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09.30•【文号】建标[2014]142号•【施行日期】2014.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近年来,工程造价管理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完善工程计价制度,转变工程计价方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存在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计价行为不规范,工程计价依据不能很好满足市场需要,造价信息服务水平不高,造价咨询市场诚信环境有待改善等问题。
为完善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提升工程造价公共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和建筑业转型发展需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工程造价确定中起决定性作用,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工程计价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为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奠定基础。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健全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
完成国家工程造价数据库建设,构建多元化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方式。
完善工程计价活动监管机制,推行工程全过程造价服务。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建立造价咨询业诚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实施人才发展战略,培养与行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队伍。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三)健全市场决定工程造价制度加强市场决定工程造价的法规制度建设,加快推进工程造价管理立法,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计价行为,落实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完善配套管理制度,为“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提供制度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监管是建设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工程造价监管在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坚持市场决定工程造价,完善工程计价制度,维护建设市场各方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存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信用体系不健全、计价体系不完善、计价行为不规范、计价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完善工程造价监管机制,全面提升工程造价监管水平,更好服务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化工程造价咨询业监管改革,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一)优化资质资格管理。
进一步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办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逐步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异地执业备案,减轻企业负担。
完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发挥个人执业在工程造价咨询中的作用。
推进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国际互认,为“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走出去”提供人才支撑。
(二)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信用信息“谁产生、谁负责、谁归集、谁解释”的原则,加快推进工程造价咨询信用体系建设。
积极推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年报公示和信用承诺制度,加快信用档案建设,增强企业责任意识、信用意识。
加快政府部门之间工程造价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强化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应用投诉举报方式,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重点监管失信企业和执业人员,积极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
(三)营造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环境。
云建标〔2005〕5号文

云建标[2005]5号各州、市建设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需要,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规定,云南省建设厅先后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发布施行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云建标[2003]668号)、《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5号)和《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6号)等相关文件,对推动工程造价市场化进程,规范工程承发包计价行为和招投标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防止因片面追求低造价而导致工程质量降低的行为,针对目前我省建设工程中存在的招标方盲目压价招标、投标方盲目低价竞标等违规现象,结合各地在实施新计价依据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按照有利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实维护好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合法权益的要求,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商务标造价合理构成的指导意见》两个意见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函告我厅标准定额处。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若干意见》2、《关于商务标造价合理构成的指导意见》云南省建设厅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若干意见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切实维护好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招投标、合同实施及工程结算阶段的造价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2003版计价依据的作用(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是国家标准,其中文字加黑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
(二)“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下简称“新版计价依据”)是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拦标价的标准,也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工程造价纠纷技术鉴定和行政调解以及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09.08•【字号】徐建发[2008]125号•【施行日期】2008.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的通知(徐建发〔2008〕125号)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工程预算(或标底)、工程结算审核业务的管理,保证工程预算编制和结算审核成果的质量,实现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和按期完成工程结算审核业务,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现对工程预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认真遵守:一、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工程量清单(或预算、标底)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严格按照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和经审核的施工图纸以及其它相关资料独立编制并出具编制成果,不得故意少算漏算或高估冒算,编制人须对编制成果负责。
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有关条款违反规定,或者因用词不准确可能在工程结算时滋生纠纷的,以及涉嫌侵害中标人潜在利益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及时提醒建设单位予以纠正。
建设单位拒不纠正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及时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反映,并将招标文件关键内容实事求是写入预算或标底的编制说明。
二、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进行工程结算审核业务时,如发承包单位对工程结算有争议时,应以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经备案的《补充合同》为准,其它补充合同与经备案的合同内容有实质性抵触的不应作为审核依据。
组成合同内容的文件及先后解释顺序应根据备案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确定。
三、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于招标文件条款和施工合同条款理解与发承包单位不一致时,可征求招投标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意见,不得刻意偏向某一方。
四、工程结算审核单位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时限进行结算审核并出具审核成果(咨询合同有约定期限的,从其约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9.14•【文号】建标〔2017〕209号•【施行日期】2017.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监管是建设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工程造价监管在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坚持市场决定工程造价,完善工程计价制度,维护建设市场各方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存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信用体系不健全、计价体系不完善、计价行为不规范、计价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完善工程造价监管机制,全面提升工程造价监管水平,更好服务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化工程造价咨询业监管改革,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一)优化资质资格管理。
进一步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办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逐步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异地执业备案,减轻企业负担。
完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发挥个人执业在工程造价咨询中的作用。
推进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国际互认,为“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走出去”提供人才支撑。
(二)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信用信息“谁产生、谁负责、谁归集、谁解释”的原则,加快推进工程造价咨询信用体系建设。
积极推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年报公示和信用承诺制度,加快信用档案建设,增强企业责任意识、信用意识。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4.08•【字号】吉建造〔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建造〔2019〕4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完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继续做好建设工程综合价格信息的发布工作各市(州)应按省里统一规定,每季度及时报送人、材、机的综合价格信息,统一网上发布,以指导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结算。
同时,各市(州)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按照计价定额的组成公布本地区各工种的人工成本价格信息,引导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技能岗位倾斜。
二、做好与计价定额相配套价格信息的发布工作全省今年颁发新的计价定额,自2019年3月1日施行。
为满足执行新计价定额工程计价的需要,各市(州)必须同时做好营业税和增值税两种模式的价格信息发布工作,以保障全省建筑业工程计价的需要。
三、发布预拌砂浆、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价格信息各市(州)应与综合价格信息同步发布预拌砂浆的价格信息。
同时,根据本地区工程建设的实际,创新做好本地区的工程造价信息工作。
发布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及木结构材料、构件的价格信息,以指导装配式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结算。
四、做好成果文件备案工作和价格信息数据比对的工作各市(州)应充分利用招标控制价备案和工程结算备案的数据资源,进行数据比对、分析,及时调整综合价格信息,确保公布的综合价格信息的准确度和实用性。
五、各市(州)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在不少于综合价格信息发布频次的条件下,自行确定市场价格信息的发布周期。
温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通知

温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通知温建建〔2008〕35号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局(建设局)、计划发展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动态管理,根据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浙建建[2004]4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工程造价动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于单项工程造价200万元以内或合同工期在12个月以内,预计合同履行期价格变动不大的工程,结算价格可以包死。
其他工程动态管理调整方法可采取以下三种方法。
(一)分段计算。
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实行分段计算。
结算价格以相应阶段的各月份市场信息价格或市场价格为基础,按算术平均法计算出单项价格要素的结算价格。
(二)一次性计算。
结算价格以合同工期前80%各月份市场信息价或市场价格为基础,按算术平均法计算出单项价格要素的结算价格。
(三)按月(季)计算。
实行建设监理制度的工程,宜参照国际惯例,按月(季)测定完成的工程量,依据当月(季)市场信息价格或市场价格,分月度(或季度)计补价差。
国有投资工程宜采用第(一)点方法计算,对于难以划分阶段的工程可采用第(二)点方法计算。
二、实行价格动态管理的价格要素,需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种类和结算调整方法,并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
价格要素的数量确定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并写入合同,事先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参照中标单位所报的价格要素数量进行动态调整。
三、人工费动态管理按人工费指数法调整,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建设工程人工价格指数的测算和发布工作。
人工费调整幅度为施工期间平均人工费指数与招投标期间人工费指数的比值。
调整公式如下:人工费动态调整额=人工费总额×(调整期间平均人工费指数/招投标期间人工费指数-1)。
其中:人工费总额由双方自行约定或参考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占工程造价的比例计算。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9.03.16
•【字号】苏建价[2009]79号
•【施行日期】2009.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建价〔2009〕79号)
各市建设局(委):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建标〔2009〕1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对工程造价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按照建设部工程造价管理三项职能的要求,完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明确工作机制、职责和任务,突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发挥造价管理工作在工程建设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二、要抓住2008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的契机,研究工作方法,落实相关制度,加大对工程计价行为的监督。
要提高信息服务质量,狠抓造价咨询市场的信用和动态管理,主动参与和服务政府投资工程的造价控制,不断提升工程造价管理水平。
三、正确把握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机构在事业单位改革中的定位,积极协调同级机构编制、财政和人事部门,抓紧落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编制和经费问题,确保造价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略)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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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
工作的意见
建标[2009]1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当前,随着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决策的落实和相关投资的到位,工程建设投资规模将会出现较快的增长,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
为了进一步明确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机构职责,确保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发挥工程造价(定额)工作在工程建设行政管理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
工程造价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很强的工作。
工程定额是工程造价管理的核心,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项目投资的主要基础。
它为建设项目评估决策、政府宏观调控投资规模以及监管市场定价提供依据。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定额工作,加强造价管理,充分发挥标准定额的引导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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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机构的职责
工程造价管理一直是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
长期以来,各地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机构受本地建设行政部门委托,承担了工程造价(定额)的行政管理职责,为发挥资金投入的最大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对促进我国工程建设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地建设行政部门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应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明确定位工程造价(定额)机构的职责,更好地发挥工程造价管理对工程建设活动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三、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工作经费
涉及工程造价(定额)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被取消后,各地建设行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中“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的规定,主动协调同级财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并取得他们的支持,认真做好取消收费后工程造价(定额)相应工作的经费保障,确保管理工作正常运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二月一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