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与农民土地财产保护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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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题目: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1核心问题:农村土地制度不仅直接影响到中国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还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运行和行业效率,也关系到中国农村的政治稳定。

论点,论据。

一、农村土地政策变化及其背景2004年,中国政府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基本法律框架没有大的变化,但在局部上也做出了较多调整。

这年土地政策的显著特点是强调中政府要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政策,以保护中国日益紧缺的土地资源,控制乱占和滥用土地。

农村住房建设过度占用耕地也已经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

而自然村目前仅有少数人居住,严重“空心化”。

同时,目前农民上访和投诉中涉及到的土地案件已经占到全部上访和投诉数量的首位。

据估计,全国失地农民数量达到3000万以上。

从近年土地被征用的数量和国农民人均土地面积这两方面判断,3000万失地农民的数量估计并不为过。

少数农民因为得不到合法的土征用补充费用,与村集体的干部和地方政府发生冲突,成为常年上访户。

还有的地方农民集体与征地单位或地方政府对抗,造成严重的地方社会治安问题。

二、关于现行土地法规的评论。

经济学把一项财物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作为关于这项财物的所有权,这是一种便于分析的定义。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使所有权在国家与集体、农户之间发生分割土地承包法实际上显示了国家、集体和农户对土地所有权的分割,但却没有明确地合理地界定它们之间的权利边界。

深入想,这种界定是不可能的。

土地承包法的本意是要克服传统集体所有制的弊端,但又想继续维持集体所有制的框架,不免在逻辑上漏洞昭然,在实践中弊端丛生。

(二)政治权力结构使乡村干部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人格化主体(三农户而非个人作为承包权的主体产生了承包制的内在不稳定性四)农户的不完整的土地财产权三、土地制度的经济影响(一)土地制度是否影响农民收入:对已有文献的一个简单评述大体有两种对立的意见,一种认为目前的土地制度与各种其他可能采用的改革方案(例如耕地私有制或永佃制)比较,对于村经济发展的影响不会有显著差别。

关于土地承包到期后地上附着物的财产保护

关于土地承包到期后地上附着物的财产保护

关于土地承包到期后地上附着物的财产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改革开始于1978年12月发生在安徽省凤阳县梨园公社小岗生产队18户农民所成功进行的“包干到户”农业生产责任制改革实践。

《物权法》颁布后,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明确为用益物权,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与此同时,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又具有强烈的身份权、社员权性质,对其权利的让与亦有相对严格的限制。

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概念。

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由此极大地减少了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引发纠纷的可能性。

而针对土地经营权,其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形成,就权利属性上债权说和次级用益物权说争论不休,期限上规避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硬性规定,更易产生纠纷。

一、土地附着物的法律属性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对土地附着物概念的外延和内涵进行系统的梳理和解释。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土地征收时,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依据文意理解,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应当属于并列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据此应当认定。

建构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涉范围内土地上的房屋设施应当属于不动产。

与此同时,综合(2017)新民终561号、(2014)韶中法民一终字第513号、(2019)粤05民终4号等多份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建构于承包土地的建筑物、设施均被认定为土地的附属物,可以主张其适用有关附属物的相关法律法规。

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党国英土地制度改革始终是中国整体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大量观察表明,农村土地制度不仅直接影响到中国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还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运行和行业效率,也关系到中国农村社会的政治稳定。

可以断定,从2004年开始,中国农村土地政策乃至一般的土地政策将发生重要变化,变化的程度取决于多种因素,特别取决于高层决策者远见卓识和行动魄力。

本报告将集中分析目前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的现状与问题,并对一些具体政策的影响做出评论。

一、2004年农村土地政策的变化及其背景2004年,中国政府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基本法律框架没有大的变化,但在局部上也做出了较多调整。

这年土地政策的显著特点是强调中国政府要执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政策,以保护中国日益紧缺的土地资源,控制乱占和滥用土地。

2004年中央政府出台的与土地有关的最重要的政策调整,体现在10月21日颁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

这个决定发布之前,国务院先后发布了两项通知,意在稳定和回复农业播种面积。

这两项通知分别是3月20日的“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和4月30日的“国务院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通知”。

28号文件责成有关政府机构根据文件精神制定具体的落实意见。

本着这个要求,国土资源部很快出台了两项决定,分别是11月9日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和随后发布的新版“征地补偿标准”。

本年度发布的一系列文件的主要特点是:第一,加大了对违反土地法规行为和行政渎职的处罚力度,体现了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的精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指出: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

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

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以下简称《法》)是为了保护和发展农民经营积极性,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而制定的法律。

《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对于促进农民经济发展、推动农村现代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的历史背景、基本内容、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历史背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农村面临着土地制度不完善、农民收入增长不平衡、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1986年通过了《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基本内容《法》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利用权的规定。

具体而言,它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得和继承、土地利用权的流转和退出等方面内容。

此外,为了保护农民的经营权益,《法》还规定了承包期限、承包责任和收益分配等问题,确保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实施效果《法》的实施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首先,通过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农村土地得到了稳定利用,避免了大规模土地流转对农民利益带来的不良影响。

其次,通过规定土地承包责任和收益分配的原则,使农民的积极性得到了充分调动,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

此外,《法》还规定了国家对农民的支持和保护措施,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四、存在问题与改进方向虽然《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土地流转市场不完善,存在着土地流转难、流转价格不明确等问题。

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还不够到位,一些地方存在着强制流转、农民收益权益受损等情况。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确保农民利益不受侵害。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的颁布对于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改进,使农村土地更好地为农民和农村经济服务。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发展趋势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而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崛起,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也越来越呼之欲出。

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是我国30年来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农村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土地利用环境。

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的推进速度较快,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面积已经占到了我国农村土地总面积的99.6%以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建立,使广大农民有了相对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改善农村生产环境和提高农村劳动力收入。

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我国陆续实施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再延长30年政策、农村土地承包权确权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政策,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农村居民的土地经营自主权和收入水平,也满足了新时代农村产业结构升级和对土地资源的更好配置需要。

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当前,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农村土地资源的规划、利用和保护具有紧迫性和重要性。

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几个趋势。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将得到更加有效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为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实现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已获得政策上的明确支持和优惠政策。

未来,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临的种种问题,如两权、三权分离、规划用地和非农用地等问题,将在政策和制度层面逐步得到解决,有效促进农村土地资源高效利用。

2.农村土地制度将呈现多元化和差异化的特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将形成差异化管理、多元化发展的格局,各地将根据不同的地域、发展阶段和产业结构,提供更为个性化、精准化的土地政策。

此外,未来可能出现的政策变革、市场变化等因素,也将对农村土地利用和流转制度产生一定的影响。

3.土地资源综合配套的改革将逐步完善为了推进农业现代化,未来我国农村土地利用需求将更加多元化,涵盖农业、商业、工业等产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现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现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现状
汇报人: 2023-12-01
目录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概述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现状分析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主要问题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解决方案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案例分析 • 结论与展望
0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概述
Chapter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定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指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农村土地所 有权归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农民以家 庭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或有资质 的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单 位承包一定面积的土地,自主从事农 业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土地承包经 营权的一种经营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有利于实现农业的规模化和专业化生 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的生 活水平。
0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现状分析
Chapter
土地承包经营的规模与结构
总体规模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总体规 模较大,涉及的农户数量众多。
结构特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结构呈现出 明显的地域差异,不同地区的土 地承包经营规模、结构、形式等 存在差异。
案例二:某地区土地承包经营的创新模式
总结词
该案例介绍了某地区土地承包经营的创新模式,包括土地流转、合作社经营、家庭农场等形式。
详细描述
该地区积极探索土地承包经营的创新模式,通过土地流转、合作社经营、家庭农场等形式,实现了土 地的集中管理和规模经营,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和生产效益。同时,这些创新模式也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来源,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一种以家庭为单 位的农业经营方式,承包期限一般较 长,通常在10年以上,甚至更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基本权 利之一,也是国家赋予农民的重要财 产权益。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演变与现状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演变与现状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演变与现状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农民的权益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历史演变和现状两个方面来探讨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发展。

一、历史演变1. 政策出台和初步实施阶段(1950年代-1978年)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土地改革成为显著的任务。

1950年代初,中国政府实行了土地改革,将地主的土地重新分配给农民。

然而,在农村集体经济建设初期,农民仍然面临土地使用权不稳定的问题。

2. 权责明确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阶段(1978年-2003年)进入改革开放时期,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

1978年,中国决定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明确规定每个农户以家庭为单位承包耕地,并约定了承包期限和农民的经营自主权。

这一制度确保了农民对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和经营权,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3. 经济发展和土地流转阶段(2003年至今)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农村面临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农村转移人口增加等问题。

为了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国政府开始推动土地流转,并逐步放开了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农民可以通过流转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给规模经营的农业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实现土地规模效益的提升。

二、现状1. 承包期限的延长为了保障农民长期稳定使用土地,中国政府多次延长了土地承包期限。

目前,大多数地区的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少数地区为50年。

这一政策确保了农民的承包权益,增加了农民对土地的保护和经营的积极性。

2. 土地流转的推动中国政府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流转,鼓励农民通过流转方式实现土地规模经营。

流转可以促进农民收入的增加,提高农村经济的效益。

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土地流转的扶持政策,鼓励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主体参与土地流转。

3.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了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和增强农业发展的力量,中国政府支持农民积极组织成立专业合作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现状与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现状与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现状与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现代化、保障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体制的不完善,一些问题逐渐凸显。

一、现状分析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存在以下几个主要现状:1. 农地承包面积逐渐缩小。

随着农民流出乡村、城市化进程加快,不少农民选择出租或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导致农地承包面积减少。

2. 土地承包期限不断缩短。

在不同地区,土地承包期限各有不同,但普遍存在着不断缩短的趋势。

短期内土地承包期满,给农民带来不确定性。

3. 土地承包流转受到限制。

现行法律规定,土地承包期内的土地只能承包、不能流转,这导致一些大规模经营主体无法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农业生产效率低下。

4. 土地权属不明确。

由于个体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权属不明确,承包合同缺乏保障,一旦发生纠纷,难以维护农民权益。

二、问题分析在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中,存在以下几个关键问题:1. 土地承包权的稳定性不足。

由于土地承包期限短、流转受限等因素,农民对于土地承包权的稳定性感受不足,导致他们缺乏对土地的长期投入和保护。

2. 土地承包流转制度不完善。

现行土地承包法规规定了土地承包期、承包方式等,但对于土地承包流转的规范和保护还存在不足,导致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不高。

3. 农地承包权保护体系不健全。

在农地承包管理中,存在严重的承包权和土地承包合同保护不足问题,一旦出现纠纷,农民难以维权。

4. 土地信息化程度低。

目前,农村土地信息化程度较低,信息不对称导致土地交易不透明,难以形成公平竞争市场,影响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流转。

三、对策建议为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对策建议:1. 延长土地承包期限。

加大土地承包期限,提高农民对土地承包权的稳定感,促进投入和保护土地资源。

2. 完善土地承包流转制度。

健全土地承包流转规范,明确土地流转管理办法,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流转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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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3月1日,中国颁布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手段对农民承包地的调整做出了严格规范,对集体经济组织随意处置农民的土地做出了严格限制,这为全面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把政策规定、合同约定的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为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财产权利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那么,我国农民土地财产保护的现状怎样呢?一、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面临的可能侵害1.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在土地承包、土地调整和土地流转中可能受到村社集体的侵害长期以来,我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由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签订的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

由于土地承包合同不甚规范、合同的执行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监督,村社集体干部随意变更承包合同、调整或收回农民的承包地、干涉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等现象屡有发生。

无论是在土地发包中,还是在土地承包关系存续期间,也无论是在土地利用经营中,还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都存在着村社集体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象。

比如,许多由村社集体操办的土地流转和土地集中如土地股份合作制、土地反租倒包等,都暗藏着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强势剥夺和事实上的侵害。

以集体经济组织操办的土地股份合作制为例,虽然通过股份量化把农民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土地集中和规模经营。

但是,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后,农民不再直接拥有土地实物上的土地财产权利,农民在土地实物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变为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中价值形态的股份。

看上去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依靠股份收益也可以得到保障,但是,建立在股份收益上的保障和建立在直接附着于土地实物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已经有了很大差别。

建立在直接附着于土地实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保障是相当于物权的保障,而股份收益的保障是一种债权保障,其保障程度取决于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收益水平和股份分红。

一旦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效益不好,股份分红很低,在农民难以再收回自己土地的情况下,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必然要受到侵害。

而即使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效益很好,在集体股一股独大的情况下,企业内部很容易形成少数村社干部“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也同样会受到侵害。

2.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在国家土地征用中可能受到侵害土地征用是国家为了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实现土地利用的公共目的而强制取得私人占有的土地并给予补偿的一种行政行为。

我国对于乡镇企业和村民住宅建设以外的建设用地,涉及集体农地转用的,一律实行由国家统一征用的管理制度,无论是出于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目的的需要,还是出于房地产开发等私人目的的需要,都借助国家权力来征用农民的土地。

虽然这种统一征用制度,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效率,并使土地规划用途差异引起的土地财产价值增值由政府统一收归公有,但是,问题是现行农地征用制度是建立在农民的承包地可以随便调整和非物权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观念之上的,在土地征用补偿中并不完全承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性质,所补偿的并不是完全的土地资产价格;并且在补偿对象上实行集体和农户的两级补偿,许多地方征地补偿费在集体截留后实际到达被征地农民手中的已经很少。

这种借助国家权力、对农民的土地财产进行不对等补偿的国家征用,直接损害了农民的切深利益。

3.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在农业的公司化、企业化经营中可能受到侵害近几年,我国一些地方农业公司化、企业化经营有了一定发展,公司、企业进入农业可以提高农业的产业化组织程度、推进农业的现代化、提高农业的整体竞争力。

然而,问题是在推进农业的公司化、企业化、产业化经营中,一些公司、企业进入农业的真正目的不是经营、开发农业,而是为了圈占并能够长期支配土地。

这些公司、企业与村社干部合谋联手,以促进土地流转、集中和规模经营,发展农业产业化为借口,由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民成千上万亩的土地强制收回或租回后再长期承包或租赁给公司、企业,公司、企业事实上长期控制了农民的承包地,农民要想收回承包地已经很难,直接影响了农民的就业和生产生活保障。

二、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1.依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土地财产权之所以会受到侵害,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劳动组织形式中和
“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这样一种产品分配形式中出现的,从一开始就具有明显的债权特征,并长期由政策规定、合同约定,一直没有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确立起其完整的、稳定的物权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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