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图书馆_论基因技术对宪法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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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艾伦沃森法律移植理论的辩护

对艾伦沃森法律移植理论的辩护

对艾伦沃森法律移植理论的辩护在法学领域,艾伦沃森的法律移植理论一直是备受关注和争议的焦点。

对于这一理论,存在着诸多的批评和质疑之声,但在深入探讨和分析之后,我们会发现,为艾伦沃森的法律移植理论进行辩护是具有充分的依据和合理性的。

艾伦沃森认为,法律移植是法律发展的一种重要方式。

这一观点并非凭空产生,而是基于对法律历史和现实的深入观察。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都在不同程度上吸收和借鉴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比如,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广泛传播和影响,以及近代以来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在全球范围内的扩散,都是法律移植的典型例子。

有人质疑法律移植会导致本土法律文化的丧失,但这种观点是片面的。

事实上,法律移植并不意味着完全抛弃本土的法律文化和传统。

相反,在移植的过程中,本土的法律文化可以与外来的法律制度相互融合,形成一种新的、更具活力的法律体系。

例如,日本在近代化的过程中大量移植了西方的法律制度,但同时也保留了自身的一些传统法律观念和制度,从而形成了具有日本特色的现代法律体系。

法律移植能够提高法律改革的效率。

当一个国家或地区需要进行法律改革时,如果完全依靠自身的摸索和尝试,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

而通过移植其他国家或地区已经成熟和有效的法律制度,可以避免走弯路,迅速实现法律的现代化和完善。

这对于那些急需建立现代法律体系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国家来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艾伦沃森的法律移植理论还强调了法律的自主性。

他认为法律并非完全依附于社会、政治和经济等因素,而是具有相对独立的发展规律。

因此,在进行法律移植时,不必过分担心外来法律与本土社会环境的不适应,因为法律自身具有一定的调整和适应能力。

这种观点为法律移植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也为那些希望通过法律移植来推动法律发展的国家和地区提供了信心。

然而,反对者认为法律移植可能会引发社会冲突和不稳定。

但这种情况并非必然发生。

只要在移植过程中充分考虑本土的社会、政治和文化背景,进行合理的调整和转化,就能够降低冲突的风险。

2014年第一批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立项名单

2014年第一批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立项名单

新闻学与 实体信息与实体传播研究 传播学
105 图书馆、 《儒门事亲》新校释 情报与文 献学 106 晚清民初的石印术与石印本研究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军事学 119 120 121 艺术学 教育学 管理学 基于公共品生命周期的政府预算绩效评价 研究 主体性视域下当代中国教育公平研究 积极心理健康教育基本理论和规律研究 美国公立高等教育治理结构研究 淮河流域戏曲音乐实证研究 香港电影史研究 江苏艺术家与早期中国电影文化产业发展 研究 智能音乐学与中国音乐数字媒体论 民国初期北京地区中国画研究 中国安全的困境和选择 国防科学技术动员新论 社会现代代转型与军事教育变革研究 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役思想史(革命战争年 代卷) 刘铭传军事管理思想研究 奥巴马政府核政策调整及对国际核秩序的 影响
高一虹 严晓江 赵海燕 张 艳
赵爱武 刘 进
赖慧玲 王 珏
吴松林 徐复岭 章黎平 王宜广
第 5 页,共 6 页
序号 103 104
学科
项目名称 广西汉语方言体范畴调查与研究
申请人 伍和忠 赵建国 苏春梅 杨丽莹 晁毓欣 陈 秀
工作单位 广西师范学院 河南大学 黑龙江大学 复旦大学 山东财经大学 安庆师范学院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 中国传媒大学 信阳师范学院 北京师范大学 苏州科技学院 杭州师范大学 中央民族大学 军事科学院军事战略 研究部 军事经济学院 贵州财经大学 军事科学院作战理论 和条令研究部 陆军军官学院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
孟万金 王景枝 郭德华 张 李 燕 斌
陈根方 赵盼超 王桂芳 杜文君 张博文 张世平 吕 孔 杰 光
第 6 页,共 6 页
申请人 刘 晖

基因编辑之刑法规制及其限度

基因编辑之刑法规制及其限度

一、基因编辑技术发展及其风险
生物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的发展可以治疗以往时代无法治愈的疾病和解决全球贫困人口的 饥饿问题,但是也一并带来生物安全风险。 面对生物科技的双重使用困境,法律如何看待风险收益与 风险负担,于是成为立法难点。
(一)基因编辑技术带来的“革命” 立法者必须谨慎而有远见地处理基因编辑带来的风险,在立法修改之前,需要预设性讨论作为 立法议案决定的立法事实问题。 基因编辑之风险的刑法规制是通往生物安全法治的刑法道路,生物安全法治建设的难题在于生 物安全法律体系的建设跟不上基因编辑等生物科技发展的速度,而重点则在于如何预防基因编辑等
〔7〕See Hannah Mosby, Biotechnology's Great Divide: Strengthen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atent Law and Bioethics in the Age of CRISPR-Cas9, Minnesota Journal of Law, Science and Technology, Vol. 19:2, pp. 565- 566(2018).
〔2〕See G. Edward III Powell, Embryos as Patients: Medical Provider Duties in the Age of CRISPR/CAS9, Duke Law & Technology Review,Vol.15, pp.344-345(2017).
科技强国并不意味着科技滥用, 科学家已经证明,CRISPR可以从个体的基因构成中消除与危及 生命的疾病相关的基因, 并且当用于人类胚胎时,CRISPR有可能从整个人类基因组中永久消除遗传 性疾病。 这些进展给患有基因相关疾病的个人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希望。 但也有一些阴暗面:在错 误的人手中,CRISPR可能会对人类进化过程产生负面影响,或者被用来制造生物武器。 〔4〕2020年5月 28日颁布的民法典第1009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生物 安全法第8条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危害生物安全。 ”第34条规定:“国家加强对生物技术研究、 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禁止从事危及公众健康、损害生物资源、破坏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等 危害生物安全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 ”刑法修正案(十一)亦对基因编辑行为、克隆行为 入刑。 〔5〕与此同时,由于刑法之前缺乏对基因编辑行为的合理规制,也会遇到一些司法难题。 以全国 首例“基因编辑婴儿”案为例,2019年12月30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贺建奎等 3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6〕导致刑法适用上的争议。 就目前研究成果来看,有关基因编辑 的法律含义和刑法层面的学术研究非常缺乏,难以为刑事立法上的法益衡量提供指南,并且这一问 题也并不因为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而终结,而是存在不少需要反思与检讨的地方。 如果滥用基 因编辑技术,刑法在予以回应过程中需要考量哪些利益冲突或权利保障的需求,进而,刑法又需要建 构什么样合理的罪刑体系,以积极预防和控制生物安全风险? 笔者拟对此进行研究,涉及刑法规制基 因编辑行为的前提与界限。

论宪法中的平等权

论宪法中的平等权

论宪法中的平等权作者:陶钧蓓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2期【摘要】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宣告“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时至今日,把“平等”这一原则或权利规定于成文宪法之中,为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所遵循。

“平等”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价值理念体现在宪法条文中,它深刻的内涵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及探讨。

【关键词】平等;平等权;平等权的宪法保护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是谓大同。

——康有为康有为,戊戌变法的领导者,在其《大同书》中勾勒了一个“去国界合大地”,人与人之间过着和睦相处,平等而富裕生活的理想社会的画面。

“平等”是随着私有制的形成,阶级的产生而逐渐出现的一个词语。

建立一个人人平等的社会是人类所追求的理想之一。

1776年,杰斐逊在其起草的《独立宣言》中宣称:“人人生而平等”,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宣布: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成文宪法都把“平等”这一原则或权利列入其中。

如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加拿大《宪章》第15条规定的每一个人享有“法律面前和法律之下的平等以及法律的平等保护和法律的平等权益”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在其第一款也规定:“法律的平等保护是任何人的宪法权利”。

“平等”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价值理念体现在宪法条文中,它深刻的内涵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及探讨。

一、平等的涵义(一)平等的含义何谓“平等”?目前对“平等”含义的界定,学界尚无一个明确的定义。

《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对“平等”一词的定义为: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的待遇;同时又泛指地位的相等;萨托利认为,平等包含着公正,“公正也要求平等观念”。

“一如公正是个平等问题一样,不公正就是不平等;因而希望建立公正的人就是在试图变不平等为平等。

”“平等是个两面玲珑、而且是唯一的一个能够同时与相同性和公正联系在一起的概念。

”[1]本文作者认为,平等,是指人与人在社会关系中形成的一种横平状态的比较,这个比较追求过程与结果上的不偏不倚。

基因科技发展的人权影响

基因科技发展的人权影响
病、 智力 、 为 、 行 性格 等 都 由基 因决定 。《 国基 因 隐 私法 》 案 的起 草 者 A ns教 授将 个 人 基 因信 息 称 为 美 草 na
“ 加密 的未来日记 ” 认 为其 “ 述 了一个人 特 定 未 来 的一 部 分 ” 【 虽 然 A ns 授 不 赞 同 “ 因决 定 论 ” , 描 ,] 3 na 教 基 , 但是“ 未来 日记 ” 词确 实 可能使 人产 生 “ 因决定 未 来 ” 一 基 的遐 想 。美 国塞莱 拉基 因组 公 司董 事 长兼 首席科 学 官温 特博 士认 为 :人 比所 有 的基 因要复 杂得 多 , 像 社 会 比每 一 个人 要 复 杂得 多 。人 的 生理 系统 建立 “ 就
第 3 0卷 第 3 期
21 0 0年 5月








Vo . 0 Nl. 1 3 13 Ma 2 0 v. 01
J OURNAL HAOXI OF S NG UNI VERSI TY
基 因科 技 发 展 的 人 权影 响
牛 乐
( 南大学 东 法 学 院 , 苏 南 京 2 l 9 江 11 ) 8
的危 险无法 明确 确定 的情况 下 , 当充分保 障患者 或 消费者 的知情 同意权 , 应 由其 自由选 择 。为 了避免 病毒 的跨种 系传播 , 受异 种移植 的患者需 要放 弃其 生育权 需要 事先告 知取得 其 同意后再 进行 , 野外进行 转 接 在
基 因植 物试验 与种 植需要 严格遵 守安 全准则 。 ( ) 因技术 研究 者 的科研 自由对 人权 影响 - 基
( ) 因技 术 的安全性 对人权 影响 一 基
这种 安全性 的影 响主要 涉及基 因治疗 、 异种移 植 和转 基 因食 物对人 的生命 健 康权 的影 响 以及 转基 因

公共图书馆公益性服务面临的挑战与对策分析

公共图书馆公益性服务面临的挑战与对策分析

公 益 性 是 我 国 公 共 图 书 馆 的 根 本 属 性 公 共 图 书 馆 的 服 务 对 象 是 社 会 公 众 , 社 会 公 众 在 接 受


图 书 馆 的 服 务 上 是 平 等 的 。 我 国 的 国 家 性 质 以 及 公 共 图 书 馆 的 事 业 单 位 属 性 决 定 了 公 益 性 是 我 国 公 共 图 书 馆 的 根 本
“ 共 图 书 馆 是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建 立 的 , 受 地 方 税 收 与 公 是
自愿 捐 赠 支 持 的 , 被 当 作 公 共 信 念 管 理 的 , 一 位 维 护 这 是 每 个 城 市 的 市 民都 有 平 等地 享有 它 的流 通 与 服 务 的权 利 。 ” ②
这 是 17 8 6年 美 国 芝 加 哥 图 书 馆 馆 长 普 勒 为 公 共 图 书馆 下 的 定 义 , 个 定 义 被 社 会 各 界 广 泛 地 接 受 . 且 在 这 个 定 义 这 并
务职能 , 必须 科 学创 新 , 积极 拓 展 公 益 性服 务 新 途 径 。 [ 键 词 ] 共 图书 馆 ; 务 ; 战 ; 径 关 公 服 挑 途
[ 中图 分 类 号 ] 2 [ 献标 识 码 ] [ 章 编号 ] 0 9— 2 3 {00 0 - 0 7— 0 G 5文 A 文 10 24 2 1 )4 o2 2
书馆 事 业 的发 展 在 14 9 9年 、9 2年 和 1 9 17 9 4年 先 后 颁 布 了 3个 版 本 的 《 共 图 书 馆 宣 言 》, 然 每 次 颁 都 有 不 同 程 度 公 虽 的 修改 与变 动 . 14 但 9 9年 版 本 就 已 提 出 的 “ 须 立 法 保 障 必 平 等 免 费 对 所 有 人 服 务 ” 的 精 神 和 原 则 一 直 保 持 .并 且 在 17 9 2年 版 本 的 《 共 图 书 馆 宣 言 》 更 明 确 表 述 “ 共 图 书 公 中 公

图书馆权利和信息自由

图书馆权利和信息自由

图书馆权利和信息自由——以美国《儿童互联网保护法》事件为例学号:T01214115姓名:季妍菲年级:12新闻一、美国《儿童互联网保护法》2003年6月23日,美国最高法院决定恢复实行一项法律,要求公共图书馆为计算机安装色情过滤系统,否则,图书馆将无法获得联邦政府提供的技术补助资金。

最高法院反对民权组织关于过滤色情信息侵犯了言论自由的辩护意见。

美国美国国会在2000年通过了“儿童互联网保护法”,但是由于公共图书馆和民权组织集团提出的法律诉讼的拖延,该法并未执行。

在6比3做出的判决中,最高法院说,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没有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因为图书馆有能力按任何一名成人读者要求屏蔽过滤器。

最高法院判决是由首席大法官Rehnquist起草的。

结果决定,最高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的判决,并坚持了《儿童互联网保护法》(CIPA),这就需要接受联邦资金的公共图书馆与互联网接入计算机终端上安装过滤设备,阻止用户查看网上色情内容的能力,以及其他污秽的可能对儿童有害。

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的判决,这基于内容的限制网络言论是无效的,表面上是因为可用过滤设备过滤一些材料,受到宪法的保护,因此不符合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狭窄的定制需求。

最高法院认为,地方法院的公共论坛的原则都是“在这种情况下”的背景下,互联网接入公共图书馆”既不是“传统”也不是“指定的”公共论坛。

“当政府创建一个公共论坛让一个肯定的选择开放面积使用作为一个公共论坛库,但是不要收购互联网终端以“为网络出版商创建一个公共论坛来表达自己,任何超过它收集书籍为了提供一个公共平台,书的作者说。

“法庭解释说,互联网仅仅是“另一种方法让信息在学校或图书馆。

不超过技术扩展书的堆栈。

“首席大法官的意见多元化写道,还包括大法官奥康纳,斯卡利亚,和托马斯。

肯尼迪和布雷耶法官写了单独的赞成,史蒂文斯法官苏特,金斯伯格提出异议。

《儿童互联网保护法》要求图书馆安装过滤器,并以此作为它们接受联邦基金的条件。

人人出彩技能强国心得体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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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论基因技术对宪法的挑战
, “凡人权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 。之 念命名这一宪法文件。在该宣言的第 16 条中宣称 就没有宪法 ” ④ “人” 后的各国宪法文本中均将 作为核心的范畴, 但是, 无论哪一部宪法都不曾给人下过一个定义 。 德国联 : “人是一个 ( 在个人自由与自主决定的意义 说明了其对“人 ” 的意义的掌握 邦宪法法院一段著名的宣示中, 之下) 自我负责的人格……他不是一个任意独断的个体, 而是一个侧身在团体中身负多样义务的人格 。 宪法 的价值体系系以社会共同体之中自由发展之人的人格及其尊严为核心 。 依据宪法的合宪秩序, 个人并非被 理解为离群索居孤立自主的单一生命体 , 而是在共同体之中生活、 一个负有责任的成员, 他是一个精神上具 有道德性的生物, 在团体关联与团体拘束的自由之中, 能自我决定及发展, 并且使自己的行为合乎于自由的 限制, 这个限制是立法者在普遍性期待的范围内 , 为照顾与促进社会的共同生活所规定的, 这个限制的前提 人的独立性还是要受到保障 ⑤ 。有学者解释说, 基本法中人的形象, 并非是一个孤立、 自主的个人形象; 而 是, 毋宁说是: 基本法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紧张关系 , 以不侵犯个人之固有价值的方式, 在个人的“共同体关联 “共同体连结性” 与 的意义下, 加以决定 ⑥ 。 性” “人” 由以上界定可以看出, 法律上之 包含有独立、 自由、 自主之涵义。然而在基因科技时代, 人本身的主 体性遇到了极大的挑战, 所谓主体性乃是不可以将人当作是一个客体或只当作一项工具加以使用 ⑦ 。 当人自 “人” 成为可能; 当人及身体的器官、 组织都成为被科学操控 身成为科学研究的对象; 当科技的发展使得制造 的对象时, 法律上人的特性就会不复存在了 。因此, 目前法律体系中的当然主体“人 ” 受到了很大的冲击, 基 “ ” , 。 因时代宪法或法律里的 人 显然不会完全是指自然出生的人 需要重新界定基本的权利主体 正如台湾学 : “生物科技的发达还导致了另一个更深刻的危机: 人的危机。 此中的关键在于, 一般的科技都是在 者所说 客体的范围内进行运作, 这或可称之为客体操作。 但是生物科技却不限于客体, 反而主要是以人为运作对 象, 而形成了主体操作。更值得注意的是, 这种主体操作却终究是一种将主体当作客体的操作 。 因此根本性 地质疑了主体的主体地位。由于生物科技都是在“微 ” 的层次上进行对人类精、 卵、 胚胎、 细胞、 基因等的干 预, 这些对象往往连民法第七条的胎儿地位都不具备 , 但是它们毕竟具有成为权利主体的可能性, 因此我将 ⑧ “没有脸庞的权利主体” 。 其称之为 “人” 作为主体是一切权利与义务的出发点, 当基因科技的发展使得人之所以为“人 ” 都产生争议时, 法 律体系的权利主体应该如何应对? 是否需要创设一种新型主体? 恐怕宪法学首先要做出一个基本的解释与 界定。
现代基因技术因其对身体、 健康, 以及对生命创生过程之直接干预能力 , 而形成了对人类文明价值、 社会 ① 秩序、 伦理观念、 法律体制等各领域之重大挑战 。人类社会应该遵循如何的规范方向和准则? 负担基本权 益保护的宪法面临的挑战无疑是众所瞩目的 。 如果不从宪法角度关注科技发展负面作用, 那么宪法所追求 ② 的以人的尊严作为基础的整个宪法学理论体系 、 宪法价值观将会遇到一个非常大的挑战 。 因此, 本文从宪 法主体、 宪法基本价值、 宪法基本权利、 宪政秩序等几个方面论述了基因技术发展对宪法带来的挑战 。
三、 对宪法基本权利的挑战
基因技术的研究和运用同样给宪法基本权利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 。 本文仅就较为突出的受到基因 技术影响的基本权利加以讨论。 1、 生命权 生命权, 是一项宪法基本权利, 也是一项绝对权利, 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剥夺的权利。 我国现有的法 “人” 律体系之下所界定的生命权, 与 的概念直接相关, 即凡是人都享有生命权。不论该人是否只有部分自主 生命权的主体似乎没有争议。 然而 性( 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碍者) 或无自主性( 胎儿或植物人) 都应受到保护, 基因技术条件下, 宪法所保护的生命权遭遇到了多方面的挑战 。首先, 生命究竟始于何时? 生命权的保障范 “生命意识” 生命的开始从有 的生命个体, 往前推进到 围如何确定? 随着人类对人本身了解和控制能力增加 ,
2012 Vol. 33 No. 4 2012 年 4 月( 第 33 卷 / 第 4 期) 东岳论丛 Apr.,
( Dong Yue Tribune)
论基因技术对宪法的挑战
1 2 3 秦成坤 ,刘长秋 ,吕艾芹
( 1. 山东大学, 山东 济南 250012 ; 2. 上海社会科学院, 上海 200020 ; 3. 山东大学口腔医学院, 山东 济南 250012 ) [ 摘 要] 现代基因技术给法律领域带来巨大挑战, 而负担基本权益保护的宪法面临什么样的挑战无疑是众所
“人 ” , “人 ” 包含有独立、 自由、 自主之涵义 作为主体是一切 瞩目的。其挑战首先体现在主体的界定上 。法律上之 “人” 权利与义务的出发点, 当基因科技的发展使得人之所以为 都产生争议时, 法律体系的权利主体应该如何应付? 是否需要创设一种新型主体? 恐怕宪法学首先要做出一个基本的解释与界定 。 其次是对宪法基本价值的挑战 。 人性尊严是宪法的基本价值, 由于基因技术在分子水平上实现了对人类遗传物质的修饰和操纵, 人类的特性成为 一种附庸, 这样就使得人性尊严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 由此人性尊严内涵有了新的要求, 对人性尊严的侵犯形式也 有了新的内容。作为基本规范的宪法如何回应是一个挑战 。另外, 基因技术的研究和运用同样给宪法基本权利如 生命权、 平等权、 隐私权、 后代基本权利等以及社会基本秩序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 。 这些问题和挑战都需要进 并且适时进行立法的调整, 使法律、 伦理和基因科技的发展达到协调和平衡, 使各方的基本权 一步的研究和关注, 益最大化, 从而实现科技进步与社会和谐的目的 。 [ 关键词] 基因技术; 宪法; 立法规制 [ D910. 4 中图分类号] [ A 文献标识码] [ 1003 - 8353 ( 2012 ) 04 - 0186 - 05 文章编号]
⑨ : “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性尊严的待遇 ” 。 定 “人的尊严” 的主要思想来源是在康德的学说里面。 即, 人本身即是目的, 不得被视为一种手段或者工
具, 被物化、 商品化了的人自然无尊严可言。另一方面, 人不应该处于被操纵的他治他决的地位 , 而应得以自 知自决。国家应当尊重公民的自决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保障宪法权利的最终极意义也就是保障个人的 尊严。个人尊严不仅是人所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 而且是一切人权的来源, 或者说一切人权都只是个人尊 严的表现形式。德国基本法第一条第一项的人性尊严条款 , 被认为是德国宪法的最高价值。 我国 1982 年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 法第 38 条规定 诽谤和诬告 ” 陷害。 可见, 人性尊严也是我国宪法重要的基本价值 。 然而, 由于基因技术在分子水平上实现了对人类遗传物质的修饰和操纵 , 使现代人能够利用外在的技术 力量对从受精卵诞生生命那一刻到经过十月怀胎脱离母体 , 从出生直至死亡都可以进行有计划的干预 , 从而 改变自身的自然本性以提高生命质量 , 人类的特性成为一种附庸, 对生命的神圣感、 敬畏感逐渐减弱甚至消 失, 这样就使得人性尊严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首先, 对人性尊严内涵有了新的要求。 原来的解释中对作为人 187
一、 对宪法基本主体的挑战
“人权 ” 基因技术的迅速发展给宪法学带来的巨大挑战首先体现在主体的界定上 。今天我们所说的 以及 ? “人 ” 其权利主体似乎不言自明就是自然人的生命 。究竟什么是“人” 有哪些本质性的与其他生 种种权利, 物相区别的特征? 数千年来哲学、 神学、 伦理学、 生物学、 社会学等诸多学科都曾试图作出自己的解答, 但是 依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 现在比较达成共识的人是同时包含生物学、 心理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人, 但其中 : “人 ” 首先得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 如有学者指出 的生物学层面是一个实体作为“人 ” 的必要条件。 任何缺 “人” “人” 乏这一层面的实体都没有成为 的资格。而 的生物学层面, 首先必须列出的是独特的人类基因组或 独特的人类基因结构。从这个基因组发育出独特的人体和人脑 , 具有其独特的结构和功能, 即将身体作为一 个整体整合起来, 并使体内及与其环境维持动态平衡 。简言之, 人类基因组、 人体和人脑构成一个“人 ” 的生 物学层面 ③ 。 “人” , “人 ” 宪法学上也曾为 之定义作出自己的努力。自第一部成文宪法开始 就成为宪法的主体。 世界 ( person ) 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的美国宪法于 1787 年诞生, 这部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人的基本权利, 但“人 ” 这一词却出现了 22 次之多, 而且均是个体意义上的人。1789 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 》 更是以人的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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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ng Yue Tribune)
的尊严主要内涵是指自主性、 独立性或者单一性, 而在基因科技背景下, 有学者提出人性尊严的内涵应为共 ⑩ 尊重对方自我决定的权利 , 这是共同体当中每一份子为了确保和平共存所必须相互 同体成员相互间承认、 认可的最基本的承诺。其次, 对人性尊严的侵犯形式有了新的内容 。比如, 人为改造细胞组织与其他动物遗 “异种合成人” 传因素杂交形成 或制造人类胚胎进行胚胎干细胞研究, 然后将之毁损是否有损人类尊严? 再 次, 在基因科技条件下, 保障人性尊严的不同主体间的法益冲突更为明显 , 需要找到平衡点。 比如, 父母的自 在基因科技条件下, 获得一个人的 我决定权与被基因操控而出生的子女之间的人性尊严保障的冲突 。另外, 基因信息, 交流, 沟通更为便捷, 使人性尊严被侵犯的危险性增大, 同时也增加了其维护的难度, 作为基本规 范的宪法又如何回应这些挑战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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