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严格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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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
人力资源社会ຫໍສະໝຸດ 障部2021年11月23日
——结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告
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进行优化调整,形成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
2021.11.23
施行日期
2021.11.23
文号
主题类别
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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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5.09•【文号】人社厅发〔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对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引导激励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为进一步巩固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持续加强职业技能评价监督管理,促进技能人才高质量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技能人才支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多元评价。

职业技能评价主要通过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进行。

职业资格评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实施。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公布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实施,其中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等人员)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自主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原则,依据国家职业标准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要结合新兴产业发展、地方特色产业需要和就业创业需求,选择市场需求大、可就业创业的最小技能单元(模块),并依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组织开展。

国家职业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制定颁布;评价规范由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制定。

二、加强评价质量管理。

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可通过考核评价或工作业绩评审认定等方式进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加强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1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加强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1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加强管理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加强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在我国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过程中,有选择地引进少量国外有影响的职业资格证书,逐步对一些重要的职业(工种)实现职业技能标准和资格证书的国际双边或多边互认是必要的。

但是,目前对国外职业资格证书的引进缺乏统一的行政管理和科学的专业认证,出现了盲目引进和管理无序的情况。

为切实做好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规范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机构在我国境内的考试和发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从1999年开始对引进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发证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和注册,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和监督。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进行审核和注册,其中通用性强、技术复杂、涉及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以及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利益的职业需要重点加强管理和监督。

二、在中国境内开展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发证和活动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机构、有关法人团体以及国际组织,必须与中国的职业资格证书机构、有关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其它相应机构合作,不得单独开展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和发证活动。

三、中外合作引进的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在国际上具有广泛的影响和流通性,其职业种类和标准应符合我国职业资格证书体系发展的需要。

开展引进工作的中外合作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技术实力和可靠的资信,其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2.07•【字号】冀劳社[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劳社[2007]5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现将《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反馈。

二○○七年二月七日附件: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精神,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31号)和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技师学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以下简称院校)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统筹培养规划,充分发挥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础作用(一)统筹培养规划。

根据我省劳动保障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和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确定的目标,“十一五”末全省高级技工将占技能劳动者的23%、技师和高级技师占6%,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规划将统筹纳入到高技能人才规划中。

“十一五”期间,我省将重点扶持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建设,11个设区市应各建成一所以上设备设施优、师资队伍强、教学管理精、培养质量高的高技能人才培养院校。

到2010年,全省要建成高级技工学校20所,技师学院15所;“十一五”期间,各院校每年招收以高级技工及以上等级为培养目标的学员应不低于20%的增长率,到2010年,全省招生人数达1.7万人,在校生达4万人;“十一五”期间,院校开展技师、高级技师短期资格培训的人数应达5万人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1.03.11•【文号】人社厅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部门,中国外文局人事部,有关协会、学会: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们制定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1年3月11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考试中心”)组织实施或与其他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的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安全规范和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部考试中心负责拟定考务制度、工作标准、技术规范、考务文件,组织实施资格考试,统一管理和维护考务信息,承担职业资格证书便捷化服务具体工作,指导各地人事考试机构考务工作,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授权发布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等。

第五条省级人事考试机构负责拟定本地区考务制度、资格考试实施方案及考务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本地区资格考试,设置考区、考点,配备并管理监考、巡考队伍,指导考区、考点考务工作,按照权限认定、处理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生成并管理考务信息,承接相关考试阅卷及证书发放工作等。

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

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

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篇一: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一、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绩效评价称职等次:(一)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不够好,在日常工作中被群众有效投诉违规有关部门负责人督查发现有或现象2次以上的;(二)工作责任心不够弱,责任差错在2次以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达1.5万元以上并造成社会损害的;(四)上班时间经常脱岗、串门,人际关系紧张且影响工作,经查证情况有误的;(五)无正当理由旷工连续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六)无正当理由多次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七)年度考评民主评议或民主评议测评一般、差票数合计达30%以上,或相关服务对象评议不满意度在25%以上的;(八)平时记实考核被评为一般3次及以上的;(九)应参加离岗培训,而无前例拒绝参加或参加培训补考不不合格的;(十)当年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的;(十一)其他应尽职尽责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二、公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一)在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加社会非法组织组队参加或非法活动的;(二)在公众场合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三)缺勤煽动群众集体上访的;(四)在外事活动或业务工作做出有损国家荣誉及尊严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五)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威胁、敲诈行为,或利用职务为自己及他人谋取私利的;(六)在履行公职中吃、拿、卡、要,态度恶劣,作风蛮横,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舞弊骗取荣誉,或虚报、谎报成绩欺骗领导和群众,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在服务承诺期内不能公告按时办结承办事项,被群众有效投诉或有关部门督查发现有违规行为3次及以上的;(九)因主观原因完不成本职位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年度职位(岗位)目标责任制要求的;(十)因其他工作责任心不强,贻误工作或行政管理不作为,致使本单位被誉为被告跻身于且败诉的;(十一)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肇事者损失3万元以上才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十二)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在3次以上且更为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十三)因打架、酗酒闹事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被有关相关部门处罚的;(十四)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被有关部门负责人处罚的;(十五)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经组织2次以上诫勉谈话、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十六)年度绩效评价民主评议或测评一般、差票数合计达40%以上的;(十七)平时记实考核评为差在3次及以上的;(十八)无正当理由旷工已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十九)不能完成本职工作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二十)上年度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本年度仍并无明显改进的;(二十一)其他应推断出为不称职等次的。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取有力措施 . 落实和完成创建工作方案确定 的各项创建工作任 务。要根据创建工作任务和相关部 门职能 , 确定各项任务 的责 任单位 。 涉及多个部 门的 . 明确牵头部 门和配合单位 , 要 确保创
建工作任务逐项分解落实 要根据创建工作总体 目标 和步骤合
4月 2 前报省厅 。不具备开展“ 5日 两网化” 管理 工作 条件 的地 区, 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 认真履行职责 , 创新工作体制 、 机制和
人 社部发 [094号 20 ]
为有效实施劳动保 障监察 , 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 施. 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 工行为的监管 , 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 权益 ,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 《 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 发
保 障监察网格 化、 网络化 ( 以下简称 “ 两网化”管理工作。要试点先行 , ) 总结经 验, 以点带面 . 全面推进 。现就有9 _作 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  ̄3 3
四 劳 保 川 动 障一
/ 政 策 规 定

固 。 / o0 9
第8 7 期
三、 确保落实各项创建工作任务。要督促 、 指导创建城市采
城市名单的通知 》人社厅 发[o 9 2 ) ( 2 o 35号 要求 , 将试点工作作 为今年的工作重点 . 并将本地 区试点方案 和网格划分示意 图于
方法 , 加强劳动保 障监察载体建设 . 不断提升监察工作能力和水 平。 为将来推行“ 两网化 ” 管理夯实基础。 创造条件 。 已开展“ 两网 化” 管理的城市 , 继续 完善机制 、 要 创新体制 , 稳定 队伍 、 充实力
量, 强化管理 、 规范运行 。 三、 争取支持 。 加强协作


总体 目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4.28•【字号】冀人社字〔2024〕75号•【施行日期】202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通知冀人社字〔2024〕75 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落实2024年国务院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关于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要求,进一步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的工资报酬和休息休假权益,大力弘扬用人单位自觉践行社会责任的新时代精神,厚植单位关心关爱干部职工、干部职工爱岗爱单位的和谐文化底蕴,团结动员广大用人单位和干部职工建功立业新时代,现就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推进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重大意义2021年3月,“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写入“十四五”规划纲要。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保障职工身心健康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举措。

用人单位积极落实带薪年休假,能够使职工保持健康的休息期,减少工伤风险和请假次数,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提高职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助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是提高职工工作效率和单位效益的有效手段。

由于劳动力具有不可储存性和自然消长规律,保障劳动者休息权至关重要。

带薪休假在时间上更加灵活且连续,可以帮助职工恢复体力和精神状态,更有利于职工充分休息、恢复劳动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创造力。

带薪休假制度不仅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益,更有利于提高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

三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推动力量。

我国正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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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严格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文 件 号】冀人社办[2009]20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9-04-07
【实施时间】2009-04-07
【时 效 性】有效
省本级统筹用人单位: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关于严格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的通知》(人社职司函〔2009〕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开展自查和专项检查。

各地要高度重视职业资格证书管理。

当前我省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存在着以职业资格证书代替培训合格证书、不鉴定就发证、异地鉴定或受理异地考生报名鉴定以及个别行业鉴定所站超范围鉴定发证等问题。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在认真开展自查的基础上,联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本辖区职业培训机构组织一次专项监察活动,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各地自查和专项监察活动总结于5月15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严格空白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各设区市要明确专人负责空白职业资格证书的征订、发放与日常管理,制定严格的发放程序和管理办法。

各扩权县(市)需求空白证书时,报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征订。

各设区市征订空白证书需填写《空白职业资格证书征订表》(附后)一式三份,加盖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章,其中两份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培训处,另一份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备案。

三、严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备案与鉴定管理。

各地要制订具体办法,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率作为诚信等级评估和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

要严格执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备案制度。

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按批次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各级劳动保障职业培训部门与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加强沟通合作,及时通报招生备案信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鉴定数量和质量。

附件:《空白职业资格证书征订表》(略)
二00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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