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合同纠纷.doc
汽车保险合同协议模板

汽车保险合同协议模板汽车保险合同协议模板篇1第一条保险责任(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二)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四)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被保险人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
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诉讼案例

保险诉讼案例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汽车保险案例。
小张购买了一辆新车,并购买了全险。
不久,他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车辆也受到了损坏。
小张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拒绝了他的理赔请求。
保险公司认为小张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并且事故中的损失超出了保险合同的范围。
小张不满意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决定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在法庭上,小张提供了事故发生的证据和相关的保险合同,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要支付小张相应的理赔金额。
其次,健康保险案例也是比较常见的。
小王因患重病需要进行昂贵的治疗,他向健康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认为小王的疾病属于保险合同中的豁免条款,拒绝了他的理赔请求。
小王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于是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在诉讼过程中,小王提供了医生诊断书和相关的保险合同,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要支付小王的医疗费用。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财产保险案例。
小李的房屋在一次火灾中被严重损坏,他向财产保险公司提出了巨额的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认为小李的房屋价值被夸大,拒绝了他的理赔请求。
小李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在法庭上,小李提供了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和相关的保险合同,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要支付小李相应的理赔金额。
综上所述,保险诉讼案例涉及各种类型的保险,包括汽车保险、健康保险、财产保险等。
在这些案例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纠纷可能涉及索赔拒绝、理赔金额、保险合同解释等问题。
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保险纠纷需要充分准备相关证据和合同,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也需要了解保险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为大家在保险纠纷解决过程中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保险合同法律纠纷诉讼案例

保险合同法律纠纷诉讼案例在日常生活中,保险合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保障了我们的财产和利益。
然而,有时候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保险合同的纠纷,这就需要法律途径来解决。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几个保险合同纠纷案例以及相应的法律程序。
案例一:车辆保险索赔纠纷小明因自己的车辆遭遇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拒绝支付理赔金额。
面对这种情况,小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根据保险法,小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首先,小明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如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其次,小明应该找到一位律师代表他提起诉讼。
律师将起草一份诉状,并提交到当地法院。
接着,法院将受理案件,并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也会委派律师来应诉。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法院将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评估证据的可信度和价值。
最终,法院将做出判决,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案例二:人身保险纠纷小红是一位购买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
不幸的是,她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不久就患上了一种严重的疾病。
小红希望保险公司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给予她相应的赔偿,但保险公司以某些条款不符合理赔条件为由拒绝。
小红通过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案中,律师将调查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并对小红的疾病进行专门的鉴定,以证明她符合理赔条件。
律师还将收集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诊断证明等。
法院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小红的病情和证据来进行审理。
保险公司也会派出律师进行辩护。
最终,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来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支付给小红相应的赔偿金额。
案例三:财产保险纠纷小李的房屋在一场自然灾害中受到了严重损害,他希望保险公司赔付损失。
然而,保险公司以某些合同条款约定的自然灾害范围不包括灾害类型为由,拒绝了他的赔偿申请。
小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纠纷。
他的律师将首先仔细研读保险合同,以确定自然灾害范围的具体约定。
其次,律师将向专业的灾害鉴定机构咨询,了解该灾害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
15汽车保险案例1

案例分析:根据车损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 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 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保险公司会给予赔偿。
刘先生遇到这种情况,高空坠物在砸坏风窗玻璃 的同时,又给车顶等零部件造成损失,如果他购买 了车损险,可以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经过现场勘 查情况属实后,在车损范围内给予赔偿。
案例分析:该起事故由警方认定,王某负事故主 要责任,许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经 法院查明,许某驾驶的城际公交车为河南某城际 客运公交有限公司,王某驾驶的公交车为郑州市 某公共交通总公司。
案例结论:赵某履行“特别约定”的义务是轻而 易举的。在公安机关核发牌照后给保险公司打电 话,讲明牌照号码,或者开车到保险公司说明, 对赵某而言都不是件困难的事。由于赵某没有认 真阅读和学习保单规定的义务,痛失保险赔款。 其教训应为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吸取。
案例2 事故车辆定损后,车主应按实际发生的 修理费用索赔
另外,如果这些高空坠物只是单独砸破汽车风窗 玻璃,而其他零部件安然无恙,就要看刘先生是否 购买了玻璃单独破碎险,因为风窗玻璃单独损坏不 包括在车损范围内,如果未购买此险种,这种保险“真空”出事 车被拒赔
案情介绍:郑女士在丰台法院领到判决书,她的诉 讼请求被驳回。只因为在车辆过户后未及时转让保 险单,郑女士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得不自己 买单。
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集
案例1 因特别约定条款引起的保险纠纷 案例介绍:2013年4月,赵某为其奥迪车向某财 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保险。保险金额34万元人 民币。因为新车,投保单上没有填写牌照号码。 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正本“特别约定”一栏中盖上 了红色长方形图章,其内容是“领取牌照三日内 通知保险公司,过去不负保险责任”。
汽车保险案例分析

理赔案例分析【案例一】保险公司推定为全损赔偿后车主无权转让残车的理赔1.案情简介1999年7月23日,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解放牌汽车向某县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为1年。
同年10月6日,该车在途经邻县一险要处时坠人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系张某堂兄)随车遇难。
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县保险公司报案索赔。
该县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5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
到12月10日,张某看到堂兄尸体及采购货物的28CHD元现金均在车内,就将残车以3500元的价格转让给邻县的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车内尸体及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
12月13日,残车被打捞起来,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
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
2.案情分析第一,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偿,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
保险公司已取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只是认为地形险要而暂时没有进行打捞。
因此,原车主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转让残车是非法的。
第二,保险公司对车主张某进行了全额赔偿,而张某又通过转让残车获得3500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人大于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
因此,保险公司追回张某所得额外收入3500元,正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
第三,王某获得的是张某非法转让的残车,但由于他是受张某之托打捞尸体及现金,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且获得该车是有偿的,可视为善意取得,保险公司不得请求其归还残车。
3.结论该案例是机动车辆保险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同时涉及民法的适用问题。
保险公司推定全损,进行了全额赔偿,获得了对残车的实际所有权。
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五则经典案例

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五则经典案例
1. 汽车质量问题引发纠纷
小王向二手车销售商购买了一辆二手车,然而在购买后不久,他发现车辆存在一些质量问题,如漏油、异响等。
小王向销售商要求退货或维修,但销售商不予理睬,导致纠纷发生。
最终,小王将销售商告上法庭,法院裁定销售商退还购车款并承担维修费用。
2. 车辆不合法上牌导致争议
李先生在汽车商店购买了一辆新车,在车辆交付后,发现其车架号与购车合同上所列不符,导致车辆无法合法上牌。
李先生多次与汽车商店协商,要求退款或换车,但未得到解决。
最终,李先生将汽车商店告上法庭,并获得了车辆退款与赔偿。
3. 车辆保险事故处理问题引起争议
张女士在车辆购买后,根据车辆保险合同缴纳了保险费用。
然而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她发现保险公司对事故处理的方式存在问题。
张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车辆损失,并最终获得了赔偿。
4. 汽车同时售出引起纠纷
张先生在一家汽车销售商店购买了他心仪的车型,然而在交付车辆时,却有另一位顾客声称购买了同一款车型。
销售商店拒
绝对张先生进行退款或更换车辆,导致法律纠纷。
最终,法院裁定销售商退还购车款和赔偿损失。
5. 汽车销售商违反合同造成经济损失
韩先生在一家汽车销售商处购买了一辆豪华轿车,合同中明确标注了车辆配置和售后服务事项。
但是在购车后,他发现汽车销售商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配置和服务,导致经济损失。
韩先生将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并最终获得了赔偿。
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例篇11998年11月13日,投保人曾长云先生将一辆自有的凌志小轿车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南县之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盗抢险。
期限为一年。
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上注明车辆的保险价值为六十二万元,保险金额为四十九万六千元,并按照此保险金额收取了保险费。
1999年6月10日,投保人的车辆在广东省佛山市被盗,根据“全车盗抢险条款”第一条第一款“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车,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投保人于1999年11月24日向保险公司索赔,3个多月后,保险公司答复只同意赔款210800元。
投保人认为,按照保险金额扣除20%的免赔率后,保险公司应该赔款396800元。
双方争执不下,投保人遂请林仁聪律师代理提起诉讼。
起诉后,律师代表投保人提出免赔率应为10%,将保险公司应支付的赔款请求变更为446400元。
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例篇21986年9月8日,上杭县才溪木材采购站将一部东风牌汽车向上杭县保险支公司投保,保险级别为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保险期为一年。
1987年2月14日,该站驾驶员刘某驾驶该车途中将行人王某撞伤致死。
上杭交通监理站鉴定,刘驾驶技术生疏,应负全部责任。
采购站给付善后费用5090元后,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刘某所持的驾驶证是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是无效的,应视为无证驾驶。
刘某无证驾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属我公司除外责任,不应赔偿。
上杭县法院一审查明:刘某于1983年冬退伍后在上杭县某中学工作。
1986年3月至9月刘停薪留职到某部队参加驾驶员培训,取得了学习证和毕业证明书,因未在部队实习和考核,未发给其军人驾驶证。
1986年12月刘持军人驾驶证、退伍证和用人单位证明书经龙岩地区交通监理所进行有关考核,换发了地方驾驶证。
1987年1月刘某调到采购站,于上班的第一天发生事故。
一审法院就刘所持驾驶证效力要求发证机关作出认定,龙岩地区交通监理所称该加强证无效。
保险的起诉状范文

保险的起诉状范文起诉状原告:张三被告:ABC保险公司案由:保险合同纠纷尊敬的法院:本案原告张三与被告ABC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保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对原告的汽车进行保险赔偿。
然而,事实上,被告未履行其在合同中的义务,拒绝对原告的车辆进行赔偿,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鉴于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起诉,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
一、案件事实1. 原告张三于2020年1月1日购买了一辆价值10万元的小轿车,并在同日与被告签订了汽车保险合同,合同编号为123456789。
2. 合同约定,被告应对原告的车辆进行全面保险,并承诺在车辆发生事故、被盗或损坏时进行相应的赔偿。
3. 2020年2月1日,原告的车辆在停车场被盗,损失价值5万元。
原告及时向被告报案,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4. 被告在接到报案后,拖延时间未作出赔偿决定,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
5. 截至目前,被告仍未对原告的损失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
二、争议焦点1.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对原告的车辆进行全面保险,并承诺在车辆发生事故、被盗或损坏时进行相应的赔偿。
然而,被告未履行其在合同中的赔偿义务。
2. 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履行赔偿义务,拖延时间,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
三、诉讼请求1. 要求被告立即履行保险合同中的赔偿义务,对原告的车辆损失进行全额赔偿,金额为5万元。
2.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证据1. 原告购车发票及汽车保险合同。
2. 被告拒绝赔偿的函件及邮件。
3. 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报案证明。
4. 其他相关证据。
五、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六、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七、代理人及联系方式原告委托本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特委托本律师为原告进行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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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1998年11月13日,投保人曾长云先生将一辆自有的凌志小轿车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南县之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盗抢险。
期限为一年。
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上注明车辆的保险价值为六十二万元,保险金额为四十九万六千元,并按照此保险金额收取了保险费。
1999年6月10日,投保人的车辆在广东省佛山市被盗,根据全车盗抢险条款第一条第一款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车,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投保人于1999年11月24日向保险公司索赔,3个多月后,保险公司答复只同意赔款210800元。
投保人认为,按照保险金额扣除20%的免赔率后,保险公司应该赔款396800元。
双方争执不下,投保人遂请林仁聪律师代理提起诉讼。
起诉后,律师代表投保人提出免赔率应为10%,将保险公司应支付的赔款请求变更为446400元。
保险公司的答辩观点:保险合同约定的车辆保险价值为620000元,是按照当时的重置价确定的。
由于该车辆投保时已经使用5年多,到出险时使用年限已经超过6年,按照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辆保险附加条款》的规定,车辆发生全车被盗或被抢劫,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如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出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车辆的实际价值按保险价值每年折旧10%计算,使用年限超过6年的按60%折旧。
)依此,投保人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并没有620000元,而是620000元(1-60%)即248000元,以此
为基础,扣减15%的免赔率,实际应赔付210800元。
针对保险公司的辩解,律师代表投保人提出:保险金额496000元,是保险公司计收保险费的依据,也应该是保险公司理赔的计算依据。
保险费就是依据保险金额结合一定的费率计算出来的。
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越高,承担的保险责任就应该越大,赔款就应该越多,这样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是投保时双方根据车辆的具体车况协商确定的,车辆有加速折旧,也有延缓折旧的情况,并非所有的车辆都按照年限等额折旧的。
按照保险公司自己制定的折旧标准计算车辆的实际价值违背了公平、客观的原则,违背了双方投保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按照保险公司的计算方法,那就是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时明知车辆的实际价值不能按照620000元计算,保险金额实际已经超过车辆实际价值,而为了多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单中就上述事项与投保人作了过高的约定,这实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
律师进一步提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该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