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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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论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论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张建【摘要】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首先取决于仲裁管辖权的正当性.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条约历经换代更新后,对运用国际投资仲裁解决投资争端的接受度明显提升,这有助于扩张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范围.对于非ICSID项下的投资仲裁裁决,其在中国法院的执行难度要高于ICSID项下的仲裁裁决,这主要是基于相应规范基础的缺失.中国在加入《华盛顿公约》的同时向ICSID发送了一份限制可仲裁事项的通知,该项通知并不构成中国承认与执行投资仲裁裁决的障碍.中国政府与投资者对国际仲裁程序的参与度不高,且中国内地所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不适用港澳特区,这将限制相应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rbitration awards depends on the juristiction of arbitral tribunal. After the reform of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signed by China, the acceptance degree of investment arbitration is improved, which is beneficial to enlarge the scope of awards. For the non-ICSID investment arbitration awards, the difficulity of recogniton and en-forcement is more than ICSID awards. When acceding to Washington Convention, China sent ICSID a notice to restrict the subject mat-ters that can be arbitrated, but this is not the obstacle to recogniton and enforcement of investment awards for China. Chinese govern-ment and investors do not participate in investment arbitration quite often, and the BIT signed by mainland government do not apply to Hongkong and Macao, which will restrict the scope of awards that can be recognized and enforced in China.【期刊名称】《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7(018)002【总页数】6页(P121-126)【关键词】投资仲裁;《华盛顿公约》;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双边投资条约【作者】张建【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 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974;D997.4自由和权力必须通过法律加以保护和规范[1]。

ICC在中国作出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ICC在中国作出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ICC在中国作出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一、ICC国际仲裁院的介绍作为非政府组织国际商会的下设机构,ICC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22年,总部设在法国巴黎。

截至2007年3月,其成立八十多年来,受理了约*****件国际仲裁案件,涉及180个国家和地区。

ICC 国际仲裁院的主要职责是确保该院仲裁规则和调解规则的实施,并监督仲裁庭的工作。

ICC国际仲裁院是国际商会一个独立的附属机构,行使职权时完全独立于ICC及其他相关机构。

任何国家的当事人,都可以根据他们之间的约定,将争议提交该仲裁院解决。

在仲裁院每年所受理的案件中,大约只有1/3在其所在地巴黎审理;为了方便双方当事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仲裁审理事项中的规定,也可以在巴黎以外的四十多个国家或地区审理。

ICC国际仲裁院的裁决属于《纽约公约》项下的裁决,受裁决作出地所属国法院和裁决执行地所属国法院的监督。

二、我国法院在承认与执行ICC在中国作出的裁决的实践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更加密切。

然而,中国经济实体在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过程中,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实体之间的贸易争议也在所难免。

当双方不能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时,通过提交仲裁来解决争议成为经济实体的选择之一。

根据ICC国际仲裁院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巴黎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审理,中国也因此成为了当事人接受审理的地点之一。

自中国加入《纽约公约》以来,我国法院已经处理过几起ICC仲裁院在我国所做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案件,但是不同法院对ICC裁决的做法并不一致。

1.旭普林公司案在旭普林公司案中,其裁决是ICC仲裁庭在我国上海作出的裁决。

然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民事裁定书中,一方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将ICC仲裁庭在我国上海作出的裁决认定为国外仲裁机构裁决,另一方面又将其视为《纽约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

从该案中可以看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ICC仲裁院在我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认定与理解是模糊的。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分析与对策探讨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分析与对策探讨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分析与对策探讨一、引言国际商事仲裁是商业领域中最常用的争议解决方法之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更多的企业和公司之间跨境合作,导致国际商事纠纷增多。

因此,探讨国际商事仲裁案例的分析和对策显得尤为重要。

二、案例分析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有一些经典的案例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以中欧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诉图巴格托亚克斯坦共和国交通部为例,讲述一个仲裁案件的过程。

该案件起因于中欧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图巴格托亚克斯坦共和国交通部的合同纠纷,中欧公司以合同履行不足为由提起仲裁。

在仲裁庭的审理中,中欧公司提出多项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但交通部并未提供合法证据证明否认这些指控。

最终,仲裁庭判决交通部需要支付中欧公司200万美元的违约金。

这个案例为企业在国际商事合作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三、对策探讨1. 策略性选择仲裁地点的确,选择仲裁的地点对仲裁结果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特别是在一些涉及法律和文化差异的国家之间的合同纠纷中,选择能够让自身方利益最大化的仲裁处非常必要。

另外,对于一些小型的案件来说,选择地域性强或是特定性较强的仲裁机构比选择跨国性的仲裁机构更加适合。

一方面,能够提供相对容易理解和确保执行力的仲裁方案;另一方面,能避免高额的仲裁费用和时间成本。

2. 适当准备法律证据在国际商事争端中,适当的法律证据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基础。

因此,企业应该保持高度警惕,保留所有与合同有关的证据材料。

在遭遇商事纠纷时,企业可以通过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的协助来获得更多合法证据,并更好地组织和管理这些证据材料。

在仲裁庭审中,这些证据材料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3. 注重合同履行细节在国际商事合作中,注重合同履行细节非常重要。

企业和公司应该清楚地阐述合同中的条款和结果,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能力。

如果一旦发生纠纷,企业和公司应该迅速地采取必要的法律和商业措施并通过合法证据证明自己是正当和合理的一方。

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一、我国的仲裁法律体系在相关领域的现状争端解决机制是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而前进的。

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凭借其本身的特性往往适合特定的历史阶段。

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对效率的要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因此仲裁成为了现在解决国际商事争端比较热门的手段。

然而仲裁的体系离不开一个国家的司法支持,在对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尤其明显。

我国仲裁的法律体系主要由《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构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基于互惠原则受理决定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故此,1958年的《纽约公约》成了该领域的重要法律依据。

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在加入《纽约公约》的时候做出了两项保留,即:“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互惠保留”是我国政府仅承认和执行《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做出的仲裁裁决。

“商事保留”明确了可仲裁事项范围为契约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

由于起步较慢,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所建立的仲裁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规范过于简单,同时一些相关的概念缺乏明确的定义,可操作性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解析国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程序

解析国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程序

解析国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程序国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程序国际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常用方式,其裁决在国际范围内享有普遍承认和执行的优势。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候仲裁裁决的执行可能会遇到阻碍或者遭到反对。

本文将对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以及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程序进行分析。

一、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1. 承认与执行的意义国际仲裁的主要目的是达成一份公正、合理的裁决,给予当事人一个可执行的解决方案。

承认与执行是国际仲裁发挥有效性和权威性的关键步骤,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需得到执行国的支持和认可。

2. 根据《纽约公约》的程序根据《联合国1958年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当事人可以在适用《纽约公约》的国家或地区申请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执行国应当按照《纽约公约》的规定予以承认和执行。

3. 执行国的审查标准执行国对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一般采取最低限度的审查标准。

执行国不得对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重新审查,只能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公共政策等,予以限制或拒绝承认与执行。

二、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程序1. 执行程序当事人需要向执行国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文件,并按照执行国的程序要求进行申请。

执行国的法院将依据适用的国内法规定,处理和审理执行程序,并决定是否予以执行。

2. 撤销程序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希望撤销仲裁裁决。

根据当事人所选择的仲裁机构的规则和适用的国内法规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

撤销程序的结果将根据仲裁法庭或法院的判断作出,可能是维持仲裁裁决的有效性或撤销裁决。

3. 助力机构的作用一些国际或地区性组织和机构致力于促进国际仲裁的承认与执行,如国际仲裁院、国际商会仲裁院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这些机构来获得专业的帮助和支持,在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找到更多的资源和机会。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跨国商业纠纷也随之增多。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逐渐成为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的重要议题。

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也对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外国仲裁裁决,简单来说,是指在一国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另一国得到认可和执行。

其承认与执行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因素,包括法律制度、司法实践、国际公约以及国家之间的双边协定等。

首先,法律制度是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基础。

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要求。

一些国家的法律体系较为开放和包容,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设置的条件相对宽松;而另一些国家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设置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在国际层面,《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是规范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重要国际公约。

该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在缔约国之间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统一的规则和框架。

根据《纽约公约》,缔约国应当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除非存在公约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

这些情形通常包括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不当、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等。

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各国对于公约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可能存在差异,这也给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司法实践在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起着关键作用。

法院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案件的具体情况、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国际公约的要求等。

在一些案例中,法院可能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公约条款进行审查;而在另一些案例中,法院可能会考虑更多的政策因素和公共利益。

例如,在涉及公共政策的问题上,不同国家的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判断标准。

有些国家认为,只有当外国仲裁裁决违反本国的根本公共政策时,才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而有些国家则可能对公共政策的范围作较为宽泛的解释,从而增加了拒绝承认和执行的可能性。

此外,国家之间的双边协定也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产生影响。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国际投资仲裁作为解决跨国投资争议的重要机制,其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不断扩大。

然而,由于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司法制度以及公共政策等多个方面,因此,各国对于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态度各异。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重要的投资目的地,其对于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具有特殊的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分析中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现状、司法实践以及面临的挑战。

文章首先将对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进行一般性的介绍,包括其定义、性质以及国际层面的相关规则与标准。

随后,文章将重点分析中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包括中国对于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法律框架、典型案例以及存在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进一步探讨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方面所面临的挑战,如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冲突、司法资源的配置、公共政策的考量等。

文章将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为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增进对于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理解,推动中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不断完善,为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提供更加明确和稳定的法律环境。

二、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概述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领域,涉及跨国界的法律互动与协调。

简言之,当国际投资仲裁庭作出裁决后,败诉方可能需要在其本国执行该裁决。

这一过程涉及裁决的承认(即确认裁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和执行(即实际执行裁决的内容,如支付赔偿金等)。

在中国,对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受到特定法律和条约的规制。

中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规定了成员国间相互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程序。

同时,中国还通过其《民事诉讼法》等国内法,对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框架。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在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商事交往日益频繁,纠纷也随之增多。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成为了维护国际经济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外国仲裁裁决,顾名思义,是指在一国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另一国得到认可和执行。

这一过程并非一帆风顺,涉及到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实际操作的困难。

首先,要明确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重要意义。

对于当事人而言,这是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关键步骤。

经过漫长的仲裁程序,如果裁决无法在相关国家得到执行,那么当事人的努力将付诸东流,权益也无法得到切实保障。

从国际经济秩序的角度来看,有效的承认与执行机制能够增强国际商事交易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然而,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法律障碍。

各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存在差异,这导致了对外国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不尽相同。

一些国家可能会对仲裁裁决的程序性问题进行严格审查,例如仲裁程序是否符合公正、公平的原则,仲裁员的资格是否合法等。

而另一些国家可能更关注裁决的实质性内容,如裁决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是否正确。

此外,公共政策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当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结果可能违反执行国的公共政策时,执行国可能会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

但对于公共政策的界定,各国往往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解释,这也为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增加了不确定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社会做出了诸多努力。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的制定是其中的一项重要成果。

该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统一的国际规则,大大简化了这一过程。

根据《纽约公约》,各缔约国应当承认和执行在其他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但同时也规定了一些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如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不当、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等。

在具体的实践中,各国法院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时通常会遵循一定的程序。

一般来说,当事人需要向执行国的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如仲裁裁决书、仲裁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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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卷第#期!$$#年%!月鞍山科技大学学报&’()*+,’-.*/0+*1*234)/256’-7824*84+*9:480*’,’;6<’,=!">’=#?48=,!!!!!!!!!!!!!!!!!!!!!!!!!!!!!!!!!!!!!!!!!!!!!!!!!!!!!!!!!!!!!!$$#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周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行长办公室,辽宁鞍山%%@$$!)摘要: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商事仲裁制度的核心问题。

通过对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以及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的区际司法协助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相关规定需与国际接轨,使之更加具有实际操作性的建议。

关键词: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区际司法协助中图分类号:?A"#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B!C@@%$(!$$#)$#C$##B C$#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是指涉外商事仲裁,是相对于国内商事仲裁而言的。

私法意义上的国际仲裁和涉外仲裁应该是相同的概念,只是称谓不同而已。

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即中国的涉外仲裁[%]。

本文讨论的国际商事仲裁的承认与执行既包括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也包括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区际司法协助。

仲裁的承认与执行,是商事仲裁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

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庭进行仲裁,是为了能够通过仲裁这种便捷的方式迅速解决争议。

而解决争议并不能仅仅依靠仲裁庭作出的一纸裁决,关键在于作出的裁决是否能够在有关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

在大多数情况下,仲裁裁决作出后,败诉方是能够自动履行裁决的。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败诉方不履行裁决的情况也常有发生。

鉴于仲裁机构本身没有强制执行裁决的权力,各国立法和有关国际公约均把承认与执行的问题交由法院进行。

虽然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往往是连在一起的,但二者的含义不同,它们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

仲裁裁决的承认是指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对仲裁裁决的效力作出确认,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司法行为;仲裁裁决的执行是指在承认裁决的基础上,通过国家强制力,使仲裁裁决得到实施的司法行为。

它们可以被视为不同的程序,承认作为单独的防御程序可以与执行分开,而执行则必须以承认为基础,承认是执行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是具有涉外因素的裁决,是狭义上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由于我国涉外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而且民商事的许多规则和制度又在不断的发展之中,造成我国现行的民商事立法的规定过于笼统,对“涉外”还没有统一明确的定义或解释。

例如,我国%"D E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D#年的《民法通则》、%""%年的《民事诉讼法》以及《海商法》和《合同法》等虽然都使用了“涉外”一词,但是都没有对其予以明确的界定[F]。

为了便于法律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民商事法律中的“涉外”一词作出了司法解释。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B D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由此看出,最高人民法院所理解的“涉外”要求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和外国发生联系,这是国际司法意义上的“涉外”。

也就是说,就中国而言,凡是仲裁收稿日期:!$$#C$D C!"。

作者简介:周丹(%"B D G),女,辽宁鞍山人,经济师。

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为外国人,或者订立仲裁协议时双方当事人的住所或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或者仲裁地点在中国之外;或者仲裁协议中涉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或者争议的标的位于国外等情形,都应当视为涉外仲裁。

但是,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却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年修订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条第!款规定,中国涉外仲裁实践的“涉外”情形包括:(#)国际的或涉外的契约或非契约性的争议;(!)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涉及中国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外国的、国际组织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资金、技术或服务进行项目融资、招标投标、工程建筑等活动的争议。

也就是说,该仲裁规则关于“涉外”的解释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要宽泛的多。

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国的涉外仲裁结构是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它们根据中国法律作出的仲裁裁决均具有国际性质,因而中国有关法律对其在中国境内的承认与执行采取了与国内仲裁裁决区别对待的方式。

#&#中国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内地的承认与执行由于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是国内裁决,因此,在中国内地不涉及裁决的承认问题,仅指裁决的执行。

中国有关涉外仲裁裁决执行的法律依据最早见之于#’(%年(月)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

该决定第##条规定,“仲裁委员会之裁决,当事人应该依照裁决所规定的期限自动执行,如逾期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依一方当事人之申请依法执行之。

”而后,直到#’*!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了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

该法第#’(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该仲裁机构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该条规定仅仅解决了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在中国境内的执行问题,没有规定法院拒绝执行裁决的情形与条件,也就是说裁决是终局的,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只能承认裁决的有效并予以执行,法院的权力仅限于发出执行裁决的裁定。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有关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制度方面有了很大的变化。

根据该法第!(’条的规定,争议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裁决,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这就赋予了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国涉外仲裁裁决的专属管辖权,而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享有执行裁决的管辖权。

该法的第二个变化是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拒绝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

在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存在该法第!)"条第#款的四种情形之一时,法院可依此拒绝执行裁决,并裁定不予执行。

此外,人民法院如果认为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会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也可以自行决定不予执行该项裁决[%]。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的第+#条和第+!条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也作了具体规定,其基本原则与#’’#年《民事诉讼法》是一致的。

该法除了规定不予执行裁决的情况外,新增了撤销裁决的程序,这实际上加强了法院对涉外仲裁的司法监督,形成了一种双重监督体制。

根据前文所述的仲裁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中国内地执行的主要内容如下。

(#)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对涉外仲裁裁决执行有管辖权的法院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涉外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的程序及条件。

关于执行的程序规则,《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没有特别规定,根《仲裁法》第)(条的规定,有关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在中国内地申请强制执行,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国内裁决的执行程序规则。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必须提出书面执行申请书,并附裁决书正本、仲裁协议书或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正本。

书面执行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执行的依;执行的标的物的名称、量及所在地;被*))鞍山科技大学学报第!’卷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等。

如果申请人为外国一方当事人,其申请书需使用中文。

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执行机构在收到申请书以后,对执行的有关问题作必要的审查,如符合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基本要求,裁决即具备了初步的可执行性,法院即可受理该项申请,经进一步审查后决定是否强制执行。

无论是国内当事人的申请,还是境外当事人的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都可以对裁决进行审查,人民法院主动对裁决进行的审查主要查明执行该项裁决是否会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法院查明该裁决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则裁定不予执行。

如裁决无上述情况,当事人又未对裁决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可依法作出裁定,要求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裁决,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理由。

我国《仲裁法》第"#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不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规定的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理由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涉外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时,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法》第+条第$款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既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期限。

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期限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期限从裁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算;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算。

(-)中国内地现行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制度的法律完善。

与执行非涉外仲裁裁决的条件相比,我国法律对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案件要求相对要宽松得多。

在申请执行非涉外仲裁裁决时,被申请执行人可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仲裁员在仲裁该案吮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作为请求不予执行裁决的理由。

在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时,被申请人则不得以此为由,请求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也就是说,涉外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只能以《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规定的程序上的理由要求法院拒绝执行涉外仲裁裁决,而不能以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实体问题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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