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山西省煤炭产运需衔接业务工作实施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27•【文号】发改运行[2005]2786号•【施行日期】2005.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5]27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工业局)、煤炭局,煤炭、电力、钢铁、化肥行业协会,有关重点企业:2005年全国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订货方式转换上迈出了重要步伐,为全年煤炭稳定供应和经济平稳运行奠定了良好基础。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预测煤炭供需总量基本平衡、比较宽松,为进一步推进改革提供了良好机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煤炭订货改革,做好2006年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突出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严格重点煤炭供需衔接资格。
(一)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违规建设投产的项目,一律不纳入重点煤炭衔接范围。
支持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型企业,支持大型骨干企业,促进结构调整。
属于全国跨区域重点煤炭调运范围,符合铁路、水路合理流向要求。
(二)坚持以煤炭生产企业、煤炭终端消费企业为重点煤炭衔接主体,严格控制和减少中间环节进入重点煤炭衔接领域。
坚持以发煤、收款煤矿为供方,接煤、付款厂家为需方,签订买卖合同。
除供需双方企业和铁路、交通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机构和单位一律不得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三)为提高铁路运输效率、保障重点,原则上,年度实际发(接)煤量低于20万吨的,不纳入重点衔接。
化肥、居民生活、冶金配煤等特殊情况特殊考虑。
二、公布重点煤炭运力配置框架,指导供需衔接。
(一)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需求和铁路运力状况,确定2006年重点煤炭铁路运输总量调控目标为6.9亿吨。
关于做好2012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1]2945号)
![关于做好2012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1]29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2f38ea1d964bcf84b9d57b7f.png)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1]29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煤炭厅(局、办),煤炭、电力、化肥行业协会,有关企业:今年以来,全国煤炭产运需保持较快增长势头,供应总体平稳。
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克服了南方干旱少雨、水电大幅减发、部分地区电煤偏紧等不利因素,保障了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需要。
预计2012年,煤炭供需将保持基本平衡,但受各种不利因素影响,局部地区、个别时段还会出现电煤供需失衡现象。
为保障重点行业煤炭稳定供应,现就2012年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宏观调控指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一)我委会同铁道、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做好煤炭产运需总量综合平衡,研究制定2012年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原则,提出运力配置指导框架方案和电煤价格政策,指导全国开展产运需衔接工作。
(二)供需双方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自主衔接、协商订货。
各有关方面要严格执行产运需衔接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企业正常衔接。
(三)鼓励煤炭供需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为建立长期稳定供需关系奠定良好的基础。
加快建立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为主体,以区域市场为补充,以网络技术为平台,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市场主体自由交易的煤炭市场体系。
二、坚持供需自主衔接,依法签订购销合同(一)凡依法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的供需企业,均可参加衔接。
支持煤矿与终端消费企业直接衔接签订合同,减少中间环节。
严禁证照不全的煤矿、非法违规的经营企业和用户参加衔接。
(二)供需双方应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内容规范完整、具有法律效力的煤炭购销合同。
合同中需明确产品质量、价格和违约责任,合同数量依据2012年跨省区煤炭运力配置指导框架确定,原则上除框架调整外,其他重点合同电煤数量与上年保持不变,且矿点和电厂保持相对稳定。
严禁签订脱离生产和需求实际的虚假合同,一旦查出将严肃处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14•【文号】发改运行[2009]3178号•【施行日期】2009.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09]3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煤炭局(办),煤炭、电力、钢铁、有色、化肥行业协会,有关企业:2004年以来,煤炭产运需衔接坚持改革方向,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基本形成了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企业自主衔接资源、协商定价的新机制,促进了煤炭市场稳定发展。
虽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煤炭消费和生产持续增长,供需总量有望保持基本平衡,但受部分区域煤炭资源和运力增长限制,以及一些不确定因素等影响,还会出现局部地区、个别时段供应偏紧等问题。
为确保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现就进一步完善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以完善煤炭产运需衔接机制、保障稳定供应为目标,进一步改善宏观调控(一)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等,预测全国和区域性煤炭消费需求、生产和交通运输能力,做好煤炭产运需总量平衡。
(二)在综合平衡基础上,对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由我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指导意见;对产煤省区内产运需衔接,由地方政府经济运行、煤炭管理等部门会同铁路、交通等部门,按照全国统一原则和政策予以指导。
(三)继续推进煤炭订货改革,鼓励供需双方签订长期合同,加快建立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为主体,以区域市场为补充,以网络技术为平台,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市场主体自主交易的现代化煤炭交易体系。
过渡期内,要继续完善“经过三个阶段、形成三种关系”的衔接方式。
即政府发布产运需衔接原则、政策和运力配置意向框架;煤矿与用户衔接资源、协商价格、签订合同,形成供需之间的购销关系;煤矿与铁路局衔接落实铁路运力,形成矿路之间的托运承运关系,对需经港口中转部分,煤矿与港口衔接装卸、堆存等作业,形成矿港之间的委托被委托关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6〕4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工作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6〕4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省属煤炭集团公司:根据国家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工作通知如下:一、验收组织山西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煤炭行业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厅)组织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煤炭厅、省工商局、省国资委、省金融办、山西煤监局、省电力公司等成员单位组成省级联合验收组开展验收工作。
省级联合验收组下设产能退出认定、资金使用及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煤矿关闭四个验收小组。
各市人民政府、省属煤炭集团公司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工作。
二、验收标准除严格按照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外,还要以省领导小组、各市人民政府和各煤炭企业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为依据,结合我省出台的有关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的有关要求及标准,做实做细验收工作。
三、职责分工(一)省级联合验收工作。
1.产能退出认定验收小组。
由省煤炭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和山西煤监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审核退出的产能是否属于合法合规生产建设煤矿产能,是否按照有关要求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并在有关部门网站公告。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1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1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省属煤炭集团公司:为加快推进全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339号)和省委、省政府《山西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晋发〔2016〕16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按照省政府与国家部际联席会议签订的《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目标责任书》,“十三五”期间,全省在扣除国家认定的先进产能后,产能退出率不低于12%。
其中:2016年全省目标任务是关闭退出和减量重组减少煤矿21座,退出能力2000万吨/年,安置职工27122人。
二、工作步骤(一)方案制订报批。
1.关闭退出煤矿。
按照省政府与国家部际联席会议签订《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关闭退出煤矿,各关闭退出煤矿的主体企业要结合实际,按照“一矿一策”的原则编制《××集团公司××煤矿关闭退出推进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要明确职工安置方式、资产债务处置、资金统筹使用、关闭时间节点、风险防控预案等具体内容。
按照监管范围,《方案》经各市人民政府和省国资委(或省司法厅)同意后报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煤炭行业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工业厅,以下简称省煤炭行业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7年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7年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发文字号】发改运行[2006]2867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12.18【实施日期】2006.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7年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28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局(办),煤炭、电力、钢铁、有色、化肥行业协会,有关企业:近几年,我国煤炭订货改革工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鼓励企业自主协商,促进煤炭价格市场化,为改善宏观调控,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能源供给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7年煤炭供需总量基本平衡,但受部分区段铁路运力紧张等影响,仍有可能出现区域性、时段性的产运需矛盾。
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煤炭市场体系,现就做好2007年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通知如下:一、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进一步引入市场机制(一)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在铁路运力制约条件下,落实科学发展观,运力配置坚持对居民生活用煤、对高耗能行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循环经济、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搞得好的企业优先。
(二)严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不全的非法煤矿参与煤炭衔接。
省(区、市)应统一向社会公布合法煤矿名单。
煤炭生产、运销企业不得收购非法煤矿的产品。
否则,一经发现要依法取消煤炭生产、经营资格。
(三)继续将居民生活、电力、钢铁(有色)、化肥(化工)行业用煤和煤炭出口作为跨省区配置运力的重点,上述行业中符合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条件和审批(核准)规定的企业,不分所有制、不分隶属关系,均可以参加衔接。
(四)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对单井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的常规火电机组、单机容量在20万千瓦及以上采用流化床锅炉并利用煤矸石或劣质煤发电的机组的电厂;高炉有效容积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钢铁厂;造气炉直径在2.6米及以上的化肥厂,鼓励供需双方直接衔接。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31•【字号】晋政发[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07〕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同意《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为了切实搞好试点工作,积累总结经验,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确保国家能源安全和推动山西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出发,认真贯彻国务院第133次常务会议精神,统筹研究推进管理体制、资源开发、安全生产、环境治理、煤矿转产和煤炭城市转型等各项工作,建立职责明确、相互协调、务实高效的行业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培育具有活力、依法经营、承担经济和社会责任的市场主体,形成节约、合理的资源开发机制,构建不欠新账、渐还旧账的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建立煤炭企业转产、煤炭城市转型发展援助机制,促进山西煤炭工业尽快步入资源回采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道路,为推进全国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提供经验。
试点工作应坚持的原则:--立足山西,着眼全局。
试点工作要立足当前,着眼未来,将当前利益与长期发展相结合;立足山西,着眼全国,既要推动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更要确保国家能源安全。
--统筹考虑,周密安排。
统筹考虑管理体制、资源开发、安全生产、环境治理、煤矿转产和煤炭城市转型等各个方面;统筹推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与其他配套工作。
晋煤行发[2009]234号
![晋煤行发[2009]2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ff10120cf12d2af90242e6f4.png)
关于重组整合煤矿过渡期生产及相关工作的安排意见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行发[2009]234号关于重组整合煤矿过渡期生产及相关工作的安排意见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是省委、省政府的一项重大战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行发[2009]234号关于重组整合煤矿过渡期生产及相关工作的安排意见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是省委、省政府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
为了更好地落实“三个发展”的具体要求,将兼并重组整合与保增长、保安全紧密结合起来,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9〕100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重组整合期间煤矿过渡期生产及相关工作提出以下安排意见:一、进一步加快推进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到2010年底,全省矿井数量控制在1000座左右,兼并重组整合后煤矿企业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吨/年,矿井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90万吨/年,且全部实现以综采为主的机械化开采,这是省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既定目标, 积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做到正式协议签订、企业名称预核准、主体企业以“六长”为主的管理团队以及以变更采矿许可证为主的过户换证尽快到位。
二、认真安排好重组整合期间煤矿生产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煤矿安全和煤炭生产增长三项任务。
在正式协议签订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兼并重组整合主体到位并接管被整合煤矿的同时,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摸清所辖区域内具备过渡期生产条件的矿井底数,由主体企业搞好此类矿井的安全整顿,确保具备条件的矿井及时提出申请,完善相关手续,实现安全生产。
对于重组整合方案批准保留、原有证件齐全有效的生产矿井,在新的主体管理团队到位后,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可以在办理变更新的证件期间组织生产;对于安排过渡期生产的矿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经验收批准,可以在办理变更证件期间组织生产;对于需进行生产能力核定的生产矿井及需进行改造建设的矿井,也可以在变更采矿许可证的同时,先行开展生产能力核定及改造建设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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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山西省煤炭产运需衔接
业务工作实施办法
为做好2010年山西省煤炭产运需衔接业务工作,规范煤炭购销合同的签订、确认、汇总等行为,提供有序、透明、高效的服务,经研究,制定本办法,请各煤炭企业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2010年山西省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省内煤炭产运需衔接和煤炭公路出省交易。
二、衔接量确认
1、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配置意向框架量(以下简称框架量)由交易中心根据国家发改委“2010年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配置意向框架”,分行业、分路局以通知单形式下达给各煤炭衔接主体。
2、配置意向框架中以一个矿点名称出现,但实际为几个煤炭衔接主体合计的框架量,由交易中心按山西省确认的衔接主体分解后下达。
3、各煤炭企业年度实际完成量与框架量之间形成的差量(简称市场交易量),由交易中心根据各煤炭企业实际情况和运量基数,平衡确定后以通知单形式下达给各煤炭衔接主体。
4、框架量和市场交易量如需调整,交易中心以调整通
知单形式下达给各煤炭衔接主体。
5、铁路生活用煤等煤炭需求,由交易中心和铁路等部门协商确定后下达。
6、省内铁路、公路煤炭产运需衔接、煤炭公路出省交易比照上述条款执行。
三、合同签订
1、合同主体。
合同签订主体必须是符合国家及山西省产业政策,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煤炭生产、经销企业和煤炭消费企业。
禁止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不全的非法煤矿,未经国家核准(审批)、违规建设、证照不全的违法煤炭消费企业参加衔接。
保证合同主体和煤炭货源的合法性。
2、用户行业。
纳入框架量中的用户必须隶属于电力、钢铁(有色)、化肥(化工)、居民生活和出口等五个行业。
新增用户所属行业由交易中心根据用户实际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
3、合同总量。
跨省区煤炭合同签订总量、分行业签订总量以交易中心根据国家框架意见明确的衔接总量和分行业量为依据;跨省区市场交易合同签订总量以交易中心明确的市场交易总量为依据;省内电煤合同签订总量以《2010年山西省内重点电煤产运需衔接意向框架》为依据。
4、合同文本。
合同文本必须符合工商部门要求,明确
数量、质量和价格,合同条款合法、完整、规范。
推荐使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提供的合同文本。
四、合同录入
1、录入范围。
山西省所有参与衔接的煤炭企业签订的合同必须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录入,其它平台录入的合同无效,以保证全省数据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2、录入方式。
交易中心提供远程录入和本地录入两种方式。
各煤炭企业可通过登录交易中心网站()远程进入系统,或在交易中心交易大厅直接录入合同。
衔接期间,电子平台及交易大厅24小时开放,并配备相关业务、技术人员现场服务。
3、录入时间。
按照国家发改委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各煤炭企业合同录入须在2010年元月12日前完成。
五、合同确认及备案
1、合同确认包含数量确认、质量确认、价格确认、条款确认等内容。
相关内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和省有关规定确认。
2、合同实行分级确认。
各煤炭销售归口单位对其计划口径内合同确认后及时报送交易中心。
3、交易中心合同确认包括纸制合同确认和电子合同确认。
两种合同数量、质量、价格、条款等必须一致。
4、合同确认通过后,交易中心留取一份备案存档。
需
铁路部门运力配置的煤炭合同,经交易中心确认通过后,送达相关铁路部门。
六、合同汇总
1、进入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的合同经审查确认后,生成全省合同明细和各类统计报表,作为铁路计划审批和公路日常执行的依据。
2、合同汇总结果由交易中心报送中国煤炭运销协会、省政府及省煤炭厅等相关部门。
3、各单位按照要求,填报合同价格情况。
交易中心汇总后,形成2010年全省合同价格水平报送省政府及相关部门。
4、编制《2010年山西省煤炭产运需衔接资料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