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年度结算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23]5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对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为6%。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至30000元/平方米的,核定征收率为12%。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3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15%。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精确计算的。
2.拒不供应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供应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值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三、政策连接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23]28号)的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的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一条(三)的内容同时废止。
全年结账安排表格

月份
结账日期
结账内容
1月
31日
完成12月份的账务处理,编制年度财务报表
2月
28日
完成1月份的账务处理,核对银行账户余额
3月
31日完成2月ຫໍສະໝຸດ 的账务处理,核对往来款项4月
30日
完成3月份的账务处理,核对存货数量和价值
5月
31日
完成4月份的账务处理,核对固定资产折旧和摊销
12月
31日
完成11月份的账务处理,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6月
30日
完成5月份的账务处理,核对税金和社保费用
7月
31日
完成6月份的账务处理,核对银行账户余额和往来款项
8月
31日
完成7月份的账务处理,核对存货数量和价值
9月
30日
完成8月份的账务处理,核对固定资产折旧和摊销
10月
31日
完成9月份的账务处理,核对税金和社保费用
11月
30日
完成10月份的账务处理,核对银行账户余额和往来款项
新纳税(基金、费)申报表格填报说明

新纳税(基金、费)申报表格填报说明一、《地方税(基金、费)综合申报表》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和缴费单位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核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预缴)、车船使用税、企业所得税(核定)水利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教育费附加、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地方税各税(基金、费)。
(二)主要项目填报说明1、申报(送达)日期:填写办理纳税申报的实际日期。
2、纳税人名称、注册类型、行业类别、经营地址:按税务登记内容填写。
3、税务登记证号码:填写税务登记证上的编码。
4、微机编码:填写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微机编码。
5、社保编码:填写主管税务机关所确定的社保费微机编码。
6、开户银行:填写纳税人开户缴税专户银行。
7、帐号:填写纳税人缴税专户银行帐号。
8、计税依据(税目)计征依据:填写当期应纳税、费的税目或费目。
9、税款所属时期:填写应纳税款所属的年、月。
10、计税总值或缴税数量:填写当期实际发生的应税收入或课税数量。
11、税(费)率或单位税额:按照税法规定的应适用的税(费)率、单位税额填写。
12、应纳税(费)额=计税总值或缴税数量×税(费)率或单位税额。
13、批准抵扣税(费)额、批准减免税(费)额、批准延期缴纳税(费)额:分别填写当期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批准抵扣、减免或延期缴纳的税(费)额。
14、已(预)缴税(费)额:填写当期应纳税税(费)额已预缴的税(费)额。
15、应补(退)税(费)额=应纳税(费)额-批准抵扣税(费)额-批准减免税(费)额-批准延期缴纳税(费)额-已(预)缴税(费)额。
16、房产税项目填报说明:(1)“计税房产余值”行填报说明:a、计税收入:计税房产原值×(1一税法规定的扣除率)。
b、税率:按照税法规定的应适用的税率填写。
c、缴纳次数: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不同标准的年应纳税额分年报缴的次数填写。
温州市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知识问答

温州市区企业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业务知识问答一、企业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的“五费”是指什么?答:社会保险费“五费”是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五费;“合征”是指五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统一按企业单位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二、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主要内容?答: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是指对企业社会保险费实行“五统一”的征缴办法,“五统一”的主要内容为:⑴征收机构统一,⑵缴费基数统一,⑶参保登记统一,⑷征缴流程统一,⑸数据信息统一。
其核心是:缴费基数统一,即企业五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统一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三、我市实行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的文件依据?答:我市实施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文件依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试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8‟151号)。
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的征缴范围和对象是什么?答:凡温州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必须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简称五项社会保险费),并按《温州市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试行办法》征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未纳入编制管理的职工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五项社会保险费征缴参照执行。
五、我市区实施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征缴新模式后缴费基数和征收方式有何变化?答: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后企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及其申报方式变化见下表:新老办法对照表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仍按原办法执行。
六、社会保险费如何进行登记管理?答: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有关规定,必须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应统一使用组织机构代码。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https://img.taocdn.com/s3/m/e7f6e6f6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6c.png)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各基层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102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76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200号)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若干政策问题(一)关于土地使用权价款的扣除问题纳税人应当凭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土地批件》、《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以及财政、土地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收据、土地使用权购置发票、政府或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合法有效凭据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凡取得票据或者其他资料,但未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或支付土地出让金、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后又返还的,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
(二)关于契税、土地使用税等的扣除问题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契税,应当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当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管理费用”扣除。
(三)关于公共配套设施的确认问题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必须建造且无偿转让给相关单位或业主使用的、非营利性的公共事业设施。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纳税人中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纳税人中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2.11•【字号】榕国地税联[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纳税人中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榕国地税联[2004]1号2004年2月11日)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稽查局、涉外税收管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琅岐分局: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发[2003]74号)精神,为了积极构建我市税收信用体系,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经研究,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我市纳税人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评定对象在福州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纳税人。
二、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按照《福建省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闽地税发[2003]74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采用百分制进行。
三、评定年度本次评定年度为2002—2003年度,即纳税人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会计年度内的纳税信用情况;此后每两年评定一次。
四、评定组织(一)福州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成立福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市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审核、检查和监督工作。
主任:林立乐林祥副主任:邱大南张德平福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国税评定办公室和地税评定办公室,国税评定办公室成员为市国税局的征管法规处、流转税处、所得税处、监察室、外税处、稽查局的负责人,挂靠征管法规处;地税评定办公室成员为市地税局的征管处、法规处、一处、二处、监察室、办公室、稽查局的负责人,挂靠征管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0.14
•【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
•【施行日期】2011.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0号)要求,我局对2010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9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4. 粤府法函[2011]769号(略)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附件1
附件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参保登记报盘格式》

《参保登记报盘格式》1.人员参保登记(文件名:单位编号+新参保):身份证号姓名人员状态用工形式基数1梁建华112工资收入2.人员续保(单位编号+续保):个人编号姓名用工形式基数10001234梁建华2工资收入3.人员停保(文件名:单位编号+停保):个人编号姓名10001234梁建华4、补收(文件名:单位编号+补收)空格个人编号身份证号姓名单位编号开始时间终止时间基数利息(注。
①跨本结算年度[xx0701-xx0630]的补收,则本结算年度的补收单独作为一条记录;②若是本结算年度以前的补收,基数用空格代替;③若是xx年以后的补收,利息无需录入。
)注。
⑴新增人员中,从未在常州市区(不含武进)参保过的职工按第一类“人员参保登记”格式做excel表,身份证号和姓名按职工身份证准确信息填写;原在常州市区(不含武进)参保过的职工按第二类“人员续保”格式做excel表;减少参保人员按第三类“人员停保”格式做excel表,“人员续保”和“人员停保”中的《个人编号》一定要按八位数的新编号填写,编号和姓名要保持一致性。
⑵申报时只要带单位公章、数据盘及退工手续即可。
(3)社会保险新编号可以通过12333热线电话或者常州市劳动保障网上查询,不要填写老号码4,如果单位里一个职工有两个新个人编号,需要合并第二篇: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服务指南一、新成立的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地税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1、办理时限:社保经办机构为每月1-22日工作日2、提交资料:(1)《社会保险登记表》和《社会保险网上办事承诺书》;(2)营业执照副本、单位成立批文或法人证书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5)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6)单位经办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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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033 浙江省瑞安市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年度税费结算)
说明: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年度地方税费结算,税款申报按有关规定执行,应补报税(费)额另行填写《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本表一式二联,第一联申报联,征收机关作为户管资料留存;第二联存根联,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返回纳税人留存。
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年度税费结算)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纳税人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车船税、印花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税费的年度结算申报。
应填报专用结算申报表的税费,不在本表填列,应填报相应年度结算专用申报表,如企业所得税应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职工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应填报《温州市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
其他需进行年度结算申报,但未在本表列明的税费(基金),请在空白行填写。
二、申报表各栏的填写说明
1、所属时间:按税款所属时间结算,一般为一个年度。
2、营业额:指纳税人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差额征税的指未减除可抵扣项目金额之前的营业税应税收入。
3、销售额:指增值税的应税总收入,不包括财政补助、其他专项补助收入及其他非应税收入。
4、应交增值税:指向国税部门申报的应交增值税额(不含免抵增值税额)。
5、免、抵增值税额: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
6、应交消费税:指向国税部门申报的应交消费税。
7、期初欠税(费)总额:指以前年度累计的欠税费总额,不包括结算年度新增的欠税费额(即不包括结算年度已申报未入库税费额)。
8、年度地税发票开具额:指向地税部门领取的发票在结算所属年度内的开具额,不包括向地税部门领取的统一收款收据开具额。
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建安企业须同时填写工程预收款金额,用括号加以区别。
9、税(费)目:指每一种税(费)的具体征税对象或范围,即在各税条例中规定的税目、类别或等级等。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种税目”为相应的“土地等级”。
10、应税收入:指在未减除“应税减除项目金额”前,按税法规定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应税总收入(或金额、数量等)。
营业税的“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结算年度因提供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免税收入),分营业税税目填报。
房产税从价计征的相关税目的“应税收入”表示应税的自用房产原值或租赁收入。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收入”表示为“应税的土地面积”。
其他税(费)的应税收入填写应税总金额。
11、应税减除项目金额:指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费)额前可予扣除部分的应税收入(或金额、数量等)。
营业税的应税减除项目金额指从事旅游、广告、联运、建安、代理等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按规定可扣除的项目金额,分营业税税目填报。
12、计税依据:指按税法规定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费)额的计征金额(或金额、数量等)。
计税依据=应税收入-应税减除项目金额。
13、年度应纳税(费)额:指结算年度在未享受任何税收(费)优惠政策前应申报缴纳的税(费)额。
年度应纳税(费)额=计税依据×税率。
14、被扣缴税(费)额:指所申报的本期应纳税(费)额中已被其他扣缴单位扣缴的税(费)款。
15、减免税(费)额:指结算年度实际应减免税(费)额,包括已经税务机关批准和已备案或法定无需审批的减免税(费)额。
应分别不同税目、无需审批(包括备案类)和审批类填写,同一税目下如果有两个以上不同的减免项目的也应分行填写。
16、批准抵缴税(费)额:指以前年度多缴经批准抵缴结算年度且实际已抵缴的的税费额,不包括结算当年多缴的抵缴税(费)额。
17、年度应交税(费)额:年度应交税(费)额=年度应纳税(费)额-被扣缴税(费)额-减免税(费)额-批准抵缴税(费)额。
18、已入库:结算年度的实际入库税(费)额(应剔除所属为结算年度的已退库额)。
19、应补(退)税(费):应补(退)税(费)=应交税(费)额-已入库,多缴入库的税(费)额以负数填写。
20、已申报未入库:指结算年度已向税务机关申报但尚未入库的税(费)额,即结算年度新增的欠税(费)额。
21、应补报税(费)额:应补报税(费)额=应补(退)税(费)-已申报未入库。
负数表示多申报的税(费)额,并应在备注中注明相关原因。
纳税人应分别各税目、减免项目、应税收入或计征依据、税(费)率等内容填写,其中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由于需要以超额累进、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的,无法填写计征依据或税率的,可不填写。
属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性质的,应分别栏次填写,并应在备注中注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具体情况,以便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