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综合——第三部分
教资科目三解析

教资科目三解析教师资格证(简称教资)是中国一项重要的教育考试,分为教育学综合知识、教育知识与能力和教育实践能力三个科目。
其中,教育学综合知识是教资科目三,考察考生的教育学基本原理、教育教学理论、教育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
下面,我们将对教资科目三进行详细解析。
教育学综合知识这一科目共分为五个知识点,分别是教育学基本原理、教育与心理学、教育与社会学、教育与管理学、教育法律法规。
每个知识点都是教育学综合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考生在备考时需要重点掌握。
首先,教育学基本原理是教育学综合知识的核心。
它包括教育学的基本概念、教育学的任务和研究对象、教育思想流派、教育学的学科特点等内容。
在备考过程中,考生需要对这些知识点进行系统学习,掌握其核心内容。
其次,教育与心理学是教育学综合知识中的重要一环。
它包括心理学基本概念、心理发展阶段理论、学习理论、教育与人的发展等内容。
这些知识点是了解学生心理特点和教学原则的基础,对于教师来说非常重要。
第三,教育与社会学是教育学综合知识的另一个子项。
它包括社会学基本概念、社会变迁与教育变革、社会问题与教育问题、社会化和社会教育等内容。
在备考过程中,考生需了解教育与社会相互关系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以便更好地开展教育工作。
第四,教育与管理学是教育学综合知识中的重要内容。
它包括教育管理基本概念、管理学基本理论、教育管理方法与技巧等内容。
这些知识点对于教师的管理工作非常有帮助,考生需要掌握教育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
最后,教育法律法规是教育学综合知识中的重要一环。
它包括宪法和教育法律法规基本原理、中等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教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等内容。
考生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在教育实践中合法合规地开展工作。
除了以上五个知识点,教育学综合知识还包括教育测量与评估、教育统计与研究等。
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需要对这些知识也进行适当了解。
为了提高备考效果,考生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 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
根据教育学综合知识的知识点,合理安排学习时间。
教育综合知识全面复习资料(含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教育学原理1、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社会活动2、教育活动的三个基本要素: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影响教育影响是构成教育的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3、教育活动基本要素的相互关系(1)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相互作用(2)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以一定的教育影响为中介4、教育的起源:生物起源说,心理起源说,劳动起源说教育的生物起源说和心理起源说的共同缺陷是都否认了教育的社会属性,否认了教育是一种自觉的、有意识的活动5、教育起源于劳动(1)首先,人类教育是伴随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的,推动人类教育起源的直接动因是劳动过程中人们传递生产经验和生活经验的实际社会需要(2)其次,教育也起源于人的自身发展的需要因此,教育的起源一方面与其他社会现象有共同之处,即随人类社会的出现而出现,出于人类谋求社会生活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有其自身的独有特质,即教育也起源于个体发展的需要,是人的社会需要和人和自身发展需要的辩证我们要注意(1)经济上,由于铁制工具的使用,奴隶制社会的生产力得到了很大的发展(2)政治上,在体脑分工的基础上,社会出现了阶级和国家(3)文化上,到了奴隶制社会,人类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生产劳动经验和社会生活经验,且其中不少已经在漫长的岁月中系统化、抽象化,形成了分门类的知识和学问,如天文、地理、水文、医学、数学、建筑等。
8、原始社会的教育的特点:(1)教育的非独立性(2)教育的原始性(3)教育的平等性、普及性9、奴隶社会教育和封建社会教育(古代教育)的特点:(1)教育已经从社会生活特别是生产劳动中分离出来,但学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分离,学校轻视体力劳动,鄙视体力劳动者,轻视生产知识的传授(2)学校教育为奴隶主阶级和地主阶级所垄断,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等级性,学校成了统治阶级培养统治人才的场所(3)基本的教育组织形式是个别教学,教育过程是一种灌输和被动接受的过程10、现代教育是以科学技术的广泛运用和机器大工业为标志的现代社会教育11、现代教育的主要特点:(1)教育同生产劳动从分离走向结合(2)教育的日趋普及性和多样性(3)教育的科学化水平日益提高20世纪中叶以来,教育又不断出现新的特征:教育逐渐走向民主化,教育的服务性、可选择性、公平性和公正性成为学校改革的基本价值诉求12、教育学的研究任务是从大量的教育现象和问题中,总结出教育规律,从而指导我们的教育实践。
23年333教育综合大纲

23年333教育综合大纲考查目标1、系统掌握教育学原理的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现代教育观念。
2、理解教学、德育、管理等教育活动的任务、过程、原则和方法。
3、能运用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现代教育理念来分析和解决教育的现实问题。
考查内容一、教育学概述(一)教育学的对象和任务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现象和教育问题;教育学的任务是揭示教育规律,探讨教育价值观念和教育艺术,指导教育实践。
(二)教育学的产生和发展教育学的萌芽、教育学的独立、教育学的发展多样化、教育学的理论深化等阶段有代表性、有影响的教育家、教育著作、教育思想和教育理论。
二、教育的概念(一)教育的质的规定性教育是有目的地培养人的社会活动。
有目的地培养人,是教育这一社会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根本区别,是教育的本质特点。
(二)教育的基本要素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中介系统等要素的涵义、地位和作用。
(三)教育的历史发展古代教育的特点;现代教育的特点。
(四)教育概念的界定广义教育;狭义教育。
三、教育与人的发展(一)人的发展概述人的发展涵义;人的发展特点;人的发展的规律性。
(二)影响人的发展的基本因素遗传在人的发展中的作用;环境在人的发展中的作用;个体的能动性在人的发展中的作用。
(三)教育对人的发展的重大作用教育是一种有目的地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教育主要通过文化知识的传递来培养人;教育对人的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
四、教育与社会发展(一)教育的社会制约性生产力对教育的制约;社会经济政治制度对教育的制约;文化对教育的制约与影响。
(二)教育的社会功能1、教育的社会变迁功能教育的经济功能;教育的政治功能;教育的文化功能;教育的生态功能。
2、教育的社会流动功能教育的社会流动功能的涵义;教育的社会流动功能在当代的重要意义。
3、教育的社会功能与教育的相对独立性(三)教育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教育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科教兴国与国兴科教。
五、教育目的(一)教育目的概述教育目的的概念;教育目的的层次结构和内容结构。
2023教育综合333考研大纲

2023教育综合333考研大纲2023年教育综合333考研大纲分为三部分:综合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和教育统计与测量学。
以下将分别介绍这三个部分的考研大纲内容。
第一部分:综合教育学1.教育学的基本概念和内涵该部分要求掌握教育学的定义、特点、研究方法和教育学的发展历程。
2.教育目标与教育价值观要求理解教育目标的意义、分类和确定方法,以及教育价值观的内涵和培养。
3.教育学派和教育思潮要求熟悉教育学的代表性派别和相关的教育思潮,如进化主义、功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思想等。
4.教育心理学要求了解基本的教育心理学概念、理论和方法,并具备分析教育心理问题的能力。
5.教育学研究的基本过程该部分重点介绍教育学研究的基本过程,包括问题确定、设计研究方案、数据收集和分析、结果解释和研究报告等。
第二部分:教育心理学1.心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要求了解心理学的基本概念、研究对象、方法和心理学的发展历程。
2.学习与记忆心理学该部分要求掌握学习和记忆的基本原理、影响因素和相关的实验研究。
3.智力与智力测试要求了解智力的概念、分类和测量方法,并具备分析智力测验结果的能力。
4.个体差异与教育该部分重点介绍个体差异的概念和分类,以及个体差异对教育的影响和教育干预的方法。
5.社会心理学与教育要求熟悉社会心理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以及社会心理学在教育中的应用。
第三部分:教育统计与测量学1.统计学基础要求了解统计学的基本概念、统计研究方法和常用的数据分析方法。
2.教育测量学基本概念该部分重点介绍测量学的基本概念和测量方法,包括信度和效度等指标。
3.测验与测量要求了解测验的种类、编制和评估方法,以及测验在教育决策和评价中的应用。
4.教育统计与数据分析该部分要求熟悉教育统计的基本概念和方法,以及教育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5.教育评价与教育质量要求了解教育评价的基本概念和方法,以及教育质量评估的指标和评价模型。
以上就是2023年教育综合333考研大纲的主要内容。
综合素质——第3章:教师权利和义务,学生权利和保护

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第二节:教师权利和义务一、教师权利的内涵。
(一)教师权利的内涵权利:法律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自由。
教师权利: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全能和利益,表现为教师作为全力向有着能够做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的资格。
教师的权利:要求他人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或履行法律义务的请求权;按照自己自由意志做出教师法等法律所赋予的积极行为权;当相应义务人违背法律义务,请饭教师权利时,教师向国家相关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权。
(二)确立教师权利的法律依据1、关于教师权利的国际规定1966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是国际上首次探讨教师地位及权利的文件。
2、关于教师权利的宪法规定宪法是国家确立各项基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大法。
宪法是教育部门法律、法规制定的基础,也是教师权利确定的法律依据。
3、关于教师权利的法律法规1993第一部《教师法》,以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为宗旨,用法律形式确立了教师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教师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
新《义务教育法》也将在宗教是作为相应的法律原则写进了法律条款。
二、教师的基本权利。
两个部分:教师作为公民享有的各种权利,即教师的公民权利;身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即教师的职业权利。
(一)教师的公民权利含义:教师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相关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的两个重要方面: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
教师的人身权利:教师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在内的一项重要权利。
教师的人格权利:教师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包括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一系列与人格尊严有关的权利。
侵犯教师人身权的案件类型(主体的不同):学生、家长、学校领导、社会人员对教师人身权的侵犯。
(二)教师的职业权利含义: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依据教育法律法规享有的教育权利及与职业相关的其他权利。
1、教育教学权《教师法》第七条: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任何个人或部门无权干涉。
2021年江西省教师招聘考试教育综合基础知识第三部分教育心理学第一章绪论

第三部分教育心理学第一章绪论本复习重点与难点1.了解心理学和教育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2.了解心理学和教育心理学的研究任务。
3.理解心理学和教育心理学的研究内容。
4.了解心理学的发展简史。
5.掌握教育心理学的发展阶段。
本章内容思维导图第一节心理学概述一、心理学研究对象心理学和其他学科一样,有自己的研究对象。
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心理现象。
心理现象人皆有之,它是宇宙中最为复杂的现象之一,许多人对它进行了不懈的努力,迫求和探索。
心理现象,既包含了人的心理现象,也包含了动物的心理现象;既关注个体的心理现象,也关注群体的心理现象。
心理现象与物质现象不同,它是一种精神现象,是在头脑中进行的精神活动。
而尽管动物也有简单的心理现象,但并不是心理学的主要研究范围。
因此,心理学是研究人的心理现象发生、发展及其规律的科学。
二、心理学研究任务(一)描述心理事实描述心理事实,是对心理现象进行科学研究的第一步。
它的主要任务是从科学心理学的角度对各种心理现象进行科学界定,以建立和发展心理学中有关心理现象的一个完整的、科学的概念体系。
(二)揭示心理规律科学的心理学不能只限于描述心理事实,而应从对心理现象的描述过渡到对心理现象的说明,即要求揭示这些心理现象所遵循的规律。
这是对心理现象进行科学研究的更深入的一步,也是最主要的一步。
(三)预测和控制心理对心理现象的描述和对心理规律的揭示,都属认识范畴,我们不仅要认识世界,还要改造世界(包括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因此,在认识心理现象和规律的基础上,我们还要运用这些认识成果于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之中。
这就需要将心理规律运用到实践中,这部分内容也就成为心理学研究任务的又一必要的组成部分。
这方面任务归结起来就是指导人们在实践中如何了解、预测和调控人的心理。
三、心理学研究内容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心理现象,心理现象是心理活动的表现形式,具体表现为心理过程、个性心理和心理状态三个方面,见图3-1。
(一)心理过程心理过程是指在客观事物的作用下,心理活动在一定时间内发生、发展的过程。
2023年考研333教育综合大纲

2023年考研333教育综合大纲在我国高等教育日益普及的今天,考研已经成为了许多本科毕业生继续深造的重要途径。
而作为考研复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学专业的考生必须要熟悉并掌握教育综合能力测试大纲。
而2023年的考研333教育综合大纲自然也备受考生关注。
本文将从简到繁,由浅入深地解读这一重要的教育考试内容。
让我们简单地了解一下2023年考研333教育综合大纲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教育综合能力测试大纲333是指教育学专业复试科目的三个部分:教育基础知识、教育学科专业知识、教育综合素质。
这三个部分分别占据了总分的30、50和20,共计100分。
其中,教育基础知识包括教育学概论、教育心理学、教育社会学等知识;教育学科专业知识则包括教育学专业课程的相关知识;而教育综合素质则是通过综合能力测试来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接下来,让我们更深入地探讨一下这三个部分的具体内容。
首先是教育基础知识。
在这一部分,考生需要熟悉教育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包括教育学概论、教育心理学、教育社会学等内容。
考生需要掌握这些基础知识,并能够运用到教育实践中。
其次是教育学科专业知识。
这一部分考察的是考生对教育学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包括课程与教学论、教育管理学、教育技术学等内容。
考生需要深入学习和理解这些专业知识,并具备一定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最后是教育综合素质部分。
这一部分通过综合能力测试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包括口头表达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组织管理能力等。
考生需要在这一部分展现出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从而全面展现出自己的教育能力。
总结回顾一下,2023年考研333教育综合大纲内容包括教育基础知识、教育学科专业知识、教育综合素质三个部分,分别占据总分的30、50和20。
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应该从多个角度全面准备这三个部分的内容,全面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
对于这一大纲,我个人认为,它既考察了考生的基础知识,又注重了考生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是一个相对全面和公平的考察方式。
333教育综合外国教育史考研笔记

第一~五章 第六章:欧美主要国家和日本教育的发展 第七章:欧美教育思想的发展
1
第一~五章
一、1、苏格拉底方法√ 二 2、修辞学校√
3、昆体良的教育思想√ 三 4、修道院学校
5、主教学校 6、基督教教育特点√ 7、骑士教育√ 8、中世纪大学√ 四 9、人文主义教育√ 10、维多里诺的“快乐之家”√ 五、11、耶稣会学校
3
艺”(“三艺”和算数、几何、天文、音乐)。但是,神学是最高的王冠。③到公 元 9 世纪时,几乎西欧所有的修道院都设立了学校。 5、主教学校(名词解释):①主教学校设在天主教所在地,又叫座堂学校。②主 教学校性质和水平与僧院学校差不多。强调宗教信仰的培养,学习读、写、算以 及七艺课程。③教师完全由教士担任,教学方法主要是教师口授和学生背诵、抄 写相结合。实行个别教学。④与修道院相比,其性质和组织相似,但是学校设施 更好、水平更整齐,其中个别主教学校后来发展成为大学。 6、基督教教育特点(简答) ①教育目的宗教化 ②教学内容神学化 ③教育方法原始、机械、繁琐 7、骑士教育(名词解释):①它是中世纪世俗教育的一种主要形式,是一种特殊 形式的家庭教育。诣在培养保护封建主世俗利益的武夫。②它分为三个阶段,家 庭教育阶段、礼仪教育阶段、侍从教育阶段。整个教育过程中没有专门的教育机 构和教育人员,主要是在骑士生活和社交活动中进行的。③它同时也是绅士教育 的原型。 8、中世纪大学(名词解释/简答) (1)产生的背景:中世纪大学最早产生于 12 世纪的意大利、法国和英国,是新 兴城市市民阶层新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等要求在教育上的反映。 (2)办学特点:①从组织上看,中世纪大学是由教师和学生组合的团体。②中 世纪大学从最初形成就表现出自治的特点,即学校的事物由学校自行管理。中世 纪大学具有一些自己的特权,比如说,大学师生免税、免服兵役等等。③中世纪 大学按领导体制可分为两种:“学生”大学与“先生”大学。前者由学生主管教 务,教授的选聘、学费的数额、学期的期限和授课的时数等,均由学生决定;后 者由教师掌管校务,学校诸事均由教师决定。④中世纪大学的课程开始并不固定, 后趋向统一,应社会需求分文、法、神、医四科进行学习。中世纪大学已有学位 制度,学生修毕大学课程,经考试合格,可取得“硕士”“博士”学位。⑤此外, 中世纪大学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和教会间有着复杂的关系。 (3)影响:①不仅是一种新型的教育组织,更代表了一种新的教育思想和精神 (教育与社会发展相结合)。②奠定了西方高等教育发展的基本精神—大学自治。 ③奠定了一种重要的大学制度。 9、人文主义教育(简答) ①人文主义:尊重儿童天性,注重个性发展,反对禁欲主义;坚信教育可以塑造 人,可以改造生活。 ②古典主义:吸收了古人许多的见解。如课程设置上的古典性质,旨在托古改制。 ③世俗性:人文主义教育更关注今生而非来世,这是与中世纪教育的根本区别。 ④宗教性:几乎所有的教育者都信仰上帝,他们并不打算反对和消灭宗教,而是 希望以人文精神和世俗精神来改造腐朽专横的宗教性,打造一种更富世俗色彩和 人文色彩的宗教。 ⑤贵族性:人文主义教育主要对象是贵族、上层子弟;采用宫廷教育和家庭教育 的方式;以培养大臣、绅士等上层人物为目的。 10、维多里诺的“快乐之家”(名词解释) (1)①维多里诺 1423 年开办了一所宫廷学校—快乐之家。②在校学习的不仅有 公爵的子女,还有其他贵族巨商的子女以及外邦学生,也招收一些贫苦学生。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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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教育政策与法规一、教育法基本理论(一)教育法概述1。
教育法的含义。
教育法是调整教育关系的一种行为准则。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教育活动规则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
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2。
教育法的特点:教育法作为一般社会规范和法律所具有的特点:①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性②教育法具有强制性③ 教育法具有规范性④教育法具有普遍性教育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和法律的特点:①教育法律关系成立的单向性②教育强制措施的柔软性③教育行政管理方式的指导性④教育法规具体内容的广泛性3。
教育法的功能规范功能,标准功能,预示功能,强制功能(二)教育法律关系1。
教育法律关系概述:概念、特征、类型。
概念: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一种,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征:类型:①按范围来划分,可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教育各主体之间法律地位不同,分为隶属型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否特定化,可分为绝对和相对教育法律关系。
2。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客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又称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
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3。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产生: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遵守(或违反)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活动,从而形成的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
如两学生打架一方受伤。
变更: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值得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改变而导致的双方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改变。
如一私立学校的办学者因为经济原因而将学校转由他人经营,则发生了办学主体的变更。
消灭: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终止。
例如根据学校布局调整的需要,教育局将一个学校撤销或合并,则学生与这个学校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就终止了。
(三)教育法的渊源1。
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是我国教育法的基本法源。
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法源,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是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二是直接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2。
教育法律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它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
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根本性、普遍性的法律。
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教育法》就是我国教育基本法。
3。
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规法规是由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它是我国重要的,且数量很大的一种教育法的渊源。
教育行政法规一般有三种形式,即条例、办法、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等4。
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为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结合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法定权限,通过和发布的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
5。
自主性教育法规6。
教育行政规章教育行政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性教育规章。
二、教育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一)教育法的制定1。
教育法制定的含义我国的教育立法是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教育法规的活动。
在我国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和废止教育法律的专门活动。
教育立法是实现依法治教的前提和基础。
2。
教育法制定的程序:------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公布。
(二)教育法的实施1。
教育法实施的含义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教育法律鬼法在教育实践过程中得以具体运用和实现的活动。
2。
教育法实施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
教育法的遵守教育法的遵守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行为,正确享有权利,切实履行义务。
教育法的遵守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守法的主体,二是守法的内容。
4。
教育法的适用教育法的适用是教育法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
5。
教育法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时间效力: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法的追溯力空间效力:根据我国立法的原则,凡是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一经公布施行,就在我国的全部领域内发生效力,包括领土、领海、领空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领域。
对人的效力: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国际组织和国家。
例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对所有公民或组织发生效力,而《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教育行政法规适用于某一类学校。
(三)教育法的监督1。
教育法监督的含义一般来说,教育法监督是广义的监督,是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依法对教育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活动。
2。
教育法监督的类型: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社会的监督。
三、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法律救济(一)教育法律责任1。
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强制性的法律后果,从而恢复被其破坏的教育法律关系。
2。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行为违反教育法律、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3。
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二)教育法律救济1。
教育法律救济:含义、特征。
含义: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使受害者的权力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教育行政主体或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如果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复议、行政诉讼或调解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偿。
特征:第一,以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为前提。
第二,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第三,具有补救与监督双重作用2。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调解渠道行政渠道:有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两种方式。
《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诉讼的”的权利。
《教师法》则规定了教师申诉的权利。
行政救济是教育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
司法渠道:又称诉讼渠道,仲裁渠道:仲裁渠道与行政、司法渠道不同。
行政、司法救济是由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实施的,仲裁则没有国家机关的参与,是建立在纠纷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由非国家机关的第三方进行。
调解渠道:调解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三种形式3。
教育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特征:①是法定的申诉制度,②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③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范围: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特征:①学生申诉制度是保护学生权益的法定制度。
②是维护学生这一特定主题的权利救济制度。
范围:4。
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复议的含义和特征、受案范围、程序。
教育行政复议的含义: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特征:①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②教育行政复议的提出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对象。
③教育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被申请人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①除法律有规定的之外,教育行政复议决定不是终局决定。
②教育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
受案范围:是指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对哪些行政行为具有行政复议的审查权。
程序:教育行政复议程序基本上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和执行几个步骤。
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在侵权行为发生的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受理: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基于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决定立案并准备审理。
审理:这是教育行政复议的中心阶段。
复议机关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的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以及答辩书。
决定:在案件进行审理后,决定应在复议期限内(自受理之日起的60日内)作出。
复议的决定可以有:维持决定、补正程序决定、撤销和变更决定、履行职责决定、赔偿决定等几种情况。
执行:复议决定生效后就具有了国家强制力,复议双方应自觉履行,否则,将被强制执行。
5。
教育行政诉讼:概念和特征、受案范围、管辖、程序。
概念:教育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起教育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而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给予法律补救,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对其作出判决的诉讼活动和制度。
四、学校、教师和学生1。
学校:学校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违法行为与预防、学校安全教育。
法律地位:一是学校在与行政机关发生行政法律关系时,学校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学校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的行政相对方。
与教育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是被领导与领导、被管理与管理的关系。
二是学校在与教职工、学生发生法律关系时,学校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学校与教职工和学生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三是学校在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发生法律关系时,学校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平等地位。
权利和义务:学校的权利:学校的义务: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①遵守法律、法规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③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③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④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⑤对受教育者办法相应的学业证书④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⑥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⑦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⑤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⑥依法接受监督违法行为与预防:学校安全教育:2。
教师:教师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国家教师制度、教师违法与预防。
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作为国家教育行政机关认可的从事专门职业的专业工作者,具有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