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福建省质监新闻宣传工作要点
部新闻宣传工作要点

部新闻宣传工作要点有:
1.制定宣传计划:根据部门的工作重点和目标,制定新闻宣传计
划,明确宣传的主题、渠道、时间和方式。
2.确定宣传内容:围绕部门的工作重点,确定宣传的具体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部门动态、工作成果、先进典型等。
3.拓展宣传渠道:利用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如新闻媒体、社交媒
体、部门官网等,提高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4.加强与媒体合作:主动与各类媒体建立良好合作关系,提供优
质新闻素材,争取更多新闻报道的机会。
5.做好舆情监测:及时关注舆情动态,了解公众对部门的意见和
建议,为部门工作提供参考。
6.组织新闻发布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新闻发布会,发布重要信
息,回应社会关切。
7.培训宣传队伍:加强宣传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新闻敏感性
和宣传策划能力。
8.考核评估宣传效果:对宣传工作进行考核评估,总结经验教训,
不断改进宣传工作。
9.创新宣传方式:积极探索新的宣传方式,如短视频、直播等,
提高宣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10.坚持正确导向: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正能量,为部
门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质检特函〔201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国地铁、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交通设施迅速发展,大量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以下统称电梯)服务于公共交通领域,成为人民群众日常出行不可或缺的运输工具。
但是,公共交通领域电梯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2010年以来先后发生深圳地铁1号线“12·14”自动扶梯事故和北京地铁4号线“7·5”自动扶梯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很大。
为切实保障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运行,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便利的出行环境,经总局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电梯是地铁、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交通设施必备的乘客输送设备,关系到人民群众日常出行的安全与便利,领导重视、群众关心、媒体关注。
由于我国城市人口密集,公共交通领域的电梯等特种设备普遍存在大客流、满负荷、长周期运行的情况,设备损耗严重、停机维护时间短,保障安全运行的压力更大。
为此,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以及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充分认识公共交通领域电梯使用的特殊性,高度重视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二、公共交通运营单位要切实落实对电梯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对电梯的使用管理负责。
运营单位要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针对公共交通领域电梯使用负荷重、运行时间长、客流集中等特殊情况,运营单位应当采取特别的管理措施,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一是加强日常安全检查。
电梯每日开启时应进行试运转,并对设备安全状态进行检查确认;电梯运行时要进行定时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电梯停运后要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屋面、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和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功能和通水、通风及安全通电功能;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行车、管道通水、水池蓄水、安全通电功能;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本办法所称的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执行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第五条主管部门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抽查是指对工程质量实体的随机抽样检查和工程质量行为的随机检查;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等工具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或测量;第六条主管部门应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动态系统,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网络动态体系,实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科学化;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均应在动态系统中执行,公开质量监督管理行为,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八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代建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以及桩基、混凝土结构、劲钢管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幕墙等子分部以下统称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五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六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见附件1;七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第九条在受理建设代建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重点查验以下资料: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二中标通知书;三建设代建、施工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第十条监督机构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必须配备监督组;对房屋建筑工程,县市、区监督机构宜按5~10万平方米或15~30项工程配备一个监督组;设区市监督机构宜按15~30万平方米或15~30项工程配备一个监督组;监督组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使用功能等因素配备2个及以上的监督人员;对于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必须配备相应专业的监督人员;第十一条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监督组成员的组成;二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内容;三工程质量行为抽查内容;四对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监督内容;五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及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六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八利用动态系统数据或其它方式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九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第十三条主管部门抽查工程实体质量时,重点抽查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以下项目, 并形成工程实体质量抽查记录见附件2;一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幕墙,给水管道、风管系统、接地装置安装等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二检试验及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报告等施工技术资料;第十四条主管部门抽测工程实体质量时,重点抽测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以下项目,并形成实体质量抽测记录表见附件3;一房屋建筑工程: 1、承重构件用钢材、水泥等主要原材料质量;2、桩基偏位、承重结构梁和柱断面尺寸及轴线偏差;3、承重结构混凝土和砂浆强度;4、承重构件钢筋分项工程隐蔽前重要构件节点的钢筋数量、规格、级别、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4、现浇楼板厚度;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工程的结构层厚度与强度;桥梁、隧道、给水排水构筑物及管道工程的承重结构混凝土和砂浆强度,承重构件钢筋分项工程隐蔽前重要构件节点的钢筋数量、规格、级别、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第十五条主管部门抽查工程质量行为时,重点抽查以下内容,并形成工程质量行为抽查记录附件4;一建设代建单位:施工图设计审查包括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重大修改文件重新报审情况;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委托监理、组织竣工验收等情况;二勘察、设计单位:设计文件签字签章,参与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在相关阶段按规定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及竣工验收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等情况;三施工单位: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履职情况;按图施工、施工检试验、质量问题整改处理以及履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等情况;四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项目监理人员到位履职情况;见证取样和送检、执行旁站和巡视以及平行检验、组织重要分部子分部验收、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评估报告以及履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等情况;四质量检测监测单位:出具的检测监测报告数据是否弄虚作假以及实施福建省建设工程检测监测监管动态信息系统等情况;第十六条对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进行监督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督记录见附件5;第十七条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时,主要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督记录见附件6;重点对验收组组成是否符合要求,验收组对验收结果是否有明确的结论,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分别签署了质量合格文件等环节进行检查;第十八条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的姓名;三工程主体结构及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抽查、抽测汇总情况;四工程质量改正通知书整改反馈情况;五重要分部子分部和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情况;六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情况;七从质量监督管理数据统计分析判断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第十九条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个工作日内应建立单位工程监督档案;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一向有关各方收集的资料:桩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验收记录,施工单位竣工报告、监理单位竣工验收质量评估报告、勘察和设计单位竣工验收质量检查合格文件,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反馈单;二从质量安全动态管理系统下载打印并签字盖章的资料: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质量监督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记录,工程质量行为抽查记录,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记录,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工程质量问题责令改正通知单,监督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发现已造成主体结构安全隐患和主要使用功能缺陷的质量问题时,应进行调查取证,锁定违法违规事实,并将该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可以采用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局部停工整改和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等三种方式;四有关责任主体经监督机构三次以上督促改正,仍未按规定期限整改反馈的,监督机构应上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由建设主管部门对其采取限制招投标、企业资质重新核查等行政措施或实施处罚,责令其改正;第三章层级指导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行层级指导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所属的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进行层级业务指导;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监督机构进行层级业务指导;第二十四条层级业务指导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在动态系统中执行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二贯彻落实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等上级主管部门质量管理文件情况;三设区市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县市、区监督机构层级业务指导情况;第四章机构及人员考核第二十五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实施统一考核,公布考核结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受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负责对设区市监督机构及全省监督人员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对辖区内监督人员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情况进行抽查;第二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行政执法委托书;二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县市、区监督人员不宜少于6人,设区市监督人员不宜少于25人;监督人员应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边远山区不得少于70%,监督人员专业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结构应合理、配套;市政、园林绿化、装饰装修等专业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及专业配备,应满足相应监督工作的需要;三监督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具有建设工程类工作经验;设区市监督机构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必须具备工程类高级职称;四具备开展监督工作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含交通工具和动态系统运行所需的网络通讯及电脑等设备;五具备监督检测能力;县区、市应具备水泥物理力学性能、钢筋及焊接件物理力学性能、混凝土及砂浆试块强度、混凝土回弹、防水材料等项目监督检测能力;设区市还应具备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等项目的监督检测能力和检测试验比对能力,有条件的设区市还要具备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验等监督检测能力;六有健全的质量动态管理和廉政建设等制度,设区市还应有层级指导制度;第二十七条监督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工程类本科以上学历或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2006年9月1日前进入监督机构的人员可以是中专以上学历,边远县可以是大专以上学历,边远县系指辖区内年监督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下的县;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三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经全省监督人员业务培训考核考试合格;四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五持有福建省建设类行政执法证件;六具有良好品德、职业道德和组织协调能力;七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第二十八条监督人员实行分级制,分为一级、二级监督师、监督员三个级别,一级监督师可担任大型工程项目、涉及高大模板、深基坑、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建筑高度80米以上工程项目监督组组长;二级监督师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监督组组长;监督人员按下列要求考核认定级别:一一级监督师: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或取得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8年以上,或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师、注册岩土工程师、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中的一种执业资格;或具有工程类中专学历且具有15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验;或具有工程类大专学历且具有13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验;二二级监督师: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取得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师、注册建造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中的一种执业资格;或具有工程类中专学历且具有10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验;或具有工程类大专学历且具有8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验;三监督员: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具有工程类中专学历且具有5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验;或具有工程类大专学历且具有3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验;以下人员可以申请破格晋升上一级监督级别:1、被设区市及以上人民政府评为先进工作者的;2、被省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或优秀监督员的;3、被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或优秀监督员的县市、区监督人员;符合破格条件的监督人员经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第二十九条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一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二质量动态管理、廉政建设等制度的执行情况;三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管理文件情况;四设区市监督机构对辖区县市、区监督机构层级指导情况;五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情况;第三十条监督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一监督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二监督职责履行情况:主要考核监督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三廉洁自律执行情况;四参加业务培训情况;第三十一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以2年为周期进行动态考核管理,具体动态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每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第五章监督责任第三十三条监督机构不按本办法第二章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或在质量监督管理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直接或间接造成较大及其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取消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资格;第三十四条监督人员不按本办法第二章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或在质量监督管理中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直接或间接造成较大及其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由所在地主管部门对其党纪或政纪处分,发证机关取消其监督资格;第三十五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其它第三十六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底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起施行;附件2:单位工程实体质量抽查记录表附件3:单位工程实体质量抽测记录表附件4:单位工程质量行为抽查记录表附件5单位工程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记录表附件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
2011年外宣工作小结和2012年外宣工作计划(上报部里)

汉台区2011年度新闻宣传工作总结暨2012年工作计划2011年,汉台区通过主题宣传、典型事件报道、重点工作宣传等方面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进行了全方位、深层次、多角度的报道,营造了昂扬向上、团结奋进的浓厚舆论氛围。
截至目前(11月底),报纸新闻共上稿700余篇,中、省重头稿件30余篇,一版头条稿件21篇,二、三版头条42条;电视新闻共上稿356篇,其中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发稿件12篇,在汉中电视台播发头条类稿件10条,提要类稿件126篇;广播新闻稿件742篇。
一、汉台区2011年新闻宣传工作总结(一)实施主题活动带动战略,不断扩大外宣领域和成果。
1、在中、省新闻媒体的宣传上实现了新的突破。
今年9月,在《人民日报》头版头条刊发了稿件《也有欢喜也有忧--陕西省汉中市汉明村三个普通农民家》;4月30日,在《新华每日电讯》上发表了《汉台倾力打造生态宜居城》;3月29日,在《中国贸易报》上刊发《项目建设唱响汉台跨越发展“主题曲”》;4月14日,在《科技日报》上发表稿件《示范促和谐科普惠民生--陕西汉中汉台创全国科普示范城区》。
2、在全区开展“万名干部下基层访民情、解民忧、送温暖、促和谐”主题活动。
采写了《干部下到咱们村,就和咱是一家人》、《汉台:驻村干部访民情解民忧、孤山村两千干部告别吃水难》等共计40余篇稿件在省、市媒体上刊发。
3、切实举办好2011·汉台第二届油菜花暨牡丹花旅游文化节。
我们邀请中省市媒体派驻记者前来踏勘观瞻。
在人民网、新华网、陕西日报、陕西电视台等媒体刊载播发相关报道60余篇。
4、大力开展创建国家及卫生城市和平安建设工作主题宣传,在《汉中日报》、汉中电视台开辟的“推进创建美我天汉”和“平安创建”专栏上发稿60余篇。
5、为隆重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宣传我区在建党90周年的庆祝活动,在《汉中日报》、汉中电视台播发《汉中市红歌大赛汉台区专场文艺晚会隆重举行》、《铺镇党委:因地制宜、因村施策为群众领富路》等重头稿件。
闽建[2012]3号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闽建[2012]3号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689c182b9d528ea81c779cd.png)
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闽建[2012]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近期因发生招标代理机构代收的巨额投标保证金被个人卷逃,侵害投标人的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为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保护投标人合法权益,现就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通知如下:一、禁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收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投标保证金,已代收的投标保证金符合退还条件的应立即予以退还;暂不符合退还条件或暂时无法退还的,要进行清理,并于2012年3月15日前将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全部转至招标项目相对应的招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专户管理,同时会同招标人书面告知所有相关投标人。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投标人以现金或支票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存入招标人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户,或者按照当地规定存入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二、按照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可由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代收投标保证金的,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设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建立严格的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
退还投标保证金应当经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法定代表人签批同意。
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加强监管,确保代收的投标保证金安全。
三、退还投标保证金应当转入投标人提交保证金时的基本账户。
禁止从投标保证金专户内提取现金或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对投标保证金制度进行补充完善,确保投标保证金安全。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管机构要将本通知的要求作为招标文件备案审查的内容之一。
五、本通知有效期至2017年2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闽建建号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以及其它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或者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企业内设的试验室(以下简称“企业试验室”),对本企业承揽(生产)的工程(产品)非见证取样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企业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质量检测工作部门。
第四条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五条鼓励检测机构积极开展检测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使用先进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不断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第六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并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管理第七条检测机构在闽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或备案的业务范围、地域内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第八条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应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资质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净资产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办公、试验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检定有效期证明和购置票据的复印件;(六)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聘任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七)检测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八)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文件;(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新闻宣传工作,不断规范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制定了《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新闻宣传工作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刘延东副关于地方志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中指办)新闻宣传工作,结合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要求,坚持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改革创新,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做好中指办新闻宣传工作,为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三条新闻宣传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坚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坚持依法管理、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全面准确、广泛深入、安全有序、确保时效。
第四条新闻宣传工作的主要内容:(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就地方志工作发表的重要讲话、作出的重要批示。
(二)地方志系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地方志法规、部门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颁布、政策解读及贯彻执行情况。
(四)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召开的重要会议、作出的重大部署、开展的重要工作、组织的重大活动。
(五)地方志事业发展中取得的重要进展、重大成就和重要经验。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深入开展2011年全省“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深入开展2011年全省“质量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1.08.31•【字号】闽质监质[2011]452号•【施行日期】201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深入开展2011年全省“质量月”活动的通知(闽质监质〔2011〕452号)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技术机构: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工作要求,认真贯彻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深入开展2011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国质检质〔2011〕455号)和《关于加强2011年全国“质量月”活动有关情况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监函〔2011〕986号)精神,切实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提升产品质量的意见》,广泛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扎实推进质量强省建设工作,经研究,省局决定于2011年9月开展全省“质量月”活动。
为推动“质量月”活动扎实有效的开展,现提出如下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为加强对“质量月”活动的组织领导,省局决定成立全省“质量月”活动领导小组,由黄序和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
成员包括各处室负责人及相关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内设综合组、宣传组和保障组。
2011年全省“质量月”活动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
各单位都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要切实按照总局支树平局长日前来闽考察提出的“福建的‘质量月’活动要走在全国的前列”的要求,把“质量月”活动摆上重要工作议程,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一把手要亲自抓。
请各设区市质监局、各直属技术机构于9月5日前,将本单位“质量月”活动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情况、活动实施方案和重大活动安排表(见附件3)报送省局“质量月”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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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质监局,省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2012年福建省质监新闻宣传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2012年福建省质监新闻宣传工作要点
2012年福建省质监新闻宣传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学习贯彻,加大力度宣传质监系统“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工作和成效,重点宣传《质量发展纲要》的贯彻落实,提高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能力,为全面提升质监工作水平,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质监舆论环境。
一、紧扣质监工作重心,积极主动开展正面宣传
(一)大力宣传质监部门抓质量上新水平的做法和成效。
1.深入宣贯《质量发展纲要》。
重点宣传《纲要》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宣传《纲要》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发展目标、重点工作等有关内容,宣传全系统围绕《纲要》坚定不移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各项举措,宣传全社会特别是质量一线学习贯彻《纲要》的生动典型和突出
成果,使全社会关注和重视《纲要》,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2.集中宣传一批质量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典型经验。
通过典型引领和舆论监督,促使企业进一步落实质量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3.重点宣传质监部门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以及取得的积极成效。
着力宣传加强食品、儿童用品、质量风险较高的工业产品、农用物资、学校和公共场所的特种设备等重点产品监管和质量提升情况。
(二)大力宣传质监部门保安全加新力度的做法和成效。
4.通过主流媒体、门户网站,适时主动发布高风险产品、重要消费品的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5.加大重点质量安全问题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
针对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区域的质量安全问题整治,以及加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省级监督抽查、生产许可审查和证后监督、执法打假等监管重点工作,广泛开展宣传。
6.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质量教育和知识普及。
通过广泛开展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质量安全知识,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质量意识、安全意识、维权意识和正确分析质量问题的能力水平,促进社会各界科
学、理性、客观对待质量安全事件,为全社会进一步支持质监工作和做好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舆论引导打好基础。
(三)大力宣传质监部门促发展有新作为的做法和成效。
7.围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广泛宣传质监部门在推动农业标准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服务业发展、区域协调发展和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主动作为,充分体现质监部门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8.围绕服务节能减排,及时向社会发布质监部门在节能标准体系、节能环保产品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低碳认证技术、能源计量、企业节能减排、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以及能效标识监督检查和节能执法检查等方面的工作情况,推动节能减排工作不断深入。
(四)大力宣传质监系统执法为民先进典型,树立质监部门新形象。
9.围绕建设法治质监、科技质监、和谐质监,着力宣传质监部门强化自身建设,树立新形象的各项举措,使社会各界了解质监部门的职能。
10.大力宣传深入推进法治质监建设成效。
在完善质监法律法规体系,推进立法方面,重点宣传汽车“三包”规定、
汽车召回管理条例、食品和家用电器召回管理规定的制修订工作,回应社会关切。
加大对严格行政执法、加强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等工作的宣传力度,树立质监部门刚正廉明的依法行政形象。
11.大力宣传深入推进科技质监建设成效。
重点宣传一批质监科技优秀专家和重大科研成果,做好质监科技相关工作的答疑解惑,广泛普及质监科技知识,彰显质监科技工作的重要作用。
进一步宣传质监12365系统,使其真正成为社会广泛接受和应用的质量举报和维权渠道,发挥重要的舆论监督作用,树立科学权威的技术执法形象。
12.大力宣传深入推进和谐质监建设成效。
加大力度宣传质监文化建设、基层能力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取得的成效,重点组织对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挖掘和宣传报道一批“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基层工作单位和个人优秀典型,营造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树立可亲可信的人民质监形象。
二、围绕质监重大主题活动,主动做好专题宣传报道
(一)做好以《质量发展纲要》为主要内容的主题系列宣传活动。
围绕《质量发展纲要》,制定宣传方案,通过开展系列访谈,制作专题访谈节目,组织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设立专版专栏,协调有关专家及领导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组织对优秀企业、质量教育基地进行集体采访报道,
积极参与总局举办的举办《质量发展纲要》普及知识竞赛等宣传活动,分阶段分步骤分层次,集中力量,让全社会知晓、关注、重视《质量发展纲要》在全社会掀起学习、宣传、贯彻《质量发展纲要》的高潮。
(二)做好全国质量月、世界标准化日、世界计量日、国际认可日等重要活动的专题宣传。
结合各种纪念日和主题活动,认真组织策划,全系统共同参与,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媒手段,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
通过发布监督抽查结果,执法打假数据案例,举办消费者现场咨询服务活动等形式,突出宣传质监部门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产品质量监督,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提升我省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推动建设质量强省的各项举措和成效。
三、强化质监新闻宣传基础建设,持续提升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水平
(一)加强新闻宣传制度建设。
进一步加强新闻发布制度建设,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
结合质监系统工作实际,制订涉重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意见,继续实施新闻宣传工作考核评分制度,不断完善质检新闻宣传管理制度体系。
(二)加强舆情监测和分析研判。
做到舆情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研判、早处置。
完善突发事件新闻应急机制,结
合质监业务特点开发功能完善、反应迅速、实时预警的质监舆情监测预警平台,积极涉质监舆情风险信息的监测、报送、研判和舆论引导工作,不断提高社会关注涉质监热点事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的风险监测和舆论引导水平。
(三)加强新闻宣传队伍建设。
加快培养新闻宣传骨干队伍、行业专家队伍和网络评论员队伍,进一步提高传播、宣传质监知识和工作信息以及正面舆论引导的能力;督促和指导市局进一步建立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促进新闻发布活动经常化、多样化、规范化,提升新闻发布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加强建设网络舆情信息员队伍,建立舆论应对专家库,加强质监新闻应急处置的培训、指导与考核工作,坚决避免由于处理不当而引发的重大公共事件。
(四)加强新闻宣传阵地建设。
继续加强与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中央主流媒体,以及福建日报、福建电视台等省级主流媒体的沟通,建立日常联络机制,主动提供质监信息,加大正面宣传,争取各新闻媒体对质监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充分认识新兴媒体的优势,用好、用活各种网络形式和新兴宣传方式,进一步加强与中国政府网、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福建、东南网等中央和省级门户网站的合作,加大质监工作正面宣传力度,防止和平息恶意炒作。
注重发挥系统内部各类宣传平台的重要作用,加强与中国质检报刊社的联系,办好系统“两刊”,
做好省局门户网站建设等,切实体现质监新闻宣传基础平台的重要作用。
各地质监部门要积极加强与当地新闻媒体特别是主流媒体、网络媒体的沟通与联系,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进一步丰富新闻宣传表现形式,创新传播手段,拓宽宣传渠道,推进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相互联动,省级以上媒体与系统内媒体相互配合,进一步增强质监宣传的针对性,扩大质监部门的社会影响力,形成强大的宣传合力。
(五)进一步严明新闻宣传纪律。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总局、省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加强新闻宣传管理的规定。
尤其在涉质监重大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事件的处置上,各单位要第一时间报告省局办公室,对外接受采访和发布信息必须得到省局授权,新闻发布方案和口径必须经过严格审核。
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发布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将追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在全系统新闻宣传工作先进考评中给予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