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工作相关知识《农村土地承包法》
村官《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试题及答案

村官?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试题及答案一、判定题1、农民个人不能从事农产品加工和销售活动。
〔〕2、可能危害人畜平安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行政的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3、中心和县级以上地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进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进的增长幅度。
〔〕4、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那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6、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咨询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和有关费用。
〔〕7、对在国务院批准范围内实施退耕的农民,应当按照国家予以补助。
〔〕8、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
〔〕9、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
〔〕10、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机构、人员、财务上完全不离。
〔〕11、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12、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进小城镇落户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或者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能够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13、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14、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进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15、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前,差不多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其耕地的承包期限长于三十年的,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接着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16、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17、在承包期间,承包方不能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18、实行家庭承包的,承包方通过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19、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案例解析

农村土地承包法案例解析农村土地承包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让给农民个体或家庭承包经营的一种制度安排。
1980年代中期,中国农村土地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国家开始推行土地承包政策,以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为了确保农民的权益和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中国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并于2003年开始实施。
下面将通过一些案例来解析《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内容。
案例一:小明是某农村村民,他通过合作社承包了一块土地,并种植了水稻。
几年后,周围的农田都被城市建设占用,小明的土地也因此变得非常宝贵。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合作社不得违反承包合同将土地转让给第三方,小明的土地权益得到保护。
案例二:村民小王承包了一块土地,并种植了小麦。
然而,由于意外天气事件,小麦收成不理想。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小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种植作物的种类,以适应农业生产的需求。
案例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了承包期限为30年。
然而,在承包期间,农民发现土地肥力下降,无法继续种植经济作物。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有权利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终止合同、恢复土地的要求。
案例四:某农村地区的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农民小张希望继续承包土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有权利在承包期满后继续承包土地,并且有优先权。
案例五:某农民小李经营了一块承包土地,并通过租赁方式将土地转租给了其他农民。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有权利将承包土地转租给其他农民,并且租金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自由约定。
案例六:村民小刘承包了一块土地,但由于个人原因无法继续经营。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小刘可以将土地承包权进行转让,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承包期限未满等。
案例七:某农民村民小陈承包了一块土地,但由于长期外出务工,无法亲自经营。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小陈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经营,但必须经过相关程序并保证土地得到有效利用。
案例八:某村民小赵承包了一块土地,并改种了经济作物,获得了丰收。
《农村政策法规》学习要点二

主题:《农村政策法规》学习要点二第二章农业土地承包法律制度第一节、农业土地承包法概述(P41页)1、1978年11月,安徽凤阳县小岗村的18位村民签订了大包干合同,揭开了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
时经30多年的实践证明,党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政策是合民心的。
2002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3月开始实施。
2、《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农村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3、土地家庭承包的特点:1、承包方是特殊主体。
2、承包关系期限长。
3、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属性。
4、适用的原则不同。
4、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则:坚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不变原则;--(土地承包后,所有权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保护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的原则;保护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的原则。
第二节、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保护(P44页)1、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是以家庭为经营单位的,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对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种植特殊林木的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期还可以延长。
3、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的原则:(见第47页)4、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的原则:(见第48页)第三节、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流转(P55页)农民是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主体。
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可以是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
转包,是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由受让方对承包方承担约定的义务,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出租,是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第三人,由第三人作为受让方对承包方承担约定的义务,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随着城镇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涌向城市,农村的人口规模不断减少,同时,农村的土地资源也面临着严峻的压力。
为了解决农村土地的问题,我国于1982年制定了第一部《农村土地承包法》,并在1991年对其进行了修订,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稳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并对农村现代化进程做出贡献。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简介《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农村地区最为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它自1982年发布之日起,为我国的农业生产、集体经济和农民利益的保障提供了最为根本的法律依据。
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而土地则是农业的物质基础,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的必经之路。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期限、土地承包的补偿、土地征收补偿等,这些内容为农村土地的开发利用和农民的权利保护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效果《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效果是非常显著的。
在当时的背景下,农村土地流转为空心化结构,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得到有效保护。
有些农民担心经营土地后不能与土地产权实现持久稳定的联系,因此不愿意积极耕种。
而到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后,土地承包权又得以强化,农民有了更多的权益保障,而这一保障也为农民发展自己的家庭经济和集体经济打开了道路。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发展到现在还存在的问题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自1982年已接近40年,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部分地区的土地流转过程不够公平、公正,土地属于共有,但无序转让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都需要得到及时解决。
此外,一些地方农村土地集中度过低,规模农业发展缺乏有效的政策支持,也需要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在今后的实施中,仍需与时俱进,逐步完善相关政策,构建更加完善的法律框架。
总之,《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为我国农村的发展带来了重大的影响,它保障了农民的利益和土地承包权,进一步提升了农村的发展水平。
农村土地法律法规

农村土地法律法规一、背景介绍农村土地作为中国农业生产的重要生产要素,对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的管理和利用,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土地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农村土地法律法规进行全面介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为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该法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基本权益的归属和保护。
它规定了土地的征收、征用、转让等程序和条件,确保了农民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农村土地改革进程提供了法律依据。
它规定了土地承包的管理办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内容,旨在保护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益,促进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
四、《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条例》此条例是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具体细化和补充,进一步明确了承包土地的具体操作规范和管理要求。
它详细规定了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程序、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了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农民权益的保护。
五、《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在土地征收和补偿过程中,该条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和规范。
它规定了土地征收的程序和条件,确保了征收行为的合法性。
同时,它还规定了征收补偿的标准和方式,保障了农民的利益。
六、《农村土地转让经营权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土地转让的管理要求和程序。
它规定了土地转让的主体资格、价格确定的原则和依据,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合理性和有序性。
七、《农村土地管理规定》这是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一项行政法规,规定了农村土地的管理制度、利用方式和承包经营的范围等。
它对土地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和规定,为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管理提供了基本遵循。
八、《农村宅基地条例》该条例是对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依据,规定了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流转权等方面的内容。
它保护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益,促进了农村住房建设的稳定和发展。
九、《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该暂行办法提出了农村土地流转登记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条文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中国农村土地经营管理的基本法律,旨在保障农民对承包的土地拥有和使用权利,维护农民的安定生活和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是一些重要的条文理解和适用原则:1. 承包土地使用权:农民通过承包土地获得土地使用权,这是农民的权益,但不等同于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2. 承包期限: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有些地区可适度延长,但不超过50年。
承包期满后,可以续期或重新承包。
3. 承包合同:承包土地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明确承包土地的面积、使用期限、承包费用等相关事项,并保护承包农民的合法权益。
4. 承包权的流转:承包权可以有限度地流转,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抵押、转让给非农户等。
5. 土地流转:承包土地可以经营权的有序流转,但需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保障承包农民的权益不受损害。
6. 政府保护:政府应当保障承包农民的承包权益,加强承包土地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农民稳定经营。
7. 承包费用:承包农民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交纳承包费用,这些费用用于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福利。
8. 农民对承包土地有管理和支配权:农民对承包土地有使用、收益、流转和下一代继承等方面的管理和支配权利,但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政策的要求。
9. 国家对土地使用实施统筹规划:国家对土地使用实施统筹规划,协调城乡规划布局和土地利用优化,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优秀农田和农村景观。
10. 禁止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国家严格禁止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土地,要保障农民承包权益不受侵犯和损害,保护农民的基本生产生活权益。
11. 土地承包权的保护与维护:法律明确规定,承包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和侵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不得擅自收回土地承包权。
1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和登记:承包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应当通过确权和登记,确保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合法有效,便于权益的保护和管理。
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的农村农业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的农村农业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作为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农村农业政策的部门,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必须熟悉和遵守相关的农村农业法律法规,以保障农村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的利益。
本文将介绍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需要了解的一些农村农业法律法规,并强调其在实际工作中的重要性和应用。
一、土地管理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农村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相关规定,规范了土地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需要深入了解该法律,正确执行土地管理工作,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2.《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基本法规,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权益分配、流转等方面的规定。
工作人员应当掌握该法律的要点,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发展。
二、农业生产法律法规1.《农药管理法》农药管理法是保护农田环境、农产品安全的重要法规,要求农业生产者在农药使用方面遵守严格的规定和标准,以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要严格监管农药市场,加强农药使用的宣传和培训,推动农业绿色发展。
2.《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办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办法是解决农业面源污染问题的重要法规,要求加强农业废弃物、农药、化肥等的治理和管理,以减少农业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要积极推动农业环境保护工作,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水平。
三、农村经济法律法规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是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和管理的重要法规,要求合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建、运作和利益分配。
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和监督,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2.《农村税费优惠政策》农村税费优惠政策是支持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法规,规定了农村地区税费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政策,指导农民正确享受税费优惠,推动农村经济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农村土地承包法》要点

《农村土地承包法》要点1、什么叫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什么叫永久性损害?依法保护土地,是指对土地生产能力进行保护,保证土地生态环境的良好性能和质量。
合理利用土地,是指承包方在使用土地的过程中,通过科学使用土地,使得土地的利用与其自然的、社会的特征相适应,充分发挥土地要素在生产活动中的作用,以获得最佳的经济、生产、生态的综合效益。
永久性损害,是指使土地不再具有生产能力,不能再被利用的损害。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由哪些人组成?村民会议是村民集体讨论决定全村村民利益问题的一种组织形式,是村民行使自治权的根本途径。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农村土地承包方案等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原则上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但在外出人员较多或者村民居住分散,全体村民不易召集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选派代表参加会议的形式。
所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简单地说,是指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中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会议。
3、为什么对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要分别作出不同的规定?承包期限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期限,在这个期限内,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还可以延长”。
之所以做出这种区分,主要是考虑到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差别较大。
一般来说,在耕地上进行投资见效比较快,大多数情况下,当年投入当年就能取得收益。
草地的投资需要数年时间才能取得收入,而且一般能够持续多年获得收益。
林地的投资回报期限更长,通常需要数年、十多年才能取得收益,有的林木的生长期长达七八十年,在幼树成长阶段基本没有收益,必须规定更长的承包期,才能更好地保护承包方的收益权,调动承包方植树造林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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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工作相关知识《农村土地承包法》3、《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没有区别?《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同一概念,没有区别。
土地使用权是法律上比较规范的说法,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报告中也是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对应。
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民手中拿到的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普遍被广大农民所接受。
4、农村土地是指哪些土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以及养殖水面等。
5、农村土地承包有哪两种方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6、什么叫家庭承包?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
其特点:(1)承包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2)承包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3)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4)承包期较长,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经批准还可以更长;(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6)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8)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方式予以保护,有权提出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要求;(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7、什么叫其他方式承包?其他方式承包相对于家庭承包而言,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将“四荒”地、养殖水面等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一种承包方式。
其特点:(1)承包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联户和成员,也可以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成员同意的外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甚至是城市企事业单位和职工;(2)承包对象主要是“四荒”地、养殖水面,及其他零星土地,没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3)根据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承包,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化方式运作;(4)承包期有长有短,由承包双方协商确定,既有长期承包(如50年),也有短期、临时承包;(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承包双方协定;(6)土地承包经营权需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后才能流转;(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8)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债权方式予以保护,通常只享有债权请求权,请求损害赔偿;(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继承。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指哪些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
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没有年龄和性别要求。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理由,剥夺和非法限制成员的土地承包权。
9、妇女与男子是否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10、什么叫公开、公平、公正?公开,是指土地承包过程中,必须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防止暗箱操作,包括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公平,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享有、行使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
公正,是指在承包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个承包方。
11、如何确认土地所有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民集体所有有三种形式:一是村农民集体所有;二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三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所有者或者发包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确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属性质、面积、坐落,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如有争议,可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所有权,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12、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是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13、《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什么职责?其职责是:(1)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的管理。
不仅要指导、监督家庭承包的管理,而且要指导、监督其他方式承包的管理;不仅要指导、监督流转的管理,而且要指导、监督调整、收回的管理。
(2)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3)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不仅要及时核发、变更、补发、收回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还要及时审核通过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要求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4)批准家庭承包土地个别农户间的调整。
(5)调处和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6)参与征用、占用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
(7)指导、监督土地补偿费的管理。
18、承包方应承担哪些义务?(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这些义务是法定义务,即使在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方也必须依法履行。
19、承包方可享有哪些权利?(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些权利是法定权利,即使在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承包方也依法享有这些权利;同时,也不得在承包合同中限制这些权利,如果有限制这些权利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
20、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哪些内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一般包括:(1)农田水利建设,如防洪、防涝、引水、灌溉等设施建设;(2)农产品流通重点设施建设,商品粮棉生产基地,用材林生产基础和防护林建设;(3)农业教育、科研、技术推广和气象基础设施等。
21、什么叫农业用途,什么叫非农建设?国家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所以,农业用途是指将土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非农建设是指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目的以外的建设活动。
如不得在耕地上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不得占有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2、什么叫征用,什么叫占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用。
也就是说,一定条件下,农户承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被依法征用。
所以,征用是指国家为了保证社会公共事业或者公益事业的发展,体现全社会的长远利益,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主要用于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
对土地的征用一般需要满足四个条件:(1)征地必须是一种政府行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用。
(2)征地必须依法取得批准。
(3)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方案必须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公告和公开。
(4)征用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占用是指为了兴办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等,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3、承包地被征用、占用后如何得到补偿?《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看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按被征地原用途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纳入公积金管理,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
安置补助费,按被征地原用途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最高不得超过15倍,归需安置人员,用于被征地的承包人的生活安置,已被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安置单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照附着物的实际价值和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归承包人所有。
24、家庭土地承包时有哪些程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规定,家庭土地承包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签订承包合同。
25、家庭承包后承包方如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调解、仲裁和审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证据,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也就是说,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后,不用主动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发证,而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同时将土地的使用权属、用途、面积、坐落等情况登记在专门的簿册上,以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6、家庭承包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应遵循哪些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