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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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已经2003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代市长毛小平二OO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市区范围。

第三条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按照规定的职权负责辖区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同级执法局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条无锡市公安局城市管理治安办公室协同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

城管、规划、园林、工商、环保、市政公用、公安等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配合执法局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五条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由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七条执法局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根据需要扣留作业工具,并给予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废弃物的,处以5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每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三)在市区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摆设、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四)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地点倾倒垃圾、粪便的,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倾倒垃圾、粪便,造成污损的,或者在城市道路、河道两侧倾倒堆放垃圾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五)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散的,按照被污染道路的面积,结合污染程度,每平方米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六)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施工场地污水污泥外溢,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七)有关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保持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八)将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内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九)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摊点的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的,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一)机动车带泥在市区行驶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环境秩序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06]15号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环境秩序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06]15号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环境秩序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正文:----------------------------------------------------------------------------------------------------------------------------------------------------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环境秩序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06]1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禁止在街道(道路)两侧等公共场地(设施)擅自堆放、作业、搭建、占道经营和乱牵挂、乱涂写、乱张贴的通告》要求,为维持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秩序,创造整洁、有序的市容面貌和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决定于2006年2月-4月,以城市主环内54条道路为重点,集中力量开展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环境秩序专项整治。

一、整治目标以各区为主,集中城管、规划、国土、工商、公安、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相关力量,对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堆放、作业、搭建、占道经营和乱牵挂、乱涂写、乱张贴等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秩序的显见性、多发性违法违章行为开展综合整治,使市容市貌明显改观,城市形象明显提升。

同时,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坚持长效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全面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为贯彻实施城市管理新三年目标任务打好基础。

二、整治范围以城市主环(金城路以北,青祁路以东,江海路以西以南)以内的54条主要道路为重点整治道路和地区。

三、整治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1月20日至2月10日)。

大力宣传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各新闻媒体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通过开辟曝光专栏或制作专题节目等,抓住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做到每天有专题性、针对性的宣传报道,表扬先进,批评落后,督促整改。

中共无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无锡市监察局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纪律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的规定

中共无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无锡市监察局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纪律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的规定

中共无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无锡市监察局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纪律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无锡市纪委,无锡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13.10.16•【字号】锡纪发[2013]53号•【施行日期】2013.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无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无锡市监察局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纪律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的规定(锡纪发〔2013〕53号)各市(县)区党委、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建设工程安全、廉洁、高效,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作如下规定:一、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人员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

二、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擅自决定项目立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资金或者安排及变更工程建设等其他事项。

三、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以介绍、指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队伍、设备和材料供应商或以肢解工程项目等形式,或者以行业特殊性为由,保护行业垄断,使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者虚假招标、规避招标。

四、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擅自决定未报即用、未批先占或者变更土地用途。

五、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城乡规划管理,随意变更规划、修改控制指标、调整容积率或者更改处罚标准。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8月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8月13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统称相关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履行工程质量责任。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相关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专项检查、监督检测,并开展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组织抽查、巡查和检测等监督检查活动,对市(县)、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并统一建立工程质量动态监管、工程检测等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工程质量事故、缺陷以及违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21年)-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21年)-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21年)正文:----------------------------------------------------------------------------------------------------------------------------------------------------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2月3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生产,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工程。

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的施工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和市容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四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协调解决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将文明施工工作绩效纳入全市高质量考核指标体系。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市政园林、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人民防空等部门应当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先进的施工技术和设施,推进施工现场管理的标准化、智慧化。

违法建设处置实施方案

违法建设处置实施方案

违法建设处置实施方案违法建设是指未经审批或违反规划、建设工程管理法规进行建设的行为。

违法建设给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带来严重影响,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置实施方案,加强对违法建设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一、加强监管力度。

针对违法建设的监管工作,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违法建设的监测和监管机制。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大对违法建设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

同时,要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对违法建设的监督力度。

二、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加强对违法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违法建设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通过多种形式,如宣传册、宣传片、宣传栏等,向社会大众普及违法建设的危害和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法律,杜绝违法建设的发生。

三、加强处置力度。

对于已经发生的违法建设,要依法进行处置。

首先,要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协调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其次,要加强对违法建设的整治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拆除违法建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要加强对违法建设涉及的土地、资源等问题的处置,合理利用资源,保障公共利益。

四、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对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处置工作的有效实施。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同时,要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考核评估机制,对处置工作进行定期评估,推动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五、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对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通过宣传报道、宣传栏、宣传片等形式,向社会大众普及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和成效,引导公众积极参与违法建设处置工作,共同维护城市的良好环境和秩序。

综上所述,针对违法建设处置工作,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处置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和加强宣传教育,全面推动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深入开展,有效维护城市的良好环境和秩序。

无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无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无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一、工作目标以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为重点,以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为关键,着力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进一步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力度,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努力实现全年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双下降”和较大及以上事故“零发生”目标。

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管控措施,有效整治建筑工地扬尘污染。

二、整治范围和主要内容1、整治范围。

本市依法纳入施工安全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参建的建设、监理、施工等企业。

2、主要内容。

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施工企业落实“一必须五到位”情况;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执行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案编制、审核或论证、技术交底、施工实施、工序验收等“五个环节”安全管理情况;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施工扬尘防控责任制落实情况等。

三、组织领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相关处室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质安处。

四、主要工作任务1、落实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根据《无锡市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锡建质安〔xx〕48号)“三年巩固提升”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落实“一必须五到位”,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要建立上级来文专门台帐,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要熟悉相关内容,并将文件及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到安全管理工作中。

要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一必须五到位”责任清单(检查表)》等,开展全面梳理和排查,查找问题和隐患,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切实做到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落实”。

违法建设行为处置方案

违法建设行为处置方案

违法建设行为处置方案一、背景和现状介绍违法建设行为是指建筑施工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等进程中,违法建设行为愈发严重,给社会、环境和城市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因此,政府需要制定合理的违法建设行为处置方案,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推动城市规划建设合理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角色和职责政府需要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加强管理和规划,推动城市规划建设合理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社会组织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以提供咨询、监管和表达意见的渠道,增强公众参与和政府的透明度。

三、处置方案1. 宣传教育和意识形态有需要的政府和社区组织可以开展从市民参与的角度呼吁,号召民众参与绿色环保活动,带动舆论导向,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影响做到最小化。

### 2. 监控和检测政府可以在城市中心区域和一些城市的外围区域设立高清视频检测设备,通过实时监控,检测出违法建设行为和乱搭乱建等情况。

### 3. 法律和法规政府需要制定对于违法建设行为的法律和法规,加强监管和处罚;制定合理的金融政策、税收政策和公共资源分配政策,以周全的措施打击违法建设行为。

### 4. 处理程序和处罚力度对于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罚。

处罚力度要大,才能真正起到打击违法行为、保障公共利益的作用。

处理程序要透明、公正,保障权益,避免出现不公平的情况。

此外,可以探索利用政策利益绑定等手段,鼓励建设单位严格遵守规定,减少违法行为的出现。

### 5. 经济和社会管理方面政府需要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范建设行为,推动城市规划建设合理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此外,也需要加强社会管理,加强对建筑施工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管理,增强规划、监管和执行力度。

四、总结综上所述,针对违法建设行为,政府需要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同时以法律、政策、经济和社会管理等方面多管齐下,从源头上控制违法建设行为的出现,并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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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165号
【发布部门】810210225
【发布日期】2018.07.14
【实施日期】2018.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65号)
《无锡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1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黄钦
2018年7月14日
无锡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治理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防控、查处等治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包括下列违反城乡规划、市容环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五)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或者城市容貌标准进行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市容环境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情形。

违法建设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交通运输、文物保护、园林绿化、人民防空、消防、水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设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违法建设治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源头控制、依法治理、快速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制度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二)部署、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措施;
(三)组织、指导、协调违法建设治理联合执法;
(四)建立并落实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目标考核制;
(五)保障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
(六)其他与违法建设治理相关的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镇人民政府、经授权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查处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

以上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行政机关,统称为查处机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机关负责对违法建设治理中阻碍执行公务、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行政审批、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市政和园林、交通运输、司法行政、水利、文化、人民防空、农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第七条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违法建设被依法拆除的,不予补偿。

第八条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应当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章防控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宣传,提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城乡规划、市容环境等法律法规和监督违法建设意识。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举报违法建设。

查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站并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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