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范文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规范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和使用,减少和防治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各类电器电子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家用电器、办公设备、通信设备、电子玩具等。
第三条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当遵循本办法的规定。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有害物质,是指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铅、汞、镉、六价铬等。
第五条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害物质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关人员负责制度的执行。
第七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手段,减少或消除有害物质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使用。
第八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产品的有害物质含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供应链管理体系,确保供应商提供的物料和零部件符合有害物质限制要求。
第十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产品质量跟踪和回溯制度,确保产品出厂的有害物质含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一条电器电子产品销售企业应当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获取产品,并对产品进行审核和验收。
第十二条电器电子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信息管理和追溯体系,确保产品的有害物质含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电器电子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的有害物质含量等信息,引导消费者选择环保优质产品。
第十四条电器电子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合作,监督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符合有害物质限制要求。
第十五条电器电子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对违反有害物质限制要求的产品进行退市处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六条电器电子产品用户应当按照产品的使用说明,正确使用和保养产品,不得随意拆解和改造产品。
rohs的管理制度

rohs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有害物质限制指令(ROHS)的执行管理,促进企业环保意识的提升,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生产、采购、销售及相关部门,所有从事ROHS相关工作的员工都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ROHS指的是欧盟的有害物质限制指令,其目的是限制在电子电气产品中使用有害物质,减少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
第四条公司将建立ROHS管理小组,负责监督ROHS相关工作的开展,并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ROHS管理小组包括主管领导、质量部门负责人、采购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负责制定公司ROHS管理制度,监督其执行。
第六条本管理制度应与公司其他管理制度相互衔接,确保ROHS相关工作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第二章 ROHS管理要求第七条公司应建立ROHS产品台账,记录所有使用ROHS有害物质的产品名称、型号、供应商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应对所有电子电气产品进行ROHS检测,确保产品中不含有ROHS禁用物质,必要时应及时关闭造成问题的生产线。
第九条公司应开展供应商管理工作,与供应商签订ROHS合规协议,确保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符合ROHS相关要求。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ROHS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ROHS问题。
第十一条公司应加强员工ROHS意识培训,确保员工了解ROHS相关政策法规,提高员工对环保工作的重视和责任感。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ROHS应急预案,一旦发生ROHS事故,能够迅速响应、排查并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第十三条公司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建立ROHS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各部门之间能够及时协调合作,共同推动ROHS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ROHS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ROHS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ROHS管理工作得到持续改进。
第三章 ROHS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对违反ROHS管理制度的员工,公司将按照公司规定的惩处措施进行处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RoHS指令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RoHS指令(中文)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3年1月23日第2002/95/EC号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根据原文翻译,仅供参考)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成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95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注意到欧盟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规制的程序行事并根据协调委员会于2002年11月8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1)各成员国为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而制订的法规或行政措施之间存在的差异能产生贸易壁垒和扭曲共同体内的竞争,甚至对单一市场的建立及其功能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有必要协调成员国在此领域的法规,以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2)欧盟理事会于2000年12月7~9日在尼斯召开的会议上批准了部长理事会于2000年12月4日就预防原则通过的决定。
(3)欧盟委员会1996年7月30日回顾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通讯强调了减少废物中有害物质含量的必要并指出制定在产品和加工过程中限制使用这些有害物质的欧共体法规的潜在益处。
(4)理事会1988年1月25日为消除镉环境污染的欧共体行动计划的决定要求欧盟委员会刻不容缓地发展该计划中的特殊措施。
人类健康也必须得到保护,因此应实施一个特别限制镉的使用及加快研究其替代品的整体战略。
决定强调在不存在适当的和更安全的选择的情况下应限制镉的使用。
(5)证据表明,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2003年1月27日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第2002/96/EC号指令规定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措施对于减少与涉及的重金属和阻燃剂相关的废物管理问题很必要。
然而,尽管有那些措施,但在目前的废物处理中仍将继续发现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实质部分。
即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被分类收集并遵守回收程序,但汞、镉、铅、六价铬、聚溴联苯(PBB)、聚溴二苯醚(PBDE)的成分仍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形成危险。
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检测方法适用标准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检测方法适用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1.22
•【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24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24.01.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认证认可
正文
国家认监委公告
2024年第3号
关于调整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检测
方法适用标准的公告
为与国际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检测方法标准保持一致,畅通产业链供应链,服务贸易便利化,决定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检测方法标准由GB/T 26125《电子电气产品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测定》调整为GB/T 39560.1、GB/T 39560.2、GB/T
39560.301、GB/T 39560.4、GB/T 39560.5、GB/T 39560.6、GB/T 39560.701、GB/T 39560.702共8项关于电子电气产品中某些物质测定的系列标准(以下简称GB/T 39560系列标准)。
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2024年3月1日起,开展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活动的检测方法按照GB/T 39560系列标准执行。
二、2024年3月1日前,按照GB/T 26125完成合格评定的,采取到期换证、
产品变更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标准转换。
三、2024年3月1日前,已经出厂、进口的产品,无需进行标准转换。
国家认监委
2024年1月22日。
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SH指令).

RoHS指令(中文)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3年1月23日第2002/95/EC号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根据原文翻译,仅供参考)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成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95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注意到欧盟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规制的程序行事并根据协调委员会于2002年11月8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1)各成员国为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而制订的法规或行政措施之间存在的差异能产生贸易壁垒和扭曲共同体内的竞争,甚至对单一市场的建立及其功能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有必要协调成员国在此领域的法规,以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2)欧盟理事会于2000年12月7~9日在尼斯召开的会议上批准了部长理事会于2000年12月4日就预防原则通过的决定。
(3)欧盟委员会1996年7月30日回顾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通讯强调了减少废物中有害物质含量的必要并指出制定在产品和加工过程中限制使用这些有害物质的欧共体法规的潜在益处。
(4)理事会1988年1月25日为消除镉环境污染的欧共体行动计划的决定要求欧盟委员会刻不容缓地发展该计划中的特殊措施。
人类健康也必须得到保护,因此应实施一个特别限制镉的使用及加快研究其替代品的整体战略。
决定强调在不存在适当的和更安全的选择的情况下应限制镉的使用。
(5)证据表明,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2003年1月27日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第2002/96/EC号指令规定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措施对于减少与涉及的重金属和阻燃剂相关的废物管理问题很必要。
然而,尽管有那些措施,但在目前的废物处理中仍将继续发现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实质部分。
即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被分类收集并遵守回收程序,但汞、镉、铅、六价铬、聚溴联苯(PBB)、聚溴二苯醚(PBDE)的成分仍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形成危险。
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减少电器电子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销售、进口低污染电器电子产品和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器电子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一)电器电子产品,是指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的设备及配套产品。
其中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除外.(二)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是指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环境、资源、人类身体健康以及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破坏、损害、浪费或其他不良影响。
(三)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是指为减少或消除电器电子产品污染而采取的下列措施:1.设计、生产过程中,通过改变研究设计方案、调整工艺流程、更换使用材料等革新制造方式限制使用电器电子产品中的有害物质的技术措施;2.设计、生产、销售以及进口过程中,标注有害物质名称及其含量,标注电器电子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等措施;3.销售过程中,严格进货渠道,拒绝销售不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4.禁止进口不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5.国家规定的其他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措施。
(四)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以下简称达标管理目录),是为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而制定的目录,包括电器电子产品类目、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种类、限制使用时间及例外要求等内容。
(五)有害物质,是指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质: 1.铅及其化合物;2.汞及其化合物;3.镉及其化合物;4.六价铬化合物;5.多溴联苯(PBB);6.多溴二苯醚(PBDE);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六)电器电子产品环保使用期限,是指按照产品说明正常使用时,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不会发生外泄或突变,电器电子产品用户正常使用该电器电子产品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对其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
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摘要随着电气电子设备的普及和快速发展,我们也日益关注其中所使用的材料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为保护环境和消费者的健康,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规和指令来限制电气电子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
本文将介绍其中几个主要的有害物质限制指令,包括欧洲RoHS指令、中国RoHS指令和美国RoHS指令。
1. 简介随着电气电子行业的发展,电子产品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电子产品中使用的某些化学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潜在的危害。
为了减少这些化学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和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各国纷纷制定了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
2. 欧洲RoHS指令欧洲RoHS指令是指针对电气电子设备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
这个指令在2002年被颁布,旨在减少电子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和保护使用者的健康。
欧洲RoHS指令限制了电气电子设备中使用的六种有害物质,包括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
3. 中国RoHS指令中国RoHS指令是中国对电气电子设备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
该指令于2006年颁布,与欧洲RoHS指令相似,旨在减少电子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和保护使用者的健康。
中国RoHS指令限制的有害物质与欧洲RoHS指令一致。
4. 美国RoHS指令美国虽然没有颁布类似于欧洲和中国RoHS指令的国家级法律,但一些州和市政府颁布了类似的限制有害物质的法规。
加利福尼亚州是美国首个颁布限制有害物质的法规的州,该法规被称为加州无害电子设备法规(California Hazardous Substance Control Law)。
5. 影响与挑战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不仅对制造商产生了影响,也对整个供应链产生了影响。
制造商需要更加严格地控制和管理材料的来源和使用,以确保产品符合指令的要求。
这对制造商的生产成本、供应链管理以及产品质量控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6. 结论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是为了保护环境和使用者的健康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ROHS有害物质管理办法

ROHS有害物质管理办法1通过实施ROHS管理办法,确保公司产品的原材料、辅料及时正确转化为符合ROHS要求的物料或产品。
2适用于供应商所供应的原料、辅料。
3ROHS: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4品质工程部:4.1负责通知供应商签署《不使用ROHS指令管制物质保证书》;4.2负责收集供应商提供物料的第三方检测报告;4.3负责收集危险化学品物质安全资料表并传达至有关部门;5仓库5.1负责物料的分类标识及管控;6供应商管理6.1品质工程部通知合格供应商签署不使用ROHS指令管制物质保证书,并至少每一年提供有资质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针对该物料所做毒害物质的检测报告(SGS),并由品质工程部查核其内容是否符合ROHS要求。
6.2若供应商提供物料为危险化学品时,则要求供应商提供《物质安全资料表》作核查;6.3供应商向我公司提供的物料有变动时,须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品质工程部,重新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及物质安全资料表;7新物料管理7.1当合格供应商提供新物料时,生管采购在安排试用前先通知供应商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若为危险化学品,需同时提供物质安全资料表,经品质工程部确认其物质符合ROHS要求后方可安排试用;7.2当合格供应商提供的新物料不能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时,由品质工程部强制性送测;8标识管理8.1我公司采购进来的物料均要求符合ROHS,经验证完全符合我司要求者,由仓库注明ROHS字样;8.2未向本公司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经品质工程部核查不符ROHS要求的物料原则上不收货,如特采须经总经理批准或顾客同意;8.3如客户有特殊要求时,成品入仓前由仓库负责在包装上标明客户要求的特殊标识;9制程管理9.1由于我司客户要求的产品全部有ROHS要求,制程中应不存在交叉污染。
10出货管理10.1出货时,仓库核实外包装上的特殊标识,如发现漏贴或错贴等异常情况,及时联络生产部,待确认无问题后再出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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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减少电器电子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销售、进口低污染电器电子产品和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器电子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电器电子产品,是指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的设备及配套产品。
其中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除外。
(二)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是指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环境、资源、人类身体健康以及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破坏、损害、浪费或其他不良影响。
(三)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是指为减少或消除电器电子产品污染而采取的下列措施:
1.设计、生产过程中,通过改变研究设计方案、调整工艺流程、更换使用材料等革新制造方式限制使用电器电子产品中的有害物质的技术措施;
2.设计、生产、销售以及进口过程中,标注有害物质名称及其含量,标注电器电子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等措施;
3.销售过程中,严格进货渠道,拒绝销售不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
4.禁止进口不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
5.国家规定的其他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措施。
(四)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以下简称达标管理目录),是为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而制定的目录,包括电器电子产品类目、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种类、限制使用时间及例外要求等内容。
(五)有害物质,是指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质:1.铅及其化合物;
2.汞及其化合物;
3.镉及其化合物;
4.六价铬化合物;
5.多溴联苯(PBB);
6.多溴二苯醚(PBDE);
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
(六)电器电子产品环保使用期限,是指按照产品说明正常使用时,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不会发生外泄或突变,电器电子产品用户正常使用该电器电子产品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对其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有利于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措施,落实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环保、商务、海关、工商、质检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建立省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工作协调机制,负责
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问题。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积极推广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替代与减量化等技术、装备。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积极开发、研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器电子产品的组织和个人,可以给予表扬或奖励。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对在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工作以及相关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可以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第九条电器电子产品设计者在设计电器电子产品时,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应当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无害或低害、易于降解、便于回收利用等方案。
第十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在生产电器电子产品时,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应当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
行业标准,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易回收处理、有利于环保的材料、技术和工艺,限制或者淘汰有害物质在产品中的使用。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不得将生产的违反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擅自出厂、销售。
第十一条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应当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实施口岸验证和法定检验。
海关验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第十二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制作、使用电器电子产品包装物时,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应当采用无害、易于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遵守包装物使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三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其投放市场的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进行标注,标明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产品可否回收利用,以及不当利用或者处置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影响
的信息等;由于产品体积、形状、表面材质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中注明。
第十四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标注环保使用期限;由于产品体积、形状、表面材质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中注明。
第十五条电器电子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由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者自行确定。
相关行业组织可根据技术发展水平,制定相关电器电子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将制定的电器电子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六条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不得销售违反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
第十七条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采取目录管理的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编制、调整达标管理目录。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
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限量要求的国家标准或行
业标准,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进行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工作整体安排,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主管部门提出建立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的建议。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主管部门依据职能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合格评定制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对合格评定结果建立相关采信机制。
第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发布列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中不得含有有害物质的实施时间。
第三章罚则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一)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所采用的材料、技术和工艺违反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以及擅自将生产的违反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出厂、销售的;
(二)电器电子产品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违反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三)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作或使用的电器电子产品包装物违反包装物使
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四)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标注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产品可否回收利用,以及不当利用或者处置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影响等信息的;
(五)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标注电器电子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
(六)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销售违反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的;
(七)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自列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实施之日起,生产、销售或进口有害物质含量超过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限量的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的。
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纵容、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或者帮助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逃避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2006年2月28日公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原环保总局令第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