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十三起查办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十三起查办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十三起查办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十三起查办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2016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发布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情况,并发布了13起典型案例。

1.辽宁省丹东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振八门诊部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原负责人于万海贪污案。于万海利用负责低保医疗救助工作的职务之便,指使多人采取伪造低保患者住院治疗相关手续的手段,共计骗取国家低保医疗救助金149.87万元。法院以贪污罪判处于万海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2.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黄麟乡流坑村党支部原书记邱金生贪污、受贿案。邱金生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补助资金共计12.50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以帮助获得深山移民、危房改造和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指标需疏通关系或需缴纳押金为由,索取村民财物共计2.97万元。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邱金生有期徒刑六年。

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民政办公室原主任王伟、原报账员李升锋共同贪污案。王伟伙同李升锋,利用各自职务便利,采用虚报、截留及收不入账手段,套取国家低保、五保补助及国家优扶补助资金,共计32.77万元。此外,王伟还利用上述手段单独贪污国家补助资金及慈善13.68万元,李升锋利用上述手段单独贪污国家补助资金1.59万元。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王伟、李升锋有期徒刑十一年和五年。

4.河南省焦作市温县扶贫办原主任赵京洲等九人贪污案。赵京洲与扶贫办原工作人员吉新甫、常红军预谋后,伙同温县北冷乡陈卜庄村村委会原主任黄法三、村民黄风江、曹小辉,编造虚假项目、伪造虚假材料向河南省扶贫办、河南省财政厅申报项目资金,骗取扶贫资金15万元;赵京洲、吉新甫、常红军伙同温县联盟种植专业合作社原监事张世海、村民闫光成、冯国永,采用同样方式,骗取扶贫资金15万元。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赵京洲、吉新甫、常红军、张世海、黄法三、闫光成、冯国永、黄风江、曹小辉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十年六个月、七年、十年、七年、五年、五年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5.湖北省宣恩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原党组成员、副主任谭发兴等人滥用职权、受贿、贪污案。谭发兴在分管国家“雨露计划”培训项目期间,明知宣恩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培训部主任严某某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校外短训扶贫补贴资金,却在审核、检查过程中违反规定,擅自同意,并先后四次收受严某某贿赂款8万元,导致国家扶贫补贴资金损失85.8万元。宣恩县扶贫开发办公室项目股原股长滕代忠,明知严某某骗取“雨露计划”校外短训扶贫补贴资金,在工作中仍提供便利,并按照事先约定分得赃款14.4万元。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谭发兴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以贪污罪判处滕代忠有期徒刑七年。

6.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原科员、顺德区均安镇驻英德扶贫工作组干部欧阳德汉挪用公款、挪用资金案。欧阳德汉利用职务之便,挪用顺德区、均安镇两级政府下拨的扶贫资金共40万元以及丰收村村委会资金共82.35万元,归个人使用并进行非法网络赌博活动。法院以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欧阳德汉有期徒刑十年。

7.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建设站原工作人员谭益善滥用职权、受贿案。谭益善在履行核查、验收危房改造户房屋是否达标职责中,明知其中26户不符合申报、验收标准,故意给予通过,致使国家损失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45.30万元。谭益善利用对危房改造申请户进行核查、验收的职权,先后多次收受危房改造户所送的好处费共计2.51万元。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谭益善有期徒刑二年。

8.海南省东方市扶贫办原主任符方敏受贿案。符方敏利用职务便利,在“贫困地区农户种植橡胶”项目的橡胶苗采购过程中,通过暗箱操作、串通围标,使东方晖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中标大部分橡胶苗采购项目。后多次收受该公司实际负责人符某某行贿款共计60万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符方敏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9.重庆市黔江区小南海镇塘莲洞村党支部原书记唐明发等三人共同贪污案。唐明发伙同该村村委会原主任董连发、原文书杨华,利用协助镇政府履行本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确权确界、复查登记、面积上报等职责,弄虚作假,骗取用于土地复垦的扶贫资金共计127.20万元。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唐明发、董连发、

杨华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七年和七年六个月。

10.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原副主任杨再畅受贿案。杨再畅利用分管该县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整村推进扶贫项目和担任验收小组组长的职务之便,在组织实施项目中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万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杨再畅有期徒刑十年。

11.西藏自治区盐业总公司原总经理程润社、规划财务部原主任扎西德吉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程润社伙同扎西德吉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各地区盐业分公司以多记成本、运费、人工费等办法,套取财政下拨的碘盐扶贫款,私设“小金库”,并通过发放年终奖金、过节费等方式私分国有资产730.49万元。期间,程润社通过“小金库”保管人扎西德吉多次侵吞“小金库”资金合计496.12万元;扎西德吉侵吞、窃取“小金库”资金合计657.70万元,挪用50万元。程润社另收受食盐包装袋供应商林某某行贿款10万元。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判处程润社有期徒刑十四年;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判处扎西德吉有期徒刑十七年。

12.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扶贫办原主任董社有受贿案。董社有利用职务便利,分别给予王某某等16人在承揽武都区扶贫工程项目方面以照顾,为此多次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32万元;董社有另有891.16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董社有有期徒刑十四年。

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伊吾县前山乡塔拉布拉克村原支部书记杰恩斯·哈楼挪用公款案。杰恩斯·哈楼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其经手管理的扶贫互助资金20万元,用于自身生活开支、生意经营、借贷周转,且长期未归还。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杰恩斯·哈楼有期徒刑五年。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fe18426516.html,/kx1848.html

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对策研究

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对策研究 近些年来一些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着“立不准、诉不出、判不了”等现象,尽管这种现象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并正在采取诸多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但效果仍然有待提高。我们认为目前检察机关要解决好查办的某些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低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低的表现形式 从近年来的办案实践看,检察机关查办的某些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质量较低,主要表现有三种形式:(1)从案件本身的性质上看,案值不大,如出现了贪污数额5000元、受贿数额7000元等平常所说的“踩线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如果有一笔犯罪数额的证据不够扎实,一旦发生翻供就会导致案件的流产;(2)从检察机关对案件的侦查情况来看,因采取强制措施不力、案件一时难以突破,造成侦查周期较长,在侦查终结后对案件处理结果出现了所谓 的“下台阶案件”。这些案件都经不起公诉部门的审查和开庭质证,结果案件证据流失无法结案,形成进退两难的局面,最后检察机关 只能作勉强处理给自己找台阶下;(3)从检察机关的办案效果上来看,职务犯罪嫌疑人具有相当的反侦查能力,查案难度大。由于侦查对象的身份和地位具有特殊性,一旦立案必然会在当地引起一定的反响,迫使检察机关前期的侦查工作进行的轰轰烈烈,而和后期侦 查的草草收兵形成了明显的反差,严肃的执法活动形成了整个侦查

办案期间的“大起大落”,甚至个别案件由于对犯罪嫌疑人未适时采取强制措施,不仅给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提供了机会,而且在人民群众中留下检察机关“执法不严”的不好印象,在一定程度上又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二、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低的主要成因 检察机关侦查的部分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不高,总体上来看既有主观上执法不严的因素,也有客观上存在的“地方保护”等原因,但我们认为检察机关执法过程中自身存在的原因是主要的,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问题: 1、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由于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都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检察业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于是有些检察院便把“立案数量”作为工作指标之一,有的直接或变相地规定了“办案指标”,甚至对完不成指标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这就迫使有些办案单位为了完成任务数就搞一些凑数案子,这就给以后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埋下隐患,最后又不得不为处理这类案件找台阶下。 2、存在着重初查,轻侦查的问题。从办案的程序上看,初查是立案前的调查,是为立案侦查做好有关方面的准备。在办案实践中初查工作尤其是秘密初查对突破案件确实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要全面地固定证据或深挖犯罪还要靠侦查来进行。但在查办具体案件过程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不能正确地把握这一点,主观上存在着重

职务犯罪案件三种情形的认定模板

职务犯罪案件三种情形的认定

职务犯罪案件三种情形的认定 一、对纪检部门审查期间交代犯罪事实的人能否认定自首的问题 【核心提示: 行为人在纪检审查期间的认罪态度成为对认定自首影响最大的因素。有的虽然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 但因为认罪态度不好, 交代问题是被动地”挤牙膏”式地”挤”出来的, 这种情形就难于认定其为自首。】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有权要求有违纪、违法问题的党员干部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规定(或者指定)的地点、时间内向组织交代问题, 接受审查。这分别是一种党内执纪措施或者行政调查措施。对于经过纪检监察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 由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从而转入刑事诉讼程序。当前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 有相当一部分是经过纪检监察机关(实践中多为纪检)审查后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中, 对于在纪检审查期间出于各种原因交代了犯罪问题的人, 能否认定为自首, 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做法。 被纪检审查的人一般都是在纪检监察机关掌握了其一定的违纪、违法甚至犯罪事实的情况下, 在特定的环境下交代问题的(对那些未经审查即自动向纪检监察机关交代问题的人, 不在本文讨论的范畴)。检察机关受理这些案件后, 如果犯罪嫌疑人继续承认其在纪检审查期间所作的交代, 不作改变, 对以上情况能否认定为自首? 中国刑法规定的自首,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或者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

它罪行的情况。据此, 适用自首的前提和基本条件是向司法机关”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 关于认定自首的第一个条件, 亦即”自动投案”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它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 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 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这种盘问、教育的情况显然应包含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方式。因此, 对于那些在纪检审查期间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人, 无论其交代的问题是组织上已经掌握还是尚未掌握的, 都应当视为符合成立自首的第一个条件。 关于认定自首的第二个条件, 亦即”如实供述”问题。根据上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是指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 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 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 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 应当认定为自首。”这表明, 如实供述并不一定要求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只要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即可;同时, 也不限定供述以后不得翻供, 只要在一审判决前能如实供述即可。这个条件是比较宽泛和具有灵活性的。据此, 对于那些在纪检审查期间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的人, 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以后, 只要能继续承认主要犯罪事实, 不翻供, 或者即使翻供, 在一审判决之前又能如实供述的, 一般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 至于是否”自动投案”, 关键问题在于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纪检审查期间的供述是否出于”主动”, 如果是被动地交代问题, 能不能视为自首?

青少年违法犯罪经典案例

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一部山寨苹果手机,毁了两个家庭 未成年人,是含苞的花朵,是扬帆待航的小船。然而,有一些花朵还没有来得及开放,就遇到了暴风雨;有一些小船刚刚启航,就误入迷途。 近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公开发布未成年人犯罪典型警示案例,与社会各界探求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希望在孩子们遇到暴风雨时,给他们撑起一把雨伞;当孩子们走在迷途时,为他们点亮一盏灯。 抢劫: 苹果手机摔坏了,他再去抢一只 在小宇还两岁的时候,他的父母就因感情不和离异了。从小,小宇和哥哥就一直由母亲抚养,虽然缺少了父爱,但母亲对他一直疼爱有加,尽其所能满足小宇的物质要求,同时一心望子成龙的母亲对小宇的学习及生活管教十分严厉。 2012年7月,苹果iPhone4手机风靡全国,拥有一部iPhone4成为了众多人尤其是年轻人的梦想。16岁的小宇眼看周围越来越多的同学也加入了iPhone一族,磨

着母亲也给自己买了一部iPhone4手机。拿着这只白色的iPhone4,小宇如获珍宝,格外珍惜,因为他知道以自己的家境能够拥有这只手机很不容易。然而在一次上网时,这只手机不小心被摔坏了。看着坏掉的“苹果”,小宇完全不知所措。想向母亲承认,却不敢,因为母亲知道后必定会责骂。不承认,又过不了母亲那一关。正当小宇心慌意乱的时候,他突然看到旁边一个上网的男孩有一只和自己一样的手机。 一个疯狂的想法陡然在小宇的脑海出现:我何不把那只手机抢过来,那么母亲永远不会发现手机已经被摔坏的事情。小宇尾随男孩来到一个偏僻的路边,趁男孩不注意,勒住他的脖子将他拖到路边草地。小宇没想到,男孩会强烈反抗,惊慌失措之下,他拿起随身携带的小刀连续刺向男孩的腰部、腹部……没过几天,小宇就被抓了。 法庭上,谁都无法相信,眼前这个面目清秀、手足无措的孩子居然为了抢一只山寨的苹果手机,将匕首捅向和自己年龄相仿的孩子,导致被害人重伤的结果,而且被害人从此不能从事劳累工作。小宇一时的冲动,不仅毁了自己,也毁了另一个幸福的家庭,最终法院判处小宇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诈骗: “捡”到信用卡竟去商场刷 2012年5月31日下午,小钱在自动取款机上取钱时,无意间发现机器上留有一张被他人遗忘的银行信用卡,当即随手带走。 “这卡没用的。信用卡都有密码,你把它扔了吧。”当天下午,当小钱告诉17岁的好友小赵,自己从自动取款机上“捡”了一张银行信用卡后,小赵心中一动。 “扔了?”小赵想,也许这卡还有用呢。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她来到我市某超市内的一个移动通信柜台。她先精心挑选了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手持“捡来的卡” 刷卡时,赵某“机灵”地冒用信用卡正面的拼音签下名字——“李婷”。让她惊喜的是,营业员并未要她输入密码!初试成功,小赵喜出望外。 “当时我有点昏头了,财迷心窍,有钱赶快用。”怀揣这张不用密码的信用卡,小赵先后在南大街某品牌烟酒店、某品牌婴幼儿用品店等冒用他人信用卡连续消费,一天之内,总计刷卡消费金额竟高达16375元。 在抓获小赵归案时,她正在翻阅手机说明书,购买的化妆品、烟酒等物品甚至都没来得及拆。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赵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贩毒: 帮“干哥哥”送货

经验总结 查办职务犯罪应当具备的8项基本能力

查办职务犯罪应当具备的8项基本能力 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要求调查人员具备一定的基本能力,包括以证据为核心,具有收集、固定、鉴别、使用证据的能力。 一、掌握并准确运用相关法律规定的能力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是一种特殊的调查工作,调查取证就像“打仗”,只有做到“了如指掌”,工作起来才能“游刃有余”“稳操胜券”。要想工作得心应手。 首先要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职务犯罪业务知识及相关规定,依法调查取证,按证据规则进行。取得什么程度的证据,建立在调查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规则熟知的基础之上,只有熟知法律规定要求,在面对各种各样的证据时才能游刃有余,抓住主要证据。必须提高调查人员对各种证据熟悉程度,并遵循证据收集规则,注意贪贿类、渎职类和侵权类案件的证据收集和保存方法,避免因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够深入全面,熟知程度差,造成对违法行为各个事实要件的证据材料取得不全,或因收集证据的程序、形式不合法、取证方法不合理等,使取得的证据无效,不足以证明违法的各个事实要件成立,导致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无法提起公诉。 其次,善于运用法律的能力。调查取证不是纸上谈兵,光有法律理论还不行,要有调查取证的法纪意识、程序意识、责任意识,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时刻牢记调查取证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程序在认定证据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有的时候调查取证过程中犯的程序性错误,导致辛辛苦苦调查的结果不能被认可。所以,调查人员不仅要认真钻研法律,还要学会正确运用法律,在工作中严格按

照法律要求去做,防止因为程序性的原因使调查取证的结果不被认可。 二、敢于担当、敢于亮剑、善于排除干扰的能力 众所周知,职务犯罪是权利型、智能型犯罪,犯罪主体特殊,对象反侦查能力强,关系网密,保护层厚,查案阻力大。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要有正义感,要有责任意识,要有舍得一身剐,也要把皇帝拉下马的勇气,敢于担当,敢于亮剑。在实践中要善于斗智斗勇,特别是查处重要岗位领导干部。 三、具有灵活运用调查谋略技巧调查取证的能力 调查取证的对象多数都与被调查人有着千丝万缕、错综复杂的关系,加之所查对象的特殊性,一般不愿意作证,如串供、避重就轻、帮助被调查人逃避责任、把水搅浑等,让你无法查清。所以职务犯罪案件在调查取证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善于运用谋略和技巧,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收集证据。收集证据的方式方法很多,运用调查谋略和技巧也因案件不同而需要灵活运用。 对于证人一般采用以诚相待,教育启发,注意选择合适的询问方式,让其讲细节,讲来龙去脉特别是要把主要的、关键的问清,把证据取到位;对于已经与被调查人事先串供的证人,要采取要求证人讲“细节”和“复述的方法来辨别真伪,因为事先串供只能编、串个大概情节,要求他讲细节,就会出现矛盾;事先编造的案情通过反复的讲述可能会暴露出自相矛盾的情况,这样在适当的时候,要求他做出合理的解释,谎言往往不攻自破;对于拒绝作证的人,要根据拒证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方法;对于与案件有牵连的和被调查人有较深的感情和友谊的证

扶贫开发工作总结

二○一一年辛安村扶贫开发 工作总结 2011年4月6日,市委下乡扶贫工作会议之后,我局立即召开局务会议,认真贯彻市委办公室2011年1号和9号文件精神,研究驻振兴街办南辛安村下乡扶贫开发工作。立即成立扶贫工作队与村两委干部座谈,与贫困户座谈,制订了我局二○一一年扶贫开发工作计划,并立即着手实施。一年来,经过全局和村两委干部共同努力,已初显成效,现将一年来扶贫开发工作总结如下: 一、认真调查研究,组织党员群众解放思想大讨论,找准症结,促发展。 结合本村实际,我局全体下乡扶贫队员对村情、户情、资源、环境、文化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查清贫困面大小,致贫因素,特别是全村特困户、特困生、五保户的情况,找出了制约发展的原因,并确定了重点扶贫帮扶户。利用建党九十周年纪念活动的契机,组织全体党员、村民代表通过集体学习和召开专题座谈会的形式,就南辛安村科学发展、转型发展、跨越发展、农民增收、新农村建设等方面进行了大讨论。通过讨论使全村村民统一了发展方向,紧密团结在村党支部、村委会周围,紧紧抓住“步入民生幸福时代”的有利发展契机,团结一心,共谋发展。同时

也增强了村两委班子干事创业的自信心、积极性、凝聚力和团结战斗力。 二、理清思路,明确规划,克服困难,实现既定目标。 今年年初,我局和村两委共同确定了该村今后一段时期的发展规划。将“一村三场建设”列为首要目标,同时提出了“使村民早日步入民生幸福时代”的总目标。为此,我局和该村干部多次与汾西矿业集团、土地部门、规划部门多次协商,目前,已投资45万余元,完成了新农村建设、农场和两个专业市场的总体规划。该项目正在实施阶段。今后,我局也将继续发挥潜能优势,帮助该项目的发展,使此项目尽早落户南辛安村。 三、重点帮扶贫困户,加大对教育的扶持力度。 通过对该村入户调研,全村共有贫困户305户,655人(年人均收入低于2500元),其中已纳入市低保的98户103人,五保户11户11人,残疾人31户33人,孤寡老人17户17人。征对此弱势群体,经我局与村两委班子共同研究致贫的主要因素,确定了两条帮扶政策:(1)对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孤寡无助的加大集体帮扶力度,除上级贫困补助外,两委每年增加扶贫救助金力度。我局也将此作为重点帮扶对象,确定了五户进行重点扶持。保证困难户做到老有

几种常见职务犯罪原因

几种常见职务犯罪原因 【摘要】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一、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1、财务制度不健全,内部监管不严。从查处的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情况来看,很多发案单位的财务制度杂乱无章,管理混乱。有的发案单位尽管制定了详细的财务制度,但形同虚设,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未严格进行财会检查、稽核,使财会人员犯罪如“探囊取物”,即使出现了财会人员职务犯罪也不能及时发现。此外,还有许多单位领导对下属财会人员失去监管,从办理的多起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案来看,很多单位领导对本单位财会人员职务犯罪起初并不知情,有的还颇感意外,至使这些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愈演愈烈。 2、新《会计法》的宣传和贯彻力度不够。从开始实施的新《会计法》对会计职业、会计工作和会计质量提出了更严格的法律要求,对会计管理设计了详尽的制度规则,对违反后的责任也作了严格的规定,但《会计法》的贯彻落实并不尽如人意,宣传不到位,不仅不少单位的直接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了解、不熟悉条文的规定,就连一些会计人员也不甚了解或未深入学习,执行也不到位,一些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对《会计法》的落实监督检查不力,对内部出现的一些违反《会计法》的事件也未严格进行处罚,有的单位出于种种原因甚至在发现犯罪后企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隐瞒犯罪事实,使财会人员职务犯罪得不到及时的查处。

职务犯罪案件多发高发原因分析及建议

职务犯罪案件多发高发原 因分析及建议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职务犯罪案件多发高发原因分析及建议 一、主要特点 1、从作案形式上看,有利用职权内外勾结和单位内部作案两种。内外勾结作案主要发生在单位之间有相互业务往来或共同承办一项工作的情况下,而且多发生于行受贿犯罪或共同挪用公款犯罪方面,其余则多为单位内部人员勾结作案,而且以共同贪污为主要的犯罪形式。 2、从涉案人员构成看,单位一把手直接参与作案,单位内部普通员工利用工作便利实施犯罪,他们的行为特征是每个人均是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实施犯罪,既有共同犯罪,往往又各自独立构成犯罪。 3、从作案手段上看,呈现简单、明显、直接的方式。除行受贿案件外,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隐瞒账目情况,由财务人员作假账予以私分。另一种是利用单位“小金库”侵吞公款。 4、作案次数较多,且不易被发现。尽管作案手段很明显、直接,但在窝案串案中,涉及经济犯罪的各环节的执行者构成利益共同体,不易被发现。 5、定罪方面存在难点。这类案件,往往有着形似合法的外衣作掩护。无论是内外勾结,还是内部人员勾结作案,他们往往都有一个假协议书之类的伪装,给自己留“后手”,一但罪行败露,假协议就成为他们逃避法律的借口。

二、原因分析 1、行为人法制观念淡薄,私欲心重。当私欲与自己手中的权力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就会轻易把手中的权力当作生财的便利工具,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 2、规章制度存在缺陷,资金管理存在漏洞。窝案、串案中很多是单位的一把手与财会人员共同联合作案,往往利用单位内部管理漏洞,浑水摸鱼,将财务账目搞乱。 3、监督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上下级单位之间监督不到位;单位内部对各项财务支出的监督不到位。 三、对策和建议 1、进一步加强法制观念教育。对单位的关键岗位和关键人员大力加强廉政教育,加大以案示法的宣传力度,达到以身边的人和事进行教育的效果。 2、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完善健全预防犯罪的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督,特别是加大对一把手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力度,形成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等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合力。加大对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监督的力度,并将检查的结果予以公示。在各职能机关之间,建立疑点通报机制,加强对重点行业及重点部门人员的监控力度。

未成年人违反犯罪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违反犯罪典型案例及分析 近些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十分突出,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仅会造成对国家、社会、被害人及其家人的危害,也会造成对自己和家人的危害,代价往往是极其沉重的。俗话说,一失足成千古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会改写自己的人生,埋葬自己的前途,自己付出的代价是最为沉重的。很多时候违法犯罪离我们并不遥远。作为未成年人,要牢记一句古训: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案例】关于网络及游戏 第一个小案例:一个15岁山西少年在网上下过这样的帖子:“她让我没有一点上网自由,我恨她,请帮我除掉她,愿意者请与我联系,重金酬谢。”这是一则雇凶杀母的帖子,仅仅是因为每次上网都受到母亲的阻止。可悲的是,几天后山西省一名同样沉迷网游的初中生,竟然真的为了这200元“酬金”成为凶手,他们竟联手将这位母亲砍死。 第二则小案例:远在合肥市新站开发区的胡某,年仅16岁,在网吧玩一种用刀捅人的暴力游戏时,由于技术欠佳,胡某每次都被别的玩家“捅”倒。而坐在一旁的同龄少年也在玩同一种游戏,他忍不住对胡某冷嘲热讽了几句。在网上“杀”红了眼的胡某当即火冒三丈,抽出半尺长的防身刀具,捅向同龄少年的胸口,导致他当场死亡,而胡某则又坐回电脑前,依旧沉浸在暴力游戏中。直到警方赶到现场,胡某才惊醒:“我是不是杀死人了?会不会坐牢?” 还有一则案例,郑州少年15岁的小威,父母离异,父母双方都不要孩子,爷爷奶奶又管不了,小威辍学在家无聊迷上了到电子游厅玩电子游戏,几乎疯狂。2006年10月3日,在“作战”过程中,游戏对家将小威在游戏中“杀死”。一怒之下,小威在游戏厅内将其游戏对家活活打死。 据检察院调查,大部分网络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作案的诱因、作案的勇气甚至作案方式都来源于游戏。一些网络暴力游戏从2D升级为3D,动画效果极其逼真,游戏人物杀人或被杀时,血光四溅。这样长期的、无数次的“杀人”训练使玩家变得情感丧失,对生命麻木,血腥而直观的画面加上充满挑逗性的文字,极大地刺激了他们的模仿欲,使他们由“网上搏杀”到“仿效杀人”,由网络游戏高手演变成为现实中的凶犯。 某检察院检察长说:“我以前就想不明白,这些未成年的孩子,怎么能对同龄人下那么狠的毒手!了解了网络游戏,我才明白,他以为人被杀死之后,可以像游戏里的人物一样,在下一局中死而复生,继续厮杀!可生命哪里有下一局啊!” 【案例】相关法律 我们来看看相关法律对类似案件做了哪些规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上面说的三个案例,三个少年都不满18周岁,所以,法庭也没有公开审理这些案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五举措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成效显著

五举措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成效显著 去年以来,黑龙江省甘南县检察院以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和领导干部受贿案件为重点,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犯罪9件9人,渎职侵权犯罪4件6人,办案数居全市前列。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该院侦查部门每办理一起案件,检察长都亲自坐镇指挥,与办案干警奋战在第一线,既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在办理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查哈阳保险社主任吴某滥用职权一案过程中,检察长亲临一线,和侦查员们一起战斗。由于领导的率先垂范,带动了全院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保证了每一起案件顺利攻坚。 二是注重协调配合,形成战斗合力。该院党组针对自侦部门只有8人的实际,决定将控申、公诉、批捕、预防、民行等科室的精干力量,填补进以反贪局和监所科为主的两个办案组。办案组以检察长为总指挥,科(局)长为具体责任人,对办案负全责,又当侦查干将,工作中互相配合,办案时服从指挥。 三是全面收集证据,保证案件质量。为了保证每件案件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在每个案件打开突

破口后,办案组始终在巩固证据上下功夫,在强化证据的全面性、稳定性、合法性、直观性方面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安排专人对所收集到的证据逐一复核,对每一个细节都严格审查,发现问题立即补充完善。并对犯罪嫌疑人全部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增强了证据的稳定性和证明力,保证了案件诉出率和审判率的百分之百。 四是强化责任意识、杜绝安全事故。“100-1=0”,保证安全无事故才是硬道理。针对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接触的人员多、涉案人员社会关系复杂、社会敏感性强的案件,办案人严格遵守《办案工作要求》、《工作纪律》、《安全制度》、《保密工作制度》等工作制度,既保证了办案人员、车辆和材料的安全,也没有发生一起嫌疑人逃跑和自杀自残事故的发生。 五是加强案件跟踪、确保诉讼效果。在每起案件侦查终结后,办案组加强对案件诉讼活动的跟踪,检察长随时关注案件进展情况,每到一个环节都要认真听取工作汇报,随时对案件的侦结、起诉给予具体指导,对案件质量高标准、严要求;需要呈捕的案件要求侦监部门提前介入,起诉环节要求公诉人对案件高度负责,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在案件移送法院后密切关注案件的审理过程,对双方在事实、证据等方面

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扶贫开发工作情况汇报

*****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 扶贫开发工作情况汇报 中共*****委 *****人民政府 (2011年5月19日) 尊敬的国务院扶贫办调研组、省扶贫办一行领导:在这万物竞发,生机无限初夏时节,各位领导莅临我县调研指导工作,让我们精神倍振、信心倍增!在此,我代表全县各级党员干部和140余万各族人民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向各位领导给予威宁的关心支持和鼓励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根据这次调研的要求,就我县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扶贫开发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作简要汇报。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基本情况 *****地域面积6296.3平方公里,平均海拔2200米,是贵州省面积最大、海拔最高的县,是全省唯一以彝族、回族、苗族三个主体民族自治的县,俗称“贵州

屋脊”,荣膺“阳光城”美誉。全县总人口140.2万,其中农业人口133.7万,占总人口的95.4%;少数民族人口35.2万,占总人口的25.1%。全县辖35个乡镇,609个行政村,15个社区居委会;共有基层党组织1214个,其中党委39个、党总支36个、党支部1139个,农村党组织651个、占总数的57.2%;现有党员24702人,其中农村党员20814人、占党员总数的84.3%。长期以来,由于*****农业基础差、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城乡二元结构、工农差别、城乡差别现象比较突出,农业生产条件差、发展效益低、农民增收难的情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1986年被国务院首批认定为全国的贫困县之一,1994年被确定为国家“八七”扶贫攻坚县之一,2001年再次被确定为全国592个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之一。全县35个乡镇中有26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609个行政村中有362个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2009年,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威宁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后,中央、省、地对*****扶贫开发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倾力支持,国务院扶贫办决定在*****实施喀斯特地区扶贫开发综合治理试点,范小建主任还亲临*****调研指导。 近年来,在中央、省、地的关心支持下,全县各级

未成年人犯罪典型典型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分析 (周春燕 2011、11、2) 由于年龄、心智以及由此决定的社会身份与角色的特点,应该说,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相对就是集中的,并具有自身的特点,而导致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亦存在较多的共性。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区域间人口频繁、大规模的流动的大背景下,受社会结构转型及不良信息影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一、侵财犯罪 [盗窃罪] 由于父母长年在外打工,“90后”王某成为一名“留守儿童”。由于缺少父母管教,王某初中未毕业即“逃离”家庭来到京打工。来到大都市后,她开始沉迷网络游戏,有时为买游戏装备一夜要花近百元,这也让时长间断打工的王某有些承受不住。2010年6月的一天下午,从网吧出来的王某几乎身无分文,这也让她起了邪念,在某胡同一院门前时,王某趁被害人杨某进院的功夫将杨停放的一辆电动车偷走,后被人赃并获。法院以盗窃罪对王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点评] 侵财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绝对的比重。就具体的犯罪种类而言,主要有盗窃罪与抢劫罪两种;就具体的主体而言,在校学生与城市外来务工未成年人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年龄与社会角色决定了未成年人绝大多数为“纯消费者”,其日常的开支需要家庭的资助;少数即使参加

工作往往也不能“自给自足”,不能吃苦耐劳,甚或存在不劳而获想法,这与她们受太多物质诱惑或玩心太重所导致的超额消费赤字存在着的巨大矛盾,决定了未成年人实施侵财犯罪的多发性。尤其对城市化进程中的外来务工未成年人群体而言,由于脱离了传统乡土社会的约束,而父母的管教往往也很少或鞭长莫及,她们因沉迷网络、交友不慎而引发的此类犯罪日趋多发。值得注意的就是,因对法律存在认识误区(如认为站脚助威不就是犯罪),导致实施抢劫犯罪的情况也时有出现。就此类犯罪的预防而言,应区分不同的未成年人犯罪主体,对于在校未成年人来说,家庭的日常管教与学校经常性的普法教育尤为重要,并更要注意防止她们沉迷网络或结交不良青少年;对参加的未成年人而言,由于多为城市外来务工者,从事的多为餐饮、保安等无技术含量的服务业,这就要求家庭除想方设法进行管教外,其从业单位应担负起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责。 二、扰乱社会秩序犯罪 [聚众斗殴罪] 陈某(犯罪时17周岁)曾因滋事被劳教。2009年1月11日晚,陈某在石某家玩时,听到了石某在某职技学校读书的女友曹某打来的请求增援的电话。原来曹某因琐事与同校女生李某发生口角后,李某扬言要找人与贾“约架”。在石某提出帮忙为曹某“出气”的请求后,陈某很爽快地答应了,并准备了一把砍刀。次日下午,陈某等一行四人与

2016年扶贫开发工作情况报告

2016年扶贫开发工作情况报告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云南省扶贫重点县向省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书面汇报年度工作的通知》(云贫开发〔2016〕5号文件)要求,现将**县2016年扶贫开发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县情 **县位于滇中腹地,楚雄南部,哀牢山以东,金沙江与红河水系分水岭南侧,地处楚雄、玉溪、普洱三州市交界处,东与易门、禄丰毗邻,南与新平、峨山交界,西与景东、镇沅相连,北与楚雄接壤。全县辖5镇3乡,84个村(居)委会,1540个村民小组,1845个自然村,总面积4045平方公里(县内无一平方公里的平坝,山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全县总人口万人,农业人口占%,有汉、彝、回、苗、哈尼等18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38人。据2016年底全县贫困行政村和贫困村民小组摸底调查,全县有70个贫困行政村,贫困村民小组996个,有贫困户27392户,贫困人口108495人,占总人口的%,有住房困难户6524户,413个村民小组40858人饮水困难,34个村民小组2168人丧失生存条件,按照2300元新的贫困新标准,全县农村贫困人口达万人,是典型一个“国土大县、人口小县,生态强县、产业弱县,州府郊县、区位差县,工业小县、财政穷县”,集山区、民族、贫困为一体的山区农业县,是

国家592个、全省73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之一。 二、扶贫开发工作情况 2016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第一年,也是全面实施“十二五”扶贫规划开局之年,我县的扶贫开发工作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大力支持帮助下,在州委、州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县委、政府切实加强对扶贫工作的领导,带领全县各族群众,努力克服持续干旱带来的不利影响,统筹做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各项工作,全县上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作风,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大扶贫投入,依靠群众,严格管理,瞄准贫困群体和贫困农户,着力改善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经过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的不懈努力,全县扶贫开发工作取得新成效,“十二五”扶贫规划取得良好开局。 (一)健全机制,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委、政府始终把扶贫开发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一是机构改革中,县委及时调整充实了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领导小组任组长,县委副书记,分管扶贫的副县长任副组长,进一步加强了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领导。二是认真落实县委、政府主要领导是扶贫开发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书记、县长对扶贫开发工作亲自研究谋划、亲自动员部署,带队深入到广大贫困地区进行走访调研。县委、县政府多次听取扶贫开发工作情况汇报,研究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公布八起扶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公布八起扶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2016年12月13日,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助推扶贫攻坚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和保障脱贫攻坚工作情况,现场公布八个检察机关查办的发生在扶贫攻坚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例。 一、广元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程朝松(副县级)涉嫌受贿案 程朝松在任职期间,利用其主管亭子口水利枢纽库区移民搬迁工作职务之便,为他人承揽道路交通工程项目提供便利,多次非法收受工程老板越某、袁某现金人民币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犯罪,被移送审查起诉。 二、朝天区大滩镇原党委书记王品邦受贿案 王品邦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承揽通村公路工程、划拨资金等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工程老板现金人民币27.5万元。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三、旺苍县九龙乡人民政府原乡长陈果受贿案 2008年,陈果任盐河乡乡长期间,利用负责政府全面工作并主管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安排李某、万某等人将盐河乡尚未发放下去的“5.12地震”过渡安置资金由各村负责人从乡财政领出去,并编制虚假过渡安置资金发放花名册,向李某、万某等人索要45196.1元。2009年至2015年,陈果在担任盐河乡人民政府乡长和九龙乡人民政府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工程承包人人民币现金15.7万元,为他人承揽道路交通工程提供方便。 2016年6月7日,旺苍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出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四、利州区东坝街道办事处望江社区原居委会主任王三鸿贪污拆迁补偿款案 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王三鸿作为村基层组织成员,在协助政府部门执行解家岩棚户区拆迁安置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以六户“空挂户”(只有户口,没有土地)的名义,虚构占有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的方式,套取征地拆迁补偿资金88.5948万元。 2016年5月31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五、青川县红光乡原党委书记贺霆受贿案 贺霆在先后担任青川县红光乡党委副书记、乡长、书记期间,利用其管理工程项目及工程款拨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红光乡工程承建商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79.5万元。 经青川县人民法院判决,贺霆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30万元。 六、剑阁县下寺镇五台村村委会原主任杨龙清贪污救灾款案 杨龙清利用担任下寺镇五台村主任兼文书的职务便利,协助政府经手灾毁耕地复垦资金的职务便利,在镇财政所领到支付五台村142075.43元的转账支票后,将该款截留,全部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长期个人非法占有使用。 2016年6月1日,剑阁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七、昭化区陈江乡人民政府原乡长朱光洪、财政所原所长王定中贪污案 2009年至2010年,朱光洪在任昭化区陈江乡人民政府乡长期间,与王定中勾结,利用职务之便,在

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犯罪主体及特点

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 第一节犯罪主体 依照《刑法》的规定,反贪部门所受理的十二种案件中,从犯罪主体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具有严格的、明确的主体的案件,即犯罪主体均为国家工作人员,这类案件有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第二类是一般主体案件,这类案件有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第三类是其他特殊主体案件,这类案件有单位行贿案、单位受贿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案件类型不同,犯罪主体也就不一样,因此,必须对犯罪主体有一个全面地了解和认识。 一、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国家工作人员包含着两层意思:一是直接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准国家人员,即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那部分人员。根据这一理解,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分为如下三类:(一)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包括在国家各

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中从事国家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员。 (二)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上两类人员具有如下特征:一是依法取得职务身份,即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经上级机关任命、委派或通过选举,或经过国家单位录用、聘用的人员;二是依法行使国家管理职权,即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国家管理公务活动的人员。 (三)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从理论上分,国家工作人员不外乎以上三类,但在办案实践中反贪部门所面临的情况又是十分复杂的,以下几类人员往往也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第一类是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正在履行职务期间的各级人大代表,在各级人大常设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各级人大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类是按照国家现行的政治制度,在乡以上党政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正在履行职务期间的政协委员及在各级政协常设机关和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八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标准。同时,最高法通报了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显示,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环境污染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有力地提高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震慑力度,推动环境司法工作顺利展开。 ■案例一 刘祖清污染环境案 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超标,构成污染环境罪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雇佣工人从事鞋模加工。期间,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通过连接围堰的管道排至村庄排水渠。经监测,上述加工厂总外排口废水中重金属浓度为镍23200 mg/L、总铬8.64 mg/L、铜36mg/L、锌132 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鞋模加工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铬、铜、锌的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祖清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二 田建国、厉恩国污染环境案 非法炼铅污染环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田建国租赁炼铅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旧铅酸蓄电池还原铅生产。自2012年8月~2013年10月,被告人田建国先后从张柱芳等人(已另案处理)处购买价值人民币108330105元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共计13500余吨,用于还原铅生产,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厉恩国建设炼铅厂租赁给田建国,且为田建国经营提供帮助。田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监所检察侦查职务犯罪的问题研究 【第一章】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概述 【第二章】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拓展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渠道 【3.2 3.3】完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措施 【3.4】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有效运用侦查谋略 【3.5】构建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一体化机制 【结语/参考文献】监所检察开展职务犯罪查办工作的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二章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现状 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其不仅侵害了监管场所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司法工作秩序,同时也侵害了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相较于其他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来讲,其社会危害性更大。从全国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情况来看,主要存在着以下现状: 一、职务犯罪案件办案数逐年上升

统计数据表明:“从2008 年以来,全国监所检察部门每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在600 件左右,并且办案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发案情况来看,近年来,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受贿、玩忽职守、体罚虐待等三类案件。” 二、职务犯罪案件大案要案呈高发状态 统计数据表明:“近五年来,查办省级监狱管理局局长、各监狱的正副监狱长、各看守所的正副所长、劳教所的正副所长、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正副局长等200 多人。”如:“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田丰受贿案,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的现金、银行卡、超市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4.2万余元,并为他人在工作调动、罪犯服刑、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 三、“假立功”等案件的发生社会影响恶劣 近年来,一些“假立功”、“花钱买刑”等案件的发生,引起了很大的负面效应,带来了很恶劣的社会影响。如:社会关注度较大的张海“假立功”一案。“张海在其被判刑后上诉的过程中及在服刑过程中,通过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获得假立功材料等,从而在二审改判,调监,减刑等过程中获取利益。截至2014 年 1 月,检察机关对此案共立案24 人。其中,司法行政、监狱系统11 人,看守所系统3 人,法院系统1 人,律师2 人,社会人员7 人。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 年10 月依法撤销了对张海的两次减刑裁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对张海的二

扶贫开发工作总结(多篇范文)

扶贫开发工作总结 目录 第一篇:XX年扶贫开发工作总结 第二篇:扶贫开发工作总结 第三篇:扶贫开发工作总结 第四篇:XX年乡扶贫开发中心工作总结 第五篇:扶贫开发工作总结 正文 第一篇:XX年扶贫开发工作总结 XX年扶贫开发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扶贫办的指导下,我局紧紧围绕开展扶贫开发“双到”工作的标准和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负责的工作态度,密切协调配合,多措并举,摸实情、出实招、求实效,积极推进XX年度扶贫双到工作稳步开展,并取得一定成效,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深化认识,进一步完善扶贫帮扶机制 局领导高度重视,把“规划到户,责任到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党建工作来抓。先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扶贫开发工作,结合我局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制定了《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实施意见》,明确我局扶贫开发双到工作的指导思

想、帮扶对象、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同时,建立了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和实行扶贫项目领导联系责任制,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把责任落实到人,并纳入年终工作考核,真正形成局党政领导班子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和股室、部门紧密配合一起抓,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二)深入调研,认真制订扶贫济困方案 为准确掌握帮扶对象,了解贫困户的致贫原因,确保帮扶工作取得成效,我局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多次深入调研,与镇、村干部座谈,深入调查了解对口帮扶贫困户的情况,了解XX年帮 1 扶效果,掌握了第一手资料,认真制订扶贫济困方案,帮助贫困户制定发展生产计划。同时指定专人专门负责挂扶贫困户工作的联络、协调、情况收集、资料整理、填写报表等日常事务。同时为便于跟踪管理和检查帮扶成效,我们根据帮扶对象的情况,将贫困户的资料建档立卡,使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准确地跟踪落实。 (三)多措并举,提升贫困户经济收入 1、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为了启发贫困户自觉参与的自主意识,我局干部职工通过多次深入农村,教育农民摒弃“等、靠、要”的思想,让贫困户明白自己的主体地位,引导他们自觉参与扶贫开发,深刻阐述扶贫开发工程的重大现实意义,把宣传发动工作做到每个农户,使扶贫目标任务深入人心。通过宣传教育,激发广大贫困户的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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