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2010版
国际商法作业1

1、甲公司于2010年8月1日给乙公司发了一份电邮称:“现有当年产玉米50吨,每吨价格12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
”8月2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回复称:“接受贵方条件,但望以每吨1000元成交。
”请问:1)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如果乙公司在8月2日回复甲公司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则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3)如果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电邮后,于8月2日派人直接去付款提货时,甲公司将这50吨玉米高价卖给了丙公司,甲公司是否需对乙公司承担责任?2、中国的甲公司应德国乙公司的请求,发出出售某优质木材10000立方米的要约。
乙公司接到要约后,立即回电,要求甲公司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要约的有效期。
甲公司最后将产品的数量增至15000立方米,价格每立方米降低100欧元,并将有效期延长至6月26日。
乙公司接到要约后,立即组织资金,于6月25日上午汇至甲公司的账户上。
甲公司于6月25日下午回电给乙公司,“货已卖与他人”。
乙公司接到电话后,立即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经查,甲公司尚存20000立方米该种优质木材。
请回答:1)乙公司要求增加数量、降低价格的行为是否属于承诺,为什么?2)乙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为什么?3)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4)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是否合理?是否还能采取其他的救济措施?3、中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签订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由A公司(卖方)向B公司(买方)出口5万套玩具,共计30万美元。
货物分两批交付。
买方预付款10%,余款在买方提货后10日电汇给卖方。
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1万美元。
合同订立后,买方如约支付了预付款,卖方按时发运了第一批货物。
买方收到货物后借故不按时付余款,直到收货后3个月才汇付第一批货款。
这一期间,卖方通过中国驻外商务机构了解到买方被其他债权人起诉,财产被查封,随时有破产可能,遂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
国际商法(5.1.1)--第五部分第一讲

• 参 考 书:沈四宝:《国际投资法》,中国对外 经济贸易出版 1990 年版;沈四宝:《西方国家公 司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9 年版;
• 沈四宝:《中国涉外经济法》,首都经济贸易大 学出版社 1997 版;沈四宝:《世界贸易组织法教 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第一讲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 念
• 教学目标:使学生了解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掌握我国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 资企业的具体法律制度,辨析外商投资企业法与 公司法的关系,掌握《 TRIMs 协议》的主要内容 。
• 教 材:沈四宝、王军:《国际商法》(第 2 版)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3 章
• 【核心内容、教学目的和要求】
• 公司及公司法的概念的主要内容包括:介绍外商 投资企业的概念、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历史沿 革及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地位。通过这一讲的学习 ,学生应该对外商投资企业法有一个整体了解, 从而为学习具体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打下基 础。
• 【重难点】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地位
• 【教学时数】 1 课时 • 【主要讨论题】 • ( 1 )外商投资企业法有什么特点? • ( 2 )为什么说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是国际投资
第五部分 外商投资企业法
• 讲授内容:外商投资企业法 • 课程性质:必修 • 学分课时: 6 课时 • 主讲教师:丁丁 • 所属院系:法学院 • 教学对象:本科
• 考核方式:平时成绩占学期总成绩的 30% ,期末 考试占 70%
• 出勤要求:考勤情况是决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平时成绩的内容之一
• 先修课程:民法学
• 教学方法:本课程采用教师讲授、课堂讨论和案 例教学相结合的方法
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简化的2010秋国际商法

74
2. 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义务
(1) 正确使用注册商标
● 核定范围内使用 ● 改变图形等须重提注册申请 ● 改变注册人名称等须提变更申请 ● 不得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 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75
(2) 标明注册标记
文字、标记
TM R 注
专利权的客体 —— 发明创造
产品发明
(1) 发明
方法发明
改进发明 (2) 实用新型 —— 小发明
(3) 外观设计
52
8.2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时间
发明日 申请日
新 (1)颖
性
地域 方式
世界新颖性
本国新颖性
混合新颖性
书面公开
使用公开
口头公开
53
(2) 创造性 (3) 实用性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归一
(7)法定或约定
39
2. 标的物提存
提存机关--公证处
原因
债权人无故拒领标的物 债权人下落不明
未确定继承人、监护人
40
第 3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3.1 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988年1月1日起对中国生效 两点保留 书面形式
41
3.2 卖方的基本义务
(2) 实质审查
◆ 有否显著特征 ◆ 是否为禁用标志 ◆ 是否为恶意申请
◆是否混淆地理标志
72
3.申请注册商标的公告
3个月
4. 商标异议
公告期内提出
5. 商标注册的核准
公告期满
经裁定异议不成立 或无人提异议
发商标注册证
incoterms2010

Incoterms 2010 – DAT and DAP发表时间:2010-9-27 20:40:00 阅读次数:334 所属分类:国际商法教学August 4, 2010 by Splatty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 has announced the launch of the new rule changes to Incoterms® 2010 which will be kicked off during a September event in Paris. The official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rules are scheduled to take place during January of 2011.On September 27th – 29th, the ICC will hold a series of practical masterclasses on the Incoterms® 2010 rules and provide a detailed presentation of the new rule changes that will be incorporated into the new Incoter ms® 2010.This revision, the first since 2000, will aim to adapt changes that have occured in global trade over the last ten years. According the ICC website, the reason for the changes include:“The importance of cargo security, the resulting new obligations on traders, developments in container transport, and the 2004 revision of the United States’Uniform Commercial Code, which resulted in a deletion of the former US shipment and delivery terms.”Although the book has not been officially released, details on the ICC website show that the most glaring changes to the 2010 version will be the elimination of 4 Incoterms® including, DDU, DEQ, DES, and DAF. Two new terms will be added; DAT and DAP, bringing the new total of Incoterms® to 11.Incoterms® 2010 will be arranged into the following groups:Any Mode of TransportCIP –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CPT – Carriage Paid ToDAP – Delivered At PlaceDAT – Delivered At TerminalDDP – Delivered Duty PaidEXW – Ex WorksFCA – Free CarrierSea and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 OnlyCFR – Cost and FreightCIF –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FAS – Free Alongside ShipFOB – Free On BoardIn addition to the 11 rules, Incoterms®2010 will include:* Extensive guidance notes and illustrative graphics to help users efficiently choose the right rule for each transaction;* New classification to help choosing the most suitable rule in relation to the mode of transport;* Advice for the use of electronic procedures;* Information on security-related clearances for shipments;* Advice for the use of Incoterms® 2010 in domestic tradeThis interpretation is provided as a guide only.Incoterms® are publish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are available on their website and official publication “Incoterms® 2010″. For a complete and official overview please refer to the ICC’s publication.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在巴黎召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全球发布会,正式推出其于近期刚刚完成修订的Incoterms 2010。
2010-2011春国际商法考试大纲

1.英美法系中简式合同实际上等于大陆法系中的不要式合同。
F2.原则上讲,一项有效的要约,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f3.原则上讲,信函要约一旦发出,即告生效。
f 4.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受要约人必须完全接受要约的内容,方为承诺,否则构成新要约。
t5.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原则上一项书面承诺(接受发价)于该项承诺通知送达到要约人(发价人)时生效。
t6.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错误,原则上该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f7.凡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作出允诺之前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对价称为已履行的对价,而已履行的对价是有效的对价。
f8.英美法系国家原则上把实际履行作为合同履行中的一种补充性的、例外的救济手段。
t9.根据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只要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且无需证明对方的违约是否出于过失,也不必要先发出催告。
f10.原则上讲,当被授权的代理人披露被代理人身份同第三人进行某项合法行为时,该项行为只对被代理人和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t11.产品责任法中的损害不包括单纯的产品本身的损失。
t12.有关产品的生产者必须对其产品在任何情况下所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f13.在英美法系等国家,主要是采用以注册在先来确定商标权的注册制度。
t14.世界各国的公司法立法都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公司,只能在其章程中所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f15.有限公司股东可以随意转让其出资份额。
f 16.无形为能力者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限制行为能力者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f17.混合是由于某种原因,债权和债务同归与一人。
18.对价必须是等价的。
f19.按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合伙企业不是法人。
t5.国际商法解决的是各国政府间贸易关系的行为准则。
f20.个人企业的所有者应以其个人的全部资产承担有限的债务责任。
f21.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之一在于,前者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后者则不公开发行股票。
全国2010年4月自考国际商法试题及答案00091

全国2010年4月自学考试国际商法试题和答案课程代码:00091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英美法系国家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 B )1-12A.成文法B.判例法C.习惯法D.国际法2.规定一项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除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具备“对价”这一要素的是( C )2-49A.法国法B.中国法C.英美法D.德国法3.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这种接受原则上( A )2-45A.不得附加条件B.可以附加一定条件C.可以变更一些条件D.可以限制一些条件4.依照英美普通法,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拘束力。
如果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限,那么( D )2-41A.在要约有效期内不可以把要约撤销B.在征得受要约人同意后可以撤销要约C.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要约D.要约人可在有效期限届满以前随时把要约撤销5.根据德国法规定,受要约人以信函等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其生效时间采用( C )2-47A.投邮主义B.了解主义C.到达主义D.通知主义6.根据德国法律,对不履行...合同的最主要救济方法是( A )3-195A.实际履行合同B.请求损害赔偿C.请求恢复原状D.解除合同7.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只须把解除合同的意思通知对方就可以,不必..经过法院的判决的国家是( B )2-111A.法国B.德国C.英国D.美国8.《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接受的生效时间上,原则上采用( A )3-170A.到达生效B.了解生效C.投邮生效D.发出生效9.依《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时,应( D )3-186A.按交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B.按提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C.按照进口国法律规定确定价格D.按订立合同时的通常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10.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产品责任法发展比较早,对生产者的要求也比较严格的国家是( C )4-216 A.意大利 B.英国C.美国D.加拿大11.依美国产品责任法规定,违反担保之诉是( D )4-218A.原告与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B.依美国普通法原则,买方以外的任何人都有权对卖方起诉C.依美国普通法原则,买方可以对卖方以外的其他人起诉D.根据买卖合同提起的诉讼12.在大陆法的代理制度中,委任合同决定的是( B )5-232A.本人与代理人的外部关系B.本人与代理人的内部关系C.本人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D.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13.英美法规定,当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对第三人有一项默示担保,即保证他有代理权。
国际商法课程精品课程建设方案

国际商法课程精品课程建设方案国际商法课程组政法学院2010年5月国际商法课程精品课程建设方案课程建设是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重要渠道之一~一个科学合理的课程设计方案对课程建设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教育创新的前提。
为此~我们国际商法课程组经充分讨论拟在优秀课程的基础上向学校申请精品课程~在获得精品课程立项后~我们将更加努力建设国际商法课程~使学生获得最优质的高等教育~从而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对国际商法的优秀课程设立了建设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
课程建设的目标与思路我们国际商法优秀课程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将国际商法课程建设成以教学研究型为主要特色的一门课程~严格按照省级精品课程的指标体系建设~力争早日将国际商法打造成山东省精品课程~同时成为我校法学专业的特色品牌。
本课程作为青岛科技大学的优秀课程在校内享有较高声誉~开设十七年来~我们不断的总结经验~已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教学体系和教学方案~在优秀课程建设期间~我们精心编写了国际商法双语教程并正式出版~但是我们不安于现状~意欲在校级优秀课程基础上更上一层楼.具体的课程建设目标为:首先~进一步对教学方法创新和教学方式的多样化的研究。
在教学活动中~采用多媒体教学、案例教学和观摩审判、模拟法庭、法律咨询等多种教学方式和方法~通过多种教学方法的引入~增加任课教师与学生的良性互动和沟通~调动学生积极性~启发学生动脑思考问题~使学生乐学善用~提高他们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我们国际商法课程组将上述建设目标~拟在教学环节中得以落实~通过依托现代网络教育技术~整合E-Learning2.0技术~创新性将原有平面式传统课堂教学构建为立体式教育教学模式~以国际商法课程为实践~全面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与效率~培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其次~注重理论培养。
通过国际商法基本原理的系统讲授~使学生对国际商法的体系和范围有基本的了解~并准确把握国际商法的基本制度.再次~注重对学生基本能力的培养~在国际商法的课程内容设计等诸多方面都关注学生基本能力的培养~力求使学生在学习国际商法基本知识的过程中逐渐培养和提高自己运用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法律问题的能力。
《国际商法》(2010年版)word文档

什么是国际商法?⏹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是指调整国际商业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交往时时刻刻都在进行,从而形成了错综复杂是经贸关系,对这些实施调整的各种法律规范就构成了国际商法。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一、商的界定⏹二、商法的界定⏹三、国际商法的界定:1、定义2、特点3、内容⏹四、国际商法在国际法体系中的位置⏹五、国际商法的渊源一、国际商法的体系⏹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法⏹国际贸易支付与结算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代理法⏹国际争端解决法二、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一)我国商法:·夏朝——出现保护商品交换的法律·西周——市场、价格、税收、外来商人和商业奴隶等·秦朝——《秦律》商业规定·汉朝——《汉律》得到进一步发展·明朝——《大明律》“致臻完备”(二)国外商法的历史沿革:1、商法的国际化阶段:古希腊时期----腓尼基人----罗德海法古罗马时期----万民法日耳曼蛮族法律-----西方文明出现了倒退11世纪末--------商人习惯法中世纪的商法具有的特点(1)(2)(3)2、国际商法的国内法阶段:(1)法国:·路易十四1673 《商事条例》1681 《海事条例》·拿破仑一世1807 《法国商法典》·①通则②海商③破产④商业裁判优点:否定中世纪商法只适用于商人之等级局限;由商人法→商行为法;对欧洲大陆法系所制定的商法典的影响极大。
(2).德国:《商法法典》旧商法1897年《商法典》旧:商行为法新:商人法即“同一商行为,只有商人为之才适用商法,其他人为之则适用其他法律”商事单行法:有限公司法、股份法、保险业法、支票法等(3).日本:1890 《日本旧商法》1899 《日本商法典》旧:仿德国商法新:折衷即以商行为和商人法两个标准同时作为立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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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不适用下列非买卖的交易: (1) 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多数义务 在于供应劳力或者其他服务的合同; (2) 由买方提供制造货物绝大部分 原材料的合同。 3、公约不涉及的事项 : (1) 买卖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2)买卖合同对所售的货物的所有权 可能的影响。 (3)卖方的产品责任
IBL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国际商法
什么是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是指调整国际商业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国际交往时时刻刻都在进行,从而形成了错综复杂是 经贸关系,对这些 实施调整的各种法律规范就构成了 国际商法。
五、中国涉外经贸法与国际贸易统一法
(二)国际贸易统一法的产生、发展与前景:
1.国际贸易统一 法的产生: 3. 国际贸易统 一法的发展与 前景:
2. 有关国际贸易统一法的国际组织: ① 非政府国际组织:ICC、ILA、IMC ② 政府间国际组织:UNITRAL、 UNIDROIT、 ECE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二、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
(一)我国商法:
· 夏朝—— · 西周——
出现保护商品交换的法律 市场、价格、税收、外来商人和商业奴隶等 商业规定 得到进一步发展
· 秦朝——《秦律》 · 汉朝——《汉律》
· 唐朝——《唐律疏议》第六卷第四条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
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法律产生的根据、来源及表现形式。
国际商法的渊源有三个: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各国 关于商事的国内立法。
(二)国际条约:
1. 定义: 2. 分类:双边条约、多边条约 3.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条约: *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条约: 1974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条约》 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公约: 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维斯比 规则》、 1978年《汉堡规则》
1、当事人的范围: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的营业地必 须位于不同的国家,不管国籍。 (2)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a) 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公约的 缔约国;或者 b)国际私法导致该合同 适用某一个缔约国的法律。 2、公约适用的交易范围(排除法) 不适用下列交易:(1)……(6)
第6条:1)可以不适用
2)可以排除、可以变更
返回
保留之处:
第1条第2款(b)项 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 (2)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b)国际私法导致该合同适用某一个缔约国 的法律。 返回 第11条 关于合同的形式
四、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1、交货的义务 2、 交单的义务 3、品质担保的义务:1)内容 2)时间 4、权利担保的义务: 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 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者要求的货物
1.德国: 3.英国、美国: 《商法法典》旧商法 1890 《日本旧商法》 英:无民商之分
1897年 《商法典》 1899 《日本商法典》 旧:商行为法 旧:仿德国商法 新:商人法 新:折衷 即“同一商行为,只 即以商行为和商人法 有商人为之才适用商 两个标准同时作为立 法,其他人为之则适 法基础。 用其他法律” 商事单行法: 商事单行法: 票据法、、破产法、 有限公司法、股份法、 支票法、有限公司法 保险业法、支票法等 等 只有普通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述 一、商的界定 二、商法的界定 三、国际商法的界定:1、定义 2、特点 3、内容 四、国际商法在国际法体系中的位置 五、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法的体系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法 国际贸易支付与结算法 国际产品责任法 国际代理法 国际争端解决法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
(三)国际商事惯例:
1. 定义: 2. 国际商会(ICC) 《INCOTERMS 2000》 《UCP 500》 举例:FOB / CIF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75年《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
NOTICE: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的约束
力,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某项惯例,该惯例就对其 有确定的约束力。
(三)中国对外贸易法:
1. 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 2004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① 内容: ② 对外贸易经营者: 种类、条件和对外贸易经营 权 ③ 外贸代理制: 种类 ④ 货物与技术进出口贸易管理: ⑤ 国际服务贸易: ⑥ 对外贸易秩序: ⑦ 对外贸易促进:
2.日本:
(Common Law) 和衡平法(Equity Law)之分 美:以美国普通法
为基础,以习惯法为 中心,由商事习惯和 判例组合而成
二、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
3、商法的国际化的回归-----新商人法 ( 1)国际贸易的发展 ( 2)商人法的国际性依然存在 (3)国际商事仲裁 4、国际商法的发展: 首先:国际商法的统一化 其次:国际商法调整范围的扩张 再次:电子商务的兴起
(二) 公约的适用不具有强制性 (三)公约对我国的适用 1、我国的保留 2、新《合同法》与我国的保留 1)与非公约国家可采用新合同法 2) 除非我国以书面形式撤回对公约的保留, 否则,这些保留应该继续有效。 3) 应尊重其他国家的相关保留。 如:阿根廷、白俄罗斯、智利、匈牙利等
一 订立 (一)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二)订立的程序 1、要约 —— (1)定义;(2)一 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a 、b、c (3)要约的生效时间;(4)要约的撤 回;(5)要约的撤销;(6)要约的失 效
2 、承诺
(1) 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a、b、c、 d)。 (2)承诺的生效时间—— 英美法系 、大陆 法系。 (3)承诺的撤回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实体法条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80年公约》) (一)概述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范围、交 易范围、公约不涉及的事项
五、中国涉外经贸法与国际贸易统一法: ( 一)我国涉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的发 展 1949—1979年 计划经济、外 界封锁、法律虚无主义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二)我国涉外经贸法律体系: 合同法、海关、三资企业法、涉外 税收、外汇与金融管理、知识产权、涉 外仲裁等
五、中国涉外经贸法与国际贸易统一法:
NOTICE:注意区分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
· 主张编纂法典( Code )。(周五3.10)
四、西方两大法系的结构及特点:
(四)英美法的结构
1.起源:中世纪 日耳曼
习惯法 诺曼王朝国王 法院的判例 • A、Common Law B、 Equity ① 救济方法: A—— 金钱赔偿、返还财产 B—— 同上 + 依约履行 ② 审理方式: A—— 必设陪审团,口头答辩询问 B—— 不设陪审团,书面诉讼程序 ③禁令制度: A—— 不法违约行为之虞,不可禁令 B—— 可发禁令防止 ④内容上 A—— 刑法、合同法、民事责任法等 B—— 公司法、继承法、破产法等 ⑤法律术语: 各自不同的法律术语,律师和法官也分 两类,一类适用A,另一类适用B。
2、国际商法的国内法阶段: (1)法国: · 路易十四 1673 《商事条例》 1681 《海事条例》 · 拿破伦一世 1807 《法国商法典》 ·①通则②海商③破产④商业裁判 优点: 否定中世纪商法只适 用于商人之等级局限;由 商人法 → 商行为法;对欧洲大陆法系所制定的商 法典的影响极大。
二、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
* 调整国际航空运输关系的国际条约: 1929年《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 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 * 调整国际铁路运输关系的国际条约: 1890年《国际货约》、1951年《国际货协》 * 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合运输的国际条约: 1980年《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 调整国际票据关系的国际条约: 1930年、1931年《日内瓦公约》 * 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 1883年《巴黎公约》、1891年《马德里协定》等 * 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条约: 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
(四)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国际商法的重要的补充
四、西方两大法系的结构及特点:
(一)法系:(Legal Family) 大陆法系 Continental Law System Civil Law System 普通法系 Common Law System Case Law System Anglo-American Law Sys 伊斯兰法系 印度法系 中华法系
第一节 概述 国际贸易法:广义—国际货物买卖关系、 服务贸易关系、技术贸易等等。 狭义—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1、概念: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点;(1)国际性;(2)标的物 是货物;(3)货物交换方式为买卖。 二、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 国内法 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一)各国的国内法—瑞士、英美法 系、我国。 (二)国际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统 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 统一法公约》、《80年公约》、《国际 商事合同通则》 (三)国际惯例—特点:1、2、3、
(二)罗马法: (Roman Law)
前5Cen《十二铜表法》→《国法 大全》 《学说汇编》(Digest) 《法学阶梯》(Institute) 《优士丁尼安法典》(Code) 《 新律》 1.对大陆法的影响: 1804年《法国民法典》 —以《法学阶梯》为蓝本 1900年《德国民法典》 —以《学说汇编》为蓝本 2.对英美法的影响: ①教会法②商法③衡平法 《国际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