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小型企业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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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企业汇总

北京市中小企业汇总

北京市中小企业汇总在北京市,中小企业是推动经济发展和就业机会增长的重要力量。

中小企业汇总涵盖了各行各业的企业,包括制造业、服务业、零售业等。

本文将对北京市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以及面临的挑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可行的解决方案。

一、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目前,北京市的中小企业数量逐年增长,成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小企业不仅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还促进了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

例如,在制造业领域,许多中小企业在技术研发和生产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贡献。

此外,中小企业也对北京市的经济结构调整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灵活性和适应能力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二、中小企业面临的挑战尽管中小企业在北京市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他们仍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存在困难。

由于规模较小,信用评级较低,很多中小企业难以从银行等传统渠道获得融资支持,这限制了它们的发展速度和能力。

其次,人才引进和培养也是中小企业面临的问题。

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薪酬和福利条件相对较低,因此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难度更大。

同时,由于资源限制,中小企业投入到员工培训和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资金和时间也较有限,这使得企业的人力资源发展面临困难。

此外,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也面临诸多问题。

市场竞争激烈,中小企业往往难以与大型企业抗衡。

高昂的租金、物流成本、人力成本等也给中小企业带来了巨大压力。

由于市场份额较小,中小企业在价格、质量和服务等方面往往难以与大型企业竞争,这进一步影响了它们的市场地位和发展前景。

三、解决方案和政策支持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北京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

首先,政府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和融资成本,提供了更多的财政资金用于中小企业创新和发展。

其次,政府鼓励中小企业加强合作和联盟,通过资源整合、创新合作模式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企业中小型的划分标准

企业中小型的划分标准

企业中小型的划分标准在我国,企业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进行划分。

现阶段,将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1. 大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2.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或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3.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企业。

4. 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的工业企业,以及从业人员30人以下的非工业企业。

以上是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附表中的划分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行业的企业划分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例如,农、林、牧、渔业的企业,营业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工业企业的划分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企业。

此外,规模以上大中小型工业企业的划分标准也有所不同。

规模以上大中小型工业企业需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1. 大型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40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2.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或从业人员10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企业。

3.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或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

4. 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企业。

以上是企业中小型的划分标准。

具体划分标准可能因评奖年度和奖项类别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建议您查阅相关文件或联系相关机构获取最新信息。

北京中小型企业划分

北京中小型企业划分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根据《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如下:一、企业类型:1. 专精企业:具备较强的专业技术和人才优势,产品或服务能够在一定市场范围内形成较高市场份额的企业;2. 特新企业: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利技术,并能较好地应用于实际生产或服务过程的企业;3. 中小企业: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营状况:1. 企业规模:专精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特新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中小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2. 连续盈利:企业连续两年或以上盈利;3. 纳税情况:企业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核心技术或创新能力:1. 专精企业:具备核心技术或核心工艺,并能在市场上形成竞争优势;2. 特新企业:具备自主研发、自主创新的产品、技术或工艺,并能在市场上形成较好的经济效益;3. 中小企业:拥有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产品或服务能够满足市场需求。

四、人才队伍:1. 专精企业:拥有一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至少30%以上员工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技能等级;2. 特新企业:拥有一支专业的研发团队,具有一定数量的高级职称或高级技能人才;3. 中小企业:具备一支技术过硬、熟悉相关行业的员工队伍。

五、企业自主知识产权:1. 专精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有效运用,已授权专利或著作权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2. 特新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已取得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相关证书;3. 中小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

六、其他条件:1. 注册时间: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在5年以内;2. 产业链带动:企业能对产业链做出积极贡献,对相关产业发展起到带动作用。

以上是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基本标准,具体认定细则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北京市中小企业分析

北京市中小企业分析

北京市中小企业分析北京市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政治中心,吸引了大量的中小企业进驻。

本文将对北京市中小企业的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其发展的机遇和挑战。

1. 中小企业的定义和特点中小企业是指在法律上独立注册,具有一定规模和组织形式的经济实体。

相比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在规模、资金、技术等方面相对较小,但灵活度和创新性较高。

2. 中小企业在北京市的数量和分布情况根据统计数据,截至目前,北京市共有中小企业超过XX万家。

这些企业主要分布在北京市的各个行政区域,例如朝阳区、海淀区和西城区等。

3. 北京市中小企业的优势北京市中小企业相较于大型企业具有以下优势:- 创新能力:中小企业通常能够更快地适应市场变化,灵活调整产品和服务,更具创新性。

- 市场关系:中小企业在本地市场有着更为深厚的人脉和供应链,有利于开拓新客户和合作伙伴。

- 就业机会:中小企业在提供就业机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北京市的就业提供了重要支撑。

4. 北京市中小企业的挑战尽管中小企业在北京市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但仍面临着一些挑战:- 资金压力:中小企业在初始阶段往往面临资金匮乏的问题,需要借助银行贷款或吸引投资来支持其发展。

- 人才引进:北京市因为发达的经济和高生活成本,吸引了大量的人才。

中小企业需要与大型企业竞争,吸引优秀的人才来支持其发展。

- 市场竞争:北京市市场竞争激烈,中小企业需要在产品质量、市场定位和广告宣传等方面与竞争对手展开激烈的竞争。

分析结果显示,尽管北京市中小企业面临着一些挑战,但其优势和发展潜力仍然巨大。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政策支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减免和贷款支持等政策力度,降低中小企业的经营成本。

- 人才培养:加强中小企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支持,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 创新支持:鼓励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提供研发经费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支持,推动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

综上所述,北京市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和潜力。

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1. 引言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是北京市政府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支持和鼓励新兴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这些企业通常在技术和行业方面具有独特的专长,并在相关领域有着突出的表现。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以及其对企业发展和创新产业的影响。

2.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定义和条件北京市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定义为在特定领域具有专业技术优势,且具备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企业。

这些企业通常展现出以下特征:2.1 专业技术优势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特定领域具有独特的专业技术,其员工具备相关行业知识和技术,深入研究领域内的前沿技术,并在该领域中取得了明显的成就。

2.2 创新能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具备持续创新的能力,能够不断推出具有独特特色和市场价值的新产品或服务。

这些企业通常拥有高水平的研发团队和创新文化,注重技术创新和业务模式的创新。

2.3 市场竞争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具备一定的市场竞争力,能够在具有强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中脱颖而出,实现持续增长和盈利。

这些企业通常拥有良好的市场定位和销售策略,能够有效满足市场需求。

3. 认定标准为了使企业能够享受到相关的政策支持和优惠待遇,北京市规定了一系列认定标准。

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3.1 技术或产品达到国际先进企业的技术或产品在特定领域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通过国际技术评估认定或获得相关的国际专利。

3.2 市场竞争地位明显企业在特定行业内占据了重要的市场地位,具备一定的市场份额和品牌影响力,并以其独特的技术或产品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力。

3.3 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表现突出,具有明显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

企业可以通过获得专利、发表论文、成立研发平台等方式来证明其科技创新能力。

3.4 人才团队优秀企业拥有一支优秀的人才团队,具备一定数量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高级人才,能够保证企业的持续创新和发展。

中小型划分标准

中小型划分标准

中小型划分标准一、按照企业规模划分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中小型企业是最常见的划分方法之一。

一般来说,根据企业的从业人员数量、年销售额或资产总额等指标来进行划分。

例如,根据从业人员数量,可以将企业划分为微型企业(少于10人)、小型企业(10-49人)、中型企业(50-249人)和大型企业(250人以上)。

二、按照企业行业划分另一种常见的划分方法是按照企业所属的行业来进行划分。

不同行业的企业在规模、经营模式和市场需求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将企业按照行业进行划分可以更好地了解和管理这些企业。

例如,可以将企业划分为制造业、服务业、零售业、农业等不同的行业类别。

三、按照企业所有制划分企业所有制是指企业的所有者或控制者形式,可以将企业按照所有制形式进行划分。

常见的企业所有制形式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在所有者身份、经营理念和盈利模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按照所有制进行划分可以更好地了解和管理这些企业。

四、按照企业地域划分企业所处的地域环境和市场条件也会对企业的规模和运营方式产生影响,因此可以按照企业所在地进行划分。

例如,可以将企业划分为城市企业、乡村企业、沿海企业、内陆企业等不同的地域类别。

不同地域的企业在资源禀赋、市场需求和政策支持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按照地域进行划分可以更好地了解和管理这些企业。

五、按照企业发展阶段划分企业的发展阶段也是划分中小型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准。

按照企业的发展阶段可以将企业划分为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等不同阶段。

不同阶段的企业面临的问题和需求不同,因此按照发展阶段进行划分可以更好地了解和管理这些企业。

中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有很多种,每种标准都有其独特的价值和意义。

通过合理的划分,可以更好地了解和管理这些企业,推动其健康发展。

当然,在实际应用中,可以根据需要综合运用多种划分标准,以得到更准确和全面的划分结果。

企业大型中型小型划分标准

企业大型中型小型划分标准

企业的大小通常是根据其规模、资产、收入、员工数量等因素来划分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1. 员工数量:这是最常见的划分标准之一。

小型企业通常有10-50 名员工,中型企业有50-500 名员工,大型企业有500 名以上员工。

2. 资产规模:这是另一个常用的划分标准。

小型企业通常资产规模较小,中型企业资产规模适中,大型企业资产规模较大。

3. 年收入:这也是一个常用的划分标准。

小型企业通常年收入较低,中型企业年收入适中,大型企业年收入较高。

4. 行业地位:这是一个相对较为主观的划分标准,通常根据企业在行业中的影响力、市场份额等因素来判断。

小型企业通常在行业中影响力较小,中型企业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大型企业在行业中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和地位。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划分标准,以上标准仅供参考。

此外,企业的规模也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因此企业的规模划分也可能会随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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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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