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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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20号(精)

相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20号(精)

相山区促进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讨论稿)一、总则第一条根据市、区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区政府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用以引导传统商贸流通业的提升和新兴服务业的发展,加快现代服务业核心区建设,充分发挥中心城区服务业对全区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

为加强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是专门用于促进我区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财政资金,2010年安排500万元,以后在区财政年度预算内安排并视服务业发展需要和财力逐年递增。

第三条引导资金由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管理使用。

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服务业办公室)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并审查,对引导资金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向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汇报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引导资金根据项目安排遵循统一管理、集中使用、公开申请、规范操作、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

二、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五条引导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支持和激励我区传统服务业提升改造、新兴服务业与公益性服务业的发展、重点服务业项目的引进、功能区域建设、新型业态培育,年度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各类服务业企业等。

第六条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有补助、奖励两种,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使用方式:1. 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投资和经营项目给予一定资金的补助。

2. 奖励。

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标准的项目采取一次性奖励的方式。

三、申报条件和程序第七条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1.工商注册、国地税登记在相山区且按纳税口径进行统计的商贸服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2.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财务制度,依法经营,照章纳税;3.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八条引导资金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1.带动性强、发展前景好且符合淮北市产业导向目录和服务业规划要求的重点建设项目;2.具有一定规模和品牌知名度、先进理念和先进管理技术,能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形成较强竞争力,对行业发展具有示范或先导作用的项目;3.有利于吸引外来投资,提高服务业供给质量,增强集聚辐射力,提升我区经济质量和水平的现代服务业项目;4.符合规划要求的跨区域、跨行业、关联度大的服务业重大建设项目;5.有助于在扩大就业、增加地方税收等方面产生明显成效的项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02•【字号】皖发改贸服〔2016〕328号•【施行日期】2016.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的通知皖发改贸服〔2016〕328号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现将《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6月2日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规范使用程序,提高使用效益,建立科学、公开、透明的资金安排制度,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号令)、《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2014〕29号)》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资金安排管理规定(皖发改投资〔2014〕559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的省统筹投资中,用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省级引导资金。

设立引导资金,旨在贯彻实施“调转促”行动计划,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快发展提升,引导社会资金加大投入,推动服务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引导资金安排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突出重点、绩效优先、程序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引导资金采取切块安排方式。

各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综合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运用市场化手段,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多渠道的服务业投入机制。

采用投资补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事项)资金安排额度最低不得少于100万元,支持比例一般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10%。

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

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

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一、重点支持范围1.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区、服务业集聚区综合服务平台。

2.推进新型工业化及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依托大数据及服务平台,“制造+服务”、“线上+线下”相融合等新技术手段,对传统服务业进行改造提升,促进工业项目向服务型制造转型项目。

3.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城镇现代物流业、城镇文化旅游产业、城镇金融业、城镇休闲养生、健康养老产业、城镇会展业项目,以及城市高新区创新平台、“双创”基地项目。

4.推进农业现代化,深化农业产销智慧对接,促进乡村振兴和产业带动明显的农业综合服务平台和产地现代冷链物流服务业项目;丰富乡村经济业态,推动农业与文化、旅游、康养等深度融合项目。

5.推进旅游产业化,构建“旅游+多产业”深度融合发展的避暑康养旅游、乡村旅游、文化旅游、研学旅游、体育旅游服务业项目。

6.支持科技服务发展,包括研发设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检验检测认证、品牌和标准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创新孵化等服务业项目。

7.支持服务创新,包括模式创新、业态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利用新技术推进服务业转型升级等公共服务项目。

8.支持人力资源服务发展,包括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才市场、人才工作站等以及创新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信息技术,推动招聘、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劳务派遣等业态提质增效的人力资源项目。

9.落实强省会战略的重大服务业项目。

10.纳入“十四五”现代服务业规划的重大项目。

11.十大工程专项行动方案重点任务涉及项目。

12.省委、省政府安排的其他重点服务业项目。

二、申报条件1项目必须符合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1)处于市场化初期,公共服务特征明显。

(2)在行业内具有标志性和引领性,服务创新具有先进性。

(3)对夯实服务业发展基础具有重要作用。

2.项目单位应为在境内注册成立的独立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行政单位,项目单位要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属企业法人的应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银行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管理制度相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号

管理制度相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号

(管理制度)相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号相山区促进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讨论稿)壹、总则第壹条根据市、区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区政府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用以引导传统商贸流通业的提升和新兴服务业的发展,加快现代服务业核心区建设,充分发挥中心城区服务业对全区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

为加强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是专门用于促进我区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财政资金,2010年安排500万元,以后于区财政年度预算内安排且视服务业发展需要和财力逐年递增。

第三条引导资金由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管理使用。

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服务业办公室)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且审查,对引导资金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向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汇报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引导资金根据项目安排遵循统壹管理、集中使用、公开申请、规范操作、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

二、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五条引导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支持和激励我区传统服务业提升改造、新兴服务业和公益性服务业的发展、重点服务业项目的引进、功能区域建设、新型业态培育,年度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各类服务业企业等。

第六条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有补助、奖励俩种,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使用方式:1.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投资和运营项目给予壹定资金的补助。

2.奖励。

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标准的项目采取壹次性奖励的方式。

三、申报条件和程序第七条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1.工商注册、国地税登记于相山区且按纳税口径进行统计的商贸服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2.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财务制度,依法运营,照章纳税;3.企业资产及运营情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有壹定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八条引导资金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之壹的项目:1.带动性强、发展前景好且符合淮北市产业导向目录和服务业规划要求的重点建设项目;2.具有壹定规模和品牌知名度、先进理念和先进管理技术,能实现规模化、产业化运营,形成较强竞争力,对行业发展具有示范或先导作用的项目;3.有利于吸引外来投资,提高服务业供给质量,增强集聚辐射力,提升我区经济质量和水平的现代服务业项目;4.符合规划要求的跨区域、跨行业、关联度大的服务业重大建设项目;5.有助于于扩大就业、增加地方税收等方面产生明显成效的项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1.19•【字号】津财建二〔2019〕65号•【施行日期】2019.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建二〔2019〕65号各区财政、业务主管部门:为加强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19日天津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政府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并下达我市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商务部门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市财政部门和市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建议,按规定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和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二)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财政部《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年度工作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建议;制定项目申报通知,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制定专项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宿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宿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宿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服务【发布部门】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12.18【实施日期】2007.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宿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宿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是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提升我市服务业水平,打造皖东北商贸中心及皖东北中心城市的具体举措。

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引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切实增强加快发展服务业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要围绕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皖政〔2007〕70号)和市政府《关于促进宿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07〕19号),认真做好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工作,按照“统筹规划、公开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原则,切实发挥引导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政策导向作用,促进全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宿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引导和促进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改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在市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服务业建设的专项资金,目的是调动地方和企业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资金对服务业的投入。

第三条引导资金主要选择服务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行业,用于支持产业化起步阶段且市场前景好的服务业项目建设。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23•【字号】津财规〔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部门、服务业主管部门:为加强和规范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我们对《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2021年8月23日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三章支持方式第四章项目申报第五章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和监管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实施零基预算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市服务业发展的要求,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一)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对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的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批复;办理资金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

(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负责项目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编制专项资金部门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分解下达转移支付任务清单;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和绩效管理;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组织项目验收等。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1.08•【字号】徐财建[2010]219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财建〔2010〕219号)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徐政发〔2010〕96号)和《关于加快推进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徐政办发〔2010〕 226号)精神,我局研究制订了《徐州市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十一月八日附件:徐州市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我市重点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的相关文件和工作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1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的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用于推进我市重点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并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分配,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的原则。

扶持项目的安排和资金的管理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徐政发〔2010〕96号,以下简称《政策意见》)规定,用于扶持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各项奖励、补贴以及补助等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及各县(市)、区分级承担。

对列入市级重点现代服务业扶持范围的县(市)、区级项目,县(市)、区级兑现资金到位并经市组织考核验收后,年终市级财政将对县(市)、区政府按照其对项目奖励、补贴及补助额的20%、50%给予以奖代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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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山区促进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讨论稿)一、总则第一条根据市、区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区政府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用以引导传统商贸流通业的提升和新兴服务业的发展,加快现代服务业核心区建设,充分发挥中心城区服务业对全区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

为加强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是专门用于促进我区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财政资金,2010年安排500万元,以后在区财政年度预算内安排并视服务业发展需要和财力逐年递增。

第三条引导资金由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管理使用。

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服务业办公室)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并审查,对引导资金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向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汇报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引导资金根据项目安排遵循统一管理、集中使用、公开申请、规范操作、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

二、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五条引导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支持和激励我区传统服务业提升改造、新兴服务业与公益性服务业的发展、重点服务业项目的引进、功能区域建设、新型业态培育,年度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各类服务业企业等。

第六条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有补助、奖励两种,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使用方式:1.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投资和经营项目给予一定资金的补助。

2.奖励。

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标准的项目采取一次性奖励的方式。

三、申报条件和程序第七条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1.工商注册、国地税登记在相山区且按纳税口径进行统计的商贸服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2.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财务制度,依法经营,照章纳税;3.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八条引导资金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1.带动性强、发展前景好且符合淮北市产业导向目录和服务业规划要求的重点建设项目;2.具有一定规模和品牌知名度、先进理念和先进管理技术,能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形成较强竞争力,对行业发展具有示范或先导作用的项目;3.有利于吸引外来投资,提高服务业供给质量,增强集聚辐射力,提升我区经济质量和水平的现代服务业项目;4.符合规划要求的跨区域、跨行业、关联度大的服务业重大建设项目;5.有助于在扩大就业、增加地方税收等方面产生明显成效的项目。

凡区级财政已设立专项资金或当年享受过区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服务业领域和项目(国家要求配套的项目除外),不再安排引导资金。

四、项目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第九条引导资金每年度申报一次,申报时间:当年9月底前报送材料。

由区服务业办公室受理,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区服务业领导小组审批。

根据审批意见,由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在次年初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申报单位。

第十条申报要求:1.符合条件的项目,项目单位填写引导资金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送区商务局;2.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一年度不予重复支持,同一企业当年只能申报一类专项资金补助;3.各类新建、扩建、升级改造项目的补助,须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和在开业后方可申报。

凡涉及规划、建设、环保、消防、安全等部门行政许可审批的事项,事前未办理或未能通过的,不予兑现相应的补助。

第十一条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1.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2.填写完整的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市(区)发改委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5.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前两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和其它相关财务资料(复印件);6.区统计局提供相关数据证明或统计报表;7.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五、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凡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按区服务业办公室要求,定期报告项目建设或经营情况。

第十四条区服务业办公室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对项目的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引导资金由区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于当年尚未安排的引导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安排。

第十六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由区服务业办公室采取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并追回拨款、取消三年内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服务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相山区促进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重点2.相山区促进服务业项目补助申请表3.相山区促进服务业项目奖励申请表附件一:相山区促进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重点一、发展新型业态,培植商贸经济多极增长凡符合市商业网点规划和业态要求的新建或扩(改)建商贸服务业项目,按照标准给予项目单位相应投资补助。

1、购物中心、仓储式卖场、连锁超市类项目。

在新城区新建的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且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最高不超过5万元。

2、酒家、知名餐饮连锁门店类项目。

酒家营业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或同时就餐规模在800人以上,最高不超过5万元;国内知名餐饮连锁门店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最高不超过3万元。

3、酒店项目。

对新建四星级及以上酒店(以正式评定为准),按10-15万元/家补助;对建成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知名品牌连锁商务酒店,最高不超过5万元。

4、汽车4S店项目。

对符合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和汽车供应商设计规范要求新建的4S、2S店,最高不超过5万元、2万元;对汽车卖场、汽车专营店、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大户,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优化商业网点布局,构筑城乡一体现代商贸服务网络1、加快城区商圈建设。

按照市商业网点规划确定的市、区两级商业中心,对城区商圈中新建的符合规划的大型商业设施,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且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待正式运营后,给予开发商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2、加快商业特色街区建设。

每年安排30万元商业特色街区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开展特色商业街区创建工作,对经区商务局验收合格的,给予创建单位3-5万元奖励,对评为国家、省级特色街区,再增加5万元奖励。

3、大力发展社区商业。

(1)加快推进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对取得市、省、国家级示范社区称号的社区,分别给予 5千元、1万元、2 万元的补助(以上补助就高不重复享受,不同年度获得的给予补差);(2)鼓励完善社区商业服务功能。

根据规范化社区商业业态配置要求,新引进网点,填补空缺业态的,给予所在社区2000元/个奖励。

(3)开展社区商业示范网点评选。

根据全国示范社区商业评价规范的有关标准,在辖区范围内零售、餐饮、维修、美容美发、药店、洗染、照相冲印、家政服务和再生资源利用等行业,评选若干家社区商业示范网点,实行动态管理,对当选企业挂牌并给予 2000 元的奖励。

4、大力发展城乡连锁直营网点。

鼓励商业连锁企业到社区、农村开设连锁直营网点,社区网点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农村网点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按5000元/店标准补助。

5、加快商品交易市场建设。

(1)鼓励同类专业市场整合归并。

营业一年后,通过招租经营入驻率达70%~90%的,给予市场管理机构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2)鼓励城乡集贸市场或小商品市场改造提升。

对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不超过5万元。

(3)鼓励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专业市场的投资建设。

对符合市商业网点规划和业态要求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专业市场,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三、发展现代服务业,培育新增长点1、培育扶持会展业。

鼓励组织举办商贸会展活动和节庆活动。

会展活动标准展位在50个以上的,按展位给予承办方500元/个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节庆活动节期在3天及以上的,给予组织者1-3万元补助。

2、大力发展物流业。

(1)扶持发展物流企业。

对符合市物流业规划在辖区投资设立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投资额在 2000 万元及以上、 4000 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 20 万元奖励。

(2)支持现有物流企业改造提升。

对新取得国家认定标准 2A 及以上的物流企业,给予每家 5 万元奖励;对物流企业信息系统改造项目且实际投入在 150 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10万元补助。

3、努力推进电子商务发展。

对实行电子化管理、电子交易且运行正常的商贸企业,其软件及配套硬件实际投资在 50 万元(含) -100 万元的,每家最高补助3万元;实际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最高补助不超过 5 万元。

4、完善中介服务业。

新办或新引进的中介服务业企业(包括法律咨询、会计审计、工程咨询、认证认可、创意设计、信用评估等),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5万元的补助。

5、培育壮大金融业。

鼓励新设金融机构。

新设外资银行分支机构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新设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属于支行(一级支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属于异地支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属于分行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四、培育商贸服务业骨干企业,提升服务业竞争力。

1、评选商贸服务明星企业。

区政府每年开展“商贸服务明星企业”评选活动,对商贸物流、餐饮住宿、休闲服务、等行业,就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税收、就业人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比,排名前列的企业将被认定为“商贸服务明星企业”,由区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5万元奖励。

2、培育规模商贸服务企业发展。

当年新增规模商贸服务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奖励。

(认定标准另行制定)3、鼓励成长型商贸服务企业发展。

批发、零售企业年营业额在1亿元-2亿元(含)、2亿元以上,且环比增幅在10%以上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市场类企业年交易额在3亿元(含)、5亿元以上,且环比增幅在10%以上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餐饮企业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含)、4000万元以上,且环比增幅在10%以上的,每家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且环比增幅达到10%以上的其他服务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

五、实施商贸品牌战略,提升商贸服务发展层次。

1、培育和引进商贸服务业品牌。

从 2010年起,凡引进总部授权的国际著名品牌(连锁)店(著名品牌目录由区商务局公布)在相山辖区落户,在开业后给予引进者2 万元奖励。

对总部授权的国际著名品牌(连锁)店在相山辖区落户自营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补助。

对辖区企业自行经营国际著名品牌(连锁)店,并有总部授权证明,给予5 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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