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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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公司公告管理制度

规范公司公告管理制度

规范公司公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公告发布管理,提高公司内部信息传递效率,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公司公告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告是公司内部及对外发布信息的一种方式,是公司内部信息传递的重要工具。

公司公告应当具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特点,保证信息的及时流通,不得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及其他敏感内容。

第三条公告的发布、管理、保密等工作由公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所有员工都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公告的发布第四条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情况、重大合同、人事变动、党政动态、公司规章制度、活动通知、宣传信息等。

第五条公告的发布方式主要有内部公告、外部公告、网站公告、电子公告等。

公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告的发布方式。

第六条公告的发布应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对于重要信息应当事先征得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经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发布。

第七条公司公告的发布应当注明发布日期、发布部门、相关责任人等信息,确保公告的可查找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公告的管理第八条公告应当分类管理,建立公告档案,并按照一定的存档期限保存相关文件,以备日后查询和核查。

第九条公告的管理由公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明确具体责任人,确保公告的顺利发布和管理。

第十条公告的修改和撤销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进行,需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公告的保密第十一条公司公告内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及其他敏感信息的,应当按照公司保密规定进行处理,并限制公布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公告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保密规定,对于涉密信息必须严格保密,防止泄露。

第十三条公司公告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保密意识,掌握保密知识,加强保密教育和培训,确保公司公告信息的保密安全。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公告管理制度的修改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公司公告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都应当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有违反,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公告服务的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提升网络公告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提供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的网站、应用等互联网平台。

第三条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合规经营,提供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

第四条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其提供的公告信息不含有虚假、违法、淫秽、恶意攻击他人等不良内容。

第五条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用户提供公告发布、查看、评论等功能,同时明确公告的发布审核机制,保证信息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第六条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七条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第八条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公告信息被篡改、删除。

第九条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保护用户账号和密码的安全。

第十条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更新和完善平台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

第十二条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公示平台名称、联系方式、经营所在地等信息。

第十三条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本规定负有全面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符合条件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可申请经营许可,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电子公告

电子公告

电子公告 什么是电子公告 ?电子公告是怎样的?那么,下面就随 CN 人才公文 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 聊天室、 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从事互联网信 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 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非经营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申请所需材料: 1、填写《电子公告服务申办表》。

包括网站基本情况,有确定的电子公告 服务类别和栏目, 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 有效管理。

2、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3、五项详细的管理制度 (制度要有可操作性)。

(1)栏目明确制度: 不得擅自增加栏目、各栏目的内容及管理要求等; (2) 版主负责制度:每个栏目有至少一名版主,包括名单、职责以及管理等; (3)用户上网登记制度:上网用户的登记信息、用户发表信息的要求、用户 信息上网的操作程序、上网用户信息的留存等; (4)规则张贴制度:包括在网站规定 位置张贴许可证或备案号,进入 BBS 前弹出有关 BBS 服务规则; (5)安全保障制度:信息安全的监控措施(自动过滤、人工过滤)等。

4、主 办单位的有效证件复印件(需审查原件)。

如:单位为个人,有效证件是身份证; 单位为企业,有效证件是营业执照。

5、 提供至少两名主管 BBS 负责人、 技术人员和栏目专职人员的相关资料(包 括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

6、开办 BBS 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应提交相 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非经营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审批时限: (一)对于新办互联网信息服务申请的审批时限 对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 或者 在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 省、 自治 区、 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在 60 日内审查完毕。

电子公告系统

电子公告系统
12.交谈:允许你呼唤系统操作员,进行一次联机的电子信息交换。
13.专家方式:允许你将详细的“菜单”认为简单的“菜单”,或者完全取消“菜单”。
14.改变屏幕格式:允许你将屏幕显示从80行改为40行。
15.改变数据传输速率:允许你在联机情况下转换数据传输的速率。
9.帮助:帮助初学的用户使用公告板。
10.上载:即向上装载或数据上载,允许你将公用软件放到公告板上,以供其他用户以后向下卸载。
11.下载:即向下卸载或数据获取,允许通过电话线从远程计算机(公告板)得到公用文件。在大多数的PC通信应用中,都要求通信软件具有这种能力,即将接收到的数据直接存入到磁盘文件中去,或将数据给主存存入磁盘文件中。
16.购买:允许你在联机情况下订购设备和软件。
17.结束:允许你结束这次通信会谈,并从公告系统退出。
BBS除具有信息发布的功能外,还具有电子邮件功能,可以将信息以文件方式进行传输,用户间还可通过键盘与屏幕举行讨论会、座谈会,是目前一般通信网络所不具备的。BBS自1978年诞生已有17年的历史了,目前全球共有5000多个BBS网点,遍及各国。国内BBS推广应用以北京联得信身作为一种应用程序,可用于信息服务、信息共享、信息传输等服务,典型的BBS可为用户提供以下服务:
1.公告板签到。
2.留言:允许你为别人留言,或为任一采访者留下公共的信件(可在信件上指明为“ALL”)。
3.测览信件:扫视所有信件内容的简明摘要,并可对感兴趣的信件附加标记,供以后阅读时取出。
电子公告系统
陈金岭
1995-10-27
在当今信息时代,电子公告系统作为一种比电子信箱更简单实用的通信服务,也是许多局域网LAN具有的通信功能,近年来在个人计算机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及备案的条件.售后服务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及备案的条件.售后服务

1、版主负责制度2、软件过滤及24小时人工监看制度3、规则张贴制度4、栏目明确制度(五)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的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情况。

特别应提供各BBS 栏目版主的详细个人资料,并附上版主身份证清晰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对原信息产业部第3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所采取的具体落实措施;依据上述管理规定中的第十五条的规定,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订的协议。

(七)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八)股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股东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股东公司章程复印件及股东股权结构图。

(九)已取得的吉林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材料的复印件(新申请无须提供)。

六、申请程序(一)对于新办互联网信息服务申请的审批程序对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或者在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在60日内审查完毕。

对符合条件的,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审批程序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备注1、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法规有哪些

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法规有哪些

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法规有哪些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个人隐私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

为了保护公民在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其中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同时,对于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网络安全法》也是保护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法律。

该法强调了网络运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的规则。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刑法》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例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除了上述的基本法律,还有一些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

比如《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它明确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另外,《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也对网络隐私权保护有所涉及。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精心整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八条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

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记录备份应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成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05.22•【文号】国税发[1998]78号•【施行日期】1998.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的通知(1998年5月22日国税发[1998]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以及行业规范化服务活动加以贯彻实施。

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日常税务事宜和提供税务服务的场所,是纳税人检验税务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窗口,也是征纳双方直接沟通的重要枢纽。

它对于增强法制意识、改善征纳关系、规范税收管理以及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税务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及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推进和深化城市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现对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明确如下:一、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场所,实行相对集中征收(一)在城市和县城以及其他交通便利、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地方,应当本着相对集中、方便纳税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场所。

(二)办税服务场所的名称统一为办税服务厅,以集中、公开的形式为纳税人提供各种纳税服务。

在偏远地区和山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征收点或代征点。

(三)办税服务厅作为一个场所,要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允许规模不同,形式各异,不求豪华,但求实用。

二、方便纳税人办税,实行一站式服务办税服务厅内要按服务功能设置窗口,使纳税人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项涉税事务都能方便地在办税服务厅内集中统一办理。

一般设置以下窗口:(一)税务登记:负责纳税人开业、变更、注销、停业和复业登记,办理验证、换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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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一、总则:
1、电子公告服务栏目称为:企业服务类
2、电子公告服务栏由北京**有限公司提供,该电子公告栏目的维护由北京**有限公司负
责。

3、本公司所提供的电子公告服务严格遵《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
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有关的政策及法规。

二、针对一般用户的服务规则
1、用户个人资料受到本社区保护,除非重大原因事故并经本相关栏目负责人员决议后才可
以接受资料查询。

本公司不接受个人或单位查询他人的基本资料。

政府部门因法律需要除外。

2、所有用户都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三号令公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
服务管理规定》。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一)以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对任何违反上述规定并影响到网站声誉者的用户,将停止其帐号并关闭其权力,情节严重者本网站保留删除帐号及提供相关个人资料协助政府主法律部门查处当事人的权力。

三、针对版主的服务规则
1、版主除需遵守一般用户的服务规则之外,还需做到:建立该版的精华区、删除不应在该
版出现的文章、建立版内正常的讨论秩序、举行版内投票等相关事务。

2、对于不尽责而遭人检举的版主,先由网站管理人员发信做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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