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077号
山西省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若干政策问题解答1、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和解决其纠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法律法规依据有:《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
政策依据有:199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村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2011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2015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
榆林市老年人优待规定(榆政发〔2012〕66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榆政发〔2012〕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老年人优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2012年8月20日榆林市老年人优待规定第一条为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助老传统美德,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等法律、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指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60—64周岁老年人,凭二代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所在地老龄办办理《榆林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人优待证);65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二代身份证到所在地老龄办办理《陕西省敬老优待证》(以下简称敬老优待证)。
凭证享受本规定确定的优待、优惠服务。
第四条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享有生活保健费。
具体标准为:70—7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有50元生活保健补贴,省财政负担30%,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定边县、靖边县财政负担本县区下余70%,横山县、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由市财政负担下余70%。
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有100元生活保健补贴,省财政负担20%,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定边县、靖边县、横山县财政负担本县区下余80%;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由市财政负担下余60%,县财政负担下余20%;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有200元生活保健费,全部由省财政负担;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享有300元生活保健补贴,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以上所需经费足额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依据本人申请,村(居)委会初审登记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老龄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老龄机构审查汇总后报县区老龄办,由各县区老龄办审核发放。
杭州舒尔姿氨纶年产8500吨差别化高档氨纶技改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杭州舒尔姿氨纶有限公司年产8500吨差别化高档氨纶技改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修正稿)浙江大学能源评估中心Institute of Energy Efficiency Assessment Zhejiang University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目录5第一章总论51.1 项目由来71.2 评估依据71.2.1 法律、法规、规章91.2.2 产业政策91.2.3 技术规范101.2.4其它依据111.3 评价原则与目的12第二章行业发展与产业政策14第三章区域概况及能源供应需求状况143.1 地理位置143.2能源供应及能耗指标情况143.2.1 能源供应状况153.2.2区域能源利用情况17第四章企业现有能源资源利用分析174.1 企业现有工程概况174.2现有生产工艺技术及评价174.2.1 现有工艺技术204.2.2工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224.3 现有主要设备及评价224.3.1现有用电设备清单264.3.2主要用电设备效率对标分析304.3.3 现有的用热/冷设备314.3.4辅助设备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324.4 现有企业生产情况324.5 企业能耗指标核算及评价324.5.1 使用的能源类型及数量334.5.2现有产值能耗指标的计算与分析344.5.3物理能耗指标计算与分析374.6 企业现有产品结构的评价38第五章建设项目概况385.1 项目简介385.2项目产品方案385.2.1 产品规模395.2.2 产品质量指标415.3 项目概况415.3.1 项目拟建地点415.3.2 项目主要建设条件425.3.3 项目投入总资金及效益情况425.3.4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435.4工程技术方案435.4.1 生产工艺技术475.4.2 主要原辅材料消耗505.4.3原材料来源与运输方式525.4.4设备选型535.4.5 公用工程介绍535.4.5.1供热545.4.5.2暖通系统565.4.6动力站565.4.6.1概述585.4.6.2动力站主要设备595.4.7照明系统61第六章建设项目能源消费量核算616.1能源消费状况概述626.2主要用能系统626.2.1 电力系统636.2.2 用热系统636.2.3 给排水系统636.3 建设项目用能量核算636.3.1 建设项目用电量核算656.3.2 建设项目蒸汽量核算676.3.3 建设项目用煤量核算676.3.4 建设项目用水量核算686.3.5建设项目综合能耗估算696.4 建设项目主要能耗指标分析696.4.1建设项目单位产品能耗计算706.4.2主要耗能环节分析706.4.3 建设项目的主要能耗指标预测分析726.4.4产值能耗指标对比分析746.4.5产品能耗指标对比分析746.4.6 企业扩建前后主要能耗指标比较756.4.7 项目投产后全厂主要能耗指标77第七章建设项目合理用能评价777.1 项目总图布置方案评价777.2 主要生产工艺先进性评价787.3主要用能设备合理性及先进性评价787.3.1主要工艺设备评价797.3.2 聚合设备评价807.3.3 纺丝设备评价817.3.4质量控制设备评价817.4主要用能系统的节能评价817.4.1 供配电系统节能评价847.4.2空调通风系统857.4.3 风机机组与管网系统评价867.4.4泵类及液体输送系统评价867.4.5空气压缩系统评价887.4.6 其它辅助生产系统用能评价92第八章节能措施及能源管理928.1. 现有项目的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928.1.1现有生产工艺设备节能措施及节能效果928.1.1.1 聚合工艺改造948.1.1.2 纺丝工艺改造968.1.2现有辅助设备节能措施及节能效果978.2. 扩建项目的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978.2.1生产工艺节能措施及节能效果978.2.1.1聚合工艺采用连续聚合工艺988.2.1.2纺丝工艺采用高密度、高速干法工艺998.2.1.3优化纺丝热风冷凝器998.2.1.4 引进大型精制设备1008.2.2辅助设备节能措施评估及节能效果1078.2.3建筑节能及节能效果1098.3能源管理1098.3.1节能组织机构与管理制度1108.3.2 能源计量管理1118.3.3本项目计量器具配置113第九章评估结论与建议1139.1 项目评估结论1139.1.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1139.1.2项目用能合理性1139.1.3 项目工艺先进性评价1149.1.4项目合理用能评价1159.1.5能耗指标评价1159.2项目合理用能的建议1179.3节能评估总结论附图1 总平面布置图附件:1、企业承诺书2、浙江大学事业法人证书3、编制人员节能评估培训证书4、评审会议签到表5、评审会会议纪要第一章总论1.1 项目由来杭州舒尔姿氨纶有限公司是2003年初建成投产的氨纶专业生产企业,当时采用的是日本东洋纺技术。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10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10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鲁财综[2011]88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10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鲁财综〔2011〕88号)各市财政局、物价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1〕20号),结合2010年我省设立、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情况,我们在《2009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10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公布的《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到2010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国家和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凡未列入《收费目录》而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征收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缴纳。
二、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以及省政府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和《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0〕160号)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除教育收费以外的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国库管理,《收费目录》对此类收费项目在备注中进行了特别标示。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齐政发[201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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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正文:----------------------------------------------------------------------------------------------------------------------------------------------------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齐政发〔2013〕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2006〕30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和省国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基准地价修订测算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办发〔2013〕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充分发挥地价在调控土地市场和服务经济建设中的基础作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省政府批准,对我市现行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予以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次公布的市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的范围为齐齐哈尔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具体包括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富拉尔基区、碾子山区、梅里斯区和昂昂溪区七个区,以及原榆树屯镇、水师营镇、共和镇、达呼店镇、卧牛吐镇、莽格吐乡、雅尔塞镇(原址)、扎龙镇(新址)和雅尔塞镇(新址)九个乡镇。
二、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完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
在基准地价应用中,要按照《齐齐哈尔市区城镇基准地价使用说明》(附件2)的具体内容,准确把握价格内涵和不同用途所适用的基准地价类别,参照《齐齐哈尔市区城镇基准地价级别范围》(附件3)对土地级别界线进行确定,最终确定的土地级别以各用途土地级别界线文字描述对应的基准地价图所载级别范围为准。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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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费
市城管局
40
省财政厅,省环保局鄂价费字 建设项目环境 市环保服务机 [1994]50号,鄂价费字[1993]32 影响评价费, 环评费议价,监测费等依照文件执行 构 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 环境监测费 费字581号 噪音防治费 排污水费 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 武价服字[2002]54号 鄂价房地[1999]195号 新文件鄂价费[2001]329号 鄂价房地[1999]195号 新文件鄂价费[2001]330号 0.5元/m2(经综合测算摊入房价 0.05元/t 700元/m2以用地面积计算 未达标的,按绿地 差额补交 武汉市4元/平方米.日 其他市.州及省直管市2.5元/平方米.日;县 (市)1.4元/平方米.日 收费按建筑工程建安工作量收取,收费标准 武汉市中心主城区为1.2‰,武汉市其他城区 及其他各市、州、县为1.5‰。经济适用住房 建设涉及的服务收费按上述标准的70%计取。 基坑造价≤500万元 基坑造价的0.7% 基坑造价>500万元 500万元以内按0.7%,超 过500万元部分按0.3% 防雷装置设计审查 元/㎡ 类:0.30 二类:0.25 类:0.20 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 一类:1.4 二类:1.3 三类:1.2 一 三 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 一类:1.4 二类:1.3 三类:1.3
19
20
建筑施工安全 武汉市城建安 收费依据:鄂价房服[2007]177号 技术服务费 全生产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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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易地建设 市人防办 费
收费依据:鄂价费【2004】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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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标放线收费
云阳县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共18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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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的通知
云阳府办发〔2011〕332号
30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云阳府办发〔2011〕338号
31
云阳县人民政府云阳县人民武装部关于加快推进民防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的实施意见
云阳府办发〔2017〕84号
95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阳府办发〔2017〕87号
96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水电站实行最小生态流量管理的通知
云阳府办发〔2017〕90号
97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阳府办发〔2017〕93号
云阳府办发〔2010〕224号
13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云阳府办发〔2010〕289号
14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云阳县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阳府办发〔2010〕345号
15???? ?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阳府办发〔2013〕208号
56
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阳府发〔2014〕9号
57
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阳府发〔2014〕10号
58
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云阳府发〔2014〕40号
59
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彭氏宗祠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8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81号](https://img.taocdn.com/s3/m/fb953897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c6.png)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8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全省“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省“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方案为深入推进我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有效解决“地沟油”回流餐桌问题,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经省政府同意,确定自2011年1月1日至5月15日,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切实解决“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管理领域的突出问题,不断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无缝衔接。
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提高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强化对油脂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食用油经营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仔细排查和清理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摸清“地沟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生产、提炼、销售、采购和使用“地沟油”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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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政办发„2010‟77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
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若干规
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八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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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根据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为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工作质
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大力精简文电
(一)严格控制发文规格。要严格遵守公文办理规定,按部门职
责确定公文制发规格,防止公文升格。可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
的不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市政府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行文的,
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贯彻落实国家部委、省政
府部门文件,原则上由市政府对口部门行文。市政府部门职责范围
内的工作事项需发文的,应由部门制发。市政府部门召开的会议和
举办的活动,不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通知。
(二)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坚持从实际需要和解决问题出发,可
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对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文件,
如无具体贯彻落实意见,按规定翻印下发,不再重复行文,受文单位
应遵照执行。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已全文播发见报的,不再印
发文件。领导讲话、会议纪要、各类协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
公厅名义印发文件。
(三)严禁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市政府各部
门因工作需要,确需对下级政府发布指示公文的,应由市政府办公
厅报经市政府领导签批后,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印发。
(四)严格控制文件篇幅。要树立良好文风,力戒文牍主义、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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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主义,起草、制发文电要简明扼要、注重实际,严格控制篇幅。市
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发文文稿,一般应控制在4000字以内。
(五)大力精简简报。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原则上只保留一种
简报。上报市政府的简报,须向市政府办公厅备案统一编制序号,
并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发放,从严控制发放范围;未经备案的,不
予受理。
二、进一步提高文电制发质量和运转效率
(一)提高公文起草质量。对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代拟文稿,市政
府各部门、单位办公室(秘书处)要在政治、政策、内容、格式、文
字等方面进行统一审核把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对代拟文
稿亲自研究,从内容到形式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对文稿负责。
(二)严格落实公文会签制度。市政府部门、单位报送的公文
代拟文稿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要主动沟通,与有关部门
达成一致意见并会签后再报市政府办公厅。会签涉及部门应积极
配合,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紧急文稿按要求时限完成。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的发文文稿,主要负责同志
审签超过5个工作日,或送其他部门会签超过20个工作日的(以最
后会签日期为准),应重新审签确认。
(三)预留公文审签合理时间。对国家、省及市委、市人大要
求限期书面报送情况的文件,需要在市政府有关会议下发的文件,
以及每年例行工作部署的文件等,主办部门要尽早运转办理,除特
殊情况外,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将代拟文稿报市政府办公厅,给市政
府办公厅按程序审核运转和市政府领导审签预留合理时间。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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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常务会议确定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主办部
门应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将代拟文稿送市政府办公厅;会议提出修
改意见的,要严格按会议意见进行修改后报送。
三、规范向市政府报送请示、报告类公文
(一)规范公文报送程序。需市政府审批或阅知的公文,一律报
送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送领导阅批。除市政府领导明确要求直接
报送其本人和确需直接报送的绝密、机密级文件外,各县(市)区政
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
请示类公文除密级和有不便传输附件的以外,一律从政府办公网传
至市政府办公厅。
(二)提高公文报送质量。向市政府报送请示类公文,应使用正
式文件,不得以《呈阅件》、《请阅件》、信函等非正式公文报送,更
不得以此类形式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请示类公文要一文一
事,标注签发人,不得多头主送,不得抄送领导同志个人;请示和报告
要分开,情况报告类公文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公文内容要简明扼要、
准确无误;公文用纸、字号要符合规定;附件要齐全。上报市政府的
公文应于文件制发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市政府办公厅。各县
(市)、区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办公室(秘书处)要对本单
位上报公文严格把关,凡不规范公文,市政府办公厅一律予以退文。
(三)明确公文报送权限。凡属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职责范围
内的事项或部门、单位之间可以协商解决的问题,不要报送市政府。
凡申请专项工作经费的文件,一律径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提出
意见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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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认真做好省政府文件和市政府交办文电的办理工作
(一)做好省政府文件办理工作。各承办部门、单位要把办理
落实好省政府及办公厅文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深刻理解,认真研
究贯彻落实。对省政府及办公厅已下发各县(市)区政府的文件,各
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对省政府及办公厅文
件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和办理结果的,各承办部门要高质量
地起草文稿,主动搞好会签,提前3个工作日送至市政府办公厅,确
保按时上报。对省政府部门来文来电,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
汇报联系和沟通工作,需要回复意见的,特别是一些程序性事项,可
以部门名义直接报省政府部门。
(二)做好市政府交办文电办理工作。对市政府领导在公文上
的重要批示,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主
要负责同志应亲自协调研究,分管负责同志靠上抓落实;涉及其他
部门、单位职责的,主办单位要主动搞好协调,确保将领导的批示落
到实处。对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结果报告单》要求回复办理
意见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紧急事项按要求时限回复。
由于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时回复的,要及时与市政府办公厅沟通,
说明情况,并明确回复时限。办理意见要提高质量,做到内容准确,
依据充分,措施得力。
五、加强公文管理工作
(一)明确公文管理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各部
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公文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高度
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带头遵守公文处理工作制度,及时安排部署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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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管理工作,并加强督促检查。要确定公文管理工作专门机构和专
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并切实落实工作责任。
(二)加强公文传输系统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市政府
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管理,及时上网接收、传阅、
办理电子公文。市政府办公厅将对各受文单位进行检查清理,对不
及时上网接收、传阅、办理电子公文的单位,暂停其受文资格。
(三)加强涉密文电管理。要按保密规定合理确定文电密级,防
止出现定密不当现象。凡确定密级的,应标明保密年限。涉密文电
在起草、运转、阅办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各项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复
印、翻印、携带外出和外传。
(四)做好网络和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工作。凡向市政府办公
厅报送的电子文稿,原则上通过政务专网邮箱传输,严禁使用互联
网传输。涉密文稿一律使用一次性光盘,不得使用U盘、软盘或移
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
(五)加强文秘工作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加强文秘工作机构和
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文秘工作人员,改善办公条件,关心文秘工作人
员成长。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
培训和督促检查,使政府机关全体工作人员重视和自觉遵守公文处
理制度,树立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减少工作盲目性和随意性,提高工
作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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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文秘工作 公文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济南警备区,市法院,市检察院。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8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