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法规第四章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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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经法规2013年第四章重点

浙江省财经法规2013年第四章重点

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一、我国目前预算法律制度主要有《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4年3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是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于l995年11月22日颁布,是《预算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和细化。

二、(一)1、国家预算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是政府分配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

内容上:将财政收支活动记载在收支分类表中,反应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程序上:国家预算的编制是政府对财政收支的计划安排,国家预算的执行是财政资金的筹措和使用过程,国家决算时国家预算执行的总结。

2.国家预算的原则:(1)公开性(2)可靠性(3)完整性;(4)统一性;(5)年度性。

具体见P194(二)国家预算的作用:1.财力保证作用; 2.调节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1.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2.按照收支管理范围分为:总预算和部门预算3.我国的国家预算共分为五级,具体为:(1)中央预算;(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得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是不作为一级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1.中央预算2.地方预算3.总预算4.部门单位预算,见P196的表格三、预算管理的职权P197-P198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法规定,国家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一)预算收入1.按来源划分:(1)税收收入;(90%以上)(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3)专项收入;(4)其他收入。

《财经法规》第四章第五章讲义

《财经法规》第四章第五章讲义

《财经法规》第四章第五章讲义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第⼀节预算法律制度⼀、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预算法》《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1995年1⽉1⽇起施⾏。

是我国第⼀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作的根本性法律,是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

(⼆)《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于l995年11⽉22⽇颁布,是《预算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和细化。

⼆、国家预算(⼀)国家预算的概念国家预算,也称为政府预算或公共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具有法律效⼒的政府年度财政收⽀计划,是国家进⾏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段。

(⼆)国家预算的作⽤1.财⼒保证作⽤;2.调节制约作⽤;3.反映监督作⽤。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1.⼀级政府⼀级预算。

2.我国的国家预算共分为五级,具体为:(1)中央预算;(2)省级(省、⾃治区、直辖市)预算;(3)地市级(设区的市、⾃治州)预算;(4)县市级(县、⾃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这五个级次的预算,除中央预算外,其他四个级次的预算⼜称为地⽅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1.中央预算中央预算是指中央政府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地⽅向中央上解的收⼊数额和中央返还地⽅或者补助地⽅的数额。

2.地⽅预算地⽅预算是各省、⾃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的统称,是国家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

3.总预算总预算是指各级政府将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的年度财政收⽀计划汇总编成的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部门预算是⼀项综合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各级⼈民代表⼤会的职权各级⼈民代表⼤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各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特殊:设⽴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常委会,因⽽其职权中还包括由⼈⼤常委会⾏使的监督权等。

(⼆)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权、执⾏权、提案权、报告权。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编制、执⾏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情况、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安排预算⽀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四章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四章

监督权:组织调查权和询问、质询权。
2.政府机构的监督:
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3.政府的专门机构监督: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 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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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4·多选题】预算监督的主体有(
【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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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一)预算收入
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 入;其他收入。 除预算收入外,各地方、部门、各单位 还有一部分预算外资金,也是国家的财政收入。
国有资产收益:指各部门和各单位占有、使用和依
法处分境内外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
编制原则:合法原则、准确完整原则、报送及 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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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七、预决算的监督
1.立法监督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 算、决算进行监督。
(3)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 督。
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 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 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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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重点)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预(决)算编制权、预算执行(调整, 报告)权、提案权、报告权。
(三)各部门的职权(预决算编制,执行、 报告)、各单位的职权 (预决算编制,具 体收支,无报有监)

财经法规第四章必背资料

财经法规第四章必背资料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必背复习资料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一)预算法—全国人大是核心法、骨干法1.《预算法》自1994年3月2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2.《预算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同时也是制订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于1995年1 1月22日颁布了《预算法实施条例》。

2010年8月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稿3. 我国的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规制度构成。

4. .国家预算的作用:分配调控监督职能。

1.财力保证作用。

--收入2.调节制约作用。

--支出3.反映监督作用。

二,国家预算概念是法定程序批准的,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是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1. 国家预算原则公开性、可靠性、完整性、统一性、年度性。

2. 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1).我国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原则。

2).我国的国家预算一共分为五级,包括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级(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五级预算。

国家预算按照政府层次不同分为中央预算,地方预算。

国家预算按照收支管理预算对象范围,分为总预算和部门(或单位)预算。

三国家预算的构成中央预算、地方预算、总预算、部门单位预算国家预算的构成各级预算应当实行收支平衡的原则。

1.中央预算中央政府预算(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回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2.地方预算地方预算是地方各级政府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3.总预算总预算就是政府的财政汇总预算。

各级政府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所属的下一级政府总预算组成,由财政部门负责编制。

4.部门单位预算部门单位的收支预算。

财经法规及会计职业道德第四章

财经法规及会计职业道德第四章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 (一)采购人 政府采购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直接需求 者。 1.采购人的权利 (6条) 2.采购人的义务 (9条)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二)供应商
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
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 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6条)
七、预算的监督执行 按时间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事前监督 事中监督 事后监督
按监督主体
按监督内容
对预算编制的监督 对预算执行的监督 对预算调整的监督 对决算的监督
人大监督 政府监督 财政监督 审计监督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政府采购法》 (二) 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三) 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 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一算收入
是指在预算年度内,按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有计划的筹集和取得的有国家支配的资金。 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
地方预算收入 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二)预算支出 是指在预算年度内,根据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按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通过财政分配手段对筹集和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是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力和对于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力的总称。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审查、批准、撤销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审查、批准、改变、撤销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3.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⑴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⑵ 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⑶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⑷ 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⑸ 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四章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四章

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 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 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预算法律制度
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预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 以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 度。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以下简称《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有 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构成。
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
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
六、决算
决算是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 报告,包(括二决)算预报算表审和查文字说明。决算的实 质是对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是国家管 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
(1)
(2)
(3)
决算草案编制
决算草案审批
决算草案批复
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
七、预决算的监督
1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2 各级政府的监督 3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 4 各级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 5 社会监督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 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 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 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四)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各部门具体负责编

财经法规第4章

财经法规第4章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二节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 制度的关系
•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都属于会计 人员行为规范的范畴,两者既有联系,也 有区别。 • 一、联系 • 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律制度有着共同的 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职 责,两者联系密切。 • 主要表现在: • 1.两者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协调。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在不断更新、补充、拓展会计专业理论、业 务能力的同时,通过会计职业道德信念教育、 会计职业义务教育、会计职业荣誉教育,形 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品行。 •(3)通过会计人员的自我教育与修养进行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通过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修养,将会 计职业道德规范转化为会计人员的内在品质, 规范和约束自身会计行为。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实施会计监督。 •(1)掌握准则。 •掌握准则是指会计人员应了解和掌握《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及与会计相关的法律制度,这是遵循准则, 坚持准则的前提。 •(2)遵循准则。 •(3)坚持准则。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广义的职业道德是指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 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 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 间的关系。
(二)职业道德的特征 1.职业性(行业性)。不具有全社会 的普遍适用性。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2.多样性。既然职业道德与具体的职业相 联系,而社会上的职业是复杂、多样的, 因此有多少种职业就有多少种职业道德。 3.实践性。由于职业活动都是具体的实践 活动,因此,根据职业实践经验概括出来 的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 践性。 4.继承性。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相对稳定 性和历史继承性的特点。

财经法规制度

财经法规制度

财经法规制度 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1.《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预算法实施条例》l995年11月22日颁布,是《预算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和细化。

【例题-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是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是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

()【答案】对二、国家预算(一)国家预算的概念国家预算(政府预算或公共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财力保证;调节制约;反映监督(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重点)我国的国家预算共分为五级,一级政府一级预算:1.中央预算;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地方预算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例题-单选】我国国家预算体系中不包括()。

A.中央预算B.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C.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D.村级预算【答案】D(四)国家预算的构成【例题-多选】下列属于国家预算构成的有()。

A.中央预算B.地方预算C.总预算D.部门单位预算【答案】ABCD三、预算管理的职权(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县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审查权:本级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2)批准权:本级预算、本级预算执行情况(3)改变或者撤销权:本级人大常委会、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议2.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审批权(预算调整方案、决算)(二)各级人大常委会职权(1)监督权:监督预算的执行(2)审批权:审查和批准预算的调整方案、决算(3)撤销权: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三)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1)具体编制权:具体编制预算、预算的调整方案、决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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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章节练习(第四章第二节)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由《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成。

(一)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本性法律,也是制定其他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基本依据。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财政部颁布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以细化《政府采购法》中的原则性规定。

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各地政府也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颁布了规范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政府采购的主体,亦即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政府采购法》没有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重点提示】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但是不包括国有企业。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

按照财政部的现行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的总和。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对社会公开,所有相关信息都必须公之于众。

公开透明原则应当贯穿于政府采购全过程,具体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公开的内容。

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招标投标信息,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

2.公开的标准。

政府采购公开的信息应当符合内容真实、准确可靠、发布及时、便于获得查找等标准。

3.公开的途径。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要求政府采购活动在确保公平的前提下充分引入竞争机制。

因此,公平竞争原则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竞争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

1.竞争性原则,就是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最大限度地利用供应商之间的激烈竞争,促使政府采购形成对买方有利的竞争局面,从而使政府采购主体采购到优质价廉的商品和服务,以实现政府采购的目标。

政府采购竞争的主要方式是招标投标。

2.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机会均等,即政府采购应允许所有有兴趣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政府采购主体不能无故将希望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排斥在外;二是待遇平等,即政府采购应对所有的参加者一视同仁,给予其同等的待遇。

(三)公正原则公正原则主要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对于作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的多个供应商而言,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相对于作为被监督人的多个当事人而言,应站在中立、公允、超然的立场上,对于每位相对人都要一碗水端平、不偏不倚、平等对待、一视同仁、而不厚此薄彼,因其身份不同而施行差别对待。

(四)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要求采购主体在项目发标、信息公布、评标、审标过程中要真实,不得有所隐瞒;另一方面,也要求供应商在提供物品、服务时达到投标时做出的承诺,树立相应的责任意识。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政府采购具有以下功能:(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实行统一集中的政府采购使采购规模得到扩大,有助于形成政府采购买方市场。

与此同时,政府采购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并建立对供应商的激励约束机制、这些都使得政府采购主体能够以较低廉的价格购买到高质量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从而起到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作用。

(二)强化宏观调控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财政支出政策的重要工具。

政府在政府采购市场中处于有利地位,可以通过调整采购规模、采购时间、采购项目、采购规则等方式来实现特定的宏观调控目标。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三)活跃市场经济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竞标过程中执行严密、透明的“优胜劣汰”机制,所有这些都会调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并能够促使供应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或改善售后服务,以使自己能够赢得政府订单。

供应商竞争能力的提高又能够带动整个国内市场经济的繁荣。

从国际竞争的角度看,政府采购有助于供应商迈出国门、走向国际市场,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并早日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

(四)推进反腐倡廉政府采购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可以从两方面推进政府的反腐倡廉工作。

首先,政府采购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三者之间在各自内在利益驱动下所形成的内在相互监督机制,可以促进反腐倡廉;其次,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同时也建立了一套外在的监督机制,如法律监督、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监督、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等,这些监督都最大限度地增加了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尽可能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

(五)保护民族产业政府采购是世界各国为保护民族产业所普遍采用的有效手段。

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除极少数法定情形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这一规定就体现了国货优先原则,即政府采购保护民族产业的功能。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一)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职能机构统一为其政府机构提供采购服务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重点提示】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是指由各预算单位自行开展采购活动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重点提示】分散采购既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一)采购人1.概念。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直接需求者。

作为政府采购的采购人是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2.采购人的权利。

主要包括:(l)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2)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遵守委托协议约定的权利;(3)审查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的权利;(4)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权利;(5)签订采购合同并参与对供应商履约验收的权利;(6)特殊情况下提出特殊要求的权利,例如,对于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7)其他合法权利。

3.采购人的义务。

主要包括:(1)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接受和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还要接受和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以及监察机关的监察;(3)尊重供应商的正当合法权益;(4)遵守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秩序;(5)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6)在指定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招标结果;(7)依法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8)妥善保存反映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9)其他法定义务。

(二)供应商1.概念。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法定条件。

《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供应商的权利。

主要包括:(1)平等地取得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权利;(2)平等地获得政府采购信息的权利;(3)自主、平等地参加政府采购竞争的权利;(4)就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的权利;(5)自主、平等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6)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保守其商业秘密的权利;(7)监督政府采购依法公开、公正进行的权利;(8)其他合法权利。

4.供应商的义务。

主要包括:(1)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按规定接受供应商资格审查,并在资格审查中客观真实地反映自身情况;(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满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正当要求;(4)投标中标后,按规定程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5)其他法定义务。

(三)采购代理机构1.概念。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依法拥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2.采购代理机构分为一般采购代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

一般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主要负责分散采购的代理业务。

集中采购机构是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法定代理机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

【重点提示】注意一般采购代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在设立权限上的不同。

一般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集中采购机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

3.义务和责任。

其义务和责任主要包括:(l)依法开展代理采购活动并提供良好服务;(2)依法发布采购信息;(3)依法接受监督管理;(4)不得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5)其他法定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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