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对政府行为的权利救济
了解行政法政府行为的合法性与可诉性

了解行政法政府行为的合法性与可诉性行政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体系,其中一个重要概念是政府行为的合法性与可诉性。
本文将深入探讨行政法中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诉性以及其在维护公民权利和促进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性。
一、政府行为的合法性政府行为的合法性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政府行为必须具备合法性,才能赋予其效力和权威性。
行政法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职权,同时也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规范,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合法性的实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定权力:政府行为必须依法行使,并受到法定权力的限制。
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才能行使权力,并且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来进行。
2. 公共利益:政府行为应当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是政府行为的首要责任。
政府行为应当服务于公民和社会的整体利益,而不是满足个别利益。
3. 合理性:政府行为必须合理,即在行使职权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目的合理选择措施,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适性。
4. 公正性:政府行为应当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政府行为的可诉性政府行为的可诉性是指公民对政府行为进行司法救济的权利和途径。
可诉性是行政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它确保了公民在行政行为受到侵害时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维护。
政府行为的可诉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诉讼:公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评审和申诉。
行政诉讼是公民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方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
2. 司法审核:政府行为可以受到司法机关的审核和审查,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判决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行政复议:在一些国家,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和抗辩。
行政复议是以行政程序为基础,通过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的一种行政救济手段。
三、合法性与可诉性的重要性合法性与可诉性是保障公民权益和推动法治建设的重要保证。
行政诉讼中的救济方式与效果评估

行政诉讼中的救济方式与效果评估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法律争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过程。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救济方式的选择及其效果评估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治社会至关重要。
本文将分析行政诉讼中常见的救济方式,并对其效果进行评估。
一、行政诉讼中的救济方式1.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行政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给予受害者经济补偿的救济方式。
行政赔偿的目的是恢复被侵权者的合法权益,并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给予制度的惩罚。
2. 行政撤销行政撤销是行政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撤销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救济方式。
行政撤销的目的是终止违法行为,恢复合法状态,并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
3. 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行政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奖励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的救济方式。
行政奖励的目的是鼓励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提升行政效能,并增强公共利益的实现。
4. 行政推诿行政推诿是行政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责任的救济方式。
行政推诿的目的是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及时解决公民诉求,并满足公众利益的需要。
二、救济方式的效果评估1. 效果评估的目标救济方式的效果评估应该着眼于解决争议、保障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促进行政法治。
评估的标准应包括受益人权益是否得到保障、违法行为是否得到惩处、行政机关是否改正错误、司法裁决是否得到贯彻执行等。
2. 评估方法(1)定性评估通过对案件的实际结果进行分析,综合考虑受益人的权益、行政机关的行为和司法裁决的合法性,评估救济方式的效果。
这种方法适用于绝大多数的行政诉讼案件,能够客观反映救济方式对受益人的保护程度。
(2)定量评估根据相关数据进行计量和统计分析,对救济方式的效果进行评估。
例如,可以通过数据统计判断行政机关遭受行政撤销次数的增减情况,以及行政赔偿金额的变化趋势,从而评估行政撤销和行政赔偿的效果。
3. 效果评估的局限性效果评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评估指标的选取困难:救济方式的效果不仅仅包括经济赔偿,还涉及到行政的合法性、公众利益的实现等多个方面,选取合适的指标进行评估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救济权

2. 内容:使用司法程序的权利与接受公平审 判的权利
前者:人民有权进入司法诉讼程序,要求解决纠 纷,法院不得因法律没有规定而予以拒绝 个人之间的纠纷 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纠纷
后者:诉讼程序的保障 司法独立原则所确立的法官中立地位是其根本保障
五、国家赔偿请求权与国家补偿请求权
违法的公权力行为侵犯个人权利、法益—— 国家赔偿请求权 《国家赔偿法》
在司法救济制度尚不完善的条件下,往往能够发 挥很大作用
常规救济途径“用尽”时行使的权利
5. 中国宪法上无请愿权
“ 人民当家作主”的豪迈观念——无需请愿权
监督权与请愿权有些类似,但又不尽相同
请愿权的行使大凡涉及表达自由的保障 请愿的方式往往涉及游行、示威等活动
三、诉愿权(行政复议请求权)
诉愿权是日本、台湾的称呼,在中国大陆相当于 行政复议请求权
第六节 救济权
一、概述 1. 法理学、民法上权利的分类:
原权利——救济权
原权利——法律确认或授权个人创设的权利, 从而构造出一个法律秩序
救济权——当原权利遭受侵害时,法律必须 为当事人提供救济的途径,从而恢复秩序或提供 保障
2. 救济权是请求权
宪法上的救济权是宪法实效性的根本保障, 是为了实现和救济其他宪法权利而设置的权利
包括:请愿权、诉愿权、司法裁判请求权、国家赔 偿与国家补偿请求权
二、请愿权
1. 人民对于国家事务、公共利益以及自身权利的受 侵害,向国家机关表达其意见或意愿,或者请求 救济的权利
2. 复合性质 仅仅是向国家机关表达意愿——属于政治权利、表
达自由
如果是权利受到侵害,请求救济或保障,则属于救 济权
3. 请愿权的行使
( 1 )对于被请愿机关具有约束力,权利人具有获 得答复、处理决定的权利
权利保障措施

权利保障措施在法治社会中,为了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健全的权利保障措施体系。
该体系应当包括依法行政、司法救济和公众参与等多种方式,以便体现权利保障的全面性、有效性和公正性。
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官方对公民权利的第一种保障方式,它是政府对公民权利实施行政管理和政策方案的过程。
官方依法行政的目标是保护公民的权利,以确保合法权益的实现和风险的最小化。
一般而言,依法行政在某些特定领域中的作用最为重要,这些领域包括:1.环境在环境方面,依法行政的保障措施通常包括减少污染、提高环境质量、加强环境保护、采取环境教育等措施。
2.劳动关系在劳动领域,政府需要依据法律法规严格制定工资标准、工时限制、福利待遇、休假政策等,同时监督企事业单位的遵守情况。
3.医疗保障在医疗领域,政府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设立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医疗服务体系,以便为所有公民提供及时、有效、质量保障的医疗服务。
司法救济司法救济是公民权利保障的第二保障方式,司法救济的作用主要是在以下情况中发挥作用:1.涉及刑事犯罪案件在刑事犯罪案件中,负责公民权利保护的部门是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通常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系统,用于追究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组织的刑事责任。
2.涉及民事许可的公民权利案件在良心保护案件中,公民通常通过起诉、仲裁、调解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涉及行政许可的公民权利案件在行政许可方面,通过诉讼、申诉、复议、裁决、仲裁、和解等方式来维护公民的权利。
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公民权利保障的第三保障方式,通过公众参与,政府能够更好地了解公众意见、反馈社会动态、改进公共政策和社会服务。
公众参与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民主议题政府对某个议题征询公众意见,包括公共政策以及法律草案等。
2.社会监管公民通过舆论监督、投诉申述等方式制约政府行为,防止政府的滥用权力。
3.互联网平台的公开透明互联网技术为公众提供了公开透明的渠道,在渠道上,有关政策、公共服务信息、异议等都能得到全面的公开披露和公众讨论。
论宪法基本权利的救济

论宪法基本权利的救济当今社会,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都越来越重视对宪法基本权利的尊重与保护。
西方国家经过长期的宪政实践,主要形成了两种救济模式即:美国的普通法院诉讼模式与德国的宪法法院诉讼模式。
而我国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宪法诉讼权,使得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在穷尽其他救济渠道后,仍有可能得不到保护。
近年来,违宪事件的不断发生也表明了我国关于公民宪法基本权利救济权的规定存在不足之处,其司法救济制度有待完善。
本论文在对国内外救济方式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制度提出一些初步的构想。
一、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的涵义宪法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确认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个人在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不可缺少的权利。
在法律确认的权利体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和价值,是国家一切法律保障个人权利的最高依据和准则。
国家一切法律都必须以宪法基本权利为基础,并且是以保障这些根本的权利的有效实施为目的。
司法救济是指当宪法和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利遭受侵害时,人民法院应当对受害人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偿,最大限度地救济他们的生活困难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基于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谐。
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就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各种诉讼途径,对侵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或者制裁,从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以恢复行使或得到等价补偿或赔偿。
二、目前世界上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的主要方式及比较分析西方国家在长期的宪政实践中,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大体形成了两种代表性的做法:美国的普通法院诉讼模式和德国的宪法法院诉讼模式。
(一)美国的宪法诉讼制度是由普通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创立的,在宪法典上并没有明文规定。
美国普通法院的权利救济主要体现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审判活动中。
美国既没有专门审查有关宪法案件的宪法法院,也没有在缺乏争议和个案的情况下对法律性文件的抽象性审查,一切有关法律、法规合宪性与否的判断都是在审理普通案件的过程中进行的。
行政救济名词解释

行政救济名词解释
行政救济是指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利益受到侵害或者被不当限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救济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救济是一种让不受法律保护的人或者组织因对他们造成的惨重损失或者侵害得到平衡,得到合法权益保护的制度。
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形式。
行政复议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服务或处理有异议时,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对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地方进行改正。
而行政诉讼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其不作为有异议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政机关改正错误或者不当的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救济是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职能,它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可以得到检验和保障,同时也可以预防和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行政救济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需品,也是加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因此,我们需要强化行政救济制度的宣传和推广,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深地了解和掌握相关制度,同时也需要加强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和监管力度,确保行政救济得到充分的落实和保障。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一、行政救济的概念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消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其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二、行政救济的特征1、行政救济是公法制度。
2、行政救济是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一部分.3、行政救济制度的基础,是受侵害公民的救济请求权和国家责任.4、行政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合法权益.5、行政救济发生的原因是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
三、行政救济的种类1申诉、控告2行政复议3行政诉讼4国家赔偿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和原则1、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依法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裁决的活动.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机制。
复议机关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注:①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人(组织)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人(组织)制定能够普遍反复适用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行政复议的特征:①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②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3、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
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受案范围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处理一定范围内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
2、行政复议的范围:①行政复议的肯定范围: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许可d、行政确权e、侵犯经营自主权f、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g、不履行法定职责h、违法要求履行义务i、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保金的j、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注:劳动权、休息权、环境权和政治权利是不能诉讼的。
行政救济的是哪些

行政救济:1、相对人对于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向行政机关请求矫正的一种救济。
因实施救济的主体为行政机关,故称。
是监督行政活动的一种方式。
此种救济可以由原来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监督机关实施,当事人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都可请求救济,受理行政救济申请的行政机关,在不损害当事人和第三者既得权利的范围内,可以撤销和变更原来的行政决定,也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一个决定代替原来的决定,而且在程序上较之行政诉讼灵活。
缺点是难以保证客观公正。
2、有关国家机关,基于相对人的请求,对行政机关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进行矫正,以恢复和补救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此种救济以活动的实质为标准,凡指在行政法上能够为相对人提供补救的活动,包括行政机关提供的救济和司法机关提供的救济。
行政救济是行政法的基本制,有权力必有救济,法律上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平等赖此实现。
二、行政救济途径1、行政机关救济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求起行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就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司法机关救济司法机关救济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所依法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在现代国家管理中,行政管理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行政管理的手段也越来越多,行政管理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层次,行政纠纷也随之而增多。
中国是发展中国国家,与此相对应,行政救济就显得很重要,在防止行政权滥用的同时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国家社会纠纷是普遍存在的,存在纠纷并不可怕,重要的是如何使这些纠纷能够得到迅速、妥善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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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引 言
他权利主体权利的基本保障,又是公 民和其他主体 权利 存在 的标志
权利是公 民及其他权利主体谋取利益的基本手段 ,无救济 即无 和 证 明 。 “ 3 对 政 府 行 为 的权 利 救 济 既 是 权 利 主 体 的正 当 防 卫 手 段 。 是 又 权利 ”则是法洽社会的至理名言和人权 保障的金科玉律。它昭示着 , 防 止 权 力 腐败 的重 要 方 式 法治社会的一个最基本 的事实和特征 :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 有权利 当权 利 主体 认 为其 合 法 权 利 受 到 侵 害 时 , 权 依 法 采 用 起诉 、 有 控 必有救济 ; 没有救济的保障 , 一切权利都 不具有真实性 , 都不成其 为 告、 申诉 等 方式 请 求 国 家 公 力救 济 或迳 行 抵 抗 等 私 力 救 济 , 以避 免 自 权利。政府在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 以保障其权利正常行使 的同时, 身 合 法权 利 受到 损 害 或 获 得 补偿 。 因 此 ,从 权 利 救 济 的 行 使 过程 来 也可 能 会 因 自身 行 为 的 不 当 造 成 对 公 众 权 利 的侵 犯 , 否 对 政 府 行 能 看 , 利 救 济 最 直 接 、 原 始 的 功 能是 作 为公 民和 其 他 权 利 主体 的合 权 最 为采取有效的权利救济 , 是衡量社会法治水平 的重要标准。 法权利 的正 当防卫手段。 这应 当是权利救济设立的最基本 的动因。 尽 1 权 利 救济 的基 本 属 性 管权利救济 的是为保护合法权利 而设 , 但从其运行 的过程来看 , 对政 所谓权 利救济 , 是指 当公 民或其他 权利主体 的合法权利 受到非 在 法 侵 害 和威 胁 时 , 利 主 体 依 法 享 有 的选 择 法 定 方式 ( 诉 、 告 、 权 起 控 申 府 行 为 的权 利 救 济 , 控 制 政 府 权 力 腐 败 方 面 则 有着 重 要 作 用 。 众所周知 , 权力具有天然 的扩 张本性 , 败是权力 的产物 , 腐 绝对 诉、 示威 、 会 、 行 、 社 甚 至 抵抗 的 方 式 ) 有 权 机 关 请 求 公 力 救 集 游 结 向 尽 “ 是 济或在特定情况下严 格按 法定条件径行 自力救济 ( 抵抗、 自行排除侵 的权 力导 致 绝 对 的 腐 败 。 管 从 法理 上讲 , 人 民主 权 ” 现代 民主 法 害等 ) 的权利 。它是现代法治社会 中权利主体~项极其重要 的权利 , 治 国 家和 政 府 合 法 性 的基 础 , 国家 和 政 府 只 是 公 民选 出 的代 表 自 己 行 使 国家 权 力 的代 理 机 关和 机 构 。 但 是 , 府 一 旦 获 得 权 力 , 现 实 政 在 也 是 现代 法 治 社 会 的 一项 重 要 制 度 。 权利救济行 为自人类存在就 已存在 , 其最初 的方式是为保护 自 中不 可 避 免 地 面 临着 受权 力 的扩 张 本 性 的 驱 动 而背 弃 信 任 ,越 过 法 侵 当 己 人 身 财产 安 全 而 本 能 地 实 施 的个 体 自力 救 济 , 来 随 着 社 会 的发 律 预 设 的 国 家和 政 府 权 力 的边 界 , 害 公 民的 合 法 权 利 的危 险。 前 后 展 和 国 家 的建 立 , 粹 的 私 力 救 济 模 式 慢 慢 地 转 变成 以 借 助 于 国 家 世 界 范 围 内行 政权 力在 不 断 扩 展 并 在 社 会 政治 生活 中发 挥 日益 重 要 纯 与政 府 的公 力 救 济 为 主 、 辅 之 以私 力救 济 的 多 渠 道 权 利 救 济 模 式 。 作 用 的 同 时 ,也 越 来 越 多 地 侵犯 公 民权 利 的现 象也 在 事 实 上 明证 了 为有 效 防 范 国 家和 政府 的权 力对 公 民合 法 权利 的侵 害 , 现代 救济 的 内容 也 由最 初 的人 身 财 产权 利 发 展 到 公 民及 其他 权利 主体 依 这 一 点 。 法 享有 的所 有 权 利 。 根据 自然 法 学 的观 点 , 类 从 自然状 态 走 向 人 民 主 法治 国 家一 方面 建 立 专 门 的 国 家权 力 制衡 机 构 ,用 以 控 制和 规 人 另 为弥 补 国家 权 力 制衡 这种 监 控 类社会 的第一步是通过将防卫被侵害 的主要权利 让渡给国家 , 范 国 家和 政 府 权 力 的运 行 ; 一 方面 , 由国 模 式被 动 性 和 滞 后 性 的 不 足 ,还 通 过 赋 予 公 民权 利 救 济权 以使 公 民 家 负责 保 护 每个 人 的 自由 、 命 、 全 和 财 产 。 要 是 个 体 遭 到侵 害 , 生 安 只 就 必 须 能通 过 有 效 途 径进 行 救 济 , 则就 有 违 当初 社 会 契 约 的 目的。 在合 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进行 有效 防卫。即只要公民的合法权利 否 不 公 现 代 民主 法治 社 会 也 公认 , 民主 权是 国 家权 力 的本 源 , 家和 政 府 受 到侵 害 , 论 这种 侵 害 是 来 自一 般 社 会 主体 或是 政 府 , 民均 有 权 人 国 可通 过起诉 、 控告、 举报等方式获取公 力救 济 , 以防卫 自身合法权益 是应更好地 保障个人权利 的需要而产生和存续 的, 如果公 民的权 利 而且在特定情况下 , 可迳行 自力救济以防卫 自身合法权 还 被侵害后国家和 政府 不能保 障其得到合理救济 , 那么 国家和政府 就 不受侵害。 利 免 受侵 害 。 失 去 了 存在 的理 由和价 值 。 公 民的 合 法权 利 受 到公 权 力 非 法 侵 害 ,表 面 上看 是 公 权 力 的 滥 2 对 政 府 行 为 的 权 利 救 济 既 是 公 民和 其 他 权 利 主 体 权 利 存 在 用, 但其 后往 往 有 着 权 力 异 化 和 腐 败 的动 因。 管 公 民权 利 救 济 的设 尽 的标 志和 证 明 , 是 其 权 利 的基 本 保 障 又 但 却 现 代 民主 与 法治 理 论 认 为 , 救 济 有 权 利 、 救 济 无 权 利 。权 利 立 旨在 保 障 公 民权 利 , 公 民权 利 救 济 在 其 实 现 过 程 中 , 能 对 防 止 有 无 旦设 立, 必须伴随救济。因为 , 权利和 义务是对立统一 的, 一种权 和控制权 力腐 败起到独特而重要的作用。 4 结 语 利 必然 对应 着 相 应 的义 务 , 种 权 利 的行 使 必 然 对应 着 相 应 义 务 的 一 进一步加 强和落实对权利的保障 ,是我 国法治建设必须要解决 承担 。而权利意味着支配、 益与 自由 , 利 义务 则意味着被支 配、 不利 关注 对政 府 行 为 的权 利 救 济 的 制度 建设 , 重视 益或限制, 作为行为主体 的人和或组织无论是从其 本性还 是理智角 的重 大 现 实 问题 之一 。 度考虑 , 有“ 利避害” 都 趋 的愿 望 和 冲 动 , 果 没 有 措 施迫 使 其 主 动 承 保 障 公 民及 其 他 权 利 主 体 的 基 本权 利 , 加 强权 利 主 体 的 自我 防 卫手 如 担 义 务 , 者 在 他违 反相 应 义 务 、 成 他 人 权 利 不 能 实 现 时被 侵 害 人 段 , 或 造 杜绝权力腐败 , 努力营造公平、 公正的基本社会环境 , 是确保 我国 无 法 获 得相 应 救 济 , 侵 权 人 会 视 法 律 所 规定 的权 利 为 无 物 , 利 主 社 会 与经 济 持 续 发 展 的 重 要 前 提 。 则 权 参考文献 : 体也会视法律所规定的权利 为充饥 画饼、 中楼 阁, 空 权利也就根本不 I】 1张树 义.中国社会结构 变迁 的法学透 视》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 2 0 《 . 02 能成其为权利。只有在国家为确保公 民和其他权利主体 法定权利 的 实现 , 建立侵权行 为的责任惩罚机 制和 权利救济机制来保 障和 救济 年 7月 第 1版 . 【】 勤华 , 2何 任超.法治 的追 求——理 念、 《 路径 和模式 的比较》北 京大学 . 其合法权利后 , 权利 才变得明确实在。 出版社 .0 5年 1 20 0月第 1版. 公民及其他权利主体 的权 利在得到法律确认 的同时 , 无时无 就 I】 3 肖勇. 法治 国—— 国家与社会 》 会科学文 献出版社 . 0 《 依 . 社 ��
略论 对 政 府 行 为 的权 利 救 济
吴琼华 ( 省行政学 陕西 院)
摘要 : 权利是公民及其他权利主体谋取利益的基 本手段 ,无救济 即无权 对不当政府 行为却无力权利救济时 ,权利虚无”的恶劣 示范效应就 “ “ 利 ”没有救济 的保障, , 一切权利都不具有真实性 。在众 多可能对权利造成侵 更 加 明 显 。 当政 府 都 不 能 对 自身 的 不 当行 为 承 担 必 要 的 法律 责 任 时 , 害危险的行为中, 不当政府行为的危害最基本也最严重。对政府行为的权利 权利就失去了基本 的安全保障。只有当公民及其他权利主体在其合 救济是公 民和其他权利主体权利存在的标志和证 明,亦是其权利 的基 本保 法权利 受到不 当政府行为侵害时 ,有权依 照法律规定请求有效的国 障; 对政府行为的权利救济是权利主体 的正 当防卫手 段, 亦是防止权 力腐 败 家公力救济 ,通过要求侵权人承 担违 法的不利后果进一步强化对权 的重要方式。广 大权利主体能否对政府行 为采取有效 的 了实现。无疑 , 由于政府行为对公民权利 会 法 治水 平 的重 要 标 准 。 的影 响 最 基 本 最 重 大 的 , 因此 , 政 府 行 为 的权 利 救 济 既 是公 民和 其 对 关键词 : 政府行为 权利救济 公 民权利 公力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