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版画交易法律指导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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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艺术行业文化市场管理规定

文化艺术行业文化市场管理规定

文化艺术行业文化市场管理规定1. 艺术品交易管理艺术品交易是文化艺术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以下管理规定:1.1 艺术品交易需通过正规拍卖、展销会、商业机构等合法途径进行,不得使用假冒伪劣、盗窃等非法手段获取艺术品。

1.2 艺术品交易需明确标注真实的艺术品信息,包括作者、年代、材料、尺寸等,确保消费者购买的艺术品具有真实性和价值。

1.3 艺术品交易应建立公平竞争机制,禁止操控价格、恶意炒作等不正当手段,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

1.4 艺术品交易行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虚假宣传、欺诈等违法行为,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罚。

1.5 艺术品交易应积极开展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艺术品鉴赏和交易能力,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2. 文化市场监管文化市场是文化艺术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文化安全,制定以下管理规定:2.1 文化市场经营者应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严禁无证经营、违法经营等行为,确保市场的合法经营和良好秩序。

2.2 文化市场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产品检测和质量监管制度,确保销售的文化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2.3 文化市场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4 文化市场经营者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支持和扶持优秀文化创作和艺术家,推动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

2.5 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打击非法经营、侵权盗版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3. 文化活动管理文化活动是文化艺术行业的重要内容,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制定以下管理规定:3.1 文化活动组织者应依法申请相关审批手续,严禁无证举办、违法举办等行为,确保文化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2 文化活动组织者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文化活动场所的安全和参与者的个人财产安全。

3.3 文化活动组织者应严禁在文化活动中传播违法信息、淫秽色情等低俗内容,保护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共秩序。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2012年修正)-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2012年修正)-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2012年修正)正文:----------------------------------------------------------------------------------------------------------------------------------------------------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2006年1月20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走私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反走私工作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遵循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海关、公安、边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反走私工作职责,其他国家机关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市、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以下简称综治机构)具体负责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市综治机构对区综治机构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省下拨的反走私综合治理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依法独立履行查缉走私的职责。

市、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干预海关的执法活动。

第七条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查处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外的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二)及时制止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外的走私行为,并依据案件管辖分工依法处理;(三)在海关、边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履行反走私职责遇到抗拒时,予以协助并依法处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8.24【实施日期】1999.10.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1999年8月24日通过并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1999年8月2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印刷业管理,促进印刷业发展,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施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设立印刷企业及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任何印刷企业或个人不得印制有违反宪法、法律内容的印刷品;不得印制含有淫秽、迷信内容或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印刷品;不得印制盗版印刷品;不得非法印制证件、文件、有价证券、商标标识等。

第四条深圳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新闻出版部门)是深圳市印刷业的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印刷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深圳市印刷行业协会在市新闻出版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必须办理《深圳市印刷业许可证》。

《深圳市印刷业许可证》分为A、B、C三类证。

A类证的经营范围是: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B类证的经营范围是:除出版物以外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C类证的经营范围是:除出版物、包装装满印刷品以外的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版画交易法律指导》的通知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版画交易法律指导》的通知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版画交易法律指导》的通知【法规类别】著作权转让与许可【发文字号】深知[2008]227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08.12.24【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版画交易法律指导》的通知(深知〔2008〕227号)各有关单位:为指导版画交易行为,加强版画版权保护,维护版画创作与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版画交易法律指导》,现予印发。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深圳市版画交易法律指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指导版画交易行为,加强版画版权保护,维护版画创作与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版画交易实际,制定本法律指导。

第二条【适用】本法律指导供当事人在深圳市从事版画创作与交易活动时参考。

第三条【保护意识】在版画创作与交易中,当事人应当加强版权保护意识,明确版画版权归属,减少和避免事后发生纠纷。

第四条【释义】下列词语一般具有如下含义:(一)版画。

是指以刀或化学药品等在木、石、麻胶、铜、锌等版面上雕刻或蚀刻后印刷出来的图画。

版画作为美术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

(二)版画原作。

一般具备如下条件:1.版画必须是由作者亲自使用版材,将自己的创意制作成版;2.在作者自己或在其监督下运用制成的版画原版印制版画;3.印数一般有一定的限额;4.完成的版画作品必须由作者签名,并注明印额、印数、张次。

(三)创作。

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物质条件或者咨询意见以及进行其他辅助性工作的,均不视为创作。

(四)作者。

通过智力活动直接产生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主持创作并对作品负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5年音像市场无盗版行动月专项行动的通知-深府办[2005]15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5年音像市场无盗版行动月专项行动的通知-深府办[2005]15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5年音像市场无盗版行动月专项行动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5年音像市场无盗版行动月专项行动的通知(2005年11月17日深府办[2005]152号)今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部署和中宣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盗版音像制品专项行动的通知》(新出明电〔2005〕12号)精神,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严厉打击音像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我市音像市场环境依然不容乐观,盗版侵权现象仍比较严重,国外版权组织也多次与我市有关部门交涉,要求加大打击力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音像市场经营秩序,为第二届中国国际音像博览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11月5日至12月5日在全省开展“音像市场无盗版行动月”活动。

现将我市开展此项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加强领导。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制定活动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具体要求,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措施,狠抓落实,通过对我市音像市场盗版侵权行为采取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音像制品违法经营单位、店档以及游商兜售违法音像制品等经营行为,促进我市音像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

二、突出重点,严格执法。

本次活动整治的重点对象是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电子科技市场、电脑软件市场,以及在繁华街区、城中村周边、车站码头、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场所违法销售盗版音像制品的行为。

对南山区海雅百货人行天桥、岁宝百货人行天桥、西部电子城,福田区万佳百货三分店门口天桥、华强北商业区,罗湖区罗芳立交桥、罗湖商业城等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销售盗版音像制品的行为,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重点打击。

版画 特色建设实施方案

版画 特色建设实施方案

版画特色建设实施方案版画特色建设实施方案。

一、背景分析。

版画作为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艺术形式,承载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和艺术价值。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版画艺术在当代文化中依然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版画特色建设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制定实施方案来加以解决。

二、特色建设目标。

1. 提升版画艺术水平,推动版画艺术创新和发展。

2. 弘扬传统文化,传承和发展优秀的版画艺术传统。

3. 加强版画艺术教育,培养更多的优秀版画艺术人才。

4. 扩大版画艺术影响力,提升版画作品的市场价值和社会认知度。

三、实施方案。

1. 加强版画艺术研究与创新。

建立版画艺术研究机构,加强对版画艺术的深入研究,推动版画艺术的创新与发展。

组织版画艺术家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引进国际先进的版画艺术理念和技术,提升我国版画艺术的国际影响力。

2. 弘扬传统文化,传承版画艺术传统。

开展版画艺术传统的挖掘和整理工作,编纂版画艺术史,举办版画艺术展览和讲座,加强版画艺术传统的传承与弘扬。

鼓励版画艺术家深入田野,挖掘民间版画艺术资源,将传统文化元素融入现代版画创作中,使传统与现代相结合,创作出更具特色的版画作品。

3. 加强版画艺术教育。

加大对版画艺术教育的投入,完善版画艺术教育体系,建立专业的版画艺术教育机构和实践基地。

组织版画艺术家开展校园巡回讲座和指导活动,激发青少年对版画艺术的兴趣和热爱,培养更多的版画艺术人才。

4. 提升版画艺术影响力。

举办版画艺术展览、交流活动和比赛,扩大版画艺术作品的展示和推广渠道,提升版画艺术作品的市场价值和社会认知度。

加强版画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维护版画艺术家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版画艺术创作和交流环境。

四、实施保障。

1. 政策支持。

制定相关政策,加大对版画艺术的扶持和支持力度,为版画艺术的发展提供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

2. 组织协调。

建立版画艺术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版画艺术发展工作,推动实施方案的落实和推进。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21•【字号】深府[2013]64号•【施行日期】2013.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3〕6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21日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有关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交易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各类交易机构,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及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市外交易场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易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市场化方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建立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人居环境委、公安局、文体旅游局、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办、金融办、前海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等有关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商事调解收费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商事调解收费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商事调解收费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深司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商事调解收费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司规〔2023〕2号各相关单位:为深化诉源治理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优化调解资源配置,激发商事调解市场活力,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和防范经营风险,建立健全具有深圳特色的商事调解配套制度,结合实际,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规范商事调解收费的实施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8日关于规范商事调解收费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诉源治理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改革,推动商事调解市场化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商事调解组织在调解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知识产权、技术转让、工程建设等领域发生的矛盾纠纷时,可依法依规收取调解服务费。

第三条商事调解包括特邀调解、自行调解。

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引导当事人至商事调解组织开展诉前调解,或立案后委托商事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自行调解是指商事调解组织自行接受商事主体委托开展调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商事调解组织是指经深圳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并依法登记为非营利组织的组织。

依法登记成立的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制定组织章程、调解规则,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人员和资产。

第五条商事调解组织按照收费标准,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后依照约定收取调解服务费。

调解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由商事调解组织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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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深圳市版画交易法律指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指导版画交易行为,加强版画版权保护,维护版画创作与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版画交易实际,制定本法律指导。

第二条【适用】本法律指导供当事人在深圳市从事版画创作与交易活动时参考。

第三条【保护意识】在版画创作与交易中,当事人应当加强版权保护意识,明确版画版权归属,减少和避免事后发生纠纷。

第四条【释义】下列词语一般具有如下含义:(一)版画。

是指以刀或化学药品等在木、石、麻胶、铜、锌等版面上雕刻或蚀刻后印刷出来的图画。

版画作为美术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

(二)版画原作。

一般具备如下条件:1.版画必须是由作者亲自使用版材,将自己的创意制作成版;2.在作者自己或在其监督下运用制成的版画原版印制版画;3.印数一般有一定的限额;4.完成的版画作品必须由作者签名,并注明印额、印数、张次。

(三)创作。

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物质条件或者咨询意见以及进行其他辅助性工作的,均不视为创作。

(四)作者。

通过智力活动直接产生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主持创作并对作品负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是作者。

(五)职务作品。

为完成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

(六)工作任务。

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七)物质技术条件。

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场所、资料等。

(八)作品的合理使用。

应当是个人性以及非直接赢利性的使用。

即使在法律规定“合理使用”的情形下,在使用时也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九)版式设计。

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面和外观装饰所作的设计。

版式设计独立于作品著作权由出版者享有。

第五条【声明】本法律指导下,版权即视为著作权。

第二章一般指导第六条【著作权归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著作权属于作者。

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版画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作者身份不明的,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第七条【合作创作】由多人共同从事创作活动的,应当预先以书面形式对如下问题进行约定:(一)明确职责分工,确定各自的任务和创作的部分。

(二)约定对作品完成后版权享有形式或比例及版权行使的权限、方式。

(三)明确相关人员是否直接参与创作,若仅参与辅助性工作,也应当预先加以书面明确。

(四)对参与创意与表达的形成的人员,对作品创作过程进行指导的人员,对作品的形成进行审核的人员,应当预先以书面形式声明或者约定其是否享有版权。

否则很难视为参与了创作。

(五)版权行使的收益分配。

在合作创作中,除要注意预先的约定外,还要注意在创作过程中形成及保存相关的证据,以免发生争议后难于举证。

被邀请参加咨询、论证会,不论其意见、建议是否被采用,均不视为参与了创作。

第八条【合作作品】合作作品的版权由作者共同享有。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版权,但行使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版权。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版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第九条【委托作品】委托创作应当关注如下问题:(一)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二)为避免纠纷,合同中应当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的行使及收益分配等问题予以约定。

(三)若著作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著作权归受托人享有。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主要情形有:1.没有签订书面合同;2.没有证据证明有约定;3.合同中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属问题;4.合同中虽有约定但约定有争议,不能明确确定著作权归属。

第十条【改编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一条【职务作品】职务作品应当关注如下问题:(一)职务作品的作者可以和单位就著作权的享有、使用等进行书面约定。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三)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可以优先使用职务作品。

(四)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的,必须经单位同意;作品完成的两年期限,一般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五)作者许可第三人使用的,作者与单位应当约定所获报酬的分配比例。

第十二条【版画作品】创作版画作品涉及版画创作单位、作者及作者单位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合同中应当注意约定如下问题:(一)版画创作单位应当提供的条件与报酬。

(二)版画印数、印额。

(三)版画印制的监督方式。

(四)版画作品的各方分配数额。

(五)版画创作单位对归其所有的版画作品的使用权限,包括汇编、制作画册、许可他人使用以及收益处分等。

(六)版画原版的处置方式,如保管、展示、封存或者销毁等。

第三章版画作品的许可与使用第十三条【许可使用】许可他人使用版画作品,应当订立书面许可使用合同。

版画创作单位许可他人使用版画作品的,首先应当确定自身是否有权许可,是否取得了许可授权。

第十四条【合同内容】许可使用合同应当特别注意如下问题:(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除著作权人以外,他人不得行使未明确许可的权利。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性质,要明确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属于专有使用权的,合同中还应当明确权利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

(四)合同可以约定被许可人是否有权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合同中没有约定的,被许可人无权再许可。

第十五条【复制】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版画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本馆收藏的版画作品,但应当有合理的数量并不得作销售或者其他方面的用途。

第十六条【临摹使用】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再行使用,不视为侵犯著作权。

但临摹作品应注意如下问题:(一)应当在作品上标注原创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临摹作者的姓名。

(二)临摹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若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不经原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若营利的,最好取得原著作权人许可。

(三)临摹未发表的作品,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

(四)第三人将临摹作品发行营利的,须经临摹作者许可。

第十七条【教科书】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单幅的版画作品,应当注意如下问题:(一)作者若不许使用的,应当事先声明。

(二)若作者事先已经声明不许使用的,需取得作者的许可后方可使用。

(三)若作者事先未声明不许使用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即可使用,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

(四)若自行编印教材发放并收取费用的,极易构成侵权。

第十八条【投稿】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刊投稿,无须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即视为报社、期刊社刊取得了专有使用权。

一稿多投极易引发纠纷,可能需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但: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刊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刊投稿。

第十九条【转载】作品刊登后,著作权人未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但:(一)在转载、摘编时应当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

(二)应当在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二十条【转载声明】作品刊登后不得转载、摘编的,著作权人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

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只能由著作权人作出,报社、期刊未经著作权人书面授权自行作出的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不具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图书出版】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出版合同应当订明如下内容:(一)出版权的专有许可,以避免一稿多投。

(二)对作品的内容、篇幅、体例、图表、附录等的要求。

(三)交稿日期和出版日期。

(四)作品的修改和删节权利。

(五)作品的重印、修订、再版等。

第二十二条【图书出版专有权】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图书出版者享有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第二十三条【重印、再版】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未继续重印、再版也未向著作权人表明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出版合同。

合同终止的情形及方式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合同中未规定条件成就即行终止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解除合同后,方可与其他人签订新的出版合同。

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图书脱销。

第二十四条【版式设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未经出版者许可,不得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为10年。

第二十五条【出版义务】出版者应当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

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

出版物侵害他人版权而出版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出版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出版者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需停止侵权并返还侵权所得。

第二十六条【演绎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的,应当注意如下问题:(一)需经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

(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后产生的作品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人享有。

(三)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后的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章版权保护途径第二十七条【预防保护】著作权人可以采用如下预防性保护措施:(一)在创作过程中注意收集、保存手稿、笔记、会议记录等原始证据。

(二)办理作品备案或者登记。

作品备案或者登记实行自愿登记原则,办理作品备案,应当将作品数字化,可以通过深圳市版权协会等专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发给《备案证书》;办理作品登记,需向国家或者广东省版权局提出,也可以通过深圳市相关中介机构代办;备案或者登记证书可以作为主张权利的初步证明文件。

(三)预先与创作、交易的有关方面签订书面合同,对各方的权属、使用、收益等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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