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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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勃(冀市监衡处〔2021〕13112721000329号)

刘勃(冀市监衡处〔2021〕13112721000329号)

刘勃(冀市监衡处〔2021〕13112721000329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冀市监衡处〔2021〕13112721000329号【处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修正)18383288120100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修正)1838328820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4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450000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修正)5016411570000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修正)1838328851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处罚日期】2021.11.24【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衡水市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景县【处罚对象】刘勃【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6:38:17衡水市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景市监处罚〔2021〕1552号当事人:景县青兰万家馒头房(刘勃)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1127MA0CJGF51P 经营场所:景县青兰乡青兰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勃身份证件号码:******************2021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刘勃经营的食品小作坊(景县青兰万家馒头房)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七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1 年 11 月 15 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小作坊检查整改情况时发现其仍没有改正。

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查清事实,经报主管局长批准,于2021年11 月 15 日立案,并指定、关玉华、马春杰负责调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听证行为,保障行政处罚正确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听证,是指对属于听证范围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第三条举行听证,遵循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遵循听证与案件调查取证职责分离的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条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部门作为听证机构,负责听证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在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本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

前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数额,按照河北省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行政处罚案件承办部门提出。

当事人可以在听证告知书上当场签署申请听证的意见,也可以另行提出书面申请。

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本行政处罚案件承办部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2日内将听证申请转送听证机构,同时移交本行政处罚案件全部案卷材料。

第七条听证机构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对符合听证规定的,报请分管局领导同意,及时组织听证。

第三章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八条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构提出,并报分管局长或者局长决定。

根据案件需要,听证机构指定1至数名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指定1名工作人员担任书记员,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九条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最新)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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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市监字〔〕号公安局:一案,经查,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现将有关资料移送你局,请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侦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我局,我局将在接到你局立案通知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涉案物品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你局。

附件:案卷册页其他文书证据:联系人:联系电话:(印章)年月日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市场监督管理局:今收到你单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监字〔〕号)案件。

收到案卷册页。

其他文书证据:(接收机关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抄送人民检察院,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市监字〔〕号:年月日本局根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市监字〔〕号)对你(单位)实施了(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局依法已将案件移送,相关涉案财物(详见《财物(场所、设施)清单》第号)已于年月日按照有关规定一并移送。

附件:《财物(场所、设施)清单》第号联系人:联系电话:(印章)年月日送达回证送达地点送达方式见收件人(签名或者盖章)证(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人年月日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备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市监字〔〕号:一案,经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

案件处理结果请函告我局。

附件:(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或有关材料)联系人:联系电话:(印章)年月日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移送单位(公章):名称数量品级规格型号形态备注移送案件接收人:年月日移送案件移送人:年月日送达回证送达地点送达方式收件人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备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级药品监管行政权力委托事项落实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级药品监管行政权力委托事项落实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级药品监管行政权力委托事项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8.13•【字号】冀药监法〔2020〕161号•【施行日期】202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级药品监管行政权力委托事项落实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县、容城县、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改革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将部分省级药品监管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市级实施的通知》(冀市监发〔2018〕46号)《关于部分省级药品监管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市级实施的指导意见》(冀药监法〔2019〕29号)要求,认真开展受托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简称药品)审批和监管工作,为保障全省药品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也暴露出个别地区机制不畅、工作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切实做到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行政审批标准,加强协调协作1.各市行政审批局在办理受省药品监管局委托行政审批事项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药监局和省药品监管局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审核,遵照法定标准和程序,依法依规办理。

要认真落实省药品监管局与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一类防控医疗器械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冀药监法〔2020〕68号)要求,严禁高类低划、低类高划。

已经将医用口罩类产品以隔离面罩方式备案的,应当立即依法依程序纠正、相关产品召回处置。

省药品监管局有关处(单位)要及时通报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的新变化、新要求,及时更新审批指南和规范,加强对委托各市行政审批事项的指导。

2、严格按照省药品监管局发布的行政许可指南,规范申报资料,不得擅自增减和设置前置条件。

李建强(冀市监邢处〔2021〕13053321000324号)

李建强(冀市监邢处〔2021〕13053321000324号)

李建强(冀市监邢处〔2021〕13053321000324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冀市监邢处〔2021〕13053321000324号【处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修正)18383288510200 【处罚日期】2021.06.23【处罚机关】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威县【处罚对象】李建强【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6:18:26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威市监处〔2021〕190 号当事人:李建强性别:男汉族营业执照名称:威县建强百货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533MA0AGA6H8L经营场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第什营镇吴王目村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82****1996联系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第什营镇吴王目村 130号经营范围:烟酒副食、日用百货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2021年6月7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对第什营镇吴王目村威县建强百货门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威县建强百货门市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李建强三日内办理食品小摊点备案卡,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威县建强百货门市再次进行检查,发现威县建强百货门市仍未取得食品备案卡,同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由刘卫兵、宋计满负责调查。

经调查:威县建强百货门市(李建强)自 2021 年 5 月初开始,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取得食品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小摊点应当向经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领取小摊点备案卡(以下简称备案卡)。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市监字〔〕号公安局:一案,经查,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现将有关资料移送你局,请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侦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我局,我局将在接到你局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涉案物品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你局。

附件:案卷册页其他文书证据:联系人:联系电话:(印章)年月日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市场监督管理局:今收到你单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监字〔〕号)案件。

收到案卷册页。

其他文书证据:(接收机关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抄送人民检察院,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市监字〔〕号:年月日本局根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市监字〔〕号)对你(单位)实施了(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局依法已将案件移送,相关涉案财物(详见《财物(场所、设施)清单》第号)已于年月日按照有关规定一并移送。

附件:《财物(场所、设施)清单》第号联系人:联系电话:(印章)年月日送达回证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市监字〔〕号:一案,经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

案件处理结果请函告我局。

附件:(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或有关材料)联系人:联系电话:(印章)年月日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移送案件接收人:年月日移送案件移送人:年月日送达回证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市监字〔〕号:本局在处理一案中,因,特请你单位协助调查以下问题:请你单位在调查结果上加盖公章后及时函告本局。

王瑞敏(冀市监石处〔2021〕13012921000060号)

王瑞敏(冀市监石处〔2021〕13012921000060号)

王瑞敏(冀市监石处〔2021〕13012921000060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冀市监石处〔2021〕13012921000060号【处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66007220200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660072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301397510000【处罚日期】2021.06.01【处罚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赞皇县【处罚对象】王瑞敏【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6:17:53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赞市监行罚决字[2021]173 号当事人:赞皇县敏儿蛋糕房(王瑞敏);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29MA0DLGWJ61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土门乡土门村前街217 号经营者:王瑞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82****7977;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赞皇县赞皇镇通府南街 122 号。

2021 年 5 月 18 日,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刘伟志、刘涛对当事人经营的赞皇县敏儿蛋糕房(王瑞敏)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王瑞敏店内没有食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同日,经局机关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由刘伟志、刘涛二人承办。

经查明,当事人从 2019 年 11 月 4 日开始至今在赞皇县赞皇镇通府南街 122 号经营赞皇县敏儿蛋糕房(王瑞敏),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齐全,经营范围是预包装食品销售,2021 年5 月 18 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未发现当事人店内有食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1 年 5 月 18 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店内未发现食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2、2021 年 5 月 18 日当事人签收的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就未保持食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行为接受我局询问的事实;3、2021 年 5 月 18 日现场拍摄照片 3 张,证明当事人正在经营,有营业执照、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店内没有食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的事实;4、2021 年 5 月 19 日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未找到食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的事实;5、2021 年 5 月 19 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身份和经营食品的事实;6、2021 年 5 月 19 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食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复印件一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经营食品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的事实。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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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市监字〔〕号公安局:一案,经查,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现将有关资料移送你局,请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侦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我局,我局将在接到你局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涉案物品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你局。

附件:案卷册页其他文书证据:联系人:联系电话:(印章)年月日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市场监督管理局:今收到你单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监字〔〕号)案件。

收到案卷册页。

其他文书证据:(接收机关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抄送人民检察院,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市监字〔〕号:年月日本局根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市监字〔〕号)对你(单位)实施了(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局依法已将案件移送,相关涉案财物(详见《财物(场所、设施)清单》第号)已于年月日按照有关规定一并移送。

附件:《财物(场所、设施)清单》第号联系人:联系电话:(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市监字〔〕号:一案,经调查,。

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

案件处理结果请函告我局。

附件:(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或有关材料)联系人:联系电话:(印章)年月日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移送案件接收人:年月日移送案件移送人:年月日送达回证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市监字〔〕号:本局在处理一案中,因,特请你单位协助调查以下问题:请你单位在调查结果上加盖公章后及时函告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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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目录1.案件来源登记表2.立案审批表3.立案通知书4.调查笔录5.现场检查笔录6.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7.证据提取凭证8.监督意见书9.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0.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1.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12.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13.封签14.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15.检验结果告知书16.责令改正通知书17.责令召回审批表18.责令召回通知书19.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20.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2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22.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23.暂停生产(销售)审批表24.暂停生产(销售)通知书25.暂停生产(销售)公告书26.撤销暂停生产(销售)公告书27.查封(扣押)审批表28.查封(扣押)决定书29.查封(扣押)延期审批表30.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31.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32.公告书(一)33.公告书(二)34.执法协查书35.整改复查意见书36.陈述申辩笔录37.检验(检测、技术鉴定)告知书38.()物品清单39.()副页40.封条41.技术鉴定委托书42.涉案物品移交通知书43.案件移送审批表44.案件移送书45.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46.案件核审表47.自由裁量案件审批表48.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9.案件合议记录50.撤销立案审批表5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5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53.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54.行政处罚审批表55.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56.听证申请书57.听证告知书58.听证通知书59.听证笔录60.听证延期通知书61.听证中止通知书62.听证终止通知书63.听证会公告64.听证会通知书65.听证会记录66.听证意见书67.行政处罚决定书68.没收物品凭证69.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70.没收物品处理清单71.送达回执72.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73.催告书74.强制执行申请书75.行政处罚结案报告76.约谈通知书77.药品安全“黑名单”公示书78.案卷封面79.卷内文件目录1.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案件来源登记表()案来登〔〕号案件来源:案件来源时间:联系人(单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及邮编:基本情况介绍:记录人:年月日处理意见:负责人:年月日2.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立案审批表()立审〔〕号案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案件来源:案情摘要:经初步调查(检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_的规定,该案符合规定,申请予以立案。

__经办人:年月日建议本案由、承办。

负责人:年月日审批意见:主管领导:年月日3.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立案通知书()立案通〔〕号_ ______:经初步调查(检查)你(单位)涉嫌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的规定,符合立案条件,本局决定依法对你(单位)立案调查。

根据规定,你(单位)应如实回答询问,积极协助调查或者检查,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

特此通知。

(公章)年月日本通知书于年月日时分收到。

接收人签字::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

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调查笔录第页共页案由:调查地点:被调查人:___________性别:__ 职务:被调查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调查人工作单位:被调查人联系方式:被调查人地址:调查人:、记录人:监督检查类别:调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我们是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名称、编号是:,请你确认。

我们依法就有关问题进行调查,请予配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你认为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你有申请调查人员回避的权利。

问:你是否申请调查人员回避?答: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你有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的法律义务,请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你是否听明白了?答:注:被调查人在调查笔录上逐页签字,在修改处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调查人应在笔录终了处签字。

被调查人签字:5.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第页共页被检查单位(人):陪同人员:检查现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检查人:记录人:监督检查类别: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我们是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名称、编号是:,请你确认。

我们依法就有关问题,进行现场检查,请予配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你认为检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你有申请检查人员回避的权利。

问:你是否申请检查人员回避?答:现场检查记录: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检查单位。

被检查人在检查笔录上逐页签字,在修改处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检查人应在笔录终了处签字。

被检查人签字:6.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调证通〔〕号:为查清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特向你(单位)调取下列证据材料:1、2、3、请于年月日之前,将上列证据材料寄(送)至我局。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公章)年月日本通知书已于______ 年___ 月___ 日时分收到。

接收人签字:__________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通知人。

7.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证据提取凭证〔〕第号当事人:案由:提取时间:执法人员(签字):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材料提供人。

8.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监督意见书()监意〔〕号被监督单位(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监督意见:(公章)年月日本通知书于年月日时分收到。

接收人签字: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被监督单位(人)。

9.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第号被采样单位(人):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目的:采样时间:年月日时分采样设备或仪器:采集样品名称:采集样品份数:被采样物品或场所状况:当事人签名:执法人员签名:年月日年月日(公章)年月日备注:本记录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被采样人,第三联随样品送检。

供餐饮环节食品监督执法使用10.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第号被采样单位(人):采样地址:采样方法:采样时间:年月日时分采样目的:当事人签名:执法人员签名:年月日年月日(公章)年月日备注:本记录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被采样人,第三联随样品送检。

此文书供保健食品、化妆品、餐饮环节食品监督执法使用。

11.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第号抽样单位:抽样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编号:抽样日期:年月日药品名称:生产日期:效期:规格:批准文号:生产、配制单位或产地:被抽样单位/被抽样场所:被抽样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1. 药品种类:注:是þ否ý进厂原料(包括化工原料、药用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中间体(半成品);制剂;原料药;药材(个子货、饮片)。

2. 外包装情况:(1) 硬纸箱;麻袋;木箱;纤维桶;蛇皮袋;铁桶;铝听;牛皮纸袋;其他(2) 药品名称、批号、生产厂家、批准文号、商标、生产日期是否相符(3) 包装有(无)破损;有(无)水迹;有(无)霉变;有(无)虫蛀;有(无)污染;其他3.库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库存温湿度:4.抽样情况:(1) 样品包装:玻瓶;纸盒;塑料袋;铝塑;其他(2) 抽样数量/生产、配制或购进数量:(3) 抽样说明:备注:被抽样单位:以上抽样情况属实,样品已当场签封被抽样单位经手人签名(盖章):注:本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抽样单位留存,第二联送被抽样单位,第三联随检品送检验单位。

12.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第号第三联(红)随总结材料上报,第四联(兰)留被抽样单位。

13.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封签封签品名及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单位:抽样单位(盖章):经手人:被抽样单位(盖章):经手人:抽样签封日期:注:大封条长30 cm,宽10 cm;小封条长20 cm,宽6 cm。

1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产样确告〔〕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机关依法于年月日在采集到标示为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10日内将样品真实性的确认意见直接寄回本行政机关。

你单位也可在收到本告知书10日内派员携带身份证明、单位授权证明到本行政机关对产品的真实性进行现场确认。

生产(进口代理),地址为,生产日期(或批号)为,规格为,商标为的样品。

根据《逾期未书面回复或者逾期回复的,本行政机关将按照对样品真实性无异议处理。

对样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在上述时限内提出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办公时间:(公章)年月日本告知书已于年月日时分收到。

接收人签字: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

此文书供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环节食品监督执法使用15.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检验结果告知书()检结告〔〕号: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进行抽样并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书见附件。

依据的规定,如对本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内向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申明理由。

逾期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特此告知。

(公章)年月日本告知书已于年月日时分收到。

接收人签字: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抽样单位。

16.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改通〔〕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前改正。

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公章)年月日本通知书已于年月日时分收到。

接收人签字: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

17.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责令召回审批表()第号━━━━━━━━━━━━━━━━━━━━━━━━━━━━━━━━━━━━━━━案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根据规定,拟责令该单位(人)召回有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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