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劳社[2009]14号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宿舍管理中心

社区制度
第二章住宿管理 第三条学生住宿由学生处学生宿舍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宿管中心)统一安排,住宿学生根据所安 排的宿舍和相应的床位对号入住,不得私自调换。 学生不得擅自占用宿舍,不得拒绝他人入住本宿舍。 如需调换宿舍,需向宿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换。 违反上述规定的学生,责令改正,视情节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条任何单位、个人如需使用、调换学生宿舍,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宿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并由所在院系的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盖章。学生毕业、出国或休学、退学时,应按规定的 日期和程序办理退房手续;办理退宿手续后继续占用住房者,可责令其立即迁出。 第五条严禁任何人私自配钥匙或调换门锁,违者除责令其恢复原样外,并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 规定处理。个人钥匙要妥善保管,丢失钥匙要及时向宿舍管理员报失登记。
葛璐璐
女,吉林磐石人,中共党员。曾从事对外汉语教师工作。现为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学生社区辅导 员办公室)主任助理,负责办公室内勤、财务、档案、住宿费及教师公寓工作。
金颖
女,吉林省长春市人,中共党员,工学学士、测量工程师。现为粤华苑2、4、5、6栋辅导员,负 责指导学生社区心理辅导工作。
张晓
男,山西省沁县人,1982年生,经济学硕士,在各类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数篇。现为粤华苑1、3、 17、19、20栋辅导员,负责办公室制度建设,辅导员培训和工作研究。
何磊
女,浙江奉化人,学士学位。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北潜江支行、中国石化集团江汉油田工作。现 为海华苑8、10栋辅导员,负责办公室与后勤及物业公司沟通协调服务及维修事宜。
王英澎
女,黑龙江省鸡西市人,中共党员,学士学位。东北师范大学环境艺术设计专业毕业,现为燕华 苑08栋辅导员,负责社区活动室建设与维护,学生综合素质拓展。
劳动关系管理常用法律法规目录 (1)

劳动关系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08-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08-9-1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20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劳法发[1995]463号)(劳部发[1995]309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02-2-1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2-2-1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2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3-6-28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8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45号)(劳部发〔1994〕481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98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4-27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202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夹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任文友社会保障行政审批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夹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任文友社会保障行政审批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4【案件字号】(2020)川11行终1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易晓芸罗喆予钟小红【审理法官】易晓芸罗喆予钟小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夹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任文友;夹江县乐华工贸总公司【当事人】夹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任文友夹江县乐华工贸总公司【当事人-个人】任文友【当事人-公司】夹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夹江县乐华工贸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俊强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宋晓云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俊强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宋晓云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俊强宋晓云【代理律所】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夹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夹江县乐华工贸总公司【被告】任文友【本院观点】综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系被上诉人任文友是否符合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反证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系被上诉人任文友是否符合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条件。
对此,本院评析如下:首先,《工种情况表》《乐华公司工资表》由原审第三人制作,《工种情况表》系原审第三人从2001年3月1日起至2014年期间,每年填制后向原夹江社保处或原夹江社保局报送,原夹江社保处或原夹江社保局均在上报的材料中加盖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字。
原审第三人于2005年8月10日还向原夹江社保局上报过《继续填报特殊工种报告》,并于2016年8月19日向上诉人提交《工种确认请示》,申请上诉人对《工种情况表》历史档案材料在审批特繁工种职工退休时予以确认,上诉人时任主管领导作出了“涉及华头煤矿关闭前职工工种认定以社保局已审定工种,人社局确认"的批示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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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精神,落实劳动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1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积极推动各类职业学校(包括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下同)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就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意见》的要求,积极面向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建立起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就业准入制度以及劳动力市场需求有机联系的运行机制,促进职业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实现学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两种证书制度并重的目标,全面提高职业学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
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教育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选择不同类别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试点范围应首先选择办学条件好、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且面向生产和服务一线的职业学校。
专业范围应选择职业特征明显,并与国家职业标准相对应的技术要求高、社会需求量大的专业。
目前,可将试点范围集中在机电制造类、信息技术类、能源运输类和商贸服务类专业。
三、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或《职业学校专业与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对应目录(试行)》(见附件)中的名称确定。
(售后服务)烟劳社就号关于开展年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

(售后服务)烟劳社就号关于开展年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烟台市劳动就业办公室文件烟劳社就[2010]3号关于开展2010年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各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开发区人才交流中心、高新区人才和社保中心: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0年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7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总体要求,组织开展烟台市2010年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做好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壹、活动要求1、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继续要以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为主要服务对象,于相对集中时间内组织开展专项服务活动,提供就业岗位,落实就业政策,解决就业问题。
2、活动中要联合有关部门、团体,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5个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于统壹时间内,集中为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
3、于就业服务活动中,要充分发挥“烟台e路通——e网传真情,服务促就业”的就业服务信息化品牌作用,依托“劳动99”信息管理系统、“烟台就业网”和“烟台创业网”三大载体,形成内外结合、相互补充、全方位、立体化的信息化就业网络,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
要根据不同时期求职人员的就业特点,举行各种类型的招聘活动和专场招聘会,提供适合的就业岗位,满足各类就业群体的就业需求。
4、开展就业服务精细化活动,把精细化服务贯穿始终,按照《烟台市职业介绍精细化服务工作规范》和《烟台市人力资源市场绩效考核标准》要求,重点做好“壹对壹”、“壹站式”和“壹条龙”服务,不断提高精细化服务水平。
5、做好专项活动安全工作,要按照《烟台市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制定明确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保障专项活动的有序进行。
二、活动时间和安排1、元旦、春节期间,要联合残联人联合会,组织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共同开展“就业援助月”活动,集中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和残疾登记失业人员,落实困难人员扶持政策和残疾人扶持政策,实施专项就业帮扶,促进其实现就业再就业。
清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清远市财政局关于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清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清远市财政局关于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清远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1.13•【字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清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清远市财政局关于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保局、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审批,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2008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2009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二、调整办法本次待遇调整比例按照2008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具体办法是:(一)每人每月按照2008年清远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813.48元的5%计算调整额,即813.48元×5%=40.67元/月。
(二)每人每月按照本次调整前的本人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计算调整额。
(三)符合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和原工商业者条件之一者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基本养老金。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或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人员,不重复加发。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清远市企业退休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清远市企业退休月人均基本养老金897.48元计发。
三、工作要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县(市、区)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确保在2009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不得拖欠。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流程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流程政策依据:1.《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京政发〔2008〕49号);2.《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劳社农发〔2009〕13号;3.《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流程》(京劳社农发〔2009〕14号。
一、保险费收缴缴费时间:每年4月1日––12月10日。
缴费标准: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最高缴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办理程序和手续:(1)以村(居)为单位组织收集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用存折,并签署《银行代扣代缴保费协议书》。
《协议书》一式三份:即参保人一份,银行一份,区经办机构一份。
(2)参保人到银行存入所缴纳的保险费后,在每月的20日至下月的10日,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专用存折》到村(居)委会填写《参保人员缴费信息确认表》。
(3)村委会在每月13日前将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参保人员缴费信息确认表》交至乡镇社保所。
(4)乡镇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将《参保人员缴费信息确认表》内容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5)区农保中心收缴岗在每月18日前将全区汇总的电子预缴费数据交至银行。
(6)银行根据区农保中心交来的预缴费数据进行扣款,所扣款项划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用账户。
次日,将电子扣款信息交至区农保中心。
(7)区农保中心收缴岗在每月20日前将银行交来的电子扣款成功信息审核后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提交财务记账。
注:次年的3月底前乡镇为参保缴费人员打印《缴费对帐单》。
二、养老金支付领取条件:一是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二是符合规定缴费年限。
领取标准: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办理程序和手续:(1)参保人员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本人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复印件和《专用存折》,到乡镇社保所办理申领手续,并对社保所提供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进行确认:符合领取条件的,确认领取标准;不符合领取条件的,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的,确认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甬劳社老〔2007〕37号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实施《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甬政发〔2007〕14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甬政发〔2007〕14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社老〔2006〕1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1.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监察稽核,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全覆盖。
要创新工作思路,摸清底数,排出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经济较发达地区要在巩固现有扩面成果的基础上向全覆盖推进;困难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落实责任,积极推进扩面。
2.要重点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含雇主和雇工,下同)和灵活就业人员(含城镇自由职业者,下同)、进城务工人员的参保工作。
按规定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职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3.2006年5月1日起,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工本人按8%缴纳,由雇主在其每月工资中代为扣缴,其余部分由雇主缴纳。
最低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3年过渡调整到位,其中:2006年度缴费(补缴)额度不变,缴费基数等参数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换算相应调整;2007年度、2008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调整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90%,2009年度起最低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