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请假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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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考勤制度

机关单位考勤制度

机关单位考勤制度为规范机关单位的工作秩序,确保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以下考勤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工作时间、请假、迟到、早退等相关规定,以期达到公正客观的管理效果。

一、工作时间1. 机关单位的正常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

2. 所有员工应严格遵守工作时间,按时到岗并完成日常工作任务。

二、打卡制度1. 员工需使用考勤机进行打卡,作为考勤记录的依据。

2. 每日上下班各打卡一次,上午上班打卡时间不得晚于8:30,下午下班打卡时间不得早于17:30。

三、请假规定1. 员工因故不能按时上班,须提前向直接上级报告,并获得批准。

2. 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年假等类型,员工应根据具体情况申请相应的假期。

3. 请假须填写请假条,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生证明等),交由人事部门备案。

四、迟到早退处理1. 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者,视为旷工半天;超过60分钟者,视为旷工一天。

2. 连续三次迟到或早退,将给予书面警告;情节严重者,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扣罚或其他纪律处分。

五、加班规定1. 根据工作需要,员工可能需要加班。

加班须得到直接上级的批准,并做好加班记录。

2. 加班时间应合理安排,确保员工的休息时间和身体健康。

六、外出公务1. 员工因公外出,需提前告知直接上级,并说明外出事由及预计返回时间。

2. 外出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工作联系不受影响。

七、异常情况处理1. 如遇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导致无法按时上班,员工应及时通知直接上级,并提供相应证明。

2. 对于因特殊情况导致的迟到、早退或缺勤,管理层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个案处理。

八、考勤记录与考核1. 人事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考勤记录,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考勤记录将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员工的晋升、奖惩等方面产生影响。

九、其他事项1. 本考勤制度如有变动,将提前通知全体员工。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机关干部职工考勤请假制度(5篇)

机关干部职工考勤请假制度(5篇)

机关干部职工考勤请假制度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对局机关作息时间、请假销假、带薪休假、考勤奖惩措施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特重新修订全局干部职工考勤请假制度。

一、考勤的范围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二、考勤的内容及方法考勤内容包括上下班考勤、会议和重大活动考勤。

1、上下班考勤考勤签到时间为上班8:30以前,下班5:00以后(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

未在规定时间签到视为迟到或早退,未签到又未事前履行请假或报告手续的视为旷工。

具体工作由局人事科、监察室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2、会议和重大活动考勤实行签到制度,如有请假者,由科室负责人将请假者名单及请假事由交考勤人员,由考勤人员汇总定期向局领导汇报。

3、因公外出和请假的考勤工作时间科室、单位人员不得随意关门,外出时,要在办公室门上公务活动告知牌上明确去向。

因公外出和请假,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

科室人员请假:____天内的(含____天),普通工作人员经本科室负责人批准;科室负责人经分管局长批准。

____天内的(含____天),普通工作人员依次报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批准;科室负责人依次报分管局长、局长批准。

____天以上的普通工作人员依次报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局长批准;科室负责人依次报分管局长、局长批准。

副局长、纪检组长及县级非领导职务人员请假:____天及以上的报局长批准。

凡请假人员均须履行请假手续,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报人事科,作为考勤依据。

4、请假的考勤产假、护理假、婚假、探亲假和年休假,由休假人填写《休假审批表》,在人事科审核休假期限后,休假人按管理权限签字报批。

休病假需出示公费医疗医院的诊断书休假。

休假、事假需要事前办理手续,事后补办的无效。

丧假,允许休假人口头请假(事后补填事假审批表)。

因公出差、检查、执法等不能签到、签退的,要填写《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干部职工外出签报表》,工作人员____日内的由主管局长审批,____日以上的由局长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考勤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考勤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考勤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考勤制度1一、请假制度1、请假2周以内由学校审批,2周以上报教育局审批。

2、病假不超过2周,2周以上送教育局审批,事假每学期不超过7天,婚假5天,(晚婚的20天,要到教育局办理请假手续),丧假7天(指直系亲属死亡),产假90天,晚婚加15天,到教育局请假,护理假7——10天。

3、请假人必须到教务处领取学校专用请假条办理请假手续。

4、有急事或疾病不能到校的应托人请假,来校后及时销假并补办请假手续。

二、考勤制度1.坚守岗位,不得随意离校,正常上班时间,无课时有事需离开,必须向学校打招呼,否则视为旷工。

周五需乘早车者,必须经过学校批准后方可离开。

2.有事先请假再离开,拒绝口头请假,否则按旷工对待。

假满不销假、续假的按旷工对待,外出考试、开会、出差、学习等超过规定时间不请假的按旷工对待。

3.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特殊情况需晚来、早走或中途离开,需口头请假,否则按迟到、早退处理。

4.严格遵守上下课时间,上课铃声落必须进教室,中途不得随意离开课堂,不得提前下课,教室内不准打电话、玩手机。

不得私自调课、换课。

5.教师考勤情况按周汇报并公示。

三、考核办法1、上课迟到、课中随意离开教室或提前下课,发现一次扣除5元。

2、无课时有事需离开不口头请假的一次扣5元。

3、因特殊原因迟到者,需向学校领导说明情况,不提前说明的一次扣5元。

4、私自调课一节扣5元,缺会一次扣10元。

5、无故缺课一节扣10元,3次迟到或早退按旷课一节计算,上课迟到15分钟或早退10分钟按旷课对待。

6、旷工一天扣30元。

7、事假超过7天的每天扣除15元。

8、所有考核均从绩效工资或奖金中扣取。

四、检查、统计1、教师考勤由教务处统一管理,每周汇总并公示,学期末统计。

2、上课情况由值周教师每天如实检查登记,校领导监督并每天抽查三次,发现未如实检查登记的,一次扣除值周教师日均绩效工资的2倍。

机关事业单位考勤制度2一、工作时间1、中心学校上午10:30至下午4:30;2、其它学校(点)上午10:30至下午4:00。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公休假和考勤制度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公休假和考勤制度

关于加强各类假期管理严格考勤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工作制度,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和遵守工作制度的自觉性,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结合城管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试行)。

一、各类假期规定严格各类假期管理。

工作人员因私事、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出勤的,在请假前,事先持书面请假条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执行。

1、病假。

在办理病假手续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说明有关情况,事后应有相关医院病假证明,由领导审核,交局办备案。

(1)不限工作年限,病假2个月以内,发本人全额绩效工资。

(2)工作年限不满10年,第3个月起发绩效工资90%,第7个月起发本人绩效工资70%。

(3)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6个月内,发本人全额绩效工资,第7个月起发本人绩效工资80%。

绩效工资:年底财务室所核算的工资。

2、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与哺乳假。

应提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由领导负责审批,交局办备案。

(1)婚假:本人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假期3天,晚婚假期20天(男满25周岁初婚、女满23周岁初婚)。

(2)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假期3天;岳父、母,公、婆死亡假期3天。

(3)探亲假:事由条件。

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

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工作满1年,与配偶、父母不住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工作人员。

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1次20天;两年一次45天。

委机关请销假考勤制度

委机关请销假考勤制度

委机关请销假考勤制度
一、请假程序
1. 员工因私事需请假时,应提前向直接上级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请假的具体原因和时间。

2. 请假申请需经过直接上级审核同意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3. 紧急情况下,员工可先电话通知直接上级,并在事后补交书面申请。

二、请假类型及批准权限
1. 病假: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由直接上级审批。

2. 事假:根据请假天数由直接上级或部门负责人审批。

3. 年假、婚假、产假等法定假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由人事部门负责审批。

三、销假程序
1. 员工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人事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2. 销假时,员工需提交请假期间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病假证明等)。

3. 人事部门根据员工的销假材料更新考勤记录,并通知财务部门调整工资等相关事宜。

四、考勤异常处理
1.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员工,将视为旷工处理。

2. 连续旷工达到一定天数者,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严重者可能面临解除劳动合同的
后果。

3. 对于频繁请假影响工作的员工,部门领导需进行约谈,了解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

五、监督与执行
1. 人事部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2. 各部门负责人需对本部门的考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3. 员工对考勤记录有异议时,可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诉,由人事部门负责核查并给予答复。

六、其他事项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2.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处理的,需报请公司高层批准后执行。

3.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通知全体员工。

考勤及请销假管理规定

考勤及请销假管理规定

XX县xxx单位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出勤及请销假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考勤管理1、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机关统一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工作岗位.2、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不得从事玩游戏、看电影、炒股、购物等与工作无关的事项.3、实行考勤公示制度,及时在公示栏公布工作人员出勤情况.日常考勤及公示由综合科负责,办公室每周不定期检查2次,并作好记录、按月通报.4、严格节假日值班管理.节假日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提前通知到人.值班人员必须按正常工作时间到岗到位,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原则上不允许调班,特殊原因确需调班的应提前报分管领导批准.值班期间的考勤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二、请销假管理1、病假:工作人员因病需要治疗或休息的,需履行请病假手续,请病假1天以上的,应出具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长期病假按江苏省人社厅工作人员病假待遇有关规定执行.2、事假: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须履行请事假手续.3、公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公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须履行必要的请假手续.4、审批程序: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请假3天以内的,经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含3天的,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批准.科室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的,报分管领导批准;超过1天的,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批准.班子成员请假,由主要领导批准.5、请假应填写统一印制的请假审批表,按审批程序办理后交办公室备案.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手续的,可电话请假,事后应尽快补办请假手续.延长请假时间的,需补办请假手续.请假期满的,应及时通知办公室销假.6、办公室应做好职工请销假情况备案和检查工作,并作好记录、按月通报.三、奖惩1、考勤和请销假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并按考评标准计分评比,作为科室及其个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2、工作人员迟到、早退或上班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每发现1次,扣减其年终目标考核奖100元.因迟到、早退或上班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等被有关部门通报、对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科室及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责令个人作书面检查,扣减其年终目标考核奖1千元.3、病假全年累计达1个月以上的含1个月,扣减年终目标考核奖的10%,另扣减绩效工资的5%;3个月以上的含3个月,扣减年终目标考核奖的20%,另扣减绩效工资的10%;6个月以上的含6个月,扣减年终目标考核奖的30%,另扣减绩效工资的15%.4、事假全年累计15天以上的含15天,扣减年终目标考核奖的10%,另扣减绩效工资的5%;1个月以上的含1个月,扣减年终目标考核奖的20%,另扣减绩效工资的10%;3个月以上的含3个月,扣减年终目标考核奖的50%,另扣减绩效工资的15%;6个月以上的含6个月,扣减全部目标考核奖.5、旷工全年累计1天以上的,予以通报批评;超过3天的,停职检查,扣减年终目标考核奖的20%,另扣减绩效工资的10%;超过10天的,扣减全部目标考核奖;超过15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按程序办理辞退.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XXXXXX2015年4月21日。

机关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机关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机关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保持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内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1、考勤要求。

坚持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

工作时间不得有上网游戏、炒股、聊天等与工作无关的情况,更不得随意旷工、擅离职守。

上班时间个人有事或因公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要向股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请假,讲明去向及所需时间。

2、考勤登记。

上班时间实行头脸扫描签到制度,坚持每个工作日上午8:30以前进行头脸扫描签到,过后视为迟到或缺勤。

因公外出不能按时签到时,应事先在委机关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查。

3、考勤通报。

由委机关办公室具体负责考勤事务,每月月初对出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进行公布。

4、考勤处罚。

未经批准,每迟到、早退1次各扣50元,旷工1天扣100元,当月累计迟到、早退5次以上或旷工3天以上给以经济处罚的同时,进行通报批评。

上班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上网聊天、看电影、购物、玩游戏、炒股票等,被暗访组通报者,扣发当月下乡费。

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根据人事隶属关系报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二、请销假制度1、请销假要求。

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因公或私事外出、因病请假(提供医院相关证明)、休假等一律实行严格的请销假制度,填写请假审批表逐级报批并报委机关办公室备查。

2、请假程序与审批权限。

班子成员请假由主任批准;股室负责人请假2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主任批准;工作人员请假1天由股室负责人批准,2天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主任批准。

3、销假要求。

所有工作人员请假,必须按时返回,并立即向准假领导销假。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须经准假领导批准后方可续假,返回后到委办公室补办手续。

逾期不归并未批准的,视为旷工。

4、处罚。

全年请事假(冲减公休假后)30天以上,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旷工10天以上,迟到、早退累计20次以上者,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扣除年终第13个月工资奖励。

山东省机关考勤管理制度

山东省机关考勤管理制度

山东省机关考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山东省机关单位人员考勤管理,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山东省机关单位全体在编人员、合同制员工及临时工作人员。

三、工作时间1. 工作时间安排: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

2. 休息时间:午休时间为12:00至14:00,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3. 夏令时调整:根据国家规定,在夏季高温时段,单位可对工作时间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单位领导层研究决定并提前通知全体员工。

4. 特殊岗位工作时间:部分特殊岗位需实行轮班制、值班制或弹性工作制,具体工作时间安排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制定,并报单位领导批准。

5. 工作时间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工作时间,单位将提前通知全体员工,确保员工正常工作秩序。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1)所有员工必须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进行签到,签到方式由单位指定,可采用电子签到、纸质签到或其他经批准的签到方式。

(2)签到时,员工需确保个人信息准确无误,不得代签、伪造签到记录。

(3)员工应在规定签到时间内完成签到,未按时签到视为迟到。

2、签到次数和时间(1)每日签到两次,分别为上午上班签到和下午上班签到。

(2)上午签到时间为8:30至9:00,下午签到时间为14:00至14:30。

(3)如有特殊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签到,需提前向直接上级报告,并说明情况。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1)因公外出员工,应在出发前向直接上级报告,并填写《因公外出申请表》。

(2)返回单位后,应及时向直接上级报告,并补签《因公外出签到表》。

(3)未按规定报告并补签的,视为旷工。

4、忘记签到处理(1)员工如因忘记签到,应在发现后30分钟内向直接上级报告,并说明原因。

(2)经核实确因忘记签到且无其他违规行为的,可视为迟到,按照迟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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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请假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组织性、纪律性,树立规矩意识,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暂行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管理
(一)考勤工作实行处室领导负责制。

各处室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考勤管理工作,记录工作人员出勤情况,每月汇总填写《考勤月报表》(附件2),经本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前将上月的《考勤月报表》报委人事处备案。

(二)人事处根据各处室报送的出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作为兑现工资、年度考核、奖惩评价、干部选拔任用等的重要依据。

(三)工作人员要树立规矩意识,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迟到、早退计入考勤,每月累计迟到、早退3次以上,按事假半天计算。

(四)因公外出或临时外出应事前报告主管领导;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请假,并填写《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附件1),请假期满要销假。

(五)工作人员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或不到岗工作的;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到岗工作的;不
服从组织调动工作或分配工作,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按旷职计算,旷职期间不发工资、工作性津贴和补贴。

(五)
二、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因公致残或患职业病者除外)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二)事假
工作人员因私事需要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

(三)公假
工作人员遇下列情况,经领导批准,可以请公假:
1、工作人员确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的,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因病重或病危医院提出确需工作人员去陪住的(需有医院证明)。

请假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不超过20个工作日,超过20天以上(不含20天)的按事假处理。

2、工作人员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3、工作人员的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拆迁,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必须由工作人员在家照料的。

请假不超过2个工作日,超过2天(不含2天)的按事假处理。

4、女职工按医院要求进行产前检查的;
5、女职工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四)婚假
工作人员依法登记结婚的(包括初婚、再婚,不包括复婚),可以请婚假。

按照2016年北京市新修正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

假期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使用有效。

(五)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以请丧假,假期不超过5天。

(六)探亲假
工作人员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条件的,可以请探亲假。

1、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2、未婚工作人员(包括丧偶或离婚已满一年的)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4、工作人员在见习期内不享受探亲待遇。

(七)年休假
工作人员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 9 号)及北京市相关规定,享受年休假待遇。

1、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
15天;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2、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执行试用期的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前,不享受年休假。

从试用期满后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

4、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工作人员,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面授时间超过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在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并经单位同意后可不计入事假。

5、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6、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本年度内未能安排完年休假的,可在第二年第一季度前安排。

(八)生育假
工作人员的生育假期,按照2016年北京市新修正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

1、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其中产
前可以休假15天)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

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应当在产妇生产前后连续使用。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九)献血休养假
工作人员参加义务献血可按我委规定享受献血休养假。

(十)路程假
工作人员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或探亲,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往返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十一)上述病假、生育假、探亲假、路程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事假、婚假、丧假、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各类假期的有关规定,如果遇到国家和市政府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十二)机关各处室原则上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安排工作人员加班,因特殊原因确需要加班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委领导批准后可计算为加班。

委机关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及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人员值班可计算为值班。

工作人员加班、值班后,可以安排补休,也可以冲抵病事假。

(十三)由组织安排参加学习培训,或因公负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和领导批准进行治疗和休养的,按出勤计算。

三、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一)基本工资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仍按国发[1981]52号文件办理。

其中公务员的基本工资为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

(1)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2、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工资照发,超过15天的按相关规定扣发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3、公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生育假、献血休养假、路程假工资照发。

(二)津贴补贴
1、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年休假、生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或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习培训期间,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照发。

2、机关工作人员当月病、事假相加超过3天的,每超过1天扣减1天的当月工作性津贴,病假期间生活性补贴照发。

3、参照工作性津贴发放办法,另扣减其他与工作相关的奖
金津贴补贴。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按有关规定,病假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参加考核。

四、请假手续
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考勤规定,请假要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

(一)工作人员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有效。

请假三天以上的需本人填写《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

(二)工作人员请病假须有医疗机构证明,领导方可准假。

(三)工作人员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四)工作人员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立即向主管领导销假。

五、批准权限
(一)处长及主持工作的副处长,请假由主管委领导批准,并向委主任报告。

(二)副处长请假5天及以内由处长批准,请假5天以上的,由处长同意后报主管委领导批准
(三)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5天及以内由处长或主管处长批准,15天以上的由处长同意后报主管委领导批准
(四)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因私出国请假的,报主管委领导
审批。

六、本规定经2017年11月28日第2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各分局、委属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2、《考勤月报表》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附件1: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注:休假前,填写此表,按管理权限审批后,由本处室留存,作为考勤依据。

附件2:
考勤月报表
(201 年月)
处室名称:填表日期:
注:本表一式两份,处室留存1份,报人事处备案1份。

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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