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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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市教育局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8年市教育局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教育、市局直属中学:为了促进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07〕4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基〔2007〕59号)精神,我局印发了《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和《厦门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现重申以下几点要求:一、严格控制班生数,规范入学审批程序。

各普通高中应控制班生额,严格执行招收择校生后不得接收借读生的政策,包含择校生在内的实际班生总数不得超过54人,各校接收非统招学生入学必须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切实规范收费管理。

各初中学校接收非统招借读生每班不超过2名。

符合条件确需借读的学生必须经原学籍所在校同意,接收校应统一汇总填报借读学生花名册及借读生申请表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安排入学。

每学期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专项检查,对于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擅自招收学生的学校及班生额超过54人的普通高中应严肃处理。

二、进一步动员未报到学生返校,加强学额巩固工作。

对于超过规定期限无故不报到的初中学生,学校应及时家访动员,填写《厦门市义务教育阶段动员流生返校情况登记表》,送交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汇同政府相关部门继续强化巩固学额,控制辍学工作(市局直属学校还应送一份市教育局基教处备案)。

各校应填写《厦门市秋季初一新生未报到名册》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汇总,于开学后15天内交市教育局基教处备案。

凡被普通高中录取的新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应向学校书面申请延期注册,经同意后,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

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学校应查明原因,积极动员,确实动员无效作出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

对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应在开学后15天内填报新生未报到名册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申请到启明学校就读的学生经原学籍校和启明学校同意后应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入学。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15•【字号】浙教办函〔2022〕170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2〕170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压实主体责任。

高校要全面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办学主体责任,强化学历教育工作的政治把关作用。

要秉承公益原则,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将校外教学点建设纳入学校重要工作日程,规范设置校外教学点,厘清高校与设点单位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二、落实归口管理。

高校应当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按要求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对学历继续教育实施归口管理。

归口管理部门不得设立在实际举办学历继续教育的院系或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学校须在2022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

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财务、审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定期评估,落实常态化监管责任,定期开展校外教学点检查评估,及时堵住风险漏洞。

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完善校外教学点相关设置、管理制度,统一审批高校与设点单位的设点协议。

三、严格站点设置。

高校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便于管理的原则审慎布局校外教学点并选择合作设点单位。

拟设点单位原则上应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12.27•【字号】浙教技〔2023〕61号•【施行日期】202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的通知浙教技〔2023〕61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现将《浙江省数字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浙江省数字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浙江省教育厅2023年12月27日附件浙江省数字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推进教育数字化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教育强国,深入推进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根据《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江省教育信息化“十四五”发展计划》等文件精神和浙江省数字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建设目标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背景下,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以教育信息化驱动引领教育现代化”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数字教育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内变量、快变量、强变量作用,统筹做好技术支撑、数字赋能、应用深化、公共服务、安全保障,构建数字教育基础设施、数字教育资源应用、教育数据开放服务、数字教育协同创新、教育网络安全保障和数字教育发展制度等六大体系完善、结构合理、供给充分的高质量数字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支持公平包容、更有质量、适合人人、绿色发展、开放合作的数字教育生态。

到2027年,形成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国际具有影响力的数字教育高地,助推中国式现代化教育示范省建设。

(二)基本原则立德树人、全面育人。

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始终坚持促进人的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为学习者的终身幸福奠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浙江省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使用说明

浙江省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使用说明
②本班学生奖励与处分登记 ③本班学生任职情况登记 ④本班学生期末评语与考勤登记
三、班主任老师使用② ③学生奖励、处分任职情况登记
这是班主任进入系统后的主界 面,比非班主任老师多了几项 内容。在学生基本信息登记栏 可查到学生的一些档案信息如 住址、电话、照片等等。
先讲讲奖励、处分、任职 情况登记,方法同研究性 学习登记差不多。
①录入、查看、修改学生模块成绩 ②新课程修习情况登记 ③高中新课程模块学分认定及审核 ④研究性学习情况登记及学分认定
二、任课老师(除班主任外)的使用①录入、查看、修改学生模块成绩 进入系统后依次点击学生 成绩登记 - 学生成绩录入
点击新课程模块成绩 与修习情况录入,注 意不要点击“期末成 绩录入”
然后可能会出现 “新学期提示” 界面, 按确定按键进入下一步 (某些用户不出现本界面)
一、软件的安装与系统的登录方法
这就是电子学籍系统的基本界 面,左上角是功能区,可进行一 些基本设置,也是教师操作的主 要区域;左下角显示学年、学期
二、任课老师(除班主任外)的使用
二、任课老师(除班主任外)的使用
《浙江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3.0》使用说明
(本说明可在虹中网资源下载栏目上查看或下载)
虹桥中学教务处
倪继新
《浙江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是与新课程配套
的一个软件,它要求我们把学生在高中阶段的所有信 息(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模块成绩、学科修习 情况、考勤情况、期末评语、健康状况、体育锻炼情 况、任职情况、奖励和处罚情况、综合素质评价情况 等)都录入到系统中去,作为学生高中毕业和高考录 取的重要依据。我们每位教师录入的信息都直接存放 在乐清市教育局的服务器上,录入的时间是有规定的, 一般只能录入本学期的内容,过期无法录入。下面我 分四个方面简单演示一下软件的操作。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4.04.08•【字号】浙教职成〔2004〕87号•【施行日期】2004.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通知浙教职成〔2004〕87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管理,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我厅以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为依据,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规定》精神,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学籍管理办法,并报教育厅备案。

二○○四年四月八日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1]9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等)。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学校应按规定录取新生,并由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四条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学籍。

对开学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学籍或取消学籍的处理。

第五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将注册的新生名单报主管学校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其中“3+2”高职新生录取名册还应同时抄报挂钩高职学校和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包括跨县域流动的流动儿童、少年)。

第四条本《办法》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原则。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适龄儿童凭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的《适龄儿童入学通知书》到划定的小学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义务教育学籍,并由学校负责填写《浙江省义务教育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

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副号的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

第七条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义务教育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全部在户口所在地免试就近升入划定的初中。

第九条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小学班额为45人以下,初中班额为50人以下。

椒江区中小学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办理流程

椒江区中小学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办理流程

椒江区中小学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办理流程各中小学: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工作,简化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办理流程,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教基〔2014〕38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16〕89号)以及《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梳理公布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公布《椒江区中小学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办理流程》,希各校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确保中小学生转学“最多跑一次”的承诺全面落实。

椒江区中小学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办理流程一、新生注册1、小学入学根据椒政办发〔2016〕109号文件到对口学校报名→校信息采集登记→网上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教育部数据校验成功→完毕2、初中招生根据椒政办发〔2016〕109号文件,携带《学生基本信息表》到对口学校报名→网上录取登记→招生地教育局审核→生源地教育局审核→完毕二、省内转学由转出学校提供《学生基本信息表》(盖校章)→上交转入学校→转入学校网上申请→转出学校网上确认→教育局审核→完毕三、跨省转学1、省外转入家长携带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生基本信息表》(盖校章)→上交转入学校→转入学校网上申请→椒江区教育局审核→教育部数据对接校验成功→转出学校网上确认→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局审核→完毕2、转往省外由转出学校提供《学生基本信息表》(盖校章)→上交转入学校→转入学校网上申请→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局审核→教育部数据对接校验成功→转出学校网上确认→椒江区教育局审核→完毕四、休学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休学申请表(一式二份,并附县级医院以上休学证明)→学校网上申报→教育局审核→完毕(注: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

)五、复学家长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网上申报→教育局审核→完毕.说明:1、为了提高办事效率,简化转学手续,本区要求提供《学生基本信息表》或相关学籍档案作为转学凭证就可以了,不必报教育局盖章审批。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省级集中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省级集中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省级集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0.30•【字号】浙教电传〔2014〕379号•【施行日期】2014.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省级集中工作的通知浙教电传〔2014〕379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全国联网工作的通知》(浙教电传〔2013〕523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省级集中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确保学籍系统整体平稳过渡浙江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从2005年建设至今,对推进全省基础教育信息化管理,保证学生招生、注册、转学等工作,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根据教育部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提高跨省转学、招生的及时性,确保系统安全,省教育厅组织开发了浙江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省级集中平台(以下简称省级集中平台),并先后在萧山、平阳等地开展了试点。

计划于2014年11月6日至25日期间完成中小学学籍系统集中部署工作,从11月26日起正式对各级用户提供服务,地址为:。

为保证学籍系统省级集中工作顺利开展,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成立相应机构并落实人员积极配合系统省级集中工作。

请各设区市教育局汇总各县(市、区)具体工作联络人员名单(见附件1),于2014年11月5日前上报省教育技术中心。

二、各级联动,及时做好数据迁移和核对学籍系统省级集中工作需要各级各部门联动,配合做好原有分布式系统中历史数据备份、上传等工作,具体迁移时间进度安排及操作要求见附件2。

省教育厅将在数据上传后尽快组织技术力量对数据进行分析、清洗、转换、集中导入等。

历史数据迁移完成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所属学校登录系统做好数据核对,若发现数据偏差,要尽快查明原因,并及时联系系统开发单位或逐级上报省教育厅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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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
相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
【发文字号】浙教办基[2016]8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09.18
【实施日期】2016.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浙教办基〔2016〕89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有关政策要求
(一)明确电子学籍建立条件。

学生在小学一年级入学时建立学籍。

各学段(年级)符合招生(转学)条件的学生,已建学籍的,学校应通过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
为其转接学籍;少数因故没有建立学籍的非小学一年级学生,由现就读学校申请新建,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通过并上报。

教育部于每月月末进行全国学籍查重,查重通过的才能建立学籍,查重不通过的按规定办理学籍转接手续。

(二)维护“G”开头正式学籍号的权威。

“G”开头正式学籍号通过了全国查重、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比对等一系列程序的严格检验,是学生身份的权威标识,原则上不允许删除。

如涉及问题学籍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删除的,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学籍系统提交删除申请并上传佐证材料,逐级核办通过后,报教育部处理。

“姓名”和“身份证号”是两项关键信息,若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在通过全国查重和身份比对后,将按照规则变更学籍号,并保存历史信息。

(三)保障临时学籍号学生权益。

临时全国学籍号以“L”开头,是每个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之前的必经阶段,是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前办理各项业务的依据,各地各校在办理有关业务时要对持有临时学籍号的学生一视同仁,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简化转学业务纸质证明材料。

在转学业务流程中,学籍系统设置了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核办环节,相当于纸质材料的盖章。

通过学籍系统办理跨省转学时,除了要求提供学生学籍准确信息(如转出学校打印盖章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和转学原因的有效证明材料之外,各地各校不应再要求家长(学生)提供其他材料。

通过学籍系统办理省内跨市转学时,各地需要提供纸质材料盖章核办的,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并填写《省内跨市转学业务纸质材料盖章核办事项》(见附件1),于2016年10月底前上报省教育厅基教处。

二、统一学籍系统业务办理时间及要求
(一)学年学期升级。

学籍系统秋季学期升级时间一般安排在春节前,学年升级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8月初。

各项学籍待办业务应在学籍系统升级前完成,升级前未完成的业务应在学年(学期)升级后重新发起。

(二)各类招生业务。

招生业务的办理流程为招生学校申请,招生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毕业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招生学校调取电子学籍档案。

1.跨省招生。

招生学校的首次申请时段为学年升级后至9月20日24时。

招生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首次申请的截止时间为9月30日24时。

首次申请不成功,招生学校可以重新发起招生申请,招生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被外省学校招收的学生,毕业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待办信息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跨省招生申请的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24时。

2.省内跨市、市内跨县招生。

招生学校的申请时段为学年升级后至9月20日24时。

招生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的截止时间为9月30日24时。

毕业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的截止时间为10月30日24时。

3.县内招生。

招生学校的申请时段为学年升级后至9月20日24时。

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的截止时间为9月30日24时。

4.招生回退。

原则上,被学校招录的学生到下一学段入学报到后才能调转学籍并入库。

开学后两周
内仍不到校报到、也不办理延期报到手续的学生,由招生学校在9月20日24时前发起招生回退的申请,招生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在9月30日24时前完成核办。

5.市、县(市、区)两级核办设置。

有关招生业务需要市、县(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办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在9月20日零时前设置完成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核办业务截止时间。

6.招生业务逾期核办。

首次申请的跨省招生、各类省内招生和招生回退业务在各环节的核办截止日期前未完成核办的,视作核办通过。

(三)各类转学业务。

转学业务的办理流程为转入学校申请,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转出学校核办,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转入学校调取电子学籍档案。

1.跨省转学。

转入学校的首次申请时段为学年升级后至9月20日24时(春季学期为春节后至3月1日24时)。

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首次申请的截止时间为9月30日24时(春季学期为3月15日24时)。

首次申请不成功,转入学校可以重新发起申请,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转往外省学校就读的学生,转出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待办信息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为保障毕业升级工作的正常开展,每年从7月1日零时至学年升级前,学籍系统暂停跨省转学业务。

2.省内跨市转学。

转入学校的申请时段为学年升级后至9月20日24时(春季学期为春节后至3月1日
24时)。

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的截止时间为9月30日(春季学期为3月15日24时)。

转出学校核办的截止时间为10月15日24时(春季学期为4月1日24时)。

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的截止时间为10月30日24时(春季学期为4月15日24时)。

3.市内跨县、县内转学。

市内跨县转学业务办理时段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县内转学业务办理时段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4.市县两级核办设置。

需要市县两级核办的转学业务,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在9月20日零时(春季学期在3月1日零时)前设置完成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核办截止时间。

5.转学业务逾期核办。

首次申请的跨省转学业务和各类省内转学业务在各环节的核办截止日期前未完成核办的,视作核办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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