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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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图书馆文献数字化的法律保护——以著作权法为视角

浅析图书馆文献数字化的法律保护——以著作权法为视角
o oyr h a f c p i tlw, te a to nJz s t xsi g h u hra ay e h e i n e tg
化进 行保护 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的核心制度 之 一 ,是为 了平衡在著作权作 品生产 、使 用过程 中的 各方面利益而采用的一种权利 约束机制。根据著作权法 的规 定,合理使
图书馆 ;文献数字化 ;著作权保护
W盹 h a i d v lp e t o l t o i i o m 痢 n h t r p e e m n f ee r n n r e d o c c f a
之路 。
2 图书馆 文献数字化 中法 律保护 的路 径
图书馆 在文献数 字化的过 程中 , 要想 规 避侵 犯著 作权 的风险就应区分不同的情 况 ,采取不 同的措施 。如根据文献数字化 的对象的不 同,适 用不同的豁免理由。根
字 化 的 法律 路 径 。
够既保障 图书馆 中馆藏文献著作权人的权 利 又能最大化 的实现文献数 字化的 目标 ,
成 为了各 图书馆在建立文献数字化过程 中 最 为 困扰 的 问题 。面 对 这 样 的 困扰 ,笔 者 认 为以著作 权法为视 角 , 通过 法律的路径
来 找 到 保 护 图书 馆 文 献 数 字 化 是 一 条 可 行
成 为各图书馆关注的重点 。然而 目前 图书
馆馆藏文献数字化建设 中存在的侵犯著作 权 问题却成为 图书馆发 展的瓶颈 , 也是 图 书馆规 划与建设不能回避的问题 。如何能
书馆 建 设 的 关 键 问题 。 文试 图 以著 作 权 本 为视 角 , 图 书 馆 文献 数字 化 过 程 中 出现 对 的 问题 进 行 分 析 , 到 保 护 图 书馆 文 献 数 找

浅谈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方式

浅谈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方式

二 、专 利 保 护
计算机软件 中的 “ 思想” 内容 ”受到专利保护。 、“
某 个软 件 是否 侵权 的判 定 ,而 且直 接 涉 及在 软件 开 中国专利局颁 布的 专利审查指 南) )第九 章 ,即 “ 涉
收 稿 日期 :2 1 —2 1 0 10 —0 作 者 简 介 :吉 梅 ( 9 2 ,女 ,硕 士 ,温 州 医 学 院 信 息 与 工 程 学 院教 师 , 主 要 研 究 方 向 :计 算 机 应用 与软 件 技 术 。 1 8 一)


著 作 权 保 护
剩余 的成分就是 可受著作权保 护的成 分,可 以与被 侵 权 程 序 进 行 “ 喷性 相 似 ” 比较 。 如果 被 诉 侵 权 的 炙
根据我 国 著作权 第三条 的规定 ,著作 权法所 程序抄袭 了这些受保护成分的实质部分 ,即构成侵杈 。 保护 的作 品中包 括计算机软件 。根据 计算机软件保 4. 作权 保护 计算 机软 件 的弊端 。对 t 算机 软件 1 护条例 的相 关规定 ,计算机软件是指 计算机程序及 保 护 5 年 并 不 能 起 到 真 正 的 法 律 应 该 起 到 的 作 用 。 0 其 有 关文档 ; 同一 计 算机 程序 的源 程序 和 目标 程序 因为 作为 法律 规 制 的对 象 其本 身应 该 具有 权 利 义 务 为 同一作 品 ;软件著作权 人享有软件的 发表 权 、著名 配置 的必 要性 ,非 稀缺资 源就 无 以法 律配 置的必 要 , 权 、修改权 、复 制权 、发行权 、 出租权 、信 息 网络传 因此 ,这 种保 护 方式 是对 法律 资源 的浪 费 。 播权 、翻译权 以及应 当享有 的其他权利 ;软件 中所包 制 约 了 计 算 机 软 什 进 步 和 改 进 。 以著 作 权 法 来 保 含的思想 、处理 过程 、操作 方法 、数学概 念等 因素 不 护软件 ,其必然结 果是软件权利 人享有权利 人埘 传统 受著 作权 保护 。 作品所 享有 的 “ 保持 作品完整权 ” “ 、 编辑 权”和 “ 演 1 著作权 法保 护计算机软件的 内容 。用著作权法 绎权 ” . 。按 照这 种权 利配置 ,对 于作 为技 术手段 的软 保 护计算机软件保护 的是程序 的表达 ,即代码 。在这 件 来说 ,客 观结果就 足软 件的使用 者对 y白 所购 买 - 些代码 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受到著作权法 的保护 。 来 的 “ 技术 ” 著 作没 有权 利 进 行商 业 臼的的持 续 l 开 2. 著作权 法保护 计算 机软 件 的特 点 。一 是取得 发 ,也没有权 利改进 。这 一方面不 利于消 费者使 用软 保 护 的法 律程 序 简单 。只要 具 有原 创 性 并在 有 关机 件 ,另外一 方面 ,也不利于技术进 步。而且 ,出于保 关 进 行 了登 记 ,就 能 获 得 保 护 ;二 是 保 护 时 问 长 ,一 护 知 识 产 权 的 目的 ,- 些 软 件 开 发 商 并 不 公升 『己软 一 I 般都在 5 以 上 ; 三 是 保 护 全 面 。 计 算 机 软 件 作 为 件 的 源 代 码 ,使 意 图改 善 的 使 用 者 都 7从 进 行 软 件 的 0年 己 著 作 的一 种享 有传 统 著作 所 享有 的一切 权 利 ,诸 如 改 进 。由于软件 是作为作 品来进行保护 的 ,而作 者 自 复制 、翻译 、改编 、署名 、保护作 品完整权等 经济权 然 不对 自己的作 品承担什 么售 后的责任 ,从而使软件 利 和 精 神 权 利 ; 四 是 著 作 权 保 护 延 及 作 品 的 表 达 开 发商 完 全 摆 脱 了 本 来 应 该 承 担 的 mf 软 件 的 开 发 失 形式 而不 延及作 品 的思想 。 误 和客观 存在 的缺 陷给 用户造 成 的损失赔 偿责 任 。 5 侵权 的判 定方法。我国在 软件保护条例 》第 . 六条 中明确 了思 想 与表 达 两分 的原则 。正 确合 理 地 区分 计算 机 软件 的 思想 与 表现 的界 限 ,不 但 涉及 对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介绍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我们的生活已经紧密地与网络环境相连。

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问题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隐私权的含义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个人生活、个人信息的自主控制权利。

在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包括个人在互联网上的个人信息、通信内容、行为轨迹等方面的保护。

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挑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面临着诸多挑战。

其中一些挑战包括:1. 第三方数据收集:许多网站和应用程序会收集和存储用户的个人信息,但在用户使用过程中缺乏对这些信息的控制权。

2. 数据泄露风险:网络攻击、数据泄露等事件频繁发生,个人信息可能被未经授权的人获取,导致个人隐私权被侵犯。

3. 跨境数据流转:互联网的全球性导致了跨境数据传输的问题,不同国家的隐私法律和标准差异巨大,给隐私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4. 社交媒体的普及:社交媒体平台上个人信息被公开展示,可能导致用户的隐私泄漏。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为了保护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隐私权保护措施:1. 数据保护法律: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数据保护法律,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的规则,强化了个人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

2. 隐私政策:网站和应用程序通常会发布隐私政策,明确说明他们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并允许用户选择是否同意分享信息。

3. 加密技术:加密技术能够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确保个人信息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不会被非法获取。

4. 数据主体权利:个人可以行使自己在个人信息方面的权利,如查询、更正、删除等,以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5. 跨境数据传输协议: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之间制定了跨境数据传输协议,以确保个人信息在跨境传输过程中得到适当的保护。

隐私权保护的挑战与思考尽管有一系列的法律和保护措施,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

法律数据库(1)

法律数据库(1)

法律数据库导言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基础,法律数据库是一种涵盖法律文本的在线数据库。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法律数据库被创建出来,为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学者和公众提供了无尽的法律知识。

本文将介绍法律数据库的概念、作用、类型以及使用的优势。

什么是法律数据库法律数据库是指收集、整理和存储法律文本信息的在线数据库。

它们通常由专业的法律机构、研究机构或专门的法律技术团队维护。

法律数据库的目的是提供便捷的查询和检索功能,以便用户在需要时能够快速找到相关的法律信息。

法律数据库的作用法律数据库的作用不仅仅是存储法律文本,更重要的是提供便捷的查询和检索功能,以帮助用户快速、准确地找到相关的法律信息。

通过法律数据库,用户可以通过关键字搜索、文档标签、具体法律条款等多种方式来查找相关法律文本。

此外,法律数据库还能提供与法律相关的解释、评论、案例分析等辅助信息,帮助用户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

法律数据库的类型1. 国家立法数据库国家立法数据库是一个包含国家法律信息的在线数据库。

这种类型的法律数据库通常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维护。

它包含国家的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规、行政命令等各种法律文本。

国家立法数据库的目的是为公众提供全面的国家法律信息,以促进法治建设和公民的法律意识。

2. 地方立法数据库地方立法数据库是一个包含地方法律信息的在线数据库。

这种类型的法律数据库通常由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授权的机构维护。

它包含地方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文本,如地方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令等。

地方立法数据库的目的是提供地方法律信息,以促进地方自治和法治建设。

3. 法院判例数据库法院判例数据库是一个包含法院判决文书信息的在线数据库。

这种类型的法律数据库由法院或相关的法律机构维护。

它包含大量的法院判决文书,包括最高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等各级法院的判决。

法院判例数据库的目的是为法律研究人员、律师和公众提供案例分析和法律借鉴。

4. 学术研究数据库学术研究数据库是一个包含学术研究成果的在线数据库。

浅析大数据时代数据所有权归属问题

浅析大数据时代数据所有权归属问题

浅析大数据时代数据所有权归属问题在当今数字化时代,大数据已经成为各行各业的重要资源。

然而,随着大数据的广泛应用,数据所有权归属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大数据时代数据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浅析。

一、数据所有权的概念1.1 数据所有权的定义数据所有权指的是数据的法律所有者,即数据的控制者和使用者。

1.2 数据所有权的特点数据所有权具有不可分割性、相对性和不排他性等特点。

1.3 数据所有权的重要性数据所有权的明晰有助于保护数据的合法权益,促进数据的合理利用。

二、数据所有权的归属主体2.1 个人数据所有权个人数据所有权属于数据主体,即数据涉及的个人或者组织。

2.2 企业数据所有权企业数据所有权属于企业,包括公司内部数据和客户数据等。

2.3 第三方数据所有权第三方数据所有权属于非数据主体的第三方,如数据中介机构或者数据分析公司等。

三、数据所有权的法律保护3.1 数据保护法律各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关的数据保护法律,保护数据所有权和隐私权。

3.2 数据合同数据所有权可以通过数据合同来明确规定,保护数据的合法使用。

3.3 数据监管机构数据监管机构可以对数据使用进行监管,保护数据所有权和数据主体权益。

四、数据所有权的争议与解决4.1 数据共享与数据所有权数据共享可能涉及多方数据所有权,需要商议解决。

4.2 数据开放与数据所有权数据开放可能涉及公共数据资源,需要明确数据使用的规则和权限。

4.3 数据流通与数据所有权数据流通可能涉及数据流通链条中的多个环节,需要明确各环节的数据所有权。

五、数据所有权的未来发展趋势5.1 数据所有权的透明化数据所有权将趋向透明化,数据主体和数据使用者的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护。

5.2 数据所有权的多元化数据所有权将呈现多元化趋势,涉及多方共同所有权和数据共享。

5.3 数据所有权的国际合作数据所有权将需要国际合作来解决跨境数据流动和数据安全等问题。

总结而言,大数据时代数据所有权归属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来解决。

我国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我国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我国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数据库逐渐成为了企业和个人存储大量信息的重要工具。

然而,与此同时,数据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为了保护数据库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一、著作权法保护数据库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数据库作为一种独立的作品可以享受著作权的保护。

具体来说,根据该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数据库的创作要求是具有创作性和独创性,即不是一种机械的、常规的、简单的数据整理和归纳工作,而是要求在选材、处理方式等方面具备一定程度的创造性。

只有满足了这些要求,数据库才能被认定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此外,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因此,数据库的著作权人可以对其数据库进行复制、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侵犯以上权利。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相关法律数据库往往与计算机软件紧密相关,因此也受到计算机软件保护相关法律的保护。

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对于数据库类软件,其可保护的内容包括源代码和目标代码以及其他依法可保护的表达形式。

此外,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在源代码和目标代码未公开的情况下,他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进行反向工程、翻译、编译、汇编等行为,以及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网络安全法对数据库保护的规定我国的《网络安全法》是专门针对网络安全问题制定的法律法规。

该法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配置在其管理的网络中存储的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损毁、篡改或者丢失。

对于数据库的具体保护要求,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存储在其管理的数据库中的数据安全,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备份、加密、访问控制等。

四、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律数据库中存储的大量信息可能包含商业秘密,因此也受到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律的保护。

浅析电子商务活动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浅析电子商务活动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浅析电子商务活动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是指利用电子技术和网络平台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形式。

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各种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随之出现。

本文将从几个常见的角度,对电子商务活动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浅析,并探讨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网络交易纠纷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网络交易纠纷是最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

由于网络交易涉及到双方之间的权益和利益关系,因此很容易引发纠纷。

例如,虚假宣传、商品质量问题、交易欺诈等,都可能导致消费者与商家之间产生纠纷。

解决网络交易纠纷的有效方式是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

政府应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督,规范交易行为,提供有效的维权渠道。

同时,消费者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选择正规可靠的电商平台进行交易,合理主张权益。

此外,商家也应诚信经营、负责任,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问题。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便利性,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成为电商平台上常见的现象。

例如,盗版销售、未经授权的商标使用等,都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侵犯。

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关键在于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政府应建立起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制定相关法规和条例,加大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电商平台也应加强对商品的审核和监管,严禁销售侵权产品。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应理性消费,选择知名品牌和正规渠道,避免购买侵权商品。

三、网络支付安全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网络支付成为了主要的交易方式。

然而,网络支付安全问题也随之而来。

通过网络支付进行交易,涉及到个人财产安全和支付信息泄露的风险。

为了保护网络支付的安全,政府应建立起完善的支付保障机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电商平台也应加强支付环节的安全控制,采取有效的支付加密技术,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消费者在进行网络支付时,要保持警惕,选择安全可靠的支付渠道,避免受到网络支付欺诈的损失。

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_1

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_1

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发布时间:2022-09-13T05:49:30.268Z 来源:《当代电力文化》2022年第9期作者:王雁滨[导读] 电子会计档案由数字设备和环境组成,依靠计算机和网络以数字形式读取、处理、传输和储存磁带、软盘、CD-ROM等媒体。

王雁滨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长春 130000摘要:电子会计档案由数字设备和环境组成,依靠计算机和网络以数字形式读取、处理、传输和储存磁带、软盘、CD-ROM等媒体。

会计数据、元数据、平台等。

它们具有保留和使用价值,并且已存档。

这些主要是电子报表、电子账簿、电子凭证、会计软件和业务指示,以及其他电子会计记录,如银行对账单。

它是反映和记录单位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历史要素。

新的会计记录管理系统承认电子会计记录的法律地位和管理,并规定了明确的要求,提供了实际指导。

关于电子会计档案的特点,积极研究如何管理这些档案以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是档案界迫切需要研究的一个问题。

关键词:电子会计;档案管理;问题与对策引言随着信息时代的迅速发展,一种新型工业和一种基于互联网的新型模式的出现,无论是企业共享的金融模式,都给会计记录管理带来了固有的要求,还是企业和机构跟上时代的步伐,电子发票的使用已经普及,电子档案已进入财务档案的日常管理。

信息时代的浪潮催生了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数据块链等新技术。

这些技术被用来在电子证书中形成会计记录,电子会计记录的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需要和当时的发展趋势。

1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1.1企业信息化基础薄弱许多公司往往对会计记录不够重视,在历史数据中忽视信息的价值,以传统观念为指导,只注重立即产生收入的活动,对信息技术管理和支持不够重视。

要实现计算机化和情报化,就必须与所有业务单元连接,包括与外部银行、供应商和主要客户的连接,需要高技术软件和硬件支持,并对这些软件和硬件进行维护和更新。

要做到这一点,企业必须投入足够的资金,一些小企业在短期内无法实现高水平的信息化,因而无法在电子会计记录管理方面取得预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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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1994年北京阳光数据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与国内的15家商品交易所、两家证券交易所谈判,分别签定了实时信息数据使用、编辑、转播许可合同。

阳光公司将这些数据重新整理编辑加密后,使其成为标准化的数据流,通过国家卫星数据广播系统发送出去,供全国各地的用户使用。

这个数据系统被称为“SIC实时金融”系统。

由于该数据信息能够给使用者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故阳光公司与每一个客户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他们为终端客户,无权向任何人再转发该系统数据。

”“1995年11月阳光公司无意中发现,上海霸才数据信息公司(以下简称霸才公司)正在使用并转播阳光公司的‘SIC实时金融’系统,而霸才公司未向阳光公司购买‘SIC实时金融’系统使用权,是通过接收发送给签约客户上海易利实业有限公司的信息获取的。

阳光公司遂起诉霸才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公开登报、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0万元。

[1]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阳光公司诉称“SIC实时金融”系统是按一定编排体例进行编排,具有独创性,属编辑作品。

但是,无论是一审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是二审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都认为“SIC实时金融”系统,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199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其称:“SIC 实时金融系统”信息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属电子信息库,在本质上是特定金融数据的汇编。

这种汇编在数据编排和选择上并无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阳光公司的“SIC实时金融”数据库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而仅仅以“不正当竞争”为依据判令被告赔偿阳光公司408400元,并当面道歉。

但是,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世界各国对数据库的保护问题的态度是不尽相同的,但在我国对于这方面的司法保护是相对落后的。

因此,有必要借鉴世界各国经验,完善我国法律法规,以建立有我国特色的数据库保护制度,规范市场竞争。

二、“数据库”的概念及法律保护的难点(一)“数据库”的概念及法律性质上述案件诉争的焦点是阳光公司对其编辑的数据流能否享有权利,以及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首先明确电子数据库的概念以及其法律性质。

严格意义上的电子数据库是指为了满足某一个部门中多个用户应有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数据模型在计算机系统中组织、储存和使用的相互联系的数据集合。

所以说,数据库应当称之为信息集合体(collection of information)。

数据库的普遍出现和运用是计算机的普及和技术成熟的结果,数据库技术是计算机软件技术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对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储存与高速传递处理的一门技术。

数据库具有集合性、有序性、可访问性以及信息容量的庞大性等特征。

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一般规定来看,受版权保护的数据库从作品属性看应属于编辑作品,并且汇编的内容既可以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也可以是不享有著作权的其它数据、材料。

但是,这些汇编的数据库内容是不受数据库法律制度所保护的。

另外,如果某种数据库没有达到版权保护标准,那么法律给其以特殊保护。

(二)数据库法律保护的问题症结所在—对“原创性”标准的理解根据著作权法的原理,资料和数据库是两个不同的权利客体,两者都必须具备原创性,数据库的著作权并不及于数据库中的资料,这些资料可能有独立的著作权,也可以没有著作权。

具有著作权的资料,其著作权并不涵盖数据库;没有著作权的资料,人人可以使用,可能组成不同著作权的数据库。

对于不具有原创性的资料和数据库是否应予保护,长久以来争论不休;甚至对于具备著作权要件的资料和数据库,也有人主张不应给予保护。

数据库在著作权法上被视为是一种编辑,即将现有的资料加以搜集、整理。

当初认为编辑著作应受保护是基于编辑人的劳力和投资,这种说法,即所谓“血汗论”。

任何人可以因为这些“血汗”而节省了自己的劳动。

20世纪以后,这种观念渐渐改变,原创性和创造力成为著作权保护的标准。

美国最高法院在1991年的Feisty一案中,明确指出白页电话薄资料虽然丰富,也使许多人得到方便,但不具有任何创意,因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因此,对“原创性”标准的不同理解就成为数据库是否享有著作权的关键。

将数据库纳入著作权法(版权法)的保护范围已被国际条约和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版权法)所采纳。

虽然有些国家仍然强调“原则性”标准,但此种标准已经大为宽松,如美国著作权法第101条指出数据库系指以搜集并整合既有素材或资料为形式之著作,该类素材和资料必须经由选取、整理、编排,且就整体而言具有原创性标准。

欧盟的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第三条第一项也指出:“一数据库欲得著作权之保护,仍然必须在资料的选择与编排上表现出精神创作性始可”,并在第七条提出“对于需要为重大投资,然而在资料之选择及编排上不具有精神创作性之数据库,提供特别立法保护。

”而在我国,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必要条件是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不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独创性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解释,这就使得我国在选择著作权保护模式时必须首先明确独创性含义。

本文开头所述的案件二审法院虽然没有对“独创性”含义进行说明,但从认定的结果可以推理出其采用了一个更高的标准,即独创性包含了独立完成和一定的创造性。

由于电子数据库不具有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当然就不能享有著作权。

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存在一个问题,即数据库的编辑者不享有著作权或类似于著作权的专有权利,不能产生足以对抗第三人的权利。

在市场经济中,放任摘录、利用他人未获著作权保护的劳动成果的行为,会影响到知识产权体系本身。

公平、正义和自由一直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在知识产权中同样也体现着这些法律价值。

数据库的投资者花费了大量金钱,付出了辛勤劳动,如果放任他人自由使用,就会损害社会公众开发、生产和制造数据库的积极性,这是不公平的。

所以,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该借鉴美国、欧盟的立法经验,对享有版权保护的数据库给以编辑作品的保护待遇,而对那些资料的选择与编排不具有精神创作性的数据库,提供特别立法保护。

下面笔者仅就资料的选择与编排上不具有精神创作性的数据库享有的权利作一简单分析,至于受版权保护的符合版权法规定的“原创性”标准的数据库则已归入编辑作品,其作者的权利已在版权法中有明文规定,所以不再赘述。

三、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对数据库进行特殊权利保护,旨在在著作权之外阻止未经允许的摘录和商业性使用数据库的行为,保护的是不受版权法保护但又需要相当的人力、技巧和经济投入而成的数据库。

这类数据库独立设计,通常需很大的花费,但很容易被复制。

所以必须对不纳入版权保护范围的数据库进行特殊权利保护,才能既弥补著作权法的空白,又体现对劳动者“劳动”的尊重。

(一)应受特殊权利保护的数据库的范围对于那些不能享受版权保护的数据库,要享有特殊权利保护,笔者认为要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按有序的方式编排的,由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组成的,并且各部分能被以电子或其他方式单独访问的集合体。

但是,用于制作或驱动电子数据库的计算机程序除外。

2、只有在内容的获得、检验、编排等方面进行了实质性投资而非象征性投资的数据库方能享有特殊权利的保护,即数据库的制作者在获取、翻译或表现上体现了质上或量上最基本的投资,这类投资可能包含着运用经济资源或花费的时间努力或精力。

(二)数据库特殊权利的内容欧盟数据库法律保护令第七条第二项称,数据库制作者可以禁止他人取得该数据库的内容,亦即可以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以任何方式永久或一时地将数据库之全部或部分重要内容移转于其他资料媒介上,资料的下载即属于这一种情况;权利人亦得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而散布复制物,出租、联机或为其它形式之传输,使公众取得数据库的全部或部分重要内容或将其进一步利用。

由此可知,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赋予了数据库制作者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的摘录和再利用行为的权利。

权利内容包括阻止摘录和再利用整体或部分数据库内容。

“摘录”被定义为永久或一时的将所有或基本部分数据库内容以任何形式或手段转移到另一媒体上。

“再利用”被定义为通过发行复制品或出租其他形式传播,使公众能够获得全部或部分数据库的内容。

同时,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规定权利保护期间为数据库完成后十五年,如果在此一期间届满之前,将数据库提供给公众使用,则自首次提供给公众使用起,可再享受十五年之保护;如果对数据库的内容,在质或量上有重大的变更,且在质或量上为重大新投资者,包括继续性的补充、删除或变动而累积成重大变更,则该投资所产生的数据库享有独立的权利保护期间。

四、数据库特殊权利的限制在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到来的时候,既要保护知识产权,鼓励科学和技术进步,又要充分保障公众在信息社会获得并了解信息的正当权利。

对创作者权利保护过于严密则将使作者获得不合理的垄断权,不利于社会公众了解事实或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对创作者权利保护过于疏漏,会挫伤作者创作积极性,阻碍知识产业的繁荣。

美国著作权局主办的讲座会,对保护数据库问题,大致有以下共识:(1)数据库极易被复制,适度的奖励可以鼓励创作。

(2)事实的资料不应为私人拥有。

(3)任何人均可独立向原始资料来源取得资料。

(4)政府数据库应公开不受保护。

(5)不应伤害科学、研究、教育及新闻报导。

(6)为商业及竞争目的的大量复制不应被允许。

一般而言,图书馆、科技界、教育团体、电话公司和网络相关行为反对保护数据库。

对数据库是否赞成保护,这显然牵涉到公利和私益之争。

对数据库特殊权利的限制是否得当,直接涉及公利的增长及私益的保护。

以美国法案为准,数据库特殊权利的限制主要表现为:(1)、为说明、解释、举例、评论、批评、教学、研究或分析的目的,传播或摘录数据库的合理行为。

(2)、为了教育、科学或研究等非商业性目的,传播和摘录数据库内容的行为。

(3)、传播或摘录数据库中的单个信息或数据库内容的非实质性部分的行为,但恶意的重复或系统性的行为不在此限。

(4)、仅仅为了验证信息的准确性而传播和摘录的行为。

(5)、政府部门因实施调查、保护或情报活动传播或摘录的行为。

美国和欧盟对数据库特殊权利的保护和限制值得我国在立法和进行司法解释时进行借鉴。

[1] 转引自《法学》XX年第5页《电子数据库法律保护—兼评我国首例数据信息不正当商业竞争案》一文。

 XX区依法治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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