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2008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8年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8年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03.28•【字号】渝环发[2008]44号•【施行日期】2008.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8年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环发〔2008〕44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近年来,各级环保部门认真组织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市环境安全形势总体趋于平稳,但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仍时有发生。
为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遏制突发环境事件多发的态势,根据环保部制定的《2008年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环办〔2008〕25号)的要求,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重庆市2008年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今年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认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重庆市2008年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综合利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进一步加大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切实解决我市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遏制突发环境事件上升势头,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环保局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责任,督促各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负起环境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今年环境安全工作主线,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

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把重庆建设成为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重要讲话精神,适应重庆“一圈两翼”的战略发展新格局的需要,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精神,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的通知》(环发[2002]117号)及其附件《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的精神和具体要求,在全市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对原《重庆市生态功能区》的数据和资料进行更新、补充与修改,通过系统分析全市生态环境现状、生态环境的敏感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与生态敏感性空间分异规律,对原《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进行了修编。
一、区划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以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生态学原理为指导,实施区域可持续发展战略,突出三峡库区的重要生态环境地位,以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前提,以保障统筹城乡发展和“一圈两翼”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为目标,为区域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持续发展提供科学的理论基础,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提高生态环境承载力和人居生活质量。
(二)区划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与开发,避免盲目开发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增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生态环境支撑能力。
发生学原则。
根据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生态环境敏感性、生态服务功能与生态系统结构、过程、格局的关系,确定主导因子及区划依据。
区域相关原则。
综合考虑自然区域和行政区域,妥善处理区县级尺度和全市尺度的关系。
相似性原则。
根据区域生态系统结构、过程和服务功能存在相似性和差异性进行分区。
区域共轭原则。
任何一个生态单元必须是完整的个体,不存在彼此分离的部分。
前瞻性原则。
充分把握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演变趋势且具有前瞻性。
(三)区划范围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幅员面积8.24万平方公里。
(四)区划目标1.明确区域生态系统类型的结构与过程特征;2.诊断区域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及成因;3.分析不同生态因子和生态过程对人类活动胁迫的敏感性特点;4.评价不同生态环境要素的生态服务功能的重要性;5.制定全市生态功能区划方案;6.揭示重庆市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的形成机制;7.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对策。
重庆环保条例--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1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7年3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一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第二节环境影响评价第三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管理第四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五节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第六节环境监测和现场检查第三章污染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三节土壤污染防治第四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第五节辐射安全和辐射污染防治第四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五章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监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及损害纠纷调解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3.18•【字号】重府发[1997]40号•【施行日期】199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重府发〔1997〕40号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现将《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GJ14-1996),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如下表:┏━━━━┳━━━━━━━━━━━━━━━━━━━━━━━━━━━━━━┓┃区域类别┃适用地带┃┣━━━━╋━━━━━━━━━━━━━━━━━━━━━━━━━━━━━━┫┃一┃1.长江三峡(万县段)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巫峡景区、瞿塘景区、┃┃┃大宁河景区)┃┃┃2.南川金佛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3.缙云山──钓鱼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4.江津四面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5.巫溪红池坝风景名胜区┃┃┃6.梁平百里竹海风景名胜区┃┃┃7.万县青龙瀑布风景名胜区┃┃┃8.奉节天坑地缝风景名胜区┃┃类┃9.涪陵小溪风景名胜区┃┃┃10.武隆芙蓉江风景名胜区┃┃┃11.南川楠竹山风景名胜区┃┃┃12.涪陵武陵山森林公园┃┃┃13.武隆仙女山森林公园┃┃┃14.黔江小南海风景名胜区┃┃┃15.渝北流景风景名胜区┃┃┃16.大足石刻风景名胜区┃┃区┃17.南山──南泉风景名胜区┃┣━━━━╋━━━━━━━━━━━━━━━━━━━━━━━━━━━━━━┫┃二┃1.万县市(不含长江三峡“万县段”、红池坝、百里竹海、青龙瀑┃┃┃布、天坑地缝)所辖城镇和农村┃┃┃2.涪陵市(不含金佛山、小溪、芙蓉江、楠竹山、武陵山、仙女山┃┃┃)所辖城镇和农村┃┃┃3.黔江地区(不含小南海)所辖城镇和农村┃┃类┃4.渝中区、江北区、九龙坡区、万盛区、双桥区、巴南区、长寿县┃┃┃、綦江县、永川市、荣昌县、铜梁县、潼南县、璧山县所辖城镇┃┃┃和农村┃┃┃5.南岸区(不含南山-南泉),北碚区(不含缙云山),渝北区(┃┃┃不含统景),合川市(不含钓鱼城),江津市(不含四面山),┃┃┃大足县(不含大足石刻)所辖城镇和农村┃┃区┃6.沙坪坝区(不含特钢厂区)、大渡大(不含重钢厂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三┃1.大渡口区所辖重钢厂区┃┃类┃2.沙坪坝区所辖石井坡街道(含詹家溪街道一、二、三段,井口镇┃┃区┃长春沟社、姜家社)所辖范围┃┗━━━━┻━━━━━━━━━━━━━━━━━━━━━━━━━━━━━━┛二、各类区相应执行国家一、二、三级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1、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按GB3095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渝环发[200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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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渝环发〔2008〕20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为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保障环保中心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制定了《2008年全市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重庆市2008年环境监测工作要点2008年全市环境监测要围绕环境质量改善、节能减排、统筹城乡环境保护、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等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以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有效监督污染源排放情况、及时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为目标,进一步推进环境监测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建设,提高监测数据质量,为环境管理提供及时、全面、科学的技术支撑。
继续按《重庆市“十一五”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方案》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回水区水质监测及应急巡查、污染源执法监测和应急监测等,并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城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一)逐步建设主城区国控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功能区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站、交通干道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开展主城区饮用水源地水质周报、声环境日报,开展交通干线环境空气质量、臭氧、灰霾影响的监测试点工作。
(二)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日报(6月5日前),推进25个区县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开展空气质量日报试报。
(三)开展重点化工园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试点,逐步形成化工园区环境空气质量预警监测能力。
二、加强乡镇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按照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开展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重庆环境保护条例

精心整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5月1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机制,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的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其增长幅度高于同期经济增长速度。
第七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环境保护准入制度。
鼓励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环境保护规划与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
(自制定环境功能区划并执行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下环境功能区划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一)流域面积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或跨区县(自治县)的河流以及中型以上水库的水环境功能区划;(二)主城区和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三)主城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
其他环境功能区划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调整和修改,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一)实施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第十六条应当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的规划,其组织编制规划的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和环境影响篇章(说明)同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和技术方法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空气环境质量分为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共限定了六种污染物的浓度值:SO2、TSP、PM10、NOx、NO2、CO、O3、Pb、B[a]P、F。
标准同时配有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 引用标准GB/T 15262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 8970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GB 6921 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T 15436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 Saltzman法GB/T 15435 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tzman法GB/T 15437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5438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GB 9801 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GB 8971 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T 15439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15264 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434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433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3 定义3.1 总悬浮颗粒物(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μm的颗粒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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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8]135)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2008年12月30日09时51分
渝府发〔2008〕1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
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重府发〔1997〕40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
一、为控制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坚持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保护文物古迹,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
三、主城区和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四、各类功能区分别执行相应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类功能区以外所设300m宽的缓冲带,原则上按一类功能区对应的相关标准执行。
五、个别区域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及社会经济状况发生改变需作调整,属市划部分由市环保局负责调整,并报市政府备案;属区县(自治县)划部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六、本规定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表(市划部分)
附件:
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表(市划部分)
区县(自治县)名称功能区类别序号适用区域
万州区一类1王二包自然保护区
2乌龙池森林公园
3泉活森林公园
4青龙瀑布风景名胜区
5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天生城景区)
6龙泉风景名胜区
7歇凤山风景名胜区
8潭獐峡风景名胜区
黔江区一类1黔江森林公园
2小南海国家地质公园(包括小南海风景名胜区、小南海自然保护区、仰头山森林公园)涪陵区一类1大木山自然保护区
2武陵山森林公园
3乌江森林公园
4小溪风景名胜区
渝中区二类1渝中区所辖区域
大渡口区一类1大渡口森林公园
二类2大渡口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重钢厂区在搬迁完成之前按三类区管理,但其新改扩建设项目按二类区标准执行。
江北区一类1铁山坪森林公园
二类2江北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
沙坪坝区一类1缙云山自然保护区(沙坪坝辖区部分)
2歌乐山风景名胜区
二类3沙坪坝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特钢厂区(即石井坡街道包括詹家溪街道一、二、三段、井口镇、长春沟社、姜家社)在搬迁完成之前按三类区管理,但其新改扩建设项目按二类区标准执行。
九龙坡区一类1白市驿三多桥白鹭自然保护区
2白塔坪森林公园
3尖刀山森林公园
二类4九龙坡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
南岸区一类1长生林场
2南山森林公园
二类3南岸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
北碚区一类1缙云山―钓鱼城风景名胜区(北碚辖区部分)
2金刀峡―胜天湖风景名胜区
二类3北碚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
万盛区一类1黑山―石林风景名胜区
渝北区一类1华蓥山自然保护区
2玉峰山森林公园
3南天门森林公园
4张关―北岩风景名胜区
5统景风景名胜区
二类6渝北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
巴南区一类1桥口坝森林公园
2南泉风景名胜区
3东温泉风景名胜区
二类4巴南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
北部新区二类1北部新区所辖区域
长寿区一类1楠木院森林公园
2长寿湖风景名胜区
江津区一类1四面山自然保护区
2大圆洞森林公园
3云雾坪森林公园
4黑石山―滚子坪风景名胜区
合川区一类1九峰山森林公园
2缙云山―钓鱼城风景名胜区(合川辖区部分)
永川区一类1茶山竹海森林公园
2代家店森林公园
3云龙山森林公园
南川区一类1金佛山自然保护区
2楠竹山风景名胜区
綦江县一类1老瀛山自然保护区
2古剑山森林公园
3长田森林公园
潼南县一类1定明山―运河风景名胜区
铜梁县一类1巴岳山―西温泉风景名胜区
大足县一类1玉龙山森林公园
2大足石刻文物保护区
3龙水湖风景名胜区
荣昌县一类1岚峰森林公园
璧山县一类1缙云山―钓鱼城风景名胜区(璧山县辖区部分)2青龙湖森林公园
梁平县一类1东山森林公园(菩萨顶景区)
2百里竹海风景名胜区
城口县一类1大巴山自然保护区
2九重山森林公园
丰都县一类1南天湖自然保护区
2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名山景区)
垫江县一类1宝鼎森林公园
2明月山风景名胜区
武隆县一类1白马山自然保护区
2仙女山森林公园
3芙蓉江风景名胜区
4天生三桥风景名胜区
5后坪天坑风景名胜区
忠县一类1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石宝寨景区)
2甘井沟风景名胜区
开县一类1雪宝山自然保护区
2南山森林公园
3南岭森林公园
云阳县一类1七曜山自然保护区
2四十八槽森林公园
3龙缸国家地质公园
4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张飞庙景区)
奉节县一类1三岔河森林公园
2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白帝城景区)
3天坑地缝风景名胜区
巫山县一类1五里坡自然保护区
2江南自然保护区
3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小三峡景区)
巫溪县一类1阴条岭自然保护区
2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巫溪县辖区部分)
3红池坝风景名胜区
石柱县一类1大风堡自然保护区
秀山县一类1太阳山自然保护区
2凤凰山森林公园
酉阳县一类1大板营自然保护区
2金银山森林公园
3乌江百里画廊风景名胜区
主题词:环保保护区规定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22日印发【重庆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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