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服务承诺制规定》(试行)

合集下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试行)》等四个规范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试行)》等四个规范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试行)》等四个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4•【字号】甘政办发[2012]262号•【施行日期】2012.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试行)》等四个规范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26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根据省效能风暴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的安排,现将《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试行)》、《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质量规范(试行)》、《政务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规范(试行)》和《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4日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试行)为规范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一、术语和定义(一)政务服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事项的活动。

(二)政务服务中心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负责对本级政府保留行政审批事项进驻及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进驻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日常考核,并指导下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的行政机构。

(三)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及其他社会服务事项。

(四)两集中两到位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行政审批办公室)集中,该内设机构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事项向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到位,部门向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授权到位。

(五)窗口首席代表指政务服务中心各入驻部门窗口的负责人,由入驻部门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内设机构负责人担任,市州、县市区可由部门分管行政审批的副职担任。

(六)首问责任人依照职责首次接待服务对象的入驻部门窗口工作人员。

二、管理要求(一)机构及人员健全政务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合理配置人员编制,保证工作需要。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25•【字号】•【施行日期】2022.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现将《安顺市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2月25日安顺市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若干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发〔2020〕13号)精神,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发挥优势,推进实施特色职业教育强市战略(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加强政府统筹,优化职教资源,着力夯实基础、补齐短板,着力深化改革、激发活力,加快构建纵向贯通、横向融通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紧扣安顺市产业发展战略需求,强化内涵建设,打造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联的特色专业群,推进实施特色职业教育强市战略,不断激发职业学校发展活力,不断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和竞争力,全面提升职业教育的服务能力和社会贡献率,办人民满意的现代职业教育。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

既发挥政府保基本、促公平作用,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坚持加大投入、分类指导。

统筹发展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加强行业部门对职业教育的指导。

坚持服务需求、就业导向。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推动职业教育与社会需求紧密对接,重点提高学习者就业创业能力。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27•【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1月27日安顺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和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关文件精神,在实施数字经济战略上抢新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0〕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特别是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数据发展的重要部署,坚持走“应用驱动、运营流通,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的场景大数据安顺新路,以释放公共数据资源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为目标,以破解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中难点为主要任务,以保障国家安全和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底线,以社会需求迫切、关注度高的场景应用为突破口,激发市场活力,探索建立可感知、可信任、可管理、可授权的“1+1+N”数据运营新模式,有序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配置机制体制,催生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5.06
•【字号】安府办函〔2024〕18号
•【施行日期】2024.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
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
根据《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规定,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承办单位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时,应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

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把握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

三、对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确需调整或新增的,承办单位要按照《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
序办理。

四、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2024年5月6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安府办函〔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11日安顺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试行)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的重大决策,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部署要求,巩固房地产市场企稳回升态势,促进安顺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一)加大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

一是继续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理购房需求。

缴存职工购房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按房价的20%执行;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40万元,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50万元;同一套住房,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同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是适当提高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多子女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可以上浮20万元。

三是持续推进“贵阳-贵安-安顺”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工作。

在安顺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贵阳市和贵安新区购房的,可以按照“贵阳-贵安-安顺”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业务向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是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顺监管分局及相关金融机构)(二)推行“认房不认贷”政策。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28•【字号】黔府函〔2016〕233号•【施行日期】2016.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黔府函〔2016〕233号安顺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呈请批准安顺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15—2030)的请示》(安府呈〔2016〕1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安顺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的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贵州省城市工作大会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质量,统筹做好安顺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全面建设一个天蓝、水清、山绿、城乡美的绿色安顺。

二、关于安顺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原则同意安顺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市域发展目标、城镇规模等级结构、职能分工、城镇空间结构布局、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综合防灾规划和空间管制规划。

(一)实施该规划时,要进一步强化安顺市中心城区作为市域中心城市的地位,加快发展镇宁、关岭、紫云等县域中心城市,有重点地发展主要交通沿线小城镇。

加快“贵阳—安顺”城镇空间一体化步伐,加强中心城市、贵安新区、小城镇、产业园区间的有机联系与空间整合。

将乡村经济与城市发展有机结合,加快培育都市旅游与农副产品加工业,实现城乡融合。

(二)要按照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统筹安排市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完善市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及供水、供电、通讯、防灾等基础设施体系,尽快形成布局合理、结构完善、功能明确、发展协调的市域城镇体系。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安府办函〔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4年3月28日安顺市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及《安顺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任务落实,结合安顺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全面提高政府履职能力,服务推动高质量发展1.推动政府职能优化协调高效。

根据《安顺市机构改革方案》,全面加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及时完善权责清单,完善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建立工作调度机制,全力推进国家13个“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落地落实。

聚焦企业和群众需求,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涉企服务事项整合成企业、群众视角的一件事、一类事,依托贵州省政务服务平台及“一窗通办”改革服务模式,不断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深化“企业之家”创建工作,拓展增值服务,推动服务企业向服务产业转变,构建企业为点、行业为线、产业为链的服务体系。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2.加快建设统一大市场。

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着力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

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严格公平竞争审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顺市非煤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短服务年限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顺市非煤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短服务年限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顺市非煤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短服务年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2.11•【字号】安府办发〔2013〕91号•【施行日期】2013.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顺市非煤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短服务年限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化、非煤矿山企业规模化,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按照2013年10月24日国务院督导组对我市非煤矿山督导提出的要求,经市非煤矿山关闭整顿联席会议研究,现就安顺市非煤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短服务年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县(区)要认真按照《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主要矿产品开发准入条件》、《安顺市主要矿产品开发准入条件》、《省国土厅、省经信委、省安监局关于未达最低生产规模非煤矿山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3〕16号)等文件要求,坚决执行最低开采规模和最短服务年限准入条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促进非煤矿山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安府办发〔2012〕196号)规定的“距城区5㎞以内、20㎞以内、20㎞以上分别达到年设计生产能力在8万立方/年、5万立方/年、3万立方/年以上”标准作废。

二、各县(区)要建立非煤矿山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制度严格审核非煤矿山产能是否达到要求,严格执行最低开采规模和最短服务年限标准,严格控制未达要求的非煤矿山采矿权延续登记,对不符合要求、开采价值较小的矿山,严格落实整顿关闭政策,督促未达最低开采规模的企业在2015年以前全部达到最低开采规模要求。

三、现有资源不足的矿山、未达到最低开采规模和最短服务年限的矿山,县(区)政府(管委会)可通过资源整合或技术改造帮助其达到要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于印发《安顺市服务承诺制规定》(试行)
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顺市服务承诺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府发〔2010〕18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直企事业单位,省驻安单位:
《安顺市服务承诺制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安顺市服务承诺制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切实提高办事效率,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安府发[2010]14号)、《安顺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安府发[2010]15号)等规定,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顺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服务承诺制,是指责任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和工作要求,对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严格按照承诺履行职责。

第四条服务承诺应遵循依法、诚信、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工作效率和公众满意度为目标。

第五条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服务(审批)事项和服务标准;
(二)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
(三)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四)投诉机构和投诉方式(含投诉机构名称、投诉电话、投诉信箱、电子邮箱
等);
(五)保障措施及其他承诺。

第六条责任单位制定的服务承诺,报上级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向社会公布,并印制成办事指南,置放在单位显著位置和各级行政服务(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方便群众办事。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反服务承诺规定:
(一)不制定服务承诺的;
(二)服务承诺不向社会公布的;
(三)服务承诺不兑现的;
(四)违背服务承诺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有本规定第七条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照《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安顺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由责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问责的,处理结果报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服务承诺的兑现和落实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承诺制度的,办事人可向该单位或上级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投诉。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安顺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