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
口蹄疫防控技术

猪口蹄疫防控技术口蹄疫(FMD)是严重危害偶蹄动物的烈性传染病,位居动物A类疾病之首,尤其对猪的危害甚为严重。
口蹄疫已被国家列为一类重大人畜共患病。
做好口蹄疫的防制,对确保畜牧业发展、人类健康具有重大意义。
口蹄疫以传播快,发病率高,破坏力大为特征。
今年口蹄疫又一次大流行,给养猪业带来了重大损失,所以必须及时有效的做好各项防控工作,保证养猪业健康发展。
一、我地口蹄疫为什么会连年发生1、猪口蹄疫病毒古典O型毒株发生了变异世界上口蹄疫病毒共有A、O、C、亚洲1型、和南非1、2、3型等7个主型与100多个血清亚型。
各主型口蹄疫病毒之间无免疫交叉反应,同型口蹄疫病毒的不同亚型毒株之间,抗原性也有不同程度的差异,相互之间免疫交叉保护力很低。
口蹄疫病毒的核苷酸变异频率很高,具有高度变异的特性。
近几年来,发现猪群中的古典O型口蹄疫病毒株发生变异,新变异的毒株毒力增强,致病力增高,给防控工作增大了难度。
当前我省各地猪群中流行的口蹄疫仍以O型口蹄疫为主,O型口蹄疫中有10个血清亚型毒株,在省内外各地广为流行。
2、高致病性变异毒株缅甸98谱系毒株特性当前据测定分析,我省猪群中流行的O型口蹄疫病毒10个毒株中主要有5个不同的致病毒株,一是O型口蹄疫古典毒株、二是O型口蹄疫变异毒株、三是泛亚毒株、四是亚洲1型口蹄疫毒株、五是O型口蹄疫缅甸98谱系毒株。
但以缅甸98谱系毒株为主要的流行毒株。
1999年传入我国的泛亚毒株最初主要是感染牛,现在变为既感染牛也感染猪。
临床上常见多个亚型毒株在猪群中混合感染或并发感染,使病情复杂化,发病率与死亡率高。
其中流行的优势毒株,缅甸98系谱毒株毒力最强、致病力最高、流行广、传播快,哺乳仔猪100%发病,死亡率高达80%以上;保育猪发病率也很高,死亡率可达30%-50%;育肥猪发病死亡率可达20%左右;妊娠母猪发病引起流产,少数可发病死亡。
3、口蹄疫病毒呈现持续性感染口蹄疫病毒(FMDV)抗原变异、病毒感染多种宿主型(牛、羊、猪、鹿、骆驼、鼠、犬、猫等)。
GB T 18935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国家标准
GB/T 18935- 2003
口蹄 疫诊 断技 术
Diagnostict echniquesf orf oot-and-mouthd isease
2003一01一10发布
2003一05一01实施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2.2.3.4 棋盘式滴定
2.2.3.4.1 用“U',形底微量板。首先每孔(全部 96孔)加 50p LV BD缓冲液。
2.2.3.4.2 将 12个补体稀释液移人微量板 1列 ̄12列。即将管 1(1,25稀释)补体加人第 1列(Al
一H1)8孔,每孔 50p L;将管2(1,50稀释)补体加人第 2列(A2-H2)8孔,每孔50P I;依此类推,将
5。] }05 050i
高免血清t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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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C振荡 60m in
敬化红细胞 25 25 25 25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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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5 25 25 25 25
2S
37'C振荡 30m in
GB/T 18935- 2003
2.3.2.2 加高免抗血清 a) 稀 释 血清:将“()’,、“A’,两型血清分别以 VBD作 1:8稀释。
b) A l ,A 5孔加 1,8"0.,型血清 25p [./孔,A2孔加50P I/孔。 BI孔加 1,8"A0型血清25[A -/孔,B2孔加50p I/孔 表 5 F MD V 微 f 补 体 结合 试 验 单 位 为微升
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

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农医发[2007]12号农业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等14个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2007年4月9日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 FMD)是由口蹄疫病毒引起的以偶蹄动物为主的急性、热性、高度传染性疫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传染病,我国规定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预防、控制和扑灭口蹄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范。
1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口蹄疫疫情确认、疫情处置、疫情监测、免疫、检疫监督的操作程序、技术标准及保障措施。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与口蹄疫防治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 诊断2.1 诊断指标2.1.1 流行病学特点2.1.1.1 偶蹄动物,包括牛科动物(牛、瘤牛、水牛、牦牛)、绵羊、山羊、猪及所有野生反刍和猪科动物均易感,驼科动物(骆驼、单峰骆驼、美洲驼、美洲骆马)易感性较低。
2.1.1.2 传染源主要为潜伏期感染及临床发病动物。
感染动物呼出物、唾液、粪便、尿液、乳、精液及肉和副产品均可带毒。
康复期动物可带毒。
2.1.1.3 易感动物可通过呼吸道、消化道、生殖道和伤口感染病毒,通常以直接或间接接触(飞沫等)方式传播,或通过人或犬、蝇、蜱、鸟等动物媒介,或经车辆、器具等被污染物传播。
如果环境气候适宜,病毒可随风远距离传播。
2.1.2 临床症状2.1.2.1 牛呆立流涎,猪卧地不起,羊跛行;2.1.2.2 唇部、舌面、齿龈、鼻镜、蹄踵、蹄叉、乳房等部位出现水泡;2.1.2.3 发病后期,水泡破溃、结痂,严重者蹄壳脱落,恢复期可见瘢痕、新生蹄甲;2.1.2.4 传播速度快,发病率高;成年动物死亡率低,幼畜常突然死亡且死亡率高,仔猪常成窝死亡。
2.1.3 病理变化2.1.3.1消化道可见水泡、溃疡;2.1.3.2幼畜可见骨骼肌、心肌表面出现灰白色条纹,形色酷似虎斑。
(整理)口蹄疫免疫技术规范

口蹄疫免疫技术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牲畜口蹄疫灭活疫苗的运输、贮存、使用、免疫程序和免疫效果评价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牲畜口蹄疫的免疫接种。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1)批次具有相同代码、组成均一的全部疫苗。
(2)剂量标签上标定的特定年龄动物,经特定免疫途径,一次接种疫苗的使用剂量。
(3)效力使用疫苗所产生的特异的免疫保护能力。
3、疫苗选用和贮运(1)选择与流行毒株相同血清型的口蹄疫疫苗用于牲畜的预防接种。
(2)根据饲养牲畜的数量,准备足够完成一次免疫接种所需要的指定厂家生产的同一批次的疫苗。
(3)疫苗的运输和贮存①疫苗应包装良好,2-8℃冷藏运输,冬季运输要注意防冻。
②疫苗应在2-8℃避光保存。
③疫苗的运输和保存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④疫苗的入库和发放必须做好记录。
⑤每批次疫苗应留样。
4、疫苗使用要求(1)牲畜要求待接种的牲畜经临床观察应未见异常。
凡有病、体弱的牲畜不应接种。
患病牲畜待康复后再按规定接种。
怀孕牲畜、仔畜的免疫应严格按疫苗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
(2)疫苗检查①疫苗使用前要仔细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标签是否完整,包括疫苗名称、生产批号、批准文号、保存期或失效日期、生产厂家等。
②出现瓶盖松动、疫苗瓶裂损、破乳、超过保存期、色泽与说明不符、瓶内有异物、发霉的疫苗,不得使用。
③接种前将疫苗升至室温,充分混合均匀,但要防止气泡影响免疫剂量的准确性。
(3)接种器械①仔猪使用12-16号(2.5cm)针头,育成猪和成年猪使用16-18号(4.0cm)针头,牛使用16-20号(4.0cm)针头,绵羊和山羊使用12-18号(2.5-4.0cm)。
②注射器和针头应洁净无菌。
(4)接种安全①次使用疫苗的地区,建议应选择一定数量牲畜进行小范围试用,观察7-10d,临床无不良反应后,方可扩大接种面。
②注射疫苗人员应携带肾上腺素,用于疫苗过敏反应时急救。
③发生疫情时,免疫接种应先从安全区域到受威胁区、最后到疫区。
口蹄疫防治措施

口蹄疫防治措施
1. 加强口蹄疫的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和报告口蹄疫疫情。
2. 做好口蹄疫疫情的紧急处置工作,采取隔离措施遏制疫情扩散,同时开展病原鉴定和疫情追踪工作。
3. 加强动物运输的监管,严禁携带口蹄疫病原体的动物进入没有疫情的地区。
4. 严格控制动物交易市场,加强市场的卫生监管,避免口蹄疫的传播。
5. 提高养殖业者的防疫意识和技能,加强动物的健康管理,防止口蹄疫的发生。
6. 做好农村自留耕地和牧场的环境清洁消毒工作,减少病原体的传播途径。
7. 高风险地区的养殖场应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实施严格的人员和车辆消毒措施。
8. 正确使用疫苗进行预防接种,提高动物的免疫力,减少口蹄疫的发生。
9. 加强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严禁销售感染口蹄疫的动物及其产品。
10. 做好动物死亡处理工作,防止口蹄疫病原体在环境中持续存在。
11. 加强口蹄疫病原体的实验室安全管理,防止病原体的泄漏和扩散。
12. 加强口蹄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和从业人员对口蹄疫的认识和防控意识。
13. 做好野生动物的监测和管理工作,避免野生动物感染口蹄疫病毒。
14. 联合防控,加强国际合作,分享经验和技术,共同应对口蹄疫的威胁。
15. 定期组织口蹄疫应急演练,提高防控能力和应对能力。
防治口蹄疫应急实施方案

防治口蹄疫应急实施方案简介:口蹄疫是一种极具传染性的病毒疾病,对畜牧业有着巨大的危害,因此,对于口蹄疫的防治工作十分重要。
本文将从预防、应对、宣传等几个方面详细介绍口蹄疫应急实施方案。
一、预防工作1.落实责任制成立口蹄疫应急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单位职责,完善预案,制定相关文件,做好应急准备。
2.强化监测加强口蹄疫疫情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疫情的发生和变化,常规检疫,防止疫情扩散。
3.切断传染源加强养殖环境卫生管理,定期消毒,做好污染物的处理和消毒。
防止野生动物对养殖场的侵入,对疫情发生地区进行限制交通和封控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二、应急处置措施1.及时报告一旦发现口蹄疫疫情,必须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及时上报疫情信息。
2.隔离消毒发现口蹄疫疫情后,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对疫区进行封控,进行人员、车辆等消毒,并做好组织转移措施,疫情消除后才能解除封控。
3.排查追踪在疫情发生后,要采取积极措施,对周边的养殖场进行排查,对于与疫情有关的动物,要及时隔离,并做好监测、观察等工作。
三、宣传工作1.普及知识开展口蹄疫防治知识宣传,让人们了解什么是口蹄疫,如何防治口蹄疫,提高人们的防范意识,减少疫情发生及扩散。
2.媒体宣传加强媒体宣传,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渠道,让更多的人了解口蹄疫防治,提高公众对口蹄疫的关注度。
3.监督检查加强对各单位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口蹄疫防控工作的宣传力度,让人们更加重视防控工作。
四、总结与建议口蹄疫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细菌病毒感染,对于农牧业发展会造成很大的损失,通过采取以上方案来预防、应对、宣传,可以提高农民的防治意识,降低疫情的发生率,尽早得到有效的控制。
同时,在需要长期控制的口蹄疫防控中,有必要建立完备的相关制度和机构,确保防控措施的实施贯彻到落实。
口蹄疫综合防控技术

文章编号:1673-887X(2022)03-0146-03口蹄疫综合防控技术周娇娇1,2,李莲瑞1(1.塔里木大学动物科学与技术学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843300;2.垫江县澄溪镇农业服务中心,重庆垫江408324)摘要口蹄疫是一种由口蹄疫病毒引发的人畜共患病,我国称之为“五号病”,通常大部分的偶蹄类动物均易感染,以口腔部、脚蹄部、乳房部3处表现水泡为显著的临床表现。
该病毒具有7个血清型,常见的有O 型、A 型和亚洲I 型,各种血清型均非常容易变异。
文章介绍了口蹄疫的临床症状、病理变化、防控难点、防控重点等疫情防控措施,为防控该病提供科学的防控对策,对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参考价值。
关键词口蹄疫;临床症状;防控措施中图分类号S851.3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673-887X.2023.05.055Comprehensiv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Technology of AftosaZhou Jiaojiao 1,2,Li Lianrui 1(1.College of Anim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Tarim University,Aral 843300,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China;2.Chengxi Agricultural Service Center,Dianjiang 408324,Chongqing,China)Abstract :Aftosa is a zoonotic disease caused by Aftosa virus,which is called "Disease No.5"in ually,most even-toed un ‐gulates are susceptible to infection,and the significant clinical manifestations are blisters in the mouth,foot and hoof,and breast.The virus has seven serotypes,the common ones being O,A and Asian I,all of which are very susceptible to mutation.This paper intro ‐duced the clinical symptoms,pathological changes,prevention and control difficulties,prevention and control priorities and other epi ‐demic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providing scientific prevention and control countermeasures for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foot-and-mouth disease,and has reference value for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animal husbandry.Key words :Aftosa,clinical symptoms,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口蹄疫是一种具有高度传染性、高热性、接触传播的人畜共患病,被我国列为严格管控、强制免疫的一类动物传染病。
如何防控治疗口蹄疫

如何防控治疗口蹄疫?五号病是由口蹄疫病毒引起的偶蹄兽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
特征为口腔黏膜和蹄部皮肤形成水疱性溃烂,蹄壳脱落,不能站立,能侵害多种动物,人也能感染。
病猪以蹄部,口部水疱为主要特征,体温升高至40℃~41℃,精神不振,食欲减少或废绝。
口腔黏膜形成小水疱或糜烂,蹄冠、蹄叉、蹄踵逐渐形成溃烂和蹄壳脱落,并有细菌感染,可引起死亡,加大损失。
对此病的防治方案如下:正常免疫程序加强接种:猪口蹄疫合成肽疫苗,公猪3个月接种一次,每头每次4毫升~5毫升。
后备母猪产前30天接种,每头4毫升~5毫升,产前10天再次进行,每头每次接种5毫升。
仔猪出生70天接种,每头3毫升,100天加强接种,每头5毫升。
注意:注射疫苗时不要使用抗病毒药和大剂量抗生素,选用优秀的疫苗,在免疫前3天后饮水活力源增加疫苗的免疫反应。
受威胁场(周边有发病场)处理就是封场,病毒在低温下活力强,传播速度快,冬季猪场应实行封锁,禁止外来人员进入场内。
加强消毒,可使用0.5%的过氧乙酸对猪群消毒,一天2次;使用2%的戊二醛对猪栏内消毒,一天1次;猪栏舍外用氢氧化钠进行消毒,一天1次。
紧急接种口蹄疫合成肽疫苗,接种前3天,后7天添加活力元每吨500克。
接种疫苗时分针注射速康,用来弥补免疫空白期,提前提高疫苗免疫反应。
对已发病猪场控制封锁猪场,使用0.5%的过氧乙酸对猪群消毒,一天两次;使用200倍巨碘对猪栏内消毒,一天一次;猪栏舍外用氢氧化钠(2%烧碱)进行消毒,一天一次。
对未发病猪群的处理增强整体猪群的非特异性抗体是非常重要的,这样能非常有效地降低感染率。
使用维生素C原粉500克,嘉速补1000克,活力元500克,兑水1000升,连续用10天。
对尚未感染的猪群紧急接种猪口蹄疫O型灭活苗,每头5毫升,分针注射速康,每头2毫升。
对发病猪处理注射:速康+速倍治针注射,可以明显降低死亡率。
速康连用3天,速倍治注射一次。
饮水:无名英雄+维生素C+活力元,用于控制口蹄疫继发的心肌炎和继发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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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 FMD)是由口蹄疫病毒引起的以偶蹄动物为主的急性、热性、高度传染性疫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传染病,我国规定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预防、控制和扑灭口蹄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口蹄疫疫情确认、疫情处置、疫情监测、免疫、检疫监督的操作程序、技术标准及保障措施。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与口蹄疫防治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 诊断2.1 诊断指标2.1.1 流行病学特点2.1.1.1 偶蹄动物,包括牛科动物(牛、瘤牛、水牛、牦牛)、绵羊、山羊、猪及所有野生反刍和猪科动物均易感,驼科动物(骆驼、单峰骆驼、美洲驼、美洲骆马)易感性较低。
2.1.1.2 传染源主要为潜伏期感染及临床发病动物。
感染动物呼出物、唾液、粪便、尿液、乳、精液及肉和副产品均可带毒。
康复期动物可带毒。
2.1.1.3 易感动物可通过呼吸道、消化道、生殖道和伤口感染病毒,通常以直接或间接接触(飞沫等)方式传播,或通过人或犬、蝇、蜱、鸟等动物媒介,或经车辆、器具等被污染物传播。
如果环境气候适宜,病毒可随风远距离传播。
2.1.2 临床症状2.1.2.1 牛呆立流涎,猪卧地不起,羊跛行;2.1.2.2 唇部、舌面、齿龈、鼻镜、蹄踵、蹄叉、乳房等部位出现水泡;2.1.2.3 发病后期,水泡破溃、结痂,严重者蹄壳脱落,恢复期可见瘢痕、新生蹄甲;2.1.2.4 传播速度快,发病率高;成年动物死亡率低,幼畜常突然死亡且死亡率高,仔猪常成窝死亡。
2.1.3 病理变化2.1.3.1消化道可见水泡、溃疡;2.1.3.2幼畜可见骨骼肌、心肌表面出现灰白色条纹,形色酷似虎斑。
2.1.4 病原学检测2.1.4.1 间接夹心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检测阳性(ELISA OIE 标准方法附件一);2.1.4.2 RT-PCR试验,检测阳性(采用国家确认的方法);2.1.4.3 反向间接血凝试验(RIHA),检测阳性(附件二);2.1.4.4 病毒分离,鉴定阳性。
2.1.5 血清学检测2.1.5.1中和试验,抗体阳性;2.1.5.2液相阻断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抗体阳性;2.1.5.3非结构蛋白ELISA检测感染抗体阳性;2.1.5.4 正向间接血凝试验(IHA),抗体阳性(附件三)。
2.2 结果判定2.2.1 疑似口蹄疫病例符合该病的流行病学特点和临床诊断或病理诊断指标之一,即可定为疑似口蹄疫病例。
2.2.2 确诊口蹄疫病例疑似口蹄疫病例,病原学检测方法任何一项阳性,可判定为确诊口蹄疫病例;疑似口蹄疫病例,在不能获得病原学检测样本的情况下,未免疫家畜血清抗体检测阳性或免疫家畜非结构蛋白抗体ELISA检测阳性,可判定为确诊口蹄疫病例。
2.3疫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家畜上述临床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赴现场进行核实。
2.3.1 疑似疫情的报告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有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和病理诊断。
确认为疑似口蹄疫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诊断为疑似口蹄疫病例时,采集病料(附件四),并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要时送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
2.3.2 确诊疫情的报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诊为口蹄疫疫情时,应立即报告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省级兽医管理部门在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为口蹄疫疫情时,应立即通知疫情发生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报国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诊断新血清型口蹄疫疫情时,将样本送至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
2.4 疫情确认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确诊结果,确认口蹄疫疫情。
3 疫情处置3.1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3.1.1疫点为发病畜所在的地点。
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畜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散养畜以病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病畜所在的牧场及其活动场地为疫点;病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以病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3.1.2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内的区域。
3.1.3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
在疫区、受威胁区划分时,应考虑所在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河流、山脉等)。
3.2 疑似疫情的处置对疫点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家畜、畜产品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
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3.3 确诊疫情处置疫情确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3.3.1 封锁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的,由共同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
3.3.2 对疫点采取的措施3.3.2.1 扑杀疫点内所有病畜及同群易感畜,并对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附件五);3.3.2.2对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附件六);3.3.2.3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附件七);3.3.2.4 对发病前14天售出的家畜及其产品进行追踪,并做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3.3.3 对疫区采取的措施3.3.3.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3.3.3.2 所有易感畜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3.3.3.3 关闭家畜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活畜进出疫区及产品运出疫区;3.3.3.4对交通工具、畜舍及用具、场地进行彻底消毒;3.3.3.5对易感家畜进行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3.3.3.6 必要时,可对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3.3.4对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3.3.4.1 最后一次免疫超过一个月的所有易感畜,进行一次紧急强化免疫;3.3.4.2 加强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3.3.5 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按照口蹄疫流行病学调查规范,对疫情进行追踪溯源、扩散风险分析(附件八)。
3.3.6解除封锁3.3.6.1封锁解除的条件口蹄疫疫情解除的条件:疫点内最后1头病畜死亡或扑杀后连续观察至少14天,没有新发病例;疫区、受威胁区紧急免疫接种完成;疫点经终末消毒;疫情监测阴性。
新血清型口蹄疫疫情解除的条件:疫点内最后1头病畜死亡或扑杀后连续观察至少14天没有新发病例;疫区、受威胁区紧急免疫接种完成;疫点经终末消毒;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进行疫情监测,结果为阴性。
3.3.6.2解除封锁的程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上述条件审验合格后,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必要时由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验收。
4 疫情监测4.1 监测主体: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4.2 监测方法:临床观察、实验室检测及流行病学调查。
4.3 监测对象:以牛、羊、猪为主,必要时对其他动物监测。
4.4 监测的范围4.4.1 养殖场户、散养畜,交易市场、屠宰厂(场)、异地调入的活畜及产品。
4.4.2对种畜场、边境、隔离场、近期发生疫情及疫情频发等高风险区域的家畜进行重点监测。
监测方案按照当年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工作安排执行。
4.5疫区和受威胁区解除封锁后的监测临床监测持续一年,反刍动物病原学检测连续2次,每次间隔1个月,必要时对重点区域加大监测的强度。
4.6在监测过程中,对分离到的毒株进行生物学和分子生物学特性分析与评价,密切注意病毒的变异动态,及时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7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做好预警预报。
4.8监测结果处理监测结果逐级汇总上报至国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 免疫5.1 国家对口蹄疫实行强制免疫,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
5.2 预防免疫,按农业部制定的免疫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
5.3 突发疫情时的紧急免疫按本规范有关条款进行。
5.4 所用疫苗必须采用农业部批准使用的产品,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组织、逐级供应。
5.5 所有养殖场/户必须按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做好免疫接种,建立完整免疫档案(包括免疫登记表、免疫证、免疫标识等)。
5.6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对免疫畜群进行免疫水平监测,根据群体抗体水平及时加强免疫。
6 检疫监督6.1 产地检疫猪、牛、羊等偶蹄动物在离开饲养地之前,养殖场/户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接到报检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及时到场、到户实施检疫。
检查合格后,收回动物免疫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出具消毒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2 屠宰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对猪、牛、羊等偶蹄动物进行验证查物,证物相符检疫合格后方可入厂(场)屠宰。
宰后检疫合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对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3 种畜、非屠宰畜异地调运检疫国内跨省调运包括种畜、乳用畜、非屠宰畜时,应当先到调入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经调出地按规定检疫合格,方可调运。
起运前两周,进行一次口蹄疫强化免疫,到达后须隔离饲养14天以上,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场饲养。
6.4 监督管理6.4.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加强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严防疫情扩散。
猪、牛、羊等偶蹄动物及产品凭检疫合格证(章)和动物标识运输、销售。
6.4.2生产、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4.3 各地根据防控家畜口蹄疫的需要建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家畜及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
发现疫情,按照《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口蹄疫疫情认定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处置。
6.4.4 由新血清型引发疫情时,加大监管力度,严禁疫区所在县及疫区周围50公里范围内的家畜及产品流动。
在与新发疫情省份接壤的路口设置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卡实行24小时值班检查;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进行彻底消毒,对非法运输的家畜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