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定金的性质与责任
略论定金的性质与责任

1 定 金 的概 念 及 其 法 律 特 征
目的 不 能 实 现 为适 用 条 件 的 。 司 法 解 释 》 1 0条 规 定 : 《 第 2 当事 人 一 方 迟 延 履 行 或 者 其 他 违 约 行 为 , 使 合 同 目的 不 能 实 现 , 以适 用 定 致 可
定 金 是 以 合 同 订 立 或 在 履 行 之 前 支 付 的 一 定 数 额 的金 钱 作 为 担 金 罚 则 。但 法 律 只 有 规 定 或 当事 人 另 有 约 定 的除 外 。当 事 人 一 方 不 完 保 的担 保 方 式 。 给 付 定 金 的 一 方 称 为 定 金 给 付 方 , 受 定 金 的 一 方 称 全 履 行 合 同 的. 按 照 未 履 行 部 分 所 占合 同 约 定 内 容 的 比例 , 用 定 接 应 适 为定金接受方。 金 罚 则 。 司 法 解 释 》 12条 规 定 : 不 可 抗 力 、 外 事 件 致 使 主 合 同 《 第 2 因 意 根 据 民 法 的 有关 理 论, 金 具 有 下列 法 律特 征 : 定 \ 不 能 履 行 的 。 适 用 定 金 罚 则 。因 合 同 关 系 以 外 第 三 人 的 过 错 , 使 主 不 致 11 定 金 是 一 种 金 钱 担 保 方 式 。 定 金 是 通 过 给 付 一 定 数 额 的金 钱 担 . 合 同不 能 履 行 的, 用 定 金 罚 则 。受 定 金 处 罚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 以依 法 适 可 保 合 同 的 订 立 、 效 、 行 或 者 解 除 的 。 担保 性 体 现 在 法 律 对 定 金 罚 生 履 其 向第 三 人 追 偿 。由此 可 见 , 金 罚 则 是 针 对 违 约 行 为 而 设 定 的 , 并 不 定 但 则 的规 定 上 , 给 付 定 金 的 一 方 不 履 行 约 定 的 债 务 的, 权 要 求 返 还 是 说 在 出任 何 违 约 , 别 出现 轻 微 违 约 的 情 况 下 , 可 以完 全 适 用 违 约 即 无 特 也 定 金 ; 受 定 金 的一 方 不 履 行 约 定 的 债 务 的, 当双 倍 返 还 定 金 。 收 应 定 金 罚 则 。 当一 方 当事 人 完 全 不 履 行 合 同 时, 用 定 金 罚 则 是 可 以 的, 适 1 定 金是 通 过定 金 合 同 和 给付 行 为设 定 的 。首 先 , 金 合 同 是 主 合 . 2 定 但 当一 方 当 事 人 不 完 全 履 行 合 同 时 , 有 在 这 些 违 约 行 为 构 成 根 本 违 只 同 的 从 合 同 , 既 可 以体 现 为 主 合 同 中 的定 金 条 款 , 可 以是 单 独 订 它 也 约 使 当事 人 的缔 约 目的不 能 达 到 时才 能 完 全 适 用 违约 定 金 罚 则 。 立 的 合 同 。定 金 合 同应 当采 取 书 面形 式 , 虽 然 采 取 口头 形 式 。 实 际 但 但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们 在 订 立 合 同 的定 金 条 款 时, 往 不 会 注 明是 哪 人 往 给 付定 金 的 , 不影 响定 金 的成 立 。其 次 , 金 合 同 是 实 践 合 同 , 定 即定 金 种 定 金 , 就 需 要 我 们 针 对 合 同 的具 体 内容 来 准 确 判 断 定 金 的 性 这 合 同 自交 付定 金 之 日起 生效 。 质 如 现 在 很 多 房 地 产 公 司在 与 买 受 人 正式 签 定 预 售 合 同或 房屋 买 卖 13 定 金 必 须 以明 确 的意 思 表示 约 定 。 当 事 人 要 么 明 确 约 定 其 给 付 _ 合 同 之 前 , 制 定 了一 份 统 一 格 式 的认 购 书, 求买 受 人 必 须 向其 支 付 都 要 的金 钱 为定 金 , 么 约 定 了定 金 罚 则 的实 际 内容 , 则 不 构 成 定 金 。 最 要 否 《 壹 万 元 到 两 万 元 不 等 的认 购 定 金 ( 的称 订 金 )并 且 明确 约 定 : 果 有 , 如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贯 彻 执 行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担 保 法 )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若 买 受 人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不 与 出卖 人 签 定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的 。 不 退 还 定 将 (以下 简 称 司法 解 释 ) 的第 18条 规 定 , 1 当事 人 交 付 留置 金 、 保 金 、 担 保 金 或 订 金 。 从 买 受 人 支 付 的 定 金 的作 用 来 看 , 定 金 应 属 立 约 定 金 。 该 证 金 、 约 金 、 金 或 者 定 金 等 , 没 有 约 定 定 金 性 质 的 , 事 人 主 张 订 押 但 当 但 如 果 双 方 订 立 了 预 售 合 同 或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之 后 , 来 买 受 人 交 原 定 金 权 利 的, 民法 院 不 予 支 持 。 人 付 的定 金 就 应 转 化 为 违 约 定 金 。 f 1
fl3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宪法论宪法的修改论国家机构的改革论人大在民主政治中的地位试论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论宪法实施的保障论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宪法与精神文明建设谈如何健全全人大制度行政法试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诉讼制度试论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试论行政强制措施试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特色论行政授权论行政委托论行政越权论规章的法律地位法学基础理论试论资本主义法的特征略论法律与形势法制与人权论法制与改革论法律与自由略论法律实效论我国的立法体制市场经济与法律意识香港法制的特点刑法略论刑罚个别化原则略论危险犯试论教唆犯的二重性片面共犯能否成立之我见论死刑试析自动投案试论劫持航空器罪论强奸罪的本质特征论受贿罪犯罪侦查学论侦查措施浅谈并案侦查略论侦查途径的选择刑事诉讼法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也论上诉不加刑原则论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谈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论刑事诉讼目的论严禁刑讯逼供论逮捕论侦查监督论法庭调查论刑事被害人论无罪推定民法论合伙的清算论表见代理制度论我国物权体系用益物权初探论隐私权代位权制度研究论定金的适用论损益相抵论动产抵押制度票据法论空白票据论远期支票论保付支票论票据参加论票后滞销论票据保证公司法试论公司法的性质“一人公司”评析论公司资本制度论公司债的特点论竞业禁业论公章程婚姻、继承法论婚姻道德对重婚问题的探讨和公析论婚前教育论买卖婚姻论我国的婚姻管理制度婚姻家庭与计划生育论法定继承论遗产分割的原则论涉外继承民事诉讼法论诉权论民事抗诉论共同诉讼人论诉讼代理人论民事诉讼证据论间接证据论民事诉讼中的书证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证言论财产保全法制史中国古代的选官制度唐代法官的司法责任中央苏区的劳动立法国际法试论中国对国际法的贡献试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试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试论国家主权的限制问题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试论情势变迁原则国际经济法论识别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论中国利用外资的法制环境工业产权资本化问题研究论中国商标法的完善中国专利法与国际规范的接轨经济法论劳动合同制谈谈集体合同试论经济法对经济体制改革的作用论企业设立制度的改革论国有企业的功能及法律调整论企业法制的完善论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权论破产财产论违约金。
车辆定金管理制度内容

车辆定金管理制度内容一、总则为规范车辆销售过程中的定金管理,保障客户及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销售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销售业务。
三、定金的性质1. 定金是客户购车意向的表明,具有保留车辆销售资格的作用;2. 客户交付定金后,如交车成功,定金将计入最终的购车款中,如因客户原因最终放弃购车,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扣除定金;3. 定金属于客户个人财产,不得挪作他用。
四、定金的收取1. 客户购车后需先支付定金方可保留车辆销售资格;2. 定金可通过现金、转账、刷卡等方式支付,不接受信用卡分期支付;3. 定金支付需在销售顾问指导下完成,并领取相关支付凭证。
五、定金管理1. 销售顾问在收取定金后,应及时登记相关信息,将定金妥善保存,并填写《定金收据》;2. 定金收取后,销售人员应向客户提供《定金收据》,并告知相关购车流程;3. 如客户在规定的购车期限内未支付余款,公司有权取消销售合同,扣除定金,并将车辆重新销售;4. 客户购车成功后,销售人员应及时将定金与购车款核对清楚,办理相关手续。
六、定金的退还1. 如客户因自身原因放弃购车,可向公司提出退还定金的申请;2. 客户申请退还定金需提供相关有效证明,并填写《定金退回申请表》;3. 公司在收到客户退还定金的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将定金予以退还;4. 定金退还时,公司应将定金以同样的方式退还给客户,不得收取额外的手续费。
七、违约处理1. 如客户在支付定金后,且逾期不支付余款,视为违约;2. 违约客户将被取消购车资格,公司有权扣除定金,并将车辆重新销售;3. 如客户对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监督与检查1. 公司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销售人员收取的定金进行核对,确保资金安全;2.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定金管理的意识和重视程度;3. 定期对定金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试真题及答案(含解析)308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试真题及答案(含解析)1、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审核。
(2009)A.建设行政主管部门B.公安消防机构C.消防检测机构D.质量监督机构【答案】B【解析】略2、关于定金的说法,正确的是()。
(2020)A.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原数额返还定金B.定金合同自合同订立之日起生效C.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D.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10%【答案】C【解析】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考点来源】第一章第七节建设工程担保制度3、某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总价款4000万元。
经建设单位同意,总承包单位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
经结算,总承包单付支付人工、材料、设备费用等共计2500万元,支付给分包单位工程价款1000万元。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应纳税营业额足()万元。
(2007)A.4000B.3000C.2500D.1500【答案】B【解析】略4、根据《文物保护法》,下列文物中不属于国家所有文物的是()。
(2018)A.遗存于中国领海起源于外国的文物B.古文化遗址、古墓葬C.某公民收藏的古玩字画D.国有企业收藏的文物【答案】C【解析】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P2145、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6)A.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B.招标人最迟应在书面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中标人退还保证金C.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返还投标保证金D.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可以从其任一账户转出【答案】A【解析】考点投标保证金。
日常财务核算中的六大风险点

财务人员除了掌握会计知识之外,还要尽可能多地掌握一些税务、经济法等知识(这也是职称考试和CPA考试将税务和经济法列为考试科目的原因)。
为了帮助财务新人们规避风险,特定整理了企业日常经营中容易忽略的几项法律和税务风险,与大家一起探讨。
一、应收账款逾期二年,将失去胜诉权风险:应收账款逾期超过两年以上,可能无法收回,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超过诉讼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详见《民法通则》)也就是说,此条款应用到应收账款上,当约定的还款期限过了以后,必须在两年以内起诉,法律才可保护其合法权益;若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尽管其仍享有并可以行使起诉权,但失去了胜诉权,法院将以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
丧失胜诉权后原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法律不再予以强制力保护,只能靠欠款单位的信用以及道德来约束。
风险防范:在日常财务管理中,应随时关注应收账款的账龄,对无经济往来,应收而未收且账龄超过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就应特别关注,对这类应收账款应立即定期通过书面催收函进行催收。
催收函应让对方签字盖章确认,或以其他能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方式进行催收,比如以特快专递、电报、挂号信等,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方式一定要表明是催收函。
如果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应该设法让对方订立还款计划,或在催款函上签字盖章,承诺在某时间前还款,只要对方重新承诺还款,即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即可中断,可重新起算。
这里所说的“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是指债权人要有催收逾期贷款的意思表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认可并愿意继续履行债务[(2006)民立他字第106号]。
特别提醒:对账函并不能让诉讼时效中断,除非对账函中有明确的催收意思表示。
2023年房地产经纪人之职业导论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

2023年房地产经纪人之职业导论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单选题(共30题)1、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房屋查验过程中,对房屋产权的确认,应以()为准。
A.出售方口头陈述B.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登记的产权信息C.出售方出示的产权书面说明D.房屋买卖合同【答案】 B2、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特点不包括()。
A.房地产经纪机构是企业性质的中介服务机构B.房地产经纪机构主营业务是从事新建商品房经纪和存量房经纪业务C.房地产经纪机构是轻资产类型企业D.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企业规模具有巨大的可选择范围【答案】 B3、当房地产经纪人的经纪活动对委托人既构成违约责任又构成侵权责任时,委托人( )。
A.只能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违约责任B.只能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侵权责任C.要么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违约责任,要么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侵权责任D.可以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担侵权责任【答案】 C4、王某需要购买一套商品住宅,但他没有时间去寻找适合自己的房源,于是找到甲房地产经纪公司。
甲房地产经纪公司在听取了王某的要求后,答应帮其找合适的房源,并签订了经纪合同。
经过5天时间,甲房地产经纪公司经纪人李某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建住宅项目中找到了适合王某的房源,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房的报价是总价款20万元,首付30%的房款,余款提供20年的抵押贷款,年贷款利率为6%。
A.李某不能评估,应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房地产估价师进行评估B.李某可以评估,但不能收取评估费C.甲房地产经纪公司可以收取王某的评估费D.甲房地产经纪公司不能收取评估费,但因为李某为王某评估了该住房的价格,可以要求适当增加经纪佣金【答案】 B5、房地产经纪机构分部制组织结构形式的优点是()。
A.便于各分部之间横向联系和沟通协调B.高层管理者高度集权,能避免多头管理C.方便聘请专家协助管理,弥补管理者的不足D.各分部有较大的自主经营权,有利于发挥各分部管理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答案】 D6、法定佣金具有( ),当事人各方都应遵守。
2004年《法律适用》全年总目录

2004年《法律适用》全年总目录法律适用月刊2004年/12总第225期2004年《法律适用》全年总目录大法官论坛略论刑事政策与经济犯罪审判当前执行理论研究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关于司法公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论少年司法中协商性司法模式的价值沈德咏黄松有肖扬李少平特别策划: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完善乔世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汪治平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过失的认定刘心稳医患纠纷案件案由的确立赵卫中医疗事故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适用刘军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及建议罗志坚医疗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与法律适用杨凯特别策划:建立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中国案例制度的历史发展周道鸾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几个具体问题蒋惠岭案例指导:从功利走向成熟杨洪逵我国判例制度的建立聂昭伟我国"有限判例制度"的构建吴美来眭欧丽判例回归环境的思考阳贤文刑法渊源,规范性刑法解释与刑事判例牛克乾英国的司法先例原则于秀艳特别策划:担保法相关热点问题研究担保法适用中的几个新问题中国担保法律环境评论关于抵押权的完善若干问题研究权利质权法律与实务研究特别策划:法院管理制度改革7.28.2(11.2)(12.2)1.21.61.9.13.15.17.18(5.2(5.85.125.135.165.185.195.27刘贵祥(6.4曹士兵(6.9崔建远(6.14金剑锋(6.22论法院的管理职能审判管理改革问题再认识关于确立法官员额制度的思考关于法官委员会的构建÷:._1.____l_0■__|l一一1l|I___蒋惠岭董嗥周道鸾8..1.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8.18)法官考评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探讨蔡晖(8.21)特别策划:内地与港澳地区商事法律实务研究论涉港民事诉讼协议管辖条款效力判定中方便与非方便法院规则的运用杨弘磊(9.2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刍议张宪初(9.6涉外民商事案件识别的几个问题张红霞侯向磊(9.12涉外和涉港商事审判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欧阳振远(9.14)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中的"终局性判决"问题董立坤(9.17)特别策划:反思《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论与实务问题解析刘银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解读与评论马忆南周征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薛宁兰论欺骗登记婚的法律后果孙若君《婚姻法》修订实施以来新类型婚姻案件分析及审理对策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二庭10.40.100.140.17(10.21)新法新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解析陈现杰(2_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NationalJudg05Co~geLawJournal752004年《法律适用》全年总目录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理解与适用左红(10.25)司法改革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之重构齐树洁(1.46对法院改革的思考高洪宾范红(2_37试论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张憨(8.55司法调研我国行政审判监控机制的现状与反思闫尔宝(2.44)城市化背景下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思考孙海龙龚德家李斌(3.26)执行改革中"两权分立"运行模式的构建昆明市中院级人民法院执行局(4.53)行政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实证分析与思考——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5.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二审民商事案件中的执行情况分析秦媾林晓镍(6.27)对当前职业法官合议制实施情况的调查与思考叶向阳(7.29)2003年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概况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城镇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审执情况的实质分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每月新论理性司法观的培养:司法权威的观念支持季金华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应审慎运用道德话语周文轩一场关于"贪污"与"侵占"的辩论——对"相同法益同等保护"原则的理性思考赵军周娅婚内强奸的变异形态及其刑法评价董玉庭基本权利体系的理论与立法实践薛小建从生活事实中发现法张明楷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宪法救济陈瑞华量刑规范及其方法的选择黄祥青惩罚性赔偿与知识产权保护温世扬邱永清(10.31)(11.51)(1.53)(2.49)(3.53)(4.57)(5_33)(6.31)(9.20)(10.37)(12.50)法学论坛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郑成思(1.21) 曼量.....76论民事执行权的运行童兆洪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和责任确定的制度设计——兼论过错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和赔偿责任确定中的意义郎贵梅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目的之冲突与协调——担保物权为代位权客体及行使代位权后财产分配的实证分析唐沪军对票据无因性原则法律适用的思考夏林林刑罚与量刑吴景芳论交付和登记在我国房屋所有权转移中的地位——兼论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不作为犯罪基本理论研究民事诉讼中质证的几个问题——以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的有关内容为中心辩诉交易与讨价还价中的正义论我国人事保证制度之构建信用证开证担保中的法律问题传统担保制度的反叛:独立保证制度研究刘青峰立功认定中若干问题研究关于民商事审判工作发展方向的法理思考买卖合同质量异议期的理解与适用武钦殿但伟(1.25)(1.30).35.402.9(2.16)(2.20)王亚新张建伟朱凡(万猛(李长军袁登明李后龙3.33.7.133.203.224.24——兼评《合同法》第158条茆荣华蔡东辉(4.31)以权利为标的债之担保形式——权利抵押与权利质押陈成建(4_36)信用卡保证人之保证责任邓娟闰(4_39)关于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的法律思考潘伟中外法官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比较分析——遴选优秀法官机制的法理基础比较解析王立论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的制定韦贵红论格式条款的概括规制聂铄胡克敏亚洲金融风暴后香港证券监管体制改革王春阁仲裁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研究刘景一侵权行为法基本概念辨析杜晓君阳平《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完善赵颖巴图论违法性与侵权责任白{j构成张长青论《对外贸易法》中新增的"第三国倾销"条款周婷婷中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的重新构造杨立新信息,知识产权与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4.42(4.47)(5.43)(5.47)(5.51)(6.38)6.426.476.50(7.6郑成思(7.11)法律适用月刊2004年/12总第225期论道德法律化张德美张生(7.16)论保险合同解释中的合理期待原则陈百灵(7-2O) 短线交易及归入权的若干问题探讨冯建平(7-23) 中法商标法中在先权制度比较研究金多才(7.26) 立法解释的现状及法律思考罗书平(8.39)诉讼诈骗行为的司法定性及相关问题研究李伟我国信托法之缺陷及补正裁判中立诉讼结构的维持——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前瞻张品泽民事诉讼视角中的诉讼时效问题常恰《合同法》有关买卖合同意外风险承担规则的适用研究贾林青论法官阐明的理论基础行使权利的疆界——敲诈勒索罪与非罪的理论解析论占有权利推定在不动产上的适用公共危机管理?行政指导措施?行政应急原则蔡唱李岩峰陈鸣飞仝炳军谢文哲董玉庭罗晓静(8.43)(8.48)(8.52)(9.28)(9.32)(9.38)(9.42)(9.46)莫于川(1O.39)"一罪不二审"原则及其在国际刑法中的适用刘大群欠缺法定书面形式合同效力的探讨邓小明公司控制股东诚信义务及其民事赔偿责任王华杰论违反竞业禁止的商业侵权行为杨立新蔡颖雯利益平衡论及其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作用魏玮《合同法》下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之重述——从比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角度论我国民事诉讼中根据证明责任规范判决的前提翁晓斌王宓司法审查在我国高等学校管理法治进程中的作用刘丽新对修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几点思考——兼论野生动物资源生态补偿机制曹明德王良海法官时间观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于兵取得时效适用范围初探吴锦标许晓芳公共健康危机,药品的可及性及其平行进口0.430.48O.51l1.9(11.15)(11.19)(11.22)(11-25)1-2812.82.11冯洁菡(12.15)试析普通程序简化审及其完善周国均李静然(12.19) 也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反酷刑的视角王光贤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若干问题之澄清谷翔柏浪涛侦查程序律师在场权辨析林林略论贪污罪与近似职务犯罪的界限信用证条款成立与生效的条件诉讼时效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析合同解除的三点争议毒品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犯罪行为所致损害的民事责任——由两则案例谈起关于股东派生诉讼案件的审理违反行政法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探讨——以《房地产管理法》为研究对象论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及其完善袁彬论法官在法律规范冲突中的选择适用权黄祥青徐美芬刘贵祥袁小梁薛剑祥杨艳施付阳蒋继业应秀良冯景旭孔祥俊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损害赔偿金计算的几个问题陈现杰对违约金约定过高如何认定和调整问题探析姚蔚薇论立约定金罚则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适用赵一平票据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王明杨克康瑛法律资源配置与司法公正陈青宝吴希松论自诉案件自首的司法认定竹怀军陆国东我国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之构建黄美园周彦登记离婚后的损害赔偿问题吴晓芳完善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法律制度的思考钱海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岳彩林析抢夺,抢劫及盗窃之界分刘树德合同诈骗罪相关问题研究王萍诉讼时效若干实务问题研究马强l2_24l2_29l2-33(1.56)(1.61)(2.25)(2.30)(2.33)(3_31)(3-35)(3.41)(3.44)(3.49)4-2(4.9)4.164.195.555.575.596.546.576.607.347.377.40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担保物权有机竞合论——对《合同法》第286条司法解释的反思王旭军梁静(7.43)论计算机软件非法持有人的法律责任——兼谈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O条等条文的NationalJudgesCollegeLawJournal2004年《法律适用>全年总目录解释方法袁秀挺郭芬(7.47)法院在实施《行政许可法》中的监护作用——兼及审理行政许可案件的若干问题区分所有之共有权及相关纠纷案件的审理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理解与适用论公平责任原则的限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公平危机及其防范王毓莹论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受人债权的保护制度——预告登记制度民事再审调解追加当事人问题研究董伟威人民法院诉讼案件的理性思考证据规则视野下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高洪宾孔祥俊(8.26)刘本荣(8.32)俞毅刚(8.37)向国慧(9.48)潘杰(9.52)金莉萍于世平(10.53)(10.56)钱建军(10.59)关于完善行政赔偿诉讼的几个问题梁风云论刑事审判中财产刑的细化与均衡汤建国张桂林单位犯罪审理中的前沿问题朱平关于拒不执行裁判罪条款的立法疏漏及其弥补——一个比较法视角的分析张英霞企业法人解散后的若干法律问题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海商法》第277条的理解与适用——兼评韩国SEKW ANG船务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邬先江从一起案例看逻辑推理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运用10.6310.6711.32(11.38)广东省(11.43)(11.48)胡建萍(12.36)论保险理赔中的恶意侵权责任陈佰灵(12_40)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探讨刘勇曹志(12.43)以现代司法理念为视角:对当前法官思维方式的分析与4-考邬凡敏(12.47)问题探讨对国际条约在我国适用问题的新思考石慧保证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析梁冰周洪生法院如何寻求司法能动主义与克制主义的平衡庞凌既判力理论的发展及在审判中的运用耿宝建"一元钱诉讼"与纠纷解决机制(1.63)1.661.702.55唐莹莹陈星言倪联辉(2.60)我国涉外遗产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完善——兼评1988年《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曼…….78冯霞期货交易所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问题研究刘敏证券信息公开义务违反之民事赔偿机制重构刘峥沈兵析金融机构虚假出资证明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吴云峰沈贵明论软件的质量责任张念念执结率的内在缺陷及改进胡伟明李健"社会法"概念考析——兼议我国学术界关于社会法语词之使用竺效量刑规范化:可行性与难题周光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相关问题探析张光宏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证人权益保障机制设计——兼论对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启示(2.64)(3.56)(3.59)3.633.663.69(3.72)(4.60)(4.64)刘流王君祥叶希善(4.66)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环境问题和环境行政执法乔世明信用:规则,救济与'风险防范李晓安财产继承中债权人权利的保护张义华完善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构想沈晓鸣论证券市场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民事法律责任康春柳(4.68)(5.63)(5.66)(5.69)(5.72)论工伤事故的社会保险待遇与民事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雷涌泉(6.64)伪报票据丧失行为初探卞杰(667)交通事故中车辆减值损失若干问题探讨胡建勇(6.70)试论诱惑侦查合法性之证明——兼论诱惑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孙本鸦王超(7_49)羁束与裁量:暂缓起诉在我国之建构孔庆余(7.53)论罚金刑的执行俞静尧(7.55)假冒注册商标罪疑难问题研究柏浪涛谷翔(7.58)聪名股东之资格认定若干问题探折王成勇陈广秀(7.62)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研究范跃如(7.64)论行政恢复原状王军(7.67)中国区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协调与解决刘力(8.64) 自首制度异化的原因与对策韩忠义张桂云(8.67)未成年学生校内人身伤害案件中学校责任的法律思考苏峰(8.70)借记卡诈骗行为的定性分析——兼论金融凭证诈骗罪行为方式的立法完善法律适用月刊2004年/12总第225期专家会诊意见能够作为定案证据吗?限期治理决定权中的法律问题研究债权抑或股权——兼论股东身份确立之标志旅游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讨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体系胜诉权消灭说VS抗辩权发生说——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论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刘流沈琪皇甫长城朱谦9.559.589.60谭星光(10.71)刘敢生(10.73)戴建志(11.55)史浩明张鹏(11.59)——以上市公司为中心高蔚卿马艳佳(11.61)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探析——从乔占祥诉铁道部春运票价上浮案谈起唐莹莹陈星言我国刑事证据信息展示制度情势研究刘会霞民事诉讼中起诉与调解成本的经济分析巩勇民事诉讼多元化审级制度之探析马志相授权书与律师代理费葛文《行政诉讼法》修订若干问题的思考刘颖对构建我国民事诉讼释明权制度的思考史麦男王佳侵i巳商业秘密罪的法律适用邸素琴(11.65)(11.68)(12.52)(12.54)(12.57)(12.60)(12.62)(12.64)案例分析房屋与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时,房地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及相关权利人的利益保护——兼评四川华通汽车集团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总府支行,四川盛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宫邦友(2.67)继承放弃能否为撤销制度之标的?冯一文袁士增(2.70) 本案钞票应归谁所有——兼论货币的所有与占有一致原则周辉(3.75)医院对在治疗中植入患者体内的髓内针断裂应否承担产品责任?陈德苞陈晓明(4.70)规范与公正价值追求相结合的典范——评长荣公司无单放货赔偿纠纷上诉案判决徐冬根代收货款取回权问题探讨钱晓晨浙江"报喜鸟"VS香港"报喜乌"案背后的思考张琳破产清算中证券保证金的法律性质王玉梅行政确认判决的适用与诉讼请求的关系5.745.765.786.72所附条件成就时劳动合同解除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应如何认定?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及处理饶亚东刘井玉王继红晓虹邱丹(7.69)(7.71)(8.59)(8.61)试析独家经销协议中的限制竞争条款——兼评科玛蒂克(上海)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瑞泽网络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经销协议赔偿纠纷上诉案王信芳符望(9.64)对一起物业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思考——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诉国土房管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评析陈良刚(9.68)对用拾得的储蓄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的行为定性杨斌王冰(9.71)存单纠纷交织个人犯罪情形的案件审理相关问题研究付金联(11.71)对一起冒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评析施汉嵘陶新琴(11.74)学术前沿司法惩戒?法院与媒体——中荷国际研讨会综述刘静(2.78)《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立法要义回顾及相关完善问题研究窦玉梅李国慧(8.78)国外司法国外法院体制比较研究蒋惠岭王劲松(1.73)司法委员会的职能与组织——欧洲各国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模式比转研究威姆?沃尔曼斯博士(2.71)澳大利亚的法官及法官培训杨永波(4.80)俄罗斯继承法综述王蜀黔付海英(6.74)法国司法制度的特色与发展刘新魁陈海光(7.73)澳大利亚的毒品法院丁晓华(8.74)英国的司法改革(英)安德鲁?勒休(9.73)澳州反家庭暴力法律机制及其启示王春光(10.76)观点集萃我国关于小股东权利平衡机制的立法现状及其缺失李晓明(1.78)庭卟调查权程l庳性建构概略张金波靳晓(1.79)法律真实标准下的刑事与民事诉讼罗重海张纯(2.74) NationalJudgesCol~eLawJournal2004年《法律适用》全年总目录论未遂的教唆的可罚性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举证责任规则再审民事案件若干问题探讨金雨杰中国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法律解释的真谛:波斯纳法律解释理论梳理从法律上完善公民参与行政管理民事连带责任刍议郑丽艳杨默张英霞王彩娥林雅黄凤兰李军中国刑法现代化的制约因素及道路选择韩克芳"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含义之辨陈洪兵未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转让行为效力辨析万玲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方式的分析和建议高玉峰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构建框架彭俊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屈建业名誉侵权违法性的认定标准冯浩论机动车肇事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戚挚论防范关联交易非公允性的相关措施金山企业法人不尽清算责任的法律对策黄玉辉刑事公诉案件的办案期限与羁押期限不宜混同郭兴之委托理财合同风险责任条款性质探析张瑞强论《刑法》第69条规定的不足及完善叶建平被害人自诉权行使中存在的若干问题郭宗才股权质押中的几个特殊问题陈晓军李琪《行政许可法》执行现状及相关对策张韵声对我国合同违约金的诠释——有关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的理解与适用潘丽娟农民犯罪成因及预防对策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审判管理职能张绳祖建立控股公司民事责任制度的几点建议白慧林影响司法公正的若干因素唐兴法官培训试论我国法官培训的发展与完善四封实践公正效率落实司法为民20O3年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发展曼量..8O2.763.773.793.804.724.744.754.77(4.79)(5.80)(6.78)(6.80)(7.77)(7.79)(8.75)(8.76)(9.75)(9.77)(9.79)(10.78)(10.79)(11.77)(11.79)2.692.712.72王安乔檀(12.66)2004年及今后人民法院工作数字解读(1.封三)中一奥法律研讨会在奥地利举办(2.封Z-)国家法官学院考察团赴欧洲考察法官行为与司法惩戒制度(2.封二)国家法官学院考察团赴美国,澳大利亚考察预备法官培训制度(2.封三)提高民商法研究水平促进民商事审判工作——全国法院系统第15届学术讨论会召开(3.封二)全国法院系统第16届学术讨论会论文征集拉开序幕(3.封二)最高人民法院支援西部法官培训工作正式启动(3.封三)把中国建成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之一——全国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工作座谈会在深圳召开(3.封三)法院管理研究和实践必定大有作为——最高法院召开法院管理制度改革比较研讨会(3.封四)国家法官学院举办执行工作,知识产权高级法官续职资格培训班WTO规则培训班开班法治——充满信心的社会4.封三5.封三5.封三《法律适用》南通杯征文颁奖会暨《法律适用》专家论坛在南通召开(6.封二)加强区际司法协助研讨涉外商事法律问题——内地与港澳地区商事法律实务研讨会在深圳召开加强案例研究指导审判实践关注执行改革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全国高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召开落实司法为民提高基层法院司法水平(6.封三)(7.封三)——国家法官学院举办首期全国基层法院院长培训班(7.封四)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审理期货纠纷司法解释研讨会(8.封三) 2004年全国法学期刊主编会在南京召开(8.封三)立足审判实践服务基层法院——2004年《法律适用》工作会议召开(9.封三)《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座谈会在京召开(9.封四)国家法官学院庆祝教师节(1O.封二)国家法官学院赴澳考察司法培训和人权保护(1O.封三)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在成都召开(12.封三)。
建设工程定金制度规定

建设工程定金制度规定
一、总则
为规范建设工程交易行为,保障双方利益,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的委托方与承包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中的定金制度。
三、定金的定义
建设工程定金是委托方在签订合同时向承包方支付的一定金额作为合同履行保证金,用于保障工程顺利进行。
四、定金的支付
1. 委托方应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并在一定时间内支付清楚。
2. 定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转账等,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3. 承包方应在收到定金后立即开始履行合同义务。
五、定金的退还
1. 如果因为承包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委托方有权要求退还定金。
2. 如果因为委托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承包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支付违约金,并有权扣除定金。
3. 如果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定金应根据双方商定的比例进行退还。
六、定金的违约责任
1. 如果承包方未按时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委托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返还定金。
2. 如果委托方未按时支付定金,承包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七、其他
1.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定金数额、支付时间、退还规定等相关事项。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建设工程定金制度规定,希望双方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略论定金的性质与责任定金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方式 ,在日常生活中被人们经常运用,但是由于人们对定金的性质及定金责任认识不清,导致了很多法律纠纷的产生。
本文试图从分析定金的性质及定金责任入手,对现实中定金以及相关法律问题作一些初步的研究。
(一)定金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定金是以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方式。
定金是通过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担保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或者解除的。
其担保性体现在法律对定金罚则的规定上 , 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 、定金是通过定金合同和给付行为设定的。
首先,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它既可以体现为主合同中的定金条款 , 也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
定金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虽然采取口头形式,但实际给付定金的,不影响定金的成立。
其次,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即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 、定金必须以明确的意思表示约定。
当事人要么明确约定其给付的金钱为定金,要么约定了定金罚则的实际内容,否则不构成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定金的分类及其性质、适用条件。
在担保法理论上, 根据定金担保目的的不同 , 可以将其区分为订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
1 、订约定金订约定金又称为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司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2 、成约定金成约定金是以担保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为目的而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 ,给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该规定所涉及的定金为成约定金,其规定的角度则是当事人未支付定金,而实际履行了合同,此时视为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定金合同,而定金合同实际上因未交付而没有生效。
3 、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以担保合同的解除为目的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司法解释第 117 条规定,定金交付后 ,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
4 、违约定金违约定金实际就是履约定金 , 即以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担保法》第 89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应双倍返还定金。
上述四种定金的性质各不相同,适用的条件也各不相同。
如定约定金是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为适用条件;解约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为适用条件 ,但设立解约定金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 否则对合同规定的定金只能解释为违约定金,这一理解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否则的话,一方当事人有利可图时,就会以返还双倍定金或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 ,这就有损诚实信用的原则;违约定金是以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适用条件的。
《司法解释》第 120 条规定 :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 , 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但法律只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 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 , 适用定金罚则。
《司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由此可见,定金罚则是针对违约行为而设定的,但并不是说在出任何违约,特别出现轻微违约的情况下,也可以完全适用违约定金罚则。
当一方当事人完全不履行合同时,适用定金罚则是可以的,但当一方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只有在这些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使当事人的缔约目的不能达到时才能完全适用违约定金罚则。
什么是缔约目的无法达到呢 ?在这里我举两个案例 ,例 l: 甲与乙签定了一个童装买卖合同 , 甲在2003 年5月10日前把1000 件童装交付给乙 ,乙支付定金一万元给甲,但甲直到6月 10日才交货。
例 2: 丙与丁签定了一个饮料买卖合同 , 约定丙从 2003 年 1 月起 , 每月卖给丁饮料 100 箱。
丁支付给丙定金一千元 , 丙如约履行了十个月,11月与12月没有如约履行。
在例1中乙购买童装的目的为了在六一儿童节销售的,而甲却到了6月10日才交货 , 使得乙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期待利益丧失,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达到,我认为甲应该双倍返还定金给乙。
而例2中丁的合同目的基本上已经实现,所以丙不应双倍返还定金,而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丙不履行部分占了合同约定的六分之一 ,丙应双倍返还定金的六分之一。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在订立合同的定金条款时,往往不会注明是哪一种定金, 这就需要我们针对合同的具体内容来准确判断定金的性质。
如现在很多房地产公司在与买受人正式签定预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都制定了一份统一格式的认购书,要求买受人必须向其支付壹万元到两万元不等的认购定金(有的称订金 ), 并且明确约定 : 如果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不与出卖人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的 , 将不退还定金或订金。
从买受人支付的定金的作用来看 , 该定金应属立约定金。
但如果双方订立了预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原来买受人交付的定金就应转化为违约定金。
[1](三)定金的数额和罚则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 , 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 , 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
司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 , 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该规定说明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定金罚则是指定金的惩罚规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司法解释》规定对适用定金罚则的几种特殊情况作出了规定。
1 、视为不履行被担保的债务的情况。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的定金罚则。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 ,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四)定金以及相关问题研究。
1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与订金仅是一字之差 , 在实践中人们经常把两者混淆,其实两者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订金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或者视为对立约的保证,但这种保证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形成约束。
若收受方违约,给付方的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 , 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返还。
从民法的基本原理分析,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区别 :(1)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 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订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
(2)定金与订金的法律后果不同。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适用定金罚则。
交付或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
[2]《司法解释》第 118 条作出了相应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没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由此可见,定金与订金是不同的,同样道理 , 其他诸如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如果没约定定金性质的,也不具有定金的法律后果。
2 、定金与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当事人在合同中往往既约定了定金条款又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既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同时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这是否合法呢?我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既主张约定违约金,又主张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因此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只能选择适用。
从法理上进行分析,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违约金也具有惩罚性,如果同时并用,则有违公平原则的基本精神。
对于违约方过于苛刻,另一方则获得不应该获得的收入。
3 、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可否请求损害赔偿?定金责任的运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即无论一方违约是否造成实际损失,都可能导致定金责任。
但是如果一方违约造成实际损失了,另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可否请求损害赔偿?我认为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责任,两者应该区分开来,如果一方违约造成实际损失,另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可同时请求损害赔偿。
但是适用定金罚则和损害赔偿的总值不能大于标的物的价金总和。
4 、一方在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可否请求另一方实际履行合同?这一问题的解决首先要判断定金的性质,如果该定金的性质属解约定金 , 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就不能请求另一方实际履行合同;但如果属违约定金、订约定金或成约定金,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就可以请求另一方实际履行合同。
定金的性质与责任问题在浩瀚的民法理论中只是沧海一粟,然而分清定金的性质与责任以及相关问题对于解决实际问题却是大有益处。
花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