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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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修订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社有资产管理和保护,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实际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和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社有出资企业,是指供销合作社出资的社有独资企业、社有独资公司以及社有资本控股公司、社有资本参股公司和综合服务社、专业合作社等股份合作企业(以下简称社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

第三条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经济活动,依法享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各级供销合作社管理运营本级社有资产,上级社对下级社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五条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保值增值原则。坚持为农服务办社宗旨,做大做强社有出资企业,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实现社有资产效用最大化;

(二)依法合规原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履行职责,科学决策、民主管理、有效监督,维护出资人权益,尊重出资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市场机制原则。重视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优化社有资产布局和结构,增强社有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

(四)权责对等原则。实行权利、责任和利益相统一,提高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的执行力,调动相关利益主体的积极性。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实行管理、监督与运营相分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协调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七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管理社有资产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级社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优化社有资产布局和结构,提高社有资产运营效益;

(二)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出资企业章程,对社有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出资人权利,维护出资人权益;

(三)推进社有出资企业改革和发展,指导监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管理现代化;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选人用人机制,培养德才兼备、敬业高效的社有出资企业管理团队;

(五)建立健全社有资产基础管理、绩效考核和奖惩等制度,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八条各级供销合作社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独资的集团公司或社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统称运营主体)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实行企业化运作、集团化管理。

第九条设立社有资产运营主体的,由运营主体根据理事会的授权,对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利,对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运营主体对本级理事会负责,接受理事会的监督管理,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理事会规定须经本级理事会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报告本级理事会批准。

运营主体的职责权限、议事规则等重要事项,由本级理事会通过制定公司章程予以明确。

第十条基层供销合作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供销合作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县级供销合作社根据县域实际情况,可以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整合集聚社有资产和社会资源,推进基层社并购重组、做实做强。

第十一条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当维护社有出资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

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干预社有出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社有资产运营主体、社有出资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落实社

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努力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供销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定期向本级社理事会、监事会报告企业生产经营和资产、财务状况,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进行收益分配,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产权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供销合作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据资产来源和构成情况,下列资产归属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一)按照合作社原则吸收的社员股金、成员社股金及合作发展基金;(二)供销合作社的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三)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享受的财政扶持及税收优惠所形成的资产;

(四)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及其他合法方式划归供销合作社所有的资产;

(五)上级社拨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赞助、捐赠形成的资产;

(六)对企业的出资以及按照出资额应享有的资产权益;

(七)兼并、购买股权(产权、无形资产)所形成的资产;

(八)依法拥有的专利、商誉、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属于供销合作社所有的资产。

第十四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应当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加强对本级供销合作社所有的物权、债权、股权和无形资产等各类财产权的管理。认真做好社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性管理工作。

社有资产产权登记由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负责办理,或授权出资企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当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合作事业发展需要,建立有效的资本投入和退出机制,推动资本合理流动,提高配置效率。推进系统内企业间联合、兼并和重组,引入社会资本和战略投资者参股、控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第十六条各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的出资,除依法变更登记外不得抽回,并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七条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平调、无偿占用供销合作社的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出资企业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资产的完整性。因市政、城乡规划、交通设施扩建及水利建设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营业网点和服务设施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行谁拆迁谁还建、就近复建,或按公允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供销合作社经营管理的有争议资产,在依法界定产权之前仍由供销合作社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四章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十九条各级供销合作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任免或者建议任免社有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社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社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

事,批准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人选;

(三)向社有资本控股公司、社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建议人选。

第二十条供销合作社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品行;

(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管理者选人用人机制,把组织考核推荐和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起来。

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第二十二条供销合作社向出资企业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履行企业管理者职责;

(二)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维护出资人权益;

(三)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按照理事会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四)接受供销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及时汇报履行职责的情况,定期报告所在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忠实勤勉,恪尽职守,廉洁自律。

第二十三条社有出资企业管理者实行任期制。大中型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应当分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未经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社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其本人和直系亲属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同的业务或持有关联企业的股权期权。

第二十四条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社有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任命和委派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建立科学合理、可追溯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主要考核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运营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等内容,重点考核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上缴资产收益等财务指标。

由供销合作社根据企业不同情况与企业管理者协商确定经营责任,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依据经营目标责任书和审计结果对企业管理者进行业绩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年度考核以经济效益和资产质量为重点,任期考核以资本净积累为重点。

第二十五条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当建立灵活有效的奖惩机制,强化对企业管理者和供销合作社履行出资人职责工作人员的激励约束。

(一)建立企业管理者薪酬动态管理制度。逐步推行年薪制,实行经营业绩与薪酬挂钩;

(二)鼓励企业管理者持有本企业股份,业绩特别优秀的可给予期权奖励;

(三)采取有效调动企业管理者积极性的其他奖励措施;

(四)上级社对下级社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评并决定奖励。各级供销合作社对本级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并决定奖励;

(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违反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制度,规范企业管理者和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造成社有资产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关系社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需要经过供销合作社理事会集体决定方可组织实施,或须提交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的事项。

(一)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经营计划、修改企业章程;(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三)设立或撤并独资、控股、参股企业;

(四)发行企业债券;

(五)进行重大投融资,对外提供借款、担保、捐赠和资产抵押;(六)重大资产转让、处置或核销;

(七)企业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报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八)企业管理者薪酬;

(九)企业重大法律纠纷;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和运营主体应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管理和报告制度。根据掌控有力、管理适度的原则,明确规定需要审批或备案事项范围、报告程序和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社有独资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的,经充分论证和企业经营班子或董事会讨论后,以书面形式报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批准或备案。

第二十九条社有控股、参股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的,企业社有股权代表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报告,并按照理事会的指示在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各级供销合作社及社有出资企业处置重大事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及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十一条社有独资企业进行重组或股份制改造,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企业改制方案由企业拟订,依照规定程序办理,报经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社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社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股份制改革应合理设置股权结构,确保供销合作社对骨干企业的控制力。重点骨干企业应坚持绝对或相对控股,困难企业和小企业可放开搞活。按规定顺序进行职工安置和债务清偿后的剩余净资产,由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处置管理。

第三十四条社有出资企业投资新建、扩建、更新改造项目,进行股权投资,从事证券、期货、金融衍生品、房地产等高风险业务,要根据需要编写《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项目投资运作、控制、监督等管理责任,严格按照调研、立项、审批程序规范操作,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三十五条社有独资、控股企业进行非生产、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购置、建设及处置、核销资产损失,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第三十六条社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社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社有资产损失,应当遵循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各级供销合作社转让社有资产,由本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转让社有重点骨干企业全部社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社有资产致使供销合作社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本级理事会应当向上一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报告。

社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认可或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资产转让成交后,要按合同约定及时清缴转让收入和办理股权(产权)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社有出资企业转让企业财产,由企业拟定转让方案。社有独资企业的转让方案报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审批;控股、参股企业的转让方案由社有股权代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社有资产向本企业管理者或者其近亲属转让的,拟购买的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及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各项工作。企业管理者收购本企业的社有资产,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社有出资企业借款,也不得以这些企业的资产为购买者提供担保。对企业经营不善、

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管理者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社有资产。

第三十九条社有独资和控股企业不得利用与关联方的交易损害企业的利益。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之进行交易。因经营需要必须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借款、转让财产、投资等关联交易的,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社有独资、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况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涉及由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决定的事项的,企业应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情况向理事会报告,资产评估结果经供销合作社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社有资产收益

第四十一条社有资产收益包括社有出资企业按照章程规定应分配给供销合作社的利润(股利);社有资产转让收入;社有资产租赁收入;社有出资企业的清算收入;其他社有资产收入等。

第四十二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应当切实加强对社有资产收益的管理,全面了解和掌握所出资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按照出资企业章程、利润分配决议及时确认并收缴社有资产收益。

社有出资企业解散或破产,应及时组织或参与清算,及时收回投资清算收益。

第四十三条社有资产收益由各级供销合作社财会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专户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

算和内控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严禁社有资产收益体外循环或形成账外账。

第四十四条社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做大做强社有出资企业,增强为农服务功能,发展壮大供销合作事业。

使用范围和用途包括:对企业的股权投资,对社有企、事业单位的资金扶持,涉农服务的业务支出,对外宣传、扶贫、救灾、培训等公益性支出,建立供销合作社发展基金,对社有出资企业管理者、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的奖励等。

第四十五条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当对取得的社有资产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逐步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各级供销合作社财会部门负责本级社社有资产经营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工作,编制的预算、决算草案由本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章社有资产监督

第四十六条各级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通过听取、审议本级社理事会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工作报告和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工作报告,行使社有资产监督职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各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会行使本级社社有资产监督职权:

(一) 对理事会及出资企业处置重大事项的依法合规性及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二) 定期调查研究本级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督查理事会职能部门、社有出资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 对委派的社有出资企业监事提出建议人选,对委派、任免的社有出资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四) 对本级社社有资产、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社有独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进行验证监督或专项检查;

(五) 指导成员社监事会、独资及控股企业监事会、委派参股企业的监事开展监督工作。

第四十七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

作规范,依法合规履行监督职责。把定期检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注重提高监督时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可能危及社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重大决策不合规、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风险以及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及时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专项报告。

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应当健全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机制,对监事会监督工作意见和建议,加大处理落实和参考利用工作力度。

第四十八条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审计职能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出资企业内部审计相结合的审计监督机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加强对社有独资、控股企业的审计监督,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四十九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社有资产流失案件的查处,对存在本办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五十条加强上级社对下级社的指导监督。上级社应定期检查下级社社有资产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和纠正。下级社发生重大社有资产变动及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上级社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社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一条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当自觉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报告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章责任

第五十二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主任全面负责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社有资产权益。

第五十三条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任命或建议任命社有企业管理者的;

(二)违反规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社有资产损失的;

(三)侵占、截留、挪用出资企业资金或上缴的社有资产收益的;(四)有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社有资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供销合作社委派的出资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社有资产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未按照理事会指示履行职责,造成社有资产损失的;

(二)利用职权隐匿、私分、侵占、挪用企业资产或谋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三)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关联方交易等过程中,恶意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四)不如实提供企业情况、数据或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供销合作社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委派的出资企业管理者给社有资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对造成社有资产重大损失受到免职处分的社有企业管理者,5年内不得担任社有企业管理者;造成社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社有企业管理者。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供销合作社出资兴办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总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各级供销合作社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社备案。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总社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经财政部核准,经总社五届三次理事会、五届四次监事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2004年3月4日总社印发的《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保证有限公司工会经费的合理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本制度试用围:有限公司工会及各分工会。 二、工会财务工作实行工会委员会领导的工会主席负责制度统筹资金、配置资源、管理经费的使用。确保工会经费合理、安全、有效运作,保障工会各项工作的展开。 三、工会财务管理原则:坚持手续完备原则;坚持量入为出、略有结余、勤俭节约的原则。 四、工会经费在职工福利、职工文体活动、职工教育、文化宣传、工会建设等围使用。 第二章预、决算管理制度 一、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编制工会预算、决算和组织预决算执行。 二、工会预算编制原则: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真实合法,精细高效。 三、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四、本年度无重大支出项目,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期末滚存经费结余不得出现赤字。 五、要认真执行上级工会批准的预算。一切开支均在经批准的预算执

行。调整或者追加预算,要格履行规定的程序。 六、预算支出的编制要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要把资金使用的重点安排在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面。 七、加强预算支出管理,格执行预算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经费支出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以领代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 八、年度预算、决算草案,由工会财务部门编制,经工会委员会(或者常委会)讨论通过,并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批或备案。 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一、库存现金管理 1.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应按照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提取和保留现金,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3.库存现金要专柜存放,不得与个人款项混杂,不得“坐支”现金或者白条抵库。 4.现金收入必须开具发票或收据,并当日入账,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将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式存入银行;不得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得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禁将款项擅自挪用或借给个人;禁止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 5.现金付款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凭证,付款容真实,数字准确,不得涂改。

市供销社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市供销社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市供销社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单位车辆的管理,本着“方便管理、节约开支、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车辆管理 第1条车辆有关证照和有关手续,由司机妥善保管。 第2条下班后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点,因事不能停入指定地方的车辆应存放在相应有关规定的停放处。如:出差在外的车辆,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并锁好方向盘和门窗,搞好安全防范。否则产生不良后果由驾驶员负责。 第3条车辆原则上实行专车专人驾驶,严禁司机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单位车辆练习驾车;外单位向我单位借车的,须经领导批准; 第4条车辆进行加油需凭加油卡加油,如遇特殊原因不能使用加油卡,而又确需加油的事前要向办公室报告。 第二章车辆调度和使用 第5条车辆调度实行先领导后一般、先急后缓、先远后近的原则。 第6条实行派车制度。由用车人向办公室申请,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车,否则,按私自用车论处。 第7条用车实行出车登记制。下乡、出差凭派车单,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领派车单的,下乡或出差回来要及时补办,司机每月的出差或下乡补助,凭当月派车单,作为报销旅差补助等费用的依据。 第8条各科室如需用车的,须提前一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用车。 第9条车辆出车返回后,司机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告,以便于车辆调度。 第10条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都要自觉按制度办事,尊重司机的劳动。用车人员和司机要主动配合,搞好工作衔接。 第11条司机要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随时待命,听从本单位统一安排。 第12条司机未出车时,应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在办公室待命,不得随意串岗、外出。 第四章车辆维修、养护与行车安全 第13条为确保行车安全,司机必须认真钻研业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警指挥,严禁酒后开车,不准超速行驶。 第14条司机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使车辆始终保持最佳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原则上安排下午下班前一小时内洗车,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洗车,以免影响正常用车。 第15条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发现问题,反应敏捷,处理及时。 第16条办公室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督促司机按时进行年度审验,及时办理保险等有关手续,定期进行保养检查、油料使用情况检查。 第17条定点维修。车辆需维修时,司机要事先办理车辆维修报批手续,手续完备后,方可到定点厂家维修,并将更换的零件和维修费用票据带回,办公室及时核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厂家修车,其费用不得报销。 第18条定点洗车、美容。由办公室确定1-2个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的洗车美容店,统一购买洗车卡,对市社的公务用车进行定点洗车美容。无特殊情况(如出差在外)在非定点店洗车、美容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19条定点办理保险。市社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选定一个保险公司作为定点保

供销社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供销社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供销社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整合财力资源,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和民主理财,逐步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机制,保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公平安全,有效运行,提高财政专项资...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整合财力资源,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和民主理财,逐步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机制,保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公平安全,有效运行,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指:上级以及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改革安置专项资金、“新网工程”专项资金、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等),上级社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社专项资金相关规定使用执行。 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克服重资金、轻管理,重使用、轻效益的思想,不要只管要钱,不注重管理,只顾花钱,不考虑效益。 三、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和要求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所有使用财政专项资金,都要公示,做到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四、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明确使用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预算。 五、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必须按《招标法》规定,公开招标,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按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加强会计核算,正确反映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严格遵守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并做到“十个不准”: (一)不准用财政专项资金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贴; (二)不准用财政专项资金支付业务招待费; (三)不准把财政专项资金作为盈利分配; (四)不准用财政专项资金外出旅游和考察; (五)不准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给未经检查验收的项目; (六)不准弄虚作假编制项目,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七)不准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内容、专项资金的用途; (八)不准截留、挪用、侵占财政专项资金; (九)不准贪脏、私分财政专项资金和贿赂、索取好处; (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亲属和不合规定的单位徇私安排财政专项资金。 八、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九、加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责任追究力度。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为责任主体,履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责任,一旦发生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银行职责销售职责销售部职责

工会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做到“用得合理,群众满意”,为发展学校工会事业,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工会会计制度,制订学校工会财务管理制度如下: 1、坚持工会经费独立管理的原则,独立开设银行帐户,设立安全、设施合格的工会财务机构,配备素质好的专职财务会计; 2、实行单独核算,工会经费的开支,由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制度; 3、坚持遵纪守法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4、坚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5、坚持预算管理的原则,一切费用均纳入预算,按上级工会要求,认真按时编报学校的预、决算报表; 6、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节约开支,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率; 7、坚持民主管理原则,接受会员及经审委监督,接受上级工会的审查。 8、工会经费不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等。 工会资产管理制度 学校工会资产分为货币资产和固定资产。 为了学校工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特制订工会资产管理制度如下: 货币资产管理制度 学校工会专设工会财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进行管理现金、银行存款等财务收支业务,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收支平衡,无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现象出现。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学校工会对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落实有工会财务机构负责进行管理;

(二)、工会固定资产要做到取得合法,使用合理,维护有方,保管落实到人; (三)、工会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要做到建立帐册,登记清楚,维修有记录,进出、报废有手续; (四)、对教工之家、音响设备、体育运动器材等落实到专人进行管理,尽量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和使用寿命。 第一章总则 1、适用范围:在总则中我们首先要看,这个会计制度的适用单位,它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 2、制定的根据:本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来制定本法的。说了制定本制度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工会预算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等。 3、工会会计的任务:是对工会预算的执行和对工会经费收支活动进行反映,核算和监督。是一种专业会计。审核和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责。 4、工会的会计管理体系:是依法建立的,一般分为五级,工会会计组织系统与工会预算管理体系应相适应。咱们金融系统具有特殊性,分为六级——全总;金融工会;总行;分行;中心支行;县行。 5、工会会计的职责是1、进行会计核算,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合理调度资金;2、组织指导和检查下级工会会计工作,负责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3、组织工会会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6、工会财务的设置,提出了基层工会应设财务机构或专职财务人员,小型基层工会可聘请兼职工会会计。咱们对专兼职的定位是,只要是工会的人,就叫专职,但他可能在工会还做其他的工作;如果是聘请的行政的或其他部门的同志代工会记帐,这样才叫兼职。而我们还是应该尽量做到我们所说的专职,就是要有工会的同志来管理工会的帐。不但要配备相应的财务人员,钱、账、物要分开,还要会计、出纳要分开,这也是财务的基本要求。 7、会计核算的对象。是工会活动中发生的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反映工会的各项经济活动。 8、小金库:不能私设小金库,财产、资金应纳入工会会计的统一核算。

金堂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金堂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部门预算

目录 第一部分金堂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概况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金堂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 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预算收支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务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分科目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经济分类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八、财政拨款“三公”经费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表

金堂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9年部门预算说明 第一部分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基本职能: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及省、市、县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 (2)研究制订全县供销社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合作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 (3)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烟花爆竹、生产性再生资源回收政策性商品的营销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4)协调同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研究供销合作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扶持供销合作经济发展的政策性建议,了解、反映供销系统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供销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5)组织全县供销社参与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产品市场调研,培育农产品市场,组织发展专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等中介服务组织,加强农村商品供求、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6)监督和管理社有资产,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对社属公司行使出资人的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 (7)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二)、2019年重点工作 2019年,按照县委“淮州为核、三区联动”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纵深推进双线运行体制机制建设,将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助推脱贫攻坚更有力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为农服务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 1、探索社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①是建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建立运行机制,实行县联社理事会对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确保社有资产安全、保值增值。②是择机对部分闲置沉淀资产改造升级,提升资产使用效率,增加企业效益。③是完善社有企业管理机制。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领导核心作用,完善董事会、监事会,形成程序合法、约束有力、运行规范的现代企业治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夯实以社有企业为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 2、探索农资服务体系建设。①是不断拓展村级综合服务社功能。按照“农民集中聚居区建在哪里,我们的服务网点就建在哪里”的思路和综合服务社“五统一”建设标准(即统一标识、统一商品配送、统一明码标价、统一经营台账、统一管理标准),按照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着力完善村级综合服务社经营新功能、公益性服务功

供销行业协会,管理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供销行业协会,管理制度 篇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1995年5月1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 通过,2000年9月7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修订,20xx年1月30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 会第二次修订,20xx年3月22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 次代表大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 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 中华全国(供销行业协会,管理制度)供销合作总社(以 下简称总社)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总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三条总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总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推动

成员社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1 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担当起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 第五条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 第六条总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总社理事会是总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 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总社社址设在北京。 总社的英文全称是allchinaFederationofsupplyandmarketingcooperatives,缩写为acFsmc。 第二章职能和任务 第八条总社的职能和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 (二)承担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

供销合作社企业财务报表管理规范试行

供销合作社企业财务报表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112015年月 目录 一、供销合作社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工作规则 (1)

二、报表格式 (5) (一)全国供销合作社企业财务主要指标月度快报 (6) 1、封面表 (6) 2、供销合作社月份主要财务指标汇总快报 (7) 3、波动分析表 (9) (二)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 (10) 1、封面表 (10) 1、资产负债表 (11) 2、利润表 (12) 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3) 4、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 (14) 5、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 (15) 6、基本情况表 (16) 7、供销合作社企业补充指标表 (17) 8、供销合作社分层级主要财务指标表 (18) 三、编制说明 (19) 全国供销合作社企业财务主要指标月度快报 (20) 四、附录 (28) (一)填报流程 (29) (二)审核公式 (32) (三)单位编码规则 (40) (四)新增、减少和变更单位信息说明 (41)

(五)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43) )44(………………………………………………附则(六) 供销合作社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工作规则一、

供销合作社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供销合作社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财务信息在系统经济运行分析和企业改革发展中 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会计准则制度及总社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财务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国供销合作社企业财务主要指标月度快报; (二)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以下简称全系统)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 (三)其他财务信息。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财务信息管理,是指各级供销合作社组织、收集、审核、汇总、分析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财务信息管理工作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统一组织,各级供销合作社负责组织本系统财务

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科学地管理好使用好北京市妇女儿童社会服务中心工会各项经费,加强核算,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广大职工服务,维护财经纪律,特制定中心工会财务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总工会有关财务规章制定,遵守财务纪律。 二、按照工会财务制定的规定,认真编制财务计划,按照《北京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编制工会经费预算、决算和组织预算执行,若遇重大支出超出预算,必须提交北京市妇女儿童社会服务中心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做好预算、决算工作,按时上报上级工会。 三、坚持工会经费独立管理的原则,独立开设银行帐户,按规定确立财务机构及会计人员,明确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和权限,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按上级工会规定管理好、用好中心工会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四、按照机关工会要求,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五、工会财务管理由中心工会主席一支笔负责,一切经费支出均由中心工会主席审批后执行。 六、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七、认真接受经费审查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组织的财务审查,按时做好财务工作总结和财务收支报告,做好财务账目的管理,及时整理归档。 八、管好、用好工会经费,要建立、健全工会会计账簿:总账、收入支出明细账、现金银行日记账、及固定资产明细账,录入凭证登记、结账、错误更正方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会会计制度。 九、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费用在1000元以下,可用现金支付,费用在1000元以上需使用支票支付,若有大额支出需提交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并且不定期进行所有现金盘点检查。

供销社内部管理制度

供销社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机关工作,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于基层,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根据有关规定和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机关工作制度 本单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即主任负责制。 1、主任主持全面工作,负责检查、监督、综合、协调、总结、部署全系统工作,分管股室工作。 4、各股长、主任负责本股(室)的全面工作,抓好本股(室)的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积极主动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加强股(室)之间的团结协作,完成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 5、股、室工作人员在股长、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本股、室的分工和本职位的职责,积极主动地完成好所担负的工作任务和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学习制度 1、为保证我社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决定每周二上午为集体学习时间,特殊情况需要组织学习的另行通知。 2、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学习容以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政治理论、上级文件、材料为主,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干部职工政治素质、思想素质、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3、学习由单位领导或办公室主任负责主持,主要采取集中学习的形式,其他形式的学习由股、室负责组织。 4、坚持实事的思想路线,提倡个人自学,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在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下功夫,做到学以致用。 5、遵守学习时间,按时参加学习,遵守学习纪律,除特殊情况外,应全员参加,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 三、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制度 1、为防止个人独断专行,领导班子必须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议事的原则。 2、召开党委会和领导班子集体议事会,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过半才能举行;讨论股、室、基层社领导任免、干部

惠民供销合作联社项目策划书

“岫岩县惠民供销合作联社”项目计划书 一、组建“岫岩县惠民供销合作联社”乃适势所为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为了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乃适势所为: 1、国家政策支持。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中发<2015>11号文件,与辽宁省委辽政发<2016>5号文件,关于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明确提出坚持走联合发展之路,以“新网工程”建设为契机,建立新供销合作联社,并且给与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 2、供销合作联社统采分销经营模式优势明显:不但可降低生产资料和日用品的采购价格、库存成本,从而扩大市场占有率;同时通过供销社总体形象的树立和品牌效应的建立,和国家政策扶持,进而乘势而起。 3、岫岩县自身条件颇好。作为拥有耕地面积85万亩的农业县,这些年对于供销社“新网工程”尚未系统规范;而当前县农科站的种子化肥销售网点已遍布全县各乡镇,在此基础上,如将其它重点生产资料销售大户与日用品大型超市也一并拉入新社,对岫岩镇和黄花甸镇两个交通枢纽增设直营店,这样经整合组建新供销合作联社,完全可实现供销社“新网工程”的规范运作。 综上,组建“岫岩惠民供销合作联社”,乃适势所为,亟农所需。 二、供销合作联社的组建实施步骤 供销合作社新网工程四项基本职能: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日用品现代经营服务/农副产品购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目前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以报废车辆拆解和秸秆的综合利用,政府支持力度最大,其中以秸秆化浆附加值最高且不易复制,但因专利转让成本略高,可暂缓实施。日用品销售,不但利薄,做起来也颇费力,故可待时机成熟再实施。故当前主要做生产资料的统采分销,和农副产品以电子商务平台为主的物流网络融合发展。 (一)、注册“岫岩县惠民供销合作联社”:注册资本800万,县供销社适当参股(双方明确“惠民供销合作联社”的独家经营权);

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字〔2009〕13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供销社(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促进全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调整优化省财政资金支持重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将供销社系统专业合作社扶持资金、农资连锁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统一整合为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并制定《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 二○○九年六月五日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不断提高供销社为农服务的水平和能力,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重要作用的意见》(浙委〔2006〕10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全省(不含宁波,下同)供销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供销社为主举办的农信担保公司奖励、农资连锁网络体系建设和农产品购销网络体系建设。 第三条扶持资金分配使用原则: (一)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和适当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的原则; (三)以建设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建设为目标,加强供销社农村流通职能,促进供销社整体为农服务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一)全省供销社系统围绕当地主导产业组建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加工、仓储、流通等环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设备更新; (二)以供销社系统为主举办的并主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农信担保公司的奖励; (三)供销社系统农资连锁经营企业新建或改建农资配送中心建设以及测土配方、科技培训等农资科技服务;

陆川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陆川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 目录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2016年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 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三、2016 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四、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1、参与研究制订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研究研究拟定全县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 2、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废旧物资、农副产品的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 3、负责、扶持、服务于各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开展农民经纪人培训。 4、指导基层供销社、所属公司发挥人才、信息、科技、经济优势,为发展城乡经济服务。 5、协调各有关部门关系,为基层供销社提供商品购销、加工仓储、运输、技术信息服务,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的各项业务活动,引导农民发展商品生产,搞活农村商品流通,促进城乡物资交流。 6、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参与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农民提供生产、生活、文化等方面的综合服务。

河口县供销社规章制度

河口县供销社工作职责 主任职责:主任黄力群 从我县农村发展的需要,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供销合作社自身改革的需要出发,紧紧围绕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个目标,以理顺组织体制,抓好开放办社,强化服务功能,搞活商品流通,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经济为重点,使供销合作社真正成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真正成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成为把千家万户的小农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紧密连接的纽带。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引导、组织和管理全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全县农村流通工作,为农村和生产流通组织提供政策咨询、商品信息等综合服务,促进全县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 (三)加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农产品购销服务体系,完善农村农业生产资料经营服务体系,参与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搞好农村信息服务和综合服务等工作,搞好农村商品流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协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的关系,向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 -1-

社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广大农民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五)按照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现代化的要求,督促检查和指导下属各公司做好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各项工作。 (六)切实抓好全县供销合作社教育事业,进行经常性的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七)管理运营本级社有资产,对直属单位行使出资人的职能。 (八)负责供销社的全盘工作,协调机关内部各科室的工作关系,制定工作制度,并检查督促落实。 (九)正、副主任按分工开展工作; (十)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办公室:主任杨铧 1、负责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县党委和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有关调查研究和起草文件等工作。 2、负责县供销社机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事项的落实。 3、研究制定全县供销社教育发展规划,组织指导本系统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技术教育,加强职工队伍建设。 -2-

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篇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加强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委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制度 1、按照国家财经制度、法规要求,委机关各项财务收支活动都应纳入财会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接受监督.各项支出均应严格 遵守市行政单位经费规定执行. 2、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办理会计业务;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正确编制会计报表. 3、委机关各项开支均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签名,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报销.出差或因公借款须经领 导批准,任务完成后及时办理报帐手续.自制原始凭证格式由财务部 门统一规定. 4、加强现金管理,不得“坐支”,加强支票管理,出纳、会计各司其职,互相制约. 5、财务人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认真贯彻国家各项改革措施,既要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又要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 6、会计人员应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每年要及时将各类会计帐、证、表等资料分类装订,立卷归档. 7、机关各项支出报销时间原则上定于每周周一、周三.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为节约开支,减少浪费,委机关各项开支必须经主管财务主任审批后方可报销,严格履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一)报批制度 1、委机关各项开支均应实行计划管理,报委主管财务主任批准, 发票回来由财务按计划审核后,经委主管财务主任批准后方可予以报销.开支数额较大的,还应由主任办公会研究后批准. 2、购买物品、订阅报刊、杂志以及日常修缮等必须凭正式发票(税务局统一监制的)报销,非正式发票或非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均不予 报销. 3、千元以上的各项开支,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领用支票必须 填写支票申请单,注明用途及限额,办理完必须在十日内凭正式发票 履行正常报批手续. (二)审批权限 1、职工因公外出开会、培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执行.借支差旅费的人员,必须由本人 填写借款申请单,注明到何地、办何事及计划天数,核定借款金额,返 回后一周内按审批程序报销.机关人员大小借款,应经主管财务的主 任批准. 2、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其探亲差旅费按规定予以报销. 3、购买各种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及订阅党报党刊杂志、专业书籍等均应由经办人或部门提出计划,然后履行正常报批手续予 以报销. 4、机动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维修前应由司机提出计划,经办公室 主任汇总,报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同意.年终或每半年结帐一次,报 销时必须按正常报批程序结算,并附修理费明细表.机动车燃料费实 行一次性购买,分期领用. 三、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1、固定资产统一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帐卡,对报损、报废、调出、变卖以及增加或减少的固定资产应由使用

供销社社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供销社社有企业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继续聚焦三农,提出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全国性为“三农”提供综合服务的骨干力量。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快和完善供销合作社的制度建设,尤其是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本文就供销社社有企业建立实施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供销社社有企业部控制制度问题对策 随着供销社改革的深化,作为农村商业主体的供销社企业虽然在经过产权、职工身份置换等改革改制后,由原集体企业转换为产权明晰、投资多元化的新型股份合作制企业,但除极少数上市公司和省市级的大中型企业外,绝大多数为遍布广大农村的小微企业。目前,上市公司控制度建设比较规,其他企业尤其农村供销社的小微企业的控制度亟待建立和完善。 一、供销社社有企业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部控制环境尚未真正形成。 部环境是企业实施部控制的基础,由管理层倡导的正直道德风气、宣传管理宗旨、经营方式和人力资源政策,使职员自觉管理其活动和履行他们的责任。

1.法人治理结构不到位。近年来,供销社社有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进行了产权、职工身份置换改制,由原集体企业变成股份制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分为两类,一是与原供销社解除劳动关系并经过身份置换又自愿参股的在册职工;二是同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前者按股份投资入股,后者对企业改制后剩余资产代行所有者职能,其剩余资产交由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合作发展基金。由此,产生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社有股权一股独大,给同级联社干预改制后的企业经营预留下空间,另一方面,职工股东等额持股,股权分散,难以形成合力,失去股东参与企业经营和决策的作用。同时,改制后的企业部的权力结构不平衡,虽然公司设有董事会、监事会,但监事会主任由同级联社指定,董事长普遍兼任总经理,实际上大多由同级联社指定。企业权力最终被同级联社实际控制,部控制失去根基。 2.部控制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供销社社有企业,尤其是地处广大农村的社有企业,网点分散,规模小,为节省成本,尽量减少部管理机构,严格配备管理人员,且素质不高,一人多岗现象严重。有的没有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有些除出纳外,会计全部聘任兼职人员担任,有的将财务、会计、出纳三个岗位交给一人完成。因此,部管理混乱,失控现象严重。截至目前供销社社有企业大都没有建立部审计和部控制机构,更谈不上配备部审计和部控制人员。

嘉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嘉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根据 * 宪法、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了嘉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下面是章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嘉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 * 宪法、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供销社)是立足城乡流通 的以集体所有制为主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是 * 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和依托,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供销社的宗旨是,加快建成适应 * 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一体化需要、适应 * 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推动成员社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切实加强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村现代流通,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成为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政府农村工作体系和服务的主要组成部门,成为推动农村合作事业发展的带动力量,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生力军。 第四条供销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五条供销社实行开放办社,接纳其他承认供销社章程、自愿加入的 * 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六条供销社的成员团体、企事业单位各自行使独立的财产所有权,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私分、侵占其财产。 第七条嘉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是嘉兴 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是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者、参与者与服务者,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责。 第八条市供销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依法享有重大决策、资产收益和处置以及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九条市供销社参加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其成员社,接受其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使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 定的标识。 第十条市供销社社址设在嘉兴。 市供销社的英文全称是Jiaxing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 第二章职能和任务 第十一条市供销社的职能和任务:

社团财务管理办法

社团财务管理办法 郑州市供销合作社 社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社团的财务管理,确保社团的正常活动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供销合作社为主管单位的社团。 第三条社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正确、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 2.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制定社团发展决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社团经济业务; 4.建立和完善社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 5.加强资产核算监督,防止社团资产流失。 第四条各社团须依法配备财务人员,社团财务工作接受市社财务审计处的指导监督(财务人员可兼任不同社团财务岗位)。各社团聘用会计人员的工资、福利由该社团承担,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应对社团的全部财务运作负责。社团财务负责人的聘用、解 聘须报市社财务审计处批准。 第六条社团每年末向市社党委提交下年活动内容及预算,审核批复后按批复执行。 第七条收入是指社团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社团的各项 收入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八条社团收入包括: 1.会费收入,即社团从会员中收取的经费; 2.补助收入,即社团从有关部门取得的非会费收入; 3.其他合法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九条社团收取会费须取得相关部门收费许可。

第十条社团获得捐赠、资助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时,应当提前向市社递交书面介绍及协议书等有关材料,审批并获批准后开据合规收据,并向市社报告接受、使用、余额处理等的有关情况。未经市社批准同意,社团不得为赞助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或商业活动。 第十一条社团支出包括: 1.社团活动开支:社团开展与其宗旨相关的各项活动支出。 2.社团内部建设开支:包括社团人员在工作时需要办公设备、办公资料、内部培训等支出; 3.其他合理开支。 第十二条会计集中核算报销及会计处理流程 1.报销人(经办人)填制费用报销单,由主管会计审核无误后报领导审批(审批权限按《郑州市供销合作社关于印发协会财务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郑供销办〔2019〕4号执行)。 2.出纳根据审批后的费用报销单付款报销,编制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或银行存款日记账。 3.记账会计审核出纳传递来的记账凭证,无误后登记明细账,月底汇总记账凭证登记总账。记账会计每月进行一次对账,结账,主管会计每季度末对账簿凭证进行一次稽核。 第十三条社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十四条市社财务审计处对社团的财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对社团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2.对社团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3.对社团执行财经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社团的资金结余,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社团应当建立、健全各种资产的内部管理制度,并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资产购置及资产处置需事先审批,审批权限同费用报销审批权限。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要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确保资产完整。 第十七条社团财务人员因轮岗、调动、离职发生变动时,须由社团法定代表人或社团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监交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财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社团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整改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移交司法机关惩办:

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保证有限公司工会经费的合理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本制度试用范围:有限公司工会及各分工会。 二、工会财务工作实行工会委员会领导的工会主席负责制度统筹资金、配置资源、管理经费的使用。确保工会经费合理、安全、有效运作,保障工会各项工作的展开。 三、工会财务管理原则:坚持手续完备原则;坚持量入为出、略有结余、勤俭节约的原则。 四、工会经费在职工福利、职工文体活动、职工教育、文化宣传、工会建设等范围内使用。

第二章预、决算管理制度 一、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编制工会预算、决算和组织预决算执行。 二、工会预算编制原则: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真实合法,精细高效。 三、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四、本年度无重大支出项目,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期末滚存经费结余不得出现赤字。 五、要认真执行上级工会批准的预算。一切开支均在经批准的预算内执行。调整或者追加预算,要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 六、预算支出的编制要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要把资金使用的重点安排在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方面。

七、加强预算支出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经费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以领代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 八、年度预算、决算草案,由工会财务部门编制,经工会委员会(或者常委会)讨论经过,并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经过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批或备案。 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一、库存现金管理 1.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应按照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提取和保留现金,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社有企业的监督问题

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社有企业的监督问题 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社有企业的监督问题 □从企业规模看,社有企业绝大多数属于小微企业。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社有企业如何进行监督,这是社有企业进一步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社有企业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对社有企业监督认识上存在误区 作为社有企业的出资人,部分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认为只要行使出资人职权就可以了,没必要行使其他方面的监督权。对公共管理职能与出资人职能的区别认识不清,忽视了对社有企业的公共管理职能。 (二)监督机构职责的设定不科学 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内设机构承担对社有企业的监督工作,在监督机构职责的设定上,有的该监督的事项没有列入职责,有的对一个事项的监督又存在交叉重叠,职责上的空白与交叉同时并存。 (三)监督人员错位 一些监督人员兼职社有企业管理职位,没有履行好自身的岗位责任。这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没有及时梳理参公人员兼职有关。监督人员兼职后集双重身份于一身,是明显的错位。 二、改进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社有企业的监督 (一)充分认识对社有企业监督的必要性 1.完成本级党委政府部署的工作需要监督。目前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公共管理职能与出资人职能还是合在一起的,并没有真正实行政企分开。一些从企业角度看属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工作,如安全生产、治安综治、计划生育、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促进就业、员工权益、档案管理等工作,本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并不直接布置给社有企业,而是布置给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将工作任务传达到社有企业并监督其完成。 2.小微企业内部控制薄弱需要监督。社有企业绝大多数是小微企业,内部控制极为薄弱,有的企业就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出纳、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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