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守祯解读《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12条规定》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范本(2篇)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范本煤矿安全管理是确保煤矿生产安全的关键环节,对于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下面,我将介绍煤矿安全管理的十二条红线,以期提高煤矿安全管理的水平,有效防范煤矿事故的发生。
1. 管理责任制度如钢铁般坚固:煤矿管理者需要树立安全至上的理念,严格遵守煤矿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明确的责任制度,并确保其切实可行,在实施中将责任落实到位。
2.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规范:建立健全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规章,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3. 安全培训教育不可或缺:加强煤矿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员工能够正确、有效地面对和处理各种安全风险。
4.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充足:要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将安全生产作为煤矿经营的首要任务,确保资金投入与安全管理需求相匹配。
5. 安全设施设备落实到位:落实安全设施和设备的配置要求,包括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监控设备等,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6. 安全检查监督维护严把关:加强对煤矿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安全检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进行有效的整改和完善。
7. 危险源辨识与防控有声有色:对煤矿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估,建立有效的防控措施,确保危险源得到有效的控制和防范。
8. 应急预案科学可靠立:制定科学合理的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瓦斯爆炸等各类事故,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和处理。
9. 重大危险源监管有法可依:建立健全监管重大危险源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确保重大危险源能够得到有效的管控和防范。
10. 安全生产指标严格划定:确定煤矿的安全生产指标,划定红线和底线,严格控制事故的发生频次和严重程度。
11. 事故调查处理追踪紧:完善事故调查和处理机制,及时追踪调查事故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

编号:FS-QG-53169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
Twelve red lines for coal mine gas prevention and control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山西近日出台《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对所有煤矿瓦斯防治实行红线管控。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2、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3、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4、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5、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6、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7、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8、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9、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10、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11、是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12、是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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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的十二条红线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工作面无风无风作业。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没有电力和空气供应,人员或矿
井将无法疏散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气体抽取。
该矿没有按照规定在地面建立固定的瓦斯
抽放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不符合瓦斯开采标准,仍从事开采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地方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未
落实。
七、未按要求及时识别或识别气体等级。
八、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价或评价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
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不合格电气设备的使用和消除以
及电气设备的爆炸损失。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月产量超过了矿井批准
的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煤矿安全管理是国家对矿井安全的一种严格监管措施,旨在确保矿工的人身安全和矿井的正常运营。
为了防止煤矿事故的发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了煤矿安全管理的十二条红线。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十二条红线。
第一条红线:碳煤矿特殊法律地位。
碳煤矿是指使人们大量死亡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矿井,对于碳煤矿的安全管理应该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包括矿井的选址、开采规模等方面的限制。
第二条红线:精细化管理。
要求煤矿企业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生产计划等,从而实现对煤矿工作各个环节的精细化管理。
第三条红线:全程监管。
要求国家煤矿监察机构对煤矿的生产运营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包括矿井选址、设计与建设、生产运营、安全设施等方面的监管。
第四条红线:安全设备标准。
要求煤矿企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包括通风系统、救生设备、防爆设备等,确保矿工在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第五条红线:从严治理瘦炭矿井。
瘦炭矿井是指煤层厚度小于1米的矿井,由于瘦炭矿井存在较高的危险性,要求对瘦炭矿井的生产经营实施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红线:重点矿井控制。
对煤矿事故率高、已发生事故的矿井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实施重点监管,采取措施加强对这些矿井的管理。
第七条红线:专业队伍建设。
要求煤矿企业建立专业的安全管理队伍,进行专业的培训和考核,提高队伍的管理水平。
第八条红线:安全监察力量。
要求国家煤矿监察机构加强安全监察力量的建设,确保监察人员的数量和水平能够满足对煤矿生产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红线:安全技术标准。
要求煤矿企业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包括煤矿设计、开采、通风等方面的技术标准,确保矿井的安全运营。
第十条红线:救护设施和队伍。
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完善的急救和救护设施,并配备专业的救护队伍,提高对矿工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红线:行业联动协作。
要求煤矿企业与政府和相关行业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安全技术的共享,共同努力降低煤矿事故的发生概率。
全面提升瓦斯治理水平十二条规定

全面提升瓦斯治理水平十二条规定(试行)一、提升瓦斯治理理念。
准确把握新时代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与时俱进地改进提升瓦斯治理能力和现代化水平。
树立“瓦斯抽采不达标就是事故,瓦斯治理不彻底就是事故”的理念,认真学习“一规程一细则”,将“符合标准、高于标准”贯穿于瓦斯治理设计、施工、组织、验收、监管各环节,千方百计地根治瓦斯,全面实现“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的目标。
二、提高瓦斯治理标准。
1.工作面瓦斯治理工程回采前必须全部竣工;2.瓦斯抽采浓度实现“两头靠”,低于4%或高于22%;3.高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抽采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3~5个百分点;4.高瓦斯、突出矿井回采抽采达标煤量可采期不低于6个月;5.采、掘工作面风排瓦斯量不超过5m3/min和3m3/min,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5%。
三、强化区域治理措施。
开采突出煤层必须实行“可保必保”,年度规划和考核保护层开采面积不得低于当年所需保护层开采面积的1.2倍,并做到均衡推进;凡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实施保护层开采,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报子公司批准;高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全面开展井上、下大面积区域预抽,煤层瓦斯含量在准备区转入生产区前必须降至8m3/t以下。
四、改进瓦斯抽采技术。
突出矿井顺层预抽消突应做到定向化、长距离、大面积预抽;突出矿井煤巷条带应优先采用穿层钻孔预抽消突,不得采用非定向顺层钻孔预抽消突方式;钻孔施工必须装备可靠的防喷装置;采煤工作面不得使用高抽巷治理瓦斯,应采取超前切顶措施,保证隅角垮落充分。
五、加快抽采装备升级。
地面瓦斯泵站主要设备运行超过10年以及运行效率低下的必须进行更新改造;取消井下辅助移动抽采泵站;实施普通钻机定向化改造、装备大功率定向钻机和智能化钻机,突出矿井定向钻机装备占比要达到50%以上。
六、加强抽采钻孔管理。
按照“应抽尽抽”的要求,加强钻孔成孔、封孔、联孔质量管理,对于瓦斯抽采浓度明显降低的顺层钻孔要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堵漏、疏通等措施,不得关闭阀门停抽。
细化“十二字方针”在煤矿瓦斯治理中的重要地位

细化“十二字方针”在煤矿瓦斯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是紧密相连、相辅相成的整体,其中“以风定产”是基础,“抽放”和“监测”是手段,要想搞好瓦斯防治工作三者缺一不可。
1、以风定产“以风定产”应理解为矿井土通风机、矿井通风系统、采区通风系统及局部通风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格按照核定的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1)矿井采用机械式通风,严禁采用局部通风代替主要风机使用;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主要通风机应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主要通风机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通风机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l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力;相比矿井困难通风时期所需最大风量有不低于10%的风量富余系数;处部漏风率符合《规程》121条规定;矿井反风系统简单、易操作、能够满足《规程》122条规定。
(2)矿井通风系统: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系统简单、稳定、可靠;矿井通风阻力,调风容易;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尽量减少通风设施,特别是主进风系统的通风设施;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符合《一通三防标准化标准》,主要风门采用正反向永久风门,且闭锁;主要运输胶带建立风流自动引流系统。
(3)采区通风系统: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任何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联合布置的采区和分层开采用联合布置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风巷(采区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运输物料、安设电气设备;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区域,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行人);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串联通风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规定,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采区变电所实行独立的通风系统;严禁1条上山分段使用。
矿井安全生产十二字方针

矿井安全生产十二字方针矿井安全生产十二字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
这是一句简洁明了的口号,但其中蕴含着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原则和具体要求。
本文将围绕这一方针,从不同的角度展开论述,力图全面阐明矿井安全生产的必要性和有效实施的途径。
首先,"安全第一"是矿井安全生产的核心理念。
这就意味着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将安全放在首位,确保职工和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这要求矿井企业要注重安全意识的培养,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同时,在制定和执行各项安全制度时,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安全生产得到全面保障。
其次,"预防为主"是矿井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
这就要求矿井企业要在日常生产中,注重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和控制隐患,防范事故的发生。
预防为主的思想贯穿于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设计、施工、设备选型、操作规程等,要通过系统工程的方式,从根源上解决安全隐患,切实地保障矿井安全。
再次,"综合治理"是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原则。
矿井安全生产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许多因素。
综合治理就是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采取综合措施,全面提高矿井安全水平。
这包括从管理层面的制度规范到现场的技术措施,从安全设备的维护到应急救援的组织,要形成一个系统、科学和可持续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只有通过综合治理,才能够真正做到安全生产无死角、无盲点。
最后,"全员参与"是矿井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矿井安全不仅仅是管理层的责任,更是每一个从业人员的责任。
只有每一个人都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才能够真正做到把安全放在心中,把安全放在行动中。
全员参与还要求员工要主动参与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同时,在安全管理中要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形成上下贯通、全员参与的良好局面。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八项规定”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1、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2、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3、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4、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5、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6、突出矿井未指定区域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7、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8、矿井安全检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9、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10、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11、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1/12的。
12、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煤矿瓦斯防治八项规定一、完善煤矿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各市、县(区)煤炭工业局必须明确瓦斯防治的机构和人员。
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配齐专业人员,健全瓦斯防治技术队伍。
煤矿企业要健全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落实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
煤矿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要支持总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瓦斯防治技术工作,赋予总工程师煤矿安全生产的技术决策权、技术决定权,保障总工程师责权统一,并建立切实有效的制度确保瓦斯防治技术方案、措施执行到位,任何单位及任何人不得越过总工程师、更不得违反瓦斯防治规定强行组织生产、建设。
二、严禁超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组织生产高瓦斯、突出矿井要合理安排生产,做到“抽、掘、采”衔接平衡,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突出矿井年度生产计划不能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90%,其它矿井年度生产计划不能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高瓦斯、突出矿井月度生产计划不得超过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1/12。
已下达生产计划的煤炭企业,与这一要求不符的,要重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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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守祯解读《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12条规定》王守祯解读《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重拳出击狠抓落实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省煤炭工业厅厅长王守祯解读《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王守祯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厅长山西寿阳人,在职研究生学历,长期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现任省煤炭工业厅党组书记、厅长。
历任省经济委员会副处长、处长、副总工程师、副主任,山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院长,中共运城市委副书记、运城市人民政府市长,2004年4月起担任省煤炭工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6月1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针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新形势和暴露出来的新问题,从12个方面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规定》的制定速度之快、措施之严厉、操作性之强,都是近年来少有的。
《规定》的出台,对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由明显好转向稳定好转转变具有重大意义。
6月19日,记者采访了省煤炭工业厅厅长王守祯,请他对《规定》的12条内容,逐一进行深入解读。
第一条:要进一步推进煤矿兼并重组工作,推动兼并主体切实到位,严禁非主体企业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
〔解读〕本条是对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规定。
当前,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已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但在安全生产方面还存在安全管理体制不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整合矿井的安全管理流于形式,管理团队名义上已经到位,实际上未实质性接管,存在管不了、管不住等问题,尤其是“6·3”晋城煤业集团郊南煤矿透水事故,就是因为主体企业未实质性接管,原矿主非法组织生产,导致事故发生。
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
省委书记袁纯清强调,要深入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在前一段“整”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合”的文章。
省长王君强调,当前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进展不平衡,要力争在现有基础上再上新台阶。
各市、各煤炭集团公司要着力落实省政府关于主体接管、资金补偿、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拖延兼并重组工作,不得出现假协议、假整合、假主体等现象,不得因主体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整合煤矿和关闭矿井非法生产,严禁非主体企业以任何名义擅自组织生产。
第二条: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严禁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解读〕本条是对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规定。
从2009年开始,国务院部署开展了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重点是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我省也开展了为期一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然而目前煤矿领域的“三非、三超”行为依然突出。
今年还要在去年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这项工作,打击的重点是非法违法和“三超”生产行为,目的是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
第三条:要加大关闭矿井力度,严格按照“六条标准”关闭,严禁列入关闭计划的煤矿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严禁向其提供生产条件。
〔解读〕本条是对关闭矿井工作的规定。
今年我省将1031座煤矿列入关闭范围,关闭数量大、任务重。
近期省政府办公厅以晋政办发〔2010〕36号文件下发了“关于下达2010年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关闭计划的通知”,对关闭矿井名单和数量以及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当地人民政府按计划规定的标准和期限组织关闭,关闭矿井严禁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加紧制定关闭措施和方案,按照关闭矿井“六条标准”组织关闭,确保矿井关闭计划落实到位。
同时对已关闭的矿井,要派人巡回检查,严防死灰复燃;对列入关闭计划尚未实施关闭的矿井,要拆除主提升系统的动力设备、加封上锁、停止供电,任何单位不准向其提供生产条件,当地政府和主体企业要派人24小时盯牢看守。
第四条:要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队伍进入煤矿承揽工程。
〔解读〕本条是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规定。
当前我省煤矿正处于主体接管后过渡磨合期和大规模提升改造建设期,也是调整动荡、事故易发的高危期。
今年全省建设改造矿井总量超过600座。
从今年的事故情况来看,建设改造矿井的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今年以来全省共发生基建事故10起,占到总事故起数的45%;死亡66人,占到总死亡人数的78%。
尤其是“3·28”王家岭特别重大透水事故的发生,更凸显出建设矿井在施工建设上存在“赶进度、赶工期”现象,施工项目层层转包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队伍进入煤矿承揽工程等严重问题。
省政府在2009年11月以晋政办发〔2009〕172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进行了超前部署,明确了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队伍进入煤矿承揽工程。
第五条:要严格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规定,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禁不经验收不经签字擅自生产作业。
〔解读〕本条是对煤矿复工复产的规定。
省政府办公厅在2008年以来连续下发了《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和《关于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晋政办函〔2009〕13号)等两个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复工复产验收的组织领导、验收标准、验收程序及有关要求。
这项工作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统一领导,相关部门牵头,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地方煤矿由分管副市长签字,省级监管的集团公司由分管副总经理签字,严禁不经验收不经签字擅自生产作业。
第六条:要强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工作体系,严禁在瓦斯抽采不达标、瓦斯管理制度不健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解读〕本条是对煤矿瓦斯综合治理的规定。
瓦斯是煤矿重大灾害之一,是煤矿安全的“第一杀手”。
2009年我省发生瓦斯事故6起,死亡110人,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54%。
为此,煤矿企业必须在强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上下工夫,在“通风可靠”上做到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在“抽采达标”上做到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在“监控有效”上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在“管理到位”上做到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建立健全瓦斯管理制度,确保在瓦斯抽采达标区域进行生产作业。
第七条:要严格执行煤矿水害防治规定,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严禁在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和掘前采前不探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解读〕本条是对煤矿水害防治的规定。
在煤炭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过程中,煤炭主体企业整合了不少小煤矿,这些煤矿存在勘探程度低、地质资料缺失、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等问题,给煤矿安全带来很大隐患。
今年以来我省已发生4起较大以上透水事故。
针对当前实际,规定中提出了“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防治水原则,目的就是加强采掘过程中的防治水工作,有效预防水害事故发生。
第八条:要加强煤矿火灾预防和管理,严格落实火灾预防和管理的各项规定,严禁在防范措施和管理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解读〕本条是对煤矿火灾预防和管理的规定。
矿井发生火灾不仅会烧毁生产设备、设施,损失资源,还会产生大量高温烟雾及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致使人员伤亡。
而且火灾还能引起瓦斯爆炸,造成更大灾害。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加强火灾预防和管理,制定防灭火措施,有效预防煤矿火灾发生,严禁在防范措施和管理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第九条:要加强煤尘防治与管理,严格落实综合防尘措施,严禁在煤层未注水、未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解读〕本条是对煤矿煤尘防治与管理的规定。
煤尘不仅会燃烧,还会发生爆炸,同时长期在恶劣的煤尘环境中作业会使矿工患尘肺病。
采掘工作面是主要尘源,也是煤矿防尘的重点部位。
目前,治理煤尘的主要手段是对煤体进行注水,减少开采过程中的原始煤尘发生量。
还要落实包括采掘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减少煤尘发生量和降低游浮煤尘浓度的综合防尘措施,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和其他巷道要采取风流净化、清扫或冲洗积尘、刷浆、隔爆设施等各项措施,做到有效防治煤尘。
第十条:要加强矿井顶板支护和机电机械设备管理,严格落实顶板支护措施和机电机械设备管理制度,严禁违章操作和机电机械设备带病运转。
〔解读〕本条是对矿井顶板支护和机电机械设备管理的规定。
第一,支护的作用在于加强巷道附近周围岩(煤)强度,防止其破坏脱落,限制破碎区的扩展,是预防冒顶事故的一项根本措施。
对悬空顶板按批准的作业规程进行及时支护,才能有效杜绝空顶和支护不足情况下生产作业。
第二,机电机械设备通常都比较复杂,只有正确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才能保证其安全运行。
目前我省煤矿采掘机械化程度逐步提高,进一步加强机电机械设备管理,已成为煤矿安全工作中不容忽视的主要环节。
对此,一是要建立健全机电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日常管理;二是要强化操作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的岗位人员去操作、去管理先进的设备;三是要加强对机电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确保机电机械设备完好运转。
第十一条: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技术工作,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主的煤矿安全技术责任体系,严禁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未经审查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实施。
〔解读〕本条是对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技术工作的规定。
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技术工作,重点是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主的煤矿安全技术责任体系,设立由总工程师直接管理的设计、地测、生产技术、“一通三防”和防治水等关键技术的部门和机构,负责落实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严把技术措施、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等四个重要环节,严格按批准的技术措施、作业规程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要加强煤矿现场管理,落实“六大员”安全管理责任,矿领导必须跟班指挥,区队长必须带班作业,“三项岗位”人员(即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合格才能上岗,严禁违反上述规定生产作业。
〔解读〕本条是对煤矿现场管理和安全培训考核的规定。
第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在现场管理。
从2009年开始,我省实行了煤矿通风区(队)长兼任矿长助理制度,使矿领导在矿长和安全、技术、机电、生产副矿长的基础上,增加到六位,简称“六大员”。
严格实行矿领导跟班指挥和区队长带班作业,重点是做到领导与工人同上、同下,做到领导在一线指挥、干部在一线工作、情况在一线掌握、措施在一线落实、问题在一线解决、作风在一线转变,目的是加强现场管理。
第二,严格安全培训考核制度,重点是要提高人的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