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评员管理办法-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评价导则 上海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评价导则上海市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 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评价导则是一项重要的文件,它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供了指导和规范,帮助其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1.08•【字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95号,以下简称《目录》)已经颁布,同时又下发了《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1]62号)。
为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顺利实施,现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新颁(2011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贴照片页应加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用章”骑缝钢印,证书编号和档案编号统一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身份证号,发证机关为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加盖考试机构公章。
根据1人1证的原则,考虑到1人若取多个项目,可能会在不同考试机构应试并由不同发证部门发证,为此,经办人印章内应增加本次考试项目审核发证部门的简称(如徐汇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办人印章为“”)。
对已持有新版证书的人员,在报名增项考试时应将证书交考试机构,以便在证书上加印新的作业项目。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审核发证工作由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因有个别区没有考试机构或考试点,为平衡审核工作量,我局将适当调整发证范围。
各考试机构或考试点分布情况详见附件。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制证工作由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市特检院)负责,经办具体地址为怒江北路561弄4号楼3楼,从2011年12月1日起进行制证交接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11年5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7.24•【字号】沪市监特种20190268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若干意见沪市监特种〔2019〕268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等文件精神,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含增项、复审、补证,下同)工作,确保作业人员考试工作质量,现就本市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相关部门主要职责(一)市市场监管局职责1.负责全市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监督管理;2.负责制订本市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和委托要求,并统一确定氧舱、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阀等作业人员考试机构;3.负责在市市场监管局网上公布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名单(备选库)及考试项目;4.负责组织建立本市作业人员考试题库;5.负责建立本市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信息系统(或特种设备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下同);6.负责将本市发证的作业人员相关信息统一上传至“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二)区市场监管局职责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相应的许可办事指南;2.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委托本市考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3.负责通过购买服务或其它方式,从市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考试机构名单(备选库)中选择考试机构并委托考试;4.负责将作业人员考核发证信息录入至本市作业人员发证管理信息系统;5.负责建立作业人员发证档案。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9年度本市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监督考核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9年度本市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监督考核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07•【字号】沪市监特种20200142号•【施行日期】2020.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9年度本市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监督考核情况的通报沪市监特种〔2020〕142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为强化本市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切实规范检验履职行为,提升检验工作质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海市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监督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相关考核评分细则,2019年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查机构组织专家,对本市14家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开展年度监督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监督考核总体概况此次监督考核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委托上海市特种设备管理协会从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监督考核专家库中抽取了17名考核专家,组成五个考核组,对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和浦东、金山、崇明、松江、闵行、奉贤、嘉定、青浦、宝山等9个区特种设备检验所以及上海蓝亚石化设备检测所有限公司、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上海轻工环境保护压力容器监测总站、上海市纺织工业压力容器检验站等共计14家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各检验机构)开展年度监督考核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及相关区市场监管局派人予以协助和配合。
监督考核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主要围绕各检验机构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检验质量、履职能力、社会责任和投诉举报等基础工作,以及专项工作和创新特色工作等43项指标进行了全方位的考核,重点抽查了电梯、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现场和检验报告以及《关于本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9〕4号)执行情况。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本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本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8.01.16•【字号】•【施行日期】200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本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通知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经组织对本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综合分析研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决定对本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及其考试项目进行调整,调整后的9家考试机构具体名单及项目见附件,现予公布。
各考试机构应严格执行《办法》、《规则》和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做到专人负责,确保作业人员考试工作质量。
作业人员理论考试全部实施机考。
各考试机构电脑应配备到位,并安装好考试软件。
题库由上海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管会)审定管理。
除个别特殊设备外,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原则上在考试机构考场内进行。
考场内应配备相应考试专业所需的装备,并配备各类考试项目的考评人员。
考评人员应持有考管会颁发的证书,考试机构应加强对考评人员的管理,以确保考试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作业人员考试结果的上传、审批、下载均应纳入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各考试机构应按照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安装数据交换软件,并配备专业人员维护,满足系统的需求。
各考试机构应遵循保质、便民、公开、高效、减负的原则,在规定的考试项目及考试区域范围内从事考试工作。
严格在《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考试成绩的评定,使申请人及时取得作业证书。
为维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工作的严肃性,保证考试质量,我局将每年组织对考试机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附件:上海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名单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六日附件上海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名单。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6.01•【字号】沪市监特种20200258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通知沪市监特种〔2020〕258号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强化风险研究和防控,夯实技术支撑,有效提升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水平,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现就加强本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建设通知如下:一、完善专家队伍,提升决策水平为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经研究决定,组建上海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名单见附件1)。
委员会是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下,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参与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规划、法规标准体系的论证与建设,组织或参与本市重大安全与节能科技成果的技术鉴定,组织或参与本市行业领域、区域和设备安全风险研究,并提出预防措施和对策建议,参与本市特种设备较大事故调查,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委员会职责见附件2)。
二、依托技术机构,强化技术支撑为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和社会组织在特种设备监管的作用,强化技术支撑,提高特种设备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经研究决定,选取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等14家单位为本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支撑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支撑机构,名单见附件3)。
技术支撑机构由社会提名推荐或单位自荐,包括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检验机构、行业协会等,并经我局组织审核确定并公布。
其主要任务是承担或参与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评价、监督检查、风险研究、标准制修订、技术鉴定、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技术支撑机构管理办法见附件4)。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装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装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3.13•【字号】沪质技监特[2006]100号•【施行日期】2006.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装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06〕100号)各区县质量技监局、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为加强上海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保障工作,切实做到及时、有效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现将《上海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装备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联系。
附件:上海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装备管理规定(试行)二00六年三月十三日附件:上海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装备管理规定(试行)为了加强应急救援装备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秩序,落实管理责任制,为本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保障,切实做到及时、有效地处置特种设备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一、应急救援装备(包括:车辆、检测仪器设备、防护设备、抢险工具、通信和办公设备等)的配备和管理由市质量技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统一领导,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中心具体实施(调研、设计、采购、登记、调配、计量、清查等)。
二、各部门应急救援装备应有专人负责,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相关设备必须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应急救援装备用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安全监察工作。
三、各区县质量技监局每半年对应急救援装备在用状态进行检查、核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中心(见附表)。
四、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中心负责应急救援装备使用的统一培训,对需要计量检定的应急救援装备进行统一报检,并定期向市质量技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上报应急救援装备的使用、计量检定等有关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评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评员(以下简称考评员)的管理,规范实际操作考评工作,提高实际操作考评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员是指:对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实际操作考试进行评定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规定的考评员的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上海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负责考评员的培训、考核、注册、发证工作。
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负责考评员的管理。
考试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考评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考核与聘用
第五条考评员考核程序包括:报名、申请材料审查、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六条报名参加考评员考核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60周岁以下;
(二)具有相关作业项目高级工、技师、检验师或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三)具有相关作业项目的从业经历5年以上;
(四)掌握必要的特种设备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练掌握本作业项目实际操作技能。
第七条申请人应由聘用的考试机构推荐,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考评员申请表(见附件1,1份);
(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四)1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第八条考委会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按时参加考试。
第九条考委会应当按照《考评员考核大纲》组织考试。
考试结束后,考委会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考试合格人员颁发《考评员证书》(见附件2)。
第十条证书有效期为4年。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证书,不得转借;一旦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及时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考评员经考试机构聘用后,方能从事考评工作,且同时只能受聘于一家考试机构。
考试机构每年应将考评员聘用情况报考委会备案。
第十二条考试机构应当向聘用的考评员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评员聘用证》(见附件3)。
第三章换证
第十三条考评员需要延续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考委会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四条提出换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60周岁以下;
(二)证书有效期内,参加不少于40学时法规标准知识更新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
(三)证书有效期内,参加考评工作经历不少于3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申请换证时,持证人员应当向考委会提交以下材料:(一)考评员换证申请表(见附件4,1份);
(二)证书有效期内的考评工作总结(内容至少包括:考评工作情况、奖惩情况、对改进考评工作的建议等,1份);
第十六条考评员逾期未申请换证或者不符合换证条件的,其证书由考委会予以注销。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考评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接受报考单位赠送的礼品、有价证券和现金;
(二)不准要求报考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票据;
(三)不准参加由报考单位付费的经营性娱乐活动;
(四)不准违反考核大纲的要求,擅自增加或减少考试题目,擅自提高或降低评分标准;
(五)不准超出资格范围从事考评工作;
(六)不准超出报考的项目进行考评;
(七)其它违反考试公正公平原则的行为。
第十八条考评员应当在资格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依据各类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进行考评工作,对考评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考委会应当建立考评员数据库,并公布考评员持证信息。
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聘用考评员工作情况(包括:参加考评次数、考评工作质量、考生反馈信息等)档案。
第二十条考评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机构上报考委会,考委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或撤销考评员资格的处罚:(一)未按照本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从事考评工作的;
(二)工作不认真,考评结果失实;
(三)出具虚假考评结果,以及帮助学员进行考试的;
(四)故意刁难报考人员,情节严重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考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O一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考评员申请表
注意:本聘用证标准尺寸为长12cm,宽8.5cm。
附件4:
特种设备考评员换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