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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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6•【字号】晋市政办[2006]124号•【施行日期】2006.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06]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从2002年7月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一系列措施,认真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引导和督促非煤矿山企业积极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坚决取缔和关闭了一部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规范了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安全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当前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绝大多数非煤矿山生产规模小,装备落后,安全水平低,主要负责人和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二是矿业秩序仍较为混乱,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现象仍然存在,形成许多事故隐患;三是部分新、改、扩建设项目未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违规建设施工;四是一些企业依法取得各种证照后管理滑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为了加强全市非煤矿山资源管理,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2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全市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主线,以规范非煤矿山开采方式和安全生产行为、严厉打击并坚决取缔非法采矿行为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依法行政、强化监管、狠抓落实,推动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

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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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件名称
文 号
公布机关及日期
起草单位
备注
1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晋市政发〔2013〕38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2日
市规划局
到期继续
使用
2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
晋市政发〔2015〕2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1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30日
市档案局
30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8〕79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31日
市气象局
31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晋市政办〔2018〕8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17〕92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6日
市公安局
19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7〕94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6日
市科学技术局
20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18〕23号
市公安局
12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晋市政发〔2017〕39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8日
市民政局
13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章如何制定,需要设定哪些内容呢?下面是应届毕业生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章制度,希望能够帮到大家!为了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保障广大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___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3号令)和《晋城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内容 ___》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发生安全事故后的管理工作。

1、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2、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册职工(包括计划内合同工、临时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公司的设备和措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单位行政指派到单位外从事本单位的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微伤、轻伤、重伤、死亡)。

3、微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损失工作日在1日以上、经劳动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没有伤残级别的伤害事故。

4、轻伤事故:指微伤以上、重伤以下的伤害事故。

5、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经医师诊断为残疾,或者可能成为残疾,或者伤势严重的伤害事故。

6、死亡事故:指造成人员死亡的伤害事故。

1、办公室负责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取证管理,监督事故后整改措施落实管理,负责参与因公伤亡事故的调查、善后处理管理。

2、办公室负责申报工伤认定、传递信息、统计、分析、汇总管理,负责工伤人员伤残等级鉴定管理,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管理。

3、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事故报告、抢救、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整改和事故善后管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资料管理和旧伤复发的申请办理管理。

1、事故等级划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a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b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c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d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关于传达学习

关于传达学习

关于传达学习“八月份安全例会暨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专题大会”会议纪要2011年8月25日上午九时,公司在多媒体会议室召开全体人员大会,传达学习国办发【2011】26号文、晋政办发电【2011】104号文和县局八月份安全例会精神。

会议由安全副矿长秦建军主持,出席人员有董事长李引善、生产副矿长吴江虎、机电副矿长越敦社、总工杨双珠、副书记燕李平、副矿长马晚平、吴收柱、王轩才等人。

会议第一项:由安全副矿长秦建兵传达学习国办发【2011】26号文件,主要内容为:1、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领导。

2、落实煤矿瓦斯防治主体责任。

3、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

4、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

5、建立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

6、支持煤与瓦斯突出企业整合关闭。

7、落实煤矿瓦斯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

8、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

9、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

10、加强矿井揭露煤层管理。

11、完善煤矿安全检测监控系统。

12、加大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力度。

13、研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税收支持政策。

14、落实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

15、推进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创新。

16、支持和规范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咨询服务。

17、实行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

18、从严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

19、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

20、从重处理煤矿瓦斯死亡事故。

会议第二项:(一)、由安全矿长秦建兵传达八月份全县煤矿安全生产例会精神,主要内容为:1、安全生产大检查需要完善的重点内容。

2、一通三防大会战的阶段工作。

3、防治水工作重点。

4、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

5、瓦斯超限统计上报工作。

6、建设矿井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7、高瓦斯矿井采取措施,解决采掘失调问题。

8、制定月度安全无事故方案措施。

9、统筹兼顾,对薄弱环节进行隐患排查。

(二)由安全矿长秦建兵传达《近期重要文件重点内容汇编》。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2011年5月23日)2、《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1]22号;2011年7月5日)3、《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48号;2011年6月11日)和《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细则》(晋市煤局[2011]479号;2011年8月3日)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规划》(晋煤瓦发【2011】1002号;2011年7月5日)5、省煤炭厅《关于加强煤矿抽放工作的通知》(晋煤安发[2008]871号)有关规定。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9•【字号】晋市政发[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发[200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晋城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执法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的实施,依照法定管理权限,将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解到各执法岗位,明确责任人,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工作制度。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事业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执法责任制,要坚持职权法定、权责明确、公开公正、有错必纠、责任自负、高效廉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责任与处分相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应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政协及民主党派的监督,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二章人民政府责任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有下列领导责任:(一)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二)依法确认和划分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范围和职责权限,及时协调和解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矛盾和问题;(三)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四)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查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五)依法接受监督,并在行政执法方面加强与司法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配合与协调。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内容的通知【法规类别】网络安全管理互联网【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12]27号【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3.30【实施日期】2012.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内容的通知(晋市政办〔2012〕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今年以来,我市接连发生多起生产安全突发事故,虽然总体应对得力救援及时,但也暴露出事故信息报告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

为了杜绝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有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1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内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事故报告的时限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1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规定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事故情况。

1.凡在我市境内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包括3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以月报表的形式,每月7日前报市安委办(安监局)应急办。

2.凡在我市境内发生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3人以上涉险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6号文件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05]5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6号文件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05]5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6号文件的实施意见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6号文件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0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各大中型企业:根据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要求,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三大煤炭基地建设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05〕6号),全省煤炭工业将围绕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新型工业化和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集团化、洁净化、多元化和现代化的发展道路,加快推进资源整合,深化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全面提高我省煤炭产业集中度和技术水平。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按照晋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市政发〔2005〕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1、坚持资源整合,打非关小的原则。

按照省政府《关于继续深化煤矿安全整治的决定》(晋政发〔2004〕14号文)和省政府《关于加快三大煤炭基地建设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05〕6号),对全市地方现有煤炭资源全面进行整合,淘汰生产能力落后的矿井。

2006年1月1日起重点产煤县(市)9万吨/年以下煤矿省政府不再换发、延期煤炭生产许可证;省政府不再审批年产30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且30万吨/年以下小煤矿一律不再办理扩界、扩层手续;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行为,促进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坚持“改中建大”的原则,加快骨干矿井建设,联营、兼并、改造乡镇小煤矿,带动乡村小煤矿的资源整合,合理规划煤炭产量,实现煤炭生产的有序开发和可持续发展。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市乡镇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细则.doc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市乡镇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细则.doc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乡镇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细则》的通知发文单位: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晋市政办[2004]115号发布日期:2004-9-15执行日期:2004-9-15生效日期:1900-1-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管理,根据省政府令171号《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山西省乡镇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全市乡镇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全市乡镇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乡镇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的选拔、聘用、培训和使用管理,根据省政府令171号公布的《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山西省乡镇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工业局)以下简称安监局(煤炭局)」第二条向本市境内的各类乡镇煤矿派驻矿安监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乡镇煤矿驻矿安监员以煤矿矿井(包括基建矿井)为单位按矿井规模进行派驻。

(一)核定能力低于21万吨/年的矿井派驻1人;(二)核定能力在21万吨/年及其以上的矿井派驻人数不少于2人;(三)基建矿井派驻不少于1人。

第四条市安监局(煤炭局)负责全市驻矿安监员的管理。

并授权县(市、区)安监局(煤炭局)负责相应辖区内驻矿安监员的管理,并对其实施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

驻矿安监员由县(市、区)安监局(煤炭局)直接领导,独立行驶职权,其行为对市、县(市、区)安监局(煤炭局)负责。

驻矿安监员必须接受市、县(市、区)安监局(煤炭局)的领导和监督,遵守纪律,廉洁自律。

第五条选拔驻矿安监员应实行公开招聘,经考试考察,择优聘用。

驻矿安监员的招聘由县(市、区)安监局(煤炭局)和县(市、区)人事局负责拟定本县(市、区)的招聘计划、报名登记、资格审查、组织考试(面试)。

市安监局(煤炭局)和市人事局负责统一命题,并对招聘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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