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P2P网贷平台兜底,从长远考虑,此乃上上策
加大监管力度,明确支持政策,严控P2P平台数量至百家以内

加大监管力度,明确支持政策,严控P2P平台数量至百家以内文 | 联办财经研究院编者按:此文于2018年8月发表在北京联办财经研究院网站,得到了有关方面的认可。
目前我国P2P行业的整顿正在进行中,并且已见成效。
回顾这篇文章,可以给予我们更多的启示。
篇幅所限,本次转载做了一些删节,特此说明。
近期,P2P网贷行业处于风险集中爆发期,部分区域出现大量投资人上访的群体性事件。
事态发展已经超出了正常的市场出清行为本身,可能引发局部系统性金融风险。
P2P网贷行业已经到了迫切需要从根本上解决行业治理问题的时间点。
危机爆发根源及本质此次危机根源于定位偏差导致行业长期监管缺失,行业内部积聚风险在宏观经济增速放缓背景下集中释放,具体表现为:借款方违约率上升、投资人出借意愿下降,部分P2P公司走逃,大量P2P公司被迫清盘。
此次P2P网贷行业的市场出清引发了市场整体心理恐慌,已经升级为一场对P2P网贷行业的信任危机。
P2P网贷行业定位再认识P2P网贷行业起源于英国,在欧美等发达经济体均有很好的发展,这一行业的出现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金融资源分散、投融资需求多元化的市场而言,P2P 网贷行业所能解决的金融资源配置问题具有独特性,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满足民间资本小额投融资需求方面具有不可替代性。
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使分散的金融资源与小微企业及普通民众对接,既能解决实体经济中小微企业的经营性融资需求和普通民众的小额消费信贷需要,又能使金融资源拥有者获益,符合当前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定位。
截至2018年上半年末,P2P网贷行业累计7万亿元借贷总额中,服务小微企业的交易额超过2万亿元。
从行业未来发展前景来看,P2P网贷行业是能够通过此次市场出清,逐渐步入正轨的。
近三年来,P2P公司已经从5000多家减少至1500多家。
从结构上看,P2P网贷行业分化严重,近千家公司处于非活跃状态。
交易额前100位的P2P公司合计市场占有率约为68%。
P2P应设立底线监管法则,助力运行和制度规范

P2P应设立底线监管法则,利于行业的运行和制度规范当下在“互联网+”的潮流下,P2P网贷行业正卯足了劲头高歌猛进。
但是在行业正不断向前发展的同时,却是乱象丛生。
针对现在行业平台良莠不齐、以及信息安全和风控措施防护有关几个方面,91理财管家为P2P行业风控支招。
依据多家互联网金融机构有关消息称,银监会普惠部关于网络借贷业务监管规定的草案已拟定。
根据该草案,首先P2P网贷平台被定为为信息中介平台,根据这项作为互联网监管的基础。
虽然现在有的个别条款还存在争议,但不可否认,P2P网贷行业监管细则已经快正式落实了。
相关规则的出台必将加速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洗牌与变局。
小编认为P2P行业应该设立监管底线,比如一些平台的信息对外界不够透明化,建议制定信息披露制度,设立平台退出与破产清算制度,建立第三方数据存管机构,并提出设立底线监管法则。
P2P行业在中国还处于发展初期,曲折是必经之路,但方向始终向前。
设立底线监管法则,为金融创新保留适度发展空间,有利于对网贷行业的良性运行和制度规范优化。
互联网金融风险诈骗存在团伙性和地域性,且欺诈形式不断更新。
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要联合抵制,做到跨行业联防联控,才能有效抵抗互联网金融风险欺诈。
安全技术是P2P网贷产业健康发展的保障基础。
根据监管层释放的信号,监管层对P2P更倾向于间接监管,其中安全技术能力会成为硬性条件之一。
部分P2P网贷平台仓促卡位,在IT基础实施建设方面投入不足,极易遭受外界攻击,平台应加强内部系统建设,共同推动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建立,以进一步推动自身及行业发展。
91理财管家认为对于P2P从业者来说,风险防控是前面的壹,其余都是零。
P2P平台应通过商业模式、平台制度、系统建设和交易安全等方面来保障风险防控。
p2p获客成本再加大,用户体验才是上上策导读:股市持续升温,p2p平台运营也渐入窘境。
一方面是牛市不顾颜面地横冲直撞,另一方面是互联网金融平台自身的行业竞争喋喋不休,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平台获客成本的不断加大。
投资P2P,这两大变化要注意

文唐晓晶很多平台把风险准备金下架,不提供担保了,这类产品还能投资吗?在众多投资品中,P2P是大家很关心的一类投资。
去年12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确定最迟在今年6月末完成验收工作,并对债权转让、风险备付金、银行存管、线下经营等业内争议的问题予以明确。
网贷平台备案进入倒计时。
那么这份文件对大家投资P2P会产生什么影响呢?高收益又灵活的活期P2P被限制了很多朋友喜欢买的、网贷活期产品,可以随投随取,还有比余额宝更高的收益。
不过,未来这类产品,你很可能买不到了。
为什么呢?因为,很多这类活期产品,背后往往是靠债权转让方式来实现的:你卖出时,需要有其他用户购买,匹配完成就可以达成交易。
有的平台为了优化“活期交易的速度”,自己做为中间人买卖资产,和我们做债权转让的交易。
这种被称为“超级放贷人”的方式,很可能涉及归集资金行为,非常不安全。
而且,有的活期产品,在债权转让时,由于可能没有实现一一匹配,也存在一定的违规风险。
所以,新规下发后,就已经有部分平台将此类违规产品下架。
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债权转让方式都被禁止了。
咱们投资人之间,低频次的转让,还是合规的。
举个例子,你投资了一个12个月期限的产品,如果该产品支持转让给其他投资人,中途6个月的时候你急需用钱转让给了其他投资人,这种情况是合规的。
综合来看,如果你常投资活期类的网贷产品,未来可能要换一个思路:及早退出涉嫌违规的产品;如果你有零钱管理的需求,可以用其他的活期产品替代,即便会比之前降低一些收益,但整体风险也会小很多。
未来网贷平台不再为你兜底了不少投资者发现,很多平台把风险准备金下架,不提供担保了,这类产品还能投吗?我们常说的风险准备金,简单理解就是一个“保障池”。
如果出现违约或者逾期,先从这个风险备付金账户中支付。
在一定程度上,这让平台成为了“担保方”的角色,与“信息中介”的定位不符。
p2p网贷行业监管十大原则

p2p网贷行业监管十大原则一、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项目要一一对应,P2P 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我们P2P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二、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各国都对开户有非常高的原则要求,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三、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要承担信用风险,也不是交易平台是信息中介,P2P是为双方的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应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四、P2P应该有一定的行业门槛,P2P信息平台作为分析、遴选新闻信息、提供参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强的专业性,应有一定的门槛,对从业机构应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该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他的风险控制、IT 设备、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
排队贷拥有强大的技术支持,资质齐全,你值得拥有。
P2P机构应做好风险评估、风险提示和投融资限额的规定;五、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管代替托管,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
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P2P机构自己不能碰钱,这也是为大家避免非法集资的行为;六、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这也是避免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七、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资项目,我们很高兴看到现在规范P2P 机构融资的利率已经在逐步的下降,也接近了合理的水平;八、P2P行业应该充分信息披露、充分的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风险,既要向市场披露自身的管理和运营信息,也要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提示,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九、P2P投资者平台应该推进行业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加强行业自律的作用;十、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
2023年最新的P2P非法集资案件频发,监管出手弥补空白

2023年最新的P2P非法集资案件频发,监管出手弥补空白P2P非法集资案件频发,监管出手弥补空白P2P行业的合规整改已经持续了近2年。
根据中国互金协会数据,自专项整治以来,已有5074家从业机构退出,不合规业务规模压降4265亿元。
然而,在专项整治过程中,一些P2P平台在经营中性质发生根本性变化、资金流向不明、搭建资金池、底层资产不透明等新的金融乱象也相继显现。
近日,多家明星平台先后因非法集资问题被立案调查,例如,唐小僧于6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调查;7月14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对投之家涉嫌集资诈骗案立案侦查。
行业非法集资犯罪形势严峻。
“法院判决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的依据,主要是区分平台非法集资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协创中心研究员李虹含表示,比如募集资金并非用于借款项目而是资金流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个人账户,并将募集资金抽逃、私分、转移,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个人消费挥霍等。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表示,在互金整治长效机制建设方面,应加大对各类以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违规营销、商业欺诈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
整治新的金融乱象“我们所说的‘两非’是指非法集资犯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P2P平台非法集资行为主要包括自我融资、资金池、庞氏骗局、伪平台等模式,有必要对其予以刑事治理。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据悉,对P2P平台非法集资行为予以刑事规制的罪名主要是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集资诈骗罪。
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23年全国新发涉嫌非法集资案件5052起,涉案金额1795.5亿元,同比分别下降2.8%、28.5%。
2023年1~3月,新发非法集资案件1037起,涉案金额269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6.5%和42.3%,继续保持“双降”态势,但案件总量仍在高位运行,参与集资人数持续上升,特别是互联网领域非法集资犯罪成为普遍模式,大量民间投融资机构、互联网平台等非持牌机构违法违规从事集资融资活动,发案数占总量的30%以上。
新疆P2P网贷风险整治现状及对策分析

新疆P2P网贷风险整治现状及对策分析【摘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新疆P2P网贷市场涌现出许多平台。
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风险问题,如平台自身风险、投资人隐秘、合规性等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人权益,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和整治对策。
本文通过对新疆P2P网贷市场现状、风险问题、整治对策、监管措施和风险防范建议进行深入分析,旨在为行业提供一些建设性的建议和措施,帮助市场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展望未来,新疆P2P网贷市场仍将面临挑战,但也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通过合理监管和各方共同努力,新疆P2P网贷市场有望迎来更加稳健和健康的发展。
【关键词】新疆P2P网贷、风险整治、现状、对策分析、监管、风险防范、展望未来、总结。
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P2P网贷行业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在新疆地区得到了蓬勃发展。
P2P网贷平台以其便捷、高效的特点受到了投资者的青睐,同时也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了获得资金的机会,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随着P2P网贷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
一些平台存在着资金池风险、信息披露不透明、平台自融等问题,导致投资者资金安全受到威胁,一些非法平台更是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对于新疆P2P网贷行业来说,如何加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成为当前所面临的重要挑战。
本文将就新疆P2P网贷市场现状进行深入分析,剖析风险存在的问题,探讨风险整治对策及监管措施,最后提出一些建议和展望未来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与讨论,希望能为新疆P2P网贷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意义P2P网贷行业在中国金融市场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为大众提供了便捷的借贷服务,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丰富的投资选择。
随着P2P网贷行业发展迅速,风险问题也逐渐暴露。
新疆作为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经济中心,P2P网贷行业在该地区的发展情况以及面临的风险问题备受关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12•【文号】国办发〔2016〕21号•【施行日期】2016.04.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4月12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国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我国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部门及时出手,打击处置一批违法经营金额大、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社会反映良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
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
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拒绝网络借贷承诺书

拒绝网络借贷承诺书
我,自愿签署本承诺书,郑重声明如下:
一、不使用互联网借贷平台借款
我郑重承诺,不使用任何互联网借贷平台进行借款,不接收任何人通过互联网
向我提供借贷服务。
我知晓互联网借贷市场存在乱象和风险,不希望自己陷入其中。
二、不以任何形式为他人提供担保
我郑重承诺,不以任何形式为他人提供借款担保,不参与任何非法资金集聚和
协助他人非法获得借款。
三、不涉及非法集资和传销活动
我郑重承诺,不涉及任何非法集资和传销活动,不参与任何非法金融活动,维
护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平正义。
四、自觉整改违规行为
我郑重承诺,如果发现自己涉及互联网借贷平台借款、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
非法集资和传销活动等问题,我将自觉整改,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五、自行承担风险和后果
我郑重承诺,对于自行从互联网借贷平台获得的借款,我将自行承担借款风险
和后果。
任何借款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我自行承担。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我郑重承诺,将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不违法乱纪。
如有违反,愿意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最后,我再次郑重声明,以上承诺均真实有效,我将珍惜生命和财产安全,自
觉抵制非法借贷和网络诈骗行为。
签署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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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P2P网贷平台兜底,从长远考虑,此乃上上策10月份,在某平台A轮融资新闻发布会上,央行支付清算协会官员透露,P2P行业监管政策已报送国务院审查,其中核心点就是平台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严禁对金融项目进行担保“兜底”。
在一般投资人眼中,平台“兜底”是一种很好的保障措施,为什么相关主管部门却视为大忌,严令禁止平台去“兜底”呢?
“兜底”情况表面是为投资人挽回了损失,但其实恰恰突出机构或平台方风险管理出现重大失责,无法依靠风控体系来覆盖风险,更大的隐患在于未暴露出的风险可能给投资人带来巨大损失。
所以一旦平台“兜底”,那么说明离风险爆发已经不远了。
那么银监会要求平台不得“兜底”,不就是纵容平台不能去承担责任么?这显然是对监管政策的巨大误解。
依靠成熟的风控措施去处理逾期与坏账,在金融运作中不是难事,目前行业内主流平台基本已经树立起各具特色的风险控制体系,都为“不兜底”平台,监管政策的要求对于网贷行业来说是一种门槛提高,靠“兜底”来缓释风险的平台会逐步淘汰,“不能兜底”会倒逼平台不断强化风控体系,注重风险预警与处置能力的增强,加速优胜劣汰。
所以“兜底”与否并不能决定平台的优劣,但出现“兜底”表明风险已经无法覆盖,平台存在重大问题,而投资人应重点考察凭什么主流平台可以“不兜底”,这也会促进网贷行业更加良性的发展。
金融必有风险,中国金融市场虽然不具备美国市场那样成熟的征信体系,但风险控制模式核心都是一致的,以中国金融环境不如西方为借口,是一种“鸵鸟”
心态,中国的经济发展正是建立在逐步完善的金融环境之上的,所以监管部门对待P2P这个新鲜事物上,也会更加严格。
目前,中国P2P网贷行业已经进入洗牌期,迎来了兑付高峰,逾期与坏账开始加大出现,这也是一面非常好的镜子,风控缺失的平台无奈选择“兜底”,而风控健全成熟的平台可以很好的处置风险与坏账,具备“不兜底”的资本,优劣平台间的差异开始显现。
在P2P监管政策导向上,国家不是鼓励“不兜底”,而是“兜底”会极大的损害投资人的长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