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大纲

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

三、机构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四、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五、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六、机构司法鉴工作回避管理制度

七、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八、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专用章管理制度

九、机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司法鉴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十二、附则

一、管理大纲

第一条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大纲。

第二条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业务,通过开展面向社会的司法鉴

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调解等

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

第三条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科学活动依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司法鉴定遵循“科学、高效、客观、中立、公平、公正、求实、严谨”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

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本机构是经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鉴定机构。

本机构的名称是: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本机构住所地为: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北路108号

第五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

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本机构参加鉴定工作的具体人员由本机构聘用、选任、调派。对司

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司法鉴定,在总工程师的协

调下进行,由机构统一接受,按物价局规定收费。司法鉴定人员或行政人员不得

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本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委托人(自然人)可以减收部分费用。

第七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

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

工作运行机制。

第八条本机构接受司法鉴机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

为了加强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践、借鉴以往鉴定机构的经验,结合本机构

实际情况,本机构特制定司法鉴定受鉴案件工作程序,以便加强鉴案的规范化,提高鉴定成果质量。

一、本机构办公室接到委托申请(含来电来函预约)后,简单了解案情,

确定鉴定所属业务种类,通知机构负责人,由机构负责人向委托人详细了解受

理案件司法鉴定委托书内容后,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如受理,由机构负责人

指派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接待、登记并严格审查送检材料,并将决定受理案件通

知单送达机构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收费。

二、机构各项目部在受理案件过程中注意事项:

1、受理案件过程中,应严格掌握司法鉴定各项法律、法规,对不符合受案

条件的(送鉴材料不全、无法补充鉴定材料、不合理鉴定要求、技术条件不足

或其它无法完成正常鉴定的),办公室主任应写明拒绝受案原因交由办公室,由

办公室回复委托单位。

2、受理案件时应告知委托单位及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可能出现依法中止、退鉴的情况,并声明常规鉴定时限及延期鉴定的条件。

3、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之规定,对专家鉴定组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在受案时应事先询问委托单位及当事人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或辅助检查

机构。

4、在受理、审查、登记送检材料时,不得轻易委托非鉴定人员办理,严格

登记送鉴材料的交接记录,以确保鉴定材料的客观准确性。

5、鉴定室每一名成员都有义务为所鉴案件的客观真实性负责。

6、对于送检文证材料客观性不确切的,应要求委托人对材料的客观真实性

签名担保,必要时亲自复查,复查过程以委托人陪同为宜。如遇有当事人不配

合的可拒绝鉴定或在办案人及当事人共同对送鉴材料签名担保后,出具书证审

查意见书。

7、对符合受案条件,但存在部分不合理鉴定要求的,由办案委托人删除并

签名,并要求委托办案人标明鉴定适用标准。

8、办公室在接到委托后,七日之内决定案件是否受理,鉴定时限自鉴定材

料送达齐全之日起计算。

如遇有其它特殊情况,应及时与机构办公室沟通,请示机构相关领导。总

之,在鉴定受理案件过程中,切实做好鉴定警示、声明、提示等事项。(依据详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三、办公室在接到收费通知后,正式启动鉴定程序:

1、鉴定过程中,要严格按各鉴定专业技术操作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

2、在鉴定过程中由于技术条件限制,而无法继续完成鉴定的,司法鉴定人

应当向委托单位说明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委托机构,申请依法终止鉴定,不

允许私自委托其它鉴定机构代为鉴定。申请终止鉴定时限一般不得超过法律规

定的一般鉴定时限的2/3期限内提出,遇到特殊情况的,申请终止期限不得超

过一般鉴定时限的4/5时间,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上报机构领导。

3、司法鉴定书发出后如发现有需要补充的意见,或发现有由于技术原因导

致的鉴定结论不确切,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上报委托单位,申请撤销原鉴定,或

进行补充鉴定。

4、对于鉴定结论意见不一致的,鉴定结论以2/3以上鉴定人意见为准,并在原始讨论记录上标明鉴定人不同意见。

四、对于各项目部需要特殊鉴定程序的,应形成书面材料报机构办公室备

案。

各司法鉴定人在实际工作中要不断积累经验,严格遵守以上操作规程,遇

有规定以外的情况,应及时记录并制定处理预案上报机构以备制度完善与调整。

五、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案件程序流程图:

委托受理司法鉴定程序

接受公、检、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及其他组织等委托

(个别无争议性案件,可遵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受理个人委托,建议通过律

师事务所来完成)

办公室接待、统一受案:了解简要案情

呈机构负责人

机构负责人指派司法鉴定人审核送检材料

同意立案后,由机构办公室统一办理收取鉴定费,受案登记委托鉴定书,受

案时间以鉴定送达齐全之日起计算。

机构要求接案项目部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以规范形式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或检验报告书等文书正副本。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办案人说明理由,协商延长期。

项目部与机构办公室办理移、交接、签发司法鉴定材料后,由机构办公室

发送至委托办案机关(办案人)处。

三、机构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统一规范化管理,保证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执行

诚信承诺制度,特拟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如下:

(一)由机构负责人、办公室主任负责鉴定技术质量的第一层监督与管理,

监督考核司法鉴定人业务能力考核,年终负责进行业务总结并报机构领导。

(二)由机构负责人适时对每个案例进行全程监督、测评,完成第二层质

量控制与监督。

(三)接受机构上级行政机构的检验、审核,如有问题,立即制定整改措

施,并派专人核实整改意见落实执行情况,填写考核表备案。完成第三层质量技术监督与控制。

(四)由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全方位的年度鉴定工作质量检查、汇总、评

估与测评,查找质量控制薄弱点,最大限度地降低错鉴率,坚决杜绝伪鉴现象,

并负责实行年度奖惩措施。

(五)对于忽视鉴定质量的鉴定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机构有关规章制

度进行处理,对于违法违纪人员,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六)各鉴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质量管理制度、接受机构技术负责人及总

工程师的监督、考核与测评,对违规作弊行为,机构将给予从重处罚。

(七)每一名鉴定人员都应牢记“质量是司法鉴定工作永恒的生命”,都有责任为提高机构鉴定质量管理水平而谋划。

(八)对于鉴定质量成果、监督考核连续两次以上不达合格标准的鉴定人

员,实施暂停业务、限期整改,必要时给予解聘或上报申请注销执业资质等处罚。

四、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第一条为维护司法鉴定人的职业声誉,提高司法鉴定人的职业素质,规范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特制定本规范。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条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司法鉴定行政管理机关及所在鉴定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应当恪尽职守,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正义。

第五条司法鉴定人应当珍惜职业声誉,廉洁自律,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提高道德修养,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服务技能和有关法律知识,提高执业水平,确保鉴定质量。自觉开展同业互助,共同维护职

业信誉。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执业活动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遵守本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

第八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在本司法鉴定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并接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不得超越管理机关核准的鉴定业务范围从事鉴定活动,

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当事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或者财物,不得向当事人许诺鉴定结论。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自觉遵守、履行回避制度与义务。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必须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本机构的受、检、鉴案程序规定和司法鉴定有关技术操作规范标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鉴定人应妥善保管好鉴定委托人提交的一切鉴定材料,确保鉴定材料的完整性、客观性与可塑性,不得无故损坏或遗失。鉴定结束后,按要求送

达本机构存档。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不得利用鉴定材料或者执业中知悉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人应当保证司法鉴定文本的质量,及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按时出庭,出庭时应当着装整洁、举止文明,遵守纪律。

第十六条鉴定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合作、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不得贬损和诋毁其他鉴定人的业务能力和执业声誉;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与其他鉴定人竞争;不得阻挠或者干预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

定。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当秉公执业,不得迁就委托人或当事人的要求而损

害他人的合法利益。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注重社会效益,视其情况,有政府部门证明,经机构负责人批准,积极为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免费提供相应的法

律援助。

第十八条鉴定人应按照本机构规定的鉴定程序受理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受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要求委托办案人、当事人为自己办私事,在鉴定过程中不得与当事人或办案人、当事人私下进行交往,不得接受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宴请与馈赠。

第十九条鉴定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做出决定,不得无故变更、拖延或私自决定撤销鉴定、终止鉴定;如有疑难案件要及时上报机构,不得玩忽职守,草率处

置已受理的鉴定。

第二十条鉴定人应保证鉴定文书质量,不得将内容失实或有差错的鉴定文

书送至机构,发出其负面后果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鉴定人要遵守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地配合其它鉴定人完成好每一项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鉴定人应自觉遵守本机构年度业务总结制度,认真、及时填写各项质量、业务考核档案。

第二十三条鉴定人有义务遵守市司法鉴定人协会的章程与决定,自觉遵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拓展相关的科研与开发领域,积极开展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与创新的理论、技术研究。

第二十五条每一位司法鉴定人,不论资历深浅均需积极配合机构内部的质

量控制与监督制度的测评、考核工作,不断完善鉴定质量控制与监督机制。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司法鉴定人,本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机构内部规章制度予以处罚,必要时相关法律责任。

五、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鉴定工作的保密管理,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指示,经常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全员保密观念。

第三条保密范围:

(一) 鉴定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的隐私、技术资料、商业秘密等;

(二) 本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书及委托人、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 司法鉴定人研究鉴定的意见记录;

(四) 本鉴定机构长期积累的案例汇编及业务统计数据;

(五) 本鉴定机构重大决策不对外公布的事项;

(六) 其它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四条司法鉴定报告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

和销毁由专人执行。

第五条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本鉴定机构的秘密,由电脑操作人员负责保密。

第六条保管措施:

(一) 非经批准,保密范围内的文件、资料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文件资料,由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

安全措施;

(三)文件资料应在专门的资料柜中存放。

第七条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本鉴定机构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鉴定机构秘密,不准通过其它方式传递本鉴定机构秘密。

第八条定期检查、清理秘密文件、资料,严防将秘密文件、资料和文

件底稿随同废纸遗弃。

第九条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发现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辞退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 故意或过失泄露本鉴定机构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

的;

(二) 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本鉴定机构秘密的;

(三) 利用职权强迫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十一条泄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六、机构司法鉴定工作回避管理制度

为了做到鉴定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切实保障司法鉴定质量,本机构根据国家《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有关回避制度条款之规定及相关精神,

特制定针对本机构司法鉴定工作的回避管理制度,望各相关人员严格遵守。对于拒不执行本规定的,由此引发的一切不良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必要时本机构保留对相关人员责任的追究权。

(一)本机构行政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鉴定人员独立开展鉴定工

作。

(二)机构鉴定辅助人员,应恪尽职守,同样遵守司法鉴定人员应遵守的回

避制度,更不得以任何形式、方法影响鉴定人员科学、公正、独立地进行司法鉴

定工作。

(三)司法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的

回避制度: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鉴定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2、是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是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四)、司法鉴定人在受理案件过程中,应当按照司法鉴定协议书向办案(委托)人、涉案当事人或家属明示是否需要回避及需要回避的人员姓名,并在受理案件协议书上签字、署名及印指纹,以确保受理案件程序的严肃性。

(五)、对不能遵守以上回避制度的人员,视其情节及所引发的不良后果,

机构将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必要时取消其工作资质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第一条司法鉴定人出庭应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的要求,按时出庭。第二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庭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着装整齐,在法庭上语言文明。

第四条出庭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擅自退庭。

第五条司法鉴定人应依法客观、公正、如实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八、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专用章管理制度

为了整顿司法鉴定工作秩序,规范使用司法鉴定人工作名章,按照特拟定司法鉴定人工作名章管理制度:

(一)、本机构聘任、注册,并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由机

构统一管理,使用。

(二)、司法鉴定人工作名章由机构办公室统一管理,因名章上带有司法鉴

定机构及个人执业证编号信息,故鉴定人工作名章仅限于司法鉴定文书签发时使用,不得在鉴定书以外的其它任何形式的载体上使用,机构办公室应严格履行用印程序,做好用印登记工作。

(三)、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工作名章只限于在《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补充意见书》两种鉴定文书上使用。对于某一案件的证明、意见、情况以及不

予受理案件的情况说明等文字材料,由办公室确认内容后,加盖本“机构”公章,方能出具。

(四)、因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机构办

公室人员应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按规定的程序申请重新刻制,原有印章送印章备案的机关登记、销毁。

(五)、为确保司法鉴定人工作名章的法律严肃性,司法鉴定人名章不可随

意在其它纸张等载体上使用,鉴定人在鉴定文书上签字后,方可使用名章。

(六)、对于违反鉴定人工作名章使用原则、规定的情形,经机构领导确认

后,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必要的惩处。

九、机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提高司法鉴定文书的质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制作本规范。

第二条司法鉴定文书是本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

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出具的记录和反映司法鉴定过程和司法鉴定意见的书面载体。

第三条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补充报告书。

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

行检验、鉴别后出具的记录司法鉴定人专业判断意见的文书,一般包括标题、编号、基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落款、附件及附注

等内容。

司法鉴定补充报告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

料进行检验后需要针对需要补充鉴定的问题出具的补充意见书。

第四条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进行鉴定的司法鉴定人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制作。

第五条司法鉴定文书一般由封面、正文和附件组成。

第六条司法鉴定文书的封面应当写明机构的名称、司法鉴定项目和司法

鉴定许可证号;扉页应当写明声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七条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应当符合下列规范和要求:

(一)标题: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和委托鉴定事项;

(二)编号: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文书性质缩

略语及序号;

(三)基本情况:写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鉴

定日期、鉴定地点、在场人员、被鉴定人等内容。

鉴定材料应当客观写明委托人提供的与委托鉴定事项有关的检材和鉴定资

料的简要情况,并注明鉴定材料的出处;

(四)鉴定摘要:写明委托鉴定事项涉及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鉴定过程:写明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检材处理、鉴定

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

(六)鉴定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

(七)分析说明:写明根据鉴定材料和检验结果形成鉴定意见的分析、鉴

别和判断的过程。引用的资料应当注明出处;

(八)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

(九)落款: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证号,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并注明文书制作日期等;

(十)附注:对司法鉴定文书中需要解释的内容,可以在附注中作出说明。

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可以根据不同鉴定类别和专业特点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司法鉴定文书附件应当包括与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有关的关键图表、照片等,以及有关音像资料、参考文献等的目录。附件是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应当附在司法鉴定文书的正文之后。

第九条司法鉴定文书的语言表述应当符合下列规范和要求:

(一)使用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通用专业术语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用语;

(二)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和符号:

(三)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应当符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

(四)文字精练,用词准确,语句通顺,描述客观、清晰。

第十条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下列格式和要求:

(一)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制作;

(二)在正文每页注明本页是第几页;

(三)不得有涂改。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文书经过复核的,复核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单上签名。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印两种印模。司法鉴定文书正文标题下方编号处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司法鉴定文书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作为骑缝章;司法鉴定文书制作日期处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

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

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司法鉴定机构应确定专职(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司法鉴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作用。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违反规

定向他人提供和泄漏司法鉴定档案的涉密内容。

三、鉴定人员从接到鉴定委托书时,就应当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收集有关文书材料,鉴定结束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档案员统一收档。

四、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

不同种类,集中保管。

五、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按照排列顺序,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上填写页号,并

填写卷内文书材料目录和备查表。

六、案卷封面应当逐项填写清楚,案卷题名要简明扼要,确切反映案内材料

内容。

七、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材料,应有交接记录。接收的所有档案应建立目录,以备查阅。其他载体的档案材料也应当注明档案号,在备案表里注明其他案卷材料的关系。

八、司法鉴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两种。

九、鉴定机构应建立档案借阅、复制登记制度、凡查阅复制档案的,需履行

审批和登记手续。

十、有关部门和单位需查阅、抄录、复制司法鉴定档案的,应当持本部门的

介绍信并说明原因,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查阅、抄录、复制。

十一、可供有关部门和单位查阅、抄录、复制的司法鉴定档案材料只限于送检原始文证材料及鉴定书原本,鉴定讲座记录和鉴定人工作过程记录不能查阅、

抄录、复制。

查阅、抄录、复制的司法鉴定档案只能供查阅、抄录、复制单位使用抄录、

复制的内容中涉及保密的,由抄录、复制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泄密。

十二、对查阅、抄录、复制的司法鉴定档案,保管人员要及时收回,发现案

卷破损、缺页、涂改、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并及时追查处理。

十三、档案管理人员和借阅档案人员不得私自将档案带回家中或公共场所。

十四、档案管理人员和借阅档案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档案管理人员要带头遵守保密制度,以身作则,对档案保密工作随时监督检查,并给予指导,保证档案的安全与保密。

十五、对于违反以上条款,引发不良后果的人员,本机构将依法保留对其责

任追究的权利。

十一、司法鉴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司法鉴定人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

水平,使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和拓展,特定本制度。

第二条继续教育与培训的内容,由鉴定机构办公室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和业务工作的需要,按季度安排布置,以项目部为单位组织实施并认真落实。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形式:

1、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培训;

2、机构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

3、接受法律专业或其他专业的学历教育或其他教育形式;

4、参加行业培训;

5、针对司法行政机关相关政策学习。

第四条鉴定机构办公室根据学习计划的进度安排,提前准备有关资料发各部门,并根据时间安排,提前通知相关人员备课和认真组织课堂授课,确保培训质量。

第五条提倡全体司法鉴定人利用工作间隙时间自学,但学习内容应当与计划相一致。

第六条本机构鼓励和支持司法鉴定人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保证

司法鉴定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

十二、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业务管理制度经机构董事会通过并自本机构核准登记之日起

生效。

第三十条本业务管理制度的修改由机构办公室决定,修改后报机构董事会审批生效。

表六:

会议鉴定讨论记录

鉴定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业名称()会鉴制讨论记录

会议时间:

会议地址:

主持会议人:

出席会议人:

列席会议人:

会议记录人:

会议内容: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大纲 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 三、机构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四、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五、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六、机构司法鉴工作回避管理制度 七、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八、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专用章管理制度 九、机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司法鉴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十二、附则

一、管理大纲 第一条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大纲。 第二条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业务,通过开展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 第三条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科学活动依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司法鉴定遵循“科学、高效、客观、中立、公平、公正、求实、严谨”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本机构是经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鉴定机构。 本机构的名称是: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本机构住所地为: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北路108号 第五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本机构参加鉴定工作的具体人员由本机构聘用、选任、调派。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司法鉴定,在总工程师的协调下进行,由机构统一接受,按物价局规定收费。司法鉴定人员或行政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本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委托人(自然人)可以减收部分费用。 第七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 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八条本机构接受司法鉴机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甘肃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甘肃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档案 【发布部门】甘肃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9.08.14 【实施日期】2009.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以下简称鉴定档案)是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整理、保管好鉴定档案是司法鉴定机构的重

要职责。 第四条鉴定档案管理应遵循集中统一、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以及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收集、整理、保管好鉴定档案,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遵守法律、保守秘密,做好保管、防护和利用工作。 第二章立卷、归档 第七条鉴定档案的立卷工作,实行谁鉴定谁立卷,鉴结卷成。多人参加的鉴定,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某一鉴定人负责立卷。任何人不得将鉴定档案相关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八条鉴定档案应当收集齐全、分类合理、页码编制准确、卷内目录排列整齐、封面填写清楚规范、保管期限明确、装订结实美观。 第九条鉴定档案的归档顺序和范围: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司法鉴定委托书;

(四)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五)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六)相关鉴定、检查、检测记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档案就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与。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就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等工作进行规范,以保证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系统与安全。 第二章材料的收集与立案归档 第四条本司法鉴定机构从接到鉴定委托书时,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需收集有关的文书材料,鉴定结束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机构总师办档案员统一归档。 第五条归档立卷总的要求就是: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与特点,保持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种类,集中保管。具体要求就是: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合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 第六条鉴定档案归档立卷实行一案一卷,复杂的可以一案多卷。 第七条根据司法鉴定实际情况,归档立卷按环境损害鉴定相关分类原则以及时间进行整理立卷。

第八条鉴定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司法鉴定委托书; (二)受理通知书; (三)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 (四)鉴定笔录; (五)鉴定文书底稿; (六)鉴定文书正本; (七)送达回证; (八)收费凭据; (九)送鉴材料; (十)其它应当归档的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应附加说明。 第九条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按排列顺序,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上填写页号,并填写卷内文书材料目录与备查表。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鉴定委托书; (四)鉴定书; (五)鉴定书底稿; (六)鉴定组检查(检验)、讨论记录; (七)鉴定受理登记与鉴定方案材料;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时间:2010-04-21 23:45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点击: 783次 一、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 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获得合法报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鉴定意见负责;

3、依法回避; 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守则 1、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2、司法鉴定人应当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 3、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 4、司法鉴定人应当加强学习,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 5、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 6、司法鉴定人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7、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规范 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礼品或谋取任何利益。 2 、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其他组织或鉴定机构的聘请,参加特定事项鉴定应当事先得到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准许。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见好地服务于司法鉴定工作,根据《档案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的原则和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是存储信息的载体,是司法鉴定过程各个环节形成的或涉及的各种材料的总和。包括司法鉴定委托书、送鉴材料、调查材料。实验和检查记录、出庭质证记录、专家会鉴意见、司法鉴定文书、照片、数据、图表、图谱、音像资料、信函等等。 第四条本机构设置档案室,并设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档案室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档案,并开展档案开发、利用和编研工作,为司法鉴定活动服务。 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五条司法鉴定档案中所有文书资料、档案名称、档案目录、档案备查表等要求字迹清晰,必须用碳素或蓝黑墨水书写。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在完成一项司法鉴定任务后,应当及时整理本人手中的案卷材料,3个工作日内交予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档案管理人员在收集整理时,要对照登记簿?一核对,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七条档案整理和归档的基本要求是:收集齐全、分类合理、页码编制准确、卷内目录排列整齐、封面填写清楚规范、保管期限明确、装订结实美观等。 第八条案卷编排顺序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表; (三)司法鉴定委托书; (四)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及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并注明合同编号;

(五)司法鉴定方案; (六)专家会签讨论记录; (七)司法鉴定文书备案件; (八)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九)备查表; (十)卷底。 第九条案卷封面应当逐项填写清楚,案卷标题要简明扼要。 第十条档案管理人负对接收的各种档案,应当根据其特征和有关规定,分门别类进行整理编目、确定保管期限、排列卷宗序号等、归档的卷宗封面右上角加盖“归档”章,并注明归档年度、日期、保管期限和卷宗序号。 第十一条档案按年度、类别、卷宗序号等顺序。由左至右、从上至下排列十档案架。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对卷宗应做到当日收到,当日归档,每月进行检查、清点,统计。发现案卷丢失、损坏应及时报主管领导,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档案室应严格规范档案利用(包括查阅、调卷、摘抄、复制等)工作。 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限定为原始材料及司法鉴定文书原本。鉴定过程中的讨论记录、会鉴意见等不得摘抄、复制。 第十四条档案室建立档案利用登记簿,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审批、登记,办理相应手续。并提出保密要求。 (一)本机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利用档案,须持所在部门领导签字的批示单,借出的档案应按规定期限及时归还。 (二)委托司法塔定的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律师等利用档幸、须持正式介绍信和工作证(律师执业证),办理相应手续,按规定,或现场查阅、或借阅时限定归还日期。 (三)卷宗内材料需摘抄或复制,须经档案管理人员报机构负责人审查同意。

司法鉴定建设活动方案

司法鉴定建设活动方案 为认真落实省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的要求,扎实开展好全市司法鉴定行业“工作制度化、鉴定程序化、档案模本化”建设(以下简称“三化”建设)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省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的要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省司法鉴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精细化管理为手段,以规范化管理为目标,通过开展“工作制度化、鉴定程序化、档案模本化”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执业流程,完善档案管理,确保“规范化管理年”活动取得实效。 二、主要内容 (一)工作制度化建设 工作重点:市局延续去年以来的制度建设规划,制订出台《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谈话提醒制度》、《市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等制度性文件,将《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制度加以具体化,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则体系;各鉴定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及收费、印章管理、鉴定援助、培训学习、信息调研、人员管理及劳资等制度,已经建立的制度要充分论证可行性,对缺乏可操作性的部分要根据实际及时修改,确保所有制度可操作、有落实。 工作目标:鉴定机构进一步制订完善鉴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汇编成册,人手一份,确保机构内所有人员能熟知并按制度操作运行。 (二)鉴定程序化建设 工作重点:各鉴定机构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机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执业。着重规范以下方面:审查鉴定用途及要求的合法性;对鉴定材料接收流转要有登记;建立审批分案流程;正确适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验证外

部信息并在鉴定文书中明确标明;严格执行复核制度;按规定出庭质证并详细记录相关情况;严格执行收费制度;已通过认证认可的机构要严格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执业过程的每个环节规范可控;尚未通过认证认可的机构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运行。 工作目标:各机构结合上述工作重点,进一步明确细化工作流程,抓好关键环节的流程再造,突出制度化和便捷化,确保鉴定人及鉴定机构内部人员熟知流程并严格执行。工作流程以表格、图示等直观形式向当事人公开,增加透明度。 (三)档案模本化建设 工作重点:鉴定机构按照市局下发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及文书模本的要求整理档案。着重规范以下方面:卷宗封面填写完整、清楚、美观;重新鉴定要在委托书中注明;鉴定协议书中要约定结算方式、鉴定时限、争议处理等;鉴定文书发文稿要有复核人签字;活体检查记录、勘查笔录要有被鉴定人及在场人签字;鉴定材料流转要有记录、有签字;送达回证要填写完整;特种载体材料要有承办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等;档案查阅、复制要经机构负责人同意并有记录等。 工作目标:全市司法鉴定业务档案能够完整记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全部过程,能够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要求不漏项、不缺项,并做到全市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整齐划一。 三、方法步骤 (一)学习动员(4月)。各鉴定机构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省司法鉴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局《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行业“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充分认识开展“三化”建设活动的重要意义,明确“三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为扎实开展活动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并结合各自实际

司法鉴定中心内部规章制度汇编

司法鉴定中心内部规章制度汇编 篇一:XX仲裁委员会内部规章制度汇编 XX仲裁委员会内部规章制度汇编目录 业务管理 XX仲裁委员会立案规范 XX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规范 XX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 XX仲裁委员会仲裁审限管理若干规定 XX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办法 XX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制作规范 XX仲裁委员会案件跟踪及信息反馈制度 XX仲裁委员会错案追究制度 XX仲裁委员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仲裁员管理 XX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 XX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XX仲裁委员会培训仲裁员的规定 XX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报酬制度 XX仲裁委员会关于对违法违纪仲裁员处理的若干规定

XX仲裁委员会违法违纪仲裁员除名暂行办法 XX仲裁委员会违法违纪仲裁员除名听证程序 秘书管理 XX仲裁委员会秘书行为规范 行政事务管理 XX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保密工作规定 XX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定 XX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管理规定 XX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考勤规定 XX仲裁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XX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和退费管理办法 XX仲裁委员会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XX仲裁委员会会议制度 XX仲裁委员会物资管理规定 XX仲裁委员会立案规范 为规范仲裁案件的立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XX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不作为人民法院或者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本会仲裁裁决和撤销本会仲裁裁决的依据。 第一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受理,不立人情案,不越权立案。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 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和。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等工作进行规范,以保证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系统和安全。 第二章材料的收集与立案归档 第四条本司法鉴定机构从接到鉴定委托书时,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需收集有关的文书材料,鉴定结束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机构总师办档案员统一归档。 第五条归档立卷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种类,集中保管。具体要求是: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合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 第六条鉴定档案归档立卷实行一案一卷,复杂的能够一案多卷。

第七条根据司法鉴定实际情况,归档立卷按环境损害鉴定相关分类原则以及时间进行整理立卷。 第八条鉴定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司法鉴定委托书; (二)受理通知书; (三)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 (四)鉴定笔录; (五)鉴定文书底稿; (六)鉴定文书正本; (七)送达回证; (八)收费凭据; (九)送鉴材料; (十)其它应当归档的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应附加说明。 第九条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按排列顺序,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上填写页号,并填写卷内文书材料目录和备查表。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鉴定委托书; (四)鉴定书; (五)鉴定书底稿;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大纲 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 三、机构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四、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五、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六、机构司法鉴工作回避管理制度 七、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八、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专用章管理制度 九、机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司法鉴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十二、附则

一、管理大纲 第一条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大纲。 第二条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业务,通过开展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 第三条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科学活动依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司法鉴定遵循“科学、高效、客观、中立、公平、公正、求实、严谨”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本机构是经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鉴定机构。 本机构的名称是: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本机构住所地为: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北路108号 第五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本机构参加鉴定工作的具体人员由本机构聘用、选任、调派。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司法鉴定,在总工程师的协调下进行,由机构统一接受,按物价局规定收费。司法鉴定人员或行政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本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委托人(自然人)可以减收部分费用。 第七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 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八条本机构接受司法鉴机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司法鉴定建设活动方案范文.doc

工作重点:各鉴定机构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机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执业。着重规范以下方面:审查鉴定用途及要求的合法性;对鉴定材料接收流转要有登记;建立审批分案流程;正确适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验证外部信息并在鉴定文书中明确标明;严格执行复核制度;按规定出庭质证并详细记录相关情况;严格执行收费制度;已通过认证认可的机构要严格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执业过程的每个环节规范可控;尚未通过认证认可的机构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运行。 工作目标:各机构结合上述工作重点,进一步明确细化工作流程,抓好关键环节的流程再造,突出制度化和便捷化,确保鉴定人及鉴定机构内部人员熟知流程并严格执行。工作流程以表格、图示等直观形式向当事人公开,增加透明度。 (三)档案模本化建设 工作重点:鉴定机构按照市局下发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及文书模本的要求整理档案。着重规范以下方面:卷宗封面填写完整、清楚、美观;重新鉴定要在委托书中注明;鉴定协议书中要约定结算方式、鉴定时限、争议处理等;鉴定文书

发文稿要有复核人签字;活体检查记录、勘查笔录要有被鉴定人及在场人签字;鉴定材料流转要有记录、有签字;送达回证要填写完整;特种载体材料要有承办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等;档案查阅、复制要经机构负责人同意并有记录等。 工作目标:全市司法鉴定业务档案能够完整记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全部过程,能够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要求不漏项、不缺项,并做到全市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整齐划一。 三、方法步骤 (一)学习动员(4月)。各鉴定机构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省司法鉴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局《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行业“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充分认识开展“三化”建设活动的重要意义,明确“三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为扎实开展活动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并结合各自实际制订“三化”建设工作方案,5月10日前向主管司法局和市局提交学习动员情况书面总结及开展活动方案或工作计划。 (二)自查自纠(5月―6月)。各机构应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工作流程以及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执业,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剖析原因,分类梳理建立台帐。要坚持边查边改边建,责任到人,狠抓落实。各鉴定机构于6月30日前向主管司法局和市局提交书面自查报告。 (三)建章立制(7月―9月)。各鉴定机构针对自查自纠查找出来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制定整改措施。属于制度不完善的要及时完善制度,属于工作流程不顺畅的要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工

司法鉴定档案标准

司法鉴定案件归档格式文本(试行)

卷内目录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根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是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名册的司法鉴定人所从事的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由于鉴定涉及专业问题,因此有必要将其中的一些情况予以告知、提示: 一、鉴定意见属于证据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根据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依据法律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是否成为定案的根据,取决于法官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并无决定权和影响法官采信鉴定意见的能力。如果法官不予采信,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法官有权启动新的鉴定程序。 二、法医临床鉴定一般需要检查被鉴定人的身体 法医学鉴定除了需要审查送检的鉴定资料之外,一般需要对被鉴定人的身体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做必要的辅助检查,特殊情况下才实施书面鉴定。有关费用由被鉴定人先行垫付,请被鉴定人予以配合。 三、鉴定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的提出依赖于委托单位及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有时由于委托方不能按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或者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或依照规定中止鉴定。所开支费用由被鉴定人承担,请被鉴定人予以配合。 四、鉴定意见具有科学、公正性 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办案机关处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专业问题,鉴定人遵循科学、公正的宗旨,鉴定活动也是围绕委托单位提出的鉴定目的,依据现有送检材料来进行的。因此,鉴定意见可能对被告不利,也可能对原告不利,与鉴定申请提出方没有必然的关系。 五、鉴定费的承担 国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鉴定需要交纳有关费用,当事人支付鉴定费,鉴定实际支出费,都属于垫付,最终由哪一方承担,由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一并决定,鉴定机构不解决有关法律问题。 六、鉴定活动具有严肃性 鉴定人可以就鉴定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文书中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被鉴定人仍然有意见或者异议,只能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来解决。 委托方对以上内容已知,无异议。 委托方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司法鉴定工作计划表.docx.docx

司法鉴定工作计划表 篇一: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大纲 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 三、机构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四、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五、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六、机构司法鉴工作回避管理制度 七、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八、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专用章管理制度 九、机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司法鉴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十二、附则 一、管理大纲 第一条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大纲。 第二条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业务,通过开展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司

法公正。 第三条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科学活动依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司法鉴定遵循“科学、高效、客观、中立、公平、公正、求实、严谨”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本机构是经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鉴定机构。 本机构的名称是: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本机构住所地为: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北路108号 第五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本机构参加鉴定工作的具体人员由本机构聘用、选任、调派。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司法鉴定,在总工程师的协调下进行,由机构统一接受,按物价局规定收费。司法鉴定人员或行政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本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委托人(自然人)可以减收部分费用。 第七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原文来

市场部档案管理规定

关于市场部档案管理规定 为规范市场部档案管理工作,使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1档案归案范围 1.1合同 (1)以公司资质(其他司法鉴定所)签订的合同原件; (2)代理商协议; (3)户外宣传制作合同复印件; (4)其他合同。 1.2客户资料档案 (1)客户包括代理商、合作伙伴、被鉴定对象等 (2)客户名录:包括客户姓名、联系方式、职位等,了解到的客户的喜好等其他情况,尽可能详细登记。 1.3内部管理档案 (1)市场部内部管理档案:各项管理制度、成交发放的管理文件、通知; (2)各日、周、月统计表及报表; (3)会议记录。 1.4内部往来文件 (1)发往各部门间的日常文件; (2)收到公司各部门的往来文件。 1.5 公司对外宣传资料 (1)本部门制作的宣传册等; (2)宣传资料:各种宣传资料等; (3)各展会的样稿; (4)各类宣传活动的录像及照片; (5)全国各标准、图集、规范; (6)各类培训PPT、课件讲稿。 (7)检测报告模板; (8)各渠道备案申请表(电子文档或纸类文档)等。

2 归档及保管要求 2.1严格按归档范围对档案进行归档整理; 2.2档案资料分类应清晰、全面; 2.3档案接收时要认真清点、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后入档; 2.4档案必须使用专用资料柜、资料盒; 2.5应建立清晰、明了的检索工具便于检索。 2.6合同管理 (1)各类合同评审完毕后,原件、复印件交市场部存档; (2)各协议评审完毕后,原件总经办、市场部各保存1份,另外,合同评审原件以及代理商资料由市场部存档管理; (3)资料宣传合同由市场部直接保存原件; (4)以上文件存档应建立台帐。 2.7客户资料档案 客户档案资料必须做到每周整理,及时更新。 4 档案的借阅 档案的借阅应有严格的借阅制度,必须填写借阅登记表方能借阅。档案借阅办法按以下制度执行: (1)本部门档案仅限本部门员工借阅;外部门借阅需出示借条,附双方负责人许可签字; (2)本部门员工借阅,借期不超过两天。如因需要延长借期,须出示借条并附部门负责人签字; (3)查阅、借还档案都必须在管理员处办理登记手续方能借阅和离开; (4)按期归还,爱护所借档案资料,逾期不还或有损坏、遗失,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重大损失者应当追究责任。 5 档案的保管 (1)档案接收时要认真清点、验收份数、张数、规格验收必须符合要求的,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入档; (2)各类档案材料,应按管理规范要求分类,放入档案盒或档案夹内上柜保管; (3)档案存放必须使用专用资料柜,排柜方式要省时、醒目、便于查找;

司法鉴定方法的管理制度是什么

司法鉴定方法的管理制度是什么 2005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 司法鉴定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审判都起着很重要的作用。生活中,各鉴定单位在对事物进行鉴定的时候,都会严格的按照国家的管理制度和流程来进行的。不管鉴定机构通过什么办法对事物进行鉴定,都需要在管理制度内进行。否则,违反了是要付法律责任的。那么,司法鉴定方法的管理制度是什么呢? 司法鉴定方法的管理制度是什么? 一、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司法公正,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语解释】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以及其它类鉴定。 第四条【管理体制】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和备案、名册编制、年度公告,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省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司法鉴定有关工作。 省和设区的市可以设立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政府职责】盛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大纲 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 三、机构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四、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五、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六、机构司法鉴工作回避管理制度 七、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1 八、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专用章管理制度 九、机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司法鉴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十二、附则 一、管理大纲 第一条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大纲。 第二条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业务,通过开展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 2

第三条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科学活动依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司法鉴定遵循“科学、高效、客观、中立、公平、公正、求实、严谨”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本机构是经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鉴定机构。 本机构的名称是: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本机构住所地为: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北路108号 第五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本机构参加鉴定工作的具体人员由本机构聘用、选任、调派。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司法鉴定,在总工程师的协调下进行,由机构统一接受,按物价局规定收费。司法鉴定人员或行政人员不得私 3 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本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委托人(自然人)可以减收部分费用。 第七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 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八条本机构接受司法鉴机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 为了加强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践、借鉴以往鉴定机构的经验,结合本机构实际情

司法鉴定所档案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的原则和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是存储信息的载体,是司法鉴定过程各个环节形成的或涉及的各种材料的总和。包括司法鉴定委托书、送鉴材料、调查材料。实验和检查记录、出庭质证记录、专家会鉴意见、司法鉴定文书、照片、数据、图表、图谱、音像资料、信函等等。 第四条本机构设置档案室,并设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档案室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档案,并开展档案开发、利用和编研工作,为司法鉴定活动服务。 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五条司法鉴定档案中所有文书资料、档案名称、档案目录、档案备查表等要求字迹清晰,必须用碳素或蓝黑墨水书写。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在完成一项司法鉴定任务后,应当及时整理本人手中的案卷材料, 3 个工作日内交予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档案管理人员在收集整理时,要对照登记簿一一核对,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七条档案整理和归档的基本要求是:收集齐全、分类合理、页码编制准确、卷内目录排列整齐、封面填写清楚规范、保管期限明确、装订结实美观等。 第八条案卷编排顺序: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表; (三)司法鉴定委托书; (四)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及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并注明合同编号; (五)司法鉴定方案; (六)专家会签讨论记录; (七)司法鉴定文书备案件; (八)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九)备查表; (十)卷底。 第九条案卷封面应当逐项填写清楚,案卷标题要简明扼要。 第十条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的各种档案,应当根据其特征和有关规定,分门别类进行整理编目、确定保管期限、排列卷宗序号等、归档的卷宗封面右上角加盖“归档”章,并注明归档年度、日期、保管期限和卷宗序号。 第十一条档案按年度、类别、卷宗序号等顺序。由左至右、从上至下排列。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对卷宗应做到当日收到,当日归档,每月进行检查、清点,统计。发现案卷丢失、损坏应及时报主管领导,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档案室应严格规范档案利用(包括查阅、调卷、摘抄、复制等)工作。

河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河南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核准执业的司法鉴定人。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文字、照片、图谱、绘图、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记录及相关鉴定资料和鉴定文书归档件等,是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真实记录,是重要的专业档案。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收集、整理、保管好司法鉴定档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应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和便于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具备专业知识,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做好保管和防护工作。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指导、监督鉴定人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负责司法鉴定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情况。 (五)完成档案管理其他工作。 第二章立卷、归档 第八条司法鉴定档案的立卷工作,应谁鉴定谁立卷,边鉴定边收集整理,鉴结卷成。多人参加的鉴定,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某一鉴定人负责立卷。任何

人不得将司法鉴定档案相关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九条司法鉴定档案按类别和年度,一鉴一卷、一卷一号立卷,鉴定归档材料数量较多的,可以一鉴数卷。跨年度的鉴定事项,应在办结年度立卷。 第十条司法鉴定档案应包含足够的信息,确保能够证明和复现相关鉴定过程。档案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 (一)记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鉴定调查材料、鉴定取证或取样记录、鉴定/检验原始记录、原始图表、照片、光盘、鉴定意见讨论记录、专家意见或会鉴意见记录、鉴定复核和签发记录、鉴定文书底稿等; (二)相关鉴定资料:鉴定中所引用或采用的由委托方提供的信息资料,如案卷、病史、临床检查记录、书证材料或旁证材料等; (三)鉴定文书归档件。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档案文件材料的排列顺序: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司法鉴定委托书; (四)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 (五)司法鉴定协议书; (六)鉴定过程实时记录(具体包括检查、检测、录音、录像、拍照、笔记等); (七)讨论、研究鉴定事项的会议记录; (八)专家会鉴意见; (九)鉴定文书正本; (十)鉴定文书底稿; (十一)接收鉴定材料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名称、损毁程度,各种照片和文字材料复印件); (十二)补充鉴定的相关材料; (十三)收费凭据; (十四)与鉴定有关的其它材料; (十五)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十六)卷内备考表;

浙江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业务档案(以下简称鉴定档案),是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活动的历史记录,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收集、整理、保存、管理好鉴定档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指导、督促、检查鉴定人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负责鉴定档案的日常管理和利用; (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情况。 (五)完成其他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立卷、归档和接收 第六条鉴定人应当在鉴定事项办结后三个月内收集下列材料,整理立卷并签字后归档: (一)司法鉴定委托书; (二)鉴定案件受理合同或受理通知书; (三)鉴定文书正本; (四)鉴定文书底稿; (五)检验检查记录; (六)送鉴材料; (七)送达回证; (八)收费凭据复印;

(九)其他应当归档的特种载体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送鉴材料,应当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或拍照存档,应当附加说明。 第七条归档的照片、光盘、录音带、录像带、数据库光盘、CT片、X片等,应当注明承办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说明与其相关的鉴定档案的参见号,并单独整理存放。 第八条卷内材料的编号及案卷封面、目录和备考表的制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卷内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应当在有文字的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编写页码。 (二)案卷封面可打印或书写。书写应当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 (三)卷内目录应当按卷内材料排列顺序逐一载明,并标明起止页码。 (四)卷内备考表应当载明与本案卷有关的影像、声像等资料的归档情况;案卷归档后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同意入卷或撤出的材料情况;立卷人、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的姓名;立卷、接收日期,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对装订线以外有字迹或破损的材料,以及与本案卷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小字条等,要进行加边和托裱;对过大的纸张要折叠;对材料上的金属物要拆除,方可装订。 第十条案卷应当做到材料齐全完整、排列有序,标题简明确切,保管期限划分准确,装订不掉页不压字。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当按照立卷归档的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归档手续。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对已接收的案卷,应当按保管期限、年度顺序、鉴定类别进行排列编号。涉密案卷应当单独编号存放。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分类排列的基础上编制《案卷目录》、计算机数据库等检索工具。 第三章保管期限 第十四条鉴定档案的保管期限按受理后是否出具鉴定书分类。受理后出具鉴定书的,列为永久保管。受理后没有出具鉴定书的,列为定期保管,保管期限为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规定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大纲 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 三、机构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四、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五、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六、机构司法鉴工作回避管理制度 七、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八、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专用章管理制度 九、机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司法鉴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十二、附则 一、管理大纲 第一条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大纲。 第二条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业务,通过开展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 第三条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科学活动依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司法鉴定遵循“科学、高效、客观、中立、公平、公正、求实、严谨”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本机构是经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鉴定机构。

本机构的名称是: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本机构住所地为: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北路108号 第五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本机构参加鉴定工作的具体人员由本机构聘用、选任、调派。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司法鉴定,在总工程师的协调下进行,由机构统一接受,按物价局规定收费。司法鉴定人员或行政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本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委托人(自然人)可以减收部分费用。 第七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 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八条本机构接受司法鉴机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 为了加强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践、借鉴以往鉴定机构的经验,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本机构特制定司法鉴定受鉴案件工作程序,以便加强鉴案的规范化,提高鉴定成果质量。 一、本机构办公室接到委托申请(含来电来函预约)后,简单了解案情,确定鉴定所属业务种类,通知机构负责人,由机构负责人向委托人详细了解受理案件司法鉴定委托书内容后,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如受理,由机构负责人指派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接待、登记并严格审查送检材料,并将决定受理案件通知单送达机构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收费。 二、机构各项目部在受理案件过程中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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