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的概念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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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名词解释【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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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名词解释【完整版】(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可编辑放心下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名词解释导论[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习惯法:习惯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

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根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

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学和国内法学以及关于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的学问。

第一章法的概念技术标准:技术标准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效劳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那么和标准。

当这些技术标准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技术法规:一般是指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效劳质量要求方面的准那么和标准,技术标准如被法律确认,就成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 行为模式] :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根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标准〔鼓励性标准、容许性标准〕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标准〔“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标准〔“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 法律后果] :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成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②否认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成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法的概括性〔一般性〕:法律标准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使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那么。

第二章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法的评价准那么:它是法的价值一个方面,它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的矛盾时,法根据什麽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第三章法律作用[ 法的作用] :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及社会发生影响的表达。

最新立法法释义第二章法律

最新立法法释义第二章法律

最新立法法释义第二章法律立法权限是指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界限范围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最新立法法释义第二章法律,希望大家喜欢!最新立法法释义第二章法律第二章法律第一节立法权限立法权限是指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界限范围。

如何科学、合理地配置立法权限,事关能否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能否保证行政机关充分和有效地行使职权,能否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大局,也是立法法制定过程中所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我国现行宪法总结建国以来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作了基本的界定,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即在中央统一领导下,以全国人大及其会为核心的分层次立法体制。

在这个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中,立法权限的划分实际有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二是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

但由于宪法对立法权限只从大的方面作了规定,对全国人大及其会与国务院、中央与地方的立法事项没有作具体划分,经过20年的立法实践,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中央和地方在如何进一步划分各自的立法权限中已面临不少急需回答和解决的问题,各方面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一些问题的认识已经比较清楚。

因此,以宪法为依据,在立法法中对立法权限作进一步的明确,十分必要,也是有条件的。

由于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大及其会在国家立法体制中处于核心地位,划分立法权限时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如何科学界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权限范围,以及哪些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会制定法律。

又由于全国人大及其会在必要时可以将自己的立法权授予其他国家机关,因而授权立法就成为划分立法权限时需予同时解决的问题。

本节规定的就是上述三项内容,即:全国人大及其会的立法权限;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全国人大及其会的授权立法制度。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第二章 合同法的概述

第二章 合同法的概述

第二章合同法的概述第一节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法的概念1、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发生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合同法含义:(1)合同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2)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1)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合同法调整2)合同法不调整行政合同关系(3)合同法是调整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1)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合同法,仅仅调整财产关系,而不调整人身关系(4)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5)合同法是调整因合同行为所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成立和生效条件、合同成立和生效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无效及撤销规则、合同的履行规则、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规则、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终止等,所有这一切都是在调整因合同行为所生的法律关系3、合同法只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不调整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的原因:民事权利是否具有对世性作为划分标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绝对权(又称“对世权”)关系,另一类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关系。

前者,义务主体表现为不特定的任何人,彼此并非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其权利内容为独占支配特定对象(支配特定物、支配自己人身、支配特定智力成果),排除任何人干涉;后者,义务主体表现为特定人,属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例如债权债务关系),其权利内容为受领、请求特定人为特定给付4、债的发生原因:包括单方允诺、遗赠、不当得利、合同、无因管理等事由5、合用法调整的债务债权的关系包括: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章 法的概念

第二章 法的概念

二、法的物质制约性 1.这是法最根本的本质。 这是法最根本的本质。 这是法最根本的本质 2.法最终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最终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最终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3.“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 立”
举例: 举例:死刑的变化
1.有几种行为模式? 有几种行为模式? 有几种行为模式 (1)可为模式:可以这样行为 )可为模式: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 例: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2)应为模式:应该这样行为 )应为模式: 例: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三、当代中国法的本质
(一)人民性 (二)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
第三节 法的要素
《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 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公民。 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权利,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 须履行宪法 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和 规定的义务 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 物权法》 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或者动产 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的权利。 的权利。
历史上的争论: 历史上的争论: (一)实证主义者 1.法社会学、法现实主义(重生活实效) 法社会学、 法社会学 法现实主义(重生活实效) 2.分析主义法学(重权威性制定) 分析主义法学(重权威性制定) 分析主义法学 (二)非实证主义者 1.传统的自然法学(只认内容正确性) 传统的自然法学( 传统的自然法学 只认内容正确性) 2.第三条路理论 第三条路理论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客体
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 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 行为。 ⑴物:是指可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物品或其 他物质(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
⑵行为: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包 括作为和不作为。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
强制性、规范性、阶级性…? 环境法的公益性:指环境法的防治对象即污染、 破坏和浪费环境资源的行为主要是一种公害, 环境法维护的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基本上是一种 公益事业,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资源对 全社会都要好处;但并不是说环境法不反映执 政阶级或领导阶级的意志、利益和要求。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指通过法律(包括法律的制定和 实施)所形成和建立的各种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 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 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 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 会关系。
日本环境法的立法目的
日本环境法的目的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表述。
《公害对策基本法》1条第1款:‚本法是为了明确 企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对防治公害的职责,确 定基本的防治措施,以全面推行防治公害的对策, 达到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其生活环境的目的。‛第2 款:‚关于前款所规定的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生活 环境,是与经济健全发展相协调的。‛ 之后转变为以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以‚保护国民健 康和维护生活环境‛作为该法的唯一目的。

法理学分析、思考题

法理学分析、思考题

法理学作业第一章导论分析案情:张某在开车上班途中,发现赵某被汽车撞伤,倒在地上。

张某将张某扶进自己的汽车,闯过六个红灯,将赵某送到医院。

后张某由于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被交通警察罚款200元。

问题分析:(1)交通警察对张某罚款200元,体现了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立场,还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2)假如你为张某的行为辩护,那么应当站在什么样的法学立场上?第二章法的概念思考请运用法的形式特征分析如下案件:一对夫妻在自家的房子中观看黄碟,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为什么?(提示:这里关键要分析“在自家的房子中观看黄碟”是关系行为,还是个体行为第三章法的渊源、形式与效力1.讨论:2002年,某省人大制定了一个有关本省未婚女性可以通过试管婴儿的方式生育后代的地方性法规,同时,国务院卫生部向全国医院系统下发了有关禁止通过试管婴儿的方式生育后代的规定。

假设某女A要求B医院为其实施通过试管婴儿生育后代的某些医学措施,B医院拒不接受,后诉至C法院。

问题讨论:C法院的法官D如何对此案做出判决?为什么?(提示:可以根据第10章的事例10-1来一并讨论此案)2.分析假设某家族存在如下习惯——“未按时参加家族祭祀祖先的活动者,视为藐视祖先,因而剥夺其继承权”,假设家族成员A因为未能按时参加当年的祭祀活动而被剥夺了遗产继承权。

后A诉至法院。

他所持的理由有二:其一,A本身既缺乏劳动收入、又缺乏生活来源;其二,我国《继承法》1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问题分析:如果你是一个法官,对于这个案件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提示:这里涉及的是,对于正式法律渊源与非正式法律渊源应如何选择适用)3.分析赖昌星犯走私罪,最后逃往加拿大。

请以此案例分析,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之间的关4.讨论学生们依据法律对人效力的四个原则,讨论在不同原则支持之下,赖昌星是否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

第四章法的要素1.分析案情:1994年黄永彬与张学英相识,于1996年底公开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

第2章 经济法的概念

第2章 经济法的概念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第一节经济法定义第二节经济法特征第一节经济法定义一、中外关于经济法的学说与流派经济法定义可谓众说纷纭,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和定义表述。

中外学者见仁见智,这里择要介绍有关经济法的一些学说。

(一)国外关于经济法的学说与流派1、德国德国经济法学说主要是在二战以前,是早期的经济法学说。

前述形成有方法论说、世界观说、集成说、对象说、机能说等多种经济法学说。

(1)方法论说。

代表人物有盖勒(Geiler)、威斯霍夫(Westhoff)。

认为经济法就是用社会学的方法来研究与经济有关的法律,换言之也就是一种用于法学研究的社会学方法而已。

(2)世界观说。

代表人物是赫德曼(Hedemann,《经济法基础》)。

认为法学研究应当注意时代精神,现代社会是以“经济性”为其时代精神,“经济性”就是现代法的特征,具有这种现代法特征、渗透着现代经济精神的法就是经济法。

同时,他指出,正如18世纪以“自然”为时代精神而导致自然法的兴旺一样,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必然导致经济法的发达。

赫德曼称自己的学说为“世界观理论”,实则他主要是提出了经济法研究的一种方法。

(3)集成说。

代表人物是努斯鲍姆(Nussbaum,《德国新经济法》)。

认为经济法是一个集合的概念,是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汇集综合。

他通过对德国一战时期(战前、战中、战后)出现的新法现象进行研究,认为凡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规范的总体就是经济法。

而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法律和以个人生活为对象的法律则不属于经济法集合。

(4)对象说。

包括有两种学说:一是组织经济法说。

代表人物是哥特施密特(Goldschmidt,《帝国经济法》)。

认为经济法是“组织经济固有的法”。

所谓“组织经济”,是指为改进生产而被规制了的交易经济和共同经济,也就是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等市场支配或垄断形式的经济现象,其具有组织化特征,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独立地位。

调整这种“组织经济”特有的法就是经济法。

二是企业管理法说。

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

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

翰林院庶吉士徐骏,是康熙朝刑部尚书徐乾学的儿子,也 是顾炎武的甥孙。雍正八年(1730年),徐骏在奏章里,把 “陛下”的“陛”字错写成“狴”字,雍正见了,马上把 徐骏革职。后来再派人一查,在徐骏的诗集里找出了如下 诗句“清风不识字,何事乱翻书”、“明月有情还顾我, 清风无意不留人”,于是雍正认为这是存心诽谤,照大不 敬律斩立决。——清风不识字案
马克思主义的法的本质
法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本质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学说,应对法 的本质进行多层次的阐释: 1、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法的初级本质。 法的国家意志性
什么叫国家意志?简单地说,国家意志就是通过 国家政权所表现出来的统洽阶级意志。 什么样的国家意志才是法?凡是体现为规范性文 件的国家意志才是法。
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深层本质 法的物质制约性
在理解法的物质 制约性时,需要 特别注意以下三 个问题:
1.法有物质制约性并不意味着法 总是符合客观经济条件和经济规律的 要求。 2. 法有物质制约性并不意味着社会物 质生活条件以外的因素对法就没有影响。
3.法有物质制约性并不意味着法就没有自己的相对独 立性。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种。 案例: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对人类生活的影响。
案例:正义的自然性质
1898年,英国一个名叫瓦伦提尼的出身豪门的小 孩儿,与一个叫卡纳里的人签订了一份购买家具 和租房的契约,原来这个小孩儿因为不满父母对 他的管制、教导,就骗他父亲说要买一批书,借 此向父亲要了一笔钱,签了那个契约,与自己的 “小死党”痛快了一番,可很快被父亲发现了, 父亲将他揪了回去,并且聘请律师,以未成年人 签订的契约无效为由,诉诸法院要求卡纳里还钱。 一审还真胜诉了,但上诉法院认为:当一个即使 是未成年人,就某种物品支付了费用并且消费和 使用了这种物品,他便无权以任何理由要回费用, 否则就彻底违背了自然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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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汉语的发展,“法”不但与“刑”同义,与“律” 也逐步成了同义字。据我国历史上最早解释词义的书 《尔雅·释诂》篇记载:“法,常也;律,常也。” 后来的《唐律疏议·名例篇》亦有“律之与法,文虽 有殊,其义一也”的记载。我国较早把“法”与“律” 联用的是春秋战国时的管仲。管仲在其《管子·七臣 七主篇》中指出:“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到秦汉时,已有人将“法”与“律”两字合为“法律” 一词。如西汉晁错在《汉书·食货志》称:“今法律 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失,农夫已贫贱矣。” 由此可见,早在秦汉时,“法”与“律”二字已经同 义。
第四节 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释义 (一)法的作用的含义 1、法的作用的对象 法律首先对人的行为发生作用,进而才作用于社会关 系。 2、法的作用的实质 (1)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的具体表现; (2)法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


3、法的作用的定义 法律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 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 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 体表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 现。
第二节 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行为规范性 1、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2、法律的规范性 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 和方向,从而为人们的行为规划出可以自由行动的基 本界限。 (1)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范为主; (2)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 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


(二)西语中“法”与“法律”的区分 拉丁文的jus和lex、 法文中的droit和loi、 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 意大利文中的 diritto和legge、 西班牙语中的derecho和 ley,等等。 对此可以作如下分析:


(1)西语中jus、droit、recht等词既表示 “法”,又兼有“权利”、“公平”、“正义” 等富有道德意味的抽象含义。 (2)lex等词通常指具体规则,其词义明确、 具体,技术性强。 (3)也有学者认为,“法”指永恒的、普遍 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法律”则是 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的法律规则, “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 这也就是“自然法”与“实在法”对立的法哲 学概括。



(1)灋,刑也。 表示杀戮、惩罚,另外将法定为井,即“井井 有条”、“井然不紊”,表明法有秩序而可为 模范之意。 (2)平之如水,从水。 1)象征性含义:指法具有公正、公平之义; 2)功能性含义:指把罪者置于水上,随流漂 去,即“从水”,这是水审(冷水审); 3)苏力教授认为:理论和史实都强调了法的 水边旁指涉——法律自上而下公布的特点。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告诉 人们有权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和不得做什么,由 特定国家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可以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它针对的是一类主体 (即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一类事而作出的 规则,可以反复多次适用,如宪法、法律、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针对具体人、具体事的, 不可以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如判决书、裁定书 以及毕业证书、结婚证书等。 一般来说,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规范性法律 文件的结果。
第二章 法的概念
第一节 法、法律的词义

一、法、法律的词义 (一)汉语中“法”与“法律”的演变 1、法的古代词义 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所说:“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 去。”《说文解字》把“廌”解释为:“兽也。 似山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王充在 《论衡》中也说:“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 羊触之,有罪则触。”
第三节 法的本质

一、阶级意志性(主观性) 1、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3、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 志。


二、物质制约性(客观性) 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含义:狭义、广义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 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 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 2、物质制约性是从最终意义上讲的。 即除了物质生活条件外,政治、思想、道德、 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也对统治 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2、法律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区别 (1)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 (2)两者的作用对象不同; (3)两者的存在方式不同; (4)两者所处的层面不同; (5)两者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

二、法的规范作用 在法理学上,也有人把法律的规范作用 称为“法律功能”。法律的规范作用根 据其作用的主体范围和方式的不同,可 以分为五种: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 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权利义务性 1、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其原因表现为: (1)法律的要素是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中的 行为模式是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 义务;法律规范中的法律后果则是是对权利义务的再 分配。 (2)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 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 和义务。 (3)权利义务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




案例: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 指引,下列哪些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 ) A、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C、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 D、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 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奖励


三、“法”的定义 综合法的特征与本质,我们可以给“法”下一 个定义: 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 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 (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 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 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 行为规范体系。


案例:容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个有效的买卖合同。 在合同中约定,容某于合同签订30天后向张某 提供50吨优质小麦,用来生产面包。张某在该 合同签订后第二天又与孔某签订了一份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将50吨小麦制成面包后将全部 出售给孔某。从这两个合同中可以看出,对于 张某的行为,法律显示出哪些规范作用: A、指引作用 B、评价作用 C、预测作用 D、强制作用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参见教材P48-49 1、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根据法作用于社 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途径所做的分类 2、预期作用和实际作用——根据人们的法律 期待与法律的实际效果之间的区别或差别所做 的分类 3、整体作用和局部作用——根据法的系统与 法的子系统或要素各自的作用范围所做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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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的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 (2)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 日本法学家高柳贤三认为,法律以“强制可能性”为 其本质。 (3)国家强制力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法律 的实施还依靠诸如道德、纪律、经济、文化、舆论等 方面的因素。在现代生活、法律还出现了强制力日益 弱化的趋势。 2、法的程序性 法的程序性,是指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 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



(一)法的指引作用 1、定义、对象及性质 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 为人们提供了某种行为模式,引导人们 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者不得 这样行为。 指引作用的对象:本人的行为(自律)。 指引作用不是个别指引,而是规范指引。


2、法的指引的种类 (1)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不确 定的指引)——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 模式所进行的分类 此种分类的目的:就确定的指引来说, 法的目的是防止人们做出违反法指明的 行为;而就不确定的指引来说,法的目 的是鼓励人们从事法所容许的行为。


3、法律的一般性 法律的一般性主要包括几种含义: (1)法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它适用的 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而不是特定的人和事; (2)它在生效期间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 适用一次的; (3)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 常所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由此可以区分“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 性法律文件” ——参见教材P54 。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国家意志性 1、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两种主要方式 制定:从无到有,其结果表现为“制定法” 认可:从有到有,其结果表现为“习惯法” 认可的方式包括:明示认可和默示认可 2、法律的国家性 (1)法律是以国家的名义创制的 (2)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以国家主权为界域的(属地主义) 这是区别于以血缘关系(属人主义)为范围的原始社会习惯的重要 特征。 (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 3、法律的普遍性


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法律”的具体名称却有所不 同。夏、商、周和春秋时期叫刑,如禹刑、汤刑、刑 鼎、竹刑;到战国时期,魏相李悝,集各国刑典,编 《法经》六篇,改刑为法,称为《六法》;后来李悝 的学生商鞅相秦,进行变法,改“法”为“律”,称 为《六律》,萧何继之作《九章律》。从此以后,我 国历代封建王朝,除宋称“刑统”、元称“典章”外, “律”成为各朝刑典之正宗,如秦律、汉律、隋律、 唐律、明律、清律等。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 文化广泛传入,“法律”一词才被广泛使用。 3、我国当代“法”与“法律”的使用:P39-40


(2)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机制和激 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并且权利可以 诱使利己动机转化为合法行为并产生有 利于社会的后果;义务以其特有的约束 机制和强制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使人 们从有利于自身利益出发来选择行为。 因此,权利鼓励利人利己,义务避免损 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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