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2010年)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需由贵州省发改委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含限上技改项目),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划分来进行上报和审批:1、省属基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将项目分阶段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转报省发改委审批;2、地县属基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将项目分阶段经地(州、市)、县级计划部门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发改委审批。
基本建设程序的主要阶段是: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设计工作阶段,建设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见贵州省基本建设程序框图)。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议书是要求建设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最初阶段的工作,是投资决策前对拟建的轮廓设想,项目建议书的主要作用是为了推荐一个拟今昔功能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论述它建设的必要性、条件的可行性和获利的可能性,以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等的初步分析;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5、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估计。
各部门、地区、企事业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等要求,经过调查、预测分析后,提出项目建议书。
有些部门在提出项目建议书之前还增加了初步可研性研究工作,对拟进行建设的项目初步论证后,再行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按要求编制完成后,按照现行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1、可行性研究。
醒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即可进行可行性研究,对项目在技术是否磕膝盖内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
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应是经过资格审定的规划、身机和工程咨询等单位。
通过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和多种方案比较,提出评价意见。
凡可行性研究未被通过的项目,不得编制、保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下一步工作。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0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9件规章和《关于中药价格管理的改革意见》等47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宣布《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等3件规章和《关于严格按计划供应顶重油烧的柴油的通知》等331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修改《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和《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任张平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章9件,规范性文件476件)
附件2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目录
(规章3件,规范性文件331件)
附件3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章5件,规范性文件3件)。
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

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发布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10年12月3日发布文号: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简要说明:(一)本目录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04年本)》制订。
(二)在贵州省范围内建设实行核准制的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目录。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目录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国务院核准的项目(一)电力核电站。
(二)交通运输新建机场。
(三)城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
(四)社会事业娱乐:大型主题公园。
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一)农林水利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1.电力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抽水蓄能电站。
火电站。
热电站:燃煤项目。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
2.煤炭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
3.石油、天然气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
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
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
(三)交通运输1.铁道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
2.公路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
贵州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贵州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为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在贵州省内建设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以及《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内的项目外,均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条贵州省经贸委和市(州、地)经贸委(局)为贵州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机关。
(一)省经贸委备案的范围:1、中央在黔企业及省属企业的项目;2、可享受国家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3、焦炭、电石、黄磷、铁合金、电解铝、氧化铝、钢铁、电解锰、二氧化锰、平板玻璃等行业的项目4、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二)市(州、地)经贸委(局)备案的范围:除省经贸委备案范围以外,当地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
第三条实行备案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制度;符合贵州省社会发展规划和生产力布局;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内的项目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和限制建设的项目不予备案。
第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应按要求编制备案申请,报送省经贸委或市(州、地)经贸委(局)备案。
跨市(州、地)的项目,由企业在项目所在地域内自主选择项目备案机关,同一个项目在省内只备案一次。
第五条企业报送的备案申请原则上应由具备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项目备案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2、项目基本情况;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企业在报送备案申请(一式3份)时,应提交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填写《贵州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表》。
申报备案的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筑府发[2013]50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筑府发[2013]50号](https://img.taocdn.com/s3/m/4eeaa90a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bd.png)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筑府发〔2013〕5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筑府发〔2013〕3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行政审批清理工作的通知》(筑府办函〔2013〕167号)、《关于印发〈2013年贵阳市环境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筑环建办〔2013〕1号)和政务规范化建设的有关要求,我市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4项,下放15项,转变管理方式8项。
各区(市、县)、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承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出现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或下放后监管职能“缺位”或“变相保留”的现象。
要将国家、省、市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网上公示,并按要求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做好服务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项)(略)2.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5项)(略)3.市人民政府决定转变管理方式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项)(略)2013年11月15日——结束——。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府有关 规定 ,
建 立健全对 项 目 核 准 、
备案 机关的监 督制度 ,
加强对项 目 核 准 、
备案 行 为 的监 督 检査 。
省 、
省 政 府 文 件
对关系 国 家安全 、
涉及 全 国 重 大 生产力 布局 、
战 略性 资 源 开 发 和 重大 公 共利益 等 项 目 ,
实行 核 准
管 理 。 其 他项 目 实行 备 案 管理 。
第 五条
实 行核 准 管理 的 具体 项 目 范 围 、
核 准权限 ,
由 省 人民政府 依据 国 务 院颁布 的
机构 :
现将
馈 州 省 企业投 资项 目 核准 和 备案 管理办 法》
印 发给你们 ,
请认 真贯 彻 执行 。
(此件 公开 发布 )
贵州 省 人 民政府
年 20 1 8
3 月 1 6 日
贵州省企业投资项 目 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落实企业投资 自 主权 ,
人 民 政府 其他部 门 依 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按 照 本 级政 府 规定 职责
分工 对投资 项 目 履行相 应管 理职 责 。 ,
第 四 条 根据投 资 项 目 不 同 情况 分 别实行 核准 管理 或备 案管 理 。 ,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 18 年 第 6 期
跨县
市 (
、
区 、
特区 )
的项 目 由 市
州 (
)
Hale Waihona Puke 项 目 备 案 机关备 案 ,
其 余项 目
由县
市 区 特 区 (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10年修订)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9•【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施行日期】2010.09.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2010年8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赵克志二○一○年九月九日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四)国家融资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含煤层气)、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江河湖泊整治及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除险加固、水资源保护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城市轨道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七)粮食、石油等重要战略物资储备设施项目;(八)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人口计生、旅游等项目;(三)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四)社会福利、劳动保障、防灾减灾等项目;(五)住宅、酒店、写字楼、商场、办公楼等项目;(六)政法、人防设施等项目;(七)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20•【字号】•【施行日期】201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局: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委制定了《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2017年9月20日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直接投资第三章资本金注入第四章投资补助和贴息第五章资金申请和计划下达第六章实施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对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按项目安排,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和设立基金等方式使用。
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采取设立基金方式使用的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用于前期工作经费的,按照《贵州省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管理。
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用于中央投资项目省级配套、中央对资金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需要政府引导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主要包括:(一)脱贫攻坚项目;(二)社会公益性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农业、农村项目;(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项目;(五)数字经济、技术创新、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六)产业转型升级项目;(七)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项目;(八)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九)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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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水事工程:
国家、省、市(州、地)核准以外的其余项目。
(二)交通运输
1.公路
公路:
县(市、区、特区)域内项目。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
除国家、省、市(州、地)核准以外的其余项目。
2.水运
内河航运:
除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外的其余项目。
(三)原材料
化肥:
年产50万吨(不含)以下的钾矿肥项目;磷矿肥项目。
(四)xx
国家、省、市(州、地)核准以外的其余项目。
(五)社会事业
县(市、区、特区)属项目。
(六)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
旅游: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
体育:
F1赛车场。
(十一)金融
xx、造币、钞票纸项目。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
稀土:
总投资1亿元(不含)以下的稀土深加工项目。
黄金:
日采选矿石500吨(不含)以下项目。
(五)轻工烟草
纸浆:
年产
3.4万吨(含)—10万吨(不含)纸浆项目,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糖:
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六)xx
跨市(州、地)项目。
(七)社会事业
省属项目。
(八)外商投资
调整后的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从
2010年12月3日起执行。
附:
《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主题词:
基本建设审批核准备案通知
抄送:
省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各市(州、
地)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xx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
三、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一)交通运输
1.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100公里(不含)以下的中央项目。
(二)能源
1.电力
水电站:
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抽水蓄能电站。
火电站。
热电站:
燃煤项目。
风电站:
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
2.煤炭
煤矿:
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
煤炭液化:
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
3.石油、天然气
大型及以上桥梁和中型及以上隧道项目;跨县(市、区、特区)项目。
(四)xx
跨县(市、区、特区)项目。
(五)社会事业
市(州、地)属和跨县(市、区、特区)项目。
(六)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含)—3亿美元(不含)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六、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
邮政:
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
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
(五)原材料
钢铁:
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
有色:
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
(2010年本)
发布机关:
xx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10年12月3日
发布文号:
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04年本)》制订。
(二)在贵州省范围内建设实行核准制的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目录。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不含)以下限制类项目。
(九)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
五、市(州、地)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
水事工程:
跨县(市、区、特区)的水资源配置调整和涉河建筑物项目。
(二)能源
水电站:
国家和省核准以外的其余项目。
热电站:
不属燃煤项目的其余项目。
电网工程: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
(三)交通运输
公路:
跨县(市、区、特区)项目。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
国家规定需由省备案的项目;需办理设备进口减免税确认的项目;跨市(州、地)的项目。
由市(州、地)备案的项目为:
跨县(市、区、特区)的项目。由县(市、区、特区)备案的项目为:
除省和市(州、地)备案的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二、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
跨市(州、地)项目。
3.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
年吞吐能力200万吨(不含)以下项目。
4.民航
扩建机场:
总投资10亿元(不含)以下的地方项目。
(四)原材料
钢铁:
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不含)以下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
有色:
总投资5亿元(不含)以下的矿山开发项目。水泥:
除禁止类项目外的项目。
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
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
(三)交通运输
1.铁道
xx(含增建)铁路:
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
2.公路
公路:
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
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
关于调整
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
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解决贵州发展慢这个主要问题,发挥投资的主导作用,提高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效率,推动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本目录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一、国务院核准的项目
(一)电力
核电站。
(二)交通运输
xx机场。
(三)xx
xx快速轨道交通。
(四)社会事业
娱乐:
大型主题公园。
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一)农林水利
水库:
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
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石化:
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
化工原料:
xxPT
A、PX、MDI、TDI项目,以及PT
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
化肥:
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
稀土:
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
黄金:
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
年产50万吨(不含)以下项目。
3.石油、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
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不含)以下项目。
(三)交通运输
1.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100公里(不含)以下的地方项目。
2.公路
公路:
省规划高速公路和跨市(州、地)项目。
在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办理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处理好依法行政和提高效率的关系。项目核准、备案的办理继续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05]70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属县(市、区、特区)核准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我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调整后,省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加大对地、县发展改革部门的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检查督促力度;地、县发展改革部门,特别是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尽快充实力量,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确保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办理高效快捷、规范合理。
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四、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
(一)农林水利
农业:
涉及开荒的项目。
水库:
省管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跨市(州、地)项目;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
不需要中央政府协调的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和涉河建筑物项目;跨市(州、地)的水资源配置调整和涉河建筑物项目。
2.民航
扩建机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