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档
保安服务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提高保安服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保安服务合同及相关协议;2. 保安员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资料;3. 保安服务活动记录;4. 保安服务设施、设备、车辆等资料;5. 保安服务事故、投诉处理记录;6. 保安服务相关文件、通知、报告等。
三、档案管理职责1. 保安服务部门负责保安服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等工作;2. 保安服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3. 保安员对本人在保安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档案资料负责;4.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
四、档案管理要求1. 档案资料应按照时间顺序、类别、内容等进行分类、编目、编号;2. 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确保安全、完整、可追溯;3. 档案资料应实行电子化管理,提高档案利用效率;4. 档案资料借阅应办理借阅手续,严格履行审批程序;5. 档案资料保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6. 档案资料损坏、丢失应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五、档案保管期限1. 保安服务合同及相关协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保管期限为5年;2. 保安员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资料:自产生之日起,保管期限为5年;3. 保安服务活动记录:自产生之日起,保管期限为3年;4. 保安服务设施、设备、车辆等资料:自产生之日起,保管期限为5年;5. 保安服务事故、投诉处理记录:自产生之日起,保管期限为5年;6. 保安服务相关文件、通知、报告等:自产生之日起,保管期限为3年。
六、档案销毁1. 档案资料保管期满,经审核批准后,方可销毁;2. 销毁档案资料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确保档案资料安全、完整、无遗漏;3. 销毁档案资料前,应进行清点、核对,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准确;4. 销毁档案资料应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销毁方式。
保安服管理规定范本

保安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保安服的管理,保证保安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或场所的保安服务工作,涉及本单位或场所的所有保安人员。
第三条保安服务工作的目标是维护本单位或场所的安全秩序,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保安服务工作应依法开展,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保安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
第五条本单位或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第六条本单位或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七条保安人员必须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单位或场所的重要信息。
第八条保安人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服从上级的指挥和安排,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选聘与培训第九条本单位或场所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保安人员的数量,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招聘。
第十条招聘保安人员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选出的保安人员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保安人员在担任保安职务前,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保安人员的培训应当涵盖保安法律法规、安全知识、技能训练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能力。
第十三条保安人员每年应当接受一定数量的专业培训和考核,保持其工作水平和技能水平。
第十四条本单位或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日常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工作规范第十五条保安人员应当按照工作计划和任务要求,认真履行巡逻、守护、监控等职责,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保安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服从指挥和管理,不得擅自变更工作岗位或职责。
第十七条保安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穿着整齐、干净,严禁穿迷彩服或违反行业规定的服装。
第十八条保安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外泄本单位或场所的重要信息。
保安服务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安服务公司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管理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保安服务项目,包括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等。
第三条公司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档案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保安服务项目的实际情况。
(二)完整性原则:档案资料应包括保安服务项目的全过程,确保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三)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资料安全,防止丢失、损坏、泄露。
(四)规范化原则:档案管理应符合国家档案管理规范,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公司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文书档案:包括公司规章制度、合同、协议、文件、报告、通知等。
(二)业务档案:包括保安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类记录、报表、照片、视频等。
(三)人事档案:包括员工档案、培训档案、考核档案等。
(四)设备档案:包括设备采购、验收、维修、报废等记录。
第五条档案归档要求:(一)归档资料应按照档案类别进行分类,并按照时间顺序排列。
(二)归档资料应填写完整的档案登记表,包括档案名称、类别、数量、日期、归档人等信息。
(三)归档资料应进行编号,方便查阅和管理。
第三章档案管理与使用第六条档案管理职责:(一)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等工作。
(二)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档案管理负总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安全。
第七条档案借阅:(一)借阅档案应填写借阅单,注明借阅人、借阅目的、归还日期等信息。
(二)借阅档案应在档案管理员监督下进行,不得擅自复制、翻印、涂改、损坏档案。
(三)借阅档案应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借阅期限,应提前向档案管理员申请。
第八条档案销毁:(一)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法规执行,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二)销毁档案前,应进行清点、核对,确保档案资料完整。
(三)销毁档案时,应由档案管理员和两名以上公司人员共同监督。
深圳公司保安管理制度范本

深圳公司保安管理制度范本任何有效的保安管理制度都需从组织结构做起。
制度应明确设立专职的保安部门,由具备专业资质的保安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并直接向公司高层汇报。
保安部门下设巡逻、监控、门卫等小组,确保各项安全职责分工明确,执行有力。
人员管理是保安制度的核心。
所有保安人员需通过专业培训,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防卫技能及急救能力。
同时,公司应为保安人员提供定期的在职培训和考核,以保持其业务水平和警觉性。
保安人员的着装、言行举止均需符合公司规定的标准,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物理防护和技术防护是现代企业安全管理的两翼。
物理防护方面,公司应设置合理的出入口,安装防盗门、窗和其他必要的安全设施。
技术防护则涉及到监控系统的配置,包括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和门禁控制系统等。
这些系统不仅能够实时监控企业内部的安全状况,还能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响应。
应急预案的制定同样不可或缺。
公司应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紧急情况,如火灾、地震、突发疫情等,制定详细的应对预案。
保安部门需定期组织演练,确保每位员工都能了解和掌握紧急疏散的路线和方法。
在日常管理中,保安部门还需负责对访客的登记与管理,确保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重要区域。
同时,对公司资产进行保护,防止盗窃和破坏行为的发生。
保安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需要得到全体员工的支持和配合。
因此,公司应定期向员工宣传安全知识,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同时,鼓励员工与保安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
深圳公司保安管理制度范本涵盖了组织结构、人员管理、物理与技术防护、应急预案以及员工参与等多个方面。
通过这一系列的规范操作和管理,可以为企业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深圳公司保安管理制度范文

深圳公司保安管理制度范文深圳公司保安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深圳市公司的安全稳定秩序,规范保安行为,保障员工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保安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公司全体员工和保安人员。
第三条保安人员的职责:保证公司的安全,发现并阻止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维护公司的内外部秩序,保护员工和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公司的安全责任制:公司领导应制定并落实公司安全责任制,明确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和任务。
公司领导对保安工作负有最终责任。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安全措施第五条保安岗位的设置:根据公司的规模和特点,合理设置保安岗位,确保每个重要部门和区域都有专职保安人员。
第六条安全措施的制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门禁系统的安装、巡逻路线的规划、监控设备的设置等。
第七条保安装备的配置:公司应提供必要的保安装备,包括防火器材、通讯设备等,确保保安人员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第三章保安人员的管理第八条保安人员的招聘要求:公司应根据需要,制定保安人员招聘的资格要求,要求保安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证书和经验。
第九条保安人员的岗前培训:公司应组织保安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包括法律法规、保安常识、技术操作等方面的培训,确保保安人员熟悉各项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岗位责任制:公司应明确保安人员各个岗位的责任和任务,保安人员应按照公司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作的安全顺利进行。
第四章巡逻监控第十一条巡逻的要求:保安人员应按照公司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进行巡逻,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制止,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监控设备的使用:保安人员应熟悉公司的监控设备的使用方法,及时查看监控画面,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突发事件的处理:保安人员应在发生突发事件时,采取果断措施,保护员工和财产的安全,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五章外来人员管理和文物保护第十四条外来人员的管理:公司应制定外来人员管理制度,要求外来人员必须携带有效证件,并在进入公司之前进行登记和安全检查。
保安服务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保安服务管理工作,确保保安服务档案的完整、准确、及时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保安服务合同、协议及变更记录;2. 保安员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人事档案;3. 保安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4. 保安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的记录;5. 保安服务设施、设备、物资的管理档案;6. 保安服务安全检查、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记录;7. 保安服务客户满意度调查、反馈等资料;8. 其他与保安服务相关的档案资料。
三、档案管理制度1. 档案分类与编目:按照档案的性质、内容、时间等要素,对档案进行分类和编目,确保档案的有序管理。
2. 档案收集与整理:各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档案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3. 档案归档与保管:档案归档后,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编号、装订,并妥善保管。
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4. 档案查阅与利用:档案查阅应遵循“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查阅手续。
查阅档案应填写查阅登记表,并注明查阅目的、内容、时间等信息。
5. 档案数字化与备份:对重要档案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并定期进行备份,确保档案的长期保存和利用。
6. 档案安全与保密:加强档案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档案丢失、损毁、泄密。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档案,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7. 档案销毁与归档:档案保管期满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或归档。
销毁档案应填写销毁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档案管理责任1.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及时和安全。
2.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对违反档案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安服务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安服务公司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保安服务公司所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保安服务公司档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保管,分散利用;(三)科学管理,方便检索;(四)确保安全,防止失泄密。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文书档案:包括公司内部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请示报告、通知通报等;(二)业务档案:包括客户资料、保安员档案、工作记录、培训记录、考核记录等;(三)财务档案:包括财务报表、凭证、发票、收据等;(四)设备档案:包括设备购置、维修、报废等资料。
第五条档案归档工作由各部门负责,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二)档案资料应当按照类别、时间顺序进行整理,便于查阅;(三)档案资料应当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四)档案资料归档后,应当及时进行编号、登记、分类、装订。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保安服务公司设立档案室,由专人负责档案的保管工作。
第七条档案保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档案室应当保持整洁、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盗;(二)档案资料应当按照类别、时间顺序排列,实行分类保管;(三)档案资料不得随意借阅、复制、涂改、销毁;(四)档案资料的借阅、复制应当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二)为业务工作提供有效服务;(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九条档案资料达到销毁条件的,应当由专人负责审核、登记、销毁。
第十条档案销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档案资料达到销毁条件后,应当进行登记,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二)档案资料销毁前,应当进行清点、核对,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三)档案资料销毁后,应当做好销毁记录,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2024年保安服务管理规定(2篇)

2024年保安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安服务管理行为,提高保安服务质量,确保社会安全,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专业保安公司、保安队伍、保安员等。
第三条保安服务应当依法、规范、高效地履行维护安全、预防犯罪、保护财产及人身安全的职责,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工作。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保安服务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保安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保安服务行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组织,加强行业协调合作,推进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和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全面提高组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培养专业化的保安员队伍,促进保安服务行业的发展。
第二章保安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七条保安机构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资质条件,并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
第八条保安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装备,并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提高保安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九条保安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保安服务档案和相关记录,做好信息的保管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保安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保安服务无关的商业活动,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保安员的管理和培训第十一条保安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履行工作纪律,保证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二条保安员应当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保安服务。
第十三条保安员应当按照保安服务机构的规定,佩戴统一的工作服装和标志,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保安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并按照规定报告个人信息和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保安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保安服务机构的商业秘密,严禁泄露、篡改、擅自使用相关信息。
第四章保安服务的规范和监督第十六条保安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巡逻防范、安全检查等工作,维护社会治安、预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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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深圳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八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宗衡二○○八年三月二十日深圳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促进保安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提高社会安全防范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内从事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人力护卫,押运守护,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安装、保养、维修或者提供安全咨询等保安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安服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尊重社会公德。
单位和个人应当理解、支持和尊重保安工作。
聘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依法维护保安员的合法权益。
鼓励聘用保安员的单位为保安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条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企业方可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提供有偿保安服务经营活动。
第五条保安服务企业和保安员有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义务。
发生危害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时,市、区公安机关可以调用保安服务企业保安员或者征用保安装备,市、区公安机关调用保安服务企业保安员和征用保安装备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是市保安服务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对全市保安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区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保安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工商(物价)、税务、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安服务企业第七条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第八条保安服务企业依法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居民住宅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所、机场、码头、车站、仓库等场所的人力护卫,财产、人身安全保卫以及大型活动的人力护卫;(二)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品的押运守护;(三)安装、保养、维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四)保安防范咨询和评估;(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事的其他保安服务项目。
第九条非本市注册登记的保安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市外的保安服务企业)在本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的,应当从在本市提供保安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报送市公安机关备案:(一)经营证照复印件;(二)机构设置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三)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在本市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四)保安员身份证和资格证复印件;(五)保安服务合同复印件。
第十条保安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依照保安服务合同提供保安服务;(二)负责保安员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三)定期监督检查外派保安员的服务情况;(四)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保安服务企业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保安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依法保护所聘保安员的下列权利:(一)享有保安员依法履行职责所必要的条件;(二)参加聘用保安员的单位提供的培训;(三)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四)依照有关规定获得表彰和奖励;(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包括下列档案资料的保安信息系统,并与市公安机关的保安监管信息系统联通:(一)保安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场地等基本情况;(二)保安员的个人电子档案数据;(三)安全防卫器械和武装押运服务防爆枪支的资料及其配备情况;(四)保安员的教育培训、持有保安员资格证情况;(五)保安服务事故、案件发生情况。
前款规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保安服务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市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保安服务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超范围经营;(二)为未经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提供保安服务;(三)接受他人委托参与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者劳动争议;(四)未经批准守护、押运违禁物品;(五)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从事各类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安装、运营、维修和保养的保安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法安装监控设施;(二)泄露客户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技术秘密;(三)违法使用报警记录、监控影像资料;(四)其他影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有效使用的行为。
第三章自行聘用保安员的单位第十五条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安全工作需要依照本办法规定聘用取得保安员资格证的保安员进行本单位保安服务。
第十六条单位招聘保安员的,应当在聘用保安员之日起七日内将保安员身份证和资格证复印件等资料报送所在地区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立内部保安组织。
内部保安组织负责人应当为本单位工作人员且具有相应法律知识和保安管理工作经验,未受过行政拘留、强制戒毒、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设立内部保安组织,应当在成立该组织之日起七日内将下列资料报送所在地区公安机关备案,区公安机关应当在备案后的三日内将备案情况通报市公安机关:(一)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二)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内部保安组织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三)保安员身份证和资格证复印件;(四)内部保安组织的管理制度复印件。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是指关系本市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市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报市政府确定。
第十八条单位内部保安组织和自行聘用的保安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对外营利性保安服务项目;(二)武装押运保安工作。
第四章保安员第十九条保安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取得市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保安服务。
申请保安员资格证应当提交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身份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强制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记录;(三)身体健康;(四)具有初中以上学历;(五)须经专门培训,并经公安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批准从事武装押运护卫的相关专业保安员除满足前款规定,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保安员工资不得低于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低位数。
第二十一条保安员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为烈士。
第二十二条保安员根据合同要求,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维护服务场所正常秩序,保护服务对象人身、财产权益;(二)提供保安服务时,应当举止文明、礼貌大方、服务热情、仪表整洁;(三)办理出入服务区域的车辆、物品的登记手续。
对不按规定办理或者拒绝办理登记手续的人员、车辆、物品,可拒绝出入保护区域或场所;(四)对在服务区域内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将违法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警并通知客户单位,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协助人民警察处理;(五)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的保安员应当严格遵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器械,并可根据执行任务的需要,设立临时安全隔离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六)落实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等治安防范措施,发现服务区域内的治安隐患,立即报告客户单位和有关部门,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七)按照要求提供安全咨询及安装、保养、维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保安员提供服务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与保安工作有关的保安防卫器械。
押运守护人员可依法配备防爆枪支和其他必要的装备器械。
保安员应当依法保管和使用保安防卫器械。
第二十四条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二)侮辱、殴打他人或者教唆、指使侮辱、殴打他人;三)搜查他人身体,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合法财物;(四)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五)侵犯、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六)为谋取经济利益以保安员身份参与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者劳动争议;(七)私自为他人提供保安服务;(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保安服务第二十五条鼓励单位依法委托保安服务企业提供保安服务。
向公众开放的娱乐场所、大型网吧、桑拿按摩、洗浴场所,应当从保安服务企业聘请保安员为其提供保安服务,不得私自招聘保安员。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广东省规定的标准配备一定数量的保安员。
保安服务企业派驻上述公共场所的保安员,应当每六个月轮岗一次。
第二十六条单位聘请保安服务企业提供保安服务的,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并全面履行保安服务合同。
保安服务合同应载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期限、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解除合同条件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保安服务企业、自行聘用保安员的单位和客户单位指令保安员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
保安员所属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保安员提供服务时应当按规定统一穿着制式保安员服装、佩带相应证件及保安标志。
保安员服装、证件及标志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定。
保安员夏服统一工作应当在本办法实施起一年内完成,保安员春秋服和冬服的统一工作应当在二年内完成。
特殊困难企业,经公安机关同意,统一服装工作可以适当延长至三年完成。
非保安员不得穿着保安员服装或者佩带保安证件和标志。
安全技术防范、咨询服务人员可不着统一服装,但应当佩戴保安标识。
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单位保安员的服装。
保安服装应当与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及其他国家机关制式服装有明显区别。
第二十九条提供保安服务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技术防范设施的设计、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满足风险评级和防护级别的要求。
第三十条保安服务企业应当正当使用因提供保安服务而获知的客户信息,并对客户提供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要求保密的资料、技术等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保安服务企业和自行聘用保安员的单位的报警记录、监控影像资料应当留存两年,其间不得进行删除、修改或者销毁。
严禁违法使用报警记录、监控影像资料。
第六章保安培训第三十二条保安员必须经过法律知识、保安业务及保安技能的专业培训,并经市公安机关统一组织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业。
第三十三条保安员每年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保安培训机构参加三十学时的培训,聘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为保安员培训提供经费,安排时间。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保安员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鼓励保安员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和考核,获取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三十五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具有与其性质和规模相适应的名称、组织机构、企业章程和相应的师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