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交通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交通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及审批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境内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和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临时设施工程、特殊复杂的工作内容等。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1。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为单元,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2。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提交开工报告前,应当向项目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提供本合同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对本项目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进行审核确认,并据此进行管理。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制,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气象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等。
重庆市交通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及审批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
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2。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提交开工报告前,应当向项目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提供本合同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对本项目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进行审核确认,并据此进行管理。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制,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气象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等。
?案,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对于需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在施工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审核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的书面论证审查意见对专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完善后的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再报建设单位备案。
专项方案未经项目监理单位审批的,该分部分项工程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条论证会专家组应当由5名或5名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与论证项目有利害关系的施工、监理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认为确需作重大或实质性修改、调整专项方案的,修改调整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批。
对于已由专家论证审查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专项方案实施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编制人员应当对相关施工技术、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风险告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7号令建办质【2018】31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7号令建办质【2018】3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XXX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XXX部长XXX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元应当依法提供真实、正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元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形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及《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四条我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重点加强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危大工程清单、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查、论证及实施过程中的交底、专项巡视检查、验收、监测应急管理等制度。
...前期保障..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建、构筑物,管线)等资料。
.第七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周边建(构)筑物、管线等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建、构筑物,管线)等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2019年3月修改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3月13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及现场检查问题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单位
超过一定规模须专家论证
细则危大工程范围
一、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勘察报告的自然地坪向下)超过 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或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或施 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 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 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非常规起重设备:未列入《特种设备目录》且没有国家或行业制造标准的各类设备。 非常规起重方法:2 台(或以上)起重设备联合作业;流动式起重机带载行走;采用滑排、滑轨、滚杠、地牛等措施进行水平位移;采用绞磨、卷扬机、 葫芦或者液压千斤顶等方式进行提升;人力起重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四)施工现场 2 台(或以上)起重机械存在相互干扰的多台多机种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构件吊装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导架爬升式工作平台工程。(三) 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高处作业吊篮。(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人工挖孔桩工程。(四)水下作业工程。(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 安装工程。(六)地下隧道注浆帷幕工程。(七)冻结法工程。(八) 无梁楼盖结构地下室顶板上的土方回填工程。(九)厚度大于 1.5m 的底板钢筋支撑 工程。(十)含有有限空间作业的分部分项工程(如市政排水新老管线拆封碰接工程)。(十一)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 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五、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 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六、关于监测方案内容 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 报送等。 七、关于验收人员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编制。
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安装、钢结构(网架、索膜结构)安装、爆破及拆除、预应力、地下暗挖、顶管、水下作业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编制。
第六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标准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计算书、相关施工图及节点详图。
(六)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包括相关人员姓名、职务、工作职责及联系电话)、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监测监控措施等。
(七)方案编制、审核人员名单及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情况。
(八)工程项目部相关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监理企业,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
第八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企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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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及审批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境内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和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临时设施工程、特殊复杂的工作内容等。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1。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为单元,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
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2。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提交开工报告前,应当向项目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提供本合同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对本项目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进行审核确认,并据此进行管理。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制,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气象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等。
(三)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劳动力计划等。
(四)施工工艺:主要施工技术方案、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工序检查、验收环节等。
(五)危险因素辨识与分析:危险因素辨识、分析、评估等。
(六)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专项方案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工作等。
(七)安全检查和验收:检查方法、内容、程序验收等。
(八)安全验算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专项方案,以及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论证审查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在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九条专项方案编制完成后首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技术、安全、质量等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对于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对于需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在施工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审核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的书面论证审查意见对专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完善后的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再报建设单位备案。
专项方案未经项目监理单位审批的,该分部分项工程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条论证会专家组应当由5名或5名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与论证项目有利害关系的施工、监理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建设单位安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
(二)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
(三)勘察、设计单位相关负责人;
(四)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安全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本分部分项工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涉及公路、铁路、海事、交警、安监等相关部门的,应邀请其参加论证会。
第十一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安全控制措施是否具体、可行;
(二)危险因素辨识分析是否合理,全面;
(三)专项方案计算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四)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具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等。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后的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认为确需作重大或实质性修改、调整专项方案的,修改调整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批。
对于已由专家论证审查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专项方案实施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编制人员应当对相关施工技术、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风险告知。
第十四条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指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危
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编制安全监理细则,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专项方案编制、论证及实施工作,督促监理单位加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具体工程实际和特点进一步细化具体的操作规定。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览表
附件2
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