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宁波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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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标准表

宁波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标准表
6
创新学分
以科技主管部门鉴定意见;专利证书、证明等为准
市级
4
校级
2
发明及专利
取得发明专利
6
创新学分
有用新型专利
4
外观设计专利
2
纵向课题
共青团工作课题、新苗人才计划、科研基金、SRIP等立项并结题
国家级
8
创新学分
根据申报材料确定
省部级
5
市厅级
3
校级
2
院级
1
横向课题
课题经费20万元及以上并结题
5
由科技处或者社科处提供证明
4
按“华夏创业奖励基金评定办法”评定等级;
每个创业团队限报5名。
获二等奖创业团队负责人、一等奖创业团队成员
3
获三等奖创业团队负责人、二等奖创业团队成员
2
其他创业团队负责人、获三等奖创业团队成员
1
其他创业团队成员
0.5
校外创业实践
拿到地方创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或者进入地方创业基地
2
有关证明
网上创业实践
网上商店获三钻或者相应等级
1
相应证明或者证书;
每个商店限报1名。
开办网上商店获1-2钻或者相应等级
0.5
创业获奖
省级以上
2
创业学分
相应证明或者证书
市级以上
1
职业生涯规划大赛
国家级获奖
3
相应证明或者证书
省级获奖
2
校级获奖
1
校级参与奖
0.5
人文素养提高
理论、人文与艺术类社团活动
在校党委宣传部、学工部与团委认可的一个社团中连续参加活动两学期以上,且参加一次以上大型演出、读书研讨活动或者取得其它标志性工作成果等。

学院创新创业实践能力学分认定和转换办法

学院创新创业实践能力学分认定和转换办法

学院创新创业实践能力学分认定和转换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鼓励本科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强化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XX学院创新创业就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实践能力学分是指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竞赛、创新创业训练、创新创业实践活动,通过申请和认定后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二章创新创业实践能力学分认定范围与标准第三条学生参加经学校认定的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并获奖,可获得相应学分。

1.国家级:特等奖6学分,一等奖5学分,二等奖4学分,三等奖记3学分;2.省级:特等奖3学分,一等奖2学分,二等奖1.5学分,三等奖1学分;3.校级:特等奖1.5学分,一等奖记1学分,二等奖记0.5学分。

第四条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并通过结题验收,可获得相应学分。

4.国家级:负责人4学分,组员取前四名,分别及3、2、1、0.5学分;5.省级:负责人3学分,组员取前三名,分别及2、1、0.5学分;3.校级:负责人2学分,组员取前两名,分别及1、0.5学分。

第五条学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经项目负责人认可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可获得相应学分。

1.省级及以上纵向项目:2学分;2.横向项目:1学分。

第六条学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可获得相应学分。

1.被SCI,EI,SSCI,CSSCI,ISTP,SCIE,EIE,ISSHP,AHCI期刊收录论文,排名前5位作者分别记5、4、3、2、1学分;2.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排名前3位作者分别记4、3、2学分;3.一般省级期刊或会议论文:排名前2位者分别记1、0.5学分;4.在XX学院报、XX学院学报发表论文:排名第1的作者,记0.5学分。

第七条学生出版学术专著、软件著作的,记4学分,第一参与人至第三参与人分别记3、2、1学分。

第八条学生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的,可获得相应学分。

1.发明专利:排名前3位者分别记4、3、2学分;2.其他专利:排名前2位者分别记2、1学分。

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创新创业教育是推进学校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

为推动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就读于我校的全日制高职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4个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章认定范围第三条创新创业学分分为创新活动和创业活动两个模块,认定范围包括以下类别:(一)创新活动模块1.学科竞赛:指学生参加由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权威机构组织的学科竞赛,以及由学校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并获得相关奖项。

2.科学研究:指学生主持或参与学校发布的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教师科研课题、学校或学院举办的各类科研活动并取得成果,或在国内外正式刊物或重大活动上发表的论文及艺术作品。

3.知识产权: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

4.技能证书:指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经考核后获得的各类技能证书。

5.科技文体竞赛:指学生参加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类竞赛项目,并获得证书或奖项。

6.人文素养:指参加假期社会实践(如“三下乡”活动、企业实习等)、青年志愿者活动(如义务教育、社区服务活动等)、学术讲座、或在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获得相关成果等。

(二)创业活动模块1.创业竞赛:指参加国际、国内创业类竞赛活动。

2.创业项目:指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等。

3.创业实践:指学生自主创业,依法注册公司等实践活动。

4.创业活动:指学生参加创业沙龙、讲座等。

5.创业课程:指学生选修相关创业类课程。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四条创新活动模块的学分认定②所获奖项以相关徽章、奖杯、奖牌、证明、证书为准;③参赛学分只授予报名参赛并有成绩或提交作品,但未获奖的学生,参赛学分最多计2次。

第六条同一项目在同一学期内不累加得分,只记最高创新创业学分分值;同一项目跨学期再次获得更高档次奖励,以计算补差值的方式记录学分;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创新创业学分,不重复计算。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全面规范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的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活动,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艺术创作等创新实践活动,主动强化专业技能,积极开展创业实践训练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全面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爱好和特长,参与以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为主的相关训练和实践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效或成果,经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认定,所获得的学分。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评审委员会”),负责全校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的审核评定。

学校评审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处、团委、招生就业处、科技处、社会科学处、教师教育中心负责同志,以及相关学院教学副院长等。

第四条教务处教学实践管理办公室负责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证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并受理申报、组织评审会议、公布认定结果等。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创新、创业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活动,并对本学院学生提交的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证材料进行审核。

第三章认定范围第六条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明确以“XX 大学学生”身份参与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定项目的活动,并达到相关学分认定标准,均可申请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定。

第七条我校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定范围包括:1.发表科研论文、出版学术著作、注册国家专利、发表艺术作品、参加相关学术会议并宣读论文或作学术报告。

2.参与科研立项并成功结项、参加相关学科技术研究培训、研究性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

3.参加国家、省主管部门以及学校统一组织的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和文体比赛并获等级奖励。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标准表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标准表
附件:
计划 类
项目类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标准表
内容或等级
学分 分值
类型
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ISTP
认定依据
(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SHP(人文社会科学会议录索引)、A﹠HCI 10
(艺术与文科引文索引)等检索
有正式刊号的学术类刊物,提供刊物
3 2
赛、辩论赛、语言文字类竞赛、知 省级一等奖
3
赛(含演讲与辩
省级二、三等奖
2
识竞赛等
省级优胜奖、鼓励奖、参赛奖等 1
论活动)
市级、校级一等奖
1.5
人文
市级、校级二、三等奖
1
国家级
一等奖(第 1-4 名)
4
素质
国家级
二、三等奖(第 5-16 名)
3
国家级
优胜奖、鼓励奖、参赛奖等
2
提高
学校组织的群 众性(非专业) 体育竞赛
省级 省级 省级
一等奖(第 1-2 名) 二、三等奖(第 3-8 名) 优胜奖、鼓励奖、参赛奖等
3 2 1
市、校级
一等奖(第 1 名)
1
市、校级
二、三等奖(第 2-8 名)
0.5
学 校 组 织 的 群 十佳歌手大赛、新 shou 大赛、 国家级 一等奖(第 1 名)
4
素质 学分
相关证书、文件
相关证书、证明。其中校级体育竞赛
日语专业学生:成绩 125 分及以上 1
非日语专业学生:成绩 110 分及以上
国家普通话等级证书
等级二甲及以上
0.5
成绩单、证书
相关证书、成绩通知单

最新宁波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管理规定

最新宁波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管理规定

宁波大学文件宁大政〔2010〕216号关于印发《宁波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单位、部门:经第123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宁波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宁波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管理规定为保证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工作的有序开展,促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学分类型及认定部门1.创新学分。

学生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创新型实验、开放实验等科研训练和由学校组织的学科(专业)竞赛等科技竞赛,均可根据竞赛(训练)取得的成绩或训练过程的考核结果认定创新学分。

其中学生参加学科(专业)竞赛、开放实验的创新学分由教务处负责认定,参加挑战杯竞赛和其它科研训练的创新学分由团委负责认定。

2.创业学分。

学生参加创业教育、创业实践活动等创业训练,考核合格或成果突出,均可获得创业学分。

创业学分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负责认定。

3.素质学分。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相关社团活动、理论与人文类竞赛活动、群众性(非专业)文艺体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可根据活动过程或取得的成果获得素质学分。

素质学分由团委负责认定。

4.技能学分。

学生参加学校或学校认可的机构组织的技能测试或各类职业资格、专业技能的培训、比赛和考证等活动,取得相应成绩或证书,可获得技能学分。

技能学分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负责认定。

二、学分认定的基本规则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及已申请结业但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的学生,参加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均可根据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学分认定标准和学分类型,予以学分认定。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取得成果的级别和等级,是认定学分高低的重要依据。

成果的级别由组织单位或发证单位的级别决定。

对成果的级别和等级有异议的,由相应学分的认定部门负责确定。

3.集体奖项中,每一位参与学生获得的学分均计满分。

宁波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管理规定

宁波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管理规定

宁波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管理规定宁波大学文件宁波大学政府?XXXX 256年12月23日+宁波大学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条例条例为保证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的有序实施,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科学规范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1,信用类型与认可部1。

创新学分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科研、技术发明、创新实验、开放实验等科研培训和科技竞赛,如学科(专业)竞赛,根据竞赛(培训)结果或培训过程的考核结果,可认定为创新学分其中,教务处负责确定学生参加学科(专业)竞赛和开放实验的创新学分,团委负责确定学生参加挑战杯竞赛和其他科研训练的创新学分。

2。

创业学分参加创业教育、创业实践活动等创业培训,并通过考试或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可以获得创业学分。

学生发展和服务部负责认证创业学分。

3。

质量信誉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社区活动、理论和人文竞赛、群众(非专业)文化体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可根据活动过程或取得的成绩获得优质学分。

质量学分由团委认可4。

技能学分学生参加学校或学校认可的机构组织的技能测试,或各种职业资格、专业技能培训、竞赛和研究活动,并取得相应的成绩或证书,可获得技能学分。

技术学分应得到继续教育和培训部的认可2、学分认定基本规则我校普通全日制学生和在校大学生,以及已申请毕业但学习时间最长的学生,均可根据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学分认定标准和学分类型进行认定。

参加创新创业培训项目的199名学生的年级和年级是决定学分等级的重要依据。

结果的级别由组织单位或发布单位的级别决定。

对成果的等级和等级有异议的,由相应的信用鉴定部门负责确定。

3。

在集体奖励中,每个参与的学生都得满分。

论文、项目、作品、专利等集体成果,参赛学生按我校科研工作量分配规定计算个人学分,少于0.5学分的按0.5学分计算。

4。

同一项目成果按“高原则”进行认定,不得重复认定。

对于像同样的球类运动或同样的田径项目,一年内只有一个分数是高的。

3、学分认可程序(1)由学校组织的认可程序1。

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是指对大学生在创新实践活动中所取得的成果进行评价和认定,以便将其纳入学分体系,为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和发展空间。

为了确保认定工作的公正、公开和科学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认定标准1. 创新性:大学生的创新实践活动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包括但不限于科研项目、科技竞赛、创业实践等。

创新性可通过项目的独特性、创新方法、创造性成果等方面进行评价。

2. 专业性:创新实践活动应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关,能够提升学生在专业领域的能力和水平。

专业性可通过活动的专业背景、专业知识的应用等方面进行评价。

3. 实践性:创新实践活动应具有一定的实践性,能够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实践性可通过活动的实际操作环节、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

4. 成果性:创新实践活动应有明确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论文、专利、软件、产品等。

成果性可通过活动的成果数量、成果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

三、认定流程1. 学生申请:学生根据自己参与的创新实践活动,填写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活动介绍、活动证明、成果展示等。

2. 学院初审:学院根据申请材料对学生的创新实践活动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是否符合认定标准。

3. 专家评审:学院组织专家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学生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活动的创新性、专业性、实践性和成果性。

4. 认定结果公示:学院将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学生对认定结果的异议。

5. 认定结果确认:公示期结束后,学院对认定结果进行确认,并将结果通知学生。

6. 学分认定:学院根据认定结果,将符合要求的创新实践活动纳入学分体系,相应学分计入学生的学业成绩。

四、认定管理1. 评审专家:学院根据需要组织评审专家,专家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评审过程应公正、公开、科学。

2. 认定结果公示:学院将认定结果在学院官方网站或公示栏上进行公示,确保学生对认定结果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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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文件
宁大政〔2010〕216号
关于印发《宁波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
学分认定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经第123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宁波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宁波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
管理规定
为保证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工作的有序开展,促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学分类型及认定部门
1.创新学分。

学生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创新型实验、开放实验等科研训练和由学校组织的学科(专业)竞赛等科技竞赛,均可根据竞赛(训练)取得的成绩或训练过程的考核结果认定创新学分。

其中学生参加学科(专业)竞赛、开放实验的创新学分由教务处负责认定,参加挑战杯竞赛和其它科研训练的创新学分由团委负责认定。

2.创业学分。

学生参加创业教育、创业实践活动等创业训练,考核合格或成果突出,均可获得创业学分。

创业学分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负责认定。

3.素质学分。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相关社团活动、理论与人文类竞赛活动、群众性(非专业)文艺体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可根据活动过程或取得的成果获得素质学分。

素质学分由团委负责认定。

4.技能学分。

学生参加学校或学校认可的机构组织的技能测试或各类职业资格、专业技能的培训、比赛和考证等活动,取得相应成绩或证书,可获得技能学分。

技能学分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负责认定。

二、学分认定的基本规则
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及已申请结业但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的学生,参加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均可根据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学分认定标准和学分类型,予以学分认定。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取得成果的级别和等级,是认定学分高低的重要依据。

成果的级别由组织单位或发证单位的级别决定。

对成果的级别和等级有异议的,由相应学分的认定部门负责确定。

3.集体奖项中,每一位参与学生获得的学分均计满分。

论文、项目、作品、专利类等集体成果,参与学生根据我校有关科研工作量分配的规定计算个人学分,不到0.5学分的按0.5学分计算。

4.同一项目成果在学分认定时,遵循“就高原则”,不重复认定。

体育项目同一球类或同一田径类等,一年内只能就高认定一次学分。

三、学分认定的程序
(一)学校组织的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程序
1.创新创业活动的组织部门或学院,将学生考核成绩、竞赛获奖结果或证书获得情况等,根据学分的不同类型,交相应学分的认定部门。

2.学分认定部门根据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标准,对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学分类型和学分数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输入我校创新创业学分管理系统。

3.学生通过校园网个人主页,对本人学分的认定结果进行
查询。

(二)非学校组织的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程序
1.学生通过校园网个人主页的“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提交学分认定申请,并将佐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学院。

2.学院审核学生提供的佐证材料,对学生的学分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学分类型将审核意见提交相应的学分认定部门。

3.学分认定部门根据学院审核意见和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标准认定学分。

4.学生通过校园网个人主页,对学分的认定结果进行查询。

四、其他
1.学生参加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获得的学分不收取学分学费,且此类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并计入学生总学分。

2.学生在高级别的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在规定的学科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等,可根据《宁波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实行多样化形式的有关规定(试行)》,申请作为毕业设计(论文)的多样化形式之一。

3.未申请将相关创新活动取得的成果作为毕业设计(论文)的多样化形式之一者,可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用4学分之外的创新学分顶替相关课程学分。

4.本办法自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起实施,由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解释。

原《宁波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活动学分标准表》(宁大政〔2007〕99号附件2)同时废止。

附件:1.《宁波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标准表》
2.体育类专业组竞赛等级确认一览表
附件1:
宁波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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