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12•【字号】粤国资规划〔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资规划〔2010〕18号各省属企业: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据此修订完善你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省国资委及企业的有关职责第三章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备案管理第四章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核管理第五章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评价第六章附则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三)新设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投资;(四)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信托、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五)BOT、BT等模式的投资;(六)房地产投资;(七)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省国资委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包括:(一)投资额(指本企业按项目持股比例承担的投资总额,下同)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及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二)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三)投资额占企业所有者权益5%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四)境外投资项目(包括以个人名义持股设立公司)。
审批、备案、核准概念

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申办指南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及配套文件规定,投资项目划分为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项目审批制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项目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等。
建设条件具备且属市级权限内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
1、政策依据:《国部委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府[2005]90号)2、权限: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专门规定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3、所需资料:1)申请报告(一式2 份);2)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资金证明;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8)招标基本情况表;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4、承办科室:本局对口业务科室二、项目核准制(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属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的项目。
1.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1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粤府[2005]121号)。
2.权限:按《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执行。
3.所需资料:1)申请核准的文件(一式2 份);2)项目申请报告或《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一式2 份);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6)项目资金证明;7)特许经营项目应提供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意见;8)招标基本情况表;9)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国资规划[20XX]18号)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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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资规划[2010]18号)1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资规划〔2010〕1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据此修订完善你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二O一O年二月十二日主题词:经济管理投资管理通知抄送:委领导,委内各处(室)。
广东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2010年2月25日印发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三)新设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投资;(四)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信托、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五)BOT、BT等模式的投资;(六)房地产投资;(七)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省国资委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包括:(一)投资额(指本企业按项目持股比例承担的投资总额,下同)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及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二)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三)投资额占企业所有者权益5%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四)境外投资项目(包括以个人名义持股设立公司)。
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6.《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推进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事项改革的通知》(佛建管函〔2019〕37号)第一、二、三、六点
审批范围和审批条件
一、审批范围
南海区内,但不包括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园区内。
二、审批条件
事项改革的通知》(佛建管函〔2019〕37号)第二点符合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范围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或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议,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有专家签名的审查意见。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在项目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建设单位应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
佛山市大中型房屋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备案表或佛山市大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备案
咨询与投诉机构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
咨询与投诉电话
86286071、86320157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其他审批;□日常管理
备注
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事项编码
NH15A002
事项名称
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颁发的证件名称
佛山市大中型房屋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备案表或佛山市大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备案表
颁发的证件有效期
无
审批依据
1.《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1.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2.当经办人为公司法人本人时,无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提供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加盖公司公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6•【字号】粤府[2005]120号•【施行日期】2005.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2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二月六日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的投资自主决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两类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各级备案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企业投资项目及有关内容予以确认,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政行为。
前款所称备案机关是指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即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经济贸易部门。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各级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不再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审批。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除以下投资项目外,依照本办法实行备案制:(一)国务院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项目。
(二)使用政府性资金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项目。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1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全省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发展改革工作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1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20号)已于2018年2月23日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粤府〔2018〕21号)宣布失效。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19年1月31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全省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核备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核备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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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二、定义
(一)外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资投资、以中国法律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项目指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的项目;
(三)外商投资项目审核机构指批准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或变更的部门;
(四)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机构指依法备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
机关;
(五)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文件是指按照《外投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文件;
(六)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文件是指依法备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
的文件。
三、外商投资项目审核办法
(一)外商投资项目审核机构
1、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核机构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受
国家及其有关部门授权的有关机构。
2、本省外商投资项目审核机构主要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一)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二)企业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三)企业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政府以资金、土地等形式进行投入且政府投入额低于法定资本金50%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管理职责)全省发展改革部门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适应本办法。
第四条(核准、备案范围和权限)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实行核准制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
《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本省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实行核准制管理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项目备案按照属地原则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跨行政区域项目由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
第五条(核准备案机关)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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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
粤府〔2005〕12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的投资自主决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两类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各级备案机关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企业投资项目及有关内容予以确认,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政行为。
前款所称备案机关是指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即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经济贸易部门。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各级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不再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审批。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除以下投资项
目外,依照本办法实行备案制:
(一)国务院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项目。
(二)使用政府性资金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协调和指导工作,综合全省企业投资项目信息,办理中央和省属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中央和省属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属企业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以及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属总
投资2亿元及以上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
省经贸部门负责办理中央和省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和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属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
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地级以上市属企业总投
资2亿元(不含)以下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地级以上市属总投资2亿元(不含)以下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县(市、区)属企业总投资3000万元(含)—2亿元(不含)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以及县(市、区)属总投资3000万元(含)—2亿元(不含)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县(市、区)属企业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以及县(市、区)属3000万元(不含)以下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
地级以上市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地级以上市属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县(市、区)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县(市、区)属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外(即需全省综合平衡的项目外),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备案机关享有与省人民政府备案机关相同
的备案权限。
第六条涉及全省综合平衡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备案机关备案:
(一)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手续的项目以及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手续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项目。
(三)其他需要省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和资源条件的项目。
第七条备案申请实行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两种方式,由申请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
各级备案机关应建立备案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备案网址。
第八条企业向备案机关提出备案申请时,备案机关发给《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或《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企业如实填报备案内容,并提供项目发起人及合作单位的法人证书等书面材料。
项目申请单位要对所有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备案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并向申请单位发放《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见附件4)或《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见附件5)。
审查内容包括:
(一)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的项目;(三)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四)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五)是否符合国家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对所有申请备案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及时办理、答复。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备案机关对备案项目负有监督责任,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不具备备案条件的项目,不得办理备案。
对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证的,应撤销对该项目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备案机关应在规定的权限内开展备案工作,不得无故拒绝和拖延办理备案手续。
对无故拒绝、故意拖延以及过失延误办理备案的责任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各级备案机关,要设置和公布投诉电话,受理有关项目备案工作的投诉。
申请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项目申请单位应按备案的内容进行建设。
项目的规
模、投资等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及时到原项目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前款所称重大变化是指项目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建设地址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项目备案证有效期2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备案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备案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备案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备案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备案证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项目申请单位凭项目备案证,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对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应备案而未备案、备案证被撤销或备案证失效的项目,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资源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违反规定给予办理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项目备案机关应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银行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要建立全省统一的投资项
目备案信息系统,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省统一要求,保证各级备案机关的备案信息系统建设及工作开展所需条件。
第十八条各级备案机关应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情况的动态监测,分析备案项目总规模和产业结构、布局等变化趋势,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并在国家保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符合本办法规定需备案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省在此之前公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