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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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地方规范《公园绿地设计规范》

昆明市地方规范《公园绿地设计规范》

昆明市地方规范《公园绿地设计规范》昆明市地方规范《公园绿地设计规范》是对昆明市公园绿地设计的一
系列规定和要求。

本规范力求将昆明市公园绿化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创建具有昆明地方特色和生态优势的公园绿地。

下面将从规划设计、绿化
建设和管理维护三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规划设计:
1.综合考虑公园绿地在城市规划中的地位和作用,要满足市民休闲娱乐、文化交流和生态环境的需求。

2.根据公园绿地的规模和功能,合理划分设计区域,确定各功能区的
位置和布局。

3.充分利用昆明的地理特点和气候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种类和景观
元素,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公园绿地。

4.合理设置交通设施和游园路线,保证市民的便捷出行和游园体验。

二、绿化建设:
1.树种选择上,优先选择耐旱、抗寒、抗风、抗病虫害的本地植物,
以减少养护成本和生态风险。

2.合理布置植物,注重植物的层次感和景观效果,确保绿地的整体美
观和生态平衡。

3.合理配置水源和灌溉设施,确保植物的生长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4.注重公园内园路的铺设,尽量采用亲水铺装,营造舒适的步行环境。

5.有序地设置亭台楼阁、健身器材等配套设施,为市民提供多样化的休闲娱乐空间。

三、管理维护:
1.制定绿地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管理岗位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2.定期开展巡查和检验,及时发现并处理公园绿地存在的问题,保持公园的良好环境和设施状况。

4.定期开展绿化知识宣传和培训,提高绿地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建设、城管、市政公用、国土、水利、林业、房管、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线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没有划定的按照本规定划定。

第六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也是确定各类城市绿线的重要依据。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绿地分类标准》划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二)防护绿地;(三)生产绿地及其他绿地。

其中,生产绿地面积应当不少于建成区面积的2%。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用地,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居住区公园;(二)公园绿地中的带状公园、街旁绿地;(三)防护绿地;(四)附属绿地中的道路绿地。

第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针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

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小区游园;(二)附属绿地中的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市政设施绿地和特殊绿地。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2019)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2019)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5.31•【字号】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森林资源正文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于2018年12月28日经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5月1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5月31日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2018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1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打造世界春城花都,建设和谐美丽昆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镇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共建共享、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镇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用地。

第五条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绿化管理工作,对各县(市、区)的绿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

交通运输、滇池管理、林草、水务、铁路、民航等单位和部门分别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

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镇绿化工作。

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镇绿化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街道、镇的绿化工作。

昆明市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

昆明市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

昆明市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试行)昆明市园林绿化局2007年3月目录1.总则 (1)2.公园、居住区绿地养护标准 (1)3.行道树养护标准 (3)4.道路绿化带(包括高架挂箱)养护标准 (4)5.古树名木养护标准 (5)1.总则1.0.1为加强昆明市绿地养护的管理,提高绿地养护质量,加强园林行业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地养护。

1.0.3各类绿地的养护管理,除应按本标准执行外,还应遵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公园、居住区绿地养护标准2.1 总体标准指公园、居住小区绿地养护的整体质量,内容有植物养护、植物存活率、设施维护、土肥标准、病虫害防治标准、卫生标准及管理标准。

2.1.1 植物养护标准2.1.1.1 根据设计意图,养护要重视和体现植物造景,对植物群落进行合理养护,使植物色彩丰富,生长茂盛,营造优美植物景观。

随着植物生长的各个阶段,应不断进行调整与充实,使植物群落结构合理,层次丰富,四季有花,土壤不裸露,保持植株清洁,有整体观赏效果。

2.1.1.2乔木及灌木及时修剪,无徒长枝、病虫枝、过密枝、枯枝、伤损枝。

2.1.1.3宿根植物及时翻种、断根、间苗。

2.1.1.4植物无死株,树木成活率98%以上,树木保存率100%。

2.1.1.5 草坪植物生长茂盛,无斑秃,无裸露地面,无明显杂草,草坪边缘线清晰(及时切边),草高不超过6厘米。

2.1.1.6 棚架、假山及垂直绿化管护合理,维持正常生长。

2.1.1.7 水生植物及时修剪,无枯叶、病虫叶。

2.1.2 设施维护标准2.1.2.1 绿地附属设施完好、分布合理、放置整齐、保持清洁。

2.1.2.2 园路、铺装地坪平整,无大面积破损、无积水、无淤泥。

2.1.2.3 亭、廊及其它园林建筑安全可靠,设施应及时修缮,维护良好。

2.1.2.4 金属构件设施无明显锈斑、油漆剥落现象。

《昆明市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

《昆明市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

《昆明市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草案)昆明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征求《昆明市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规范绿化建设管理技术标准,提高绿化率,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昆明市园林绿化局起草了《昆明市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经昆明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登报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文本提出修改意见,并将意见反馈至昆明市园林绿化局。

昆明市园林绿化局xx年7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园林绿化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城乡规划法》、《城镇绿化条例》、《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绿化建设管理适用本实施细。

第三条园林绿化包括以下五类:(一)公园绿地。

城乡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

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等。

(二)生产绿地:为城乡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

城乡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

城乡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它绿地。

对城乡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四条市、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及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图文解释-昆明市规划局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图文解释-昆明市规划局

昆明市规划局
2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 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 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 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 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 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包括: 以滇池流域为核心的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 官渡区、西山区和呈贡区全部行政辖区范围以 及滇池流域所涉及到的晋宁县六个乡镇(昆阳 镇、晋城镇、宝峰镇、新街乡、上蒜乡、六街 乡)嵩明县两个乡镇(滇源镇、阿子营乡)的 行政辖区范围,总面积4060平方公里。城市规 划区范围外的其他各县(市、区)(见图示) 结合各自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当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建筑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
B2 商务设施用地
1号地块
B2/R2 混合用地 2号地块
总平面图
用地性质
各地块住宅、商业办公面积及配比表
地块 1号地块 2号地块
用地类别 B2商务设施用地 B2/R2混合用地
混合比例 —
B2:R2=60%:40%
总建筑面积(㎡) 92380 58660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图文说明
昆明市规划局
第一章 总则
3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图文说明
第六条 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其适建范围 应当符合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或调整中,可将使用性质互补、环境要求相容且相互间 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各种使用性质的地上建筑面积应当按用地的混合比例 分别计算。

昆明市绿色通道管理办法

昆明市绿色通道管理办法

昆明市绿色通道管理办法
首先,在申请审批服务方面,昆明市为重大项目提供了“绿色通道”。

对于使用林(草)地的行政许可事项,如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征用林地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等,申请人可以自愿申请、书面承诺,实行“容缺审批”。

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材料,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或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重大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窗口提交申请。

其次,关于城市绿线管理,昆明市制定了相关规定,旨在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这些规定明确了城市绿线的定义、规划与管理职责,并强调了对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最后,在绿道建设与维护方面,昆明市应成立专门的绿道管理部门,负责绿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包括绿化养护、设施维修等。

同时,昆明市还应加强对绿道建设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市民对绿道的认知和使用率,增加市民对绿道的保护意识。

此外,建立绿道监测系统,定期对绿道进行巡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也是必要的。

请注意,具体的昆明市绿色通道管理办法可能涉及更多细节和规定,并且可能随时间而有所更新。

为了获取最准确和最新的信息,建议直接查阅昆明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或联系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昆政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为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111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530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集中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道路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权,但《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规定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

以上行政处罚权涉及降低资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的,仍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

对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管理部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再实施。

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应当依法继续履行。

一、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1条;(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35、36、37、38条;(四)《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9、40、41、42条;(五)《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57条;(六)《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0、13、15、16、17、18、19、20、21、22、23、24、29、30、31、32、33、34条;(七)《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1、32条;(八)《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30、31、32条;(九)《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34、35条(其中规定由公安机关及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不纳入集中处罚);(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0、21、22、23、24、25、26条;(十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38、39、40、41、42、43、44、45、46条;(十二)《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31、32条;(十三)《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25、26、27、28条;(十四)《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第20、21、22、23、24、25条;(十五)《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34、35条;(十六)《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39、40、41、42、43条;(十七)《昆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19、20、21、22、24条;(十八)《昆明市城市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规定》第23、24、25、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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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3号)
现公布《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建设、城管、市政公用、国土、水利、林业、房管、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线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没有划定的按照本规定划定。

第六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也是确定各类城市绿线的重要依据。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绿地分类标准》划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二)防护绿地;
(三)生产绿地及其他绿地。

其中,生产绿地面积应当不少于建成区面积的2%。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用地,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居住区公园;
(二)公园绿地中的带状公园、街旁绿地;
(三)防护绿地;
(四)附属绿地中的道路绿地。

第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针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

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小区游园;
(二)附属绿地中的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
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市政设施绿地和特殊绿地。

第九条现有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按照现状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

规划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按照规划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

公园绿地外围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景观协调区。

第十条社区公园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划定城市绿线:
(一)居住区集中绿地不小于10000平方米;
(二)居住小区小游园集中绿地不小于4000平方米;
(三)居住组团集中绿地不小于400平方米。

以上社区公园的绿地至少要有一条边临近相应级别的道路。

第十一条对外交通绿地和道路绿地,按照以下原则划定城市绿线:
(一)高速公路的,路基外侧不少于50米;
(二)主要公路的,路基外侧不少于20米;
(三)快速路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15米;
(四)道路宽度大于4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10米;
(五)道路宽度为30至4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8米;
(六)道路宽度为25至3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5米;
(七)道路宽度小于25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3米;
(八)准轨干线的,边轨外侧不少于30米;支线、专用线的,边轨外侧不少于20米;米轨的,边轨外侧不少于15米。

规划确定的主要商业街区道路,可以不按照上述指标控制。

第十二条河流按照以下规定划定城市绿线:
(一)在主城二环路以内的,河堤外侧绿线最小距离为:盘龙江不少于20米,其中油管桥以北不少于40米;大观河不少于20米;明通河不少于15米;枧槽河、新(老)运粮河、金汁河、玉带河不少于10米;其他一般河流,河堤外侧不少于8米;
(二)在主城二环路以外的,河堤外侧绿线最小距离为:盘龙江不少于40米;明通河、枧槽河、采莲河、船房河、乌龙河、大清河、新(老)运粮河不少于30米;大观河、金汁河、玉带河不少于20米;其他一般河流不少于8米。

第十三条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划定城市绿线。

第十四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

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公布。

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由建设单位连同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的其他内容一并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划定城市绿线为现有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管理单位,并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存档,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动态管理。

划定城市绿线为规划绿地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各类建设工程应当与其配套的城市绿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附属绿地建设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其建设工程不得验收。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年06月11日实施日期:2007年07月01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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