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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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研究生创新实践培养基地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创新实践培养基地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创新实践培养基地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研究生创新实践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培养基地)建设与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培养基地建设目标: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推进协同创新,促生创新成果,增进双方学术交流。

二、职能与机构第三条培养基地的主要职能: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等;对合作单位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包括对在职人员的各种形式的短期培训;根据合作单位科研和设计生产的需要,学校选派一定数量的研究生进入培养基地参加科研项目攻关或生产设计,并依此完成学位论文;定期在合作双方举行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双方进行科研课题的合作研究。

双方在科研或生产中遇到的急需解决的课题或前沿性的课题,优先考虑合作研究。

双方可以共同申报级、省(部)级等研究课题。

第四条培养基地的运行工作由校企双方共同管理。

校企双方协商成立培养基地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基地的运行,协调校企双方的合作。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与委员,正、副主任分别由企业和学校人员担任。

第五条培养基地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XX大学研究生部,专人负责培养基地建设与管理中的日常工作。

合作单位也要有专人负责研究生在培养基地培养期间的日常管理。

三、培养第六条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制,配备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

第七条双方导师共同商定在培养基地研究生的论文选题。

选题确定后,由校外导师负责工作安排、现场学术指导、学位论文的初审;校内导师根据研究生论文题目及培养人才的需要,负责研究生的培养计划的制定、学术指导、论文审阅与组织论文答辩等工作。

第八条校外导师由合作单位负责组织,被专家应治学严谨,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具有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经XX大学评审认定导师资格,并实施聘任。

第九条培养基地研究生定期向校企双方导师汇报工作学习情况,双方导师应认真指导,培养基地将落实和检查导师职责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湘教发[2008]71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湘教发〔2008〕71号)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机关各处室,厅委直属各单位: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要求,我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废止《关于我省社会力量办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7个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二、宣布《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50个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三、确认《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等144个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四、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67个文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有关单位要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我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附件1: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附件4:。

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是实现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也是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重要平台。

为确保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拥有高质量的专业实践经历,使实践教学环节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以及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按需设立、责权明确、互惠共赢、动态管理”的原则,采取校、院二级管理模式,各学院是实践基地的责任单位,负责实践基地的建设、管理以及专业实践的组织、实施、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实践基地的建设形式及主要内容第三条实践基地可分为校内实践基地和校外实践基地。

校内实践基地指依托一个或几个学院建立的面向全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开放的实践教育场所;或是由某一学院建立的面向本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开放的实践教育场所。

第四条校内实践基地主要任务是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实验、专业实践、学位论文等实践环节。

功能定位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现代实践方法和技能的训练以及自主实践能力的提高。

第五条校外实践基地指学校与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企事业单位或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共建的实践教育场所。

校外实践基地的教学内容是校内实践内容的延伸和扩展,通过理论知识和生产实践的有机融合,提升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就业能力。

第三章实践基地的基本条件第六条校内实践基地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具备基本教学科研实践能力,能够开展符合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要求的创新实践训练;(2)有明确的教学目的和完善的教学计划;(3)有专门人员负责实践基地的教学运行与管理工作;(4)从教学实际出发,利用现有教学科研资源,实现共享化、模块化的实践平台建设。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湘科发〔2020〕67号•【施行日期】202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0〕67号各市州科技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中央驻湘高校和科研院所,省属本科院校,各有关单位: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的有力抓手;是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推动湖南高质量发展的有效载体;是强化湖南产业技术核心竞争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举措。

现将《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工作:一、坚持政治引领,强化政策引导保障。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中的战斗堡垒作用,自觉把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工作放到创新型省份建设、提升创新整体效能中去谋划,为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强劲动力。

二、聚集科技创新需求,注重激励约束并举。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系统设计和分类指导,积极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建立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建立分类评价体系,力争到2025年全省建成各类新型研发机构400家以上。

三、突出体制机制创新,调动社会各方参与。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创新质量和贡献。

加强政策宣传力度,组织和强化培育工作。

积极调动社会各方建设积极性,及时研究解决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文件施行期间,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科技厅反映。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8月25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22•【字号】湘发改高技规〔2021〕548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高技规〔2021〕548号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第34号令)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7月22日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十二次、十三次全会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省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规范和加强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组建、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部署、重点工程建设需要、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布局的,以充分激发我省科技、人才优势,促进创新链产业链精准对接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等建设的研究开发主体。

工程中心是湖南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建设工程中心旨在全面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支撑关键技术研发、研究成果产业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工程中心以国家、省和行业需求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创新能力,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以及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建设的几点思考

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建设的几点思考

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建设的几点思考作者:杨雯崔悦来源:《文艺生活·下旬刊》2016年第06期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建设的意义,由此提出了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建设的思考:实施研究生选拔和激励制度、实行双导师制、弥补单学科人才培养的局限、建立校、企、生三方的责权利制、加大经费筹措等。

通过完整的管理制度来保障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的良好运行发展,提高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

关键词: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6)18-0227-01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肩负着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重任。

研究生是科学研究队伍中最具活力和潜力的群体,他们正处于巩固理论基础、优化知识结构、拓宽视野、掌握科学研究方法的关键时期。

当前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在全国多所高校进行,培养出一批又一批具有创新实践能力的高素质研究生人才。

一、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意义目前在我国的研究生培养中,很多培养单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重理论、轻实践”,“重课内、轻课外”的“三重三轻”现象。

不难看出,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实践教学尤为重要,研究生通过实践基地的学习不仅可以将理论知识转化成实践,同时也为未来工作提前打好基础。

建立创新实践基地,利用学校与政府、企业、事业等单位在人才培养方面各自的优势,把以课堂知识与实践经验相结合,不仅能激发研究生的学习、科研兴趣,而且能让研究生从实践中认识到自身的不足,激发他们的学习动力。

同时,因为在实践中最容易找到的是实际问题,也是培养独立思考、解决问题和团队合作能力的最佳时机。

校外实习基地是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是推动产学研合作的重要媒介。

在人才培养方面,高校或科研单位主要传输理论知识和科研方法,而企事业单位主要提升研究生的实践能力;科研上,企事业单位可以依托高校的科研实力,开发新工艺、新产品;在经营管理方面,企事业单位拥有丰富的经验,研究生在实践基地可以直接获取经营管理经验。

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提高研究中心的运作效率和科研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行业和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是省级工程技术研究机构,直接挂靠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并接受其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研究中心的任务是组织和开展工程技术研究、技术开发与服务,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四条研究中心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坚持科学研究、自主创新和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研究中心的组织机构包括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及相应部门和岗位。

第六条研究中心主任由科技厅任命,负责研究中心的整体工作,代表研究中心与外部单位沟通和协调。

第七条研究中心应建立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技术保障部门、实验室和数据中心等科研支撑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研究中心的职责包括:(一)组织和开展工程技术研究,制定科研计划和项目,并进行科研成果的评价和应用。

(三)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促进国内外工程技术研究的交流与合作。

(四)开展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社团的建设,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能力。

(五)开展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的研究和研制,提出政策建议,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九条研究中心应依法依规申报经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研究中心应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十一条研究中心应加大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经费的使用符合项目要求,并做好相关的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研究中心应定期向科技厅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经费使用情况和科研进展报告。

第四章绩效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研究中心应建立科研项目评价体系,对科研成果、技术服务和创新能力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研究中心应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对研究人员和部门的贡献进行评价,为其提供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研究中心应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研究人员进行创新研究和技术服务,提高研究中心的科研能力和影响力。

湖南省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评估指标体系

湖南省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评估指标体系
奖励得分
近三年来,获得省级优秀学位论文的单位,加1分,获得国家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单位,加2分;积极开展优质课程互选、实行研究生教育资源共享,开展其中一个方面者,加1分,开展多方面者,加2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加1分,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加2分。
说明:评估结果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优等;75-89分为良等;60-75为中等;60分以下为差等。






(15分)
年龄、职称与学历结构
导师年龄、职称结构合理,1956年以后出生的博士生导师具有博士学位;1961年以后出生的硕士生导师具有硕士学位,其中40%以上具有博士学位,3分;低于上述比例者,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为止,不倒扣。
导师水平与指导条件
导师学术水平高,主持有在研项目,研究经费充足,工作条件好,4分;导师学术水平较高,有在研项目,有科研经费,3分;有导师没有科研经费的扣2分。




(25分)
培养方案
各学位点均有齐全、规范的培养方案,并根据变化及时制订与修订培养方案,培养目标定位明确,课程设置科学合理,体现研究生水平以及各学科特色、前沿性、综合性,4分;基本达到上述要求,2-3分;达不到上述要求,1-2分。
个人培养
计划的制
订与执行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制订及时,科学合理,执行严格,4分;基本达到上述要求,2-3分;达不到上述要求,1-2分。
有严格的选题与开题报告要求和管理程序,在读研究生开题报告保存完好,5分;基本达到上述要求,3-4分;达不到上述要求,1-2分。
学位论文
中期检查
有严格的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告,5分;基本达到上述要求,3-4分;达不到上述要求,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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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发〔2008〕25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建设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关高等学校:
为加强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建设的规范管理,确保创新基地建设取得实效,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湖南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建设的规范管理,确保创新基地建设取得实效,进一步提升我省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能力,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增强研究生教育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是指经省教育厅批准的高等学校与企业、科研院所共同建设的校外研究生培养基地。

第三条创新基地建设的目标是:根据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及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通过校企合作等有效形式,探索构建研究生培养新模式、新机制,把创新基地建设成为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创业型人才基地,成为我省相关行业技术创新、成果孵化、转化基地,成为我省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基地,成为我省研究生教育为湖南现代化建设作贡献的示范基地,从而推进研究生教育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提升高校、企业及科研院所的竞争力。

第二章建设原则与评审办法
第四条建设原则
(一)立足湖南、贡献地方。

高校要树立依托地方、支持地方的观念,强化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意识。

要因地制宜,优先选择我省急需发展的行业和支柱产业部门进行合作。

(二)联合培养、优势互补。

在指导培养研究生、科学研究、产品开发等各个环节,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生产部门在学术队伍、技术项目、信息资料、实验设备和科研经费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三)形式多样、注重实效。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生产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形成富有创意、成效显著的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科学运行机制。

(四)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通过产学研结合,进一步提高高等院校高知识群体尤其是研究生群体的社会贡献率,优化研究生的知识和能力结构,增强研究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促进合作单位研发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的提高。

第五条申报条件
(一)创新基地建设的牵头单位一般应为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牵头学科应是国家或省级重点学科。

(二)合作单位一般应是省内大型企业及科研院所,应具有高水平的科研开发队伍,先进的科研设备及科研条件,并有重大的科研项目和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

(三)合作双方已有较长产学研合作经历,具有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基础,并已经合作培养出一定数量的研究生,社会反映较好。

(四)创新基地的遴选以应用型学科为主,侧重于我省经济建设特别是支柱产业发展所急需的重点领域,包括:装备制造、新材料、石油化工、电子信息、钢铁有色、生物医药、食品加工、建筑材料等。

第六条申报程序及评审方法
(一)单位申报
1、高等学校牵头组织申报工作,合作双方共同填写《湖南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申报表》,并准备相关材料。

2、高等学校向省教育厅提交申请报告及申请表格。

(二)专家评审
1、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创新基地进行实地考察。

2、专家组会议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省教育厅批准,公布创新基地名单。

第七条创新基地建设
(一)创新基地的建设每三年为一周期,省教育厅适当给予建设经费补贴。

(二)对于列入创新基地建设的依托学科,将在教师队伍、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和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立项等工作中予以优先支持。

(三)创新基地建设工作实行动态竞争机制,建设周期内每年开展年度检查,建设周期期满开展评估验收,经检查和评估达到要求的可进入下一年度或下一个周期建设,未能通过检查或评估的将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创新基地称号。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省学位办负责全省创新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对创新基地的管理工作由研究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第十条合作双方应联合成立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创新基地合作双方派员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创新基地相关管理制度,并实施督查。

(二)指导制定基地建设发展规划。

(三)负责评估检查创新基地的建设与运行。

(四)协调处理创新基地建设与运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创新基地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基地建设与管理中的日常工作(包括研究生在基地培养期间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创新基地的主要职能
(一)培养和培训符合现代企业或科研院所需求的研究生层次高级科技或管理人才。

(二)根据企业或科研院所发展需要,协助高校开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负责生源组织、培养与过程管理等。

(三)根据企业或科研院所的需要,学校选派一定数量已修满符合培养方案要求学分的全日制研究生进入基地参加科研项目攻关,并完成学位论文。

(四)定期举行学术交流活动。

(五)根据企业或科研院所需求,开展科研合作,并积极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研究课题。

第四章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创新基地建设与运行经费筹措
(一)创新基地合作双方自筹经费(自筹经费应达到或超过省教育厅给予的补助经费)。

(二)省教育厅适当给予补助经费。

第十三条经费管理及使用原则
(一)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并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二)经费由基地管委会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审核支出,指定专人负责经费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教育厅补助经费的主要支出范围
(一)学术活动费用
1、研究生在创新基地做出学术成果发表论文版面费。

2、参加学术会议的会议费和差旅费。

3、研究生作为第一发明人申请专利的手续费(专利保护费由专利权益人承担)。

4、组织专门的学术会议的会议开支。

(二)创新基地研究生培养、专家学术讲座等教育教学研究的开支。

第十五条自筹经费的主要支出范围
(一)学术活动费用。

(二)改善研究生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开支。

(三)完善创新基地研究生办公室基本设施的开支。

第五章研究生培养与管理
第十六条创新基地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实行双导师制。

第十七条企业或科研院所的导师由创新基地校外合作单位负责组织推荐,被推荐专家应符合高等学校有关导师聘任条件,由学校负责认定导师资格,并实施聘任。

第十八条导师应严格按照相关高等学校学位授予工作有关规定和研究生培养规定等规章制度,履行导师职责。

各高等学校应根据创新基地的实际进一步明确创新基地的导师职责。

第十九条各高等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应把落实基地导师职责和检查其履行情况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并负责制定基地导师年度考核与管理办法,定期对创新基地导师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合作双方)要加强对进入创新基地的在岗导师和在读研究生的管理工作,制订进入创新基地的在岗导师和在读研究生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创新基地应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在创新基地期间,应遵守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如需离开基地,应向基地导师与基地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十三条创新基地应按年度向省教育厅提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创新基地一年中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经费使用、产业化和基地建设情况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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