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11图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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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本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本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本《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合理规划和落实农村公路项目,保障农村交通畅通,提升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中央统筹、地方负责、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质量监控,提高农村公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农村公路项目规划管理第六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遵循“按需规划、分类建设、有序推进、综合协调”的原则。

第七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农村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农村交通需求、自然地理环境、生态保护等因素,并充分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意见。

第八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区分编制村村通、镇镇通、乡乡通等农村公路规划,力争实现全面连通。

第九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明确项目的用途、线路、工程量等基本信息,编制规划方案,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十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严格遵守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完成环保、水保、山洪灾害防治等工作,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经过评估和论证后,应当报请所在地农村公路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审批应当依法审批,严格按照规划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三章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管理第十四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编制施工方案,明确工程的实施内容和建设要求。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严格按照招标程序和要求进行招标工作。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依法组织建设过程的监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进行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严禁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是纳入湖南省农村公路“十一五”建设规划并使用中央专项资金、国债资金和省配套资金的建设项目,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其中:县到乡镇公路及农村公路中的大桥、隧道工程项目为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其它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包括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合同对建设农村公路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四条根据《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负总责,并管理、考核下属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行企业自检、工程监理、业主管理、政府监督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明确质量责任主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结合项目实际,签定责任书。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目标:所有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率100%,县道、乡道和桥梁、隧道工程项目优良率达到80%以上.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建设标准和要求向社会公示。

工地现场设置公示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标准、投资额、各从业单位及联系人、质量监督人员、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及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管理职责第八条省交通厅依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要求,制定全省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指导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协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督促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履行质量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质量问题。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7.04•【字号】湘价费[2011]167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11〕167号)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44号)文件已执行到期,需重新发布。

为此,我们对全省交通运输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规范,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湘财综〔2011〕30号)规定,制定了《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附: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收费标准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交通运输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当事人在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业务、接受管理时,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有关费用。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章收费项目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向特定对象进行管理或提供特定服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而实施的收费。

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船舶港务费、货物港务费、停泊费、引航费、岸线(水域、滩地)使用费、水上安全监督费、海事调解费、航标设置维护费、航道清障费、水上交通安全维护费、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证照工本费、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费、破损公路及公路设施赔补偿费、县乡公路建设费、高速公路路政及交通管理费。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3月1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于2006年1月2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的。

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3第二章标准与设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4第三章建设资金与管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5第四章建设组织与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6第五章工程验收.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7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3 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月2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湖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人工工日单价及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湖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人工工日单价及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湖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人工工
日单价及规费标准调整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湘交造价[2011]124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1.03.25
【实施日期】2011.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湖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人工工日单价及规费标准调整的通

(湘交造价〔2011〕12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目前的具体情况,经研究,现将调整我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人工工日单价及规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我省已批准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造价文件,仍执行原规定,造价不再进行调整;凡之后上报或虽在之前上报但尚未审批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造价文件,应按本通知执行。

二、人工费: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人工工日单价(含机械工)由
45.45元/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1.13•【文号】交安监发〔2018〕15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152号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现将《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11月13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社会参与、有效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综合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项目管理职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质量管理机制,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要求,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

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进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职责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职责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职责的通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交人事[2011]52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1.10.13
【实施日期】2011.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职责的通知
(湘交人事〔2011〕527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
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86号)、《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1〕52号)、《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农村公路工作实际,现就厅农村公路建设处和省公路管理局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职责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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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5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5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5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二日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高农村公路整体服务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所称农村公路建设包括:县乡道新建、改建,建制村通水泥(沥青)路,国有农林场通水泥(沥青)路,连通工程建设,危窄桥、渡口改造,安保工程建设,乡镇客运站、招呼站建设,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建设。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筹规划,县为主体,国省补助,多方筹资,因地制宜,保证质量,保障安全。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尽量利用老路,避免大改大调、高填深切,减少拆迁,节约土地;应当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水利设施,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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