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秋审制度

清朝秋审制度
清朝秋审制度

清代秋审制度探析

【摘要】秋审是我国清代最主要的死刑复核制度,它是每年一度的对判处死刑案件进行一次全国范围的复核,于每年秋后定期会审和复核各省督抚定拟的死刑监候案件。并且皇帝亲自参与和决判。它作为清代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充分的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它使古代死刑案件的审理进入了一个严格法律程序之中。本文试着从秋审制度的确立、审理程序、特点、价值等方面进行探析。

【关键词】秋审制度特点死刑复核审理程序执行

清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可以说是集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之大成。清朝所处的历史地位也决定了其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中的地位。清朝在继承明朝会审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秋审等会审制度。秋审作为一种会审制度,是由中央官员对死刑监候案件进行复核审录,以决定最终刑罚,同时也是一种死刑复核制度,其与中国自古以来便长期存在的死刑复核制度是一脉相承的。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是在“慎刑”思想的基础上产生的。秋审最为一种最高级别的死刑复核制度,是对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继承发展,也是在“慎刑”思想基础上,同时又为适应清朝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极端强化的需要而产生的,是总结了中华法系中历代精华而形成的最完善、最能反映皇权色彩的死刑复核制度。秋审在清朝被视为国家大典,在当时具有重大社会意义,对清朝统治者维护自身统治、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一、秋审制度的确立

清朝的秋审制度源于明朝的朝审制度。它是明朝的一项重要刑事诉讼制度,由朝廷派官员会审在押重囚。据记载,明朝于“永乐元年定制,死囚百人以上者,差御使审决,弘治十三年。定岁差审决重囚官,俱以霜降后至,限期复命”!。但其真正的开端始于明天顺三年“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历朝遂遵行之”"。明朝刑律规定,“凡决囚,每岁朝审毕,法司以死罪请旨,刑科三覆奏,得旨行刑。在外者,奏决单于冬至前,会审决之”。而对各省的死囚,明朝要派官员到该地审决,并将审决名单奏明皇

上。清朝的秋审制度遵循了明朝朝审的一些旧制,可视为是明朝秋审制度的继续,具体做法与明朝大体相同,故说,“秋审亦原于明之奏决单,冬至前会审决之”。清朝的秋审制度始于清初。清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度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候处决。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至霜降后请旨处决。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历死刑辄弃于市。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这是清朝历史上第一次正式提出秋、朝审的建议,故《清史稿》论之:“此有清言秋、朝审之始”,此后,“顺治十年京师设朝审,直隶始设秋审,十五年各省遍设秋审。每年秋天,由刑部主办秋审大典,几乎没有中断过。其指导思想,人命关天,死而不能复生,因此必须小心谨慎,以免滥杀,只要有一线希望者,决不予以处决。在乾隆以前,“各司随意定拟,每不划一”,乾隆二十三年以后,开始酌定《比对条款》四十则,刊分司,并颁布各省,作为办理秋审的准绳。之后刑部侍郎阮葵生又编纂《秋谳志略》作为样本&。每年秋审,官员们对照此条例并附以前各年之成案,认真办理,不敢马虎从事。因为清律规定对办案出入过多的官员,如该情实的被判为缓决,或该缓决的被判为情实,则严惩不殆。自古以来,对死刑犯的处决多在秋冬,因为春天是天地生养万物之时,不能轻动萧杀,而秋天万物萧条,故刑以秋冬。除了一些大逆十恶之死囚立决外,其余皆在秋后处决。这一传统始自先秦,据《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记载,“古之治民者,劝赏而畏刑,恤民不倦。赏以春夏,刑以秋冬”。清朝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在论述刑以秋冬缘由时指出,“《月令》刑杀皆在秋令,始是三代旧典。西汉以冬月为断,即《传》所谓刑以秋冬,亦古义也。章帝改为初冬十月,实取三正之义。陈宠论之可谓详矣。今世决囚,在冬至以前,殆权舆于此”’。可见,秋冬处决犯人既符合古制,也符合节令的阴阳调顺,一直为中国古代历朝所沿用。到明清之际,一方面继承了传统的刑以秋冬的旧制另一方面,为了尽可能地减少无辜的死亡,于是开创了死刑复审制度,即秋审制度。在明时只有朝审,在清则秋朝并存。秋朝审的程序时间基本上一致,唯一区别在于对象不同,朝审针对的是京师地区的死刑犯,而秋审针对的是各省的死刑犯。值得注意的是,朝审、秋审并不是在秋天处决死刑犯,而是“秋审再定”。自此秋审制度成为一种特别的司法审判制度。《清朝续文献通考》说,秋审制度是“于死中求生,体天地好生之仁,寓宽于严之中,此所以为圣人之法也”。尽管秋审制度程序非常复杂,但

清朝统治者对此项制度一直孤芳自赏。他们一再强调,人命至关重大,必须慎重民命。虽“其曲折繁重礼节如此周密者,岂不知简易之为便哉?良以人命关系重大,非此不足以防滥”,“此可见我朝慎重民命”,“洵足驾汉唐而媲三代矣”!。这也足见当时清政府对人命的重视。

二、秋审的程序及审理情况

秋审是清朝司法审判中一项重要事务,工作量巨大,刑部设有秋审处,主办秋审工作。刑部各司,在年初将本司应入秋审案件分类编册,出具看语,初看时用蓝笔勾改,复看时用紫笔勾改。然后送至秋审处坐办,律例馆提调,一一详加勘酌,墨书粘签,呈送刑部堂官核阅。同时地方各省督抚在应勘时期,将犯人提解到省城,率同在省司道官员共同会勘后,定拟具题,于五月上旬以前送至刑部。各省勘拟到齐后,刑部查阅外勘(各省的勘拟),与部拟不一致的,另列一册。核议时,先由各司核议,提调、坐办主之,而后呈堂,由尚书、侍郎主持堂议。

秋审案件根据案件性质、情节等具体情况不同分为情实、缓决、矜、疑、留养承祀五类: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适用法律正确,应予处决的案件,这类案件多为谋杀、枉法赃、强奸等严重案件;缓决,指案情属实,但危害性较小,可留待下次秋审再审,一般可减等处罚,这类案件一般是误杀、戏杀、擅杀等;矜,指案情属实,但情节不严重,情有可原,可免于处死,一般可减为流刑或徒刑,只适用于统治者认为“情切天伦,一时义激,与寻常狠斗者不同”的案件;疑,指罪名已定,但情节有可疑之处,疑狱不常见,其处理办法也未见记载;留养承祀,指情况属实,情节较重,因父母、祖父母年老患病,无人奉养,且本人又是单丁的,可免于处死。

(一)地方秋审程序

1、造册和其它准备工作

清代地方州县担负初审工作,也就意味着秋审准备工作是从地方州县开始的。清律规定:“各省每年秋审,臬司核办招册。”所谓“招册”就是案犯清册,核办招册是秋审的前期工作,造册从地方州县开始,道光二十年二月初二日直隶省臬司扎全省州县核办秋审事宜:某某州县官吏知悉:照得秋审人犯情罪略节,向系本司衙门发应该县缮造呈送,本司填写会看详题。兹查本年秋审将届,所有新案略节,合亟扎发??遵选能写书手用洁白官连纸张遵照所颁册式照缮三十番,

每番尾后留空白书册五十页,磨对清楚,悉行草钉。此外每起另备书册五百张,大官连纸二百张,以备临时抽换装钉??”宝坻县接到臬司札后,即于二月十四日申禀臬司:“计申送旧案秋审免解囚犯张赵氏等(人名略)共七人,每人略节册二十本,新案解秋审囚犯李幅恒,略节册二十本空白书册八百张、官连纸一百二十张。新旧案犯均无庸留养。”从这则史料我们得知清代地方州县的造册和其它准备工作的情况。至以本册送往刑部时间的截止期,是以该地方离京师的距离为标准。最近的直隶省的截止期为三月三十日,最远的云贵两广为年前封印日。 2、解囚和审录

地方州县对案犯进行初审和造册后,按清朝有关规定,需要把犯人解赴上司衙门审录。清初无论新案或旧案一律解省,并且像新案一样,由县至府到司,层层审转;但这条例给地方官员带来巨大的工作量,有时还延误案件的审判时间。于是乾隆三年定例,改由“州县径行解司”,不再经府审转。后来解囚规定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旧事案犯经三次审录后准停其解省。乾隆二十五年更加定例“缓决人犯解审一次之后,情罪无可更定者,只令有司叙由详报,停其解审”。就此旧事案犯一般就不再解省了,到后来离省城较远的地方新事案犯也不用解省。解囚之后的目的是审录,不过与解囚相比,审录要简单一些。在省的审录分为臬司与督抚两步进行。臬司掌管一省的秋审事宜,要审录新事案犯和查看新、旧事造册,对各案先期定稿,之后联名藩司、道台联名向督抚具详。督抚在接到具详后,就要进行督抚审录也叫做会审。不过清代督抚审录形式大于实际,处理得很草率。雍正就曾指斥这种现象:“闻外省会审之时,不论案件多寡,悉于一天会议,均听督抚主张,司道守令不敢置喙。究其实督抚亦未必了然,不过幕宾略节贴于册上,徒装饰观瞻而已。”不过这种现象终清一代都没有很大的改善,到了清末期会审只是走形式而已。

3、具题

所谓具题就是督抚审录完毕以后,将会审结果向皇帝上报。这与新案题结不同的是:具题是全省汇览,不是一案一题。此外,各省督抚除以题本正式汇题外,还要缮造黄册奏报。黄册是转录成册的,有利于皇帝浏览。雍正之后,奏折制度兴起,督抚又常以奏折密报秋审的情况。奏本比题本更加快捷,使有利于皇帝及时了解该省秋审情况。

(二)中央秋审程序

各省督抚秋审本上,照例奉旨:“三法司知道。”刑部根据皇帝的这一授权,开始进行全国的秋审程序。刑部和三法司的秋审程序大体上可分三个阶段:

1、刑部看详、核拟

这是中央秋审的第一个阶段。《清史稿·刑法志》记载:“刑部各司,自岁首将各省截止期前题准之案,分类编册,发交司员看详。初看蓝笔勾改,复看用紫,轮递至秋审处坐办、律例馆提调,墨书粘签,详加斟酌,而后呈堂核阅。”这个阶段看详经过各司、秋审处、堂官等三个层次,时间从年初开始,与地方秋审同步进行,并不等待秋审题本。而核拟指的是“新事”案件,即第一次列入秋审的案件。看详和核拟之后,就进行司仪和堂仪,正式审定部拟意见。所以在秋审程序中看详和核拟是比较重要的,刑部对待这项工作也十分重视。如刑部规定:“蓝笔、紫笔、墨签、堂签等几种批示方式”,从这几种规定方式中我们可以认识到刑部审办秋审的细致之处。

2、会审与具题在看详的核拟结束后,刑部将秋审案件造册,分送九卿、詹事、科道进行九卿会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记载:“凡每年秋审直省督抚将监禁重犯审拟情实缓决可怜具题。限七月十五日以内到部刑部将各重犯原案贴黄及三法司看语。刊刷招册进呈御览。仍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册,八月内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会同详复情实缓决可怜。分拟具题。请旨定夺。”依该例规定只是九卿、詹事、科道参与会审。不过后来参加人员发生变化,到了光绪年间,“三品官司衙门则与会审”。参与秋审大大增加了。会审结束后,刑部领衔以参加会审全体官员的名义向皇帝具题,请旨定夺。

3、复奏与勾决

清代皇帝都极为重视秋审,所以犯人在执行死刑前都要复奏。至于复奏具体措施和沿革,前面已有论述,所以在这里不再讨论。而勾决为秋审最后一道程序。案犯一经勾决与立决一样,一但奉旨即执行死刑,决过后还须向上申报,最后由省汇题。至此一年的秋审程序就结束了。

(二)会审

在秋审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由刑部确定在八月内某天,在天安门金水桥西,会集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军机、内阁等官员对各省已定拟区分的案件进

行详审,这就是秋审的会审,也即所谓的“秋谳大典”。届时,数百名官员列坐参与会审,场面可想有何等壮观。

会审时,由书吏按省逐一唱名,宣读罪状及定拟的节略,如参与会审官员没有异议,即在原拟上陆续会签;如有异议,意见相持不下时,持异议之人可自行向皇帝上奏,由刑部回奏听裁。

会审大典后,由刑部领衔以参加会审全体官员的名义向皇帝奏报,分省逐次办理,每省案件各分实、缓、矜、留,情实类还另造黄册随本进呈。皇帝根据会审情况分别作出批示,刑部在皇帝批示后,按旨处置。入缓决的,误杀、戏杀、擅杀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窃赃满贯,三犯窃赃至五十两以上之犯,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其余的仍监候等待下年秋审处理,多次缓决后可减等处理;入可矜的,减为流刑或徒刑;留养承祀的,枷号两月,责四十板后释放;如果案件是斗杀,罚银二十两给死者家属养赡。至此,除情实以外案犯的秋审程序即告结束。

(三)勾决

对于情实应决案犯,分为服制、官犯、常犯三大类,由皇帝朱笔勾决。勾决日期由内阁命钦天监选定。勾决之日,刑部进呈黄册,皇帝着素服升殿,大学士、三法司侍奉左右,皇帝亲自或由大学士按照皇帝的指示在名单上予勾或免勾。皇帝通过勾决直接掌握了最高审判权。在勾决之前,遵循古制,照例要向皇帝复奏,清朝复奏由刑科给事中办理,在刑部将情实案件上奏后,刑科给事中也要向皇帝复奏,最初三复奏,后改为一复奏。属服制类的,一般以情轻而改监候不予勾决,情实两次的,大学士会同刑部奏请改缓;属官犯类的,情节严重的,刑部从严声叙,一般无所幸免,予以勾决,情节较轻的则可以免勾,免勾十次改缓;属常犯类的,情节严重、罪无可赦的,不能免勾,但如有一线可原的,刑部粘签声叙,常可以免勾,免勾十次改缓。

(四)执行

情实案犯在皇帝勾决后,在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各省案犯,由刑部各司将勾单、榜示钉封送兵部发驿,文到之日行刑。各省发文的先后顺序、到达期限依各省距离京城远近而不同。行文在冬至以前到达者,照例行刑,如因故在冬至之后或冬至齐斋日期到达,仍牢固监禁,与次年秋审应决人犯一并题明处决,对

于迟延的各级官员交部议处,追究责任。

四、秋审制度的执行特点

(一)、执行上的稳固性

清代秋审制体现在它对秋审实施的时间、实施对象及办理秋审官员的职责作出明确的规定上。考虑到法律史学界长期以来对这个问题涉及较少的缘故,所以笔者拟从如下方面展开

进一步的讨论。

1、执行时间上的稳固性

秋审制度实施过程中,他对时间要求是十分

精确的。在运行过程中,从州县至中央,各级都有

明确的时间规定。著名史学家郑秦在其著作《清

代司法审判制度》中,对秋审制度的执行时间,作

过详细说明。此外,据大清律例记载: “秋审时,

督抚将重犯,审拟情实、缓决、可怜具题。限七月

十五日以内到部。刑部将原案帖黄及法司看语,

并督抚看语,刊刷招册,进呈御览,仍送九卿、詹

事、科道、各一册,八月内在金水桥西会同详核情

实、缓决、可怜,分拟具题,请旨定夺。其盛京等处

案件,亦造入各省秋审案内具题,俟命下日,先后

咨行直省,将情实人犯,於霜降后冬至前正法。其

咨文到地方限期,云南、贵州、四川、广西、广东、福

建限四十日; 江西、浙江、湖南、甘肃限二十五日;

江南、陕西、湖北限十八日; 河南限十二日; 山东、

山西、限九日; 直隶限四日; 盛京限十五日; 宁古塔

限一个月。限内迟延不到者,该督抚将迟延地方

官,察明指参。至於秋审具题后,如有新结重案,

俱入次年秋审。”这说明,清代秋审制度在实施过

程中具有严格的时间要求; 另外,还需指出的是,

该条例还特别提到如有新结重案,俱入次年秋审。这就更加反映,清朝统治者对时间要求是十分严

谨的。即使是一些特殊案件,清朝统治者也没有

违反此规定。另如乾隆十二年曾谕: “各省官犯

如係贪酷败检,侵亏狼藉及有心巧诈不尽臣职罪

应斩绞之员,其审题结案在行刑之日以前者著行刑,在行刑以后审结者,入下年新事册内,刑部仍黏贴声明。其寻常私罪案犯无前项情节者,著牢

固监候。俟次年秋审辨理不得概请补入本年情实。”总之,清代秋审制度对其实施的时间有严格

规定,这个特点也是秋审区别于其它古代死刑复

核制度的标志之一。

2、实施对象上的稳固性

作为一项死刑复核制度,秋审制度在运行过

程中,如被滥用,极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甚至错杀无辜,引起民愤,导致社会的动荡不安。这种情况是任何统治者都不愿意看到的; 因此清代统治

者非常重视死刑的适用对象问题,尤其是对其实

施对象作出明确的规定。

秋审制度的实施对象,毫无疑问,应当只限于

死刑,而非别的什么刑种。至于死刑的种类及形

式清代法律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大清律例记

载: “死刑二: 绞、斩。内外死罪人犯,除应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固候秋审、朝审分别情实、缓决、怜疑,奏请定夺。”虽然清代还沿袭明制的凌迟、枭

首二刑,但凌迟、枭首只是绞、斩二刑的延伸,在具体运行中这并不影响官员对死刑种类的划分。所

以终清一代,在秋审制度实施过程中,对于实施对象的争议是很少的,这从侧面反映秋审制度对于

实施对象的范围规定是十分明确的。

(二)执行上的严谨性

为了使秋审制度得到有效的运行,清代统治

者制定了不少严格的条例,这些条例在实际运行

中,对秋审有效运行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秋审制度严格性反映在秋审条文和执行两个

方面。首先,就秋审的条文严格性进行探讨。秋

审制度在法律条文方面不仅明确规定了死刑复核

的模式、权限、对象、程序和方式,而且进一步规定

了违反死刑复核制度时有关司法官吏所应承担的责任。

五、秋审制度的价值

清朝是以满族贵族为主体建立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也是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极端强化的时期,其法律制度可以说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集大成者。秋审制度作为古代的会审制度,对后世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秋审充分体现皇权至高无上,皇帝掌握了全国上下生杀大权。这样可以显示皇权之威,加强皇权专制《。清史稿·刑法志三》载,“顺治十三年,谕刑部:‘朝审秋决,系刑狱重典。朕必详阅招案始末,情形允协,令死者无冤。……圣祖取罪案逐一亲阅,再三详审,其断无可恕者,始定情实。[龙山,浅析清代秋审制度。法治与社会。2008.10上]”从《清史稿》的记载来看,“逐一审阅”足见皇帝对死刑监候案犯的重视。清朝的死刑分为立决和监候之分,必须通过复奏由皇帝批示,监候案件从地方到中央通过秋审来复核,最终由皇帝定夺。这一程序的实施过程,从本质上来讲,不仅使死刑的控制权收归中央,而且加强了皇权对司法权的控制与干预

(二)统治者可以通过秋审拢络人心,显示其仁爱之心。如顺治十三年谕旨:

“刑部朝审秋决係刑狱重典。朕必详阅招案始末,情法允协令死者无冤。今决期伊尔朝审甫竣,招册繁多。尚未及详细简阅骤行正法朕心不忍今年姑著暂停秋决。昭朕钦恤至意。”从这则史料中可以看到清代统治者对秋审用心之意。

(三)秋审对部分冤案的平反上面,起到一定的作用。如乾隆七年就曾谕旨大学士:“福建秋审萧充致死本妇一案,法无可贷。该抚拟以情实,而九卿改为缓决……乾隆斥责九卿执法不知轻重”从这则史料我们设想:假如乾隆没有纠正九卿的做法,任由案犯列入缓决,就有使案犯有脱罪可能,以至本妇冤死。所以秋审对死刑案犯审判的公正性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历史的舞台。[田涛,郑秦.大清律例·断狱·有司决囚等第.北京法律出版社.年版.1998转载于龙山,浅析清代秋审制度。法治与社会。2008.10上

]复杂的秋审程序使官吏在处理案件是慎之又慎,不敢丝毫的怠慢,除了引用前朝的典例外,还从实际情况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汉、唐到明清审判制度一步步完善,是历史的一大进步。繁复的程序、隆重的典礼使一般的官吏不敢视人命为草芥,而且在秋审过程中有确实有平反冤案的的案例。

(四)秋审制度及时的修订立法,使法令统一也加强了中央与地方司法的沟通,有利于及时修订立法,使政令统一。

(五)实行秋审制度宣扬了慎刑思想,在秋审大典上审理的基本上是对封建统治者危害较轻的囚徒。被封建统治者认为罪大恶极的严重犯罪者早已在秋审之前被处死。所以说,每年八月在天安门前举行的秋审大典,只是有名无实象征性的仪式而已,目的只是为标榜“慎刑”。

综上所述,清代秋审的意义,远远不仅仅是对慎刑的贯彻,秋审的背后有着皇权在民间得到认可的需要,它更是皇权对司法的干预、对官僚的监督控制的渠道之一。因而,也可以说,一种制度的存在,更不必说这种制度长久的存在的现实,似乎都有其合理性,即使在现在看来这种制度显得滑稽或者不可思议,但是这种合理性不容置疑的存在着,当然这种合理性也是为一定的利益集团服务的,不管这种合理性是基于哪一种原因,只要它存在,那么

它支撑的制度便不可能简单的被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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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例存疑点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

清·秋审制度

清朝秋审制度浅析 [摘要]清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可以说是集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之大成。清朝所处的历史地位也决定了其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中的地位。清朝在继承明朝会审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秋审等会审制度。秋审作为一种会审制度,是由中央官员对死刑监候案件进行复核审录,以决定最终刑罚,同时也是一种死刑复核制度,其与中国自古以来便长期存在的死刑复核制度是一脉相承的。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是在“慎刑”思想的基础上产生的。秋审最为一种最高级别的死刑复核制度,是对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继承发展,也是在“慎刑”思想基础上,同时又为适应清朝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极端强化的需要而产生的,是总结了中华法系中历代精华而形成的最完善、最能反映皇权色彩的死刑复核制度。秋审在清朝被视为国家大典,在当时具有重大社会意义,对清朝统治者维护自身统治、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本文通过对秋审基本情况、历史渊源等方面的介绍,对秋审制度略作评析。 一、秋审的基本情况 (一)清朝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及秋审案件的来源 《大清律例?断狱?有司决囚等第》规定:凡有司于狱囚始而鞫问明白,继而追勘完备;军流徒罪,各从府、州、县决配;致死罪者,在内法司定议,在外听督抚审录无冤,依律议拟,斩绞,情罪法司复勘定议,奏闻候有回报,应立决者,委官处决,故延不决者,杖六十。《清史稿?刑法志三》记载:各省户、婚、田土及笞、杖轻罪,由州县完结,……徒以上解府、道、臬司审转,徒罪由督抚汇案咨结。有关人命及流以上,专咨由部汇题。死罪……罪干凌迟、斩、枭者专折具奏,交部速议。杀一家二命之案,交部速题。其余斩、绞,俱专本具题,分送揭帖于法司科道,内阁票拟,交三法司核议。 (二)秋审的程序及审理情况 1、秋审前期准备工作 秋审是清朝司法审判中一项重要事务,工作量巨大,刑部设有秋审处,主办秋审工作。刑部各司,在年初将本司应入秋审案件分类编册,出具看语,初看时用蓝笔勾改,复看时用紫笔勾改。然后送至秋审处坐办,律例馆提调,一一详加勘酌,墨书粘签,呈送刑部堂官核阅。同时地方各省督抚在应勘时期,将犯人提解到省城,率同在省司道官员共同会勘后,定拟具题,于五月上旬以前送至刑部。各省勘拟到齐后,刑部查阅外勘(各省的勘拟),与部拟不一致的,另列一册。核议时,先由各司核议,提调、坐办主之,而后呈堂,由尚书、侍郎主持堂议。 2、会审 在秋审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由刑部确定在八月内某天,在天安门金水桥西,会集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军机、内阁等官员对各省已定拟区分的案件进行详审,这就是秋审的会审,也即所谓的“秋谳大典”。届时,数百名官员列坐参与会审,场面可想有何等壮观。 会审时,由书吏按省逐一唱名,宣读罪状及定拟的节略,如参与会审官员没有异议,即在原拟上陆续会签;如有异议,意见相持不下时,持异议之人可自行向皇帝上奏,由刑部回奏听裁。 3、勾决 对于情实应决案犯,分为服制、官犯、常犯三大类,由皇帝朱笔勾决。勾决日期由内阁命钦天监选定。勾决之日,刑部进呈黄册,皇帝着素服升殿,大学士、三法司侍奉左右,皇帝亲自或由大学士按照皇帝的指示在名单上予勾或免勾。皇帝通过勾决直接掌握了最高审判权。在勾决之前,遵循古制,照例要向皇帝复奏,清朝复奏由刑科给事中办理,在刑部将情实案件上奏后,刑科给事中也要向皇帝复奏,最初三复奏,后改为一复奏。属服制类的,一般以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明朝的朝审制度被清朝继承后,又有了发展变化。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但这两种审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审判的对象有区别。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审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审判官的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长官。朝审和秋审的区别还在于时间上,朝审要晚一些。秋审体现了对死刑的重视,但其判决有时也根据当时形势的需要来定,如果是治安混乱时期,就有可能加重,如果太平时期,可能会减轻。古代社会的法律条文及审判制度经常是根据统治需要制定的,也可以由皇帝临时变动,所以随意性很强。 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先朝审,后秋审。 朝审是指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囚案件的制度。一般于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判处监候的死罪囚犯,然后分别作出不同处理,称为“朝审”。 朝审是由刑部每年秋天八月,对所管辖的京师地方监候死囚,届时派王公大臣在天安门外金水桥朝房审理。朝审时,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入座,当堂命吏对应死人犯朗读罪状及所定实、缓意见。朝审后的处理与“秋审”同。朝审是每年霜降之后,由中央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等,在吏部或户部尚书的主持下,对全国上报的重案囚犯重新审理。朝审不仅复核死刑,且带有宽宥之意。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律令的监候听决。清代的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其在清代是秋审以外的另一重要的会审形式。清代朝审所复审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举行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以后十日进行。朝审的程序,与秋审基本相同。 热审是中国明、清两代于夏季减等科刑的审判制度。目的是防止囚犯因暑热、瘟病流行而死于狱中。始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开始只遣轻罪,命出狱听候,后来宽及徒刑、流刑罪以下。至成化年间,五月至六月,笞罪可以释放,徒刑可以减等;应枷号者可以免。后逐渐形成制度。清承明制,热审于顺治八年(1653)即已实行,于乾隆年间定制。每年小满后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实行热审。如立秋在六月内,则七月初一止。一般犯罪除死罪、军流及窃盗、斗殴伤人等罪不准减免外,杖罪人犯各减一等,笞罪宽免,应予枷号者暂行保释,立秋后再依法减等补施。但热审期内审定,逾热审期而发落者,均不适用减免。明代还偶有在冬寒季节减等科刑制度,以免囚犯因饥寒死于狱中,称寒审。 三司会审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形成的。在审判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理,简称三司会审。三司会审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机关承命,审理结果报请皇帝批准执行。 热审:明清时规定每年小满后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立秋在六月内者以七月一日止)以天气炎热,凡流徙、笞杖,例从减等处理,称为"热审"。其制始于明永乐二年,初止决遣轻罪,命出狱听候。至成化时始有重罪矜疑,轻罪减等,枷号疏放诸例。清代沿袭 朝审:明清两代由朝廷派员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始于明天顺三年。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把已判死刑尚未执行的重囚犯罪情节,摘要制册,送九卿各官详审,分列"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嗣"等类,上呈皇帝裁决。 秋审:古代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因于秋季举行,故称。清制,各省于每年四月,对判

清朝死刑少杀慎杀复核制度

清朝死刑少杀慎杀复核制度 对死刑的处置方式自古以来都不尽相同,每个国家每个时间段的制度都有不同,而清 代的秋审制度是保护人权的重要措施。 清代秋审被视为国家大典,是对依律秋决但尚未执行的对象进行死刑复核的会审制度。其程序之严格、审议之慎重、情法之持平,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仅见。 清代州县只有审理民事案件的自治权,刑事案件必须上报。简略而言,对于死刑案件,州县初审后,逐级报送知府、按察使、督抚复审。地方各级提出定罪量刑意见,督抚如无 异议,即向皇帝奏报,并抄送副本与刑部分管司。皇帝收到督抚奏报后,交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依律拟罪。若涉死罪,则纳入秋审程序。 秋审主要确定死刑对象的类别,分为情实、缓决、矜疑三项,乾隆前期又加入留养、 承祀两项。若断为情实,则执行死刑;缓决者继续监侯,于次年秋审时再行议处;矜疑是可 矜可疑的略称(乾隆三十二年改为可矜),符合此项者可获减刑。留养是考虑到罪囚有赡养 老病双亲的责任而免其死罪,承祀则是考虑到罪囚家族香火承续而免其死罪。 秋审大概可分为两个阶段。前阶段为一至四月,书吏起草文案,分管事务的刑部司官(主事、员外郎、郎中)对文案进行增删并附“看语”(判案意见),最后交由刑部堂官(尚书、左右侍郎)批阅。最初的看语称作“司看”,第二次为“覆看”,第三次为“总看”。司看用蓝笔,覆看用紫笔,总看用墨笔。三看之后,还有堂官的批语,可说慎之又慎。后 阶段为五至七月,刑部将地方督抚审案结论与刑部看语对照,再分两次会议(司官为主体 的“司议”与堂官为主体的“堂议”)进行讨论,从而得出刑部的最终意见。随后,刑部 准备好文案,由九卿科道会审(九卿会审主要是形式上的意义,基本都会接受刑部意见), 定议后向皇帝报告(若大臣们意见不一致,则将正反观点一并上奏),由皇帝作出终极钩决:予钩(立即执行死刑)或免勾(暂不执行死刑)。 像史进那样转了五个省还是个失业者,居然没想到参军,此类人在宋朝恐怕比大熊猫 还少,真是太不珍惜朝廷的社会保障制度了。 光绪六年(1880)六月,安徽某县人姚绍海途遇卖布裤的侄子姚本之,因侄子常不务正业,姚绍海怀疑其售卖布裤为赃物,诘问之,遂起争执。姚绍海伙同侄孙姚得意将姚本之 捆绑,打算带回家训斥。路上姚本之不服,高声辱骂姚绍海,后者心中愤慨,欲杀之除害,即同姚得意斩杀姚本之。致命伤为姚绍海所致。 对此案,三法司拟律意见是“依故杀之法,绞”。此意见获得裁可,姚绍海被判绞监 候(死刑缓期执行)留待秋审。 秋审中,司看意见很简单,只两个字:“拟缓”。覆看批:“谋毙卑幼,情节较惨。 惟衅起管教,死者卧地辱骂,已属理曲犯尊。该犯有心致死,系由死者不务正业,恐被连

清代的死刑复核制度

清代的死刑复核制度 清代秋审被视为国家大典,是对依律秋决但尚未执行的对象进行死刑复核的会审制度。其程序之严格、审议之慎重、情法之持平,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仅见。 清代秋审被视为国家大典,是对依律秋决但尚未执行的对象进行死刑复核的会审制度。其程序之严格、审议之慎重、情法之持平,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仅见。 清代州县只有审理民事案件的自治权,刑事案件必须上报。简略而言,对于死刑案件,州县初审后,逐级报送知府、按察使、督抚复审。地方各级提出定罪量刑意见,督抚如无异议,即向皇帝奏报,并抄送副本与刑部分管司。皇帝收到督抚奏报后,交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依律拟罪。若涉死罪,则纳入秋审程序。 秋审主要确定死刑对象的类别,分为情实、缓决、矜疑三项,乾隆前期又加入留养、承祀两项。若断为情实,则执行死刑;缓决者继续监侯,于次年秋审时再行议处;矜疑是可矜可疑的略称(乾隆三十二年改为可矜),符合此项者可获减刑。留养是考虑到罪囚有赡养老病双亲的责任而免其死罪,承祀则是考虑到罪囚家族香火承续而免其死罪。 秋审大概可分为两个阶段。前阶段为一至四月,书吏起草文案,分管事务的刑部司官(主事、员外郎、郎中)对文案进行增删并附“看语”(判案意见),最后交由刑部堂官(尚书、左右侍郎)批阅。最初的看语称作“司看”,第二次为“覆看”,第三次为“总看”。司看用蓝笔,覆看用紫笔,总看用墨笔。三看之后,还有堂官的批语,可说慎之又慎。后阶段为五至七月,刑部将地方督抚审案结论与刑部看语对照,再分两次会议(司官为主体的“司议”与堂官为主体的“堂议”)进行讨论,从而得出刑部的最终意见。随后,刑部准备好文案,由九卿科道会审(九卿会审主要是形式上的意义,基本都会接受刑部意见),定议后向皇帝报告(若大臣们意见不一致,则将正反观点一并上奏),由皇帝作出终极钩决:予钩(立即执行死刑)或免勾(暂不执行死刑)。 姑举两例。 光绪六年(1880)六月,安徽某县人姚绍海途遇卖布裤的侄子姚本之,因侄子常不务正业,姚绍海怀疑其售卖布裤为赃物,诘问之,遂起争执。姚绍海伙同侄孙姚得意将姚本之捆绑,打算带回家训斥。路上姚本之不服,高声辱骂姚绍海,后者心中愤慨,欲杀之除害,即同姚得意斩杀姚本之。致命伤为姚绍海所致。 对此案,三法司拟律意见是“依故杀之法,绞”。此意见获得裁可,姚绍海被判绞监候(死刑缓期执行)留待秋审。

试论清朝的秋审制度

一■ 试论清朝的秋审制度 口陈爱平(台州学院人文与社会学院台州317000) 杨正喜(华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广州510642) 摘要:秋审制度是清朝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在每年秋天由清政府各部、院、寺长官对死刑案进行复审。案件经过审理后分为四类:情实、缓决、可矜和留养承嗣。由于进行反复的复核,从而减少了冤枉的可能性,也减少了被处决犯人的数量。尽管其形式意义多于实质意义,但仍不失为一种良好的死刑复核制度。 关键词:秋审;死刑复核制度;程序 中圈分类号:K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04)07-0083-03 秋审是清朝最著名的也是最重要的一种会审形式,是清朝的死刑复核制度,由于其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每年发生在各省的死刑案件,经过各级审判机构的审理,最终判决为“立决”和“监候”两种。被判决监候的犯人缓到第二个秋天再对其进行一次复核。作为清朝最重要的一项司法制度,终清朝一世,一直援用。这种复核制度在中外法制史上是独特的,它也充分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 一、清朝秋审制度的确立及其运行特征 1.秋审制度的确立 清朝的秋审制度源于明朝的朝审制度。它是明朝的一项重要刑事诉讼制度,由朝廷派官员会审在押重囚。据记载,明朝予“永乐元年(公元1403年)定制,死囚百人以上者.差御使审决,弘治十三年(公元1500年)定岁差审决重囚官,俱以霜降后至,限期复命”∞。但其真正的开端始于明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历朝遂遵行之”②。明朝刑律规定,“凡决囚,每岁朝审毕,法司以死罪请旨,刑科三覆奏,得旨行刑。在外者,奏决单予冬至前,会审决之”o。而对各省的死囚,明朝要派官员到该地审决,并将审决名单奏明皇上。清朝的秋审制度遵循了明朝朝审的一些旧制,可视为是明朝秋审制度的继续,具体做法与明朝大体相同,故说,“秋审亦原于明之奏决单,冬至前会审决之”‰ 清朝的秋审制度始于清初。清顺治元年(1644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度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候处决。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至霜降后请旨处决。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历死刑辄弃于市。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这是清朝历史上第一次正式提出秋、朝审的建议,故《清史稿》论之:“此有清言秋、朝审之始”,此后,“顺治十年京师设朝审,直隶始设秋审,十五年各省遍设秋审”④。每年秋天,由刑部主办秋审大典,几乎没有中断过。其指导思想,人命关天,死而不能复生,因此必须小心谨慎,以免滥杀,只要有一线希望者,决不予以处决。在乾隆以前,“各司随意定拟,每不划一”,乾隆二十三年以后,开始酌定《比对条款》四十则,刊分各司,并颁布各省,作为办理秋审的准绳。之后刑部侍郎阮葵生又编纂《秋谳志略》作为样本@。每年秋审,官员们对照此条例并附以前各年之成案,认真办理,不敢马虎从事。因为清律规定对办案出入过多的官员,如该情实的被判为缓决,或该缓决的被判为情实,则严惩不殆。 自古以来,对死刑犯的处决多在秋冬,因为春天是天地生养万物之时,不能轻动萧杀,而秋天万物萧条,故刑以秋冬。除了一些大逆十恶之死囚立决外。其余皆在秋后处决。这一传统始自先秦,据《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记载,“古之治民者,劝赏而畏刑,恤民不倦。赏以春夏,刑以秋冬”。清朝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在论述刑以秋冬缘由时指出,‘《月令》刑杀皆在秋令,始是三代旧典。西汉以冬月为断,即《传》所谓刑以秋冬,亦古义也。章帝改为初冬十月,实取三正之义。陈宠论之可谓详矣。今世决囚,在冬至以前,殆权舆于此”o。可见,秋冬处决犯人既符合古制,也符合节令的阴阳调顺。一直为中国古代历朝所沿用。 到明清之际,一方面继承了传统的刑以秋冬的旧制,另一方面,为了尽可能地减少无辜的死亡,于是开创了死刑复审制度,即秋审制度。在明时只有朝审,在清则秋朝并存。秋朝审的程序时间基本上一致,唯一区别在于对象不同,朝审针对的是京师地区的死刑犯,而秋审针对的是各省的死刑犯。值得注意的是,朝审、秋审并不是在秋天处决死刑犯,而是“秋审再定”。对于死刑中罪刑较轻者,情有可原者,给予缓决。缓到第二年秋天再对其进行一次复核。自此秋审制度成为一种特别的司法审判制度。《清朝续文献通考》说,秋审制度是“于死中求生,体天地好生之仁,寓宽于严之中,此所以为圣人之法也”。尽管秋审制度程序非常复杂,但清朝统治者对此项制度一直孤芳自赏。他们一再强调,人命至关重大, 江汉论坛20舛.07

清朝秋审制度

清代秋审制度探析 【摘要】秋审是我国清代最主要的死刑复核制度,它是每年一度的对判处死刑案件进行一次全国范围的复核,于每年秋后定期会审和复核各省督抚定拟的死刑监候案件。并且皇帝亲自参与和决判。它作为清代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充分的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它使古代死刑案件的审理进入了一个严格法律程序之中。本文试着从秋审制度的确立、审理程序、特点、价值等方面进行探析。 【关键词】秋审制度特点死刑复核审理程序执行 清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可以说是集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之大成。清朝所处的历史地位也决定了其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中的地位。清朝在继承明朝会审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秋审等会审制度。秋审作为一种会审制度,是由中央官员对死刑监候案件进行复核审录,以决定最终刑罚,同时也是一种死刑复核制度,其与中国自古以来便长期存在的死刑复核制度是一脉相承的。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是在“慎刑”思想的基础上产生的。秋审最为一种最高级别的死刑复核制度,是对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继承发展,也是在“慎刑”思想基础上,同时又为适应清朝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极端强化的需要而产生的,是总结了中华法系中历代精华而形成的最完善、最能反映皇权色彩的死刑复核制度。秋审在清朝被视为国家大典,在当时具有重大社会意义,对清朝统治者维护自身统治、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一、秋审制度的确立 清朝的秋审制度源于明朝的朝审制度。它是明朝的一项重要刑事诉讼制度,由朝廷派官员会审在押重囚。据记载,明朝于“永乐元年定制,死囚百人以上者,差御使审决,弘治十三年。定岁差审决重囚官,俱以霜降后至,限期复命”!。但其真正的开端始于明天顺三年“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历朝遂遵行之”"。明朝刑律规定,“凡决囚,每岁朝审毕,法司以死罪请旨,刑科三覆奏,得旨行刑。在外者,奏决单于冬至前,会审决之”。而对各省的死囚,明朝要派官员到该地审决,并将审决名单奏明皇

清朝死刑复核制度_秋审

人民法院报年月日 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秋审 ! 秋审作为清朝一项特殊的死刑复核制度被视为大典。在全国范围内对全部在押的斩、绞监候犯人每年进行一次审录、复核区别情况处理或处决或缓决或减免除了少数情真罪实、不杀不足以正典刑者外使 法无可宥情有可原 的大多数斩、绞监候者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宽宥以期同时收到刑法威慑与恤刑慎杀两种社会、政治效果这就是秋审制度的基本内容。秋审制度非常典型地体现了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持点。 秋审制度的历史渊源 清朝的秋审直接源于明代的朝审秋决而明代的朝审又可推溯到两汉以来的录囚。 录囚即审录复核在押人犯。魏晋以来录囚渐成经制。至唐代则已定型凡禁囚皆五日一虑焉。凡在京诸司现禁囚每月二十五日以前本司录其犯及禁时日月以报刑部。凡天下诸州断罪应申复者每年正月与吏部择使取历任清勤明识法理者仍过中书门下定讫以闻乃令分道巡复 唐六典 卷。 明代的朝审是历代录囚的发展。英宗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历朝遂遵行之 明史 刑法志 (。其所以称朝审是因审录在京囚徒。至于外省囚徒仍然是遣恤刑官下去进行五年一次。沿袭历代录囚的做法明代的朝审和外省遣官录囚的对象既有死罪重囚也有一般徒流罪囚。 清朝所确立的秋审制度实际上是把明代行于京师的朝审扩大到全国并废止外省遣官录囚的做法改为各省先自行审录上报朝廷统一审定。顺治十年八月刑部题准 朝审事宜日期于霜降后十日举行 。顺治十五年十月刑部等又遵旨议定 各省秋决重犯该巡按会同巡抚、布、按等官面加详审 %于 霜降前奏请定夺 。康熙十二年十一月谕刑部 以后各省秋审应令照在京朝审例豫期造册进呈亦着九卿、科道会同复核奏请定夺。 至此清朝秋审制度规模已具在京朝审、在外秋决实际上合而为一成为每年一次的秋审。尽管朝审名目仍保留实际上只是整个秋审制度中关于在京案件的那一部分。秋审的范围也仅限于判处死罪的案件徒流罪不在其列。 秋审的程序 秋审案件的范围是判处斩、绞监候留待秋后处决的案件。按照 大清律例 %斩、绞死罪的执行有 立决 与 监候 的区别。 立决 是罪行严重者一经判决不论何时都要立即执行。至于监候者到秋后是否处决则要经过秋审来决定。何种罪名立决何种监候 大清律例 均有明文规定。凡律不另注明者则为立决凡例不注明者则为监候。按乾隆五年修订之 大清律例 计立决有条 另有凌迟条也是立决监候有条总的说来是监候多于立决也就是大部分斩、绞死罪案件都要纳入秋审程序。 秋审分为地方和中央两个程序。地方程序大体经历如下几个环节 州县造册。监候的死刑犯人一般都押在原审州县监狱中。每年年初离京较远的省份在上一年尾各州县就开始审录这些犯人查其案情是否属实证据是否确凿定罪有无枉滥。如审录无误则造册登记。 解囚和复审。州县办完造册则将犯人连同案卷一起经府解省交省按察司收押。后为避免道路迂回延误时间就不再经府而直接

浅析清代秋审制度

清代秋审制度探析 刘飞龙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秋审是清朝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传统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本文主要对秋审制度的指导思想、确立、运行程序及其利弊和局限进行探讨,从而使当前对秋审制度的研究得到进一步深化,同时也可以为现代死刑复核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 秋审制度;指导思想;确立;运行程序;利弊 秋审是清代一种死刑复核制度,它要求除绞立决和斩立决外的所有拟死犯人都要纳入一个严格的复核程序,并由最高统治者掌握最终决定权;同时也是清代一项重要司法审判制度,终清一代始终受到清代统治者的高度重视。 一、秋审制度运行指导思想 (一)慎刑思想 西周王朝是我国奴隶制鼎盛时期,各项典章制度比较完备。在法制方面,对人命更加重视。周公吸取了夏商两朝滥刑的教训提出“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 ①的明德慎罚思想。所谓慎罚,就是明德指导下的慎刑。慎罚的目的在于准确地惩恶扬善,它要求用刑者要出于善心。如《礼记·曲礼上》言:“八十、九十曰毫,七年曰悼,虽有罪,不加刑焉”。其实,当时情况不仅如此,在讨伐战争中当时人们也要做到“不斩祀,不杀历,不获二毛’,,即不斩尽杀绝,不杀病人,不擒老人。这种以扬善为目的的刑罚在《吕刑》中被称为“祥刑”,它体现了“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坊”②的立法原则。尤其在法律方面,“慎刑”一直为统治者所重视,并把它与孔子所倡导“仁”结合起来,被统治者作为一项仁政施行,以此获得民心,宣扬统治阶级的善政。因为“慎刑”的重要性,所以清朝统治者把慎刑思想作为秋审一项指导思想之一,并对秋审运行过程中“慎刑”是否得到贯彻极为重视。 (二)儒家伦理纲常思想 ① [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01年第1版。 ② [明]胡广:《明实录》,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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