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
在意义和方法的分裂中寻求自己的定位——读《司法过程的性质》有感

的情况下 ,法官可以不受遵循先例这项规则的约束。他指 出,确
从这三位实用主义法学家身上 ,卡多佐吸取了注重实用之精 定性 的需求在某种程度上必须同进步的需求相协调。 “ 在对过去 的崇拜和现实的赞扬之间,人们可以找到一条安全之路 ”。3 . 神的养分 ,逐渐形成 了他自己的司法哲学 。
对 卡多 佐形 成其 法律 思想 的影 响是 重 大 的。再 次 是带 头 致力 于 更 作了四点说明 :①司法中运用判例与运用成文法相比应该说是第
新法律 ,以适应 当时美国变化 的庞德 。庞德致力于通过 “ 社会 二位的,其本身就是一种例外。②历史的方法与逻辑的方法并不 学法律学”鼓励在法律领域运 用实用主义 。从实用主义出发, 矛盾 ,而且通过历史判例能更好地说 明立法的逻辑。③历史的方 他强调法律 的社会 目的、效果和作用 ,认为法律是一种 社会 工 法对于解决立法中无明确规定的案件 ,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④ 奉行先例应 当 程 ,是社会控制工具 之一 或首要工具 ,其任务在于调整各种相 为了法律的稳定 ,应坚持遵从法律的传统原则。 “ 互冲突 的利益 ;二十世纪 的法律是法律社会化 的阶段,法律不 是规则,而不应是例外 。”但遵奉先例明显不合正义和社会福利 仅应当保护个人利益 ,而且更应强调保护社会利益。
作为立法者的法官_读_司法过程的性质_

就是社会正义。而恰恰就是法官承担了裁决者的角 因素所服务的社会利益保持平衡。”
色, 起到了立法者的作用。正如波斯纳所认为, 法官
第四, 法官活动范围的有限性使其行为并不影
总是制定着法律, 而不是发现法律。
响法律的稳定性。卡多佐认为, 法律从整体上讲是一
!、#$%&’()*%+,%
个“有机体”, 它的形式和结构都是固定的, 而法官的
应社会的变化而去不断创造法律。
两步, 实质上就是英美法系法官在司法过程的区别
卡多佐的实用主义的哲学基础是威廉·詹姆斯 技术, 即对含有先例的判决中的事实或法律问题和
和约翰·杜威为代表的实用主义哲学, 直接理论渊源 现在审理案件中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必须加以比较,
是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他说:“逻辑形式的背后 了解他们之间有何异同以及达到何种程度等的比较
这种时代的大背景中, 以实用主义的态度理解法律, 须从一些先例中抽象出基本的原则, 即判决理由; 然
认为法律“没有什么是稳定的, 也没有什么是绝对 后, 他必须确定该原则将要运行和发展— ——如果不
的, 一切都是流动的和可变的”, 法官的任务就是适 是衰萎和死亡— ——的路径或方向。”卡多佐所讲的这
致性, 保证了法律的稳定性。而且, 卡多佐认为, 遵循 为法官造法的行为是具有主观性的法官追求客观性
先例可以节约时间并节省法官的精力, 增进办理司 内容— ——不管该内容来自于现实生活还是来自于先
法业务的速度, 从而促进司法工作的效力,“如果每 例的过程,“作为一个法官, 我的义务也许是将什么
个昔日的案件都可以重新开庭, 如果一个人不能在 东西— ——但不是我自己的追求、信念和哲学, 而是我
惯, 至少很多时候不是为了创造新规则, 而是为了找 法律对于现实生活之不能。对此, 杨仁寿先生有其独
敲开审判之门《司法过程的性质》

敲开审判之门——解读《司法过程的性质》【内容提要】如果说法院是输送正义的地方,那么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法官是创造正义者,当然,正义的创造是需要智慧的。
一个案件进入法院,法官并不是像自动售货机那样机械的断案,那么如何在较为客观公正的场景下去剥离案件中无关的信息,而留下有用的信息,这就成为法官所面临的最大难题。
卡多佐大法官以其睿智为我们寻找一条通向解决这一难题光明之路,他不仅对所有案件的归类,而且提出了解决不同类案件的方法,进而将引领我们去思考司法过程的性质。
【关键词】信息输入整合法官立法“倘若世界最终不是矛盾,生活最终不是抉择,那么一个人的此在(ein Dasein)将是多余的!”[1]事实上,我们无处不在矛盾与抉择中生存。
对于每天都在进行决定案件工作的法官来讲也不例外,正如卡多佐所言:“当我决定一个案件时,我到底做了些什么?我用什么样的信息资源来作为指导?我允许这些信息在多大比重上发挥作用?如何可以适用某个司法先例?当没有可以适用的先例时,我又如何获得一个规则而同时又为未来制定一个先例?如果我寻求法律结构上的对称,这种寻求又应走多远?在哪一点上,这种追求应当在某些与之不一致的习惯的面前、在某些关于社会福利的考虑的面前以及在我个人的或者共同的关于正义和道德的标准面前止步?”[2]这些问题充满着矛盾与抉择,即便如此,对于进入司法领域的案件必须有一个决断,也许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性质》不能够完满的解决上述问题,但至少它给我们竖起了一条通向解决问题正确方向的路标。
一、信息资源的输入——进入法院的案件成千上万的案件不断的涌向法院,不论它们以怎样的外表进入,总会存在相似甚至是相同的案件。
卡多佐以其丰富的法官经验,将普通法传统下进入法院到法官手中的案件划归为三类:第一类案件的事实和规则都是明确具体的,所需要思考的只是对事实如何来适用法律规则。
[3]这些案件的数量比较多,也构成法院的大部分事务,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很少存在困难,因为这些是法律规定非常明了、非常确定的案件,经过一短时间的实践法官就能够形成一种机械式的裁判。
法官应当如何思考:源于法官造法的启示--《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

强对 网络主体尤其是 青少年的网络道德教育和培养。为了达 到理想 的效 果 ,应 当坚持学校 、家庭 、社会 教育相结合 ,充 分 发挥各 自的优 势 ,努力形成合力 ,形 成一个 齐抓共 管的局 面 ,把 网络道德 教育渗透到学校教育的各个 环节。此外 ,国 家应加 强对 网站监督 和管理 ,为青少年网络道德的培养创造 个 良好 的外部环境 。
一
系 列 法 官造 法 的 方 法 。
【 关键词 】 遵循先例;法官造法; 路径
长久 以来 ,我们一直 以大陆法系 的眼光来看待司法 ,在 演 绎逻辑指 导下 ,法官严 格按照立 法机关 的制定 法来 断案 , 这被 当作是天经地义的过程 。然而 ,在普通法系看来 ,为避 免法律 知识 凝同在教科书中被僵化 ,能积累法官智慧与法律 知识 的判例法制度更为合理 。同时 由于普通法 的特点 ,其不 可避免地为司法创造性活动 留下 了一定 的制度空间 。在这种 情 况下 ,法官应努力思考引导他得 出结论 的过程 。以上就是 卡多佐 写作 《 司法过 程的性质 》的基础 。 遵循先例 的必要性 卡 多佐把 法官 必须从 普通 法 中寻找规 则 的情形 定位于 宪法与制定法都保持沉默 的假设 。在这样 的前提下 ,法官要 做的第一任务就是考察与 比较眼下 的案件 同先例 的关 系。因 为在 “ 先例的背后是一些基本 的司法审判概念 ,它们是 司法 推理的一些先决条件” ,而 “ 先例所涵盖的领域是如此之广 , 以至 于它们确定 了法官工作 开始的 出发 点” 。如果先例清楚 明了地契合具体案件 ,法官就无需做更多 的事 了。这 时 , 体 现在判决 中的法律也就是法官从先例 中发 现的被抽 象出的法 律原则和理念 ,这一依据先例来决定案件 的工作很类似 于法 官服从制定法的过程。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首先,司法过程的性质是真实的。
这意味着司法过程要基于真实的事实和证据。
在司法过程中,法庭和法官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负责审理案件,并在法律框架下判断和裁决争议。
法官必须对使用的证据和证人给出真实的陈述进行评估和判断。
在这个过程中,真实性对于司法过程的公正和可信度至关重要。
其次,司法过程的性质是公正的。
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在于对每个人都平等和公正地对待。
法官和陪审员必须以公正、中立和客观的态度对待每个案件,并对每一位出庭的当事人公正地处理。
公正性也包括对辩护和控辩双方的听证和辩论。
法官必须公正地评估每项案件,并根据法律进行判断和决定。
没有公正的司法过程,就无法为当事人提供平等的对待和保护。
第三,司法过程的性质是合法的。
司法过程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
它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遵循法定程序的规定,包括法庭程序、证据收集和审判判决等。
法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判断和决策,并确保法律的适用和实施。
司法过程的合法性是司法权威和司法决策的基础,也是保障人权和自由的保证。
此外,司法过程的性质还包括公开和透明。
司法过程必须公开进行,以确保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监督。
公众可以通过观看庭审、访问法庭记录和接受媒体报道,了解案件的进展和决策。
透明性是司法过程的重要特征,它有助于保持法官和法庭的独立性和廉洁性。
最后,司法过程的性质还体现在它的结果和效果上。
司法过程必须能够产生公正和合理的结果。
法官必须依法进行判断和决策,并对案件进行公正和恰当的裁决。
司法过程的结果应该是合理和可执行的,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公正和有效的解决方案。
这是司法过程的核心目标和意义。
综上所述,司法过程的性质是真实、公正、合法、公开和透明的,它是保障法治和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机制。
司法过程必须依法进行,以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司法过程的性质对于现代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它体现了人权和法治的核心价值。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和支持司法过程,维护法治和公共利益。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一. 卡多佐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司法过程的性质》这本书是美国历史上最具有影响的法律家和法学家本明.内森.卡多佐的主要法学著作。
这部著作最初仅仅是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所作的一个讲演,然而却是他对自己多年担任法官经验的一个总结。
同时,也是对美国霍姆斯以来形成的实用主义法哲学的一个系统的理论化阐述,至此在美国乃至整个普通法社会掀起了一场司法哲学的革命,更在实践中为罗斯福新政提供了司法帮助——支持政府加强对社会的管理和对经济的干预。
全书从如何描述司法决定的过程着眼,肯定法官制定的法律是生活中存在的现实,提出转变法官的角色并要求司法过程进行迫切改革,从而表明了他对司法过程的司法性立法本质的理解并揭示了普通法下司法制度的一个巨变。
书中更是提出了许多法官和律师先前都曾感受到,但又从来不曾细致琢磨的问题。
如同其传记作者所言:“卡多佐为法律而生,法律也使他成名⋯,”该书自1921年发表以来一直获得美国法学界和法律界的高度评价,是美国法律界和法学界最为广泛引用和学习的著作之一,并成为独具特色的美国法律哲学和司法哲学的代表作之一。
二.司法过程的性质通过对影响法律进步的力量的分析,卡多佐对司法过程的性质得出这样的观点:在一个具体案件中,法官进行判决时要决定哪种方法起支配作用,确定规则前进的方向和路径,判断标准即是推进社会利益。
当然,他也指出法官的造法也不是任意的,而是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卡多佐坚定地认为“遵循先例应当成为一种规则,而不是一种例外”。
如果适合案件的规则已经由宪法或制定法提供了,那么法官就无须再费力追寻了。
当制定法留下了空白,法官首先应该在先例中寻找类比的可能,如果不可能,他才可以开始“创造法律”,也即意味着法官只是在法律的空白之处进行造法。
法官在造法时应当站在立法者的角度来考虑问题。
在现行的法律渊源不充分时,法官“应当服从当立法者自己来管制这个问题时将会有的目标,并以此来塑造他的判决。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在这整个国度的数百个法院里,每天都在进行决定案件的工作。
”但这些工作到底是怎样完成的?这沿袭了成千上万次的司法决定的过程是怎样进行的?卡多佐的这部《司法过程的性质》提出了许多法律工作者在工作中感受到,却不曾细致思考的问题,作为美国法律界和法学界引用和学习最为广泛的著作之一,这部著作为我们理解司法过程和法官工作的性质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思想。
一、作者简介本杰明·卡多佐(1870—1938)是美国历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学家之一。
他出身于犹太人家庭,父亲曾是纽约州最高法院的法官。
从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卡多佐获得律师资格并在纽约执业,在他的律师生涯时期,美国的工业发展迅速,出现了大量的新型商业案件,这让卡多佐接触到了许多新的事物,从而也影响到了他之后的法官生涯。
卡多佐1913年成为纽约最高法院法官,1932年接替霍姆斯成为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卡多佐在担任纽约州法官期间,以其创造性的司法审判,使普通法与社会公共政策相结合,并通过一系列的著作使法律理论现代化。
其中最能体现其思想的即是《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
这部著作是由卡多佐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所作的演讲整理而成,是对其自身多年担任法官的经验的总结,也是对实用主义司法哲学的系统的理论化阐述。
除此之外,卡多佐还有《法律的生长》(1924)和《法律科学的悖论》(1928)等著作。
二、内容简介本书分四讲:一、引论。
哲学方法;二、历史、传统和社会学的方法;三、社会学方法。
法官作为立法者;四、遵循先例。
司法过程中的下意识因素。
由于本书是按照演讲的顺序进行体例安排,难免在内容上会出现分割和断裂,因此笔者在进行内容介绍时按照逻辑结构进行了重新组合。
(一)引论卡多佐从法官如何进行判决入手,他将法官做出的判决比作化合物,这种化合物如何混合生成则受现有法律资源以及法官个人“哲学”的影响。
根据法官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渊源,卡多佐将法官的工作分为四种情况:1、依据宪法或制定法。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司法过程的性质》是作者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所作的一个讲演,初次读后,领略到书中简洁、精炼却又不失深意的文字。
鉴于全书所涉及的内容较多,且模糊而散乱地交织在一起,笔者根据自身的理解,将其归纳为:第一,法官如何适用法律;第二,法官如何遵循先例;第三,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以及这些因素是如何发挥作用的;第四,法官的职能问题。
基于以上的内容都与法官有着直接的联系,作为司法的直接参与者,法官的所行、所思以及职责所求贯穿着司法过程的始末,由此所形成的链条成为解读此书的主线。
一、文本概括:法官在做什么?本书开头就陈述这样一个事实:法官在被要求描述司法决定过程时难免会陷入尴尬的境地。
身为其中之一员,与其他试图掩盖这种困境的法官不同的是,作者坦言这确实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他更愿意采取积极的姿态来对此进行反思,并试图给人们展示整个司法的过程。
于是,当面临一个案件时,法官做了什么,成为了作者思考的第一个关口。
接到案件时,法官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找到能够作为判决依据的法律。
为了获得满意的答案,他将目光投放到了各种法律渊源中。
宪法或制定法理应成为他所关注的第一个地方,“适合此案的规则也许是由宪法或制定法提供的。
如果情况如此,法官就无需再费力追寻了。
这种对应一经确定,他的职责就是服从。
”这种情形下,作为依据的法律渊源很明显,法官一般都能够很快得出答案,完成自己的任务。
然而,“法典和制定法的存在并不使法官显得多余,法官的工作也并非草率和机械。
会有需要填补的空白,也会有需要澄清的疑问和含混,还会有需要淡化—如果不是回避的话—的难点和错误。
”当适合的法律渊源并非那么明显甚至还存在含混、空白时,法官要做的就是对法典和制定法进行解释。
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法官也能够获得所要寻找的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现实中还会有这么一种情况,当现有的法律都难以符合案件需要时,法官不得不到普通法中去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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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摘要:《司法过程的性质》描绘了法官在面对一个案件时的所思、所行,从而为读者勾勒出司法过程的概貌,也由此揭开了司法活动一直以来蒙着的神秘面纱。
全书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第一,法官如何适用法律;第二,法官如何遵循先例;第三,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以及这些因素是如何发挥作用的;第四,法官的职能问题。
鉴于法官作为司法的直接参与者,其所行、所思以及职责所求贯穿着司法过程的始末,因而,由此所形成的链条可以作为对全书解读的主线。
关键词:司法法律适用法官职能《司法过程的性质》是作者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所作的一个讲演,初次读后,领略到书中简洁、精炼却又不失深意的文字。
鉴于全书所涉及的内容较多,且模糊而散乱地交织在一起,笔者根据自身的理解,将其归纳为:第一,法官如何适用法律;第二,法官如何遵循先例;第三,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以及这些因素是如何发挥作用的;第四,法官的职能问题。
基于以上的内容都与法官有着直接的联系,作为司法的直接参与者,法官的所行、所思以及职责所求贯穿着司法过程的始末,由此所形成的链条成为解读此书的主线。
一、文本概括:法官在做什么?本书开头就陈述这样一个事实:法官在被要求描述司法决定过程时难免会陷入尴尬的境地。
身为其中之一员,与其他试图掩盖这种困境的法官不同的是,作者坦言这确实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他更愿意采取积极的姿态来对此进行反思,并试图给人们展示整个司法的过程。
于是,当面临一个案件时,法官做了什么,成为了作者思考的第一个关口。
接到案件时,法官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找到能够作为判决依据的法律。
为了获得满意的答案,他将目光投放到了各种法律渊源中。
宪法或制定法理应成为他所关注的第一个地方,“适合此案的规则也许是由宪法或制定法提供的。
如果情况如此,法官就无需再费力追寻了。
这种对应一经确定,他的职责就是服从。
”这种情形下,作为依据的法律渊源很明显,法官一般都能够很快得出答案,完成自己的任务。
然而,“法典和制定法的存在并不使法官显得多余,法官的工作也并非草率和机械。
会有需要填补的空白,也会有需要澄清的疑问和含混,还会有需要淡化—如果不是回避的话—的难点和错误。
”当适合的法律渊源并非那么明显甚至还存在含混、空白时,法官要做的就是对法典和制定法进行解释。
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法官也能够获得所要寻找的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现实中还会有这么一种情况,当现有的法律都难以符合案件需要时,法官不得不到普通法中去寻找答案。
此时,先例成为了考察的首要对象。
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放松对先例的遵循,但那仅仅是程度的问题。
对于是否应该遵循先例的问题,作者明确指出,遵循先例是一种常态,而非例外,它占据了法官大部分的工作,甚至在部分法官所处理的案件几乎未超出这一个过程。
到此为止,法官通常都可以为手中的案件找到了相应的依据,事实上,大部分法官在他们整个的职业生涯中也都是这么做的。
不过,人类的认知毕竟有限,在穷尽所有能够作为依据的法律渊源之后,还有这样一片空地,在那里,法官才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工作。
尽管这种案件的数量不多,但是,“这些案件就是司法过程中创造性因素发现自己的机遇和力量的案件。
在对你们发表的全部演讲中,我自己主要关心的就是这些案件。
”据此,作者表明了他所关注的问题重心之所在,从某种意义上说,本书的讨论才刚刚开始。
法官要制作法律,他面临的“实际是一个双重性的问题:首先,他必须从一些先例中抽象出基本的原则,即判决理由;然后,他必须确定该原则将要运行和发展—如果不是衰萎和死亡—的路径和方向。
”通常的讨论仅仅停留在第一个问题的层面上,然而,作者认为,在假定第一个问题已经能够得到解决的条件下,法官的工作也只完成了一半或不到一半,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这些原则的适用及发展方向。
书中首先将决定原则发展的力量分为有意识的和无意识的因素,其中有意识因素包括了哲学的方法、进化的方法、传统的方法以及社会学的方法。
每一种方法在发挥作用时,都有其适用的范围和限度,当一个原则自身扩展到其逻辑极限时,它本身的历史限度会限定其自身。
由此,人们通常会不自觉地夸大了各种力量之间的冲突。
事实上,在某些案件中,各种力量都是共同发挥作用的,而真正令法官感到棘手的是如何在这些力量中进行选择。
对此,作者的回答是:“在某个具体案件中,哪种力量将起支配作用,这在很大程度上必定取决于将因此得以推进或损害的诸多社会利益的相对重要性或相对价值。
”伴随着法官可能会面临的一个又一个的困惑,上述的讨论似乎已经越走越远了,正如作者所言,很多法官在他们一生的职业生涯中可能根本就没有走得这么远。
之所以一直不断地深入探究这些可能的困境,与本书一开始提出的问题是分不开的。
司法实践中,法官们陷入尴尬的境地,正是因为其中掺杂了太多只能模糊感知,却难以向人们明确描述的因素。
这一困境的来源,恰恰是作者这样一步一步地推进呈现出来的。
不过,本书并没有就在此打住,而是提出了一个更加宽泛和抽象的问题,法官何以判断诸多利益的相对重要性呢?不同的力量代表着不同的利益,而不同的利益会为法官提供不同的路标,又一次徘徊在十字路口的法官又该如何选择呢?作者认为,基于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司法活动不能有偏见与专断或间歇,法官在这个时候首先应该做的就是遵循先例。
接下来,法官再根据对称的发展要求决定哪种社会利益作为主要推动力量。
但是,当实现对称的发展所要付出的代价过高时,“就一定要通过衡平和公道或其他社会福利的因素所服务的社会利益来保持平衡。
”至此,从最初的宪法或制定法到最终的社会利益,法官所做的各种工作跃然纸上,本书所尝试描绘的司法过程全景图也已能观其概貌。
二、文本解读:法官的职能书中对于法官职能的直接讨论似乎不多,之所以选择它作为解读本书的线索是因为,在阅读的过程中,笔者注意到,本书开篇就提到法官要做的工作,中间也穿插着法官作为立法者时所需要进行的考虑,结语又强调了法官工作的意义,尤其是法官制定的法律对于整个法律发展所具有的意义。
这些内容的安排绝非偶然,而是作者巧妙地把它们串联起来搭起整本书的结构。
首先,从法官的实际工作到法官职能的过渡。
只要细心观察就能发现,在作者描述法官所做的一系列工作时,他们的职能在随着工作内容的变化而改变。
第一次转变并不明显,以至于可能被忽略掉,它是在宪法或制定法所表达的意思含糊或需要淡化时,法官必须发掘法律的深层含义、填补空白,为填补空白所作的法律解释,可以将其视为立法。
第二次,当法律留下了不为任何先前的即成规则所涵盖的情况时,法官的职能由发现法律转到了制作法律。
法官这个过程要具备立法者的智慧,在作出判决时,需要像立法者一样“对各种社会类比、逻辑、效用和公道等考虑因素的检验和分类整理”,由此承担起了立法者的职能。
因此,从法官的实际工作到法官职能的过渡是伴随着工作的展开而实现的,事实上,两者之间并不存在一个明显过渡,更多时候,它们是同步进行的,只是法官的职能需要最终借助于他的实际行动来表现罢了。
既然法官的工作已经从单纯的法律适用转变为法律制定,那随之而来的问题自然是在进行法律的制定时如何像立法者一样思考。
书中谈到了两个要件,第一个是具备立法者的智慧。
法官“必须像立法者那样从经验、研究和反思中获取他的知识;简言之,就是从生活本身获取。
”因为,“这就是立法者的工作和法官的工作相接的触点。
”第二,法官在开始进行立法时,他应该将自己置于立法者的处境塑造法律判决,通过像立法者一样思考,法官已踏入了制定法律的神圣领地,这种情形会带来什么样的结果呢?再接下来,卡多佐开始了对法官职责的思考。
法官适用法律作出判决的职能毋庸置疑,但法官制定法律尽管已是一个客观事实,却难以被接受。
人们更多的担忧来自于允许法官像立法者一样制定法律所带来的风险与隐患。
对此,作者指出,法官拥有制定法律的权力而非权利,在制定法律时,他并不能如人们想象的那样随心所欲,“他应当运用一种以传统为知识根据的裁量,以类比为方法,受到制度的纪律约束,并服从‘社会生活中对秩序的基本需要’”。
因此,法官立法并不会对的法官的职能产生不利,而恰恰是其职责之所需。
与此有关的是,法官立法对法律的发展会有怎样的影响呢?立法者在立法,法官也在立法,往往使人们担心法律会因此缺乏应有的稳定性,法律体系也可能产生混乱。
不过,作者否认了这种情况的产生,法官们“通过不断地诉诸正当理性和良知之学说,建立了衡平法体系,同时并没有牺牲法律的一致性和确定性。
”)法官立法不仅不会给法律带来任何混乱,而应该是促进法律生长、发展的重要动力。
普通法不是,而且也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因此,如果说立法者通过立法来完善法律,那么与其性质相同的法官立法能够推动法律发展的事实就不应该受到质疑。
回顾全书的内容,法官从最初的适用法律到立法,在这一过程中不仅仅是工作内容的改变,更重要的是他们具有了双重的职能。
正是因为两种职能在司法过程中不断地交叉变换,其中还混合了逻辑、历史、传统、社会利益等因素,当最后的司法决定出现时,人们难以了解这个判决所包含的成分,也会因为发现司法决定中有立法性政策的成分而惊讶。
对于法官而言,如果没有经过深刻的思考与细致的分析,无法描述决定的过程也就不足为奇了。
如今,作者不仅仅是帮助法官摆脱这种困境,更为法官立法找到了具有说服力的理由—推动法律的发展,在这种意义上法官的工作也将千古流传。
三、结语与其他采用规范写作模式的专著不同,这本书是卡多佐所作的演讲稿,在整本书中很难找到一个非常严谨的论证过程,语言和思维都很开放,经过反复阅读,不得不折服于作者能将缜密的思维转化成飘逸、跳动的文字向读者生动地描述出司法过程的全景,也许这也是本书备受称赞的原因之一。
参考文献:[1][美] 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4页。
[2][美] 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4页。
)[3][美] 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04页。
[4][美] 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4页。
[5][美] 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69页。
[6][美] 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35,70页。
[7][美] 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04页。
[8][美] 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70页。
[9][美] 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