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方案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02•【字号】皖发改贸服〔2016〕328号•【施行日期】2016.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的通知皖发改贸服〔2016〕328号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现将《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6月2日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规范使用程序,提高使用效益,建立科学、公开、透明的资金安排制度,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号令)、《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2014〕29号)》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资金安排管理规定(皖发改投资〔2014〕559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的省统筹投资中,用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省级引导资金。
设立引导资金,旨在贯彻实施“调转促”行动计划,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快发展提升,引导社会资金加大投入,推动服务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引导资金安排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突出重点、绩效优先、程序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引导资金采取切块安排方式。
各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综合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运用市场化手段,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多渠道的服务业投入机制。
采用投资补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事项)资金安排额度最低不得少于100万元,支持比例一般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10%。
市北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市北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市北区委市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北发[2007]19号)精神,设立“市北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为加强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导向性资金。
自2007年起到2011年,区财政每年按上年度全区GDP的万分之一安排引导资金。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四条引导资金应重点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壮大新兴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开拓服务业发展新领域。
主要用于扶持服务业发展中的关键领域、新兴行业和薄弱环节。
用于扶持区内服务业集聚区、重点服务业企业、服务业名牌企业、引进的列入市区重点服务业建设项目以及服务业发展规划的编制。
用于省、市引导资金支持的服务业建设项目的资金配套。
第五条区政府成立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引导资金的管理使用、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和监督稽查等工作。
办公室设在区服务业发展局。
第六条区服务业发展局负责每年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引导资金的支持项目和金额,对项目进行评审,对支持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
区财政局负责按标准编制引导资金年度核算,资金使用时,由区服务业发展局按核定的项目向区政府提报资金申请报告,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区财政局拨付引导资金。
区审计局负责监督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七条引导资金的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北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由项目的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向区服务业发展局申报。
区服务业发展局根据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申请报告,于每年4月、10月底前上报区服务业发展局。
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发改办产业【2004】914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国家引导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引导资金是指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或国债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等的补助性资金,目的是调动地方和企业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资金对服务业的投入。
第三条国家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发展,重点支持处于产业化起步阶段,市场前景好的新兴服务业。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国家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按年度确定国家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
第五条国家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是对相关建设项目进行一次性投资补助,补助标准一般控制在项目总投资额的10%以内。
第六条各省(区、市)应设立地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与国家引导资金配套使用。
使用国家引导资金的地方,东部地区要按照1:2以上的比例,中西部地区要按照1:1以上的比例同时安排地方引导资金。
第七条国家引导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是:1.申请国家引导资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国家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结合本地区服务业发展的现状,编制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含相关重点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进行审核、批复。
3.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的批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负责审批相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然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国家引导资金的报告。
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方案

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方案
1.支持服务业企业创新发展。
政府将通过提供资金、技术支持等方式,帮助服务业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市场竞争力。
2. 促进服务业企业发展。
政府将通过降低税费、简化审批程序等措施,为服务业企业创造更加优惠的经营环境,促进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
3. 支持服务业人才发展。
政府将通过提供培训、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服务业人才的培养和发展,提升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4. 加强服务业监管和服务。
政府将加强对服务业市场的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服务质量和标准,为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5. 推进服务业国际化。
政府将通过加强服务业对外开放,开展国际合作等方式,推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发展,提高服务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总体来说,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方案是为了促进服务业发展,提升服务业的质量和能力,增强服务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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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关于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设立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为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筹措。
2007-2008年市财政预算安排2亿元,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区县财政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条(支持方式和额度)引导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20%,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
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使用范围)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
具体用于以下方面:(一)鼓励本市服务业企业申请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为其申请项目提供配套资金;(二)支持《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明确的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如物流、航运、文化、会展、旅游、信息服务、专业服务等,对该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三)支持能提供技术服务支撑、完善服务业整体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其项目建设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四)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其核心区域功能、建筑及立体交通组织的前期规划论证给予适当补贴;(五)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五条(申报和审批程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察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服务业在中国的地位日益重要。
服务业的发展对于提升国民经济的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服务业的发展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如缺乏高质量人才、创新能力不足、供给结构不合理等。
为了促进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政府决定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资金目标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目标是支持服务业领域的创新和发展,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三、资金用途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将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人才培养: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的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提高服务业人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2.创新研发:支持服务业创新研发项目,鼓励技术创新和业务模式创新,提升服务业的核心竞争力。
3.产业升级:支持服务业的产业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服务业从传统模式向现代化发展转变。
4.品牌建设:支持服务业品牌建设和市场推广,提高服务业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5.服务改善:支持服务业改善服务品质和提升服务水平,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
四、资金管理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将遵循以下原则:1.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运行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审批程序:明确资金的审批程序和标准,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3.风险防控:加强对资金使用风险的评估和防控,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4.绩效评价:建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体系,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五、资金来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财政拨款:政府根据财政情况和服务业发展需要,通过财政拨款来支持服务业的发展。
2.捐赠和捐助:政府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服务业发展,可以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和捐助。
3.其他收入: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可以通过其他收入渠道获取,如资产处置收入等。
六、资金监督为确保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需要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督机制:1.监督机构: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29•【字号】沪府规〔2022〕22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核第四章项目的事中事后管理第五章其他事项第六章附则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我市深化“五个中心”建设的总体要求,为切实巩固发挥服务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全面提升服务业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我市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投入,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引导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我市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支持对象)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我市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项目单位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管理推进部门)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查等工作。
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各区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引导资金项目库管理,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负责引导资金的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具体项目的实施、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评审小组推荐本行业领域内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重大服务业项目,并配合各区做好引导资金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发改办产业【2004】914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国家引导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引导资金是指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或国债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等的补助性资金,目的是调动地方和企业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资金对服务业的投入.第三条国家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发展,重点支持处于产业化起步阶段,市场前景好的新兴服务业.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国家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按年度确定国家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第五条国家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是对相关建设项目进行一次性投资补助,补助标准一般控制在项目总投资额的10%以内。
第六条各省(区、市)应设立地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与国家引导资金配套使用。
使用国家引导资金的地方,东部地区要按照1:2以上的比例,中西部地区要按照1:1以上的比例同时安排地方引导资金.第七条国家引导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是:1.申请国家引导资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国家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结合本地区服务业发展的现状,编制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含相关重点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进行审核、批复.3.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的批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负责审批相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然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国家引导资金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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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2014年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方案按照成都市商务局和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试行办法的通知》(成财外〔2014〕108号)文件精神,制定《崇州市2014年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如下:一、民生类支持项目及标准(一)支持大型商业零售企业扩大本地鲜活农产品经营1.支持对象及条件在崇州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税收解缴关系在崇州市,正常经营三年以上,从事农产品经营的限额以上商业零售企业。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经统计部门核定,购进本地鲜活农产品(蔬菜、水果、猪肉、水产品、禽蛋)在500万元以上(其中销售我市生产的农产品不低于50%);与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建立农产品直接采购关系,签订有效期1年以上的长期采购合同;设立本地农产品专销区(柜)。
2.支持方式及标准支持方式:奖励支持标准:经评审合格并按销售额排序,购进本地鲜活农产品500万以上、1000万以上、3000万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资金奖励。
(二)支持社区便利店和乡镇直营店建设。
1.支持对象及条件依法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品牌连锁经营企业。
承办企业的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具有2000平方米以上的配送中心和具备信息管理系统,在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0日期间,按照《农村日用品直营连锁建设规范》,在崇州城区社区或农村镇(乡)、村、新型社区建成的日用品便利店或直营连锁店。
2.支持方式及标准支持方式:补贴;支持标准:经验收合格的便利店或直营连锁店分别给予3万元/店的资金补助。
(三)支持乡镇农贸市场新建或改建1.支持对象及条件(1)乡镇农贸市场的运营企业在崇州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税收解缴关系在崇州市,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改造规范(试行)》建成或改建完成并投入营运。
(2)对于2014年1月1日前由中央、省、成都市、崇州市本级财政资金投资修建的乡镇标准化农贸市场的工程建设款项给予补贴。
2.支持方式及标准支持方式:补助;支持标准:经验收合格的新建乡镇农贸市场,每个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营运补贴;对于验收合格改建的农贸市场,每个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补贴。
(四)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冷链配送体系建设在崇州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税收解缴关系在崇州市,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新购置冷藏车从事生鲜农产品运输。
2.支持方式及标准支持方式:补助;支持标准:对于新购置的冷藏车给予每台不超过3万元的资金补贴。
二、传统商贸业提档升级类支持项目及标准(一)鼓励我市企业参加市内外展览展示活动1.支持对象及条件在崇州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参加由崇州市商投局组织引导的各种展会活动(没有享受省、市相关补贴支持),对展位租金等给予补贴。
2.支持方式及标准支持方式:奖励支持标准:展会结束后,按每个标准展位不高于1万元进行补贴。
(二)鼓励大型商场和连锁企业推进信息化改造1.支持对象及条件在崇州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流通企业,税收解缴在崇州市;品牌连锁经营企业需为成都市注册的独立法人,税收解缴在成都市。
商贸流通企业所经营商场面积需在3000平米以上,连锁承办企业的注册资本需在200万元以上且具有2000平方米以上的配送中心和具备信息管理系统,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开设WIFI免费对顾客服务(大型商场WIFI覆盖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
2.支持方式及标准支持方式:补助支持标准:对于大型商场开通WIFI服务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贴(年总费用的30%),连锁企业门店按崇州本地开通WIFI服务每个店给予不超过2000元补贴(年总费用的30%)。
(三)支持社区便利店叠加服务功能项目1.支持对象及条件依法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品牌连锁经营企业。
承办企业的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具有2000平方米以上的配送中心和具备信息管理系统。
在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0日期间,在崇州本地的便利店新增家庭服务(快递包裹代存代取、非处方药)、公共服务(水电气缴费、电费充值、公交卡充值)、交通罚款、票务服务(售卖飞机票、扩车票、汽车票)、金融创新服务(手机支付、第三方支付、银行ATM机)、便民服务(复印、传真)、餐饮服务(方便盒饭)等。
2.支持方式及标准支持方式:补助支持标准:在崇州市域覆盖门店5个以上的,对每个企业的每个新增单项服务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四)鼓励本地餐饮企业开设连锁店1.支持对象及条件依法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税收解缴关系在崇州市的餐饮企业;拥有门店总面积500平方米以上,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0日之间新开设分店,新店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支持方式:补助支持标准:对新开设分店每店不超过5万元补贴。
(五)鼓励餐饮企业加大宣传1.支持对象及条件在崇州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税收解缴关系在崇州市的餐饮企业;拥有门店总面积500平方米以上;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0日之间在国家、省、成都市及崇州市级媒体上宣传。
2.支持方式及标准支持方式:补助支持标准:对于宣传费用给予不超过30%补贴,其中国家级媒体宣传补贴不超过5万元;省级媒体宣传补贴不超过3万元;成都市级媒体宣传补贴不超过2万元;崇州市级媒体宣传补贴不超过1万元。
单个企业总补贴全年不超过10万元。
(六)鼓励餐饮业协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1.支持对象及条件以崇州市餐饮业协会名义邀请具有专业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会员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培训时间在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0日,单次培训人员超过100人。
2.支持方式及标准支持方式:补助支持标准:对年度专门用于培训费用(不包括餐饮、住宿费用)的30%给予补贴,总补贴不超过5万元。
(七)支持数据统计、市场监测1.支持对象及条件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0日由个体工商户转公司后新加入社零总限额以上企业统计名录库企业,以及现有社零总限额以上企业名录库企业。
企业按时报送统计数据,积极配合统计部门监测工作,财务报表规范。
2.支持方式及标准支持方式:奖励支持标准:根据统计局提供名单,对今年通过个体户转公司后新加入名录库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对于2014年新加入名录库企业每家给予2万元奖励。
营业额年增长率超过10%、20%的限上企业,年终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三、鼓励新兴产业发展类支持项目及标准(一)鼓励小微电商企业发展1.支持对象及条件在崇州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税收解缴关系在崇州市的小微电子商务企业,自建网站或从事互联网专业服务,年线上线下总销售额50万元以上或专业服务费收入5万元以上。
2.支持方式及标准支持方式:补贴支持标准:给予每家电商企业人员培训、设备购置等费用的30%进行补贴,总补贴不超过3万元。
(二)鼓励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1.支持对象及条件在崇州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税收解缴关系在崇州市,自建平台或运用第三方平台(崇州本地设立,结算中心在崇州市,销售数据体现在崇州市),实现电子商务销售100万元以上。
2.支持方式及标准支持方式:补贴支持标准:按照企业电子商务销售额满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分别给予企业每家企业人员培训、设备购置、宣传推广等费用给予不超过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补贴。
(三)鼓励规模以上电子商务和服务外包企业入驻崇州1.支持对象及条件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0日在崇州依法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税收解缴关系在崇州,主营业务包含电子商务或服务外包,结算中心设在崇州市,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8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到位率超过50%)。
2.支持方式及标准支持方式:奖励支持标准:在完成企业注册登记后,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人民币奖励。
(四)鼓励企业应用云平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1.支持对象及条件在成都市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在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20日期间应用崇州产业云平台。
2.支持方式及标准支持方式:补贴支持标准:给予单个企业不超过崇州产业云平台年服务费用的50%的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
(五)支持国家级服务业会议会展在我市召开1.支持对象及条件鼓励以国家部委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在我市召开相关会议,会议需报崇州市商投局审查并报崇州市委市政府同意,会议人数超过100人。
2.支持方式及标准支持方式:补助支持标准:对会议组织方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服务业规划编制1.支持对象和条件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0日,经崇州市商投局审查并经市政府同意,邀请专业机构,编制崇州市服务业类各项发展规划。
2.支持方式及标准支持方式:全额补贴支持标准:给予规划编制单位补贴,总编制费用控制在50万元以内,按协议支付。
五、申报要求(一)申报企业职责。
对所获得的支持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提交相应汇报材料;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提交资金使用的绩效报告;所申报的项目不得与市级财政其他类似扶持资金所扶持的项目重复。
(二)申报材料共性材料: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背景及主要内容);2.项目支持资金计划申请表(见附件2);3.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请表(附件3);4.项目申报单位绩效自评报告(附件4);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复印件;6.相关证明材料(合同、照片、相关费用票据等)。
个性材料:1.支持大型商业零售企业扩大本地鲜活农产品经营项目:按照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政府性审计、会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选取具备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并由其提供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统计部门出具的意见、购销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2.支持社区便利店和乡镇直营店建设项目:租房合同、房屋产权证明。
3.支持乡镇农贸市场新建、改造项目:按照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政府性审计、会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选取具备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并由其提供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其中新建市场需提供立项、规划等建设手续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改建的农贸市场市场需提供改建前后的对比照片。
4.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冷链配送建设项目:采购合同、费用票据、车辆行驶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5.鼓励大型商场和连锁企业推进信息化改造项目:场地证明、使用合同、费用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