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与相关原则的区别等方面进行探讨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业事故、公害事故的大量出现,由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几乎不可能,各国基于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和照顾弱者稳定社会的政策考虑,相继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将该原则视为特别原则。本文就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与相关原则的区别等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正义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存在价值和立法目的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现代大工业发展的结果,19世纪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飞速发展,危险业务大量增加,仅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足以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于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应运而生。其价值取向是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以实现公平。这一归责原则在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动物致人损害等方面应运较多,影响深远。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预防性和惩罚性的作用。在预防方面,可以责成责任的承担者更多的考虑对公众、社会的影响,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预防可能发生的损害和风险,促使他们更加谨慎负责,不断地改进技术安全措施,防患于未然;在惩罚方面,要求加害方承担出现法律规定情形的民事赔偿责任,惩罚作用明显。我国民事立法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切实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的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使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和危险行为的人、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环境污染的制造者以及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等,对自己的工作高度负责,谨慎小心从事,不断改进技术安全措施,提高工作质量,尽力保障周围人员环境的安全;一旦造成损失,能迅速、及时的查清事实,尽快赔偿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思想,在于使无辜损害由国家和社会合理分担,体恤受害人的利益,具有一定的社会福利色彩的性质。



二、无过错责任的法律特征



无过错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对应的术语,是为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而设立的制度,它在性质上已不具有一般法律责任的含义,因为任何法律责任都以过错为基础,从而体现法律责任对不法行为的制裁和教育的作用,因此,无过错责任实际上是对侵权责任的教育制裁等职能的否定,因而不具备侵权责任原有的含义,其宗旨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无过错责任的法律特征在于:

第一,无过错责任不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无过错责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中并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这是适用该责任的前提,如果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就属于过错责任。

第二,

无过错责任是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即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

第三,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损失。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于当事人并无过错,惩罚功能也就失去了目标,而只能保留其补偿功能。

第四、无过错责任限制了一般免责事由的适用,在过错责任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出法定免责事由,免除其对损害后果的责任,如不可抗力为过错责任的一般免责事由,但在无过错责任情况下,包括不可抗力在内的法定免责事由的适用都受到限制。

第五,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要件。在无责任情况下,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并不取决于他有无过错而取决于他的行为和物件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第六,在无过错责任中,受害方不必举证证明加害方主观上有过错,加害方也不能以自己主观上无过错而抗辩。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虽都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但二者明显的区别:

(1)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或根据,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或标准。

(2)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责任的确定是从受害人一方的损害程度来考虑的,大都是限额赔偿;而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责任的确定应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且对财产损害一般全额赔偿。

(3)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通常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而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没有规定特别责任的各种场合,通常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四、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是指原告能证明所遭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应负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与相对无过错实际上有根本的区别:

第一,从责任的性质上看,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因此,它不能起到预防不法行为之作用。而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此过错推定还是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

第二,从最后的责任分担情况来看,由于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权领域中,无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

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它并不以保险制度而分配损失。

第三,从免责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并不存在免责的事由。而过错推定承认加害人有反驳的机会,在存在不可抗力时,也有机会免责,所以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归责方法。



五、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指该原则适用于哪些种类的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及有关单行法规的规定,其适用范围主要有:职务侵权致害责任、产品缺陷致害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等。

1、职务侵权致害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对受害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

3、高度危险作业中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有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p#分页标题#e#

4、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环境污染致害责任是指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时,污染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动物致人损害中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依法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非动物的饲养人(所有者)或者管理人须对其饲养的动物造成的一切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基于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免责约定等事由进行抗辩。

6、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中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施工人可基于不可抗力、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的

过错主张免责。



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免责事由



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要求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由于一个有效的抗辩事由可能导致侵权民事责任的减免,又称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无过错责任原则增加了对加害方免责条件的限制,却放松了受害方的举证责任。但无过错责任原则不是绝对责任,目前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要正确认识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对其免责事由进行明确。

(一)受害人的过错所导致的免责。《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时要权衡加害方与受害方的过错程度,侵害人只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民事责任。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受害方的过错不能成为加害方免责的当然理由,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有限范围内,加害方的赔偿责任可减轻或免除。

(二)第三人的过错所导致的免责。许多事故的发生,主体不仅仅限于加害方与受害方,往往还存在着第三人。在加害方能够证明第三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的情况下,加害方可以免责。

(三)阻却违法性的免责。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执行职务和受害人同意等事由造成他人损失,由于行为的合法性,不具备违法性而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从其产生起就带有鲜明的时代使命感,它是随着工业革命的完成而应运而生的,它的重要使命总在于处理现代社会化大生产中的诸如高度危险作业、污染环境等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无过错责任原则受社会本位思潮之影响,从整个社会利益之均衡,不同社会群体之比较,对处于弱者地位的受害人的利益给予了充分的保护,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健全和完善侵权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制度,更加有利于和谐社会之建设。



参考文献:

[1]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王泽鉴(台)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2册中国政学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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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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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史尚宽著(台)《债法总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

[7]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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